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水预处理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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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水预处理方法

医疗废水预处理方法范文1

关键词:环境 影响评价要点

中图分类号:TU246文献标识码: A

本文根据天津市某小型综合医院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经验,对此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涉及的评价要点进行探讨与分析。

1施工前期的环境影响评价要点

小型综合性医院项目在选址时应从以下几点考虑医院选址及规划的合理性:

(1)符合所在的区域符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的规划要求;

(2)选址周边水、气、电等各项配套设施比较齐全,要充分考虑医院自身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对周围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和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尽可能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3)医院作为特殊的功能区域,应考虑外环境对医院的环境影响。医院选址周围应明显的污染物排放源,环境空气质量及声环境相对较好,交通便利,便于公众及时就医。

2施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要点

医院在施工期的环境影响与房地产及标准厂房等建设项目的施工期环境影响基本相似,在此不做探讨。

3运营期的环境影响评价要点

(1)大气污染源的环境影响评价

城市小型综合医院的大气污染源一般包括:燃气锅炉、食堂油烟及污水处理站异味。

目前,我国大多城市基本采用燃气锅炉,燃用天然气或液化气。天然气或液化气均为清洁能源,故燃气锅炉对大气环境影响很小。

设立食堂的小型医院会产生食堂油烟,应按照《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相关参数鉴别项目属于的饮食业单位规模。并根据相关经验估算油烟产生浓度,安装油烟净化装置,且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应达到《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要求。经一定去除效率的油烟净化设净化后,食堂油烟排放浓度应小于相关排放标准。

为处理小型综合医院排放的医疗废水,医院大多会建设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异味。针对污水处理站的异味问题,环境影响评价中应综合考虑周边敏感点的分布情况,使之远离环境敏保护目标,尽量采用地埋封闭式并进行异味除臭。目前小型综合医院多采用的是活性炭吸附法,该方法具有设备简单、去除率高、运行管理及维护费用低等优点;但活性炭吸附法会产生废弃活性炭,因此采用该方法除臭时还需注意对于废弃活性炭的处理问题。

天津某小型综合医院污水处理站位于医院楼体外侧东南角,为地埋封闭式,采用二级生化+二氧化氯消毒的处理工艺,处理能力为24m3/d。污水处理过程中,污水处理站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异味,主要污染物为NH3、H2S、臭气浓度,地面盖板设1个加装除臭装置的通气孔。该污水处理站距最近的居民楼约为25m,通过项目建成后的处理站厂界废气的监测数据,周边8m 的厂界环境空气中污染物的最高浓度可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的相关要求。

(2)水污染源的环境影响评价

天津某小型综合医院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医疗废水主要包括门门诊废水、住院部废水等,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CODcr、SS、氨氮、BOD5和粪大肠菌等。生活污水主要包括职工生活污水、食堂含油废水等,主要含CODcr、SS、氨氮、BOD5、动植物油、总磷污染物等。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预处理。生活污水和病区医疗废水一起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经处理达标后,由医院总排口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该小型综合医院新建地埋封闭式污水处理站采用二级生化+二氧化氯消毒的处理工艺,设计规模为24m3/d,其工艺流程如图1所示。

图1医院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经新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该医院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能够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预处理标准限值及天津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相应排放限值,可实现达标排放。

(3)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

小型综合医院产生的固体废物可分为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其中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固体废物范畴,医院污水处理站污泥经消毒处理后不属于危险固体废物范畴。

生活垃圾采用袋装,定点存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根据2008年8月1号起实施的环境保护部令第1 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公布的危险废物名录,拟建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属于HW01(医疗废物)类危险废物。

医院方面要做好彻底的分类收集工作,医疗废物的贮存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执行。医疗垃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但医院必须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场所。

小型综合医院污水处理站污泥产生量较少,经消毒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吸泥车吸走、处置。污泥在清掏之前,应进行监测,必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污泥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

(4)电离辐射影响

目前小型综合医院核技术应用项目,主要分为射线装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三大类,其中射线装置应用最多。设有核技术应用如X射线等放射性装置的小型综合性医院,需要单独履行放射性装置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一般不包括在小型综合性医院的非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

