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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方式范文1
养老制度的城乡一体化是解决我国“二元结构”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2014年《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在十二五末基本实施新农保与城居保制度上的合并。如何做好制度上的衔接工作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我国现行典型城乡养老模式有北京模式、上海模式、东莞模式。天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年限折算法,实现城保和居保相互转换,率先打破了城乡养老保险的分割状态,具有借鉴意义。
二、对天津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总体判断
(一)天津市地区性特点
天津市2013年末全市常住人口1472.21万人,其中,外来人口440.91万人,占全市人口29.95%,与北京上海广州相比外来人口所占比例甚小,则相对于北上广的人口复杂性有所减弱,将城乡养老一体的过程简化。全市户籍人口1003.9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71.74万人,非农业人口632.23万人,即农业户口仅占全市户口的37.03%,就此比重相较于全国64.71%的农业户口比重相当低,表明天津城镇化程度很高且城镇化速度很快,为天津城乡养老一体化奠定夯实的基础。
2013年GDP14370.1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2.5%,三次产业结构为1.3:50.6:48.1。全市社会从业人员847.46万人,其中,城镇从业人员663.88万人,乡村从业人员183.58万人。三次产业的增加值与全国一样第二三产业增值很快第一产业增值极慢,但是从天津市就业结构来看从事第一产业的人只占整体就业的8.14%,乡村就业人口占整体就业人口的21.66%,即是说农村户口在城镇工作比例不小,天津对于此设农籍职工养老保险并在一体化转化过程中有模范带头作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为0.47:1,相较于全国0.3:1高出17个百分点。从上数据可以看出天津城镇化水平于全国领先,为养老保险的城乡一体化奠定基础。
(二)天津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成型
2007年天津将农村居民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其中具有天津特色的是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2009年实施《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将城乡基本养老制度统一,即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至此又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及实施细则,完善了天津养老保障体系,为我国新农村建设和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作出重要探索。
(三)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覆盖率不断提高
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提高,个人缴费标准为:600元至3300元以300元为等差的10个档次。市财政对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对应个人缴费档次按年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30元至120元以10元为等差的10个档次。2014年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继续扩大。截至2013年末,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627.1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20.7万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06.4万人,相较2012年89.3万人同比增长19.14%。
(四)天津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过程中的待遇衔接模式
对于已缴纳农居保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已领取农居保的,城乡保于农籍职工包缴费年限视为等同。
缴费年限转化简单明了,以农居保转化成城保为例,天津采取的年限折算法是在众多专家学者提出的年限转化中采用的极简单的公式法,并将折算标准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相比把对应年度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对应年度个人缴费比例×12作为折算标准更为简单,且相比之下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相对较低,对农转城更有利。
五、政策特点分析及借鉴意义
(一)被征地养老保险在全国有先行意义
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中农籍职工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天津养老保险体系中极具创新性的政策。在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过渡作用。农籍职工养老保险不同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企业缴不超过工资的20%,其中8%为社会统筹,12%计入个人账户,即企业缴纳部分计入个人账户的占60%,个人缴纳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农籍职工的流动相对于城镇职工的流动性较大,计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占90%,为建立便携式养老保险奠定基础;且此方法便于界定个人账户产权,划入企业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较城保多,减少参保人在去世之后只将个人账户余额留给继承人带来的经济损失。被征地养老保险是天津城镇化过程中的创新性政策,现一部分省市也施行被征地养老保险,以养老保险的方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是一种极巧妙的方式,将我国传统养老保障中土地保障向现代养老保险方式转变,是养老方式的极大突破。
(二)衔接制度较完善,衔接程序简洁明了。
天津市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一体化过程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视为等同极大减小了一体化过程中的转制成本。城乡保与城保之间的年限转化采用最简单的公式折算方式同样减小一体化过程中的转制成本,由于折算方式的简明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重复参保问题。在达到领取条件时,参保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给居民的选择空间很大。对其他省市的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有一定借鉴意义。龚秀全(2011)提出天津采取的此种年限折算法计算待遇模式要达到真正的待遇公平不太可能,计算出城保与居保相互转换的过程中存在投机套利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现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乡二元化的消除需要很漫长的时间,我们现推行的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是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一体化,首先在制度上达到平等再逐渐缩小城乡待遇差异,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就是要让制度有利于民方便于民,这就是最大的改革成果。
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方式范文2
