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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范文1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 筹划
我国的小微企业占国内企业总数的98%,为推动就业,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和谐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近些年来,小微企业由于税负重,融资难,很多企业举步维艰。因此,如何灵活而充分地运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纳税成本,是小微企业在运营和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小微企业税收筹划的概述
(一)小微企业税收筹划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标准进行划分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所谓税收筹划亦称“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节税目的而制定的科学节税规划,也就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减轻或化解纳税风险的筹划。
(二)税收筹划对小微企业的影响及意义
1.税收筹划有利于小微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对于企业来说必然是越少越好。税收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的资金,有利于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2.税收筹划有助于小微企业改善经营方式。小微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要有前瞻性、长远性,同时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只有在充分考虑筹划方案中的隐含成本的条件且当税收筹划成本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企业的经营方式也在朝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发生改变。
3.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小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小微企业在规模和资金方面都存在诸多限制,公司内部有很多制度都不够规范,然而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然要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提高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这样必将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从而提高企业整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4.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小微企业纳税意识,增加后续税源。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得来的是正当合法的利益,没有偷税漏税的风险。企业通过税收筹划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和税收法制观念,这就为增加后续税源提供了必要条件。
5.税收筹划有助于小微企业防范或降低涉税风险。税收筹划建立在合法的前提下,因此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会计账证表,准确进行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会计账证表健全、规范,会计处理准确合法,这就在减轻税负的同时大大降低了涉税风险。
(三)我国小微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小微企业虽然数量上在持续增加,但因为经营状况困难导致停产甚至倒闭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究其原因,一方面税负重,融资难,另一方面税收筹划意识不强。据统计,小微企业对银行的信贷使用率不到30%,融资成本高达40%到50%的年利润,而国家也没有系统的税收政策来减轻小微企业的压力,加上小微企业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以及各种隐性显性的税收负担,致使企业运行成本愈来愈高,利润空间愈来愈小,虽然意识到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但纳税筹划工作却因种种问题难以开展,企业困境依然。
二、小微企业税收筹划的改进建议
(一)提高企业管理者素养,增强其税收筹划意识
企业管理者是人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者,管理者的文化水平与素养对整个企业的发展以及经营寿命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管理者要明白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管理的重要性,在注重生产和营销的同时也要重视财务工作的管理,要有前瞻性,要看到未来的长远利益,而不是只顾眼前利益,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在面对政策性市场,管理者要高瞻远瞩,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二)增强对企业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现阶段,我国税收筹划的人才十分欠缺,尤其在小微企业更是凤毛麟角,企业税收筹划的实施也受到了一定制约。因此,小微企业应重视财务管理以及税收筹划的日常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一方面,要安排固定时间加强对内部人员税收筹划的学习、培训,另一方面,应积极吸纳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培养一批合格的税收筹划后备人才,为自身的管理注入新鲜的血液,建立自己专业的团队。最后,财务人员也应该加强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了解国家的法规政策,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条件,合法合规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
(三)规范会计核算行为
对于小微企业涉税事项应该规范其核算行为,比如正确使用会计处理方法,选择使用纳税支付金额较少的会计处理方法作为企业基本的会计处理方法。同一个经济事项有时会存在着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又会有不同的影响,当然这些会计处理方法都是被税法所认可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不同行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此来达到获得税收收益的目的。同时企业在任用人员方面要考虑到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不能任人唯亲,避免因为管理者公私不分,造成核算主体不清晰,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情况出现。
