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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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范文1

为了防止医疗废物处理对环境造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相关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产生申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上年度本单位产生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按照本规定可以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向市环保局申报;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产生单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

第五条(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设置符合要求的收集容器,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本单位内收集医疗废物,应当每天不少于一次;对巡回医疗和现场急救等医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在医疗活动结束后立即完成收集。

医疗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装。其中,病原体培养基、病原体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先行消毒后,再进行包装。

医疗废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临时贮存)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包装后应当临时贮存在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存放。其中,化学性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要求。

第七条(自行就地处置)

具有下类情形之一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

(一)专门从事传染病诊治的特殊医疗卫生机构且已建设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系统的;

(二)无法通过陆路运输将医疗废物运送到集中处置场所的。

自行就地处置的具体要求,由市环保局另行规定。

第八条(集中处置)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自行就地处置情形外,其他医疗废物应当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市环保局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并发放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收运要求)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收运医疗废物。其中,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4小时收集一次;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设置的临时贮存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48小时收集一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市环保局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报告。

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临时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车次,保证医疗废物的及时收运。

第十条(转移和交接)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向集中处置单位转移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填写转移联单。

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标识进行检查,并对照转移联单对所接受医疗废物进行复核。

经检查与复核,包装、标识符合规定且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相符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转移联单上签字。发现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或者接收的医疗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事项不符的,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要求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及时更正,拒不更正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报告,区、县环保部门应当立即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中转站)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以根据医疗废物运输需要,设置医疗废物中转站。医疗废物中转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疾病防治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卫生等有关手续。

医疗废物在中转站应当密闭贮存,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第十二条(运输要求)

运输医疗废物应当使用专用密闭车辆,专用密闭车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的规定,并设置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渗漏。其中,运输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还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处置要求)

医疗废物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标准和规范。

医疗废物经焚烧处置后产生的最终残余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范进行处理。

处置医疗废物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实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

第十四条(处置设施运行管理)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制订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程,确保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合同的规定,配置医疗废物处置备用设施、设备,确保处置设施、设备在检修、故障排除期间以及紧急情况下保持不间断运行。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记录台帐,并按照规定,在每年**月**日前向市环保局申报上年度处置的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污染物排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处置费用)

实行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物处理费。处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信息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建立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接受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集中处置单位的有关信息,实施实时监管。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转移医疗废物应当使用电子联单,建立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鼓励其他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转移医疗废物使用电子联单。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医疗废物处置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一)医疗废物运输车辆的定位系统;

(二)医疗废物转运的识别记载系统;

(三)处置作业区域电子监控系统;

(四)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八条(集中处置单位提前停止处置活动的规定)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规定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停止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的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履行处置合同的,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擅自停止处置活动时,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集中处置医疗废物。

第十九条(事故管理)

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向市环保局备案;

(二)其他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备案。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减轻事故危害。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对致病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并立即向事故所在地区、县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以及环保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应急联动机构、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组织救援。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定位装置,或者定位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配置必要的备用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建立电子联单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未将该系统接入市环保局的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范文2

 

为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监管责任,切实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工作,保护汉江沿线生态环境,按照《襄阳市2019年度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专项战役实施方案》及市卫健委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在第一季度开展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医疗废物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工作能够有序开展,我局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专门会议,会议要求各科室、各责任监督员务必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的监督执法工作,迅速行动起来,抓实抓牢日常监督,做好做细专项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日常监督

1、抓住关键,突出排点

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全面查找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等关键问题环节,重点排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登记是否完整,是否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并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院内运送过程丢弃现象或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是否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一季度,共计完成日常监督约110 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近100 份。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落实了院内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等相关工作措施,在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转运移交时,能够较好地落实医疗废物移交签字的制度。

