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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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意义

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意义范文1

在我国有关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险种已经早在多年前就做为一种责任险存在,它主要是针对在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保存过程中,所发生的因失误和生产配方等问题造成了食品质量问题,使消费者在食用时受到身体的伤害,或者因购买无法食用的问题食品而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等,这些因食品生产与销售流通过程中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都是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保障内容。对于食品安全相关的险种我国一些保险公司也推出了相应的产品,分别针对食品安全生产销售、产品责任、餐饮行业从业安全责任、食品生产利润保障等几个不同的食品相关的生产与销售过程,设定了相应的食品相关险种,但由于我国关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因此也没有针对食品保险的执行与保障机制,使这些保险产品在执行与销售过程中,不具备足够的法律支持,没有起到责任险应有的强制性执行效果。同时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保险产品推出带有较强的局限性,专门针对食品安全责任的险种也较为缺乏,给保险的强制性推广带来了直接的制约,产生一些企业想购买一个较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但却无法寻找到能够满足自身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障需求的保险险种,无法进行投保。另外,由于国家对食品安全责任的保险执行管理要求不全面,相关的法律法规机制不健全,无法为实现全面的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广提供完善的法制环境,因此也制约了保险公司推出食品安全险种的全面和完善机制。

二、我国当前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1.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意义

由于消费者在进行食品的消费过程中,造成的严重后果与伤害都是在食用过食品之后而发生的,由于没有了原来的食品做证据,而且在寻求生产厂商的赔偿上又具有非常大的困难,因此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了许多阻碍。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强制性执行使消费者在面临因食品安全问题对自身造成损失和伤害的时候,能够寻求到有效的解决途径,使个人的权益受到最大化的保护。

2.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意义

食品生产企业能够将企业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从而降低企业的经济压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即使完全遵循安全生产标准与规范进行生产,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因操作失误或者其它外界条件,造成对食品安全产生的影响,这不仅会直接危害到企业的信誉与正常的运转,还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执行能够使企业在面临食品安全问题时,将经济赔偿转移到保险公司,直接降低了因食品安全问题对企业带来的巨大资金压力,保障企业的有序与正常发展。

3.食品安全责任的风险管理对于保险行业的意义

食品安全责任的风险管理有利于国家有效的进行行业风险控制。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形势面临着巨大的竞争与供求之间的不平稳关系,如果加入新的保险范围,扩大保险产品涉及的领域,无疑对保险市场的发展与竞争冲突是一个非常有效的缓和,新的保险产品的推出能够使保险公司加入新的市场竞争方向,对于有效控制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状态有着重要的作用。此外如果加入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全面推广与强制性执行,无疑集中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风险控制,有助于全面的解决国家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管理。我国通过强制执行食品安全责任险能够提升食品企业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还能够通过全面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对食品行业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实现食品企业安全意识的全面提升,进而保障安全生产,保障食品安全消费。

三、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1.食品生产企业对于食品安全问题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认识严重不足

我国保险行业有关食品安全责任险种的推出已经不是新兴事物,早在2007年就有保险公司推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险种,但是由于这些险种在法律法规上没有足够全面的支持,而且也存在着保障内容与条款的不完善,很少有食品企业选择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一些小的企业认为购买了食品安全责任险无疑会为企业增加经济上的支出,影响企业的利益与生产收效,因此不选择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另外一些大的企业由于意识不到食品安全责任险对自身所带来的重要作用,而认为购买这种保险只会增加自身的经济负担,对于在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和承担安全事故赔偿上的意识远远没有明确的认识。

2.没有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

国家对于执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监管力度不足。在规定食品企业的责任监管机制上,没有将食品安全责任做为可以实行的责任保险来对待,国家在针对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上严重不足,不重视责任保险所带来的良好的责任监管效果,以及对企业发展所带来的促进作用,而是仅仅停留在对责任的明确划分和管理,在对待发生的责任事故后的赔偿与风险管理上则没有全面和深入的意识。国家食品安全相关的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责任方面的监管水平有限,没有对食品安全责任的赔偿与消费者维权提供全面的有效途径,因此致使社会上存在着许多消费者权益被损害,而无法对企业明确责任、寻求赔偿。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执行需要有国家的相关责任保险制度做为基础,在规定了强制性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条件下,企业执行投保的效率与广泛性才能同步提高。

