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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测算范文1
关键词:养老保险 支出水平 实证
一、陕西省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情况
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历史原因,大致上分割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大类。鉴于三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相差甚大,本文对陕西省社会养老保险支出水平的研究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对象。陕西省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在实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前,陕西省部分地市养老保险举步维艰。1992年陕西省开始探索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初步实现了缴费办法、统筹项目、基金筹集管理的全省统一。1998年陕西省颁发《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标志着陕西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了法制法、制度化轨道,逐步形成了“六个统一”、“五子模式”为特色的省级统筹模式,使其保障作用不断得到加强。截止2009年底,陕西省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总人数458.9万人,其中在职人员327.9万人,离退休人员131万人;全年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35.2亿元,基金支出201.2亿元,基金累计结余165.6亿元;离退休人员的月人均养老金水平1279元;2010年底陕西省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总人数492万人,离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382元。
二、统计描述与实证研究
1.相关统计描述
我国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97年,加之相关统计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以2000年为起点对相关变量进行统计描述。
(1)养老保险支出总额、平均养老金收入、社会平均工资
三项指标的统计描述(如表1)。
表1 2000-2009年陕西省养老保险支出总额、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保险金、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年份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养老保险支出额(亿元)
50.5
50.6
64.8
68.5
75.8
83.2
105.8
134.5
170.8
201
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元/月)
506
483
551
609
556
708
771
896
1082
1200a
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元/月)
559
607
698
806
943
1220
1410
1770
2116
2524
资料来源:2001-2010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年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计算整理得出。
(2)老年抚养比、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率
老年抚养比即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率一般用工资收入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来计算。考虑到本文研究对象不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因此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率的计算以陕西省非农产业生产总值与职工工资总额为依据(如表2)。
表2 2000-2009年陕西省城市人口老年抚养比、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率(%)
年份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老年抚养比
10.2
11.49
15.78
15.20
11.83
12.21
14.18
16.64
13.44
14.36
要素分配率
16.6
17.0
16.9
16.0
14.8
14.3
13.6
14.3
14.1
13.9
资料来源:2001-2010年《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陕西年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整理计算得出。
2.实证分析
根据分析,养老保险平均替代率、适度水平分别从制度本身、国民经济体系方面描述社会养老保险计划的支出水平,并通过综合分析,可评价这一计划的绩效。
(1)平均替代率
根据计算公式,以及表1数据,测算2000-2009年陕西省养老保险平均替代率,从2000-2009年,陕西省的社会养老保险平均替代率整体上逐年持续下降,2000年高达90.52%,2009年为47.75%,十年期间几乎下降了一半,年平均下降5%。2004年、2005年的替代率分别为58.96%、58.03%,基本接近我国统帐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替代率,以此为分水岭,2004年以前养老保险平均替代率高于制度的目标替代率,2005年开始养老保险平均替代率低于制度的目标替代率,并持续下降。应该说,2004年以前平均替代率逐年下降具有合理性,但平均替代率达到目标替代率之后仍然持续降低,显然与制度的设计目标不符。
(2)适度水平
养老保险支出适度水平将养老保险支出放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内来考察,相对于替代率,适度水平是测度养老保险支出水平的外在指标,但这一指标更能反映养老保险支出的本质特征和可持续性要求。根据计算公式,分别测算适度水平的上限水平与下限水平。
适度水平的上限水平由、、的上限水平确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我国的统帐结合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替代率为58.5%,因此有=0.585。根据穆怀忠教授的测算,老年抚养比的上限值约为30.5%,即=0.305。劳动生产要素分配率依据“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获得。在C-D函数中,代表产出相对于劳动投入的弹性,因此有==0.75。由此,上0.1338。
根据公式及表2计算下。其中、为当期值,=0.585。如表4所示,2000-2009年十年期间,陕西省社会养老保险的支出水平高于适度水平的下限,但远低于适度水平的上限。相对而言,实际的养老支出水平更接近于适度水平的下限,与下限水平的差距平均为1.27%。2000-2009年平均的实际支出水平为0.0247,这表明,陕西省社会养老保险支出是处于适度水平区间内的。但应该注意的是,2004年以来,其实际的适度水平是处在下降趋势之中的。
表3 2000-2009年陕西省社会养老保险支出适度水平分布
年份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上
0.1338
0.0280
0.0252
0.0288
0.0265
0.0239
0.0212
0.0223
0.0234
0.0234
0.0246
下
0.0099
0.0114
0.0156
0.0142
0.0102
0.0102
0.0113
0.0139
0.0111
0.0117
根据以上对评估养老保险支出水平的指标测算,可作如下分析:
第一,2000-2009年期间,陕西省社会养老保险支出的平均替代率、适度水平指标都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这种下降趋势的转折点大体发生在2004-2006年期间,特别是2006年后平均替代率低于目标替代率,说明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实际运行正在逐渐偏离预期目标,其养老保险支出水平偏低。
第二,陕西省养老保险支出的平均替代率在2006年后低于了统帐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替代率,2009年已经低于50%。这反映出2006年以来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制度预期的目标水平之间的差距在逐年拉大,这必然会加剧退休人员的弱势地位,也不利于收入适度公平的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三,2000-2009年期间的适度水平曲线表明陕西省的养老保险支出水平是处在适度区间内的,养老保险的巨大支出,不至于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实际的养老保险支出水平更接近适度区间的下限水平,说明陕西省的养老保险支出水平具备一定的提升空间与可能。因此在养老保险基金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养老保险支出水平是必要的。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文章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提高财政支持度,加大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的财政投放资金,提高养老保险支出水平,一方面可以逐步提高平均的养老替代率;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能改善宏观层面的分配不公格局。
第二,通过逐步提高劳动要素分配率,适度提高养老保险支出水平,既能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上的可持续性,也有利于政治上、社会上的可持续性。
第三,根据社会、经济、人口等宏观因素的变化,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制度的设计目标、基金的管理运营、养老金的支付等多个方面。
参考文献
