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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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纳税信用;企业;纳税信用评级;问题;对策

一、概述

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主要目的在于让纳税信用缺失的企业和个人寸步难行,而守信者可以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纳税信用级别主要是指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对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情况所做的级别评定。目前我国纳税信用评级体系将纳税信用级别划分为A、B、M、C、D五级。在实际工作中影响纳税信用的信息指标主要有涉税申报信息、税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以及反避税调查信息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于企业纳税信用评级所制定的详细评价办法的相关规定,被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的企业可以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享受到的一些优惠政策和便捷服务有:

(一)在税务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的同时,A级纳税信用企业还可以利用纳税信用数据办理无抵押担保的贷款业务。目前部分省市已经开始推出云税贷、“税e融”等产品,基于纳税信用被评为A级,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信用额度有效期内可根据需求随时支用贷款金额,从而有效降低了纳税信用良好企业的融资成本,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二)对于发票领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纳税信用被评为A级的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享受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并且在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普通发票则可按需领用,对于3连A的企业还可以享受由税务机关提供的绿色通道或者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三)A级纳税信用能够给企业在一些业务拓展中提供一定的便捷。笔者结合自身所从事的行业,以一个工程企业加以举例说明。当在进行项目招投标时,同等竞争条件下,A级纳税信用评价的工程企业能够获取招标单位的加分,有利于企业顺利中标,同时在进行材料采购以及其他经营业务洽谈时,A级纳税信用同样可以增加企业的诚信度,有利于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企业在纳税信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如上文所述,A级纳税信用企业能够在融资贷款、发票领购等方面享受到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从理论上来说,企业对于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是应当保持积极态度的,但是从实践来看,多数企业目前仍然在纳税信用评级方面不够积极主动,或者虽然有主动性,但是满足不了评级要求等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受税务改革影响而使得企业难以满足A级信用评级的要求。近年来随着国地税合并、金税三期的上线实施,税务部门的业务发生了较大变化,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的内容增多:社会保险金征缴由税务部门实施,并且把征缴情况与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关联;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把挂证兼职收入、专家领取的劳务费等项目也纳入汇算清缴范围,并且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也纳入企业纳税信用评级范围。这些变化将会增加企业因客观条件影响而难以满足评级要求的问题:一方面是社会保险金由税务部门征缴,大幅缩小了企业之前延迟缴纳的时间弹性,一旦企业出现资金周转不继的现象,缴纳不及时将会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另一方面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涉及的兼职收入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容易因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在汇算清缴环节出现疏漏,从而造成企业未按税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税的问题。

(二)信用缺失的成本较低使得部分企业进行“逆向选择”行为,更愿意损失纳税信用而获取企业的额外利益。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其能够做到诚信纳税的前提必然是诚信纳税获取的收益大于成本,也就是信用缺失的成本是大于其收益的,如果不给予企业诚信纳税足够的激励或者违法失信严厉的惩罚,那么采用一定的不易被发现的税收逃避行为可能带给企业的收益将会远远大于信用缺失所带来的成本,在这种情形下,多数企业更倾向于“逆向选择”信用缺失所获取的收益。

(三)纳税信用的管理保障机制不健全造成部分企业对纳税信用评级的公正性存疑,参与A级信用评价的意愿不强。健全有效的纳税信用管理机制能够有效引导企业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评级机制中来,但是在实务中纳税信用的管理保障机制存在两方面的不健全因素导致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一方面是纳税信用评定级别对于不同信用级别的企业所采取的管理措施不够细化,即对于A级信用企业会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对于被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企业寸步难行,但是对于被评定为B级的企业则只是笼统的规定为正常管理,对于评定为C级信用的企业则较为笼统的规定为从严管理,而对于正常和从严的具体规定却并未明确,赋予了税务部门较大的裁量权,缺乏统一的标准容易造成企业对信用评级的公正性产生疑问;另一方面则是在纳税信用管理流程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即受纳税信用管理办法适用对象的范围局限、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上缺少具体的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局限于一个纳税年度和对纳税信用结果运用不佳等影响,使得纳税信用评级的管理缺乏较为严格的标准和监督,整个管理流程仍然存在过于笼统,审核随意,违规更改信用级别等诸多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级的意愿。

三、提升企业纳税信用评级的对策

如上文所述,受税务改革、信用缺失成本较低以及纳税信用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当前多数企业争创A级纳税信用的主动性和意愿不强,更有企业甚至不惜采用违法的偷税漏税行为。纳税信用的缺失,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严重增加政府征税成本,弱化政府能力,同时还会降低整体社会福利,削弱税收公平,严重的话还会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此,采取一定的对策来有效提升企业纳税信用评级十分必要。那么在实务中可以采取哪些对策呢?笔者结合影响纳税信用评级的具体因素,考虑纳税信用的评定需要征纳双方的共同努力,因此分别从企业角度和税务部门的角度加以论述。

(一)企业角度提升纳税信用评级的对策对于企业来说,要采取措施提升纳税信用评级,需从三方面做起。1.要提高对纳税信用评级重要性的认识。随着金税三期的上线,大数据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税务系统,并且还实施了联合惩戒措施,这大幅改变了企业的纳税环境,因此企业应当提高对纳税信用评级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自身的税务管理水平,防止涉税风险的出现,积极主动的提高自身的纳税信用评级。2.在实务中企业要主动通过税务机关的公开渠道尽快查询当下的信用级别,然后根据自身目前所处的纳税信用级别,采取不同的对策。对于A级、B级和M级的企业可以在未来继续保持现在涉税事项合规的前提下,对涉税事项的内部控制以及合规流程进一步优化,确保未来可以保持优良的评级,享受政策红利;对于被评为C级和D级的企业,则需要立即着手了解被评为此级别的原因,然后梳理某些扣分项并明确是否具有复评的可能,与税务部门积极进行沟通,同时对自身的税收遵从度和合规度进行全面自查,找出主要的内部控制薄弱点和风险点,制定相应的改进和完善计划,从而为后续纳税信用评级的提高奠定制度保障。3.针对税务改革对纳税信用的不利影响,建议企业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针对社保金缴纳时间弹性缩小的问题,建议企业从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入手,在编制每个月的资金预算时,优先考虑税金和社会保险金,这样在流动性不足时企业可以有足够的时间来进行流动资金筹资,降低对纳税信用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则要从提高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入手,利用培训等手段促使其充分掌握个人所得税的各种变化,降低代扣代缴以及汇算清缴过程中出现疏漏的几率,从而降低涉税风险,为企业纳税信用的提升奠定基础。

