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治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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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治理

矿山安全治理范文1

一、排查管治的范围

一切非煤矿山企业。

二、排查管治的首要内容

(一)坚持健全规章准则、操作规程的状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的状况,执行建立项目安全“三还”准则的状况,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练习训练等状况。

(二)能否依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近况与设计技能材料和图纸能否相符。

(三)依照《爆破安全规程》要务实施爆破功课的状况,能否符合爆破安全间隔、落实了爆破功课设计和功课规程、制订了避免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梗塞变乱预防办法和落实了爆炸物品的贮存、购置、运输、运用及清退注销准则;爆破功课人员能否持证上岗等。

(四)地下矿山能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自力的、直达地上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程度(中段)和采区(盘区)能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五)地下矿山采矿功课掘进、回采、运输、提高、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治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风险等关键环节的安全情况。

(六)地下矿山坚持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治理准则的状况;风质、风量、风速能否知足安全生产需求和规程要求。

(七)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采空区治理准则及采空区处置方案的状况。

(八)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顶板治理准则、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置办法的制订及落实状况。

(九)地下矿山落实防备水害准则状况,能否查清了采空区及抛弃井积水;地表挪动带、沦陷带范围内严重水体及导水结构的情况能否清晰;制定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办法及应急预案的状况。

(十)露天矿山能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能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则》要求。

(十一)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能否按规则按期检查,露天边坡不变性能否进行按期监测。

(十二)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挨次、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能够的最大间隔等的状况;能否依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功课。

(十三)深凹露天采场装备专用防洪设备的状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备及避免泥石流办法能否落实。

(十四)对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状况。

三、工作时段

(一)第一时段(3月-4月)

1.对年排查出、未整改到位的严重隐患进行整改销号。

2.制订2012年隐患排查方案,坚持隐患排查责任制,安排隐患管治专项资金。

3.对停产复工矿山的排水、机械通风、巷道维修、边坡监控及治理、主要设备和生产系统的隐患进行排查管治及检查验收。

4.结合隐患排查管治行动,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证照到期的换证工作;组织指导对企业业主、矿长、安全治理人员教育培训,做到上述人员的持证上岗率100%;完善防尘系统检测、监控,保证企业职工身体健康;具体落实安全风险典当金准则,有方案、分步调执行安全风险典当金的缴存工作。

(二)第二时段(5月-9月)

1.增强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重点生产环节、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增强对违背设计组织施工、生产的检查,避免发生重特大变乱。

2.增强汛期检查,制订汛期水害预防工作方案,落实除险加固及防排水设备、物资、资金、预案,监控矿山邻近地表水体(河道、山洪部位、水库)等。

3.检查坚持机械通风系统及治理准则状况,对风量、风速、风质不克不及知足安全生产需求和规程要求的矿山企业,一概停产,并暂扣安全生产答应证,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本地县政府依法予以封闭。

(三)第三时段(10月-12月)

1.严重隐患的整改销号。对限制时间内不克不及完整改的严重安全隐患制订监控办法,并获得落实。

2.针对矿山冬天生产的特点,增强对机械通风、顶板、防排水系统运转隐患的排查管治。

3.避免岁终突击生产,加大防“三超”、反“三违”、打“三非”的力度。

4.坚持健全隐患排查管治和严重风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增强指导,落实责任。各区(市)县安监局要切实增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坚持和落实隐患排查管治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缜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各生产运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管治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管治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定隐患监控办法,限日整改到位,并实时向本地县政府及主管部分申报。

(二)突出重点,具体排查管治各类隐患。突出安全治理基本单薄的重点企业以及全国“两会”、汛期、“”时期、第四时度等重点时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果断遏制重特大变乱的发生。要组织对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隐患进行具体排查管治,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三)增强监督检查,保证获得实效。各区(市)县安监局及有关部分要切实增强对隐患排查管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准则办法,规范监督检查的办法和顺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法,深化基层和生产一线增强催促指导。增强行政法律,严厉打击不合法违法建立、生产、运营等行为,对不具有安全生产前提且难以整改到位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提请本地县政府予以封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管治工作不力而激发变乱的,要依法查处,严厉追查责任。

(四)增强宣布道育,普遍发起职工群众。要经过各类路子教育指导各非煤矿山企业,深入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治工作的主要性、需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做好隐患管治工作的自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充分依托和发起广大从业人员参加隐患排查管治工作,坚持监督和鼓励机制,组织职工特殊是专业技能人员具体认真认真地查找各类变乱隐患。

