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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的心理疏导范文1
[论文摘要]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加剧凸现了学校德育的不足,即对未成年人心理问题认识不足;针对性差、主体性不强;目标设置和实现中的片面性。加强学校德育的人本理念,提高教育者心理疏导能力;设置贴近未成年人日常生活的学校德育内容;坚持德育对未成年人的“价值引导”,最终形成其良好的自我教育能力,是学校德育防范和矫治未成年人偏差行为有效措施。
学校是未成年人步入社会的中间地带,当前我国的学校德育由于教育观念等的系列偏差,导致某些未成年人道德观念淡漠,道德水准下降,屡有偏差行为,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对未成年人偏差行为进行分析,审慎思考学校德育的不足,加强学校德育以防范和矫治未成年人偏差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未成年人偏差行为,通常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纪律规范和非刑事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还不构成犯罪或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主要可表现为(注:此种分类主要参照了吴铎主编的《社会学》(高等教育出版社)中按社会规范的类型对越轨行为的划分方法。):其一,违俗行为,即与人们普遍认为“应该如此”的原则或理念不一致的行为,如离家出走、未婚先孕。其二,违德行为,即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如奢侈浪费、自私自利。其三,违纪行为,即违反特定场合的特定管理规范的行为,如考试作弊、旷课逃学。其四,违法行为,即违反国家法律条文并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某种程度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如索财、携带刀具。其五,心理性偏差行为,即由于个体自身某些特殊的精神问题或心理因素引起的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如暴露癖、乖僻残忍。其六,自毁行为,即违反社会规范并对自身造成伤害的行为,如酗酒、自杀。
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深渊不是偶然的,而是由未成年人先前一系列的偏差行为逐步积累恶化而成的,其基本路径为:沾染恶习——偏差行为——犯罪。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往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前兆。社会个体与现存社会规范发生的磨擦和冲突有一个发展过程,从小到大,逐渐加剧,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未成年人犯罪也是如此。要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首先要预防未成年人出现偏差行为,切断他们通向犯罪的这一途径。
2003年北师大发展心理研究所的“中小学生心理素质建构与培养研究”课题表明,全国初中2.9%的学生有严重的心理性偏差行为,14.2%的学生有较明显的心理性偏差行为。在校未成年人行为偏差问题日益凸显了学校德育的缺失。
第一,学校德育对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认识存在误区,往往把“行为偏差” 等同于“品德恶劣”,忽视了偏差行为背后的心理因素。未成年人的道德观念还在形成之中,还缺乏较强的自制能力,其一般性偏差行为大都是由心理问题引发的。他们或是由于家庭的残缺不全,容易形成孤僻自卑、行为怪异、自我封闭等的精神缺陷和心理障碍,导致偏差行为多发,或是由于对新环境不适应,学习成绩差,缺乏与老师和同学间良好的沟通,形成对人际交往的焦虑、自闭甚至暴力反抗。学校德育往往关注教育目标向学生个体思想品质和规范行为的有效转化结果,而忽视了学生道德内化和行为外化需要经过复杂的心理过程,这些心理过程是德育的必备支撑。将未成年人行为偏差简单地认定为“品德低下”,给其贴上不良少年的标签,不但无益于未成年人长期积聚的心理问题的解决,还容易加剧其偏差行为程度,甚至产生严重的危害他人和社会的犯罪行为。当前学校德育中,一些教育者不能科学认识未成年人偏差行为产生的心理原因,对其或是忽视,或是不能给予充分的接纳和理解,更谈不上给予合理的教育和帮助。教育者简单粗暴的排斥和过激教育行为,不仅无法获得未成年人的心理认同,更可能加重他们的心理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教育者成为了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制造者和推动者。
第二,学校德育针对性差、主体性不强,无法有效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偏差行为。传统德育通常是以社会为本,只将受教育者视为被教育客体。传统德育的方向和内容不是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状况和需求,而主要是根据上级的精神,这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学校德育很少关注教育对象的内在需要和内心的价值冲突,只强调受教育者对道德义务和责任的认同,忽视他们的道德生活和主体地位,容易造就出阳奉阴违的伪君子或什么都不信的道德虚无主义者。同时,以灌输为主要形式的道德教育也难以引起未成年人的共鸣,最终导致未成年人厌烦和自动远离道德教育。然而,任何手段也无法割断未成年人和现代社会种种不良因素之间的联系,面对多元化的社会,单纯的道德灌输,导致未成年人价值选择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的缺失,使学校德育对于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疏导作用大为降低。
第三,学校德育目标存在片面性,实现过程中只注重行为管理,忽视人格培养,无法达到有效减少未成年人偏差行为和“育人”的目的。人是德育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德育要引导学生成为规范的社会人,还要具有高尚的心灵、美好的情感、健全的人格。但是,
长期以来由于学校德育和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混在一起,使我们倾向于以政治教育标准来衡量德育的成绩,用思想政治教育目标代替了思想道德教育目标。在升学或者就业压力之下,学校德育经常以德育课分数衡量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水平,无暇顾及未成年人道德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缺乏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科学的评价标准。在实践中,学校德育工作的重心往往放在规范学生行为和校纪校规的教育上,在管理上层层把关,把学生置于形式主义的管理网中,对照相应的《守则》《规范》,给学生的道德行为贴上量化的标准,把培养出严格遵守规范的“乖学生”当作了教育的最终目的。至于如何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特征和认知规律,培养其高尚的情操,健全的人格则很少关注。只满足于抓外部行为管理,忽视人本的道德内化的做法,使德育成了单向的行为训练和单纯的行为管理,使未成年人往往为了获得某些好处而做出符合“规则”的行为,甚至形成急功近利、口是心非的人格缺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心理和行为能力的形成。
二
那么,怎样提高学校德育的有效性,实现对未成年人偏差行为的预防和矫治呢?