(二)税务部门角度提升企业纳税信用水平的对策对于税务部门来说,要提升企业的纳税信用,关键在于其采取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能否有效提高企业提升纳税信用等级的主动性和意愿。因此建议税务部门可以采取的提升企业纳税信用水平的对策有:1.针对企业“逆向选择”的现象,建议税务部门从完善纳税信用奖惩制度入手,即结合纳税信用评级结果,不仅要实施上文已经实施的一些政策红利,还应当进一步强化奖惩,将纳税信用评级结果与企业的实际利益挂钩,例如对于信用级别高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可以采取抵扣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纳税信用级别较低的企业,可以在正常税率上执行一定比例的惩罚税率,并且要求其不得使用自由裁量的最低标准,这样可以增加企业的纳税信用缺失成本,缩小其实施税收逃避的收益与纳税信用提高享受的税收优惠之间的差距,从而提高其税收遵从的意愿,降低“逆向选择”率,改善纳税信用评级。2.从完善纳税信用的管理保障机制入手,提高纳税信用评级的公正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一方面税务部门要针对不同的信用评级制定出详细具体的管理规定和标准,防止相同事项因裁量权标准不同而产生较大的差异,造成企业对纳税信用评级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另一方面则要从强化纳税信用评级的监督机制入手,结合纳税信用管理流程存在的一些缺陷强化审核,防止各种违规问题的出现而降低纳税信用评级的公正性。

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2

当前我国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建设进展缓慢,究其原因,既有建立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宏观环境欠佳的外部因素,也有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机制自身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五大方面。

1.法律基础明显滞后。迄今为止,我国尚无个人信用方面的法律规范。目前《保险法》未对保险信用评级做任何规定。即使其他金融行业(比如证券业)有一些信用评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但存在整体性差,针对性不强,缺少可操作性等问题,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合规经营、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管理政策法规仍是空白。法制建设的滞后造成:一是社会整体信用观念不强;二是失信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治,失信的成本远低于失信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保险失信行为的发生。

2.缺乏统一权威信用评级机构和个人信用评级体系。一是评级时间不长。发达国家保险人信用风险管理是建立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科学的外部评级方法基础之上的。而在我国,大多数保险机构对营销员的内部信用品质评级体系建设起步只有两三年,覆盖全部评级作业的评级系统刚刚或者尚未成形。二是评级质量不高。保险业现有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对象为保险公司,没有将保险营销员个人纳入评级范围。同时,与国际评级业相比,目前,我国保险业评级机构良莠不齐,其评级质量突出表现为评级结果影响力小、缺乏公信力、随意性强、可比性差。三是评级标准不统一。保险业对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所采取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很不统一,难以形成整个业内对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的完整判断。

3.尚未设计出科学的权威性评级指标体系。一方面,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评级指标体系是保证评级结果准确性的重要基础,但受各种因素限制,对评级方法和评级指标体系是否需要统一等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都还存在不同意见。另一方面,我国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的评级行业与国外同行百年历史相比还是一个新生儿,面对我国加入WTO的挑战,我们需要借鉴国外评级机构的先进经验,积极深入地研究评级技术,创造出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体系。

4.信用评级人才较为缺乏。保险信用评级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和道德素质。职业素质要求评级人员掌握管理、会计、财务、审计、金融等知识,具有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专业分析能力。道德素质要求评级人员具备诚实守信的基本素质,具有公正、独立的立场和为客户保守秘密的品质。人才缺乏是影响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发展的首要瓶颈因素。

5.缺乏客观、可信的评级资料。一是信息种类少。保险营销员现有公开信息主要集中在资格证、执业信息等极少数种类上,缺乏教2014年第11期中旬刊(总第570期)时代Time育背景、从业经历、社会荣誉等信息。二是内容简单,信息量偏少。三是披露的失信惩戒信息有限。部分省市虽然建立了营销员黑名单制度,但是因为保险公司不愿意上报负面信息等原因,导致真正纳入黑名单制度管理的营销员不多,制度效果尚未显现。

二、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制度总体框架

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信息传播的制度它可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辅助政府的监管职能。做好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工作需要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保险公司发挥各自作用,形成合力。

1.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倡导者主要负责拟定、完善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相关规章制度、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对评级结果进行监督和反馈等。

2.行业自律组织———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执行者作为建立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体系的主体,主要负责制定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标准、等级,组织开展具体评价工作,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不断完善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工作。

3.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重要参与者积极上传真实、准确、完整的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加大对营销员信用管理,主动配合做好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工作。建立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二是动态情况与静态数据相结合并保持稳定性;三是主观观念与客观数据相结合。因此,结合保险营销员已有诚信评价工作实际,我们建议:我国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标准设立,选择业务发展、服务质量、合规展业、社会评价等指标组成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体系总体框架,并在保监会相关营销员信息系统基础上加以优化后设立应用平台,各保险公司拥有相应账户权限,维护上传营销员个人保险信用信息,由各地保险中介协会或行业协会进行审核、管理,同时地方保监局负责监督执行。