(五)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区(市)县安监局及有关部分要以隐患排查管治为契机,不断增强和规范安全治理与监督。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变乱案例,深入汲取经验,触类旁通,推进隐患排查管治工作,预防和根绝同类变乱的发生。要具体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速处理影响安全生产的深条理矛盾和问题,坚持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矿山安全治理范文2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六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八)、(十)、(十一)、(十三)项的具体办法,掌握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九)项的情况。

第七条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安全标志,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二)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扩建、改建及检修、维修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达到动火条件、办理动火手续、落实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三)油气厂、站、库内应当装设安全排泄放空装置,放空火炬和点火装置安全可靠,油气进出的总管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阀;

(四)油气储罐应当装设阻火器、机械呼吸阀和液压安全阀,四周应当设防火堤,进出口管道处应当设金属软连接;

(五)石油专用容器、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加热炉、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当安装齐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检验;

(六)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当按《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规定执行;

(七)输油气管道与重要设施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并在适当位置安装截断阀;

(八)石油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九)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十)具有自喷能力的油气井进行测井、射孔、试油气、压裂、酸化和修井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换装好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井口装置,并经试压合格;

(十一)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田开发前应当进行评估、勘测。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第八条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保证海上消防设备、海上救生设备、海上无线电通讯设备、起货设备、航行信号、火灾和天然气监测报警设备、油气生产流程中的紧急关断系统及压力释放系统满足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法规、标准或者国际先进标准的要求;

(二)海上移动式钻井设施必须取得船舶国籍证书、船级证书等安全证书;

(三)海上压力容器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设计和制造,并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四)海上作业的工作人员经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

(五)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具有总体布置图、危险区划分图、救逃生布置图和消防部署图;

(六)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应当按有关标准划分危险区,并配备满足该区域要求的防爆电器;

(八)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九)油气生产作业期间应当有守护船进行守护;

(十)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十一)陆上油气终端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低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要求。

第九条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二)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三)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四)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五)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六)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七)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八)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第十条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二)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三)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四)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五)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六)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八)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九)排土场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七)、(八)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

(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四)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

(五)钻探工程:钻机应当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

(六)巷探工程:应当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

(七)地质测绘: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

第十二条尾矿库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二)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三)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四)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三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五)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八)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目录。

第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非煤矿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管道运输分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等,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石油天然气设施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向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申请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受理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变更申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已经建成投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矿山安全治理范文3

[关键词]风险预控 本质安全 体系落地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5-0152-01

0 引言

任家庄煤矿位于宁夏灵武市东北约20 km的毛乌素沙漠的边缘,是横城矿区开发建设的第一对现代化矿井,设计生产能力240万吨/年。矿井采用斜井开拓方式,服务年限54.9年,主采煤层为三、五、九层煤。目前我矿生产的特点是生产工艺复杂,参与生产的设备种类多、工种多、联合作业多,点多面广,安全管理难度大。传统煤矿安全管理主要依靠事故经验教训,管理跟着事故跑,主要采取行政推动、会议布置、集中整治等手段,管理无程序无标准,缺乏前瞻性和计划性,常常是“一个问题没解决,更多的问题冒出来”,管理顾此失彼,处于“救火式”的被动局面。2014年,我矿探索并推行的煤矿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有效地提升了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了我矿的安全发展。

1 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根本特征和意义

煤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强调以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风险预控为核心,以不安全行为管控为重点,通过对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采取有效的消除、减少、稀释和隔离等措施,从而实现“人、机、环、管”的最佳匹配,力求将煤矿风险降低和保持在可容忍水平。

2 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部分领导安全管理体系化意识淡薄,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推进人员缺乏专业培训。

在我矿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和推进中存在着领导安全管理体系化意识差,对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工作了解重视程度不够深入,没有把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作为提高本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的手段和措施,依旧依赖于传统的安全管理方式,对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够,对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工作的投入不足,影响了体系的有效贯彻和实施。

2.2 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是一个动态工程,在体系建立过程中,个别存在部分的评价考核体系中和各小项所制定的标准存在矛盾或管理环节接叉不清,存在管理工作重复交叉,职责权限不清等现象。单凭综采考核标准部分就未能体现独有的特色,如工程质量考核、文明生产标准不统一等。本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止步于通过录入安全检查查处的危险源和人员不安全行为,并按照本质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给定的运算系数和公式给出一个考核分值的简单功能。现有功能设置达不到考核管理体系自身要求,系统的维护和系统中基础信息修改的功能设置完全达不到安全管理人员的需求,且现有功能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相关安全信息基础资料的统计仍需用人工的方式来完成。