3.我国保险业有关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产品类型与数量有限

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供给不足,也是影响我国无法全面实施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根本因素。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基于对食品安全方面需要承担较大风险的认识,在设计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保险产品上存在着许多问题,没有科学的责任类型划分、没有全面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制度,无法实现规范化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体系,同时也由于法律上相关条例的制约,使保险公司无法进行细化与全面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体系建立,造成了直接制约我国有效开展与实施强制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后果。

四、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障条件与具体措施

1.我国须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条件的建设

(1)要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顺利的开展和实施,首先要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管。食品安全作为直接与民生相关的重要问题,必然要受到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对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才能为各项政策的实施提供保障和基础,才能为实现全面控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必须的前提。在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推广过程中需要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部门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规定与监管,细化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各项标准,对不同程度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处罚机制,对于优秀的食品安全榜样企业制定一定的奖励制度,可通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购买标准上体现,对于出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有一定安全问题存在的企业,在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额度上予以提高,而对待优秀的榜样食品生产企业可实行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购买优惠政策,鼓励各食品企业努力向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方向发展。

(2)要通过法律手段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购买提供足够的法制环境支持。通过法律对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规定,是保证食品安全责任险能够全面实施的有力手段,在通过制定完整的法律规定后,食品企业对于安全责任险的认识程度加深,提升对购买责任保险的必要性意识,才能根本上提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购买率,使食品行业的安全责任管理更加全面与完善。

(3)对于我国目前保险行业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足的现象,应当有国家的保监会进行深入的监督管理,督促并指导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的建立,在产品的规划上应当做到细致、细化,使产品能够满足生产同类型的食品生产企业的需求,并且能够对不同的生产安全问题和事故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类型和理赔条件划分上应当尽量符合不同企业生产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做到全面应对各种类型的食品企业所可能面临的各种食品安全责任问题。此外,借鉴国外先进的责任保险管理与实施经验,对我国的安全责任保险做出相应的改革,参考国外的食品行业责任管理制度与安全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进行有效的推动与实施,全面的解决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缺失的现状,也是非常有效的解决办法。

2.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路径

在未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加强与推广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制度,是有效控制与管理食品安全的手段,一方面能够对食品企业提供有效的生产支持与安全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国家集中对食品企业生产与销售的监管力度,能够全面提升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在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未来发展中,采取强制性执行的措施是最有力的手段,将食品安全责任险做为强制性保险,才能实现企业购买责任险的比例提高,才能为国家集中监管食品安全提供支持。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对强制性执行的效果有一定程度的反映,通过有效的开展试点工作对一些地区和企业进行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试验,综合分析与评判实施后的效果,从企业降低风险成本与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上,以及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集中化管制上,分别进行相应的的数据对比,然后细致的调整不同地区与类型的食品企业对于安全责任险的需求,进行产品的细化分类和责任划分,使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险种和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五、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强制参保仍然需要排难

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意义范文2

一、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概念

对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研究不仅是保险学的范畴,同时还涉及到食品学和法学的相关概念。正如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所言,“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在对其进行研究之前,有必要先对其相关概念进行界定。

(一)食品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定义如下:“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但本文所研究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中的“食品”范围则要缩小一些,仅限于经过加工生产的食品,不包括原料和初级农产品。

(二)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一词是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在1974年首先提出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应当是无毒无害的,二是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三是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危害。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定义,基本上沿用了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所下的定义。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我国《保险法》六十五条第四款对“责任保险”作出了如下定义,“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则是责任保险中的一种。

1988年9月由上海市饮食业与保险公司试办的“食物中毒责任保险”,是我国最早开办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起因是,在1987年10月31日晚,上海东风饭店承办酒席103桌,有1100余人就餐。饭后3小时左右,一些人开始剧烈腹痛,上吐下泻,纷纷到医院就医。据统计,全市42家医院参与救治,共诊治中毒病人762人次。事故发生后,经上海市卫生防疫部门调查和化验认定,这是一起因违反卫生规定及操作制度,由嗜盐菌引起的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在此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上海饮食业开始试办食物中毒责任保险。但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首例是由江苏省长安保险公司开办的。2008年7月18日,江苏省长安保险公司与扬州市广陵区30户食品经营户代表进行商品责任保险签约,30张保单正式生效,这标志着食品经营企业为食品安全投保,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商品责任保险在扬州正式启动。