三、完善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对策建议

1.尽快完善保险业个人信用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法律上没有依据,信用评级发展道路必然面临重重险阻。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与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体系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措施,为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提供法律依据,夯实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金融inanceNO.11,2014(CumulativetyNO.570)制度基础。

2.加强评级方法的研究,设计科学的评级指标体系。一是借鉴国际经验,选取营销员销售质量(如退保率、新单回访等)与服务质量(如回执核销、失效率等)等关键指标,进行量化评估,建立统一、规范、标准的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评级体系和科学的个人信用评级体系。二是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改进评估方法,提高信用评级结果的准确性。

3.完善保险业征信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一是建设完备的保险营销员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库一般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教育信息、社会信息、信用信息、从业信息,并定期更新,动态管理。推动并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营销员的执业信息进行分析归类。适当扩大保险营销员优良记录的范围。二是完善营销员信用信息披露机制。

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息;个人信用体系;个人信用机构

一、深圳市个人信用体系现状

(一)建立了信用征信公司

2001年3月,深圳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正式筹建,其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于2002年8月试运行,2003年10月份正式对外开放,向社会公众提供个人信用查询服务,向联网单位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年提供各类信用报告超过2000万份。目前,该系统用户已遍布全国,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信用卡中心等机构及部分政府部门。系统在政府境外投资行政审批、个人劳动就业支持核查、电信或移动用户开户审核、银行信用卡发放等领域得到广泛使用,为防范和化解社会信用风险、推进诚信社会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出台了信用征信管理办法

为了将个人信用体系纳入法制化轨道,深圳于2002年开始实施《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办法》将个人信用信息分列为四大类: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纪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这表明深圳个人信用的制度建设已先行了一步,赖账、行骗者将永远被拒于“信用”的大门外。这一初步的地方法规框架,填补了我国个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的空白,在法律上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目前深圳个人信用体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足

虽然深圳个人信用体系已初步建立,但相当多的深圳市民对个人信用仍没有充分的认识。如有些市民轻易将身份证借与他人办理信用卡,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才知道信用卡是因为银行对他的信用有所认可而批准办理的,信用卡是需要信用和还款来买单的。也有些市民没有认识到之前的不良信用记录会影响到再次申请信用卡,并导致银行不再授理其信用卡的申请,引发“拒卡”事件。

(二)个人信用没有充足的信息

由于深圳地区电子金融业的发展迅速,各种日常生活开支如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燃气费等一般通过银行自动转账,大多数深圳家庭为了交费的方便和投资理财的需要,一般要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如房产、工资、投资、保险等的缴费都有不同的账户。但由于各家商业银行的系统(中资与外资,中资内部)尚未完全联网,这就给信用征信工作增加了困难。

(三)个人信用等级评估标准未统一

目前,深圳市没有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信用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市民的年龄、性别、工作单位及职业变更、银行贷款记录、社保记录、手机缴费、水电费缴费等数十类,其中最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市民与银行打交道时留下的记录,如按揭贷款还款、信用卡透支还款等金融信用信息,但不同单位执行起来标准又会不同。

1、商业银行的标准

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的评价主要受每个银行掌握的相关数据、分析能力及风险管理要求的影响,很难实行统一标准。如农行广东省分行规定了一套个人信用评级指标,对申贷人进行信用评判,包括稳定指标(年龄、婚姻状况、人寿投保状况、所在单位年限)、社会地位指标(文化程度、行业类别、岗位性质)、财产指标(夫妻月收入状况)等都是银行放贷时的参考依据。建行广东省分行参照企业贷款的评级方法制订了一套个人信用评级标准,根据不同的信用级别提供不同的贷款额度,评级指标主要有个人的学历资格、能力、收入情况,环境和平时与银行的关联度等。如被该行评为AAA级的,最高放贷60万元,AA级的最高可贷10万元,A级的最高贷款5万元;而BBB级的贷款1万元,被评为C级的不给予贷款。

2、征信机构的标准

深圳鹏元征信系统主要是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以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可能性,并用一个分数综合反映个人信用状况。分数的形成完全由系统自动生成,可有效确保分数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评分体系共设6个等级,从320分到800分,每80分一级,分数越高表示信用状况越好,信用违约风险越低。目前,深圳市民的评分大多数处于480-560分的区间段,这意味着整体信用状况良好。但有些市民在该系统的信用积分偏低,究其原因,主要是该市民缺少银行的相关信用记录,因此征信机构的评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并不能反映市民真正的信用水准。

由此可见,目前深圳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在个人信用的评估标准上尚未建立统一的标准。

(四)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保障不健全

深圳目前只有《个人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和《企业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都是指导性的法规,不具有强制作用。这两个法规也未在具体操作上细化,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支持的缺失,必然会增加金融企业的风险,使其在进行个人信用评估时无法可依,也可能令有一些“老赖”投机钻空子,给金融行业和执法部门带来不便。

三、建立与完善深圳个人信用体系的思路

(一)加强对深圳市民的信用宣传

1、学校教育

梁启超提出“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任何教育都应该从娃娃抓起,我们应该把诚信教育纳入深圳各中小学校课本。让我们的孩子从小树立诚信的人生观,明白良好的信用会对其一生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对深圳以及国家将来的发展都是利大于弊的。

2、媒体宣传

深圳市政府应该加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教育,可通过电视台、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告栏等,多宣传有关个人信用的公益广告,使其明白在信用体系完善的社会中,良好的信用将成为一个人的宝贵财富。

(二)完善个人信用资料库

1、建立深圳市民个人资料库

征信是首先要做的工作。要通过多种征信渠道开展征信活动,进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建设。如果能够获得法律或政府的某种支持,将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定义为社会的共同责任,如同“银行实名制”一样,征信活动的开展就有了保障。深圳的银行系统、保险系统、人才市场等等,凡涉及个人信用的所有行业和部门,必须联合起来,共同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评估公司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可以通过某种形式与上述单位之间搭建起信息交换网络,建立庞大的数据库作为个人信用资料的储存、提供平台。个人资料库的内容包括:

(1)个人身份信息。要收集完整而正确的个人基本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所、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工作单位、职业、学历等。

(2)个人投资及金融活动信息。包括买卖股票、债券、收藏品、商业经营等。

(3)个人商业信用信息。包括在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信息、在商业银行发生的其他信用行为记录,以及个人与其他商业机构发生的信用交易等记录。

(4)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收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息、个人商业保险信息、个人养老金、失业保险金、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房产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信息。

(5)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包括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即违反工商、税务、公安行政法规,恶意逃债、偷逃税费、欺诈行为等民事处罚和刑事犯罪信息。

2、建立个人信用管理系统

(1)实行深圳市民个人信用实码制。目前公安部门已对个人身份证实现唯一化管理,因此可以考虑在市民身份证编码系统的基础上,实行个人信用的实码制,即将可证明、解释和验查的个人信用资料锁定在一个固定的编码上,个人所有必要的资料都可存在该编码下。在个人需要向相关者提供自己信用情况时,只要出示个人的信用实码,对方就可以查询到所需的资料。例如,在首次开设新的银行账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聘请新员工等必须使用个人的信用实码,以了解个人信息状况。

(2)建立深圳市民个人信用账户。所谓个人信用账户,就是市民个人在银行储蓄实名制的基础上开立的综合性信用账户。这个账户以个人信用实码上的名字为准,按身份证编码一人一号,依托于高度发达的电子信息网络系统,将个人的一切资金往来置于这一基本账户下,统一管理个人的资产、负债业务,为个人提供所需的一切金融服务。实施个人信用实码制后,每个人的个人资产信用情况都被适时地一一记录在一张惟一的加密过的个人信用实码和相应的数据库中。深圳各商业银行可以随时调阅某个人的资信情况。在具体操作上,应把个人的收入(含工薪收入)从现金交易逐步通过转账记入其个人信用卡账户,而银行个人信用卡开户又必须以其个人终生惟一的信用号码为依据。

(3)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必须与身份证信息数据库结合起来管理。如果一个人违背社会制定的个人信用规章体系,应该将此纪录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在个人信用实码中,一定年限后方可撤消,以此作为不守信的一种惩罚。如果个人有不守信的行为,个人信用实码上将会记录,这样一来,欠债人就几乎不可能享受守信者的待遇。

(三)建立统一的深圳个人信用等级评估标准

深圳在制订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时,可以在目前各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评分规则、鹏元征信的个人信用评分数学模型的基础上,参考香港、上海、北京等地和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结合深圳特殊的经济政策和人口政策,在基本标准值的基础上有区别地上下浮动。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可由价值体系和信誉体系两部分组成。价值体系包括个人拥有的房、车等有形资产,以及专利、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信誉体系包括个人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和稳定性、历史金融信誉、历史司法信誉、社会地位和家庭婚姻状况、道德等。概括起来可分为个人基本信息、银行信用信息、个人缴费信息、个人资本状况四大类变量。根据个人不同情况,通过统一的数学模型运用计算机进行量化和分类运算,最后得出可靠的评估结果。

(四)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立法

1、应该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收集法律

目前深圳在个人信用方面只有一部法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可用。但该法规并未详细规定如何建立、收集、整理、评估、审核、申诉等,它只是针对以上几条进行了简单的说明,对实际可操作性缺少具体的指导。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详细规定如何建立、收集、整理、评估、审核、申诉,及如何使其更公平,更具有公正性,尤其是要详细规定如何避免个人隐私信息和数据采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另外,对于个人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除了个人银行信息之外的信息,如工商、税务、房屋、汽车、证券等各种资产的信息征集需要涉及到各个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如何解决横跨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信息采集渠道问题也是法规中需要明确的。

2、出台个人信用管理法规

要对《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规定有关部门不提供信用线索或信息失真时的处理办法,规定资信公司向银行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时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何保护市民个人隐私,规定个人信用数据库如何建立和维护,明确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并考虑如何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参考文献:

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外部信用评级;监管;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4-0050-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4.13

信用评级是独立的第三方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专业经验,就各经济主体和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大小所发表的一种专家意见。信用评级包括内部信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内部信用评级是对客户因偿债能力变化而可能导致的违约风险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并确定信用等级的过程。客户信用评级参数属于商业机密,由各银行自行研究、设计、审定。外部信用评级根据“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以评级事项的法规和有关标准化的规定为依据,采用科学化的方法,利用规范化程序,对评级的对象履行相应承诺的能力及可信任程度进行全面调查,最后经过对与评级事项有关的参数进行综合比较,并以直观简单的符号表示其评价结果,最终将评价结果公布给社会大众的一种综合评价行为。

一、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的作用

2000年以来,美国次级抵押债券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其中,各评级机构认为该类债券和普通抵押债券风险一样,并给予最高信用评级,刺激了次级抵押债券证券化的进程。但是,2006年下半年以来,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借款人违约率大幅上升。2007年7月,标普和穆迪分别下调了399种和612种抵押贷款债券的信用等级,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大震荡[1]。此后,国际三大评级机构开始了连续的大规模降级活动。2008年1月,标普公司宣布对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期间获评的6389个美国RMBS交易评级下调评级或者列入负面观察名单,此外还将全球1953个CDO和572个资产支持证券ABS列入负面观察名单,这种大规模的集中降级在金融危机爆发的初始阶段加剧了市场恐慌,对金融危机的爆发实际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