(四)统筹规划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筹划的发展需要以法律法规为条件,因此建立一系列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就显得至关重要。首先,国家应重视小微企业这个社会经济群体,各个政府部门相互协调,统一观念,提高立法的级次,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范围界定,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条件。其次,国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法律法规政策中表达不明、含糊不清的地方,简便操作步骤,简化审批程序,让小微企业真正从中获得实际的利益,帮助其发展壮大,从而推动国家经济更加繁荣,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再次,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建立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多层次优惠政策。酌情放宽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条件,加大对其的税收优惠力度,如降低小微企业增值税认定标准,加快其增值税转型的步伐。一套完整的税收优惠体系对小微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奠定了一个好的基础,不但有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国家整体经济实力的提升,增加了税源,客观上也优化了社会资源配置。
三、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都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最终目标。小微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税收筹划虽然在西方国家已有很长的研究历史,但是在国内尤其是小微企业内部的发展还不成熟。由于小微企业自身的弱点,使得其更容易在税收筹划方面存在问题。因此在小微企业内部开展一场税收筹划方法的探讨,促使小微企业能够灵活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利润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件大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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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范文2
关键词: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税收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7-0135-0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蓬勃发展起来,这些中小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建设发展起着一定作用,然而,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中,很多中小企业因为自身存在的缺点和弊端,并不能实现良好的发展,也不能顺应时代潮流,于是这部分企业便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弱化下来,开始寻求更好的发展道路,企业合并便为这些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成为实现企业发展的新方向。企业合并是由合并前的多家企业的财产变成一家企业的财产,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的过程。企业合并实际上是资本的集中从而实现市场的集中。企业间进行合并的动机有很多,大多是为了能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实现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而进行企业合并确实也有利于这一点的实现,企业合并已经成为影响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企业合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了很多方面内容,近年来,企业并购的活动时有发生,其中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从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合并来看,财务运作一般包括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兼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税务安排三个方面,其中会计处理与税务安排给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具有创造性的发挥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本文就企业合并中减免税的会计处理做如下探讨。
一、合并企业做好减免税会计处理的必要性
(一)减免税是国家进行税收优惠最基本的方式
减免税是减税与免税的合称,是国家把控税收政策的一大体现,分为法定减免、临时减免和特定减免。针对不同情况对不同企业、个人进行减除或免除税收。无论是减税还是免税都体现了税收的灵活性以及相对严肃性。减免税的有力实现可以保障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更多的发挥空间,从而使合并企业能够灵活运用资金、政策,实现企业的合并盈利目的。
(二)减免税是国家进行税收优惠的发展趋势
减免税作为一项基本税收优惠措施能够直接刺激内需,实现经济发展需要。尽管目前形势看来直接减免的额度越来越小,但是进行减免税的实施仍是短时间内稳定合并企业财政的一项重要措施。减免税政策的实行体现了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心,也表明了国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合并后的减免税可以使企业的资金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减少企业财政压力,也就更容易使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进行良好融合,从而也就更加能够实现企业的发展、经营目标。
(三)企业合并减免税政策中固有的弊端
减免税政策固然有一定好处,但由于缺乏相应的严格管理措施和监督机制,很多地方并不能将减免税的优点有效发挥出来,反而出现了企业依赖性强、竞争力下降、市场竞争矛盾等问题,影响着企业的后续发展。减免税其实是国家财政手段的一种调节机制,它是以减免税本身明确的目的、手段为基础的,但是目前看来,现行的减免税政策目标、重点、手段等都不够明晰,对于企业的导向化作用也不强,致使很多合并企业只是在短时间内取得了经济效益,但长时间看来则必然会引起消费和生产的失衡。另外,很多合并的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在思想上存在认识不全的问题,认为政府对企业税收的减免就是无条件支持企业的发展,造成后期企业对政府的依赖性过强,不但不能实现企业很好的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竞争混乱,从而使整个市场失去活力。
二、中小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从财务角度看,企业合并是一种产权交易活动。目前,在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核算方法上,主有要购买法和权益联合法,但是这两种方法在资产计价,收益确认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一)购买法