2.3 专业检查种类繁多。

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中的两大元素生产过程现场控制和机电管理,每月集团公司专门成立了专业考核组进行检查考核、我矿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每月分一次检查考核、质量标准化3次检查互相重复。我矿相关业务部门在接受上级公司的专业考核组检查的同时还承担本安体系检查考核的准备工作,且通常以专业检查为主,以本安检查为辅,分化了集中推进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精力,无形中对本安体系的推进和落地产生了阻碍。

2.4 风险预控管理流于形式主义。

本安体系在建立和贯标过程中主要依靠“第三方”暨本安体系研究小组,搞的是“运动战”一阵风,人员专业性不强,虽然投入了较大的人力和物力,但没有真正从改进和提高我矿基础管理工作入手。目前的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仅仅是靠某几个职能部室和某几个人进行日常的运转,PDCA持续改进的循环模式形不成闭环,其它环节存在执行不力的现象。在本安体系推进工作并没有落实到安全管理的核心级,没有直接落实到班组这一级别层面,没有实现全员参与,科、队级管理和班组级落实方面存在“两张皮”或者“无作为”的现象,导致风险预控运行效果不理想。

3 完善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我矿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落地的措施和建议

3.1 发挥领导作用,确定我矿安全管理目标

煤矿领导应决定建立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所需达到的程度和目标,充分考虑内部管理需要、外部需要,各方面的结合等因素,以及是否需要外部确认,外部确认立足达到的等级,如本安一级,二级,国家级质量标准化等;提供本安体系完善和推进本安体系落地所需要的资源,做好内外信息沟通。我矿在安全管理目标确定以后,将安全目标逐层分解至科队级和班组级,科队和班组分别根据矿、队级分解后的目标再次加以分解,对能量化的进行量化,不能量化的确定时间、节点、工期。矿安全管理科负责对分解后的安全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验证,最终将实现全矿安全目标的责任主体落实至每一位员工,并通过践行积极、健康、文明、向上的矿安全文化,凝聚每一位员工的向心力,最终实现矿安全目标。

3.2 完善组织构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煤矿在采用和推进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时,应确定一个完整的组织构架,确定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化所需的各种职能。由于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化是一项长期的持续工作,在组建结构时应充分考虑体系化组织结构的长期性、人员的稳定性,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确保由有一定安全管理基础和专业能力的人员担任相关职务,否则很难正确指导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和推进工作,甚至是误导。

矿长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组建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同时,应考虑到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是目前国内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安全管理理论集大成者,坚持推进和贯彻落实本质安全管理系统是一项长期任务,应设立专业科室,并配备足够的具有安全工程专业知识的人员,专职负责风险预控考核管理工作。

3.3 强化“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工作思路,持续推进“六化”考核。

我矿应该强化“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工作思路,明确和界定安全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持续推进“六化”考核,持续稳定地推进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地。

按照“层次分明、各有侧重”的原则,明确矿、队、班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和工作重点。从上到下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安全责任逐级传递的“分级管理”工作机制。

六化检查考核具体为:一、检查人员全员化,充分体现全员参与的思想。二、检查内容制度化,将考核评分标准按专业分成四个考评表。每月矿领导级别考核人员分专业组,进行检查考核。职能科室考核按生产单位分专业组,做到检查、录入、整改、复查、消警的全过程闭环管理。三、检查手段多样化,既检查现场隐患,又审查内业资料,既人工检查,又利用各类设备、仪器精确检测,既有对待设备的静态检查,又有跟踪作业循环,查看联合作业执行情况的动态检查。四、检查时间动态化,既包括日常检查、月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特殊天气检查、夜间检查、节假日检查,又有消防器材、危险化学品等在特殊时期的专项检查。五、检查层次多元化,每次检查都要联合生产、安全、机电、技术各专业人员。参与成员包括矿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生产单位队长、专业技术人员、安监员等。六、检查岗位流程化,每次检查必须严格检查岗位工种标准作业流程,现场实操与手指口述结合,目的是严防“知道做不到”的问题发生。

通过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网络,真正形成团队协助、优势互补、分工明确、高效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我矿的生产主体责任,有利推进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落地。

矿山安全治理范文4

一、工作目标

(一)认真落实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措施”,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建设,不断提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全县计划关闭(退出)金属非金属矿山5座。

(三)巩固完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新建矿山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一年内必须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

(四)着力提高矿山企业规模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

1、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和安全、环保监察执法力度,通过资源整合关闭一批、行政执法制约一批、市场机制淘汰一批,切实整顿关闭“小、散、差”矿山。

2、和相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密切协调配合,持续开展矿产资源整合、矿山取缔关闭及关闭矿山后续工作。

3、认真落实《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配套政策》,严格控制金属非金属矿山总量。

(二)进一步加大打非治违和隐患治理力度

4、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严肃查处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