在金融危机的传导链上,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地位非常关键。因为次贷产品属于复杂的结构性融资产品,普通投资者难以准确评估其内在价值与风险,外部信用评级作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甚至惟一依据,次贷产品必须要有外部信用评级才能够进入资本市场。像CDO这类的金融衍生品如果达不到最高信用评级,根本不可能进入市场交易,退休基金、教育基金和保险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也不会大量买入并持有,金融危机也不可能大规模蔓延。总的来看,在金融危机的蔓延过程中,外部信用评级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外部信用评级的监管体系缺失

上世纪90年代,美国颁布了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及其实施规则,虽然填补了美国外部信用评级业监管体制的空白,但是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体系仍未全面建立起来。监管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以及结构化金融产品监管的滞后,不利于保持投资者的权益。比如,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法案》和SEC《对注册为NRSRO的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在结构化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定上是滞后的,没有将结构化金融产品不同于传统金融产品的特殊信用风险纳入监管考虑范围,并对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外部信用评级做出特别的监管规定[3]。

(二)信用评级机构的客观中立性较差

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中立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评级活动本身不受发行者制造的压力干扰,二是人员与资金方面的独立。长期以来,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以其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金融产品做出评级。这种评级结果被广大投资者所接受,并且作为其投资时的重要决策依据。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中,以穆迪为代表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失职运作备受指责,那些曾经大量被标以AAA和AA级的高信用等级债券产品,事后证明被严重高估。欧洲债务危机当中,穆迪、标普和惠誉对希腊等国每下调一次评级,都让其国债融资成本大幅上升,外部评级机构给金融投机推波助澜,经济好的时候把企业的信用级别提得很高,而经济不好的时候又降得很低,这种顺周期行为只会加剧经济波动。

(三)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危机的反应存在时滞

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危机的反应存在较严重的时滞,没有及时警告投资者投资美国次级债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穆迪与标准普尔公司在金融危机出现前还曾经将一新品种的信贷衍生工具评为安全性,其信用级别等同于美国国库债券。

二、我国外部信用评级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部信用评级市场和外部信用评级逐步发展起来,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涉及外部信用评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并且可操作性较差,相关制度主要散见于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中,专门规范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基础性法律法规严重缺失。另外,我国也没有限制外国机构进入中国评级市场的保护政策,国际评级机构,对中国国内评级市场的冲击较大。

(二)监管主体缺失

与美国以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主管部门、以证券法来规范评级行业和国家信用体系相比,中国评级行业尚处于多头监管状态[4]。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对评级行业的监管权力,统筹协调能力不高。

(三)市场准入制度缺失

我国对外部信用评级的资质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外部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许可上,外部信用评级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从事评级业务的资质予以认可。我国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资质认定主要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企业债券,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债券的发行需“由具有企业债券评估从业资格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而这些机构又被特指为“自2000年以来承担过国务院特批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5]。根据上述规定,联合资信、大公、中诚信、新世纪、远东等机构有资格入围。而对于公司债券的评级,证监会又作出了独立的资质认定,先后有中诚信、新世纪、鹏元、大公等几家机构获得该项业务资质。在各个监管部门根据各自出台的监管规章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从事特定评级业务的资格进行认可的同时,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没有统一规定。我国对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市场准入监管空白,导致外部信用评级市场较为混乱,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竞争力较差,为争夺外部信用评级业务甚至存在恶性竞争,削弱了外部信用评级的公信力,难以形成有市场影响力和权威性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

三、政策建议

外部信用评级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外部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关系着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关系着我国在国际经济金融体系的话语权,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坚持主动性,建立健全外部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管体系。

(一)建章立制,完善外部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健全相关外部信用评级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外部信用评级工作进行制度性安排。协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协力,结合金融监管需求和商业银行业务发展,适时制定相关政策,切实推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的应用。

(二)促进规范化,加强外部信用评级的业务监督

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外部信用评级业务监管体系,规范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加强外部信用评级的业务监督是保证评级质量的必备条件。在培育外部信用评级市场的同时,更应加强对评级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外部信用评级长效机制,对评级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建议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信贷市场评级业务资质准入和退出机制,探索外部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相关制度,完善推进外部信用评级系统建设工作。

(三)以市场化改革构建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竞争机制

借鉴国际经验,在推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确定几家全国认可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从国际范围来看,外部信用评级属于相对垄断的行业。以美国为例,外部信用评级的主要业务主要由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所占据。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全国资质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竞争机制,通过建立一系列的监管指标,比如财务实力、评级准确性、人员素质等,考核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建立优胜劣汰机制,提高我国外部信用评级的业务技能。

(四)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

2011年1月,银监会颁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对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进行规范,防范风险。其总体思路是建立银行业协会层面的外部评级机构监督机制,具体体现在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投资业务以及内部评级体系建设等方面。在授信业务方面,商业银行应对所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审核其独立性、专业性和评级公信力,并对所使用的外部评级机构进行持续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不应将外部评级直接作为授信依据,并应指定专业部门负责在授信业务过程中管理外部信用评级的使用情况。在投资业务方面,对于没有内部评级的重大投资产品,商业银行必须引用至少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比较,并选择使用评级较低的外部评级。同时,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在内部评级体系方面,商业银行确定评级时引用或参考外部评级结果,至少选择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和违约概率数据进行比较,并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以确保对评级结果的审慎使用。

参考文献:

[1]冉俊.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问题研究[J].征信,2011(3).

[2]郑又源.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规制与监管问题研究[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3]占硕.信用评级监管:后危机时代的变革与借鉴[J].征信,2010(3).