购买法是企业合并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之一,是将企业合并视为购买企业以一定的价款购进被并企业的机器设备、存货等资产项目,同时承担该企业的所有负债的行为,从而按合并时的公允价值计量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将投资成本超过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的会计方法。在购买法中,不同的产权支付方式下,合并企业及被并企业股东的账务处理有所不同。换股合并方式下,合并企业一般需要增发股份,并将该增发股份的全部或一部分支付给被并企业股东持有。这种并购方法在国外应用比较广泛,因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尚不完善,进行购买法的操作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所以相比起发达国家来说,中小企业合并购买法的应用并不广泛。造成这样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完善、监督,缺乏必要的机构组织进行核算、担保等,这些都会影响购买法的广泛使用。另外,按公允价值计量被并企业的净资产,会使并购以后的会计期间,由于存货转结、旧资产的核算平摊等问题,造成费用的增大,减少合并企业的利润空间,于是并购企业为减少企业损失就会取消并购交易,也就不会实现良好的并购效益。
(二)权益结合法
权益结合法是企业合并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之一,与购买法基于不同的假设,它视企业合并为参与合并的双方,通过股权的交换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的联合,而非资产的交易,而且合并后,股东在新企业中的股权相对不变。换言之,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主体对一个联合后的企业或集团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贡献,即经济资源的联合。在权益结合法中,原所有者权益继续存在,以前会计基础保持不变。就世界范围来看,企业合并的方法应用最广泛的是购买法,而权益结合法的应用范围则小得多。首先,权益结合法所要求的经济资源联合的形式在现实中是很少存在的。因为在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研究下,企业股权的交换中必然会存在一个主企业,而合并后的企业占股权多的一方也是支配着被并企业的一方,所以,即使是“经济资源的联合”也没有办法真正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法也就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其次,虽然权益结合法中强调合并实际上是经济的联营,但是在实际的合并过程中,却还是按照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决定的,也就是说,企业合并的经济实质与采用现金、资产、债务等形式无关,权益结合法在根本上是无法对等实现的。
三、企业合并中会计处理具体步骤
(一)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步骤
采用购买法进行并购时,借记被并购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支付的欠款,包括并购企业的长期投资、银行存款、股票面值、资本公积等账户,并详细借记合并的费用,包括长期投资、银行存款、股票面值、资本公积等账户的内容。同时,还要记录投资成本的分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商誉、设备、负债等,在进行投资成本分配时,资产与负债账户均按照事前确定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于被并企业来说,在注销资产和负债项目时,借记应收产权转让款(即转让成交价)以及有关负债账户,如果中间发生借贷,那么借贷方的差额应该计入资本公积账户,最后可以列为企业合并中的损失或利润。在产权移交后,被并企业还要记录股票面值、资本公积等所有权益账户。
(二)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步骤
以权益结合处理合并业务的主要步骤与购买法相似,但权益结合法下确定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主要目的不是确定商誉,而是确定交换股票的数量。第一项扔要明确的是所有者权益合并,这是会计处理的关键。应借记被并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股票面值、资本公积以及利润等账户。当发行股票面值总额小于或等于被并购企业账面投资成本时,资本公积在贷方;当发行股票面值总额大于被并企业投资成本时,则会出现资本公积在借方、留存利润数额小于等于被并企业账面数额的现象。另一项重要的步骤是投资数额的分配,在合并过程中,借记各项资产及销售成本等项目,贷记被合并企业负债及收入等账户。
虽然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都是处理合并业务的会计方法,但就某一项合并业务而言,这两种方法是相互排斥的,不可以任意选用。
四、两种合并方法并存的评析
根据以上分析,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两种方法各有利弊。近年来,国际上已经取消了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只允许使用购买法,但是针对不同国家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环境,也要采用不同的会计策划方法和统计方法。比如我国在2006年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提出了两种合并方法并存的局面,虽然与国际会计准则不符,但其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
新会计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企业合并形式――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简单来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合并处理,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采用购买法,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我国的上市企业很多都是从国企中分离出来的,这些企业、集团本身实现了内部资产的优化和整合,然后改制为上市公司。而这些企业和建团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也就采用合并的方式,即强强联合的方式来实现公司的整体上市,往往在这个时候,简单的采用公允价值为计量的购买法进行合并便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
权益结合法的合并思想是企业合并实际上是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权益。然而对于公允价值的计算仍是一个难题,这也是权益结合法得以应用的主要原因。我国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其法制和监管力度并不完善,所以,如果采用购买法进行企业的合并并不能体现其公允性。另外,如果使用购买法进行企业合并,就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然而目前,我国会计审核能力和资产评估能力还并不健全,尤其是对于大规模的企业资产评估更是困难,更使得采用购买法进行企业合并成为一大难事。
综上所述,目前看来,以我国现在的经济实力和企业发展实力来说,要想进行企业合并,相比购买法,权益结合法更加适用于我国的企业建设发展。但是,同时,在利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企业合并的同时,也要注重其合理运用,这既要借鉴国外的成功案例,同样也要充分分析我国的经济结构,制定完善的管理、监督制度,使证券市场制度和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更加完善,从而真正实现企业的发展,使企业的合并与上市更加规范、全面,真正使我国企业的产业结构完善,增加我国企业的竞争力。
五、如何加强中小企业合并中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一)建立相应的财务风险评估体系
在进行中小企业合并时要做好会计处理,必须要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体系。对于购买企业来说,建立合理的、有效的风险评估体制可以有效规避股权交易中的问题,可以有效预估被并购企业的资产状况、股票面值、负债状况以及经营利润状况,从而得出正确的评估参数,帮助管理者有效制定合理的购买或融资方案。同时,制定有效的财务风险评估机制,可以有效把握国家财政状况的运行情况,从而做到在财务构建实施过程中能够合理有效利用国家提供的相关减免税政策、优惠政策,从而提高并购效率,节约并购资源。