《实施意见》明确,到今年末,全省将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到2020年前,将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我省在新农保、城居保制度试点及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保持基本一致,并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采取更加惠民的政策措施,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和吸引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增设缴费档次,鼓励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3个档次,分别是: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与以前政策相比,既保留了原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又增设了15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个较高档次,为有条件有意愿多缴费的人员提供了政策渠道。
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但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将依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提高政府补贴标准,最高补贴标准达到160元。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与以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相比,选择1500元、2000元、30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分别明确为100元、120元和160元。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明确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目前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省在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从今年1月起,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此项工作已列入2014年度省政府重点民生事项。
建立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一直为广大群众所期盼。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明确提出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与原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相比,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体现了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为鼓励广大城乡居民早参保勤续费,制度规定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异地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都不转移。
统一基金管理,强化经办服务
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全省将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在基金监督方面,我省将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储存、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我省还将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参保档案,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作者系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延伸阅读新农保
2009年10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批准我省首批21个县(市、区)开展新农保试点,包括:金堂县、富顺县、米易县、泸县、德阳市旌阳区、江油市、苍溪县、遂宁市安居区、资中县、乐山市市中区、南部县、珙县、广安市广安区、宣汉县、通江县、雅安市雨城区、仁寿县、简阳市、汶川县、九龙县和西昌市。
2010年7月,我省藏区县全部启动实施新农保试点工作。同年,国务院批复我省扩大新农保试点县名单,广元市元坝区等16个县(市、区)被列入2010年新农保试点县。全省试点县总数达67个。
2011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全省新增新农保试点县60个,全省试点县总数达到127个。
2012年7月1日,全省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
城居保
2011年9月,《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出台,经国务院批准,全省首批试点县数量达到125个。
2012年7月1日,全省实现城居保制度全覆盖。
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方式范文3
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方面,中央政府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长期缴费的人员地方政府适当加发养老金。2009年9月出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2011年6月出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均为55元。在经历了数年没有调整之后,2015年1月10日,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1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目前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均为139。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储存额的多少依赖个人的缴费档次高低,个人的缴费时间长短,政府对个人账户的补贴水平以及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目前,国务院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为12个,对于缴费档次在500元以下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500元及500元以上的最低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调研发现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大多选择低缴费档次,也缴费缺乏连续性;同时由于缺乏对地方政府的刚性约束,地方政府对个人账户的补贴大多采用最低标准;另外,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也并不乐观,大多存入银行收益仅为银行利息。根据以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情况,假设参保人每年年初以固定缴费档次,连续缴费15年(制度规定缴费必须累计15年),按指导意见的最低标准,采用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3%计算,可以得出每个缴费档次15年之后养老金待遇情况。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公平现象及原因分析
(一)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养老待遇差别巨大