4 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小型综合性医院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具有其特殊性,在进行该类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征,重点分析项目选址、运营期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及采取的环保措施。重点关注的污染因素为医疗废水和医疗固体废物,同时关注医院污水处理站异味、电离辐射影响和外环境对医院环境的影响问题。

参考文献:

医疗废水预处理方法范文2

关键词:污水处理;厌氧生物;膜生物反应器;离心分离法;

中图分类号:[R12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做好污水处理的重要性

目前,全世界每年约有4200多亿m3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海,污染了5.5万亿m3的淡水,这相当于全球径流总量的14%以上。根据国家环保局的中国环境质量公告,全国七大水系中,珠江、长江水质较好,辽河、淮河、黄 河、松花江水质较差,海河污染严重。从2001年到2004年,全国共发生水污染事故3988起,平均每年近1000起。2005年发生了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珠江北江镉污染事件,沱江污染事件等重大污染事件,在全国乃至国际上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世界卫生组织统计,世界上许多国家正面临水污染和资源危机:每年有300万~400万人死于和水污染有关的疾病。在发展中国家,各类疾病有80%是因为饮用了不卫生的水而传播的,一旦水被病原体污染,人们饮用后会引起多种疾病,如痢疾、伤寒、霍乱、小儿麻痹、传染性肝炎等。由此可见,合理的运用环境科学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及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妥善做好污水处理,预防环境质量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越来越迫切地在社会建设中体现出来。

二、当前我国水污染成因

水污染主要有七种:即病原体污染、需氧物质污染、植物性营养物污染、热污染、放射性污染、盐污染和有机物与重金属污染等。据不同来源分为生活废水和工业废水两大类;据污染物的化学类别又可分无机废水与有机废水;也有按工业部门或产生废水的生产工艺分类的,如焦化废水、冶金废水、制药废水、食品废水等。污染物主要有:(1)未经处理而排放的工业废水;(2)未经处理而排放的生活污水;(3)大量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而造成的农田污水;(4)堆放在河边的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5)森林砍伐,水土流失;(6)因过度开采,产生矿山污水。

三、几种常用的污水处理技术

当前我国常用的污水处理技术主要有以下几种:

1、膜生物反应器(MBR)

膜生物反应器是一种由膜分离单元与生物处理单元相结台的新型水处理技术,以膜组件取代二沉池在生物反应器中保持高活性污泥浓度减少污水处理设施占地,并通过保持低污泥负荷减少污泥量。与传统的生化水处理技术相比,MBR具有以下主要特点:处理效率高、出水水质好;设备紧凑、占地面积小;易实现自动控制、运行管理简单。

2、离心分离法

离心分离处理废水是利用快速旋转所产生的离心力使废水中的悬浮颗粒从废水中分离出去的处理方法。当含有悬浮颗粒的废水快速旋转运动时,质量大的固体颗粒被甩到,质量小的留在内圈,从而实现废水与悬浮颗粒的分离。完成离心分离的常用设备是离心分离器或离心分离机,其分离性能常用分离因数作为比较系数。

离心分离法进行污水处理主要适合分离含固相物粒度大于0.005mm,浓度范围为2-40%的悬浮液,因它具有体积小、单位容积处理能力高的优点,近几十年来广泛用于轧钢污水处理及高浊度河水的预处理。河南平顶山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成功运用离心分离法将工业废水进行处理,利用快速旋转所产生的离心力将废水中悬浮颗粒进行分离。当含悬浮颗粒的废水发生快速旋转运动时,质量大的固体颗粒被甩到,质量小的则留在内圈,从而使废水与悬浮颗粒得到分离,废水获得净化。

四、加强环保建设,妥善做好污水处理

1、加强水资源的规划管理

水资源规划是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工农业发展规划的主要组成部分,应与其他规划同时进行。 合理开发还必须根据水的供需状况,实行定额用水,并将地表水、地下水和污水资源统一开发利用,防止地表水源枯竭、地下水位下降,切实做到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积极保护、科学管理。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化,促进污水管理及其资源化。为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在管理上应从浓度管理逐步过渡到总量控制管理。

2、建立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为了控制水污染的发展,工业企业还必须积极治理水污染,尤其是有毒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单独处理或预处理。随着工业布局、城市布局的调整和城市下水道管网的建设与完善,可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使城市污水处理与工业废水治理结合起来。