[1]袁志刚.中国养老保险体系选择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研究,2001(5)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测算范文2
为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切实解决镇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200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镇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医疗保险参保范围。镇街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卫生等)、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按照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全员参保。驻镇街各部门已随其市级主管部门参保的,不再重新办理参保手续。
二、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各镇街可以根据经济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标准参保,缴费标准与医疗保险待遇相对应。
1、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缴费标准参保。即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医疗保险设置个人帐户,职工享受住院统筹等待遇。
2、按《*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缴费标准参保。即职工个人不缴费,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费。医疗保险不设个人帐户,职工享受住院统筹等待遇。缴费工资基数按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确定。
3、不论选择哪种缴费标准参保,都要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统筹。由职工个人(不分在职退休)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费,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4、镇街机关、教育系统职工参保,单位缴费部分由镇、街财政负担。卫生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缴费部分由谁负担,由镇街确定。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5、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于每月十日前统一缴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办理。各镇街在摸清单位及人员情况的基础上,将应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与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参保人员相核对,按核对无误后的人员范围由镇街政府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手续。
四、实施的时间。从2005年3月份起,各镇街年底前全部参保。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测算范文3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到退休时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单位缴费部分,在办理新参保时,用人单位要按职工本人纳入参保当年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并补缴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用从用人单位原经费渠道支付。
国家基础养老金,建议按城镇用人单位和“允许按单位标准自愿缴费人员”单位缴费年数的年平均缴费基数一定比例计发。应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年数达到15年的,国家基础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年平均缴费基数20%计发,计发金额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的按20%计发;用人单位为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年数在15年以上的,国家基础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年平均缴费基数20%+增加年数%(建议缴费在15年以上的每满1年加1%的计发比例)计发,但要规定计发的金额最高只能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内,例如,可限定在之前设计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8%。国家基础养老金计发采取这种方法,可使工资高的人多缴费,工资低的人少缴费;到职工退休时,工资高多缴费的人因国家基础养老金有封顶,不见得会多拿退休待遇,低缴费的人因国家基础养老金有托底,也不见得会少拿退休待遇,可以真正体现国家对贫富的调节功能。本人提到的以上有关一定比例,肯定要经过具体测算才能确定。比较之前有关专家提出的国家基础养老金计发,所有参保人员都应当一样、这种看似公平实为不公的办法,上述的国家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本人认为更具可行。主要是上述缴费和计发办法简单便捷,能够更好地体现社保制度的共济性,也便于在国家实行弹性退休制度后供参保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退休时间,便于接受社会监督。
所有参保人员(包括城乡居民)个人账户的月缴费额应有限高规定,如规定个人账户的月缴费基数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避免在二次分配中出现群体间养老待遇差距进一步拉大的问题。参保人员在跨具体经办或就业与非就业之间的流动时,只需要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接续,统筹基金部分不需办理转移手续。
城乡居民和无经济能力按城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统一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所有人员,其由国家单方支付的基础养老保障金(不宜叫基础养老金,因这部分费用完全由国家承担)由国家按规定的统一标准支付,总体上不应当超过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的40%比例或不超过相当于城镇职工缴费15年计发基础养老金的一定比例,且要高于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之前,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城乡老年人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取消,以避免其重复领取养老保障待遇。城乡居民参加工作转变为单位职工且由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缴费年满15年以上的(含政策允许有实际工龄的补缴或延退缴费),转实行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
建立与物价指数挂钩的国家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保障金调增机制。国家基础养老金调增要实行普惠制,不能再与城镇在职职工工资变动关联,不再实行之前的各类特定人群(如企业干部,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调待倾斜政策。之前已经实行养老待遇调待倾斜政策的人员和国家应当在政策上给予退休待遇照顾的人员,建议国家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城乡老年居民基础养老保障金调增,由国家综合考虑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确定调增金额,可与国家基础养老金调增同步进行。所有城镇职工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国家应当完全依其逐年缴费的基数高低和缴费年数长短来决定,以切实体现缴费与待遇挂钩原则。
在依法强制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参保单位缴费比例,降低的这部分费用可转给单位作为年金,并通过出台政策强制单位建立相关年金。相关年金的最低限,要规定按目前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工资总额5%以下的一个比例(如2%)作为建立年金的起步线。这样既可减轻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又有利普遍建立相关年金制度。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年金是为了确保相关人员在改革时按国家规定待遇不降低而实行的养老待遇补充办法,理应强制实施。对逃避或少缴、欠缴养老保险费和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建议授权养老保险费征收或经办机构直接对缴费单位和有关人员予以经济处罚直至依法,以避免出现因处罚程序繁琐而影响征收机构或经办机构执法积极性的问题。
取消现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严禁提前退休。国家要取消特殊工种,允许企业或单位自行设立的特殊工种人员待遇可由企业和单位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确实因改革所需提前退休的,单位和个人均要按提前退休的年数一次性提前缴足养老保险费,从单位经费渠道开支,而不应将这类改革成本转嫁给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测算范文4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公路环线内以及经济开发区)整体和零星征用土地产生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亩的被征地农民。