(二)灵活选择支付方式,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购买企业可以以现金、股权、债权等形式进行企业合并的购买支付,一定程度上能克服单一支付方式带来的风险,同时还能满足企业双方的需要,进而保证企业并购的顺利进行,同时还能使并购企业在并购结束后具有一定的资金活力。另外,合理安排资金的支付时间也极其重要。在支付方式确定后,并购双方要在支付时间上达成一致,比如可以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既能减少一次性支付的压力,同时还能降低企业财务风险,为企业资金的高效运行保驾护航。
(三)灵活运用政府财务政策,使企业合并更具活力
政府提供的关于企业合并的优惠财政政策包括:企业合并中的货物不缴纳增值税;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如果合并各方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在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期限内发生合并,合并企业自合并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等。企业在进行减免税会计核算处理时便可以进行灵活运用掌握,使企业在合并过程中更加具有灵活性,资金运转更加高效。
结语
总之,企业合并是目前企业会计实务处理的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项交易和事项。中小企业本身资金、经营、管理薄弱,在激烈的社会市场竞争力中便会显得力不从心,然而,企业的自主合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企业在发展上的不足和缺陷,有利于扩大经营效益,整合企业资源,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率,对于实现企业发展有很大好处。但是,目前看来,我国中小企业合并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会计处理是突出的一方面。因此,我们在处理企业合并相关会计问题时,就更加要求相关人员不断吸收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利用政府提供的优势保障,合理使用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促进企业合并更加高效化、专业化,真正使企业在合并过程中取得经济效益,获得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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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范文3
关键词:税务筹划;会计处理;财务管理;利益博弈;利润分配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3-0222-02
1 从企业的利益博弈看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的关系
税务筹划与会计处理、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活动的一部分,有着共同的企业主体。我们可以按照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利益博弈的激烈程度,将其利益关系划分为利益对抗、利益关联、利益影响三个等级。在不同的利益博弈等级中,企业的税务筹划、会计处理和财务管理将面临着不同的利益博弈对象,如下表1所示:
2 税务筹划在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2.1 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
企业销售货物结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确认的时间也不同,纳税月份也有差异。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有托收承付或以委托银行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名销售和分期预收方式以交付货物时为收入确认时间。这样,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时间来加以筹划,可以合理归属所得年度,达到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利益。
2.2 费用列支的选择
对费用列支,税务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通常做法是:(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存货盘亏及毁损的合理部分都应及早列作费用;(2)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采取预提方式及时入账,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损赠等应准确掌握允许列支的限额,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3)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达到节税的目的。
2.3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投资比重低于25%时采用成本法;高于25%而低于50%,但能对被投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或者虽然低于25%,但能对被投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及超过50%时宜采用权益法。可见,这一规定有一定的选择空间。
一般来说,如果被投资企业先盈利后亏损则选用成本法,反之则选用权益法。
2.4 折旧和摊销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及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会计上可用的折旧方法很多,加速折旧就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另处,企业财务制度虽然对固定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作出了分类规定,但有一定的弹性,对没有明确规定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资产尽可能选择较短的年限,将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完毕。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存款。
2.5 存货计价的选择
依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五种:先进行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和毛利率法。采用何种方法对本企业有利,企业必须认真的筹划。
一般来说,物价下降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比别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期末存货低,从而加大当期成本,减少当期应税所得额。在当前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延缓纳税无疑从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使企业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可供利用,产生效益。