城乡居民与城镇企业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间养老待遇不公平主要表现在缴费不统一和领取待遇差别大两个方面。首先,在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之前,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并轨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需要缴费,但是其养老金发放规定,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退休前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退休前工资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退休前工资80%计发[1]。由此可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非常之高。其次,城镇企业职工按照个人工资的8%缴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在经过11年连续调整之后,2014年底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已经达到2050元。最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岁的老人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2014年7月1日起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55元调整为70元。未满60岁的城乡居民需要缴费满1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在表1假设情况下,最高缴费档次领取月养老金只有259元。而且,在实地调研中发现大多数居民往往选取较低的参保档次,缴费缺乏连续性,领取的养老金更低。造成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差距不公平的主要原因是:首先,养老保险制度缺乏顶层设计,三套不同的养老制度并行,养老待遇不能合理衔接,最终造成养老保险待遇差距的形成。其次,由参加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居民身份特殊性决定,城乡居民没有固定雇主,大多为农民和灵活就业者,从事自我雇佣劳动且收入较低。因此,其养老待遇只能依靠个人缴费和政府少量的财政补贴支付。最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起步较晚,制度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低保标准脱节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本质是保障城乡居民年老之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最低生活保障属于社会救助范畴,属于社会保障的最低层次,其本质是满足贫困群体的最低生活需求。所以,如果从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层次和目的出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要高于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然而,选取2014年4季度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410.5元/人月,农村2776.6元/人年,城乡各缴费档次养老金待遇对比(如图1所示),可以发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前十个缴费档次养老金待遇都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有缴费档次都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这就出现了城乡居民老生与低保救助老人之间的不公平,在家庭养老功能和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前提下问题尤为突出。低保救助老人不仅能够领取不用交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且还领取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低保救助资金。这不仅使低保救助成为众人眼里的“香饽饽”,容易造成福利陷阱,而且也挫伤了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三)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存在隐性养老待遇差距
建立统一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推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能够更好地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但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领取同等养老待遇的情况下存在隐性待遇差距。首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高于农村,城市的生活水平相对较高,所以城市老人基本生活需求也高于农村。同等养老待遇情况下,城市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更难得到满足;其次,与城市老年人相比,农村老年人有更好的社会支持体系和城市居民没有的土地保障,这些都能够更好地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且同样的月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70元钱,1年为840元,占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 489元的8.0%,而仅占2014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8 844元的2.9%[5],前者替代率是后者的两倍多。通过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地调研也发现,城镇居民的参保率和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满意度均低于农村居民。
(四)地区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差距不合理
由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没有统一的调整机制,大部分地区的基础养老金都有不同程度调整,且调整幅度参差不齐。数据表明地区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在逐步地拉大。国务院下发通知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最低标准以来,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也随之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部分省市城乡居民养老金标准如图2所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最高的是上海达到了660元,其次北京也达到了470元。相比之下,部分省市仍采取国务院规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70元,如吉林和贵州。由此可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省际差距最高达到了9.4倍。与此同时,省内差距同样存在。以河南省为例,郑州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0元,而周口、开封等地为河南省最低标准78元,前者是后者的1.5倍。地区间基础养老金待遇差距超出了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显然是不公平的。这不仅阻碍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而且不利于人口在城乡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的流动,且容易造成地区利益分化。
三、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平的对策建议