第一,加强学校德育的人本理念,提高教育者综合素质,尤其是心理疏导能力。教育者是教育过程的主导因素,其综合素质和教育理念直接影响着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效果。政治思想过硬、职业道德修养深厚、专业知识扎实是对教育者的基本要求。要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还必须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今天的未成年人具有强烈的个体意识和个性差异,要研究他们的特性,激发其潜能,引导其顺利实现社会化,成为具有基本道德素养的社会人,教育者就必须关注未成年人的道德需要,依据他们智力和性格的差异,采用不同的德育内容和方法。同时,面对频发的导致偏差行为的心理问题,现代社会赋予了教育者新的角色——未成年人的“心理保健医生”,这就要求教育者不断健全自身素质,确立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识。除了学习相关的心理知识与技能,教育者还要特别关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心理需求,学会洞悉其偏差行为背后的心理动因,并根据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运用沟通、聆听等心理辅导技巧疏导他们的情绪,解决他们的心理问题。心理的健康程度直接制约着未成年人能够达到的道德水平,以及未成年人偏差行为发生的几率。而目前的学校德育中忽视了关于个人成长的教育,德育过程中缺失了对受教育者心理活动的关注,这造成了学校德育工作的许多盲点和误区,更迫切呼唤以人为本的各种心理健康教育对学校德育体系的充实。
第二,贴近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丰富学校德育内容,推动道德教育的生活化。德育内容是德育活动所要传授的价值与规范。根据日常生活中的现实问题设置德育内容,容易引起未成年人的共鸣,有利于增强德育的实效性。其一,大力开展生命道德教育。“生命化教育是在生命的视野中,对教育本质的一种重新理解和界定。生命教育主要是教人认识生命、保护生命、珍爱生命、欣赏生命,探索生命的意义,实现生命价值的活动。”〔1〕通过生命教育,可以树立未成年人珍惜和尊重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态度,减少和避免自杀和虐待他人等偏差行为,帮助其正确地对待生活中的挫折和危机,在人格上获得全面发展。其二,加强未成年人良好习惯的养成教育。心理学研究发现,8-14岁是培养道德行为习惯的最佳期。对于这个时期的未成年人,从培养行为习惯开始进行道德教育,不失为一条科学的途径。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能使品德从内心出发,不走弯路而达到高境界。因此,是否能够在生活中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成为衡量德育效果的真正标准。其三,注重未成年人个性发展的教育。学校教育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个性和差异性,不用教条的统一目标评价他们,针对每个人的优势和弱势,为他们提供多元发展途径,让他们真实感到个人存在的价值,从而增加对自我和社会的认同,减少偏差行为的发生。
第三,坚持学校德育对未成年人的“价值引导”,引导其形成良好的自我教育能力。从实践上看,近几年我国的学校德育进行了改革,但传统灌输式道德教育方式的影响却根深蒂固,加之未成年人缺少自主的道德判断和独立做出道德选择的能力,如果教育者只鼓励其自由选择而不加以正面的积极引导,无异于放任自流,只能造成未成年人是非、善恶、美丑界限的模糊,最终陷于道德困境。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学校德育环境,学校德育在尊重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前提下,采用多种具体方法提供道德的“价值引导”,成为一种必然选择。苏霍姆林斯基在给教师的建议中说到:“只有能够激发学生去进行自我教育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2〕,促进学生的自我教育,就要关注学生的生活世界,把激发学生的道德需要作为起点,不断提升学生的道德层次,放手让学生在生活中进行探索式学习。此外,还要建立良好的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交往关系,提供良好的自我教育氛围。实现了自我教育才会有内心永恒的道德法则,未成年阶段是培养人的自我教育能力和个性得以全面发展的黄金时代。教育者应把操作性强的合理的德育考核放在首位,唤起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促进他们的自我教育,变“他律”为“自律”,有效切断偏差行为乃至犯罪行为产生的途径。
[参考文献]
成年人的心理疏导范文2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改进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5-122 -02
一、Z市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概况
截止2016年9月25日,Z市在册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共11名,占社区服刑人员总数的0.7%。Z市自2005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时,充分考虑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身心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Z市充分发挥“五老”志愿者的帮扶作用,“五老”志愿者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结对帮扶实现了全覆盖。多个司法所陆续制定了《社区矫正结构化方案》,从制度层面约束矫正犯。坚持个性化矫正方案,并因案施矫。单独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实行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进行社区矫正,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矫正档案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并单独存放,做到一人一案。同时注重教育矫正的联动性。与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总工会等部门相配合。其次,针对未成年人易于感化的特点,侧重教育和感化,尤其是加强心理矫正。定期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同时也注重培养他们正确的劳动态度和观念,联合人社和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同时为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尽可能提供就业岗位,截止目前,全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已经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各类培训300余人次,提供就业岗位200多个。可见10年来,Z市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很多成果。但是同时一部分问题也显现出来,在此笔者提出一些改进建议,以期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有所裨益。