2、严格标准,避免源头流失

我局要求所有医疗机构必须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将医疗废物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集中处置,同时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医疗废物规章制度作为必备项纳入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校验标准,并现场审查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一季度,我局共计受理医疗机构校验近90家,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均签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制定有医疗废物规章制度。校验工作从源头上避免了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有效地防止了医疗废物因管理或处置不当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医疗废物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发现一起,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整改一起,对于达到立案标准的,发现一起,立案查处一起,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截止4月30日,共计发现问题11起,责令整改5起,立案处罚6起。通过严格执法,加大了法律威慑力,加深了当事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认识,提高了在处罚中进行警示教育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时限超过规定要求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但目前我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仅能对产生医疗废物量较大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不超过2天收集、运送一次,部分小型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频次甚至达到每周或每月一次,造成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的暂存时间超过2天,存在安全隐患。

(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少数医疗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医废管理制度不健全。少数民营及基层医疗机构法律意识不强,对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重视不够,有的尚未建立健全相关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负责人对处置流程不熟悉,未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二是少数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建设不规范。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废物暂存间等医疗废物管理设施、设备简陋、不全的问题,未配备专用的医疗废物存贮容器、转运工具,卫生及防盗设施不完善,暂存地未远离医疗或生活区;三是少数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设备不全、管理不规范。医疗废物内部交接记录不完善。部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及其他杂物混合存放,部分小型医疗机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不能及时交由暂存间存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教育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流程。

(二)进一步强化人员培训

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将民营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等负责人及具体从业人员作为重点,使其掌握相关政策要求,自觉抓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方式,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为重点,切实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并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工作挂钩。对医疗废物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示一起,切实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范文3

**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于2005年2月下旬开始组建,4月中旬部分人员到位,在局领导的关怀和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中心的各项工作已步入正轨。组建以来,按照局里的部署和要求,以*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为工作重点,在人员少,责任重的情况下,全体职工团结协作,同心同德,全力以赴,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在组建以来的半年里,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

一、完善办公条件

中心组建时,在局领导的关怀下,局机关服务中心在房屋很紧张的情况下给予大力支持,中心配合局机关服务中心晚上加班进行搬迁,并对两间库房进行了粉刷、修善。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经过中心同志的努力,有了一个比较好的办公环境。

二、建章立制实行规范化管理

中心成立伊始,根据政府赋予中心的职能,按规范化管理的要求,首先明确了中心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心的工作职责和当前的主要任务,结合单位的实际,每个人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并吸收各兄弟单位的管理经验,逐步完成了中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制定,为中心当前和今后的规范化工作和管理奠定了基础。

三、完成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工作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编制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地环保部门密切协作,共同探讨解决普查中遇到的难题,并耐心解答普查人员的询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报告编写和数据上报工作。

据调查,截至2005年6月,全疆先后有库尔勒、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石河子、奎屯5个城市建成5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装置,设计日处置能力43.1吨,实际日处置能力11-13吨。目前,*各地州城市垃圾处置项目陆续开工建设或已立项,其中,都含医疗垃圾焚烧设施。但是,我区尚未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

四、完成了国家环保总局履约办中美合作项目——利用水泥窑处理危险废物试点工作

在这项工作中,调查涉及*水泥生产企业99家,工作难度很大,在自治区建材行办、各地环保局的大力支持下,在各水泥企业的大力配合下,按要求向总局国际合作司上报了调查情况。

本次试点工作共调查*水泥生产企业99家,实际统计到水泥生产企业80家,生产能力总计1445万吨。据初步统计,2004年,52家企业拥有71条干法回转窑生产线,生产能力总计1170万吨,占全疆水泥总生产能力的81%,2004年实际生产水泥1190万吨。

五、努力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

中心组建以来,主要致力于*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办理,完成了项目建设的7个报告:《*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说明书》、《*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上述报告均已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复。项目现已进入招投标阶段。处置中心“三通一平”工程在进行中,其中自来水管线工程已完工,道路测绘已完成,供电工程将于近期启动。工程定于2005年10月18日举行开工典礼。

六、其他工作

1、参与了6月20日自治区环保局组织的焚烧毒鼠强行动。

2、精心组织并积极参加“六•五”世界环境日活动,印制宣传版面2张,发放宣传单2千份,组织了有奖竞答活动。

3、参加了总局组织的《固废法》培训。

4、参加了环境学会举办的宣传活动。

下半年工作思路:

