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社会信用体系诚信建设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社会信用体系诚信建设范文1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继续进行,诚信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前进中的关键要素之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是解决社会诚信问题的有效途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完善的情况下,完全由市场运作一时很难奏效,政府在建构中的作用必不可少。而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在于政府应该首先确定好自己的角色,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一个功能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才能够建立起来。
王良在其主编的《社会诚信论》中提出社会诚信体系可分为个人诚信体系、企业诚信体系和政府诚信体系,并指出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为:“政府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推动者,政府自身的诚信建设则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或者说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首要前提。; [1J(P15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极为关键,它不仅影响着本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国际认知度,为此,现阶段构建更为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义是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诚信不仅是和谐社会的本义所在,而且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等密切相关。没有诚信,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无法实现。首先,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构建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完善的市场经济是以道德为支撑的信用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客观上对我国社会诚信水平的要求也越高。诚信缺失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其次,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构建是建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必要条件。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基石。要在全社会进行广泛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最重要的是建构一个促进道德体系建设的社会诚信体系,即借助完善的诚信体系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通过他律的控制层和自律的屏障层共同促进社会道德的健全完善。
再次,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步,形成一种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有利于我国民主法制的健全完善,为社会秩序的规范、民主政治的建设作坚实的铺垫。由此可见,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是解决社会诚信问题及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二、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的职能定位
社会诚信体系构建既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结合世界各国政府职能改革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政府必须在社会综合发展方面发挥必要的干预和促进作用。根据我国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紧迫性和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应发挥以下职能:
1、健全有效的宏观调控职能。我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很容易形成一哄而上的混乱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就应该从宏观上进行调控,主要应该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我国目前在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的窘境。“上海在1999年8月在全国率先进行了个人诚信的试点以来,接着深圳、温州等城市也进行了社会信用建设,但至今我国仍没一部全国统一的规范诚信方面的专门法,如《公平信用报告法》、《企业信用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和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的制度框架,致使我国各地在建构方面的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尴尬现象。‑ [i]}rzz})所以我国政府在今后的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应尽快制定宏观的发展计划和全国统一的诚信法规,以引领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少走弯路,朝着预定的目标稳步前进。
2、提供完善的协调服务职能。为社会诚信体系建构提供服务应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首先政府应加强服务于诚信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社会诚信体系得以存在、运作的根本前提和物质保障。包括建立统一的征信、评级和服务标准;集中力量打造不同层次的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推动诚信管理教育,培养诚信服务专门人才。其次,为中介机构及信用服务企业提供协调服务,创设供其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同时因为个人信息大都分布在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他们代表了各自不同的利益,因此,不同部门的利益需要政府去协调。最后,政府应加强诚信环境建设,加强诚信宣传和教育,逐步增强全社会懂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观念和意识,让“诚信守信”成为全体公民的基本行为规则。
3、发挥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能。监管职能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对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起着保障作用。监管职能的缺失将会使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前功尽弃。不管社会诚信法律制度多么健全,如果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规范和有序需要政府部门加强领导和监管,尽快形成行政性惩戒机制,政府各个监管部门要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人、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监管手段,切实保障社会诚信体系的有效运行,目的是在全社会形成健全的市场和社会监管机制,为最终建立一个以市场规则为基础,制度健全,手段完备,管理有序的社会诚信体系作好铺垫。
三、政府在杜会诚信体系构建中的作用方式
如前所述,我国诚信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政府在其中发挥正确的职能作用。政府在其中正确作用的发挥将有利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尽早地建立和完善,从而一个和谐诚信的社会才能最终形成。为此,政府可尝试以下方式:
1、完善制度,健全法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2](P333)首先是政府应努力酿造一个有利于诚信体系形成的制度环境。过去20多年中国经济经历了持续的高速增长,出现了空前的经济繁荣。但是,经济繁荣并不必然或自动导致社会公平、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中国在进入21世纪由开创“经济建设时代”的第一次转型走向开创“制度建设时代”的第二次转型[’〕。我国目前由于诚信制度的缺失,我国社会已形成严重的诚信危机,不仅破坏了经济秩序,也给社会造成了很多不稳定因素。人终究是环境的产物。因此,诚实守信的重建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个人的道德自律,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制度、机制和环境的强有力的保障。我国政府在保障诚信体系的制度建设中至少应该在以下制度建设中发挥有效作用:第一,规范市场运行的制度,以形成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第二,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信用管理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各项制度还不完善,政府应该尽早成立一个全国范围的信用管理部门,制定符合市场需要的征信制度、信用评估制度以及失信惩罚制度等,以规范各地方政府的诚信体系建设。另外,对民间的行业信用管理也应该以制度加以规范。第三,正确进行政府职能转换,规范行政管理制度。只有在良好的制度环境下,社会诚信才能最终深人到每个人的心中,也就是回归到个人的道德自律。