办理参保时,应提供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征地情况证明和村二委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公示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实际,对城区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规定如下:
1、被征地时未达到就业年龄(周岁)或在校学生,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可直接一次性领取征地安置费,当其到达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即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
2、被征地时,周岁以上至周岁的人员必须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周岁至周岁、周岁以上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保。
3、根据省、市文件的要求,对参保时已经是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及在劳动年龄段以内但一次性参保缴费后不再继续缴费的人员,直接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补助,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补助管理范围;对参保时是劳动年龄段以内,且一次性参保缴费后继续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费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范围。
二、基金筹集和待遇标准
(一)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和基本生活补助基金的筹集。
1、参保对象均应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并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
年月至年月底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为元。
村级集体和个人按全额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确实有困难的,可暂降低缴费标准,享受相应的基本生活补助。缴费标准暂设三个档次,分别为元、元、元。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按每人元统筹,是否参加由行政村自主决定。
以后缴费标准每二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要根据县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来确定,调整标准基本上按-元一个档次上调,保障待遇标准相应上调。调整时间为调整当年的月日。
2、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按照个人、集体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个人负担部分根据各村集体资产状况应在缴费总额的%以上。
3、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金或财政预算中划出万元,建立国有资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储备基金。
(二)领取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条件和待遇标准。
1、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条件:男年满周岁,女年满周岁且一次性缴费的城区被征地农民。
2、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可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从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补助金待遇。
3、参保时已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补助金待遇标准:一次性缴费为元的每月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为226元;一次性缴费分别为元、元、元的每月领取的基本生活补助金分别为元、元、元。
4、参保以后到达年龄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其享受的待遇标准,应在一次性缴费总数上加上利息部分,再计算待遇。利息按一年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结算。
三、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补助金待遇调整
(一)所有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管理范围的村和参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按县政府规定标准统一调整。月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二年调整一次,调整标准为—元,调整时间为调整当年的月日。首次调整时间为年月日。
随着以后社会经济发展,对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如果其基本生活保障金低于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按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享受,具体标准经测算后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二)对纳入基本生活补助管理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金同步进行调整,调整标准参照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标准按不同的缴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四、基本生活保障(补助)与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衔接
已办理“农转非”手续、且未到达企业职工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在办理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参保手续后,可按城镇职工或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原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折算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在办理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参保手续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将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折算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一)原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愿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可按下列折记缴费年限办法自行选择:
1、按统一制度标准折记。按一次性缴费当年的城镇自由职业者标准年递增%折记。年月至年月底期间一次性缴费为元的按元/月的可折记年个月,按元/月的可折记年个月(从年月起)。年月日以后一次性缴费的折记标准按其参保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折记;
2、按双低标准折记。年月至年月底期间一次性缴费为元的按元/月的可折记年,其基本养老金按双低标准享受。年月日以后一次性缴费的可按其参保时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双低缴费标准折记,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费年限必须满年。
(二)一次性缴费折记的缴费年限原则上由参保时往前计算。其中,对年满周岁的人员,缴费年限往前算至周岁不足折记年限的,可以往后预缴并计算缴费年限。
在预缴期内就业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个人帐户可重复记帐,但不计算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期满后就业的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缴费年限可以同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者,一次性缴费期满后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可以与一次性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按国家统一制度规定执行。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浙劳险〔〕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劳社老〔〕号《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新人”办法计发,即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二部分组成。
1、按统一制度标准折记并继续缴费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中断缴费)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帐户储存额÷;
2、按双低标准折记并继续缴费的人员,按不同的标准缴费享受不同的养老金待遇。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中断缴费)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帐户储存额÷。
一次性缴费后若按统一制度继续缴费满年的,平均缴费指数可为。
五、相关政策处理
