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范文1
(一)基本情况
1、参与问卷调查居民基本情况。参与问卷调查的男女人数比例相差不大,而接受问卷的人群中,婚姻状况的分化较为明显,其中已婚占比86%,未婚占比14%。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对此类问卷感兴趣的人多为已婚人群,未婚人群参与问卷的积极性较低。
2、了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方式。调查显示,通过当地政府宣传了解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分别在对未领取养老金人群问卷调查中和在对已领取养老金人群调查中占比40%、64%,都是在了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方式中占比最高的。可知,山东省金乡县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很是重视,达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二)调查结果分析
1、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养老收支现状
(1)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据调查资料显示:2014年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048元。本次调查数据也显示,月收入在1,000~2,000元之间占比最高为38%,其次是2,000~3,000元和1,000元以下,分别占比24%、20%,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者只有18%。由此可知,山东省金乡县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县,著名的大蒜之乡,主要经济来源还是农业领域,所以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居民收入水平偏低。
(2)城镇居民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养老金情况。在对已经领取养老金人群进行调查中发现,34%被调查者反映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求需要养老金401~600元,其次是每月需要养老金201~400元和101~200元之间的各占比26%、22%。需要养老金600元以上者只占10%。这是由于山东省金乡县属于北方县域城镇,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物价也比较低,所以老人每月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养老金水平主要在401~600元之间。
2、金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运行状况
(1)参保情况。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末山东省金乡县人口数为65万。而至2014年12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县已有38.3万人参保,约占总人口数的58.92%。在对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主要原因调查中,52%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原因是想等年龄大些再参加,有29%的被调查者是由于费用太高,缴不起费,还有19%的被调查者是觉得养老金太少,作用不大,所以没有参保。根据以上调查可知,大多数尚未参保者还是打算将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只是考虑到现在还年轻,想等到年龄大一些再参保。
(2)缴费情况。调查显示,大多数居民选择的每年缴费标准在100~300元之间,这部分人群占比38%,其次是选择301~500元的缴费标准,占比21%。根据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达到了315元。另外,对选择居民养老保险投保档次主要考虑的因素调查中,41%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考虑自身经济情况,31%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考虑政府补贴标准,其次有28%的被调查者表示主要考虑将来养老金数额。由此可见,虽然政府建立了多缴多得的缴费补助政策,但是并没有达到很好的激励作用,大多数居民在考虑自身经济情况下,仍是选择了较低的缴费标准。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现状的调查研究发现,我国“城居保”制度的实施使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养老问题得到了解决,使他们享受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但同时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需要我们予以重视并解决。
(一)缺乏激励机制,居民缴费水平低。
由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釆取自愿参保的方式,所以通过制度激励来引导居民参保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根据调查显示,在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激励政策的力度不够,没有充分起到鼓励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作用。
1、在制度设计时应注意鼓励和引导不同年龄段的参保对象。按《金乡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即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对连续缴费年限满16年不满20年、满20年不满25年、满25年及以上(不包括补缴年限)的参保人员,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每人每月分别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30元、40元。通过问卷调查以及个案访谈我们了解到,由于这一补助水平太低,对中青年居民吸引力不强。而且大部分年轻人并没有过早养老的意识,认为有闲置资金可以做理财投资,收益会更高于缴纳养老保险金。只要到了59周岁一次性补缴,即可得到一笔可观的收益。另外,货币具有时间价值,同样的钱,晚年再补缴明显比每年按时缴费获得微薄的政府对连续缴费的居民的补贴更“划算”。
2、地方政府补贴较少,并未达到相应的激励作用。已知县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参保人员选择500~1,500元5个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不低于3元的缴费补贴;选择1,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按照1,500元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但是调查显示,居民普遍认为这些微薄的补贴会因物价上涨、利率调整等影响而削弱了保障力度,使得参保者选择高档缴费的动力不足,普遍选择财政补贴比率高的低档缴费。所以,政府补贴并不能达到激励居民选择高缴费标准的目的,正如问卷调查显示,被调查者选择100~500元缴费标准的占比59%。
(二)养老金水平偏低,保障作用弱。