1、我中心将继续致力于*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项目的建设。

2.加**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3.开展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了解相关行业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其固体废物产生、转移、综合利用、贮存、排放处置情况。切实搞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等项管理制度。抓好制度、法规的落实,解决实际工作问题。

4.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国家有关固体废物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掌握相应的监督管理基础知识,从根本上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环境监督管理。做好固体废物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固体废物管理人员。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范文4

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

第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第十一条有《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有《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范文5

[关键词]工业固体 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

固体废物的处理利用中最受关注的是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废物和一般工业废物。有关数据表明,2008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年产量为2.48亿吨左右;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04亿吨;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1171万吨;医疗废物在2009年已达187万吨。目前我国尚有大量的电子废物急需处理,以实现回收利用。

一、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及处理情况

我国的工业固体废弃物95%来自矿业、电力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造业、建筑材料及其它非金属矿物制造业、机械电气电子设备制造业。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组成大致如下:尾矿29%、粉煤灰19%、煤矸石17%、炉渣12%、冶金废渣11%、危险废弃物1.5%、放射性废渣0.3%、其它废弃物10%。

我国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有鲜明的地域特点。华北、华东和东北三个沿海地区产生的固体废物占全国总量的71.09%。排放量最大的三个地区分别是华北、西南、中南,占全国固体废物排放总量的70.64%,其中华北地区固体废物排放量占全国总量的33.50%,排放率为8.52%;西南地区固体废物排放量占全国总量的19.37%,排放率为14.76%;华东地区排放率最低,为2.14%。各省市区的固体废物产生和排放也都有自己的特点,主要由该地区的工业结构、工业发展水平和资源结构决定。如山西省是煤炭大省,产生量最大的固体废物是煤矸石、尾矿、粉煤灰、高炉渣和锅炉煤渣,占全省固体废物产生总量的86.82%;黑龙江省盛产煤炭和粮食,因而产生量最大的固体废物是煤矸石、尾矿、粉煤灰、锅炉煤渣、粮食及食品加工废物,占全省固体废物产生总量的90.45%;上海市产生量最大的固体废物是高炉渣、粉煤灰、锅炉煤渣、钢渣和工业粉尘,这五种废物产生量占全市固体废物产生总量的75.40%。

二、危险废物排放及处理情况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传染性的废物,分47大类共600多种,成分复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了严重危胁。被称为动植物和人类生存的“杀手” 的废电池、废灯管和医院的特种垃圾,都列入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由于我国危险废物的管理起步较晚,在管理法规、处理技术和处置设施的建设等方面均存在不足。突出表现在对危险废物的源头了解不清楚,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集中处理率低,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简单贮存或直接排放状态,还有部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给社会造成了巨大隐患。2002年,危险废物的处置率仅为24.2%,临时贮存量达383万吨。2003年,危险废物的处置率为32%,临时贮存量为423万吨。从1996年~12003年,全国累计贮存量高达3056.9万吨。我国现有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不到所需要处理废物量的5%,大部分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水平较低。

三、医疗废物排放及处理情况

2009年,全国医疗废物的产生总量约为187万吨,平均日产生量为1780吨。预计到2010年,医疗机构床位数将比2008年增加5%。为了规范我国的医疗废物管理,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和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基本上覆盖了医疗废物的定义、分类、收集运送、包装标识、处理处置和贮存等管理和处置环节。

四、城市生活垃圾排放及处理情况

随着我国经济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垃圾正以5%~8%的速度逐年增长。2008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年产量已达2.58亿吨左右,比2007年的1.97亿吨增加了12.8%。2008年,全国共有垃圾处理厂775座,其中垃圾填埋场657座,垃圾焚烧厂93座,垃圾堆肥厂58座,分别处理垃圾约21.2万吨/日、1.95万吨/日和1.8万吨/日,年处理总量达到9278万吨,垃圾处理率占全年垃圾产生量的50%左右。