(一)参军人员、“两劳”人员按户口所在村的缴费标准提取后,也一次性缴纳到县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代为保管,待其返回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城区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在到达领取保障(补助)待遇年龄之前,户口迁往县外、出国定居、被录用为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队军官或死亡的,其一次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的全部和利息一次性退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利息按一年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结算。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区被征地农民到外地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可以按国发〔〕号文件规定转移。
(三)城区被征地农民领取保障待遇后死亡的,其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总额不足其土地征用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的,余额部分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指定受益人继承。
已经参加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统筹的,按参保时缴纳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统筹费发给。没有参加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统筹的不发给。
(四)被征地农民中原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职工遗属生活补助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后,其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得重复享受。
(五)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不重复享受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本人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
(六)已享受基本生活补助的人员以后个人有能力按县政府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补足费用,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同标准缴费人员相同的待遇。
(七)未达到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以后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把一次性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折算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标准以要求折算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折算。
六、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一)城区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
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范围的城区被征地农民,在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
1、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综合素质,转变就业观念,多渠道收集企业用工信息、举办劳动力就业交流会,增加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会,促其向第二、三产业转移。
2、加强城区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凡有就业意向的人员,可向县职业培训中心和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三)被征地农民未到达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年龄之前,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低保。
七、村级集体资产配套处置
(一)镇各村应按龙镇委〔〕号《镇有关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制定出本村村级集体资产配套处置办法,明确村级集体资产出资比例或数额;明确土地征用时间不论先后,村级集体资产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的一致性。村级集体资产薄弱的行政村,村级集体资产出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土地补偿金的标准。其他乡镇可参照镇的做法出台指导性意见。
(二)同一个行政村的农民不论被征地时间先后,村级集体资产出资标准应执行同一标准。如果以后被征地的农民按以后的新标准缴费,差额部分应由个人出。个人出资有困难的,也可以降低标准缴费,享受同标准缴费人员同样的保障待遇。
八、业务经办和基金管理
(一)县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要为每位参保的城区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档案。做好这些人员的缴费记录、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养老金调整等工作。档案保管费、管理服务费按每人元标准列入征地成本。
(二)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机制,劳动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基金安全运营并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测算范文5
关键词:综合社会保险;社会保险;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城镇职工;农民工;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社会保障覆盖率
中图分类号:F840.2;F127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3)05001108
一、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迫在眉睫。实践中,各地区因地制宜采取了改革措施,“上海模式”“深圳模式”“宁波模式”“成都模式”等相继出现,但各个模式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全国仍尚未形成一套统一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理论上,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等,也成为广大学者关注的热点和难点。有关的研究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一是研究城乡统筹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田小宝等(2011)研究了成都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认为加快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迫在眉睫;王永奎等(2011)探究了我国劳动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策略,认为以成都为例的城乡居民一体化模式对制度设计要求比较高,实施难度大,且仍然存在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个制度体系;冯俏彬等(2010)分析了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差异及财政影响,认为建立一个全国统筹、城乡一致的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二是研究社会保险改革对财政负担能力的影响。穆怀中等(2011)分析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财务负担水平,认为在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能力范围之内,且逐年呈下降趋势。
三是横向对比现有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冯建波(2011)以宁波市为例探究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进程及改革建议,并对比了“成都模式”“上海模式”“深圳模式”“宁波模式”的特点。王博(2009)对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模式的便携性进行了分析,认为以上海和成都为主的综合保险模式在农民工流动方面缺乏与其他制度的衔接性。崔仕臣等(2008)对深圳、上海农民工社会保险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认为在制度设计上应考虑农民工的城市化、流动性与社保待遇可携带性问题。
四是针对成都市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研究。胡务(2006)探究了成都市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认为综合保险参保范围与待遇均有待提高。武玉宁(2006)对成都市农民工社会保险进行了研究,认为综合保险存在一定的问题,仅为一种过渡性制度,而户籍制度改革为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改进带来了福音。
张 韵:成都市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的意义、问题与建议由上述研究可以看出,建立健全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当前迫在眉睫的社会任务,各地区也根据自身劳动力来源的特点在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但这些制度仍不尽完善,存在着低待遇、难转移、高成本等问题。