问卷调查显示,64%的已经领取养老金者反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养老金待遇低。另外,52%的未领取养老金者表示担心物价上涨,养老金贬值。根据山东省金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测算办法,一位参保人按照300元的年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15年,他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为(按照现时银行1年期利率3.25%计算,每年结算一次):75+(15×300+15×30+1183.05)÷139=119.12元。如果是按1,000元的年缴费标准计算,可得每月可领取养老金215.82元。而问卷调查显示,60%的居民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养老金为201~600元之间,只有22%的在101~200元之间。也就是说至少缴费标准在1,000元以上即每月领取215.82元以上的养老金才能满足大多数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根据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山东省金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达到了315元。问卷调查也显示,大多数居民在考虑自身经济情况下,选择每年缴费标准为100~300元之间,这部分人群占比38%,选择301~500元的缴费标准的占比21%,选择501~1000元缴费标准的仅占17%。所以大多数居民每月能领取的养老金金额是119.12元左右。而且在个案访谈中,居民普遍反映随着物价不断上涨,再加上老年人有可能出现重大疾病等状况,这些养老金是远远不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
(三)险种之间的衔接不配套。
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重复参保现象难以避免。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主要是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以及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都有所不同;二是跨省转移接续不便利。通过个案访谈了解到,目前山东省金乡县每年有大量外出务工人员,且多为跨省务工,每年也有很多人从外省转回社保。由于我国各省市目前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保障水平不一致,当在外务工并在当地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返乡办理省外养老保险转移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金额,不能转移统筹基金,从而影响了其待遇的发放水平。
三、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参保激励机制,提升缴费档次。
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山东省金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均缴费达到了315元。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也显示,有59%的被调查者选择了100~500元的缴费档次。由此可知,山东省金乡县城镇居民普遍倾向于选择较低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档次。对于低缴费档次的存在,从短期看,可能会减少政府财政的补贴支出,减轻政府财政的负担,但是从长远看,城乡居民缴费水平过低,则其年老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额同样较低,较低的养老金若不能保障其基本的养老需求,仍然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需要政府财政进行埋单支付。所以,一方面要通过政府舆论宣传等方式,让居民深入了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重要性,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居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多缴费,以便参保人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能保障其基本的养老需求;另一方面可加大对“多缴多补”“、长缴多补”政策的实施,目前山东省金乡县已经实施了这两种政策,但是根据调查显示,大多数居民反映补贴太少,不能起到实质性的帮补作用。因此,这样的补助力度还应该加大,鼓励城乡居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多缴费,从而实现参保人年老后领取的养老金能基本满足其基本养老需求。
(二)加强对养老基金的监管,提高支付水平。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核心,而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则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一是基金资金来源方面,山东省金乡县可以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良好衔接以后,引导社会资金、商业资金注入到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基金中,让个人账户基金组成多元化,从而更好地参与市场运行,应该在保证基金收入在通货膨胀率以上的情况下,最大化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二是基金监督方面,可以以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形式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资金进入个人账户—资金操作运营—养老基金发放等各方面多环节的进行监督管理,从而保证基金的正常运行;三是在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方面,可以有规划、多层次的管理,一方面以社会招标的方式竞选基金管理公司,让基金公司帮忙管理一部分的养老资金,一部分资金交由专业的投资公司操作,进而保证基金增值;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发行与城镇居民养老基金相关的债券,供地方养老保险购买,也可以将一部分资金投资稳健的股票。以多个方式将养老资金分流,通过多种渠道保证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的保值增值。
(三)做好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范文2
关键词:农业民办高校;养老保险;对策研究
1我国农业民办高校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现状
本文对我国农业民办高校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现状做以下几方面的阐述,具体包括缴费来源、缴费方式、参保意识三方面。
1.1缴费来源
现阶段公办院校在不断的发展,其办学条件也在不断提高,教师的待遇也有了极大地改变,这对农业民办高校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农业民办高校受到学员等因素的影响,办学难度不断加大,很多农业民办高校已经出现巨大资金缺口。
1.2缴费方式
教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是另一不稳定的因素。目前,部分省市的许多农业民办高校根据企业职工的费基,费率为教师缴纳养老保险,使得其在退休后拿到的退休金相比较公办教师少了许多,产生“同工不同酬”的现象,致使农业民办高校很难吸引到高精尖的专业人才,对农业民办高校师资力量的建设不利,更不利于农业民办高校科研等方面的进步,阻碍了农业民办高校更好的发展。
1.3参保意识
并且,现在农业民办高校为其教职员工缴纳的项目也不尽相同。一些农业民办高校只为其教职员工交养老、医疗、失业、工商、生育保险,另一些农业民办高校会选择必须要交的险种进行缴纳,更有甚者根本并不为教师交任何保险,只有少数的高校会为教师多缴纳住房公积金,而这些少数的高校之中还按照企、事业单位两种不同的标准来缴纳社会保障金。
2农业民办高校和公立院校养老保险制度差异比较
我国农业民办高校采用的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它是经过长期实践,并趋于成熟的养老保障体系。公立高校和农业民办高校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比较,分别是经费来源不同、参保范围和对象不同、待遇的计发方式不同、退休待遇不同。
2.1缴费来源的差异