(四)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为商业险,但对于食品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讲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需要一笔不小的费用,许多食品企业并不愿因投保而增加成本。而且,我国大部分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该保险不进行任何积极的推广。据有关机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足10%。因此,面对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遇冷”的情况下,有必要引入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所谓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根据此规定,我们可以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定义为,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的食品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的。

二、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必要性

(一)保障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虽然受害者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权成功,但是由于无力赔付高额的赔偿金或者基于种种事由拒绝赔偿,使得受害者不能在有效的时间内得到应得的赔偿,事故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以2003年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为例,从事件发生的2003年到2013年有关媒体的后续报道,经过了十年的时间,仍有受害者被拖欠赔偿款。

而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无论食品企业是否有能力承担高额的赔偿款,只要企业在生产食品之初投保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内对受害者根据情况的不同进行先行赔付,使得受害者及其家属得到有效的赔偿,进而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降低食品生产者的风险

从2003年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发生后,越来越多的媒体和国民关注到食品安全事件。于是,从2004年开始,每年底都会盘点出当年食品安全十大新闻事件事件。通过回顾这十年来的盘点,我们会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的领域越来越多,涉及到的企业也越来越多,有一些是国际知名企业,也有一些是规模以下的小企业。

我们以2008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为例,该事件的发生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推向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其受害人群之多、受害范围之广、引起的损害之严重,已经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在事件发生前,“三鹿”品牌被世界品牌实验室评为中国500个最具价值品牌之一,被商务部评为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并被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为了应对21世纪初我国乳制品市场的巨大需求,当时的三鹿集团推出了一袋18元不到进口奶粉价格一半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畅销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之后成为我国重要且知名婴幼儿奶粉品牌,其奶粉的销量连续多年蝉联中国乳制品市场的首位。在“三鹿毒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进行检查,结果显示,有22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的69批次产品检出了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不过其他未检出三聚氰胺的乳制品企业并没有因此而幸免。事件爆发后,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始全面或部分禁止中国奶制品及相关产品(糖果、咖啡和巧克力等)的销售或进口,并对其国民发出警告“不要购买和使用中国产的乳制品”。“毒奶粉事件”后我国整个奶粉产业甚至是乳制品行业受到严重的影响,不仅各乳制品企业亏损,而是使得公众对国产奶粉信息指数跌至谷底。

“三鹿毒奶粉事件”至此并没有完结,在事故发生后,三鹿集团于2008年9月12日全面停产,同年12月三鹿集团已经资不抵债,后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于2009年11月破产程序终结。由于资不抵债,三鹿集团并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如果在事件发生前,三鹿集团投保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仅受害的婴幼儿及其家庭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同时三鹿集团或者也可能避免破产的厄运。

鉴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会产生严重的危害性,因为食品的特殊性使得受害范围必然会比一般产品的广,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害大多是人身方面的,届时赔偿数额巨大。而且,我国目前的食品生产企业自愿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企业并不多,其不愿因为投保而增加生产成本,而且缺乏风险管理意识,许多企业都抱着侥幸心理。但,一旦风险发生后,因为企业并没有投保,造成的损失赔偿就必须由它独自承担。

(三)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了“看不见的手”的理论,该理论将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看作一只“看不见的手”支配着社会经济生活,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但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它在自身调节上存在着某些弊端。因此,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提出了国家干预主义,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纠正市场失灵。在“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相互配合下,经济市场才能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尤其我国政府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从“全能型、无限政府”向“服务型、有限政府”转变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应再出现大包大揽的状况,不是说对于食品事故的受害者不管不顾,而是为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使其不需要通过政府财政上支出来弥补引起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在“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由阜阳市政府承担了所有的受害婴幼儿的治疗费用,对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死亡的婴幼儿家庭给予每户1000元的救济金。而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三鹿集团先期支付了一笔资金用来支付受害婴幼儿的治疗费用和赔偿款,后因资不抵债向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于2009年底破产程序结束,至此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而在该事件中,受到毒奶粉侵害的婴幼儿所在城市的政府对受害的婴幼儿实施免费的救治,据统计,当时全国各地4500余家医疗机构参与到受害婴幼儿的治疗工作中。这只是我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中的两例。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由于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不够足额支付治疗费和赔偿款以及责任保险人的缺位,导致政府成为了食品安全事故最终过的责任承担者。