3、扩增污水处理厂综合性技能

长期以来,我国的污水处理技术研究以单项优势为主,且偏重于工艺性能的研究,缺乏对不同处理系统综合研究,缺乏足够的系统性、完整性,缺乏全面和综合比较能力。因此有必要调整科技攻关的思路,将工艺研究和设备开发密切结合,在推广应用先进工艺技术的同时推出高质量的成套设备,不断扩增污水处理厂综合性技能,如:曝气系统生产性能测试和改进技术;不同类型微生物的微观分布及其对处理性能的影响;溶解氧分布与能量节省;新型除磷脱氮技术的开发等。

结束语

改革开放后,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拉动了污水处理的需求。环境保护作为“市场失效”的领域,特别是环境科技研究与开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国家近年来加大了产业政策支持,鼓励和推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企业化,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环境经济政策,进一步强化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环境经济手段,作为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医疗废水预处理方法范文3

关键词:畜禽养殖;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措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集约化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日益严重,成为制约畜牧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畜禽养殖类项目所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气给周围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尤其是养殖粪便不经处理直接外排,污水渗漏造成地下水源的污染,造成水体自净能力下降。由于养殖项目的特殊性,其项目建设所引发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公众焦点,因此畜禽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尤为重要。本文结合实际工作针对畜禽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选址、水环境污染、环境空气污染以及固体废物等主要关注问题进行剖析。

一、场址可行性分析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2)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等人口集中地区;(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此外,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在进行畜禽养殖项目选址可行性分析时,要求列表分析论证项目选址的合理性。

二、 水污染及其污染防治措施

1. 养殖场用排水

畜禽养殖场生产废水来源于畜禽舍冲洗水。其产生量与畜禽场的养殖类别、养殖方式和养殖水平有关。以某商品猪养殖场为例,养殖场存栏猪群用水情况见表1。

工程养殖废水来源为猪舍冲洗废水和猪尿液。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养殖场存栏猪群排污情况见表2。

2.废水水质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集约化养殖业废水污染物浓度见表3。

3.废水治理工艺

养殖废水的处理模式可归纳为三种:还田模式、自然处理模式和工厂化处理模式。畜禽粪污还田作肥料是一种传统的、较经济有效的处置方法,可以达到零排放。自然处理模式主要采用氧化塘、土地处理系统或人工湿地等自然处理系统对养殖场废水进行处理。工厂化处理模式的粪污处理系统由预处理、厌氧处理、好氧处理、后处理、污泥处理及沼气净化、贮存与利用等部分组成。就我国畜禽养殖废物的严重污染和不容乐观的治理现状,环评中一般要求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与“零排放”。以某商品猪场为例,评价推荐废水采用UASB厌氧发酵处理工艺,养殖废水治理工艺流程见图1。

三、大气污染及其防治措施

1.污染源及污染物

畜禽养殖场废气主要是恶臭,恶臭来自畜禽粪尿、污水、垫料、饲料和畜禽尸体等腐败分解过程,新鲜粪便、消化道排出的气体、皮脂腺和汗腺分泌物、畜体外激素等也会散发出不同畜禽所特有的难闻气味。但是畜禽养殖场恶臭的主要来源是畜禽粪尿排出体外之后的腐败分解。

恶臭产生的场所,在养殖场和处理场等处均可产生,以商品猪养殖场为例,表4给出了养殖场产生恶臭的工段。影响畜禽场恶臭产生的的主要原因是清粪方式、管理水平、粪便和污水处理程度,同时也与场址选择、场地规划和布局、畜舍设计、畜舍通风等有关。

由此得出,恶臭主要来源于养殖区、粪尿处理处置及暂存区,恶臭污染因子主要为NH3和H2S ,评价臭气污染源强可类比已经建成运营的养殖场恶臭产排情况。

2.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核定

根据核定的全场恶臭主要污染物NH3、H2S无组织排放量,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08)的规定,采用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无组织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代入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公式计算出大气防护距离。同时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选址要求的规定,养殖场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取两者中最大距离作为项目最终核定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环评中要求在核定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不得规划建设居民点、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点。