公办高校的养老保险属于国家保障的模式,其资金来自于国家税收,实际支付的退休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虽然说这样的养老保险体系稳定、安全、教职员工无需操心,但是这种方式加重了政府财政的负担,随着养老保险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的财政压力将会越来越重。公立院校与农业民办高校的差异在于,公立院校有国家的扶持,而农业民办高校的资金不到位,许多农业民办高校根本无力缴纳养老保险。
2.2缴费方式的差异
我国公立院校的养老保险制度采用的是建国初期制定的统包型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就是国家保障,对其进行包揽,个人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家和公办高校统一为正式录用的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而且公立院校的教师组成相对简单,因此公立院校的缴费方式也相对简单。公办高校和农业民办高校的差异在于:公办高校实行国家统包形的养老保障体系,缴纳的社会保障金与教职员工的类别无关,而且教职员工的组成也相对简单,因此公办高校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相对统一;农业民办高校采用的是国家、组织和个人共同承担缴费义务,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障体系,而且农业民办高校教职员工的组成包括许多类,对每一类教职员工缴纳的标准都不尽相同,因此和公办高校相比,会出现缴费方式方面的差异。
2.3养老保险计算的差异
公办高校是根据工作人员进行计算,只要按时,按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就可以获得养老保险的各种权利,享受缴纳养老保险的益处,与其实际缴费金额,缴费时长并无关联。具体计发办法是: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按照正常计算,所处职位的待遇和所处级别的津贴根据相关比例发放。其中,工龄满20年的,相关比例为75%,并且每增加1年,比例相应增加1%,工龄满35年的,相关比例为95%。公办高校和农业民办高校的差异在于:公办高校的养老保险金与其教职员工的工作年限等因素有关,而农业民办高校的养老保险金更多的与缴费比率有关。过高的缴费率只会成为农业民办高校的负担,只会一点点消磨农业民办高校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这更加重了农业民办高校的财政负担,而且农业民办高校缴纳的养老保险的比例特别大,很多农业民办高校根本无能为力。目前国家的养老保险需缴纳的费率较高,使大部分农业民办高校都望尘莫及,无力缴纳。
2.4高校的参保意识差异
公办高校退休金与工作年限相关,与缴费多少并无关联,退休金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和级别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组成。公办院校教职员工的工龄不断的增长,再加上计发比例远高于农业民办高校的计发比例,因此公办高校教职员工的退休待遇远高于农业民办高校的。而且公办高校的教职员工会享受国家其他的一系列的津补贴,甚至还有单位自行发放的奖励,因此退休金额特别丰厚。公办高校和农业民办高校的差异在于:公立院校全员参保,而许多农业民办高校的领导只注重眼前的利益,认为为高校教职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是在浪费钱财,没有想过现在缴纳养老保险,以后教职员工退休后会得到很好的保障,自身的财政压力会减缓不少。他们只看重短时间内的得失,没有想到对未来发展的作用。致使公立院校、农业民办高校在参保意识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3对我国农业民办高校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升策略
本文从四个方面对农业民办高校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出提升的策略,分别是改革农业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将公平与绩效结合起来、建立合理的养老保险缴费机制、广泛深入宣传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各农业民办高校、教师参保的意识。
3.1改革农业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制度
3.1.1注重预算的控制,严格把关收支情况。财务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环是预算的控制,有效的预算机制可以减少农业民办高校一大笔不应该花费的基金,对农业民办高校财务的管理有重要的作用。农业民办高校应当参照公办高校的预算机制的例子,完善自身的预算方案。3.1.2采用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公立院校依靠国家对其进行资助来维持,还通过收取学生学费来筹备资金,农业民办高校可以从国家获取一定项目经费,或者少数补贴。因此农业民办高校更应该广泛的、从多种途径来来筹集所需要的资金,来解决自身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3.1.3增加科研收入,研发新产品。科研的收入包括科研所得经费与科研成果转让收入的总称,它是支撑农业民办高校科学研究,增强农业民办高校科研能力的重要内容。农业民办高校应当多与科研院、多与企业联系,研发出当下需要的新产品,并且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相互转化,这样不仅解决了社会需求,还提高了农业民办高校的知名度,最主要的是为农业民办高校自身争取到了一笔可观的收入,减缓农业民办高校的财政压力。
3.2将公平与绩效结合起来
农业民办高校应该制定合适的制度,使退休人员的收入公平合理,不会因为是高职称,高资历的老员工,退休的福利待遇就多出好多。而效率则是指通过对制度进行合理的设计,调动包括聘任制教职员工在内的不同等级的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体现出不同群体间福利待遇的巨大差距。既要注重公平也要注重效率,不能由于特别重视公平却降低农业民办高校教师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不可以使不同群体之间的待遇差距太悬殊。农业民办高校应当将公平与效率有机的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险制度。
3.3建立恰当的养老保险缴费体系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将缴费机制设计得不合理,例如较高的缴费率已经达到了农业民办高校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这加重了农业民办高校和各位教师的负担,使逃缴、欠缴现象日益严重。如果农业民办高校的养老金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管理的政策,根据教师的工资水平、高校的收益情况,对不同农业民办高校养老保险的社会缴费率设置不同的缴费档位,由教师自己选择缴费档次。这样既可以提高教职员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热情,又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国家的财政负担,健全农业民办高校的养老保险制度,使其能够持续正常的发展。
3.4广泛持续宣扬养老保障体系,提高参保者的参保意识
各农业民办高校的教职工都是知识分子,他们对事物有自己的认识,想要让他们认同并参与其中,就一定要扩大宣传的力度,提高其参保意识,让他们尽快加入到养老保险缴纳的大军中来。要多通过宣传单、横幅标语、印发普及养老保险知识的资料等方式,让广大农业民办高校的教职工了解养老保险,接纳养老保险。政府还要进一步提高宣传的力度,让全民参与进来,消除他们之前的担忧,让大家积极参加养老保险缴纳的大军中来。
结束语
养老保险是和每个人的利益都息息相关的,而创建一个新的、行之有效的农业民办高校教师养老保险制度,不但可以减缓国家的财政负担,更可以保证高校竞争的公平公正。随着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地不断深入,农业民办高校不同阶层的教职员工、教育管理者等开始意识到,养老保险十分有好处,也十分重要,不断有农业民办高校开始为其教职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广大教职员工也参与进来,形成了一个全民积极缴纳养老保险的新气象。
参考文献:
[1]宾斌.高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D].中南大学,2012.