二、有关Z市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增设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
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都没有发育成熟,社会经验和认知能力远低于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① 如果对未成年人采取一般矫正措施,可能会产生不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的情况,反而容易使未成年人产生或加重消极、颓废甚至抵制矫正的心理,阻碍着挽救工作的顺利进行。反之,结合未成年人的心理,实施矫正,会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Z市虽然已经采取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进行社区矫正,针对未成年犯特点制定方案,但是在项目设置上与成年犯并无不同。可以借鉴转向项目如养育之家(Foster Home)、小M之家(Group Home)、替代性学校(Alternative School)、日处遇项目(Day Treatment Program)、家庭转向计划(Family-Oriented Diversion Program),为犯罪未成年人提供类似家庭的环境,在家庭中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情感,对他们提供个别化的关心、爱护。②
(二)建立矫正效果评估测量体系
不同的未成年犯,其主观恶性不同,统筹划一的矫正模式虽然有利于公平公正,利于整体上对矫正人员进行管理,但是客观上也存在不能满足某些个案需求的情况,一些心理上急需大量投入的个案,在一般的标准化矫治过程中,并不能达到良好的矫正效果,甚至存在个案到解矫后亦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从表面上看司法所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了自己的矫正工作,但是对于特殊个体而言并没有达到矫治的效果。
建立科学的矫正效果评估测量体系,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效果实时进行测量,对于一般的未成年犯要求达到普通标准,对于严重心理问题或者其他问题的未成年犯,由科学评估得出结论,进行个案疏导,加强多次进行相关辅导、矫正工作,确保达到矫治效果。未成年犯这一特殊群体,在本质上处于弱势,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与辨别是非的判断能力,同时也不具有对自己行为进行自我矫正、自我疗愈的能力,鉴于这一年龄阶段,个别未成年犯会主动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求助进行个案疏导,但是并不是每个未成年犯个体都会寻求解决路径。需要建立矫正效果评估测量体系,以期未成年犯达到最低标准,对有严重问题的未成年犯进行个案矫正计划定制。
(三)劳动矫正制度改革
未成年犯进行劳动矫正的过程中,仅有1/4的时间是由司法所统一组织实施进行,对未成年犯的思想检查仍然停留在定期约谈与书面汇报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这种方法极易流于形式。对于劳动矫正,司法所可以与社区进行更多沟通,引导社区之间进行合作,不仅仅停留在社区与司法所之间的不定期汇报中,可进行机动流转,使各个社区分别于不同时间段提供劳动岗位,或者组织劳动。在劳动矫正实施过程中,同时限制社区的权力,注重保护在矫未成年犯的隐私,注重劳动参与的过程,而弱化“未成年犯”这一标签。形式上,丰富劳动矫正的形式,增设更多具有人文关怀性质的劳动项目,促进未成年犯在劳动矫正的过程中同时实现心理矫正的部分作用。
(四)建立未成年犯的后续追踪制度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型的刑罚执行模式,旨在依法对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监查、管教、矫治等项目,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形成健康的心理从而能够回归社会。我国社区矫正由司法所负责进行,在一定的刑罚期限内对未成年犯实行矫治,但是未成年犯作为一个特殊的个体,具有着与成年犯不同的特征,未成年犯能否很好地回归社会,很好地回归校园,对未成年犯一生的影响十分巨大。而多数未成年犯并不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矫正是否只是流于形式,矫正是否已经达到效果,矫正行为对未成年犯是否真的已经有了深刻的影响,使未成年犯能克服外在犯罪诱因,不重犯,同时也不出现其他违法行为,并且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仍然需要我们的关注。在不侵犯未成年犯隐私与不影响未成年犯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合理的进行后续追踪,在一段时期内,与未成年犯所在社区、学校合作,沟通,了解解矫未成年犯的现状。虽然在现行制度体系下,并未涵盖此项工作,且实施具有一定难度,但是其带来的社会效益十分巨大,将对预防未成年犯重犯,并且为现阶段的矫正工作提供借鉴。
三、结语
2016年12月1日《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十五条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做出初步规定,“监督管理应当与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分开进行”“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年龄、心理特点和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发展的矫正措施”。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把握实施措施的合理性,具体项目如何开展,能否落实,仍需我们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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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的心理疏导范文3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特点 预防