[4]孙立涛.信用评级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

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5

内部信用评级;评级条件;评级方法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1)10-0032-03

引言

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膨胀,金融行业发生了一些革命性的变化。在金融自由化的旗帜下,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放松管制允许混业经营,形成了万马奔腾的竞争局面。金融交易的急剧膨胀、新的金融工具的不断出现、以及衍生工具的大量使用、金融产品的市场价格(尤其是利率、汇率)波动的加剧,使得金融市场越来越复杂,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信用风险在金融风险中比重增大。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指出,信用风险成为银行破产的主要原因。因此,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信用风险的控制和管理,许多国际化大银行都自行研究和开发了新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

一、内部信用评级

银行内部评级系统是信用风险管理中发展最快,应用最广泛的技术。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最新的资本协议草案,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允许银行使用内部评级作为确定资本金权重的基础,并给出了统一的计算资本金的公式。这一举措无疑将极大地激励银行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现在各个商业银行建立了内部信用评价体系,但是按照国际标准我国目前尚没有真正建立科学实用的银行内部信用评价体系,这无疑在国际化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建立完善有效的银行内部评级系统是我国银行风险管理应着重进行的基础性工作。

银行内部信用评级是对客户因偿债能力变化而可能导致的违约风险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及确定信用等级的过程。客户信用评级参数属于商业机密,由各银行自行研究、设计、审定。

银行内部信用评级是管理、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基础工作,在客户营销与准入、信贷政策制定、信贷授权、信贷资产定价、授信审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损失准备计提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的条件

一个有效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应该是客观地、科学地、全面地反映客户的信用情况。信用评级系统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评级的对象(层次性):信用评级可分为对债务人和对其对应的信用工具两方面的评估。一个合理,有效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应同时对这两方面评级,即信用评级可分为两层①确定债务人的违约概率,对债务人综合财务状况和偿还非特定债务能力的综合评估。②对信用工具的具体特点如抵押,担保、优先级别、受保障程度的考察,确定损失发生时的一些参数,如清偿率等。

2.信用级别的科学设置:信用评级的结果是得到一个字母或数字的符号。我们依据这些符号来对信用风险作量化分析,一个有效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对信用级别的设置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是这些符号能合理按风险特征的不同区分各债务人及信用工具,评级符号的数量应满足对信用风险充分区分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少,评级细分有利于更准确的分析信用风险,但相应的操作成本也会更大。不同的银行面对的客户,开展的业务各不一样,评级符号数量也各不相同,但其设置必须结合实际,评级符号一般从几个到几十个不等。

另一方面,由评级符号应能得到更多的信息。评级结果只是一个符号,本身只有排列顺序的区别,必须将每一评级分类同违约概率等风险特征联系起来,这背后是基于对数据的统计分析。

3.评级考虑的因素: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信用评级应综合考虑有关的因素。但评级的结果应能较好的反映债务人下列情况。

(1)财务状况:这是衡量企业信用状况最重要的因素。企业如发生信用困难通常都会在其财务状况上表现,因此信用评级时应着重考虑财务状况。企业的财务指标非常之多,应着重分析①盈利性指标、②流动性比率、③营运效率比率、④财务杠杆比率等方面的指标。同时一定要注意企业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2)行业:行业分析在以定性为主的评级中较为重要。不同的行业发展前景、生产经营周期、竞争状况,市场结构,受相同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等各不相同,处于衰退的行业并且在行业中不是处于领先地位的债务人与处在上升行业中并且在行业中有较大竞争力的债务人相比,既使其它方面条件都差不多,风险状况是很不相同的。(3)企业的管理水平,包括企业管理层的学历,背景,管理风格,道德品质等。

(4)特殊事件的影响,如有关的法律,国家政策的变化,企业非预期的重大变化。

(5)其他因素。环境与突发事件的参数。

4.评级的审核和调整:信用评级可能会因主观因素、客观数据等错误而失真,也可能经常随各种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至少每年对评级审核一次,但对有问题的债务人要进行经常性监督。

三、信用评级方法

1.信用评级的目的是使得到的各信用级别能有效的甄别和反映信用风险,以此作为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在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中,科学合理的评级方法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得到评级的结果,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评级结果的有效性。信用评级可对客户偿还债务能力和意愿进行评估,对客户债务偿还风险进行综合评价。知道了某一客户的信用级别,就能知道其违约可能性的大小和发生违约后的损失程度。

但不同的评级目的得出的评级结果不一样,如评级时可以有两种考虑①考虑目前情况②考虑在整个信用持续期的总体情况。这决定于不同的评级目的。

当评级主要为了是否放贷或投资提供决策支持时,要求从整个信用持续期考虑其信用状况,评级以信用持续期的最差情况为准。信用评级在持续期内不再变化,除非发生较大的有长期影响的变化。

当评级主要为分配资本金、贷后管理时,考虑目前情况的方法更合适。信用分析区间通常为1年,针对债务人当前状况和1年之内的变化情况进行信用评级,这样对银行贷后的信用风险管理有效。通常的信用风险计量模型常采用这种评级结果作为模型的参数输入。虽然不同的银行对信用评级的考虑各不一样,但信用评级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是应能反映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企业的运作表现状况和承受非预期的不利因素影响的能力。

2.信用评级的方法就是如何由各种信息来确定信用级别的手段。银行用来评定债务人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第一,财务报表以及其它可以定量化的某些管理方面的信息;第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以利用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的市场价格信息;第三,客户经理(信贷员)通过对企业的深入了解、基于自己的经验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做出的评价。

3.信用评级按依据划分,有主观评级法和客观评级法。其中客观评级法更多地依赖于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评级,而主观评级则更多地依赖于专家综合各个方面情况进行评级。

4.信用评级按方式划分,有定性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主要根据除企业财务报表以外有关企业所处环境、企业自身内在素质等方面情况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总体把握。定量分析法则是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主要数据来源,按照某种参数方式进行加工整理,得出企业信用结果。

5.目前建设银行主要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定量风险评价、定性风险评价、特例事项调整等方面对客户违约风险进行综合评价。

四、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的现状

1.按照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的要求,99年以来各商业银行陆续开始着手构建自己的信用评级体系,大部分银行正在进行有益的尝试和改革,但是仍存在很多的不足。银行内部评级的基础性工作不完善,评级的结果只是在贷款授信时有初步的应用,没有真正建立一个较完善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并在其基础上进行全面的信用风险管理。目前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有:

(1)授信企业财务数据不准确、不充分。银行从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往往不能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一些企业在申请贷款时财务报表存在虚填、漏填现象,财务信息不真实、完整的情况时有发生。银行在此方面也存在审核不是非常严格等问题。

(2)信用评级的方法较简单。银行的内部信用评级方法主要是“打分”法,过度依赖主观判断。同类贷款的分类结果基本上正确,但是不同类贷款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分类结果难以保持一致性,可比性差,加之贷后管理检查报告制度淡化,客户经理的职能履行不到位等,不能提供资产质量恶化的早期预警,只能在贷款不能还本付息时才发现其恶化。

(3)评级结果只是简单的应用于授信领域,没有结合信用评级进行较深入的贷款风险分析和损失准备金的定量估计。并且,在银行风险管理的其他方面并未重视利用信用评级结果进行分析和决策,如对信贷员、分支行业绩评价,各信贷产品资本金的分配和收益水平的预测方面基本没有以微观信用评级为基础。

2.对策及建议

(1)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情况,推动银行内部评级逐步向内部评级法(IRB法)过渡。一是建立二维评级体系,实现贷款等级与借款人PD挂钩。二是加强定量分析,减少主观判断的比重。三是细化贷款分类层次。如中国银行将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5类细分为15类,工商银行的12级分类也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2)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国有商业银行应树立理性、稳健和审慎的风险管理理念,加强道德风险管理,防止金融腐败,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体系,建立独立的垂直管理的信贷审批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实现相互制衡,健全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3)强化内部评级数据库管理。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并实行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利用信息技术,逐步建立一个体现客户信息和内部信息管理要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4)培育专业化的风险评级队伍,加强国内外同行的信息交流。

国有商业银行应当长期培养、储备一支具有风险分析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并逐步提高评级人员的素质,优化人员结构。

结论

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体系,应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同行的成功经验,与时俱进。发挥国内银行间的协同作用,组织并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借鉴国外模型的理论、方法和设计思路。同时应结合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利率市场化进程、企业财务欺诈现象、开发出适合自身特点的风险评级与管理系统。

建立一套适合其自身体点、行之有效的内部评级系统,提高国有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鉴别分析能力,强化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性风险管理,从而改善贷款审批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贷款后对客户和市场的风险监控能力,制定出系统化、动态化和数量化的信贷应急体系,提高贷款质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这个沉重的包袱。学习和移植西方建立内部评级系统的理论和原则,分析和比较国际上信用评级的各种方法,结合我国实际进行研究和实践,是在我国建立银行内部信用评级系统的有效途径。

[1]《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信用评级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的通知.

[3]时东,李海平.国外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措施及启示[J].经济要参,2006(3).

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6

(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辽宁沈阳110161)

【摘要】重点围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这一诚信建设制度,对比国内外环境信用发展现状,深入分析我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尝试从公众参与、指标体系和制度构建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以履行政府环保承诺,树立政府环境信用。

关键词 环境行为;信用评级;企业

TheOverviewofSettingEnvironmentalCreditEstimateSystem

LENGXue-fei

(LiaoningAcademyofEnvironmentalsciences,ShenyangLiaoning110161)

【Abstract】Basedontheoverviewoftheenvironmentalcreditdevelopmentathomeandabroad,thispaperfocusesonthesystemestablishmentoftheenterpriseenvironmentalbehaviorandanalysesthemainprobleminChina,givestheadviceonpublicparticipant,indexselectionandsystemestablishmentforthegovernmentmanagementoftheenvironmentalcredit.

【Keywords】Environmentalbehavior;Creditestimate;Enterprise

信用评级(CreditRating),又称资信评级,一般说法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专门为社会其他主体提供企业、市场等方面的即时信息,为其决策提供信息参考,从而获取一定报酬的社会行为。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随着各种行政许可的取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将充分发挥“倒逼机制”成为现有环境管理制度的必要补充[1]。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是环保部门将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以直观明了的形式向社会有关主体共享公开的环境管理手段。而今我国正面临环境管理制度缺陷和具体国情不匹配的两难境地,如何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地方保护主义依然严重的情况下,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增强企业的环境守法和社会责任意识,化解因污染问题引发的环境纠纷,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是调整政府环保管理者与管理对象(企业)之间关系的不可替代的手段[2]。

1国外环境信用制度发展现状

西方欧美发达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早,在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制度推动下,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下的信用制度和环境经济政策,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联手,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投资、市场等经济杠杆影响企业经营生产方式,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这种“内在约束”性的行政手段既促进社会增强环保意识,也促使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改变粗放、简单的生产方式。

自从1989年挪威的NORSKHYDRO公司了全球第一份环境报告,美国CERES投资集团发表并启动了对地球环境负责的伯尔第斯原则以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至今已近20年,世界各国仍然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环境信用评价标准,2003年,国际主要商业银行发起“赤道原则”。“伯尔第斯原则”和“赤道原则”成为国际投资业和银行业提供投资和金融服务的操作指南,环境评价开始进入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的视野。

国外的企业环境绩效的机构包括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可持续发展企业委员会、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德国准则协会、日本环境省、欧盟等机构,涉及的评价标准包括UNEP、WBCSD、GERES、EMAS、ISO、GRI等,涉及原料、能源、水、生物多样性、废气污水和废物、产品服务、法律、成本、运输、环保投资共9大方面的17个核心指标和13个附加指标。其中,美国环保总局于2002年开展了国家环境绩效跟踪计划,该项目的创新之处在于企业是自愿应用环境绩效评价体系的,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实施了激励和开除机制[3];印尼环境影响管理局于1995年建立了“污染控制、评价和评级计划”,该计划是发展中国家首次建立的环境绩效评价工作;2001年欧盟委员会开展了“工业环境绩效测量项目”,这个项目涉及6个国家,包括英、德、意、比等,在多家工厂的生产数据基础上建立了一套新的企业环境绩效指标体系,分为物理指标、商业/管理指标、影响指标三大类。