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2010年11月成都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成委发〔2010〕23号,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成都市向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又迈进了一大步。该《意见》指出,将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轨,实现社会保险城乡同等待遇。为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成都市人民政府先后《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11〕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我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11〕3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11〕32号),明确从2011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综合保险并轨、接续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有效期5年。这一重大改革,将为我国各省市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参考和借鉴。本文将以成都市农民工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契机,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分析综合保险并轨社保险这一改革的现实意义及其具体方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供参考的解决方案。
二、成都市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的背景与意义
1.成都市综合保险的发展与弊端
根据《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和《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成府发〔2006〕77号)有关规定,“综合保险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五项待遇。”简而言之,综合社会保险是一种捆绑式社会保险,仅一种保险就涵盖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待遇。
综合保险最主要的优势在于低缴费、广覆盖。根据上述文件,综合保险的缴费比例较低,其中用人单位承担14.5%、个人仅承担5.5%,相对于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28.72%、个人承担11.0%的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承担比例均仅相当于社会保险的二分之一。由最简单的供需关系模型也可以得知,社保费用降低,必然使得参保人数增加,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根据成都市近年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数据, 2004年至2010年社会保险和综合保险参保人数的对比如表1所示。综合保险的参保人数在2004年到2010年短短7年时间内,从13.7万人大幅度提升至133.3万人,而2010年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仅为240.4万;社会保险职工参保人数每年上涨幅度维持在12%左右,而综合保险参保人数每年增长率远远高出社会保险,可见综合保险发展之迅速。
表1 社会保险与综合保险参保人数对比
年份 职工参保 综合保险
人数
/万 同比上涨
/% 人数
/万 同比上涨
/%
2004 121.5 ― 13.7 ―
2005 138.6 14.1 23.5 71.5
2006 153.7 10.9 33.9 44.3
2007 169.4 10.2 60.6 78.8
2008 188.9 11.5 84.7 39.7
2009 208.7 10.5 108.5 28.1
2010 240.4 15.2 133.3 22.9
数据来源:2005年至2011年成都市政府工作报告
虽然综合保险拥有缴费低、覆盖广的优势,但综合保险的制度设计也存在重大的缺陷,比如缺乏流动性,养老待遇一次性领取,城乡待遇不同,等等。不可否认的是,综合保险只是一种过渡时期的过渡性产物,随着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建立和“农民工”概念的逐渐淡化,为“农民工”量身定做的综合保险也将成为历史。综合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并轨,正标志着这个转折性时刻的到来。
2.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的意义
成都市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的改革虽然不尽完善,但其借鉴意义和积极效应却是不容社会忽视的。这一跨越式的改革,不但顺应了“十二五”规划中对民生工程的关注和改善,也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道路上树立了又一座里程碑。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成都市已基本实现户籍制度的统一,为彻底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奠定了基础。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是成都市政府打破城乡二元体制的关键步骤,是缩短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改革,也是大力扩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有力措施。此次成都市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改革实践,必将为我国各地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社保待遇,缩小城乡差距
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旨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消除城市户籍附带的不公平福利,使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享受与城镇职工完全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在养老待遇方面,从原来一次性计发老年补贴到按月领取养老金,实质性解决了非城镇户籍职工“老有所养”的问题;在医疗报销方面,以2009年为例,非城镇职工医疗报销限额从65 462元提升至与城镇职工相同的109 088元。
目前全国各省市均在尝试打破城乡二元制度,要完成这一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而将社会福利与城镇户籍相剥离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成都市城乡社保待遇相同的做法也是值得其他地区参考借鉴的。
(2)实现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综合保险主要针对城镇就业层次低、就业稳定性差的农民工设计,目前仅上海和成都两地建立了农民工综合保险制度,导致综合保险不能实现跨区转移接续,给农民工自由流动带来了极大的阻碍。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成都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将纳入省级统筹,更加适应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需求。简单来说,农民工在A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流动到B地可续缴社保费用,缴费年限累计,仍能享受养老待遇、报销医疗费用等,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便携性”。
(3)提高资金运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综合保险是独立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以外的另一套社会保险系统,综合保险基金的运用也独立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之外。由于农民工群体非常年轻,对于养老和医疗保险的需求较低,导致了综合保险基金的利用率低,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而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之后,社会保险群体整体的工伤和医疗费用需求稳定,保证了并轨后社会保险基金的利用率,提高了资金的运用效率。同时,社保部门为了规避综合保险带来的风险,将综合保险分保给商业保险公司。但由于现阶段综合保险参保人数大、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小,再保险分担风险的作用低,且再保险费用需从综合保险基金中列支,加大了综合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而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以后,社会保险管理成本并不会有大幅度的增加,相对于独立运作的综合保险体系,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降低了管理成本。
(4)简化社会保险体系
成都市原社会保险制度体系过于复杂,包含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综合社会保险、机关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之后,简化了整个社会保险体系,也更易于群众理解,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宣传工作,且提高了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的效率,降低了经办人员工作量,还减少了计算机辅助系统的维护费用。