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制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然需要法律规范保障其切实可行。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过程中应该尽快起草信用法规和行业信用规范,使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来支撑,这样就能有效地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服务行业进行规范管理,使信用管理和服务有法可依。
2、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个人诚信是基础,企业诚信是重点,政府诚信才是关键闭。在社会转型的当代市场经济时代,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中,政府诚信的建设意义非常大b政府本身所担负的引导、监督、管理社会信用的职责,决定了它是基本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和维护的主体。作为社会规则的主要制订者和监督管理者,作为诚信环境最重要的建设和保障力量,政府的许多行为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因此,建立和健全社会诚信体系,首先要从政府做起,行政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包括行政立法中的诚信原则和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诚信原则阁。政府要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真正起到引导和示范作用,必须要做到:第一,切实转变自己的职能做好职能定位。第二,政府摹用法律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现代社会的信任模式已由传统的人格信任转为现在的制度信任模式,人们更相信制度的规范作用。我国政府也应该用法律制度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使政府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第三,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公共信息信誉与维护公民知情权的高度统一,是提高政府诚信的要件之一,“政府如果想取信于公众,取悦于民,最省事、最少耗费的途径就是开放政府信息,开放公众参与政府政策制定过程渠道。”
3、监管保障,协调共进。社会诚信体系的法律制度无论多么完善,如果缺少了监督管理,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我国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之初,必然少不了政府对各种信用制度的监督管理。
首先是成立全国统一的信用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国的信用建设进行统一管理;其次是监督保障在诚信过程中,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由于我国诚信系统在个人信息保密法上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因此,在诚信途径、诚信信息的公开上容易出现违规操作,甚至出现损害诚信者利益的行为,政府在此过程中要监督诚信及公开信息严格按程序进行,切实使隐私权在内的公民的人权得到保障;最后,政府要参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设与监管,政府应设专门机构监督失信惩戒机制的执行,这样才能使社会诚信的刚性制度保障真正落实,也才能真正达到用社会诚信体系规范人们行为的目标。
4、以人为本,重在教育。著名学者茅于轼说:“道德比法律更重要,最明显的原因是道德每时每刻都在起作用,而法律则很少介入到生活中来。道德是一种鼓励人们向上的积极力量,他促使人们去关心别人;而法律则是对侵犯别人利益行为的消极制裁。..}})}pz,一’b)茅先生的话不是在否定法律的作用,而是在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在全社会开展诚信道德教育非常必要,政府应在公民的道德教育中起引导、设计规划作用。
首先,加强诚信的舆论宣传教育作用。通过诚信教育把现代诚信刚性的制度转化为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达到法律所无法企及的效果。
社会信用体系诚信建设范文2
青少年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步形成的重要时期,可塑性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在思想文化领域,一元与多样、传统与现代、先进与落后、本土与外来相互交织,社会思想意识更加多元多样多变,社会思潮更加纷繁复杂。当代青少年作为思想最为活跃的社会群体之一,更容易受到影响。切实加强对青少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深入领会中央精神、全面贯彻中央部署,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同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结合起来,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结合起来,同引导青少年成长成才结合起来,不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引向深入。
一是加强课堂教学工作。小学的生活与品德课、初中的思想品德课、高中的思想政治课、大学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等课程,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主渠道。要按照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的要求,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针对青少年不同年龄段生理心理特点和认知水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线,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课程,修订完善义务教育德育、语文、历史、体育、音乐、美术课程标准,修订完善普通高中德育、语文和历史课程标准;积极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改革;继续加强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制定下发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测评体系,全面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积极推进教学基地和优质教学资源建设,推出一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品视频公开课。通过构建目标明确、内容科学、结构合理、学段衔接、循序渐进的大中小学德育课程教材体系和传统文化教育课程体系,充分挖掘大中小学各门课程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资源,把知识传授与理论普及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入耳、入脑、入心。
二是加强实践育人工作。社会实践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生动形式,是青少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要系统设计实践育人教育教学体系,保证开展社会实践的课时,并把参加社会实践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毕业资格认定范畴。要深入挖掘课程和社会两种资源,充分发动学校和社会两种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局面。应在党委政府的统筹协调下联合有关部门和行业,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益性文化设施、各类校外活动场所等,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实践基地,积极引导广大青少年走出校园,参与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开展学雷锋活动,升华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体验感受和认知理解。
三是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校园文化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载体。要引导学校以建设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以优化美化校园环境为重点,以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为载体,以加强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为保障,积极营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下的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要充分利用好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和有特殊意义的日子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健康有趣的兴趣小组和社团活动。要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开发优质校园网络资源,高度重视各种流行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及时发现、研究青少年关注的文化热点,积极倡导优秀、健康的文化,有效抵制不良文化。