日本企业高度重视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其内容包括组建环境对策部、将环境管理的优劣作为评价企业业绩的主要指标、推行绿色采购、实施环境会计等。环境省1999年颁布的《有关环保全成本的把握及公开的指南》表明日本环境会计框架初步建立,该指南以环境成本与环境效益比较为主线,重点规划环境会计中环境保全成本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日本政策优先指数(JEPIX)是评估企业整体环境绩效的方法,它采用“相对于目标的差距”的原则,利用生态因子和单评分指数“环境影响点”来衡量环境影响,内容包括温室气体、臭氧消耗气体有毒物质、光化学氧化剂、氮氧化物、飘尘、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氮、磷、开垦荒地和道路噪声等12个方面。目前,日本超过50%的上市公司都环境会计报告,日本超大型企业环境报告的比重已局世界第一位,涉及行业包括煤气业、建筑业、石油业、橡胶业、电力业等高染行业。

2国内环境信用制度发展现状

2005年11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出台《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如何建立一套指标体系,对企业环境行为做出综合、客观、方便大众理解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综合运用于环境管理和企业市场经济活动中去进入实际操作层面。

2006年,广东省率先颁布了《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办法选择了十二个环保指标作为评价标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分为绿牌、黄牌和红牌三档,分别代表“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严管企业”,并采取“一票否决制”的评价方法,并对不同评级结果的企业采取不同的鼓励或惩罚措施。随后,国内许多省、市先后开展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制定了各具特色实施办法,对建立适应当前环保工作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2006年1月,《广东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8月,《浙江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试行)》;2008年5月,《河北省重点监控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实施方案(试行)》;2009年7月,苏、浙、沪《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暂行);2010年9月,《广东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2011年3月,《深圳市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4月,《重庆市企业环境保护行为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修订)》;2011年9月,《沈阳市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江苏省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7月,《湖北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13年12月,国家环保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旨在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办法》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办法》要求纳入的企业包括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地方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火电、钢铁等16类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企业;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上一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上一年度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6-8]。

3我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3.1环境信用评价理念急需转变

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5]。因此,环境信用评价应该是企业遵守国家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和约定的情况,以及为了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规范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行为,努力降低生产过程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的倾向,体现企业履行对社会的承诺。目前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设计仍主要停留在企业的污染控制程度、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等环境行为,信用的真正涵义还没有得到很好体现。

3.2信息公开及共享机制还不完善

实施信息公开化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保障,因而不具强制性。现有的参评工业企业的范围主要为重点污染源企业及自愿参与的企业,而如果环境保护行为欠佳的重点源企业为照顾“脸面”而拒绝参评,环保部门则对其缺乏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4]。另外,由于目前企业环境信用的评价主体是环保主管部门,公众参与环境信用的渠道主要是向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再将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的投诉作为评价指标内容。因此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全过程中,公众及社会组织的直接参与度不够。

3.3评价指标的设计仍需改进

整个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实施最先需要做的工作是设置评判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的指标,原则上首先应当细化污染防治类、生态保护类、环境管理类、社会监督类的评级指标,做到科学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其次,要根据不同产业的不同特点把握指标设置的侧重点,比如评价重污染行业要将指标权重向企业控制污染物排放行为倾斜,而高耗能行业就应该将指标权重向企业节能减排行为倾斜,这样才能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价企业环境信用。如何处理好指标选择、权重确定和指标交叉关联问题解决各行业指标设计共性与个性的矛盾是评价指标设定中的难题。

3.4评价成果社会化程度不高

评价成果应用的社会化是指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不仅作为环境部门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还要将企业环境信用的评价结果与政府其他部门、金融机构、媒体等组织的工作相互联动,将环境信用融入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去,使其成为经济生活的重要参考物之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对企业的环境威慑力,形成对企业环境行为激励效应,从而提高企业的环境自律性。

4建议

4.1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化

一项新制度的试点和推广,既要有完备的组织机构保障,还要有较为成熟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来规范具体操作。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要想发挥最大化的作用,就必须依靠政府通过行政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来保证其权威性。政府可以通过两种手段来达到保证结果的权威性目的:一种是政府直接公布评级结果,另一种则是通过授权、认可的方式确认企业环境信用评级的结果。

4.2环境信用信息公开化

信息公开的方式选择要保证结果传播的广泛性,可以选择有广泛影响力的媒体评级结果,通过新闻、专题报道、专栏等具体形式将结果最广泛地传播出去,使公众得到最多最有效的信息,提高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企业的热情。

4.3环境信用管理动态化

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布后,跟踪企业和社会各界对评价结论的反应,监督存在问题的企业加强整改,促进企业提升环境守法意识。企业环境信用的动态管理以支持可持续发展、节能减排为原则,重点加强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坚决限制对“两高一资”产业的信贷投放,并辅以实行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制度,支持企业更好发展。

4.4环境信用评级第三方化

加强环境信用第三方服务市场培育,推动政府部门在重点领域带头使用环境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防范信用风险。加快培育引进和规范发展一批专业环境信用服务机构,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环境信用服务市场体系。

4.5环境信用评级联动化

通过绿色财政和绿色税收来实现环境信用与财政、税收部门的联动;通过将企业绿色信用加入到绿色金融产品的设计中,促使企业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主动的做出有利于环境的行为,实现环境信用与金融部门的联动;将环保信用结果在系统内共享,通过资金支持、环保行政许可、总量指标、督查频次、监测频次等支持鼓励诚信企业,倒逼不良企业改善环境行为,实现环境信用在环保系统内外部联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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