未成年人是我国未来社会发展的基础,在我国经济转型阶段,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这包括一定的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但从本质上看还是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对新时期下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及心理进行分析,预防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文从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出发,论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并详尽的分析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措施。
1.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一个特定群体,其违法行为也具备一定的特点和共性,科学认识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可以有效的遏制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
1.1犯罪年龄偏低
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有逐步增加的趋势,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达到了8万多名,而2011年犯罪人数下降到6万多名,近两年犯罪人数又有所增长,并呈现出年龄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的倾向,需要社会给予关注。一般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14岁到16岁之间,这主要是由于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行为情绪化、心理抗压能力弱,事非观念淡薄,加之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促使低龄化犯罪逐年增多。
1.2犯罪形式团伙化
近几年,未成年人的犯罪形式逐步转变,由原来的单一犯罪转向团伙化犯罪,在人数上以3到5人为基础,较大的团伙能够达到10人以上,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斗殴、抢劫、盗窃、、敲诈勒索,并且犯罪动机上具备突发性,多数的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初都没有考虑到后果,作案时没有细致的准备,往往是因某种特定事件的发生而诱发犯罪,有时特定的情境刺激会引发多名未成年人情绪上的共鸣,进而形成了团伙犯罪。
1.3犯罪手段智能化
未成年人犯罪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也承现出智能化的特征,在犯罪行为上未成年人也采取了踩点跟踪,寻找作案时机,使用现代化工具等手段,并且能够利用信息工具进行快速联系和快速逃逸,案发后手机交流分散潜逃,有的未成年人还会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如:网上诈骗、银行卡盗取等。
1.4犯罪时间突发化
未成年人犯罪由于思想认识不清、情感空乏,比较容易受外界环境的诱惑和刺激,当未成年人的思维达到这种程度时,实施犯罪的机率往往是不受控制的,同时也是突发性的,为了一时刺激或冒险而作出了犯罪行为。从另一个角度看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往往不具备特定的动机和目标,几个人集中在一起只要有人提议,往往不加思考结伙作案,犯罪时间具备突发性。
2.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2.1家庭教育的缺失
未成年人犯罪有相当一部分因素来源于家庭。父母是孩子的老师和朋友,在家庭环境下孩子应从父母身上学到早期的人生经验,而家长在这方面往往不太关注,教育方法单一,溺爱现象严重,促使未成年人走向了犯罪道路,同时有些家长对孩子的课余生活疏于管理,引发了孩子过早的接触社会,形成了不良的思想。
2.2学校教育偏差
未成年人在校学习过程中,学校只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而对孩子的思想及品德没有进行正确的引导,造成学校只重智育而轻德育的现象,这使得相当一部分学习成绩一般的学生对学习产生了厌烦感,最终把精力都放到了课外活动中,逃学、撒谎、打架现象严重,并且通过课外时间接触到了社会的不良人员,引发了犯罪。
2.3不良因素的影响
这里所指的不良因素,主要是指社会信息传播过程中一些不健康的信息,其对未成年人的诱惑是非常大的,而未成年人正处在心理和生理发育成长阶段,缺乏辨别是非和善恶的能力,而自我表现力和自尊心又较强,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引诱,逐步走向犯罪道路。
3.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措施
3.1强化家庭监管
未成年人犯罪70%都是因为家庭教育因素引发的,所以家庭教育对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在家庭教育中,家长既要关心孩子的身体健康也要关心孩子的心理健康,培养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强化父母与孩子的交流,尤其是交流的方式和方法一定要有策略,选择孩子能够理解认同的方式进行交流。同时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关注孩子的思想动态,及时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和习惯。
3.2改进学校的教育机制
未成年人在学校所处的时间最长,学校一定要强化未成年人的德育教育。在学校学习中,校方应制订出相应的法制课程和德育课程,通过讲解、参观、交流,来让学生了解未成年人犯罪,以唤起学生对自我行为的反思,同时开设心理辅导课,帮助心理有问题的学生,以此来完善学生的心理健康,促使学生的心理问题得到及时的疏导与矫治,这无形中就减少了未成年人犯罪机率的发生。
3.3优化社会环境
未成年人犯罪多数是因社会环境造成的,所以要想从根本上杜绝未成年人犯罪除了主观强化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外,还要优化社会环境,如果社会上没有不良的环境,未成年人就不会产生犯罪,所以在优化社会上一定要以公安、文化、国土、城建等单位为基础,进行联合的整治和监管,如:游戏厅、录像厅、网吧、台球室、歌舞厅、KTV等,这类场所在学校附近的分布一定要有适当的限制,不健康或违法的一定要取缔。社会主管部门还要尽可能多建立一些以科技、文学、健身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场所,把青少年的闲散精力和时间吸引到对身心有益的正当活动中来。
参考文献:
[1]孔维钊.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缺陷[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1):01-03.