[2]汪孝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大势所趋却举步维艰[J].人力资源开发,2010,(1):11-16.
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范文3
我国养老保险逃费问题日趋严重,保费收缴率1992年为95.7%,1993年为92.4%,1994年为90.5%,1996年为87.0%,1997年为80.0%,年均下降近3%;1998年企业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18亿元,1999年达到388亿元,到2000年6月已达414亿元(注:田松青:《养老保险的博弈困境及对策》,《长白学刊》2002年第2期。)。大量的逃费行为使得基金收入远低于基金给付需求,养老社会保险承担着巨大财务风险,制度面临困境。目前国内对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长期动态财务平衡、养老基金投资及转轨成本、空账问题的解决等方面,目的在于实现长期动态财务平衡。而对养老保险逃费问题的研究十分匮乏。
逃费问题使养老保险统筹账户收不抵支、个人账户成为“空账”和缴费率上升,导致个人账户资金无法实现保值增值,加重了养老保险承担的转轨成本债务和制度营运风险。因此,逃费是养老保险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制约转轨成本、空账及基金投资等问题的重要因素,直接关系到养老保险长期动态财务平衡目标的实现。鉴于此,本文在吸收借鉴国内外相关成果基础上,分析了养老保险逃费发生的方式、原因,寻求解决养老保险逃费的对策。
二、养老社会保险逃费方式
我国政策规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单位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等,这些企业的长期合同职工和按新劳动合同法招收的职工,都享有养老社会
保险权益。企业职工的养老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而且企业为职工代缴的部分多于职工缴纳的比例。因此,有些公司为了逃避责任,采取各种方式逃费:
1.增加临时工、减少合同工或频繁使用短期合同工,减少养老保险人员数量。外商投资企业员工流动性大,人员数目不固定,有时很难核定纳入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数,此种现象尤为明显。
2.不给职工缴费,或想方设法少缴费,或借故延迟缴费。
3.变相减少工资总额,降低保费提取标准。政策规定养老保险费应以企业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准计算提取,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经常性奖金和其他工资。有些企业只以职工的基本工资来计提,或者把工资性开支化整为零,然后只以部分工资计算缴纳;或者巧立名目,使部分工资性报酬脱离工资总额范围;有的企业转移部分工资开支渠道,明目张胆逃避计提。
4.违规截留应缴保费。企业以效益不好或资金紧张为由,把已计提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截留下来挪作他用,长期拖欠。有些企业不仅截留了企业应缴部分,还截留了为职工代扣代缴的部分。
5.减少职工,规避养老社会保险计划。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如果公司雇用的人员少于一定数量,可以不加入养老社会保险计划,因此,小公司的所有者倾向招聘少量的员工,不承担或少承担养老社会保险义务,然后通过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弥补劳动力的不足。
养老社会保险的逃费行为造成以下不良后果:导致缴费者和不缴费者之间在有效费率上的不平等,以及相同职工间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降低了养老保险通过社会收入再分配来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它导致养老社会保险缴费率不断提高,并高于实际应有的费率;逃费和久费行为扭曲了劳动市场的运行规律,增加了福利成本;企业和职工为了躲避缴费向地下经济和非正规部门转移,降低了经济增长,同时减少了课税基础,这种畸形劳动市场的发展又会助长逃费行为。此外,隐瞒收入或少报收入逃避缴费使得真实工资的缴费基数过低。
三、养老社会
保险逃费发生的原因
我国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混合制度,社会统筹账户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比例的12%缴纳,个人账户由职工个人按工资比例的8%缴纳,二者共同构成企业职工的基本社会养老金。国家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并承担着制度风险。
在这种制度下,公司和职工都面临着逃费的激励。
(一)企业面临的制度约束及逃费激励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企业有责任和义务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且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营业费外列支。因此,养老保险缴费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雇主的利润,雇主有逃费的激励。而一旦逃费被社会劳动部门发觉,就会遭受惩罚,因此,企业逃费面临较大的惩罚成本。在风险和激励的双重约束下,仍有大量企业选择逃费,原因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
1.制度设计欠公平。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分为三块,即国家机关统筹、国家部委下的行业统筹和企业统筹。国有、集体企业效益差,退休职工多,养老负担重,且面临巨额的转轨成本和隐性债务;而三资企业和个体企业等职工年龄结构偏低,没有养老负担,效益好,工资高。把二者放在一起实行社会统筹,而把国家机关公务员、国家部委行业单独列出,实际上是让三资企业、个体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共同承担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而带来的风险。这种制度模式无论对于国有集体企业,还是三资、个体企业都是不公平的,也与养老保险的本质功能相违背。这也是逃费现象大多发生在三资企业和个体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因。
2.缴费率高。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率高达24%.据有关部门对OECD24个国家养老保险缴费率的统计,只有丹麦(24.55%)、意大利(29.64%)、荷兰(25.78%)、西班牙(28.30%)
和葡萄牙(34.75%)五个国家高于我国,而它们的缴费率包括养老、伤残和死亡三项合计(孙祁祥,2001)。过高的缴费率,大大加重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使得企业难以维持。
3.国有、集体企业效益差,养老负担沉重,负担不起缴费义务。由于历史的原因,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退休工人较多,养老负担重;经济体制改革以后,由于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等原因,很多国有、集体
企业效益下降,处于半停产、停产,甚至破产状态,它们无力缴费。
4.企业故意逃费,规避义务。有些企业经济效益很好,雇主逃费主要是为了谋取私利,再加上政府管理部门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逃费的企业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更助长了逃费的机会主义行为。