(一)整合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并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接下来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从而根本上解决养老保险制度多轨并行的局面。目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实现了转移接续,但是待遇差别还很大,所以要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之间养老待遇水平的合理化,就要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公平,改变城乡居民养老待遇过低的局面。提高城乡居民的养老待遇水平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要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收入能力。一方面,要进一步扩大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另一方,要提升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档次,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有条件的城乡居民选择更高的缴费档次多缴费。其次,要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水平。由于城乡居民收入相对较低,且还包括许多贫困人口和许多社会弱势群体,仅仅依靠个人缴费提高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水平的能力有限。因此,要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水平,使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入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水平。再次,政府应该以免税的形式,积极鼓励和引导集体组织和公益组织为个人缴费提供资助。
(二)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下限,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合理衔接
首先,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下线,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适度保障水平,确保地区间相对公平[6]63-67。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以满足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满足当地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参考各地的物价水平、消费结构以及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标准制定比较科学。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水平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不仅能够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年老的基本生活,保证养老待遇水平的合理性,而且能够增强个地区间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公平性。另外,城乡居民的养老待遇水平能够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而不断的调整,避免基础养老金固定数额长时间不变的问题。其次,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相配套。城乡居民不仅要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而且要与医疗救助制度、灾害救助制度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互协调。这不仅能够增强各个收益群体之间的公平感,而且还能够避免福利的叠加,造成的资源浪费,提升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向城镇居民适度倾斜,构建多层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
我国由于东、中、西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省财政水平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政府补贴方式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进行补贴,即中央财政对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以全额补助,而对经发展较好的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不同地区间尚有不同的补助方式,在同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城乡之间却不合理地采取同等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应当向城乡居民适度倾斜,保证制度统一性的前提下,采取灵活性原则,加大对城镇居民的养老补助水平,消除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隐性待遇差距。根据我国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现实情况,可在城乡居民保障的框架下根据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将参保对象进行分类划分,根据不同种类人群和不同区域分配不同的养老保险水平。另外,构建多层次的城乡养老保障体系也是满足城乡居民不同群体养老需要的重要途径。为了更好地实现每一位居民老有所养,仅仅依靠政府单方是行不通的,也应该提升公民个人的养老责任,强化个人养老储蓄,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作用,形成个人储蓄、商业养老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多元并存的局面,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同时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探索适合当地居民的养老方式,因地制宜更好满足城乡居的晚年生活。
(四)完善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明确各级政府财政负担比例
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方式范文4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政〔〕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辖各区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
第七条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区政府按照市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区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第八条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市、区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纳入国家试点后,所有参保人员均由中央财政和试点区财政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市、区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纳入国家试点后,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给予补贴。
区财政为重度残疾人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区政府制定。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第九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养老金待遇
第十二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确定,在纳入国家试点前,中央应负担的55元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剩余的5元由区财政负担。纳入国家试点后,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给予补贴。有关区确定的标准超过60元的,高出60元的部分由各区负担。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员,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区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六章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四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区经办机构核定待遇领取资格,于次月起每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应引导城乡中青年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第七章待遇调整