2.6 资产计价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资产的计价直接影响到财产税的计税基数。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房屋、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税法同时规定:“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连接管算起”。这就为房产核算作出了明确地规定。因此企业在建设房屋工程时,必须明确区分属于房产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和不属于房产的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价值,并在会计账薄中分别记录。此外,企业使用的中央空调,如何入账也很关键。有时房产原值中包括中央空凋设备,但如果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因此,企业应独立核算中央空调设备,以减少企业的房产税支出。
3 税务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3.1 筹资决策中的财务筹划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不同的筹资方式组合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同时也会使企业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这就要求投资者必须在筹资决策中作好税务筹划分析工作。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负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享受所得税利益。相比之下,股息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的,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进行分配,因此,企业就可以通过资本结构的合理搭配来实现财务筹划的目的。一般来说,为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企业在分析筹资中的税收筹划时,应着重考察资金结构和筹资方式问题,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的风险和成本的大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税负及税后收益。由于负债的利息记入财务费用能抵扣应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了企业应交所得税。在税前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越好。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各融资成本会加大。当负债的成本率超过了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时,负债反而达不到节税目的。
3.2 投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
(1)组建形式的选择。
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有几种形式可供选择。企业组建形式不一样,税收政策也各异。以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又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须交个人所得税。在组建时采用何种形式,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慎重筹划。
(2)设置分支机构的选择。
对于企业来说,随着业务的扩张,势必面临在其下设置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那么是设置分公司好还子公司好?哪个对企业更有利?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因为两者在税收上截然不同。分公司相当于一个办事处,其优点在于它不是独立法人,所发生的亏损或损失可冲抵总公司账面利润;此外,还可不交纳资本注册费、印花税等费用。缺点在于它不是独立的法人,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如减免税、退税等。子公司虽然有税收优惠,但由于是独立法人,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亏损。总公司应权衡利弊后决定。从纳税角度讲,在刚开始设置分支机构时以分公司为优,因为在设立初期亏损性大些。一旦分公司成熟后,可适时转化为子公司,以便获得税收优惠的好处。
(3)投资地区行业的选择。
无论是国内投资还是国外投资,企业都必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我国规定: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右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而在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及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一般为15%,而其它地区为33%。因此,企业应选择这些有税收优惠的地区进行投资。这样,不仅可少交税,而且完全符合政策导向和税法立法意图,于己于国都有利。
国家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为了支持和鼓励第三产业,规定:“投资于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近几年,国家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和全面启动房地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国家则对其课以重税,以上种种国家关于投资行业的税收优惠差异,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这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收策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
3.3 利润分配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根据税法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交税。因此,企业要从发展前景来筹划发放多少现金的股利,从而对企业和股东都有利。
4 税务筹划应注意事项
4.1 坚持经济原则
企业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会发生种种筹划成本,因而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先对其预期收入与成本进行对比。只有税收筹划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税收筹划才可行,否则要放弃。
4.2 全局观
要以整体观念来看待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制订最佳经济决策。由于税收筹划是以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既要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又要结合企业本身特定环境、经营目的来选择,不能只注重某一纳税环节的个别税负高低。也就是说,税收筹划的正确态度是以企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筹划的条件和因素,选择可能使企业税负并非最轻,但却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4.3 守法
税收筹划是利用税收政策优惠的规定、纳税方案的选择及收支的适当控制等途径来获得节税利益。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以税法条款为依据,不乱摊成本费用,不乱调利润,当有多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时,不仅要选择税负最低的财务决策,而且要使税收筹划行为合法、合理。