(二)企业职工面临的制度约束和逃费激励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职工缴费由企业从工资中直接扣除代缴。因此,职工个人逃费必须与雇主合谋。职工个人逃费不受制度约束,只会增加养老风险。
1.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收益小于缴费成本,职工与企业都有逃费的意愿。由于个人工资越高,企业为职工缴的保险费越高。因此,只要企业给职工的养老金补贴超过社会统筹账户养老金,双方就能达成合谋逃费。
2.企业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了养老保险费,没有缴纳或挪作他用,职工不知情。
3.企业不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害怕失去工作,不敢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反映。
此外,社会养老保险的逃费行为与管理机构的约束松懈有很大的关系。
四、减少养老社会保险逃费的对策
(一)改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模式
1.降低养老社会保险缴费率。在养老社会保险遵缴率较低的国家,缴费率通常是很高的,较高的缴费率给收入很低的职工或有意加入保障计划的职工设置了一个障碍。因此,降低根据工资总额设定的养老保险费率,就很有可能提高遵缴率。缴费率是否太高可以根据它给劳动力供应和职工储蓄决策造成的扭曲程度来判断,而职工的缴费对其未来收益的影响可作为扭曲程度的判断依据(Burkhauser&Turner,1985)。
2.相关缴费项目结合。逃费的激励可能来自于其他缴费项目,如职工可能由于当前对医疗保险的需求高于养老保险而逃费,因此把这两种缴费联系起
来可能有助于减少逃费。
3.提供政府津贴。政府给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提供缴费资助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养老保险,降低逃费率,同时可以减轻国家的养老负担和财政压力。
4.提高覆盖率。虽然在试图覆盖所有劳动部门的发展中国家,养老保险逃费率都非常高,但国家可对企业加入国家养老保险计划限定一个最小规模,要求最小规模以上的企业其雇主和职工加入计划。并配合其他条件,如职工工作量少于一个最小工作时间限额或每年收入低于某一最小限额,可以不加入计划。
(二)改进养老社会保险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
养老保险费用的管理可按顺序依次分析,如养老保险法规政策的制定和颁布,费用缴纳者的确认,费用的精算评价,费用控制和审计,费用的收取等。逃费问题可能出自上述管理链条中的任何一个薄弱环节。费用征缴过程中的管理对策可概括为:提高效率,降低遵缴成本,改变强制和处罚方式。
1.提高管理效率:(1)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去识别逃费和强制缴费。实行有效报告管理,要求企业缴费时同时报告缴费的职工名单,并要求雇主每年一次向职工汇报从其工资扣除并缴纳的养老社会保险缴费总额。(2)改变收费方式。强制缴费在地方水平上一般是低效率的,在全国基础上的组织收费更能达到规模经济。一般情况下,集中统一收取养老保险费和其他税收更能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遵缴率。因此,可通过设立独立的收缴和执行机构,使之执行专业化管理职能。同时应使养老保险机构与税收机构工作分离,否则很难相信政府不会挪用养老社会保险基金。(3)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完整保存缴费记录,实现个人缴费和纳税信息共享,可降低逃费率。
2.正确的引导。不能只把注意力集中在征缴逃费或惩罚逃费行为,对遵缴行为进行正确激励也很重要有效。(1)政府发挥榜样作用。公众对国家提供最后财政担保的社会保险期望值和信任度都较高,如果政府公务员在养老社会保险计划中能够发挥带头作用,积极缴纳保费,养老社会
保险财政和遵缴努力的可信度就会得到提高。我国政府和行政事业机构的养老社会保险计划同其他单位是分离的,这种制度分割显然有失公平性,更不利于政府发挥示范作用。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劳动收入的再分配,提高整个社会福利,如果政府内部实行独立核算的养老社会保险计划,无异于降低了政府内部社保计划的风险而提高了外部计划的风险,公众的期望和信任就会大打折扣。(2)适时减免惩罚或保费。允许资金周转困难或财政困难的企业暂时拖欠部分养老保险费用有助于它们未来更自觉的缴费,在特定时期减免欠费可以重新吸纳逃费者加入计划并利于其以后自觉缴费,扩大养老社会保险覆盖面。
但同时必须使逃费者认识到,如果仍继续逃费,未来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风险,逃费的机会成本将远远超过期望收益。减免逃费一般被用来鼓励人们加入新的制度,但如果实行定期减免方式效果就会截然相反,因为对未来减免的预期降低了预期拒缴成本。(3)法规和政策表达要清楚、简洁,易于理解,政府和雇主、职工间的信息传达应通畅。(4)社保机构人员必须清楚了解养老保险法规和政策,能为雇主和职工提供准确、可行的建议。(5)降低收费成本。对不同规模公司的缴费频率分别要求,小公司可要求按季度缴费,大公司按月缴;对缴费积极性不同的企业也可区别对待,积极性和主动性高的企业要求按季度缴费,经常拖欠费用的可要求按月缴纳,这样可以降低执行成本。
3.强行征费和惩罚。一般讲,逃避缴费意味着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政府必须考虑强制执行的成本及应当采取的惩罚措施。(1)强行征费。由于资源有限,强行征费应以大公司为目标,对于逃费的小公司雇主,也必须要他们意识到面临较高的惩罚成本。强行征费要有审计计划或程序,检查要不定期进行,要利用不同政府部门的信息资源对收入记录进行反复核对,以检查是否有欺诈行为。(2)惩治腐败。养老金是退休职工的活命钱,对养老保险费用管理官员的诚实和廉政程度实施监督很有必要。可以考虑的措施有提高保费管理官员的薪水或定期轮换其负责的工作区域。(3)惩罚力度适中。养老社会保险逃费属于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惩罚措施进行制裁,但惩罚又不能太高。惩罚额度需要根据通货膨胀或市场利率进行指数调整。为了加强征缴能力,养老保险收费部门应具有以下权力: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工资报酬记录,检查公司银行账户,获取公司欠款的第三方的支付,拥有公司财产(所有权)的留置权。
最后,在高通货膨胀率、高失业率或滞涨的宏观经济环境中,很多公司面临财政困难,这时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所有制企业都有逃费的激
励。在这种形式下,公司财政困难成为逃费的主要原因,暂时降低养老社会保险缴费率并减少基金项目或收益率使养老社会保险能够在一个较低水平下正常运行,不失为一个有效的紧急措施,但最终方案是解决宏观经济问题。
总之,解决养老社会保险中的逃费问题,确保养老社会保险的充足财政支持,为退休人员提供充足的养老金,有助于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从而有助于稳定社会和发展经济。
「参考文献
1.孙祁祥:《“空账”与转轨成本——中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效应分析》,《经济研究》2001年第5期。
2.陆解芬:《加强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财会研究》1999年第12期。
3.孙小兰:《企业养老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航天工业管理》2002年第5期。
4.王洪春:《21世纪的美国养老社会保险:趋势与借鉴》,《人口学刊》2002年第1期。
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范文4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制度