第十五条区政府按照市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区经办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持证上岗。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混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区级管理。
第九章基金监督
第十八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切实履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委员会(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章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使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按省统一安排,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实行区级垂直管理,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足工作人员,按规定标准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必要信息化设备和其它设施。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章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五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六条已参加农村社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其养老保险关系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认真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方式范文5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不足;对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一)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在新形势下,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日渐加快。但在多方面因素影响下,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主动性并不高。究其原因,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并不到位,部分农民对这方面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尤其是对享受的优惠和到龄后待遇等方面缺乏正确的认识。二是由于长期受到传统思想观念影响,一贯以子女为其养老送终为传统,而不注重自身积累。三是部分农民特别是年纪轻的居民更加注重眼前利益,对未来的风险认识不足,对养老保险需求并不迫切,导致城乡居民参保率较低。
(二)城居保与企业保制度衔接不畅
随着城乡居民流动的日益频繁,外出务工的人员参加企业保和离职后返乡务农的现象在所难免,然而两种保险制度的经办机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不尽相同,使其相互之间转移缺乏可行的实施原则。
(三)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难度较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但由于目前村集体创收能力极为有限,尤其是某些贫困村,更是根本没有所谓的集体补助,这些都使得集体补助成为空话,使得城乡居保的基金来源仅限于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对于那些以农业经营为主的农村居民来说,增收困难,在缴费方面有着较大的压力,使其参保的程度也不高,就是参保了的也是按最低标准缴费。另一方面,目前基金为县级统筹,在资金运营政策方面有严格的限定,只能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投资渠道单一,增值极为有限,从长远来看将影响到基金的支付能力,从而导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四)养老保险制度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存在较多问题,尤其是基金的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缺乏科学的规范细则,导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管理等方面不合理,影响了其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在基层的乡镇政府,从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均为兼职人员,不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个别地方还存在违规操作现象,出现一系列问题,比如,直接收取保费,私自挪用、滥用资金,政府补贴形式化,影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地顺利实施。
二、解决对策
(一)强化农民参保意识
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做好宣传工作至关重要,要利用多样化的宣传形式,比如电视广告、广播、短信,确保农村地区居民全方位正确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系列惠农政策,逐渐强化他们的参保意识,有效转变传统观念,积极、主动参与到投保中,促使村民更好地了解这一制度。经办部门也要多下村入户向当地村民讲解参保相关政策等,发放宣传资料,使其全方位正确认识参保,消除他们心中的疑问,大力营造良好的参保环境氛围,潜移默化地强化农村居民参保意识。
(二)完善养老保险衔接机制
若想保证城居保与企业保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制定相应衔接政策是必要条件。具体而言,政府应根据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的不同,制定出相应的年限折算和保费补差办法。目前的规定是,只有企业保转入城居保的,参加企业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城居保的缴费年限。这样对城居保对象有失公平,虽然存在城居保十几年的缴费额可能还不足企业保一年的缴费额的现象,但也可探索缴费年限的互认制度。即城居保参保对象可依个人经济能力,按其在城居保的参保年份,按企业保各当年的缴费标准进行补缴差额后,对缴费年限给予认可;不补缴的,则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予折算缴费年限。只有在城居保与企业保衔接时妥善处理两种制度之间的缴费金额差和年限的认可,才能更为有效地推进衔接工作的顺畅实施,为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注重保险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离不开充足的资金,必须做好资金筹集工作,确保其更顺畅地实施。目前为基金县级统辞。我国要根据资金筹集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由县级统筹向全国统筹过渡,构建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全国养老基金进行统一化管理,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部门多方面职能,将资金筹集工作落到实处,借助养老基金管理法规,科学约束政府行为,规范使用养老保险基金。我国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出台相关的政策,科学权衡资金筹集方面的收益、风险,科学选择资金筹集途径,不断拓展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增值渠道,探索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入市操作管控与投资运作模式,参考社保基金入市经验做法,加快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的开展有充足的资金。
(四)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城乡居民缴费激励机制