3.恶臭污染防治措施

由于养殖场的恶臭污染源很分散,集中处理困难,最有效的控制方法是预防为主,在恶臭产生的源头就地处理。

⑴ 日粮设计与恶臭控制

家畜禽场恶臭的控制从日粮供给开始。饲料在消化过程中,未消化吸收的部分进入后段肠道,因微生物作用产生臭气,排出体外继续经微生物作用产生更多的臭气。提高日粮消化率、减少干物质(蛋白质)排出量是减少恶臭来源的有效措施。

⑵ 饲料添加剂的应用

日粮中采用某些添加剂,除可以提高畜禽生产性能外,还可以控制恶臭。酶制剂,加入饲料中可以提高营养利用率;益生菌,即选用活菌剂芽孢杆菌、乳酸链球菌、乳杆菌和酵母菌等抑制肠道内恶臭物质的产生,保持消化道内微生态平衡;酸化剂,低pH值可以使氨处于非挥发的NH4+状态,这样减少了空气中的氨水平,酸化剂有硫酸钙、苯甲酸钙、氯化钙以及新研究的己二酸。

⑶ 除臭剂的使用

产生的恶臭用多种化学和生物产品来控制恶臭。多用强氧化剂和杀菌剂用以消除微生物产生的臭味或化学氧化臭味物质。常用的氧化剂有过氧化氢和高锰酸钾,还可以用硅酸盐矿石沸石(分子筛)选择吸收NH3、H2S和CO2。生物除臭剂可以使用丝兰属植物提取的抑制脲酶活性,控制氨生成,还可以利用细菌和酶制剂通过生化过程降解臭味物质。

经合理搭配采用上述各种措施治理后,可有效减轻项目恶臭污染影响,评价可预测场界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能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7要求,并要求在场界外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四、 固废污染及其防治措施

1.固废污染物

畜禽养殖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包括畜禽粪便、病死畜禽、医疗防疫废物等。

⑴粪便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畜禽养殖业不同畜禽排粪量见表5。

⑵ 病死畜禽

病死畜禽的产生量与畜禽养殖场的饲养管理和疫病防治水平有关。死猪主要来源为初产小猪非正常(如踩压等)死亡,根据目前规模化养殖场的管理水平,此类事件概率不高,出现病死猪的几率和数量较低,一般可按0.5%计。

⑶ 医疗防疫废物

畜禽在生长过程接种免疫或发病期接受治疗产生的少量医疗废物,其产生量可类比其他企业实际生产情况进行核定。

2.固废综合利用措施

⑴ 畜禽粪便管理及综合利用措施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规定采养殖场粪便可采取堆肥发酵法、干燥法和焚烧法等。

以商品猪场为例,猪粪及厌氧发酵的沼渣含有丰富的有机质和氮、磷、钾元素,具有优良改良土壤的作用。根据“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评价可推荐采用堆肥发酵后,将猪粪和沼渣送至固体有机肥生产线加工有机肥,工艺详见图2 。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中畜禽粪便的贮存相关要求,堆肥场地面进行硬化,搭建场房并进行封闭处理,在敞口处设置围堰,防止雨水进入造成下溢流污染,堆肥场应具备“防渗、防风、防淋”的“三防”措施,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且距离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m。

⑵ 病死畜禽的处理与处置

①病死畜禽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②病死禽畜尸体处理应采用焚烧炉焚烧的方法,同时焚烧产生的烟气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防止烟尘、一氧化碳、恶臭等对周围大气环境的污染。

③不具备焚烧条件的养殖场应设置2个以上安全填埋井,填埋井应为混凝土结构,深度大于2m,直径1m,井口加盖密封。进行填埋时,在每次投入畜禽尸体后,应覆盖一层厚度大于10cm的熟石灰,井填满后,须用粘土填埋压实并封口。

⑶ 医疗废物的处理与处置

畜禽在生长过程接种免疫或发病期接受治疗产生的少量医疗废物,不在场区内暂存,直接由防疫部门拉走,定期交由所在地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置。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畜禽养殖场前期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可以帮助企业论证项目的选址可行性和环境可行性,企业落实环评中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后,能够确保畜禽养殖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得到有效治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了畜禽养殖业的良性发展,具有较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能够促进人类与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S].2005-4-1.

[2] 孟俊峰等.河南福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公害生态养殖基地年出栏5万头商品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R].漯河:漯河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2012.