一、影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的因素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实行的“老”农保存在诸多问题,使得部分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积极性有一定负面影响,持观望态度。由于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发展还有着较大的差别,不同地方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差距较大较难测算。许多地方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其中“集体补助”几乎不可能。
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1、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基本保障
按照构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政府有承担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福利需求的积极义务。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是现代政府的一个基本职责。另一方面,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优越性也明确要求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必须承担起公民基本福利的责任。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十七大提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因此,在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中,政府应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政策引导、制度建设、资金筹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当前情况下,政府要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的制度建设中承担主要责任。
2、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但是它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城乡社会政治经济的均衡发展,损害了社会公正的价值理念。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模式也使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存在巨大差距。这种状况在工业化的起步阶段出现固然有客观的原因,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能使广大农民享受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已日渐显得不合理与不公平,这与社会保障制度演变的趋势也是背道而驰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应当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城乡统筹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打破社会保障体系城乡分割的固有格局,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衔接。
3、明确各级财政职责,强化政府主导意识
200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31倍。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在财政状况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不作为的现状。为此,应明确各级财政职责,形成良性有序的投入机制。
4、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使其老有所养,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顺利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必须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农村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同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与其他养老保障措施相配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完全脱离家庭养老、土地保障和其他保障措施的实际情况,要使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共同达到保障老年生活的目的。首先要做到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设计的统一。目前,农村养老保险的实质是个人强制性储蓄,缺乏社会统筹的互助共济性质。农村养老保险应实行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在缴费标准的计算方法、给付办法等具体的细节设计上要做到尽可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互衔接。其次,要做到有序差别。在制度设计上实现统一,并不意味着缴费标准及待遇给付标准的统一。由于现有的城乡差距较大,在缴费和给付方法上可以实现基本的统一,但在具体的缴费和待遇给付标准设计方面必须跟据地区、城乡生活水平差异以及个人缴费能力的实际而有所不同。此外,在筹资方式上可以呈现出多样性。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现实状况以及政府财力状况,在筹资主体和方式上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例如:
(1)被征地农民实施“农民个人缴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补助+政府土地出让金”的资金筹集方式;
(2)计划生育对象(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实施“计划生育对象个人缴费+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资金筹集方式;
(3)农民工和小城镇农转非居民实施“农民个人缴费+单位(企业)缴费+政府补贴”的资金筹集方式;
(4)村居干部实施“干部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贴”的资金筹集方式;
(5)城郊地区和富裕地方采用“农民个人+地方财政+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筹集方式;
(6)务农农民采用“农民个人+县、市、省或中央财政”的筹集方式;