我国要全方位客观分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出台相关的政策,优化完善对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养老保险主体的“权、责、利”,科学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在此基础上,我国要明确基层政府部门在这方面的职责,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构建服务型政府,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全方位系统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科学开展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工作。农村基层政府部门要构建科学的监督机制,借助全新的监督渠道,比如,上下级监督、社会大众监督,加大监督力度,随时“检举、控告”违纪行为,避免滥用资金等现象频繁出现,科学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此外,我国要优化已构建的城乡居民缴费保障机制,科学减少对1500元、2000元缴费档次补贴,避免城乡养老金存在较大差距,合理拉大15年缴费年限以上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或增加对缴费超过15年的对象进行每增加一年缴费增加一定养老金来鼓励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尤其是农村居民。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新形势下,我国必须全方位正确认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城居保与企业保制度衔接不畅,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难度较大等,采用多样化方法,强化农民参保意识,优化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拓展资金筹集渠道,优化城乡居民缴费激励机制等。以此,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我国统筹城乡发展步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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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方式范文6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参保者;政府补贴
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1]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合并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的格局。2011年7月,山东省宁阳县被选为国家试点县。2014年,宁阳县结合《意见》和《泰安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逐步建立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但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本文以山东省宁阳县为研究对象,通过到宁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走访部分乡镇、村进行实证研究,以期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率,同时为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一提供理论参考和经验借鉴。
一、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状况
宁阳县是山东省泰安市的一个下辖县,位于山东省中部,总面积1125平方公里,辖2街道9镇2乡,即文庙街道、八仙桥街道、泗店镇、东疏镇、伏山镇、罡城镇、蒋集镇、磁窑镇、华丰镇、葛石镇、东庄镇、鹤山乡、乡饮乡。(一)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状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1.个人缴费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了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2个缴费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及对年老后预期收益选择不同缴费档次。政府不强制推行而是采取灵活性的政策,赋予参保者自主选择的权利,满足了不同参保者的需求。[3]从表1可以看出,宁阳县2012年参保人数为13.31万人,2013年参保人数上升到16.14万人,比2012年增多2.83万人,增长率为21.26%[4];2014年参加城乡保的人数为18.24万人,比上一年增加了2.1万人,增长率为13.01%;2013年个人缴费金额4340.28万元,比2012年的个人缴费总额超过18倍;2014年个人缴费金额5936.52万元,比2013年净增1596.24万元,增长率为36.78%。表12012-2014年城乡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年份缴费人数(万人)个人缴费(万元)201213.31230.76201316.144340.28201418.245936.52资料来源:依据宁阳县人社局提供的相关资料整理而成。2.集体补贴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由表2所示,在各参保单位的缴费总额中,个人缴费比例均在77%以上,而集体补贴占总缴费额的比例基本在0.06%~12%之间,大部分筹资比例未超过3%。集体补贴中文庙、八仙桥、开发区所占比例相对较高,文庙最高,占11.68%;八仙桥次之,占7.85%;开发区占3.99%。关于政府补贴比例,基本在10.55%~13.18%之间。3.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构成。各级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以省级补贴为主,县级补贴为辅。政府补贴是循序渐进的[5]。从表3可以看出,省级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从2012年每人44元/月到2015年提高到68元/月,省级政府承担了基础养老金补贴的80%。地方财政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县政府对基础养老金按月补贴,占基础养老金的20%;二是对不同缴费档次的参保者每人补贴30元/年,缴费即补。另外,对缴费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照每年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2012年1月,宁阳县基础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最低55元标准进行补贴,2015年1月,上调至85元/月。基础养老金增长后的每一阶段与上一阶段相比,增幅分别为5元、10元、5元、10元,增长率依次为9.09%、16.67%、7.14%、13.3%。(二)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组织管理状况1.经办机构及人员情况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级经办机构为县农保处,共有3名经办人员,均为正式编制,通过多年系统的培训学习,提高了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全县共13个乡镇(街道),1个经济开发区,乡镇级经办机构为乡镇人社所,平均每个人社所有3名经办人员。每村有1名村干部负责城乡保经办工作,全县共有624名村级协办员。目前县、乡镇两级均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条件比较好的村居也有单独的办公室用于办理业务、存放档案等。2.信息化建设情况电脑、电话、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用品在乡镇级别以上配备比较齐全。全县已建立统一的参保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参保人员的数据全部纳入山东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此系统在部分条件好的村已联网,乡镇级别以上达到全覆盖[6]。