[2][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成年人的心理疏导范文4
一、当前我市未成年人上网的现状调查
在调研中,我们首先对全市1232名中小学生以及486名家长和老师进行了关于“互联网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问卷调查。从调查结果来看,我市未成年人上网现象十分普遍,约有90%以上的未成年人都有过上网经历,其中选择将上网作为主要课余活动的学生占到了34.9%。可以说,网络已经与我们的未成年人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毋庸置疑,网络平台的开放性和便捷性,网络内容的多样性和广泛性,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广阔的视野,创造了学习的机会,对于促进未成年人成长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我市未成年人上网的现状令人担忧,特别是部分未成年人沉溺网络不能自拔的问题极大地危害到他们自身的健康成长。具体表现为:
1、痴迷游戏,荒废正常学业。据调查,我市未成年人上网最主要的目的是玩游戏。从国家的统计分析来看,未成年人上网玩游戏人数占到总上网人数的70%以上。通过问卷调查结果得知,我市也有近半数的未成年人选择玩游戏作为上网的主要目的。而且他们上网玩游戏的时间普遍较长,一般都在数小时以上,有的甚至几天几夜。在我们调研座谈会上,老师们普遍反映,在校学生逃课上网和就寝后攀爬围墙外出上网的现象几乎每所学校、每个班级都有发生。学生痴迷网络游戏的直接后果是,正常学业的荒废,学习成绩的滑坡,家长老师的批评。在问卷调查中,13.4%的学生承认有过因上网而逃课的经历,51.1%的学生承认沉迷上网会使学习成绩有所下降。暗访中,我们观察从网吧走出来的少年,看到他们游离的眼神、疲惫的身躯、痴迷的表情,可以想象到底还有多少精力去投入学习。
2、迷恋聊天,逃避现实生活。据调查,69.7%的上网学生都喜欢qq聊天,而且聊天对象基本是异性网友,他们认为网上聊天有现实生活中找不到的“乐趣”。我市一名初三女生坦言,非常喜欢上网聊天,异性网友很愿意和自己聊天,不用担心别人知道,没有拘束。座谈的专家分析:痴迷网络聊天的未成年人源自于对虚拟网络世界的好奇心和对现实自我缺乏自信心,尤其是在校学生学习任务重、压力大、生活单调,易被虚幻的世界所迷惑,寻求通过上网缓解压力,寄托对感情的憧憬和依赖。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痴迷网络聊天往往是在现实中感觉压抑、感到自卑的那部分未成年人,他们因为想逃避现实而迷恋网络,因为迷恋网络而更加逃避现实。部分未成年人在迷上网络聊天后,开始在现实生活中变得沉默寡言,性格孤僻,处处逃避。
3、沉溺网络,影响身心健康。问卷调查中,有51.1%的家长和59.7%的老师认为学生过多上网将影响身心健康,有21.9%的上网学生曾将家里给的早点、午餐钱省下饿着肚子泡网吧。我们还看到,有的孩子痴迷上网,吃饭睡觉的正常生活节奏被打乱;有的孩子长时期集中注意力玩游戏,消耗大量精力,视力明显下降;有的网吧卫生条件极差,烟雾缭绕,环境堪忧。这些都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直接的伤害。心理学家还指出,沉迷于网络的未成年人,大多会出现性情孤僻、态度冷漠、是非不辨的倾向,轻者影响学习,重者致使心理扭曲和心理障碍。此外,在网吧里,各路人群混杂的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极大腐蚀和教唆作用,容易染上不良习气。
4、上网成瘾,诱发违法犯罪。随着网络盛行,青少年因迷恋上网而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急剧上升。据调查,我市今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92起,在雨湖区检察院去年审理的25件45人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80%以上是因为网络诱发。很多未成年人因无钱上网而去偷盗抢劫、勒索敲诈,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多则上千元,少则十几元。此外,上网的未成年人中有40%的浏览或误入过黄色网站,这类不良网站犹如精神,对于充满好奇、追求新奇、缺少辨别和自控能力的青春期少年充满诱惑和毒害,严重的能导致他们人格扭曲,追求低级的精神生活,导致暴力犯罪和性犯罪。
种种现状表明,在当前未成年人上网明显缺乏正确引导和有效监管的状态下,其造成的负面影响日渐突出。长此以往,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将不堪设想。因此,针对当前未成年人上网的有关问题,我们必须深入分析、寻找根源、重拳出击,猛药狠治。
二、我市未成年人上网有关问题的原因分析
应当说,网络是柄“双刃剑”,既有利又有弊。那为什么从现状来看,是弊大于利,利的一面发挥不够,弊的一面却防控不足呢?我们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上网条件缺乏,未成年人上网需求难以满足。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的重要阶段,对网络世界表现出强烈好奇心是十分正常的,而且互联网是他们学习知识的重要窗口,因此,我们应当承认未成年人上网的正常需求是刚性的、合理的、应当努力满足的。但现实状况是:学生上网只有三种途径,即家庭、学校和社会。从家庭来看,31.5%的学生家庭缺乏基本上网条件,34.3%的学生家长纯粹的禁止学生上网;从学校来看,80%的学校每周仅开设一节电脑课,且基本不能联网;从社会来看,我市绿色网吧的建设刚刚起步,目前全市还只有5家不到300台电脑,远远不能满足全市未成年人上网的巨大需求。在各种途径难以满足的情况下,许多未成年人怀着巨大的好奇心,选择了进入经营性网吧接触网络,从而滋生了一系列问题。
2、网吧监管缺位,未成年人上网行为难以规范。在调研中,大家是有一点共识的。那就是由于缺乏自制能力,未成年人的上网行为是必须从时间、空间和
内容上加以监控的。未成年人在家和学校的上网行为自然容易监督,但在经营性网吧的上网行为则成了死角,成了空白。目前,我市登记注册营业性网吧520家,其中湘潭市区176家,禁止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是对他们的明确要求,但由于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我市经营性网吧普遍存在接纳未成年人的现象。据统计,近80%的初中学生都进过网吧上网,有43.1%的受访对象认为当前我市网吧管理情况很不理想,有90%的人认为对我市网吧加强规范管理迫在眉睫。调研组也特地暗访了市区7个网吧,均不同程度有未成年人上网现象,有家网吧内同时在上网的未成年人竟多达13人。目前,我们相关部门对网吧规定了身份登记制度和查处罚款制度,但这些都流于形式,监管没做到长期化、常态化,处罚力度偏小,震慑作用不大。