面对这样一种局面,政府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一方面,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使企业作为责任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责任,而政府应该在企业“尽其所能而不能”后作为最终救济主体出现;另一方面,通过强制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利用保险公司对风险的专业性处理,来有效的转嫁责任,减轻政府财政的负担,使得政府可以更好的提供公共服务。

三、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的可行性

(一)市场可行性

接连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同时也激发了食品生产企业寻求降低经营风险的动力,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规模已经扩大。加之,公众密切关注食品安全问题,有助于更快更深入地推广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商业化、有效率的风险转移手段,将会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接受。

2003年4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明确提出要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随后,同年10月,浙江省富阳市东洲街道的48家餐饮企业与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议,此举标志着浙江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进入实质阶段。保险行业在发展责任保险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经验。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践经验,为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参照。

(二)法律制度可行性

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意义范文3

春游是共识,也是期盼

郊游属于短途旅游,因出行季节不同,有春游和秋游之分,但春游更受欢迎。

春日郊游,古时叫做踏青、踏春。我国的踏青习俗,至少可以追溯至春秋时期。《论语・先进篇》就记述了孔子与学生春日郊游的事:“暮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千百年来,这种习俗相沿不衰。民国时期,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也曾做过一首歌谣《春天不是读书天》:“关在堂前,闷短寿源。掀开门帘,投奔自然。鸟语树尖,花笑西园。宁梦蝴蝶,与花同眠。放个纸鸢,飞上半天。舞雩风前,恍若神仙!放牛塘边,赤脚种田。工罢游园,苦中有甜。之乎者焉,太讨人嫌。书里流连,非呆即癫!春天!春天!春天!什么天?不是读书天!”这里展示出一幅幅春日郊游的情趣图,让学生不要太局限于教室里,而应该“接地气”,使得学生生活有张有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春日郊游,不仅古已有之,在当下更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孙云晓认为,春游是一件关乎“我们的教育要培养什么样的人”的大事,“如果连自然生命与人类生命的契合都不敢追求,我们要培养的究竟是温室的花朵,还是搏击天空的鹰隼?”

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家庭远离乡村,涌入城市。再加上中小学校大都建在各级城市或乡镇,使得整日生活在水泥森林里的广大城乡学子,更难以接触到大自然。虽然有学生能在双休日与家长一起去春游,但是多数小学生都希望能和全班同学一起去春游,认为跟着家长出去没意思。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指出,“春游不仅可以让学生领略大自然的美景,放松身心、锻炼体能,也可以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启发哲思、陶冶性格。甚至可以说,没有春游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与此同时,包括春游、秋游在内的研学旅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已逐渐成为当前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中小学生追逐的风尚。每年春秋两季,北京著名的中小学校一般都会组织各种春游和秋游活动。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就将研学旅行作为社会实践课计入学分,该校每年四、五月份都会组织全体高一学生来山东泰安、曲阜研学旅行。

提前做好出游预案

春天来了,走进大自然,亲近大自然,享受着阳光、空气、绿地、红花。社会普遍认为,春游对学生健康成长有重要价值,不能因噎废食地剥夺孩子亲近自然的权利。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把安全责任推到学校身上,学校将倾向于不再组织大规模集体活动。这不利于孩子的教育,教育部门应想办法创造出一个安全的环境。

“建立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既能保证安全,又能满足学生校外活动的需要。”储朝晖指出,政府要尽快实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改变学校长期处于模糊的无限责任状态;尽快完善校内外的安全责任法律法规,细化学生、学校、家长等各方的安全责任边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应定位为安全检查的一个环节,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训练。此外,学校在每次活动之前,要做好组织策划,并制订好相应的紧急预案,如选择正规的旅游公司、安全的旅行路线、细致排查安全隐患、为每位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增加陪护教师、组成学生安全小组等。

在具体操作上,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小学教师张滢总结了出游三要素:策划细、分工准、应急全。“策划上,每次出游前,我们都会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梳理和排查隐患,进行可行性设计和论证;监管上,人员配备上,采取定人定岗的策略,邀请家长、科任教师、保安等担任督导员并分配至各组,指导安全活动,及时化解隐患;应急上,要把药品、器械、工具、急救知识、应急人员、通信工具、联系方式、备用交通工具等预备齐,还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出游安全教育。”此外,张滢介绍说,学校还借助家委会力量,让班级出游更精彩,和家委会就出游地点、计划等进行合作。有了家长的加入,很多工作会更有人力保障、更周密,而且这也是增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沟通的好方式。