四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有好的教师,才有好的教育。”教师的能力素质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效果。提升青少年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感,必须抓好提升教师素质这个关键环节。要严格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选拔和任用,加强对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使其成为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表率和模范。要在师德建设中突出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活动,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既重教书又重育人,既重言传又重身教,以良好的思想政治品质和道德风范影响教育学生,以高尚的人格魅力和渊博的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
五是加强理论研究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需要理论研究的强力支撑。要充分利用教育系统人才密集、学科门类齐全的优势,深入阐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时代背景、发展历史及理论根据,深入阐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主题、精髓、基础,深入阐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途径,推出一批有创新价值的研究成果。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要针对青少年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创新理论普及的形式和方法,把宣传普及与释疑解惑、排忧解难有机统一起来,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社会信用体系诚信建设范文3
下午好!刚才,县委陈副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在下面的议程中,县纪委粟书记还将宣布“诚信百家店”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表彰决定。在此,我代表县委、政府对获得表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广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全县经济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讲两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髓。诚信作为道德规范,延续了千百年;信用纳入制度范畴,源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诚信建设既是对传统文化的弘扬,又是企业融入市场的通行证和最好的竞争手段。随着我县“工业强县、工业兴县、工业富县”战略的深度实施,以矿业、中小水电开发、农特产品加工和建筑建材为主的支柱产业不断发展壮大,产业结构调整迈出了坚实的步伐,非公经济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呈现出蓬勃发展的生机和活力。企业要做强做大,严守信用是根本。企业要谋求长远发展,就必须珍惜信誉,信守诺言。值得肯定的是,全县绝大多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诚信建设,有的还做得比较好。但也有少数企业出现不按规定交纳税费、不按时还贷、不认真履约等与诚信建设要求极不适应的现象。这就要求全县各单位、各部门要提高对诚信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加强诚信建设,形成全民诚信保发展的良好局面。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作用,使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觉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以诚经营,以信立业。同时,要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在各行各业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推动全县诚信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切实加强全县诚信体系建设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是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的必然要求。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紧紧围绕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这个大局,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诚信文化建设为支撑,把握“三个关键”,突出“三个重点”,抓好“三项工作”,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确保全县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把握三个关键:
一是要把握法制先行这个关键。法制建设是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要以实施“五五”普法为契机,积极引导全民学法、守法、用法,夯实法制建设基础,为诚信建设提供可靠的法制保障。要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诚信建设的需要,紧密联系我县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切合实际的规章制度,规范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加强对企业诚信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努力形成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格局,促进全县诚信体系建设向着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发展。
二是要把握市场运作这个关键。市场主体是诚信体系建设的主力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绝不能忽视市场主体的作用。要坚持以市场化为机制,以法制为保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树立危机意识、诚信意识,在努力寻求自身发展的同时,把诚信建设转化为自觉行动,体现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增强发展的活力。
三是要把握奖优罚劣这个关键。没有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就不能很好地调动社会各界参与诚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切实把奖优罚劣作为调动市场主体参与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之一,把个私企业的诚信表现与切身利益直接挂钩,辅以必要的奖励和惩罚,形成守信者有奖、失信者受罚的利益导向机制。对于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肯定成绩,以精神荣誉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鼓励他们再接再厉;对于社会信誉度较低,且失之公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但要作为诚信教育的典型材料,把他们违背社会诚信的一面公诸于众,还有必要建立失信档案,开列失信黑名单,真正使失信者明白,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一时失信、长久受制。
突出三个重点:
一是要突出以提高企业信用度为着力点,加强商务诚信建设。今年是我县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从1—9月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来看,形势十分喜人,尤其是企业的创利、创税水平,取得了新的进展和突破,为全县经济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站在新的起点,要谋求新的发展,我们必须以提高企业信用度为着力点,扎实推进商务诚信建设,让更多的守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第一,增强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要加强对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企业自律意识,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履约,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第二,要强化企业的诚信责任。无数的案例证明,每个获得成功的企业,都是讲诚信、负责任的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是社会责任的承担者,既要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等方面注重诚信,又要在产品质量、价格,生产环境、劳动用工等方面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能一味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从而忽视了诚信建设。忽视诚信建设的企业,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做大、做强无疑是一句空话。第三,要积极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鼓励企业把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作为发展战略的重点,强化信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推动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组织,既是企业发展的组织者、保护者,也是企业诚信建设的监督者,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促进企业守信自律、依法经营。
二是要突出以增强政府公信力为出发点,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县人民政府提出了打造法制政府、诚信政府的目标,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政府公信力,充分发挥诚信示范作用,服务于民,取信于民,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增强政府的公信力,首要任务是坚持依法行政。政务诚信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把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依法调整利益关系,依法解决矛盾和问题。其次,要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好县委、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以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为载体,强化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力争达到“内容规范、形式完善、程序严密、机制健全”的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让在阳光下运行。第三,要强化行政责任制,大力推行行政问责制,加强对县直各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同时,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行政执法过程出现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全面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三是突出以加强社会诚信建设为切入点,弘扬诚信文化。当前正值我县大力实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对外开放的关键时期,招大商、引大资,加快全县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对外形象。如何塑造良好的对外形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诚信的好与坏。要在培育诚信意识、弘扬诚信文化方面花力气、下工夫,在各行各业倡导重诺守信的价值观念,把诚信文化建设落实到各个社会层面。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的诚信建设,教育、引导他们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经营,提高对外合作交流水平。特别要加强对公务员的诚信教育,所有政府工作人员都要为社会做出诚信示范和表率。要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在全县上下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浓厚氛围。
抓好三项工作:
一是要切实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全面监管。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是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全面监管,就是要以信用监管为重点,由侧重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的监管,向强化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等方面监管的转变,推进监管关口前移和职能整合,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一要热情服务,依法监管,坚定不移地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二要依法加强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以推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为重点,实现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有效监管;三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加强对全县辖区内的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对于信用评价较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加大跟踪监管力度,发现带有失信苗头或倾向的问题,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限期整改,尽量把失信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四要进一步深化市场巡查制,采取多种工作方式和措施,加强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不断提高巡查工作效率。
二是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是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源头。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从根本来上约束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今年6月份,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清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吴仪副总理就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省、市也相继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并出台了系列配套文件。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整规”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集中力量抓“整规”,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重点要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要严格实行商品准入制度,推进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扎实抓好事关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药品、食品等商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防传销或变相传销等严重违背社会道德和社会诚信规范,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在我县出现。三要精心组织,认真搞好农用物资和肉品市场的专项整治等行动。一方面,要加大对市场出售的劣质化肥、种子、农药、地膜等坑农害农物资的监督管理,确保广大农民放心使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肉品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销售病害肉、注水肉的违法行为,切实抓出工作成效,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四要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严肃查处“三无”企业,从源头上遏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维护社会团结稳定的局面。五要进一步规范和整治矿业市场秩序。我县的矿业市场秩序,通过两次集中整治,基本扭转了混乱的局面。要继续加大矿业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力度,巩固好整治成果,不能有任何松懈,否则,此前两次集中整治的成果必将付之东流。还有极少数的企业,不仅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政府关于“统征”工作的要求认真履行税费上缴义务,还把心思放在如何逃避社会责任和义务上,其行为就是缺乏长远目光和诚实守信的表现,今后要引起高度重视,绝不能再次发生类似情况。六要对重点骨干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对外来投资企业发给投资企业证,对挂牌保护和获得外来投资企业证的实施检查和处罚等行为,必须经县政府份管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检查和处罚,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