三、成都市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综合保险是一种捆绑式社会保险,旨在使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人数多、收入低的条件下也能享受到相对公平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户籍制度改革、实行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政策措施旨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因此在制定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政策时,应注意向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倾斜。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本是利于缩小城乡差距的有效措施之一,但如果实施方式不当,有可能违背改革的初衷。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具体实施办法,笔者发现,虽然在并轨期间用人单位和非城镇户籍职工有一段时间的缓冲期,但综合保险费用低廉的优势逐渐消失,这可能造成以下两点问题。
1.费率提高导致参保人数下降
根据上述有关文件,我们可以对综合保险、综合保险并轨缓冲期以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进行比较,如表2和表3所示。
表2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与并轨后的综合保险费率对比
项 目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综合保险并轨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基本养老保险 20% 8% 12% 8%
基本医疗保险 6.5% 2% 2011年3.5%
2012年4.5%
2013年5.5%
2014年6.5% 2%
失业保险 2% 1% 2% 1%
生育保险 0.6% 0 0.6% 0
工伤保险 浮动费率
(0.6%、1.2%、2%) 0 浮动费率
(0.6%、1.2%、2%) 0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1% 0 1% 0
小计 30.7% 11% 19.7%~22.7% 11%
数据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
表3 原综合保险缴费
险种 单位 个人 小计
综合保险 13% 5.5% 18.5%
失业保险 1.5% 0 1.5%
合 计 14.5% 5.5% 20%
数据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
由表2、表3可以看出,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不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用人单外来说,缴费额度都有较大幅度提高:对于个人来说,缴费比例提高了1倍,从5.5%提高到11%,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承担的费用相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缴费比例也从14.5%提高到20%左右,大约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三分之二。
(1)低收入群体的个人参保意愿降低
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由于个人费率提高,可能导致农民工个人参保意愿降低。根据成都市人社局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的费用计算方法为:
个人月缴费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其中,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职工本人上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根据表2、表3数据,个人缴费比例合计为11%。为简化公式,各险种均采用成都市2010年社会平均工资来计算,即月均工资为2 543元。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在职工上月工资低于平均工资60%的情况下,个人月缴费额最低为167.8元。而在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前,个人月缴费额最低为83.9元。
显而易见,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个人月缴费额骤然增长一倍。此种收入分配方式不仅没有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可能拉大收入分配差距,并可能导致部分农民工在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不愿意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宁可选择每月多出相应的可支配收入由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月收入普遍偏低,为简化讨论,若以2011年最低工资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月收入,即850元,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其每月可支配收入为仅682.2元。。
(2)用人单位参保意愿降低
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用人单位费率也会大大提高,成本增加。根据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89.76%的用人单位选择60%最低档次的缴费基数缴费,且缴费基数档次越高,参保比例越低。其原因在于以最低档次的缴费基数缴费,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最小。又以表2和表3的对比数据可以看出,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最少上升5个百分点,且缴费比例将逐年上升。假定一个用人单位在2011年至2016年之间的规模不发生变化,但其在社会保险方面的雇工成本却有大幅增加。
同时,选择综合保险的用人单位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为避免上述成本增高的情况,企业可能采取裁员或者不再继续为职工参保等消极措施,前者可能导致农民工失业率上升,后者不利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覆盖。
总之,不论是从个人还是用人单位方面来看,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缴费金额增长幅度都过大,不仅可能使原来缴不起社保的低收入群体仍然承担不了社保费用,甚至将部分本已购买综合保险的农民工挤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同时,企业成本增加也可能导致失业率上升,又使一部分本来享有相对公平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人群也被排除在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可能使整个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反而缩小,与扩大社保覆盖范围的改革初衷不符合。
2.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准缴费有失公平
社会平均工资和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省级政府统计部门根据省内各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工种的上年度实发工资计算出来的,社会平均工资的计算并未将非城镇职工工资收入、下岗待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纳入其中。而成都市2010年社会保险体系整体参保人数为373.7万,其中综合保险参保人数达133.3万,综合保险占全部保险人数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可见非城镇职工劳动人口占全市劳动人口的权重之大。因此,对于非城镇职工来说,目前测算出的社会平均工资相对其实际的平均工资偏高,把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其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就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有失公平。
由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月收入普遍偏低,为简化讨论,以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非城镇职工工资收入,例如2011年成都市人民政府调整的最低工资数为每月850元。而成都市2010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即原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30 515元,即月平均工资大致为2 543元。最低工资收入仅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3.4%。而各类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档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见表4)。
表4 2011年各类工资收入对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元
项 目
工资收入
低于社会
平均工资
的60% 工资收入
为社会平
均工资的
60%~300% 工资收入
高于社会
平均工资
的300%
基本养老保险 1 655.6 实际工资收入 8 278.0
基本医疗保险 1 525.8 实际工资收入 7 628.8
失业保险 1 525.8 实际工资收入 7 628.8
生育保险 1 525.8 实际工资收入 7 628.8
工伤保险 1 525.8 实际工资收入 7 628.8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1 525.8 实际工资收入 7 628.8