5 结语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以选择时,企业通过税务筹划实现无偿使用资金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保证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及时足额缴税,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等,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由此可见,正确进行税务筹划对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小荣.企业的纳税处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范文4
关键词:外资投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定义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外资比例达到了10%以上的企业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为中外合资企业。一般情况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度进行审批和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资比例超过25%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相关政策
(一) 未分配利润的若干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1号)第4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的规定:2008年1月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第四十五号主席令已废除)第8条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外商投资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需要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第二条第九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好的发展势头。
三、外资不到位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情况
关于外资不到位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主要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60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具体如下:
2003年4月18日以前 2003年4月18日以后
被取消外资企业资格以前 被取消外资企业资格以后 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一律按内资企业计缴企业所得税,但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可暂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计缴企业所得税,除外国投资者到位资本金已达25%以上 经营期未满10年,需要补缴。此后按内资计缴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是否补缴税
(一)由于增资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不享受税收优惠,但也无须补税
兔宝宝公司(002043),由于中方股东单方面增资导致外方股东的比例由30%降至20%。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规定,笔者认为因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外国股东未同比例增资或外资企业IPO等原因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的,无需补交所得税。
(二) 因首发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无须补税
康强电子公司(002119)和沧州明珠公司(002108):等公司均因首发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已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不需对以前年度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予以补缴。
(三) 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补税的情况
歌尔声学公司(002241):2007年5月,香港歌尔公司与怡通工公司及姜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歌尔声学公司34%股权转让给怡通工公司,6%股权转让给姜滨。潍坊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07年5月12日签发潍外经贸外资字[2007]第172号批准,同意香港歌尔公司向怡通工公司和姜滨转让歌尔声学公司股权,股权转让后,歌尔声学公司由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由于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根据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潍坊歌尔声学公司经营期不满十年追征已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报告》,该公司于2007年5月28日补缴了2002至2006年度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共计1,036 万元。
(四) 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后没有补税的情况
大富科技(300134):2001 年6 月4 日成立时为外商独资企业, 2002 年度、2003 年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2004 年度至2006 年度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该公司于 2009 年11 月4 日变更为内资企业时,作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补缴2002 年和2003 年已免征、2004 年至2007 年已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 号)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1 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在深圳市(包括龙岗区及宝安区)设立的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包括内资企业),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所以公司未补缴减免税款,同时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不追缴的证明以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承担税收优惠被追缴的承诺函。
五、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补缴企业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处理
外资企业在经营不满十年时即转为内资企业时企业会补缴以前年度减免的所得税。由于该补税一般情况较大,在会计处理中作为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前期报表还是计入当期损益存在较大的争议,总体而言计入当期损益、并将其计入非经常损益比较符合谨慎性原则。理由如下:
(一)关于所得税返还,准则明确在实际收到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会计处理符合谨慎性原则。同理,补缴企业所得税同为政策,应参照执行。