5、建立完善企业自查、专家检查和政府督查相结合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促进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主体责任,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重大隐患及风险要向职工公告。

6、深入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要按照尾矿库安全评估制定的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治理措施对下游1000米内存在居民和重要设施的尾矿库进行治理。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建设工作

7、切实加强矿山安全技术基础工作,督促矿山企业按规定配备采矿工程、地质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及时绘制反映矿山现状的实测图纸。对未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矿山要与矿山技术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加强新建尾矿库、地下矿山和排土场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8、加强安全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科技装备、信息化建设及技术改造,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设备和工艺,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9、巩固完善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达标等级。

10进一步建设完善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切实加强运行、维护管理。

(四)进一步抓好重点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11、地下矿山:以防中毒窒息、冒顶片帮、透水等为重点,切实加强井下通风、顶板、采空区、水害等安全管理;严格控制下井作业人数,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必须运行可靠,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2、露天矿山:以防边坡坍塌、坠落、物体打击等为重点,加强对不按照开采设计组织生产、台阶不规范、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和不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作业等进行重点整治。

13、尾矿库:严格新建尾矿库的安全审查和尾矿库的生产运行管理;尾矿库沉积干滩长度和安全超高应满足相应库容等级最低要求,排洪系统、排渗系统、监测设施应满足设计要求,确保运行可靠。

14、地质勘探:严格地质勘探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加强坑探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坑内局部通风、顶板、水患、老采空区等安全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以探代采”等非法违法行为。

(五)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管理工作

15、以尾矿库、排土场、水患矿山为重点,督促企业做好矿山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摸清掌握矿山周边采空区、裂隙水、地表水情况,加强对防排洪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严防汛期因强降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矿山事故。

(六)进一步加大安全督导检查力度

16、推动安全大检查“四不两直”制度化、常态化,以地下矿山、露天采石场、尾矿库等为重点,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暗查抽查。

17、加大矿山安全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检查露天矿山不少于2次,检查地下矿山不少于4次,汛前、汛中至少各检查1次尾矿库。

(七)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矿山安全治理范文5

各基层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大队:

为切实加强“五一”期间及雨季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州局《关于认真做好“五一”及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州国土资发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精心组织,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认真做好雨季及节日期间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有效预防节日期间及雨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因思想不重视、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得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二、规范管理,切实履行职能

各所必须切实履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能,严格按照露天企业质量标准化11项标准检查指导矿山企业的生产工作。在日常监管中,必须加大巡查的次数和隐患排查的力度,加强生产企业现场管理,坚决贯彻落实三个“必须”和三个“强力推进”。同时,非煤矿山雨后和爆破后复工生产时,要督促施工人员先检查边坡的稳定情况和工作面的安全情况,及时处理上部危岩,消除安全隐患,确认无险情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仍然采取“一面墙”式开采的,要坚决督促其严格实行自上而下的台阶式开采或顺层(分层)开采。否则,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三、加强督办,隐患治理到位

各单位要立足于治隐患、防事故,加大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对安全检查中排查出的隐患,要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其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不得一下了之,要指定专人进行跟踪督办,防止企业隐患治理走过场或治理不彻底。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电力部门发出停止“三材”和电力供应函,强制企业停业整改。同时,市局将组织监察督导组对各所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对未按要求落实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把好关口,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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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煤矿山;安全问题;对策

据国家安监总局的相关数据,2011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死亡事故871起,死亡1060人,这是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方面在近几年来首次将死亡人数降到千人以下,成绩巨大。但是纵观国内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形势,笔者认为仍不容乐观,还存在着种种亟待解决的问题。

1.非煤矿山安全问题的产生原因

1.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各项基础比较薄弱

很多地区的非煤矿山,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非煤矿山企业,还存在着仅依靠资源发展而不是依靠技术推动工艺改进的问题,这些企业因为规模小、技术力量差、安全管理意识不到位、缺乏相应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投入少,导致安全生产的各项基础都比较薄弱,造成很多安全隐患,导致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1.2非煤矿山的生产秩序需要得到巩固加强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社会各界对各种矿品的需要也越来越强烈,很多不法分子和不法企业在利益驱动下破坏正常的生产秩序,盗采、滥采现象屡禁不止,他们往往不重视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常有发生。