3、教育疏导缺失,未成年人上网习惯难以养成。健康科学的上网习惯是保证未成年人既享受网络便利又规避网络危害的重要条件。而孩子的健康上网习惯要靠平时的教育疏导来养成。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无论家庭、学校,还是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疏导依旧做得很不够。据调查,有41.5%的学生认为老师和学校很少对自己上网进行具体指导,有52.6%的学生认为家长很少对自己上网进行具体指导,有26.7%的家长不允许孩子上网。特别是部分家长只懂限制子女上网,缺乏与孩子进行有效沟通,一味地禁止反而造成未成年人的叛逆心理。学校在应试教育的体制下,过多地强调了学生的学习成绩,对孩子们的心理疏导和行为引导缺乏应有的重视。从社会层面来讲,我市可供未成年人活动的专门场所严重不足,唯一的市青少年宫也已硬件落后,投入严重不足。而且,目前能够让全市未成年人参加的积极向上的社会实践活动还不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活动仍有待进一步重视和加强。
4、沟通协作缺少,未成年人上网保护难以奏效。在调研中,我们每次座谈会都开得异常热烈,职能部门、学校和家长等各方代表都谈及对未成年人上网的关切和所做出的努力,但不难发现,在真正落实到解决具体问题时,大家却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沟通,互不理解的问题。例如工商、文化、公安等主管部门之间联合行动少,各自为政多,对违规网吧取证艰难,处罚难以落实;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也缺少沟通,在教育引导上步调不一致、态度难统一,在上网时段的监管上出现盲区,甚至职责上还相互推诿;家长、老师与学生之间缺乏用心沟通,监护人一味地禁止导致效果适得其反;社会监督也没有形成合力,宣传和认识不够致使社会群众对网吧的相关法规知之甚少,不知道投诉的方法和渠道,群众的力量没有得到最大发挥。总的来说,由于缺乏有效的平台,多股保护未成年人安全上网的力量依然相对分散,未能形成合力,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三、我市未成年人上网有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如何文明地使用和把握网络这把“双刃剑”,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的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寻求解决良策。我们建议坚持“疏堵结合、趋利避害、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要继续大力推进绿色网吧建设。要巩固推广当前我市新建“绿色网吧”的有效成果和成功经验,建议由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牵头,通过加大政府资金投入、争取社会力量支持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迅速新建一批真正安全、健康的绿色网吧,力争使绿色网吧覆盖到我市城乡各个角落,延伸到我市每个未成年人身边。同时,要在全市中小学生和家长中加大对绿色网吧的宣传力度,让他们知晓绿色网吧,了解绿色网吧,分享绿色网吧,扩大绿色网吧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为未成年人上网问题畅通“疏”的渠道。要探索绿色网吧和未成年人网脉工程的共建共享模式,依托绿色网吧的硬件优势、网脉工程的技术优势,实现资源的相互整合,优势的相互利用,效果的相互促进。
2、要加大对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的治理力度。要在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切合我市实际的有效治理模式。一是要以专项行动整治。要打破目前谁审批谁执法的模式,建议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老师、家长群众代表为主体,制定长期的专项整治方案,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行动,对发现的“黑网吧”以及接纳未成年人的经营性网吧,责成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处罚,改变目前这种多头管理却又难以到位的尴尬局面。建议将20__年列为网吧专项整治年。二是要以技术手段控制。要严格督查落实上网身份证登记制度,学习外地成功经验,在所有网吧安装有关技术防范设备,并杜绝利用网吧经营电子游戏,采取撤消电脑主机磁盘复制功能的作法,确保非健康资讯不通过电子介质进行传播。三是要以制度建设保证。要严格经营性网吧审批制度,无论是否有违规网吧取缔,原则上不再新审批网吧项目;要建立网吧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引导经营者树立守法经营的理念;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罚制度,对查处的违规网吧名称、地址、违规行为以及处罚依据和结果及时公示;要有奖举报制度,公布监督电话,方便群众监督。要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对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
3、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回归现实生活。未成年人现实生活的空虚是导致他们沉迷虚拟世界的重要原因。因此,全社会都应当从各个层面、各个角度来围绕我们的未成年人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用现实生活吸引和凝聚他们的注意力和精力。学校要利用主题班会、讲座、座谈会和讨论会等形式引导未成年人正确认识网络的利与弊,特别是要有计划地组织中小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外活动。由于参与者都是同学,校外活动是孩子们最喜爱的活动形式。建议教育部门对校外活动的开展做出规定,纳入对学校考评的重要内容,以便让孩子在繁忙的学习之余,能体验真实的生活情感,热爱现实生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家长要与爱上网的孩子多沟通、多探讨,尽量提供家里上网的条件,积极发挥网络的正面作用,用孩子能够接受的方式引导孩子安全上网、健康上网,同时要多陪同孩子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例如共同参加志愿服务,共同参加体育锻炼等等,努力培养孩子健康的生活情趣