社会信用体系诚信建设范文4
关键词:诚信缺失 社会诚信建设 政府作用
进入新的世纪,我国的诚信建设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推崇,各企事业单位纷纷将诚信建设列为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个人也越来越注重自己的诚信记录,把“诚实守信”奉为追求的“价值目标”。但诚信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互动的、全而的系统工程,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个人是基础,企业是重点,政府才是关键,政府应在诚信建设的过程中发挥旗帜、导向作用。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为推动诚信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系统和发展的角度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必须积极正视这些问题,科学界定政府作为的方式、范围和程度。
一、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的作用也是关乎全局,不可或缺的。但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必须明确规定政府职贡义务,以防缺位,严格限制政府发生作用的范围,以防越位。根据诚信建设的自身规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中应发挥好以下几方而的作用:
(一)示范引导作用。在日常经济社会管理事务中,政府讲诚信,则会给企业和个人树立榜样,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使社会公众“见贤思齐焉”。反之,政府失信,社会主体也极有可能加以效仿,对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产生恶劣的“传递效应”,误导社会的“价值取向”。
(二)规划协调作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内容杂,任务重,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所及部门来看,包括银行、工商、税务等;从所涵盖的内容来看,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的诚信建设。因此,要使诚信建设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用地有条不紊开展,就离不开政府对诚信建设的统一规划,对方方面面的利益协调,对不同行业特点的兼顾,否则,各社会主体就极有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而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和地区、行业的割据、垄断。当前各地区、各行业盲目地自成一体、大建数据库就是缺乏规划、协调的恶果。
(三)监管保障作用。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并非一个自然而然的嬗变过程,其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会出现或强或弱的利益冲突。要把这些矛盾、冲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仅靠社会公众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教化是远远不够的。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垄断组织应在其中发挥监管保障作用,大力强化诚信行为,坚决惩处诚信缺失,使得诚信建设沿预定的规划、设计顺利、高效开展。
二、我国政府在推动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计划经济思维惯性的影响和诚信建设在我国刚刚起步的缘故,政府对自己在诚信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和作为方式等都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行动上的不力并造成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政府自身诚信缺失现象大量存在。受传统权力思想的影响,很多政府工作人员常常误认为讲诚信只是个人、企业的事情,政府的权力是为社会公众谋福利的,只需着眼于大局和长远,对于局部和个人利益宜倡导“舍小家、顾大家”的奉献精神,不必“谨小慎微”,可以不讲诚信。
(二)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互动关系不明确。“自主经营、自负赢亏”的市场化运作是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的根本动力和最大约束。然而现实情况是,“政企不分、产权模糊”仍是我国很多企业的重大弊端,市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并不健全或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在政府对诚信建设的调控中,各种“缺位”、“越位”现象时有发生。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过程中,政府应确实分清“作为”与“不作为”的界限,分清“主体”与“支持”的区别。但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在调控诚信建设时,就没有把握好上述的界限,没有分清上述的区别,作了许多“不该做也做不好的事”,同时“该做的事”却没有做好。
(四)在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中,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危害极大。这一方面造成了信用信息的割据和垄断,增加了一些政府机关索贿的砝码,另一方面也使得大量的信息不能按价值规律自由流动而闲置浪费。
社会信用体系诚信建设范文5
关键词:政务诚信;政务失信;路径选择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当前中国社会诚信状况令人担忧,政务失信现象严重,政府机关欺下瞒上、企业生产偷工减料,商业经营坑蒙拐骗等现象时有发生。加大社会诚信建设,重建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党的十六大以来,多次强调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表明了执政党要重建社会诚信的意志和决心。重建社会诚信体系,必须要从政务诚信建设入手。
一、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性
政务诚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诚信理念、诚信规范、诚信原则、诚信行为等方面的总和。[1]其主要内容包括政务的制度诚信、程序诚信和效能诚信。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是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
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目前中国社会是政府主导型的社会,社会的发展、变革是由政府主导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意志的产物,其权力来自人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诚信社会建设的组织者、管理者、协调者、监督者,失信行为的裁决者、处罚者。因此,政务诚信关系到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行政机关作为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在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所起的作用,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法替代。他们在各种过程中,坚持讲诚信,做到“言必行,行必果”、言行一致,对诚信社会建设起到重要的标杆作用、示范作用和导向性作用。
政务诚信是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充满尔虞我诈谈不上文明,人与人之间相互猜忌说不上有素质。国家机关作为行政事务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对民众讲诚信、守诺言,有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政务诚信,不仅彰显较高的执政能力,同时也表明具备较高的道德品质。因此,政务诚信建设是全面小康社会题中应有之义。
政务诚信建设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中国梦”代表了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承载着华夏民族的希望。涵盖了诸多领域,融合了建设经济富国、政治大国、文化强国、军事强国、美丽中国等多个维度。“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安定、人民幸福。“中国梦”要实现,必须依靠人民群众,为群众着想,为群众谋福祉。中国梦不只是物质财富梦,也是精神财富梦。国家机关作为社会诚信建设的组织者,应自觉充当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导力量,不仅要确保自身诚信成为全社会恪守信用的模范,而且要切实规划好、协调好、组织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政府诚信标志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水平,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健康发展的支柱。政务诚信缺失,会加大社会运行成本,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会给人们心理造成隔阂,影响社会安定。