(7)贫困地区困难人群养老保险应以非缴费为主,直接由国家财政为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低保保障人群根本无能力履行“个人缴费”义务。为了体现“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建议直接由国家财政为农村低保保障人群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5、妥善解决与其他社保政策的接续转移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居民的流动性日益频繁,农民选择参加城镇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转换到新农保、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等势所难免。因此,新农保制度与其他社保政策之间必须可以相互接续转移。一是要预留制度接口,制定与其他社保政策转换的详细办法。在省级范围内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接续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社保政策间、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二是改进养老保险金的计发办法,将农村居民在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予以归集。在参保人员达到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对养老保险权益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建立五险合一的资源共享数据库,实施统一的管理。
6、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宣传工作,坚持自愿参保的原则,不要用“参保率”作为考核基层工作的指标
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范文5
论文摘要:养老保津在整个社会保阵地位中越来越重要,在我国养老社会保险逃费问题十分严重。本丈通过对逃费情况的分析,报出了改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模式,转变雇主、职工和政府态度,改进养老社会保险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以及促进经济增长等减少逃费的对策。
一、提出问题
我国养老保险逃费间题日趋严重,保费收缴率1992年为95.7% ,1993年为92.4% ,1994年为90.5% ,1996年为87.0% ,1997年为80.0%,年均下降近3%;1998年企业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18亿元,1999年达到388亿元,到2000年6月已达414亿元。大量的逃费行为使得基金收人远低于基金给付需求,养老社会保险承担着巨大财务风险,制度面临困境。目前国内对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长期动态财务平衡、养老基金投资及转轨成本、空账问题的解决等方面,目的在于实现长期动态财务平衡。而对养老保险逃费问题的研究十分匮乏。
逃费问题使养老保险统筹账户收不抵支、个人账户成为“空账”和缴费率上升,导致个人账户资金无法实现保值增值,加重了养老保险承担的转轨成本债务和制度营运风险。因此,逃费是养老保险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制约转轨成本、空账及基金投资等问题的重要因素,直接关系到养老保险长期动态财务平衡目标的实现。鉴于此,本文在吸收借鉴国内外相关成果基础上,分析了养老保险逃费发生的方式、原因,寻求解决养老保险逃费的对策。
二、养老社会保险逃费方式
我国政策规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单位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等,这些企业的长期合同职工和按新劳动合同法招收的职工,都享有养老社会保险权益。企业职工的养老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而且企业为职工代缴的部分多于职工缴纳的比例。因此,有些公司为了逃避责任,采取各种方式逃费:
增加临时工、减少合同工或频繁使用短期合同工,减少养老保险人员数量。不给职工缴费,或想方设法少缴费,或借故延迟缴费。变相减少工资总额,降低保费提取标准。违规截留应缴保费。减少职工,规避养老社会保险计划。
养老社会保险的逃费行为造成以下不良后果:导致缴费者和不缴费者之间在有效费率上的不平等,以及相同职工间收人分配上的不平等;降低了养老保险通过社会收人再分配来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它导致养老社会保险缴费率不断提高,并高于实际应有的费率;逃费和欠费行为扭曲了劳动市场的运行规律,增加了福利成本;企业和职工为了躲避缴费向地下经济和非正规部门转移,降低了经济增长,同时减少了课税基础,这种畸形劳动市场的发展又会助长逃费行为。此外,隐瞒收人或少报收人逃避缴费使得真实工资的缴费基数过低。
三、养老社会保险逃费发生的原因
我国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混合制度,社会统筹账户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比例的12%激纳,个人账户由职工个人按工资比例的8%缴纳,二者共同构成企业职工的基本社会养老金。国家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定者和管理者,并承担着制度风险。在这种制度下,公司和职工都面临着逃费的激励。
(一)企业面临的制度约束及逃费激励。国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企业有责任和义务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且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营业费外列支。因此,养老保险缴费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雇主的利润,雇主有逃费的激励。而一且逃费被社会劳动部门发觉,就会遭受惩罚,因此,企业逃费面临较大的惩罚成本。在风险和激励的双重约束下,仍有大量企业选择逃费,原因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
制度设计欠公平;缴费率高;国有、集体企业效益差,养老负担沉重,负担不起缴费义务;企业故意逃费,规避义务。
(二)企业职工面临的制度约束和逃费激励。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职工缴费由企业从工资中直接扣除代缴。因此,职工个人逃费必须与雇主合谋。职工个人逃费不受制度约束,只会增加养老风险。 1、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收益小于缴费成本,职工与企业都有逃费的意愿。
2、企业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了养老保险费,没有缴纳或娜作他用,职工不知情。
3、企业不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害怕失去工作,不敢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反映。
此外,社会养老保险的逃费行为与管理机构的约束松懈有很大的关系。
四、减少养老社会保险逃费的对策
1、改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模式。降低养老社会保险欺费率。在养老社会保险遵缴率较低的国家,缴费率通常是很高的,较高的缴费率给收人很低的职工或有意加人保障计划的职工设置了一个障碍。因此,降低根据工资总额设定的养老保险费率,就很有可能提高遵缴率。缴费率是否太高可以根据它给劳动力供应和职工储蓄决策造成的扭曲程度来判断,而职工的缴费对其未来收益的影响可作为扭曲程度的判断依据(Burkhauser&Turner,1985)。逃费的激励可能来自于其他缴费项目,如职工可能由于当前对医疗保险的需求高于养老保险而逃费,因此把这两种缴费联系起来可能有助于减少逃费。政府给低收人阶层和弱势群体提供缴费资助可以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养老保险,降低逃费率,同时可以减轻国家的养老负担和财政压力。虽然在试图覆盖所有劳动部门的发展中国家,养老保险逃费率都非常高,但国家可对企业加人国家养老保险计划限定一个最小规模,要求最小规模以上的企业其雇主和职工加人计划。并配合其他条件,如职工工作量少于一个最小工作时间限额或每年收人低于某一最小限额,可以不加人计划。