。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共青团、教育、文化等部门要开展面向更多孩子、更多形式、更多内容的活动,丰富孩子们的实践生活。要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建设,为我市未成年人社会实践活动创造更好的条件。
成年人的心理疏导范文5
关键词:未成年;急性酒精中毒;急救;心理护理
【中图分类号】R4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2-0157-01
急性酒精中毒患者多见于青壮年[1,2]。近年来,饮酒人数逐年增多,年龄也日趋年轻化,其中18岁以下未成年饮酒患者有逐年上升的趋势[3]。我院急诊科2008年8月~2011年7月共收治急性酒精中毒未成年患者7例,经洗胃(催吐)、催醒、护胃及补液等急救治疗,配合对症心理护理,取得较好的效果。现将体会报告如下。
1.1一般资料:未成年患者共7例,其中男性5例,女性2例;平均年龄(16.5±1)岁;饮酒由聚会引起4例,个人情感问题2例,家庭矛盾1例。在校学生3例,打工者2例,待业者2例。发病时间均为晚饭后,就诊时间为20分钟至3小时。就诊前均有一次性啤酒或白酒饮用史。临床表现:2名轻度中毒者表现为神志清醒,兴奋多语,面色潮红,头晕、头痛、呕吐;5名中重度中毒表现为步履蹒跚、共济失调,昏睡或昏迷,血压降低、皮肤湿冷、瞳孔散大、呼吸减慢,3名大小便失禁。其中3例中重度患者,饮酒量为12度啤酒1瓶以下,对酒精耐受度明显低于成年人。
1.2抢救治疗及护理方法:采用吸氧,催吐,洗胃,纳络酮催醒及基础治疗,同时进行对症心理护理。以焦虑自评表(SAS)对比患者苏醒后和出院前各评价一次,以资比较。
1.2.1保持呼吸道通畅:给予低中流量吸氧,平卧头偏向一侧,及时清除呕吐物及呼吸道分泌物, 将头偏向一侧以防呕吐物吸入气管及舌后坠引起窒息。
1.2.2迅速建立静脉通道,根据医嘱用药:纳络酮是目前治疗急性酒精中毒的首选药,对轻度中毒者给予纳络酮0.4~0.8mg加10%葡萄糖250ml快速静滴,平均清醒时间为30分钟。重度中毒者纳络酮0.8mg加5%葡萄糖20ml静注,0.8~1.2mg加入5%葡萄糖维持至清醒,平均清醒的时间为4~6小时。纠正水、电解质及酸碱失衡,利尿抑酸。
1.2.3催吐或洗胃:压舌板按压舌根部催吐,饮酒量多且未过2小时则洗胃,注意观察胃内容物的量和性状及颜色,分辨有无胃黏膜损伤情况。
1.2.4保证安全、加强护理巡视:对兴奋期、共济失调期急性酒精中毒患者应清除地面、通道等环境的障碍物;使用床栏,必要时使用约束带,防止发生跌倒或坠床,输液肢体给予制动,防止他伤或自伤。对昏睡期有沉睡、昏迷的急性酒精中毒患者,应保持气道通畅,;随时观察意识状况和眼征变化,有摔伤史及颅脑疾病史,2小时以上还未清醒者,行头颅CT检查,避免漏诊,延误治疗。
1.2.5对症心理护理,因势利导:未成年人的情绪是强烈而不稳定的,急性酒精中毒起因于患者心理不成熟,认为喝酒能消除烦恼,证明自己的能力,减轻孤独、自卑、失败等失意的心理因素,减轻压力。护理人员在患者清醒后,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交流,指出酗酒对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不利。对聚会醉酒者应加强青少年健康心理教育,强调酗酒的坏处,以及其可能引发的不良社会后果。对后两者要注意语气,态度,语速,不能一味指责患者,避免矛盾激化,尽量解除患者的思想症结,增进相互理解,与患者谈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提出诚恳的建议,帮助患者渡过情绪的低谷,取得治疗和护理的配合,引导正确的处事态度。要多关心同情,要循循善诱,耐心疏导[4]。
2结果
7例未成年急性酒精中毒患者,通过常规的抢救方法和积极的护理治疗后,加以对症的心理护理治疗,均取得了教好的效果。苏醒后均积极配合治疗,康复出院。患者苏醒后焦虑自评表的得分是平均47.33,出院前的得分是32.50分,效果明显。
3护理体会
在抢救未成年急性酒精中毒患者时应注意:①纳诺酮禁用于对该药物过敏的患者,静注该药物时应备抗过敏药物。②原有肝脏疾病及肾功不全者慎用。③过往有消化道溃疡或胃出血者禁洗胃。
过往大家对急性酒精中毒患者的抢救和治疗仅局限于药物和常规护理。对未成年人的酗酒行为和心理也存在不理解和片面的认识。掌握未成年人的心理,在抢救和治疗过程中,正确地引导和劝戒,才能收到比单一药物治疗更好的效果。同时,未成年人应该自觉禁酒,采取健康的生活方式。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管理。同时应加强社会监督,不得向未成年人兜售酒类商品,切断未成年人酗酒的源头。
参考文献
[1]傅利军, 黄朝辉, 屠春雨, 等. 绍兴市青少年危害健康行为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 中国学校卫生, 2010, (12): 1417-1419
[2]石峰. 纳洛酮治疗青年急性酒精中毒后意识障碍20例分析[J]. 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 2010, (12): 94-95
成年人的心理疏导范文6
当前未成年犯罪的动向和特征
1、犯罪数量处于增长态势且呈低龄化趋势。未成年犯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无业闲散未成年人和学生犯罪占较高比例。共同犯罪现象比较普遍,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有相当大比例。未成年犯弑亲案增多,折射出一部分“90后”未成年人思维偏执。
2、经济发展迅猛、外来人口集聚的城郊结合部或新兴城镇的未成年人犯罪较多,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于侵犯财产、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抢劫和盗窃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0%—80%之间。
3、大多数未成年犯是由于沉迷网络和接触网络不良信息而犯罪,网上邀约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新动向。逃学旷课、接触不良少年、夜不归宿和离家出走是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带有普遍性的前兆;家庭残缺和家庭教育缺位使一些未成年人在犯罪前有不良行为时缺少及时有效的教育引导。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路径
·提升恢复性司法理念,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彻始终