二、政务失信的主要表现
社会公众对政务的满意度,是公众对政府政策、执行过程、行为结果的认同程度。公众认同程度低,政务失信问题就多。目前中国政府失信的主要表现有:
(一) 主观臆断,政务失实
实事求是,是党的思想路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但实际情况是,某些行政机关制定政策主观臆断,决策规划脱离实际。或是政策制定随意,朝令夕改;或是根据领导自身意愿决定,漠视群众利益。某些在具体的中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弄虚作假,假公济私。统计数据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注水”或“缩水”,成绩不足,“注水”满足,弊端问题“缩水”解决,统计数据严重失真。有些行政人员,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谋取私利,年龄造假、学历造假、档案造假等等。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学历造假案”、山西吕梁市临县安庄乡原党委书记曹莉的“履历造假案”、山西省河津市住建局原局长薛新民“档案造假案”可谓典型个案。
(二)脱离群众,政务失诚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而现实生活中,某些缺乏服务群众意识和公仆意识,在中态度懈怠、散漫,服务没热心,办事没耐心。有些居官自傲,官气十足,摆架子、耍脾气,正所谓“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
(三) 制度缺位,政务失信
制度可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指定某些行为类型是能允许的,另一些则为被禁止的,并在违反出现时,给出某些惩罚和保护措施。[2]制度对人的行为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和制约作用。政务诚信建设中的制度缺位,则会使在行政过程中主观上缺乏责任心,客观上缺乏问责制度。造成某些不履行诺言、不兑现承诺,“空头支票”随意开,答应的事情做不到;有利可图时滥用权力,任意行政,无利可图时懒惰不作为;有的“新官不理旧账”,前任遗留问题不予理会。
三、我国政务诚信建设的路径选择
针对当前中政务诚信缺失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我国政务诚信建设应选择以下路径:
(一)加强政务诚信教育,明确务“实”本质
教育作为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人的思想意识施加系统影响的过程,能够使人稳固地坚持或者坚决地摒除某种价值观。加强政务诚信教育,促使确立诚实诚信的价值观,唤醒的诚信意愿,激发的诚信动机,使形成“务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行为方式。
政务诚信价值观的确立,是政务失信的治本之策。政务诚信价值观,对于能否做到政务诚信有着决定性影响。政务诚信价值观的确立,使在中保持诚信之心,遵循内心诚信法则,按照心中诚信律令行事,将自己所要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规范恰当的标准和合理的标尺之内。
(二)强化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确立求“诚”要求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引导树立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树立公共利益至上理念。中主动热情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以高效的服务能力和诚信的言行,树立行政机关和人员的良好形象。要做好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完成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过渡,从任意行政到信用行政的转变。
(三)完善政务诚信规章制度,保证有“信”
制度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强制约束力,完善的制度,落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建立有效的民意沟通机制,增进政府与公众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完善信用档案制度,保证政务失信可查。细化政务行为规范,将行政行为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切实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杜绝暗箱操作。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保证队伍纯洁。加强行政问责制度,坚持权利和责任对等。强化监督制度,避免行政机关权利滥用。
综上所述,政务诚信作为执政之本,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要始终坚持把以人为本、以群众利益为本作为自身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取信于民,执政为民,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作者单位:郑州轻工业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
参考文献:
社会信用体系诚信建设范文6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当事人的重要意义
1、诚实信用是保险产品特征的基本要求,是保险持续、健康、快速的基本前提
2、加强诚信建设、提高企业竞争力,打造一流品牌
3、诚实信用原则是企业文化的本质
4、诚实信用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基本要求
5、诚实信用是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的基础
二、保险经营活动中规定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三、保险经营活动中诚信的现状
1、保险企业在诚信方面存在的
2、投保人在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诚信问题的原因剖析
1、保险企业管理体制、营销体制不完善,经营理念、诚信建设不健全
2、行业诚信建设意识不够,行业协会作用发挥不充分
3、诚信信息披露不充分,评估系统建设滞后,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五、强化诚实信用,推进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思路与举措
1、政府推动、健全社会诚信体制建设
2、加强诚信监督,促进行业自律
3、保险企业应规范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控
4、强化社会监督职能,促进保险企业诚信经营
论文摘要
诚实信用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要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中的最大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企业是企业之基。保险市场不规范的恶性竞争,片面追求业务规模的短期行为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保险业加强诚信建设不仅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更是提高企业竞争力、打造一流品牌、建立优秀企业文化的需要。
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是保险经营活动中规定诚信原则的原因。另外,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和射幸性要求保险人应履行告知与说明义务,投保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履行其如实告知义务。,有的保险企业经营理念相对滞后,有“重发展、轻管理”的倾向,发展、管理两张皮。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健全,产生诚信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保险企业管理体制、经营理念、诚信建设不健全;②行业诚信建设意识不够,行业协会作用发挥不充分;③诚信信息披露不充分,评估系统建设滞后,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应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经营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最基本原则。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和完善需要“政府推动、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多方的合力去实现保险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关键词
保险 诚实信用 原则 重要意义 基础 经营活动 原现状 剖析 存在问题 强化 持续发展 健康 思路 举措