(二)公司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行为不属于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政策变更,同样不属于会计差错,不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目的之一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一般存续经营期间均在十年以上,改变公司性质的可能性比较小,采用追溯调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或有事项的确认原则。
(四)补缴税款不进行追溯调整,是否存在成本费用不匹配的情况,本人认为,以前年度免征、减征是符合当时税收政策,与当时利润完全相匹配。现补缴是因为相关投资行为等改变造成所致,与现实投资情况相符合。
参考文献:
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范文5
【关键词】海外项目;纳税筹划;策略
1 引言
纳税筹划是指在当地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合理地规避、延缓和减轻税负,增加企业的净利润,防止不必要的纳税发生,这是增强企业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的有效途径。纳税筹划的途径很多,如缩小税基、采用低利率、延期纳税和利用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等。近年来,对于逐步积累起丰富施工经验和先进施工技术的建筑企业而言,承揽、援建各种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呈现大幅度上升趋势,这是企业不可阻挡的趋势也是寻求国际生存发展的需要。伴随着海外工程项目的规模和业务逐渐扩大,企业深刻认识到海外项目纳税筹划策略的运用是降低企业海外经营风险、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2 合理避税的涵义
对于什么是避税,学术界有着各种不同的观点,可谓众说纷纭。从各国的法律界定和税收实践来看,合理避税的涵义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在美国,避税与偷税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避税被广泛地解释为除逃税以外的使纳税额最少的技术,其他国家如芬兰、意大利、日本、墨西哥、挪威、英国、瑞典等也都对避税给出了自己的定义、看法和描述。
综观各国的观点,避税应具有以下特征:①避税是合法的或者是不违法的,这是避税与非法偷税之间的根本区别;②避税的目的是通过避免缴税、少缴税或推迟缴税等,使纳税负担最小化;③避税的手段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或漏洞,歪曲、滥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且这些手段一般都经过精心计划和安排;④避税技术的应用一般应在纳税事实发生之前。
合理避税能使纳税人利用税法本身的纸漏和缺陷,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达到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目的,可以顺利通过政府的各项税务稽查。因此,充分了解各国税法,利用各国之间税收条件的差异进行合理避税,降低税负,提高企业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己成为海外经营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3 海外项目纳税筹划策略
3.1 采用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
恰当地选择各种收入与支出的确认方法是项目控制应纳税所得额的常用措施之一。同时,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实现纳税期的递延是十分必要的,因为纳税期的递延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尽量延缓纳税,这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而且在当地货币贬值的情况下,延期后所交纳的税款中已包含了一部分的汇兑损失。因此,承包商应尽量采取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实现递延纳税。
(1)收入的筹划
作为国际承包工程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的选择最为重要。长期合同工程的收入计算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和完成合同法,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采用完成合同法为佳。因为完成合同法是按所收到的业主批复的账单款计算收入,故可延缓纳税时间。完工百分比法反映成本、费用和收入的配比,在开工前期支出较大的情况下,易造成前盈后亏的现象。因而以采用完成合同法为佳。
(2)成本和费用的筹划
成本和费用的确认方法对所得税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是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项重要因素。
存货的确认:
一般情况下,年终存货的影响项目的生产成本,进而影响到税前利润,影响到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期末存货计价越低,相应的生产成本就越高,不同存货的计价方法能使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巨大差异。
承包商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要考虑项目所处的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存货的计价方法可根据当地的税收政策进行选择,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和加权平均法是通常可以选择的。
对当地近几年的物价进行充分调查后,若该地区物价呈不断上升趋势,可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这样可使生产成本加大,存货价值降低,以延缓纳税时间。若是呈下降趋势,可采用先进先出法,降低存货价值,提高生产成本,递延纳税。
如果项目正处于所得税的减免期,意味着承包商在该期间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在当地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可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降低当期生产成本,增加当期利润,可避免以后多交所得税。相反,如果项目已处于正常纳税期,承包商可选择后进先出法,加大材料费用摊入,增加生产成本,减少当期利润和所得税。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海外工程项目常见的固定资产主要是生产经营性设备,其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其中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属于两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固定资产折旧采取的方法与存货确认的方法类同,同样可根据当地税收政策、物价情况和项目所得税减免期等各种因素来确定。
海外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由于所处环境相对比较恶劣,工程项目工期有限,因此其折旧也会按照相对短的四年来计算,这一点与国内的固定资产折旧有所不同。
3.2 瞄准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熟悉和运用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可达到减轻税负、延期纳税的目的。