获得家长支持很重要

“安全风险”是扼杀春游的第一大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行车安全、游玩安全、食品安全和学生健康体质安全等风险。因此,学校能否顺利组织学生集体春游,其中获得家长的支持和认可很重要。

有的学校在组织学生集体出游时,会邀请部分家长协助学校搞好学生安全工作,这样,也能让家长们更放心。4月28日,山东省五莲县实验小学四年级全体师生春游期间,每班至少5名学生家长参与。在各班自由活动阶段,学生自由活动均在教师、家长的视野内。去年秋季,史家胡同小学一(3)班学生孙睿祺的母亲,就曾以一名义工的身份陪孩子们共同完成一次动物园之旅。活动后,她总结道:“同学们按照老师的要求,秩序井然。清晰的要求,适时地清点人数,参观之中不忘提醒同学们饮水,去卫生间。这一系列琐碎而细小的工作,让我不由得对老师顿生敬意。孩子们观察的点,往往与大人不同。讲解老师耐心细致地回答了各种奇妙的问题,在这种一问一答中,使他们能够有更深刻的记忆,也使我们能够更近地走进孩子们心中的世界。”

除了游玩安全,家长们也很关注食品安全。《教育》记者调查发现,历年春游期间,家长为孩子送水果、送饮料,甚至叫外卖送给孩子吃的,屡见不鲜。现如今,学生家长自发地请自助餐厅为春游的孩子做饭,开始在浙江绍兴等地流行。4月17日,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小学组织学生到瓜渚湖春游。中午时分,一群身穿白色工服的厨师,把一盒盒热气腾腾的蛋炒饭、南瓜饼、鸡肉串等美食,放置在长桌上。这一连串的桌子,足足有四五十米长,看阵势与自助餐厅毫不逊色。现场一位家长说:“看了朋友的微信圈,也有孩子前两天春游,就是请了自助餐厅。主要是有专业厨师为孩子们配有美味食品,让大家省心。”虽然是连夜组织动员的,却获得不少家长的积极响应。为学生提供自助餐的负责人说:他从事餐饮已有些年头,而这种业务还真是第一次。这几天,他还接到多所学校家长的邀请。

公安交管部门要协助

“组织学生外出春游,不仅应当配备与出游学生人数相应的教师、车辆,所选择的游玩场所必须是具备接待能力的景点,而且还要与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对于学生外出春游所乘坐的车辆,必须事先由交管部门进行车辆安全性能和驾驶员驾驶资质的审核。”这是前不久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在发出的检察建议中提到的。

4月9日,贵州省贵定县民警分别到各中小学开展宣传活动,确保学生春游出行安全。针对目前学校春游高峰期,首先列举了春游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让学校深刻认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肩负起保卫学生出行安全、快乐游玩的责任。然后,宣传民警以视频、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学生们讲解了有关交通安全的知识:走路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边走,不要在马路上打闹;不在车前猛跑过马路等。同时,还建议学校在春游活动中采取步行的方式,以培育学生吃苦耐劳的品质,并能尽情领略春游的乐趣。有家长陪同参与的,则尽量不要动用车辆。最后还明确提出,学校要将春游计划安排、目的地、出行人数、时间、路线等有关情况,及时报交警部门,由交警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

4月25日,山东省青州第一中学组织千名学生,到云门山风景区踏青。为确保该校学生春游安全,杜绝安全事故,青州市公安局风景区派出所主动与学校取得联系,及时掌握学生春游的时间、路线,派出精干警力为该校学生出行保驾护航。通过民警高度负责的安全护卫,历时一天的学生春游活动安全有序,受到了该校师生家长的一致好评。

配套机制可为学校壮胆

长沙律师李健从法律层面提出建议:在组织春秋游等活动时,学校应与家长进行必要的沟通,让学生自愿报名,还可以签订相应的协议;建议学校为参加春游的师生购买保险,降低自身的风险;此外,学校还可以将春游、秋游等活动,交给正规资质的旅行社组织,毕竟旅行社在组织出游方面更专业、更有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