诚实信用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要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因此,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合同订立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中的最大原则,是保险企业的生命线,也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得到充分保险保障的基础。下面就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作以下论述。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当事人的重要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企业是企业之基,加强诚信建设是保险业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保险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讲,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保障得到充分、有效保障的重要保证。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当事人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诚实信用是保险产品特征的基本要求,是保险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
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载体仅是一纸合同。相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具有无形性、复杂性和内在价值透明度低等特点。保险实质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为保障的承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决定了保险业比一般企业对诚信的要求更高,良好的信用是保险企业的生命线。保险业作为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企业自身经营中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加强诚信建设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诚信经营不仅可以避免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遏制保险企业片面追求业务规模、盲目占领市场份额等短期行为,也有利于化解和防范经营中的逆向选择和首选风险问题,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质量和效益,保证保险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加强诚信建设、提高企业竞争力,打造一流品牌。
保险企业的诚信度,对客户的购买决策起着决定性作用。客户只有在自己的购买需求与自己对某保险企业的信任相统一的基础上才会购买保险。所以,保险企业只有以诚相待,遵纪守法,信守合同,真诚服务,才能真正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近年来,虽然我国保险业一直保持调整发展趋势,但是总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如果保险企业诚信问题处理不好,将会极大影响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丧失发展的良好时机,做大做强民族保险业可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保险企业加强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是提高保险企业竞争力,创建市场一流品牌,做大做强保险业的客观要求。
3、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企业文化的本质。
诚实信用是现代企业文化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就要求保险企业要以诚信经营为指导,建设优秀企业文化。企业内部各种矛盾的根源,在于缺乏建立在统一价值观上的企业文化。要使企业文化真正发挥整合企业各种生产要素的功能,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将企业文化作为灵魂来指导企业发展,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来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取得社会的认同和尊重。二是要在企业内部形成统一的管理平台和统一的标准,使员工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共同的奋斗目标,进而形成强大的凝聚力。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优秀企业文化,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支持和巨大的推动作用。
4、诚实信用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基本要求。
保险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诚实信用原则,那么他们保险保障也会不同程度的受到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说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诚实信用的履行告知义务,是充分得到保险保障的基本要求。
5、诚实信用是建立企业和个人社会信用的基础。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制正在不断完善,向信用社会发展。诚信建设成为信用体制建设的重中之重,各行各业都在加强诚信建设。作为企业或个人,如果在社会上失去了诚信,那么他将寸步难行。保险企业规范诚信经营,是的要求,是市场的要求,是品牌建设的要求,是做大做强民族保险业的要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讲,诚实信用不仅是充分得到保险保障的要求,而且也是建立良好社会信用度的需要。失去诚信的客户,保险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建立的黑名单制度,会在行业内实行资源共享,诚信有问题的客户,将会得不到保险保障或有条件的保险保障。所以,诚实信用是建立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信用的基础。
二、保险经营活动中规定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险是社会活动中的一部分,与一般经济单位相比较,保险又具有本身的特殊性。之所以在保险经营活动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都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主要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怀,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附合合同。所以,为避免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中含糊或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用词来逃避自己的责任,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当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量的保险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或更多。因而,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远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如果投保人为诚实、不守信,必将引发大量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不堪负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终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因此,要求投保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履行其告知义务。
三、保险经营活动中诚信的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业的经营水平与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保险业相比较,还有较大的差距。在制度建设、内部管控、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诚实信用问题主要有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保险企业存在的问题;二是投保人存在的问题。
1、保险企业在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
部分保险企业经营理念相对滞后,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发展、轻管理”的倾向,造成“两张皮”现象,各走各的路,各说各的话,造成发展与管理脱节,各自为政。在业务发展中,业务员避重就轻,只讲对客户有利的或能吸引客户、触动客户的条款,甚至不惜扩大解释范围,做出不负责任的承诺,对客户不利的或要求严格的条款内容,只要客户不问就不讲,或轻描淡写的一带而过。对业务员来讲,只要保费能收回来,保证个人、部门业绩就行了。客户出险后的事情是由管理部门负责的,从而造成对客户服务的脱节、推诿、扯皮等问题的产生。对于管理部门而言,严格按照条款和企业的管理规定工作,凡不符合规定的事故索赔,一律予以拒赔。在对条款的含义解释时,往往向利于公司的角度出发,引起客户的不满,造成双方争执,甚至诉讼。这些情况的发生,说明保险企业在诚实信用建设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理赔、企业文化的践行等。