五、家用电器废弃物排放及处理情况

家用电器废弃物为固体废弃物的一种。部分家用电器含有重金属、卤族化学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及生活环境构成危胁。比如,电冰箱的制冷剂和发泡剂以及空调器的制冷剂都是破坏臭氧层的物质;废电视机的显像管属于易爆性废物;废弃的荧光屏、日光灯以及水银高速继电器都含金属汞;废油会污染环境;废旧线路板中含有的重金属会对水质和土壤造成严重危害;电视机和电脑显示器的外壳及涂料对人体的影响也很大。这些废弃家电如不经处理直接进入环境,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将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或通过植物、动物进入人们的生活。如果对这些废弃家电只进行简单的处理,处理不当也会对大气和水体等造成二次污染。

结束语:2009年从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环保企业有了大规模的发展,特别是各种类型焚烧炉的开发研制和生产销售状况有了较大改善 从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企业较多,但大部分的企业规模较小,产值利润不大。现阶段,为了推动固体废物处理行业的发展,必须加强法规建设的科学基础研究;调查固体废物的源项;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污染控制标准;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提高危险废物的处理率和处理水平;加强各类固体废物示范工程的建设和引导。

参考文献: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范文6

一、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情况

(一)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文秘站-www,,找范文请到文秘站网]

20__年共下企业检查千余人次行车8万余公里,开展了包括含铅废物、感光材料废物、实验室废液、废药品、废矿物油、废油漆渣、厨馀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循环利用工作。对金苹果印刷、个体、北方船厂7家存在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了处罚,共计23500元。

现场监督转移危险废物19种8342.95吨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14份,其中,跨省转移危险废物40次389.2吨;签订感光材料处置协议85家,年处置量45吨;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304家,集中处置医疗废物1980吨;签订实验室废液处置协议38家,集中处置实验室废液5.27吨;处理废药品137.54吨、废矿物油331.221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7.036吨、处置含铅废物3700吨、含铬废物378.72吨、废油漆渣216.565吨、废碱223.82吨、废乳化液19.88吨、含锌废物244.6吨、含酚废物75吨、无机氰化物19.5861吨、石棉废物69.515吨;进口废物综合利用8.5万吨。

(二)贯彻落实《固废法》,开展了全国性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和全省、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申报工作。

根据省局污控处和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召开的全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普查培训会议的要求,对我市11个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情况进行了普查。

依据新修订的《固废法》,5月下旬全市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全面展开,经过四个多月的努力完成了市直管304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表的审核、汇总及核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申报数据的准确性。据此次申报统计,20__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24类5.98万吨,处置利用率达到94.5。

(三)抓住机遇,做好感光材料废物环境管理全国试点工作。

今年初我市被国家环保总局确定为5个感光材料废物环境管理试点城市之一,我们抓住这一历史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感光材料废物监管工作,开展了全市感光材料废物专项整治活动,走访了60多家产废单位,处理感光材料废物违法案件4起,使我市感光材料废物的管理范围覆盖全市,20__年集中处置量增加到45吨。同时为整体提升哈尔滨市感光材料废物处置水平,计划将现有感光材料废物处置单位搬迁至哈尔滨市利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进入园区化强化末端管理。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

开展了废弃危险化学品集中整治工作,对全市存有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了检查,协同市安全办、市公安局、道外区安全办、道外区公安局对哈尔滨市化工轻工材料总公司储运分公司剧氰化锌进行了现场调查和会议协调,制定了初步的处置方案。与市卫生局联系、协调,对卫生系统内4家医疗单位贮存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了分类和计量;为尚志市亚布力林业局职工医院和尚志市第二粮库的2罐液氯和760.5公斤磷化铝联系了处置企业;通过集中整治,并对其中8家单位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进行处置。对哈尔滨汽轮机厂、市四院、哈航集团等19家单位处置废弃危化进行了监督管理,共转移废弃化学药品7.036吨。

(五)认真做好危险物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制发了《关于关于加强放射源、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危险

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认真组织开展了沿江沿河企业、居民集中居住区重污染企业危险物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先后排查了化工、制药、医疗、核技术应用单位等82家重点污染企业,要求企业认真落实隐患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把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降至最低。