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使用2010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33 112元;其余保险缴费基数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使用2010年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即30 515元。
数据来源:成都统计信息网http:∥/
最低工资收入占社会平均工资比例不到40%,而缴费基数最低档却为60%,此种设置缺乏合理性及公平性。针对目前的情况,可以考虑将非城镇职工工资收入纳入社会平均工资的计算,并采用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或按目前的方法计算社会平均工资,但应调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60%的最低限制。
四、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的建议方案
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应坚持“费用低、覆盖广”的原则和优势,否则一部分参保人员将被挤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违背了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根据前文分析,成都市现行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的缴费制度存在一定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虽然成都市从2003年起大力提升农村公共服务质量,但不能忽视的是城乡收入差距依然较大,据相关研究显示,城乡收入比大致为3∶1。即使在户籍制度逐步放开后,农民工收入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因此,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应针对农民工收入较低的现状,将政策长时间地向低收入群体倾斜。基于上述考虑,并根据城镇职工最低工资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重为33.4%,本文提出将最低缴费基数从社会平均工资的60%调整到40%的缴费方案。
1.方案设计
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仍然按照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只是将最低缴费基数限制从社会平均工资的60%降低到40%,其余各项不发生变化,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仍然承担20%,个人仍然承担8%。此种制度设计简便易行,利于计算。
根据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数据,用人单位和非城镇户籍职工倾向于最低档的缴费档次,因此应着重关注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后的最低缴费金额。本文将现行的缴费制度和缴费基数调整为社会平均工资的40%的缴费制度进行对比,如表5所示。
从表5可以看出,本文提出的缴费方案和现行的缴费制度相比,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个人最低缴费额度从6.6%下降到4.4%,而单位最低缴费额度两者相差无几。
以成都市2010年社会平均工资(即月均工资为2 543元)为标准来进行比较:按原综合保险缴费制度,个人月缴费额最低为83.9元,企业月缴费额最低为221.2元;按本文提供方案,个人月缴费额最低为111.9元,企业月缴费额最低为312.3元;按现行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缴费制度,个人月缴费额最低为167.8元,企业月缴费额最低为328.0元(将2011―2016年作简单算术平均)。
表5 两个缴费方案的对比
项 目 本文方案:调整社会保险基数 原方案: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缴费制度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各险种缴费比例之和 30.70% 11% 19.7%~22.7% 11%
再乘以最低缴费基数40% 12.28% 4.4% ― ―
再乘以最低缴费基数60% ― ― 11.82%~13.62% 6.6%
数据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经本文整理后得出。
综合比较上述三种缴费制度,采用本文提供的方案,个人和用人单位缴费金额分别比原综合保险提高33.4%和41.2%,而采用现行的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缴费方案,个人和用人单位缴费金额分别比原综合保险提高100%和48.3%。可见,本文的方案设计倾向于非城镇职工的社保缴费优惠,尽可能地在继续发挥原综合保险“费用低、覆盖广”优势的同时,做到城乡社会保险待遇相同,有效地避免了低收入群体被挤出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之外。
2.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1)计算简便,易于理解和宣传
现行的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方案计算方式较为复杂,难以被参保人员理解,不利于政策的宣传工作,并可能导致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改革的民众支持率较低。而本文提供的缴费方案计算方式简便,仅调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其余缴费比例均不发生变化,并能使综合保险参保人员明显地了解到政府对其的支持和优惠,从而继续购买社会保险。同时,本文的方案也降低了设备的维护费用,不需每年全市统一调整缴费软件的比例设置,减少了政府部门的管理成本。
(2)限制低缴费人员,防止财政负担过重
需要指出的是,该缴费方案只应针对2011年3月31日前缴纳综合保险和从未参保的非城镇户籍人员。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发现,大多数企业倾向于低缴费率,如果过多地降低缴费标准,必然会导致社保基金的减少,加大财政负担,为今后社会保险的给付埋下隐患。因此40%缴费基数的优惠政策仅针对于原综合保险参保人员,既减轻了低收入群体所承担的社保费用负担,并防止了中高收入群体同样选择40%缴费基数的逆向选择,也不至于给当地财政带来过大压力,兼顾了二次收入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3)延长缴费期限,养老待遇趋同
采用本文方案,非城镇户籍职工缴费低,退休享受的待遇也相应偏低,这种对比在养老待遇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若采用本文提供方案,以40%为最低档缴费基数,只需将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由15年延长至18年,则养老保险待遇趋同。这里提出的延长最低缴费年限的做法虽然在实际操作中暂无先例,但却不失为一种可供参考的合理方案,本文对这一大胆假设的验证如下:
根据养老金计算基本办法,“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 =(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2×N%
其中,N为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累积储存额= 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积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为简便计算,本出以下假设。
假设一:职工从25岁开始缴纳养老保险,60岁退休;
假设二:年记账利率为i=2.25%保持不变;
假设三:缴纳养老保险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Y元,领取养老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X元,且社会平均工资每年按(1+年记账利率)递增,即Y×(1+i)35=12X。
方案一,即现行综合保险并轨社会保险方案,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15年,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当该职工年满60岁退休时:
基础养老金=(X+X×新办法平均缴费指数0.6)÷2×累计缴费年限15×1%= 0.12X
第十五个缴费年年末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为:
积累到60岁退休时储存额为:
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11.76X÷139=0.084 6X
因此,根据公式: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可得:
基本养老金=(0.12+0.084 6)X=0.204 6X
方案二,即本文提供方案,以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缴费18年,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同理可得: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0.126+0.067 7)X=0.193 7X
以2010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 759元为例,35年后社会平均工资为6 012元,则方案一中的养老金待遇为1 230元,方案二中的养老金待遇为1 165元,两者待遇趋同。
可见,缴费基数维持在平均工资的40%的情况下,将最低缴费年限延长至18年,养老待遇与缴费基数为平均工资的60%且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养老待遇趋同。因此,本文提供的降低缴费基数、延长缴费年限方案具有一定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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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小宝,胡昌年.2011.成都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M].成都: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王永奎,王竞.2011.我国劳动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策略思考[J].中国劳动(8):1215.