2、投保人在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健全,缺乏完整有效的信用记录。各保险企业之间信息不共享,在竞争的环境下,造成个别投保人有机可乘,引起诚信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违反告知和保证两个方面。告知方面:第一,漏报。投保人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或者对重要事实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第二,误告。投保人因过失而申报不实。第三,隐瞒。投保人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第四,欺诈。投保人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作正确申报并有欺诈意图。保证方面:在保险活动中,保证的事项均属重要事实,因而投保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企业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四、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诚信的原因剖析。
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有保险需求的客户选择余地进一步扩大。但由于我国保险经营时间相对较短,市场行为不规范,诚信体系不健全,总体诚信状况并不容乐观。在规范诚信经营过程中,还存在不和谐因素和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管理体制、营销体制不完善,经营观念、诚信建设不健全。
当前,有些保险企业的经营思想还比较落后,不能适应市场的,停留在“重保费、轻管理,重规模、轻效益”的经营局面。在内部管理、险种设计、精算水平、营销手段、风险防范、成本核算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了保险企业的诚信度。据媒体调查,全国保险从业人员180万人,营销员工150万人。这支庞大的营销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市场的扩大,营销体制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机制,对营销员的考核不能做到精细化管理,致使营销员摆不正自己的位置,对自己职业生涯规划找不准目标,容易诱发其对公司不忠诚、对客户背信弃义、误导欺瞒等行为的发生。在培训工作中,由于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保险企业往往注重的是专业业务技能的培训,对诚信意识和职业操守的培训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将诚信建设摆在突出的位置。
2、行业诚信建设意识不够,行业协会作用发挥不充分。
行业协会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应对行业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在行业内部加强诚实信用建设,努力提高行业在上的美誉度和信用度。近年来,保险协会虽然发展较快,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相对我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还远远不够。在行业诚信建设上发挥的作用还有不足。保险企业各自为战,从各自利益出发,违规操作,获取不正当利益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样,因个别保险企业的诚信度降低,从而影响到整个行业的社会诚信度降低,造成消费者对保险企业的信任度下降。作为行业协会,应加强诚信建设的管理和约束,注重内部协调和平衡,不断提高整个行业的诚信度,促使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3、诚信信息披露不充分,评估系统建设滞后,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当前,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途径和信用评估体系,导致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缺乏,投保人道德风险问题突出,隐瞒真实信息,欺诈骗保行为层出不穷。对于这些信息,没有有效途径进行披露。在这家保险企业被发现有诚信问题,市场主体这么多,他可以到其他保险企业去投保,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保险企业缺乏透明度、条款专业性强、概念模糊、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社会公众难以对保险企业进行资信评估,难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保险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人不知道投保人的真实信息,投保人不能凭借自己的信息优势,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二是保险企业的专业性决定,保险企业不能凭借自己对产品特征、企业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侵害投保人的利益。
五、强化诚实信用,推进保险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思路与举措。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业的最大原则,是保险经营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最基本原则。保险诚实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需要“政府推动、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多方的合力去实现保险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1、政府推动、健全社会诚信体制建设。
信用信息是诚信体制建设的基础,缺乏完整、有效的信用记录,就不能建立的诚信体制。为了打造统一的社会诚信体制,政府应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优化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信用风险评级制度,对个人及单位的资信信息进行客观、公正的披露。使需要诚信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能够公正、便捷和及时地获取必要的诚信信息,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社会诚信经营和透明度。社会诚信体制的建设也需要社会公众和单位的大力支持,建立有效信用档案,并且把分散的资料和数据进行整合,通过有效信息渠道融入到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社会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
2、加强诚信监督,促进行业自律。
不断完善保险制度,特别是一些直接涉及保险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有关条款,需要出台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如将保险条款通俗化,专业术语明晰化。制定有效的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失信惩罚机制,提高失信的成本,促进市场主体行为逐步规范。严格按照《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失信的保险企业和保险中介单位,探索和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以维护保险业的整体诚信。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建设,使其在诚信自律、诚信监督、诚信宣传以及诚信协调与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3、保险企业应规范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控。
要解决管理混乱带来的诚信缺失问题,作为保险企业来讲,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理顺体制,盘活体制,消除经营中不健康、不和谐的因素,对阻碍企业发展的要坚决否定,予以清除。注重解决经营中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业务流程,强化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科学的管理、规范的制度、严密的内控是加强保险诚信建设的重要保障。
4、强化社会监督职能,促进保险企业诚信经营。
保险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强化执行力建设,把诚信作为企业的生命线,融入到企业文化中,在企业内部形成“以诚待人、以诚感人、个个守信、个人诚实”的良好诚信氛围。把企业的诚信信息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使社会公众能及时了解企业诚信经营状况。各经营主体要抱着做大做强民族保险业经营理念,认真履行诚信建设,实行保险业诚信信息资源共享。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力争使保险业诚信建设得到社会认可,做诚信经营的排头兵,真正又快又好地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1、 吴定富主编:《保险原理与实务》,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58-63页。
2、 王卫国主编:《商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出版,338-3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