(六)妥善处理信诚化工含酸废物污染。

3月22日,哈尔滨市信诚化工有限公司发生含酸废物污染后,我中心会同监测中心站多次对废弃物泄漏和堆积处周边环境进行布点采样监控,组织召开了2次由化工、市政工程专家、污染责任单位、附近居民参加的专家论证会,1次协调会,研究讨论最终处理意见并帮助解决因污染造成的纠纷。目前为止,在中心和香坊环保局的监督下,责任单位已将污染物彻底清除,现场经监测均符合环保要求。

二、辐射环境管理工作情况

(一)加强辐射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按照全省辐射安全工作会议强化核技术利用的安全管理,防治核辐射污染事故的部署,制发了《关于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的

通知》,要求各单位强化放射源长效管理机制,防止核与辐射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对12家申请新进放射源的单位办理初审程序,全年共新进放射源32枚。对于Χ光和放射性同位素等核技术利用单位,要求其严格按照《放污法》的规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卫措施,在核技术应用场所悬挂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二)开展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要求,对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和电磁辐射污染源单位进行了申报登记。目前,已完成151家核技术利用单位和52家电磁辐射污染源单位的申报登记,并报送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进行审批。

(三)建立全市放射源动态数据库。

按照环保总局《关于放射源编码规则的通知》要求,建立了我市放射源动态数据库,将全市66家涉源单位868枚在用放射源输入数据库,建立每个源的档案,并对每个源进行危险度分类和身份认证,编制全国统一的编码。开展了“一源一卡”挂牌工作,对市区868枚放射源逐一进行核实,现场指导挂牌,确保每个源都处于动态管理之下。

(四)加强废旧放射源的收贮力度。

针对去年专项行动清理出来的152枚废旧放射源,为防止出现类似外省市废旧放射源误伤事故的发生,我中心积极与省辐射站联系,召开废源收贮协调会,协助省辐射站加强对我市废旧放射源的收贮进度,目前,我市已经清理74枚废旧放射源,消除这些对我市产生严重威胁的“定时炸弹”。

(五)妥善处理7.13放射性污染事故。

7.13放射性污染事故发生后,配合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对

事故发生地进行了监测,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在最短时间内确定了放射源的种类、污染区域和应体检排查对象,共对全市拥有放射源的单位进行了多次实地仪器排查,对20余家哈市供热施工单位及其监理公司进行了逐一核实,并多次赴北京、成都、盘锦、丹东等放射源生产厂家了解情况进行比对。

同时,按照市政府协调会的部署,承担了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编报7.13放射性污染调查处理综合情况日报24期,事故处理进展情况报告10余份,迅速准确全面的将各相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使市领导及时掌握情况,部署工作。

在市公路工程处放射源被盗追查过程中,配合公安部门通过对平房区、动力区200多家废品收购站进行拉网式的排查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被盗放射源,避免了放射性事故的发生。

三、固体废物处置项目建设工作完成情况

(一)利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一期工程即将竣工。

该项目一期总投资600万元,目前,一期主体工程综合楼、收发室、2个车间已完工,外墙装修已完成,进入室内装修阶段。年处理600吨的实验室废液焚烧处置设施、年处理20-30吨的含氰废渣(液)处理设施、年处理100-150吨废铬液(渣)设施、年处理300吨的定影废液设施已陆续进入场地,正在进行运行调试。因资金问题配套设施建设正在等待建设。

(二)国环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中心建设正在进行中。

20__年7月26日,香港专业环保(中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告知我局已委托哈尔滨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管理公司并再一次承诺20__年8月5日开工建设,11月底竣工,12月调试运行,现已开始施工建设。目前办公区建设工程已基本完成,外装饰工程正在进行;与北京机电院签订了焚烧设备供货合同,主厂房设计工作正在进行即将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

(三)开展了厨馀再利用工作。

在我中心的大力支持下,富达环保饲料再生有限公司建成并投入运营,截至目前为止,已收集处理厨馀500吨,加工成精基料90吨。

四、队伍建设及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始终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六项制度、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为准则,设立统一的对外服务窗口和服务电话,将有关工作职责、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时限通过网站、公示板向外界公布,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