(三)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宁阳县的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暂由县级政府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如表4所示,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单独管理,当年基金总收入3亿元,本年收入合计17812.03万元。本年收入包括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利息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政府补贴收入最高,占61.59%。本年支出包括基础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其他支出,其中基础养老金支出最高,占本年支出的97.02%。2014年各项目总支出3亿元,收支平衡。(四)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状况宁阳县农保处积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严格审核待参保者是否具有领取资格,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于待遇领取人死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后,一次性发给600元丧葬补助金。对于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年满55周岁可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通过实地调研发现,宁阳县选择300元缴费标准的参保者占绝大多数,选择4000元、5000元缴费标准的人很少。如果参保者按300元的低档次缴费标准进行不间断投保,以2015年基础养老金为标准,累计缴费15年,则个人账户养老金为36元,每月领取养老金为121元,全年能获取1452元。选择300~5000档次的参保者月领取养老金分别121元、142元、153元、175元、196元、250元、304元、358元、412元、520元、628元,分别比上一缴费档次增长22.22%、17.36%、7.75%、14.40%、12.00%、27.55%、21.60%、17.76%、15.08%、26.21%、20.77%。具体不同缴费档次待遇预算情况详见表5。
二、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在问题
(一)筹资结构不够合理目前筹资结构中,个人缴费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集体补贴和政府补贴为辅。宁阳县集体经济发展较弱,集体经济的筹资比例基本未超过3%,在各乡镇的发展参差不齐,一些镇、乡相对缺失,尚未足够的经济能力补贴参保者[7]。政府补贴占筹资总额的比重相对均衡。当前的筹资结构制约了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使来年征缴工作的效率降低,不利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快速向前发展。(二)缴费水平低由于基础养老金补贴低、县政府对不同缴费档次的参保者补贴均为30元,使得居民参加高缴费档次的动力不足,普遍选择财政补贴比率高的低缴费档次,尤其是农村居民。另外,农村居民的缴费能力相对城镇居民低,以及对政策缺乏了解,这也是不愿多缴的原因。参保者选择低缴费档次,或许短时间内能减轻财政压力,但从长远看,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按照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将无法满足基本的养老需求,影响社会的稳定。(三)经办机构人员不足县农保处负责全县的参保缴费、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工作人员只有3名,但服务对象却是全县几十万人,工作压力很大。各乡镇人社所工作人员平均是3名,不仅要承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内容,还要承担整个乡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工作,工作量很大。村级协管员一般由村会计兼任,需要入村入户进行参保缴费、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却没有专门的经费补助,从而造成协管员工作的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四)设施较差及信息化滞后除了个别条件比较好的村,村级一般都没有设立单独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而且,虽然大部分村配备了电脑,但能熟练操作电脑的人员不多。此外,一方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网速慢,在乡镇一级有时会出现联不上网的情况;另一方面目前信息系统只覆盖到乡镇一级,绝大多数村还未联网,参保者只能通过纸质版汇总表和公示信息栏查询日常缴费信息,或者到乡镇人社所查询,极不方便。(五)待遇保障水平偏低根据宁阳县养老金待遇预算,参保人若按最低缴费标准300元缴纳养老金,累计缴费15年,则全年领取养老金1452元。然而,2014年泰安市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9713元,食品消费支出6216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158元,食品消费支出2634元,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仍无法满足参保人的消费支出。对于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县政府按每年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超过15年,按待遇预算,月领取金额为99元。对于生活自理能力差、需政府大力扶持的人群来说,目前的补贴是微乎其微的。
三、完善宁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调整基金筹集结构,增强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一是优化筹资结构。结合宁阳县经济发展状况,虽然财政收入在泰安市仍处在中等左右水平,但在各级政府的鼓励和支持下,近几年经济增长方式取得突破性的进展,财政实力提高。相比较个人缴费而言,政府的经济实力在个人、集体、政府三者的筹资结构中所占比例最高,因此,可以进一步提升政府的筹资比例。而某些集体经济相对不足的乡镇,县级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财政补贴。二是促进基金保值增值。一方面可以选择多种投资渠道。将养老金进行多元化投资运营,如:进资本市场、投资开放式基金、购买企业债券等,或许会带来颇丰的收益[8];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基金管理统筹层次。基金管理由县级上升到市级、省级,参与大公司投资运营。(二)加大宣传面力度,提高参保者的缴费水平一是加强宣传力度。可以开辟多元化的宣传方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开例会等形式使参保者全面了解政策,鼓励城乡居民多缴费,增加制度的透明度。二是实行比例补贴制。即按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政府补贴与缴费数额呈正相关,收益具有累进性,体现多缴多得[9]。这一举措能够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激发参保者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三)加大经办人员队伍建设一是增加经办人员数量。在现有工作人员的基础上,通过编制考试、任用三支一扶人员和村官充实城乡保经办人员队伍。二是加大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宁阳县各级经办机构定期开展城乡养老保险的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增强服务意识,培养成高素质、业务精的人员更好的为参保者服务。(四)加强基层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建设一是推进村级服务场所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建设专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场所,并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10]。信息化覆盖到参保登记、缴纳保费、信息查询、待遇领取等各个环节,保障乡镇级网络畅通,逐步将有条件的村居纳入信息化系统中,实现县、乡、村三级信息资源共享,使参保者享受信息化带来的便利。
作者:陈晨 方金 单位:山东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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