税收优惠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因此,熟悉并灵活运用该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海外施工所必不可少的一步。但承包商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对优惠政策进行综合衡量。优惠政策通常是多方面的,不能紧盯在一个税种上,因为有时一种税少交了,另一种税可能要多交。应选出最优方案使整体税负减轻、总体收益最大。
二是注重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系。许多税收优惠政策是与纳税人的投资风险并存,如果投资风险过高,收益不能落实,再好的优惠政策也不能转化为收益。
应特别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期和延续性,尤其对合同或标书中已明确规定的。例如某国外项目在标书中明确规定项目施工所需的进口设备可免进口税,但在设备进口时,当地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承包商提供相应保函后方可免税,而保函手续费总额同进口税费相差无几,这时承包商最好一次纳进口税,并保管好相关资料,以便日后在有关政策发生变动时办理退税或向业主进行索赔。
3.3 选择适当的纳税人。
每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尽相同,甚至差别很大。选择合适的纳税人是对外承包工程施工中关键的一步,要做到“舍小利求大益”。因为合格的纳税人对当地的税收和相关政策了如指掌,对如何进行纳税筹划能提出非常有价值的建议。
在选择人时首先应对人的能力和信誉进行考察。其次要选择对承包工程领域熟悉的当地会计师作为人,因为不同行业的税收政策相差甚远,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同,对本行业熟悉的会计师可以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最后是签订协议,可采用提成的办法,如协议中规定,在保证合法合理纳税的前提下,以“节税”金额为基数按比例计算费用的提成,从而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
3.4开设国际离岸银行账户
对于国际承包工程公司,利用跨国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将收款账户单独开设在海外是合理避税的有效途径。几乎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可以开设离岸账户,并愿意为资金方面的运作提供方便,因而通过离岸账户转移资产十分便捷,通常来说,在香港、开曼群岛或者瑞士等“避税天堂”开设账户的费用很低,最少只需要交纳300美元的费用,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这种离岸账户不仅可以减少纳税额度,还不受外汇管制,使公司的海外投资、转移资产计划更为隐蔽和自由。跨国公司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把营业收入、成本、借贷和盈利分配到对其最有利的税务辖区的做法,被称之为“合法避税”,这种现象存在至少已经几十年,在企业来看,也是一个不公开的秘密。这种做法非常有效地规避高额税款,但是也应谨慎操作以免引起国际间的税收纠纷。
3.5 加强有关凭证和资料的保管。
由于施工当地税收政策时常发生变动,在妥善保管收入、费用等相关凭证的同时,相关政策法规的资料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在国外施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项目初期没有充分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日后施工过程中被发现,经与当地政府部门协商,若已同意办理退税或用其他方式给予补偿时,承包商应提供详尽的资料和凭证。保管好相关资料不仅可以弥补损失,还可以为后期索赔提供必要的资料保证,因此凭证和资料的保管工作尤为重要。
4 结束语
海外项目纳税筹划就是要将它作为一种手段,与企业海外经营活动进行融合,为企业经营战略目标服务,实现减轻税负、降低涉税风险、扩大财务整体收益的目的。海外项目纳税筹划工作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随着海外业务的不断扩大,海外承包、援建项目的税务风险也逐步加大,这就要求致力于拓展海外工程项目的企业加强与本国、东道国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提高纳税筹划工作效率和管理能力,为我国海外工程项目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范文6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二、政府补助的形式
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也可能为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主要有以下形式: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
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2)财政贴息。
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
第一,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
第二,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3)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
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三、会计准则规定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税法相关政策规定的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定义的概念有所区别,例如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入总额包括补贴收入等,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在税法中的补贴收入与会计的政府补助应该是对应概念。
在会计处理上,政府补助同时满足确认收入的条件,才能予以确认。在税务处理上,一般来说,应在实际收到政府补助时直接计入收入总额,即应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实现。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两种情况,分别说明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关系: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在会计处理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都应在实际取得时计入收入总额。当会计上将收到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营业外收入的,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在会计处理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在会计上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拨款对应税务上的补贴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都应在实际取得时计入收入总额。当会计上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当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后,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当会计上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的,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税法的相关规定与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