2、改进养老社会保险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去识别逃费和强制缴费。实行有效报告管理,要求企业缴费时同时报告缴费的职工名单,并要求雇主每年一次向职工汇报从其工资扣除并缴纳的养老社会保险缴费总额。强制缴费在地方水平上一般是低效率的,在全国基础上的组织收费更能达到规模经济。一般情况下,集中统一收取养老保险费和其他税收更能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遵缴率。因此,可通过设立独立的收缴和执行机构,使之执行专业化管理职能。同时应使养老保险机构与税收机构工作分离,否则很难相信政府不会挪用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利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完整保存缴费记录,实现个人缴费和纳税信息共享,可降低逃费率。
3、正确的引导,强行征费和惩罚。不能只把注意力集中在征缴逃费或惩罚逃费行为,对遵缴行为进行正确激励也很重要有效。政府发挥榜样作用,公众对国家提供最后财政担保的社会保险期望值和信任度都较高,如果政府公务员在养老社会保险计划中能够发挥带头作用,积极缴纳保费,养老社会保险财政和遵缴努力的可信度就会得到提高。对不同规模公司的缴费频率分别要求,小公司可要求按季度缴费,大公司按月缴;对缴费积极性不同的企业也可区别对待,积极性和主动性高的企业要求按季度缴费,经常拖欠费用的可要求按月缴纳,这样可以降低执行成本。
一般讲,逃避缴费意味着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政府必须考虑强制执行的成本及应当采取的惩罚措施。惩罚额度需要根据通货膨胀或市场利率进行指数调整。为了加强征缴能力,养老保险收费部门应具有以下权力: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工资报酬记录,检查公司银行账户,获取公司欠款的第三方的支付,拥有公司财产(所有权)的留置权。
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范文6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合法权益。留有村集体机动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可从村集体预留机动用地(包括新开垦土地)中给予调剂,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调剂后原有土地面积没有减少的暂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农牧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转为城镇户口。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征收土地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其中征收土地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情况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确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第五条征收土地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其中个人承担40%。属土地出让方式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属行政划拨方式的由所在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市州政府确定。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承担60%。适当提高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
第七条完全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各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部分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080%的每10%划分一个缴费档次,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原则上。按照38倍确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九条完全失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其中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条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纳入今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已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连续记录,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一次性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
第十二条征地时。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征地项目、涉及人数、补偿标准、征地面积、费用筹集方式等进行征前告知、听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费用审核。农牧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报被征地数量、涉及人数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审核后报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示。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缴费额。由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管理机构负责向国土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收款凭证。政府承担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并通知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预先留足养老保险费用。负责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将划入凭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缴费凭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在国家统一规定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分别管理。完全失地的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管理;部分失地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所缴资金存入专设的财政专户。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建立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给参保人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册,手册准确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作为参保人员缴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