1.3非煤矿山企业不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我国《矿山安全法》第7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些规定要求矿山企业必须将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但是很多矿山都是从小规模的个体开采发展起来,矿区缺乏统一规划,大部分矿山都是没有设计建设,实质上没有经过“三同时”就投入了使用,因此,安全生产存在不少先天不足,欠账多的问题,如井口选址不合理,安全出口不符合规定;通风系统不完善,有效风量率低;防洪能力差,排水、防洪设施不全;井巷超高超宽,矿柱留设不规范;运输提升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的安全设施不完善;工业场地和生活区布置不合理,设施简陋;排土场、废石场选址不当、设施不全,造成下游耕地农田毁坏、小溪河道淤积等等。

1.4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素质有待提高

矿山是个高危行业,多位于崇山峻岭之中,地处偏僻,远离城镇,交通不便,生产生活条件恶劣,很难吸纳到专业人才。从事矿山生产的主要是农民工,他们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隐患的发现意识不强。小型矿山的管理者也大多是农民工,他们当中大多数没有专业知识,既看不懂设计图纸,又不懂得收集矿山必不可少的各类技术参数进行综合分析,来指导矿山安全生产,更谈不上在开采、安全技术、设备上进行推先推新。在管理中,使用土办法,全凭个人经验。遇到问题只知道表面现象,难以看到本质。各类指导生产的图纸缺乏,施工和开采偏离设计的现象普遍,与现代化安全管理有相当距离。

1.5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亟需加强

近几年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加强控制,而一些地区的安监部门对非煤矿山的监管并没有投入足够的重视,很多监管流于形式,导致监管缺位。这主要表现在专业人员缺乏,经费和专业装备不足,使得监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影响了安全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应对措施

鉴于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复杂监管工程,涉及部门和人员众多、参与群体广泛、任务繁重,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环节入手,多方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关键点,最终提高矿山的本质安全,减少伤亡事故。

2.1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首先监管部门应大力鼓励实力雄厚的企业进入矿山行业,关闭规模小、效益差,安全生产投入没有保障的企业,从根本上改变矿山数量多,规模小,经济效益差,安全投入不足的落后面貌,为安全生产提供投入保障。再次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程,按规程要求进行安全管理,进行隐患排查,从努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着手,企业认真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监管部门应加大对落实“规程”的执法检查,对有法不依的企业依法严惩,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健康发展,保证非煤矿山的生产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运行状态。

2.2抓好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安全意识

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即使安全管理设备、技术和制度再完善科学合理,如果存在人的不安全因素,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安全事故不可能得到根除。随着高新技术装备的大量使用,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活动的安全可靠性。从业人员需要具有系统的安全知识,熟练的安全生产技能,以及对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和经验。为适应企业生产活动的需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能力。在安全教育培训中,要注重实效,培训的内容要切合实际,学为所有,授课人员必须由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人担任。企业要坚持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新进矿山企业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小时(露天矿山40小时)的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经老工人带帮不少于30天,方可上岗作业。同时,企业要利用不同的形式,在不同场合,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达到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提高安全意识。

2.3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程防控

重大危险源是可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重大隐患,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对象,只有围绕重大危险源开展防控工作,才能有的放矢,真正科学有效地预防、消除安全隐患。为此,一是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将生产过程中涉及到易燃易爆品、危险自然环境、复杂危险工作场所、重要能源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的管理进一步明晰化,做到防控工作底数清、目标明。二是要对重大危险源开展持续有效的定期检测评估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危险源不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危险系数变大、保证安全运营。对及时排查出的危险隐患,要根据安监总局相关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做出及时科学的处理。

2.4持续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隐患排查治理是预防安全事故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对矿山负责人明文规定的主要职责。笔者认为,除了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外,还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日常工作:一是将隐患排除治理工作定期化,按照相关制度的运行时间表严格定期检查,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相关隐患和问题,最终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非煤矿山的生产环境是复杂多变的,尤其是自然原因的多变可能导致安全生产风险的变化,因此要在定期检查的同时,对一些隐患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工作,以弥补定期检查的不足。三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制度。在排除出安全隐患后,要及时加以整改,并将此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和单位,令其限期完成治理,并实现整改工作的闭环。隐患排查治理得到了落实,隐患也就自然得到了排除。

2.5加强安监部门的监管力度

作为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安监部门要对冒顶、透水、中毒窒息等做好重点防控工作,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一是令非煤矿山企业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对不落实制度的企业和领导做到依法严格追究责任。二是向所有的地下矿山派驻监督员,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并督促矿山领导到井下和现场巡查以及时发现隐患,真正解决问题,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三是安监部门也要加强自身人员素质、硬件设备和业务经费的配套工作,使得监管能力和工作资源能紧紧跟上形势发展需要,满足正常的工作需求。并且在实践中要督促、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三同时”制度的情况,严格依照非煤矿山“三同时”的相关程序,做好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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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谢琨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对策分析[J].安全生产与监督,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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