预防和减少犯罪,修复遭受损害的社会关系,是法律监督职能向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延伸的价值取向,同时也要求检察机关创新执法方式,在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点,完善未成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修改后刑诉法将未成年人犯罪作为特别程序单独确定,也强调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中,为了切实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就必须做到“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既要避免不教而罚,也要防止不教而宽,将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与办案工作向结合起来,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承前启后的优势,将教育挽救工作贯穿于刑事检察工作的始终。比如在讯问过程中,通过解释法律对涉罪未成人进行疏导,让其明白自己错误在哪,让其受到教育,得到感化;在庭审过程中,通过规劝启示的引导,让其认罪悔罪,痛改前非;在帮教过程中,以矫正指引为重点,对其进行人生价值教育,帮助其重树信心,回归社会,切实做到以法警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切实教育、感化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同时在作出司法处理决定或制裁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情节和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依法行使司法裁量权,选择最有利于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处理方式,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化司法处遇,既要避免过分强调刑罚的作用,也要防止将必要的刑罚与教育挽救对立起来。
·抓好对接,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一体化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形成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合力。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的宗旨仍然是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最终回归社会,恢复社会应有秩序。因此,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批捕、、诉讼监督和预防无缝衔接工作,促进建立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和预防犯罪机制是该项工作的核心环节。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工作模式,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是人员的优化配置。挑选那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理论基础好的而且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善于做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经验的检察官,去从事批捕、、诉讼监督和预防工作。
其次是强化程序间的连续性。建立该工作模式之后,检察官在审查批捕阶段就已经比较熟悉案情,对于一些并不复杂的案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对批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快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而在审查阶段,检察官可以省去不必要的重复工作,尽快结案,移送法院,同时建议法院尽快做出判决,以缩短未成年犯罪人在看守所羁押的期限;对判处缓刑或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犯罪人以及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检察官对其跟踪回访帮教,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防止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重蹈覆辙。
最后是加强对办案检察官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因为该项无缝衔接工作模式有其特殊性,办案检察官的工作从头到尾都是一人操办,为了防止出现的现象发生,就要建立对办案检察官的内外部监督机制,实行阳光执法。
·落实前科封存制度,消除“标签”效应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之所以设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为了让未成年犯罪人更好的回归社会。前科本身附设了一种“标签”效应,使未成年人长期遭受来自司法和社会的负面评价,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导致为实现未成年犯罪人的司法矫治和社会回归的目标束之高阁。将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封存,有利于弱化其“标签”心理,使其重获生活的勇气和信心,更好地回归社会、防止再犯;有利于其更好的就业、升学和促进家庭亲属关系的和睦。
延伸检察职能,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利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机制
通过对未成年人发案基本情况、案发原因、犯罪规律的调研分析,总结未成年人犯罪规律,归纳预防要点,发现社会管理薄弱之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同时,从未成年人犯罪及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件入手,反映突出的社会问题,提出有效建议。
·开展法制宣传进校区、社区,推动社会维权力量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