武玉宁.2006.成都市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J].中国劳动(10):910.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测算范文6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公路环线内以及*经济开发区)整体和零星征用土地产生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的被征地农民。
办理参保时,应提供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征地情况证明和村二委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公示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县实际,对城区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规定如下:
1、被征地时未达到就业年龄(16周岁)或在校学生,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可直接一次性领取征地安置费,当其到达就业年龄或学习毕业后,即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
2、被征地时,25周岁以上至75周岁的人员必须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16周岁至25周岁、75周岁以上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参保。
3、根据省、市文件的要求,对参保时已经是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及在劳动年龄段以内但一次性参保缴费后不再继续缴费的人员,直接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补助,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补助管理范围;对参保时是劳动年龄段以内,且一次性参保缴费后继续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费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范围。
二、基金筹集和待遇标准
(一)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和基本生活补助基金的筹集。
1、参保对象均应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并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
20*年3月至20*年6月底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为18994元。
村级集体和个人按全额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确实有困难的,可暂降低缴费标准,享受相应的基本生活补助。缴费标准暂设三个档次,分别为15550元、11767元、7985元。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按每人4*0元统筹,是否参加由行政村自主决定。
以后缴费标准每二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要根据县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来确定,调整标准基本上按3*0-5*0元一个档次上调,保障待遇标准相应上调。调整时间为调整当年的7月1日。
2、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按照个人、集体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个人负担部分根据各村集体资产状况应在缴费总额的20%以上。
3、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金或财政预算中划出4*万元,建立国有资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储备基金。
(二)领取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条件和待遇标准。
1、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补助金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一次性缴费的城区被征地农民。
2、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可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从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补助金待遇。
3、参保时已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补助金待遇标准:一次性缴费为18994元的每月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金为226元;一次性缴费分别为15550元、11767元、7985元的每月领取的基本生活补助金分别为185元、140元、95元。
4、参保以后到达年龄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其享受的待遇标准,应在一次性缴费总数上加上利息部分,再计算待遇。利息按一年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结算。
三、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补助金待遇调整
(一)所有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管理范围的村和参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按县政府规定标准统一调整。月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二年调整一次,调整标准为10—15元,调整时间为调整当年的7月1日。首次调整时间为20*年7月1日。
随着以后社会经济发展,对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如果其基本生活保障金低于*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按略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享受,具体标准经测算后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二)对纳入基本生活补助管理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金同步进行调整,调整标准参照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标准按不同的缴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四、基本生活保障(补助)与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衔接
已办理“农转非”手续、且未到达企业职工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在办理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参保手续后,可按城镇职工或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原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折算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在办理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参保手续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将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折算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一)原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愿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被征地农民,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可按下列折记缴费年限办法自行选择:
1、按统一制度标准折记。按一次性缴费当年的城镇自由职业者标准年递增5%折记。20*年3月至20*年6月底期间一次性缴费为18994元的按130元/月的可折记9年9个月,按176元/月的可折记7年7个月(从20*年7月起)。20*年7月1日以后一次性缴费的折记标准按其参保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折记;
2、按双低标准折记。20*年3月至20*年6月底期间一次性缴费为18994元的按1*元/月的可折记15年,其基本养老金按双低标准享受。20*年7月1日以后一次性缴费的可按其参保时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双低缴费标准折记,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二)一次性缴费折记的缴费年限原则上由参保时往前计算。其中,对年满16周岁的人员,缴费年限往前算至16周岁不足折记年限的,可以往后预缴并计算缴费年限。
在预缴期内就业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个人帐户可重复记帐,但不计算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期满后就业的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缴费年限可以同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从事个体经营或自由职业者,一次性缴费期满后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可以与一次性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按国家统一制度规定执行。
(三)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浙劳险〔1998〕43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和浙劳社老〔20*〕229号《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的“新人”办法计发,即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二部分组成。
1、按统一制度标准折记并继续缴费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中断缴费)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按双低标准折记并继续缴费的人员,按不同的标准缴费享受不同的养老金待遇。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中断缴费)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平均缴费指数+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省社会平均工资×60%一次性缴费后的实际缴费工资
一次性缴费年限×──────────+Σ──────────────
省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缴费后的省社会平均工资
平均缴费指数=
总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后的实际缴费工资
其中:≤1、平均缴费指数≤1
一次性缴费后的省社会平均工资
一次性缴费后若按统一制度继续缴费满15年的,平均缴费指数可为1。
五、相关政策处理
(一)参军人员、“两劳”人员按户口所在村的缴费标准提取后,也一次性缴纳到县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代为保管,待其返回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城区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在到达领取保障(补助)待遇年龄之前,户口迁往县外、出国定居、被录用为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队军官或死亡的,其一次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的全部和利息一次性退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利息按一年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结算。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区被征地农民到外地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可以按国发〔*〕26号文件规定转移。
(三)城区被征地农民领取保障待遇后死亡的,其领取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总额不足其土地征用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的,余额部分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指定受益人继承。
已经参加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统筹的,按参保时缴纳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统筹费发给。没有参加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统筹的不发给。
(四)被征地农民中原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职工遗属生活补助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后,其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得重复享受。
(五)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按不重复享受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本人选择享受其中的一种。
(六)已享受基本生活补助的人员以后个人有能力按县政府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补足费用,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同标准缴费人员相同的待遇。
(七)未达到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以后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把一次性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折算成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标准以要求折算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折算。
六、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一)城区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
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范围的城区被征地农民,在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
1、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综合素质,转变就业观念,多渠道收集企业用工信息、举办劳动力就业交流会,增加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机会,促其向第二、三产业转移。
2、加强城区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凡有就业意向的人员,可向县职业培训中心和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三)被征地农民未到达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年龄之前,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低保。
七、村级集体资产配套处置
(一)*镇各村应按龙镇委〔20*〕32号《*镇有关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制定出本村村级集体资产配套处置办法,明确村级集体资产出资比例或数额;明确土地征用时间不论先后,村级集体资产为被征地农民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的一致性。村级集体资产薄弱的行政村,村级集体资产出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土地补偿金的标准。其他乡镇可参照*镇的做法出台指导性意见。
(二)同一个行政村的农民不论被征地时间先后,村级集体资产出资标准应执行同一标准。如果以后被征地的农民按以后的新标准缴费,差额部分应由个人出。个人出资有困难的,也可以降低标准缴费,享受同标准缴费人员同样的保障待遇。
八、业务经办和基金管理
(一)县社会保险统筹办公室要为每位参保的城区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档案。做好这些人员的缴费记录、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养老金调整等工作。档案保管费、管理服务费按每人2*元标准列入征地成本。
(二)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机制,劳动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基金安全运营并实现基金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