医疗废水预处理方法范文4

关键词:医院污水;深度处理;回收利用

中图分类号: TU992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医院污水是指医院产生的含有病原体、消毒剂、酸、碱等的污水。医院污水来源及成分复杂,不经有效处理会成为一条疫病扩散的重要途径并且严重污染环境,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曝气生物滤池+消毒”处理工艺对医院污水进行处理在全国范围内应用较为广泛。

一、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相关文件规定,医院在医疗过程中会产生的大量污水必须经处理后达到国家环保一级标准方可排放,以避免影响周围环境。同时,水又是宝贵的自然资源,自然界水资源日趋紧张。如何解决用水问题成了许多大城市首要问题,中水回收利用技术,可以使城市用水做到按需分质供应,使水质的标准和水的用途相适应;充分利用中水资源,可以缓解城市供水压力。方法:污水处理采用A/O生物接触氧化法为处理工艺;同时辅以格栅拦截、沉淀池澄清、消毒剂消毒等物化处理手段;再通过石英砂、活性炭过滤后回收利用。污水处理及中水回收工艺流程图如下:

1、污水处理流程:

首先通过格栅拦截,对污水进行预处理,初步降低无机颗粒物质的含量,提高污水的同一性和可生化性;之后污水进入调节池,通过调节池对污水的水量和水质进行调节,为防止悬浮物在调节池内沉淀,在调节池底布有穿孔曝气管,采用间隙曝气。医院污水中有机成分较高,可生化性较好,因此污水处理采用缺氧好氧A/O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即生化池分为A级池和O级池两部分。调节池内的污水通过提升泵提升至A级池,在A级池内经过缺氧返硝化过程后流入O级池进行好氧硝化处理。O级池出水流入沉淀池进行固液分离,沉淀池分离出的污泥进入污泥池,污泥池中的上清液回流至调节池循环处理,污泥池中的污泥每年由人工清理外运。沉淀池出水进入中间水池,消毒装置对中间水池中的污水进行消毒处理。

2、中水回收利用工艺流程:

中水消毒处理后提升至过滤器进行过滤处理,经过石英砂、活性炭过滤后的中水各项指标均可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保证了中水安全性,即可按需回收利用。过滤处理后的中水流入蓄水池再由提升泵通过中水回用管道输出,目前,医院回收中水主要用于卫生间冲洗马桶,绿化植物浇灌及广场冲洗等。在中水输出管道上安装流量计以记录每日中水回收使用量。结果:医院建立的污水处理、中水回收系统一次性通过环保部门验收检测。本系统投入使用后,医院污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回收利用了中水。污水处理避免了污水直接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所产生的间接经济效益损失;中水回用按水质需求回收利用,节约了大量的清洁水资源。根据中水输出管道上流量计显示,医院中水回用利用量逐年提高。2013年每天中水回用量约100吨,全年中水回用量达到总用水量的17.7%。通过2012和2013年度医院全年用水量对比可以明显看出中水回用量在医院总用水量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有效地节约了水资源,降低了医院运行成本。

表1 医院2012与2013年度用水量

在环境保护已成为一项基本国策的今天,水污染所引发的各种问题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与重视。污水处理、中水回收系统投入使用后,医院大门口道岔河的水质得到了显著提高,同时改善了地表水环境质量,避免了因渗透对地下水资源的污染。我国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国家,随着水污染的逐年严重,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医院中水回收系统投入使用后,中水回用量逐年增加,中水回用量占医院总用水量的比例由2012年的10.5%增加到2013年17.7%。可见中水回收利用节约了宝贵水资源,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

二、接触氧化工艺说明

接触氧化工艺是一种生物膜法工艺。池内设有填料,填料表面固着部分微生物,部分水中悬浮生长。接触氧化法兼有生物滤池和活性污泥法二者特点。机械曝气供给微生物所需的氧。生物膜生长至一定厚度后,近填料壁的微生物将由于缺氧而进行厌氧代谢,产生的气体及曝气形成的冲刷作用会造成生物膜的脱落,并促进新生膜的生长,形成生物膜的新陈代谢。接触氧化技术特点:1)接触氧化技术具有较高的容积负荷;2)接触氧化技术无污泥膨胀问题,管理起来比较简便;3)接触氧化技术具有较好的适应性,抗冲击负荷,能够间歇运行;4)流程相对复杂;5)产水率低。采用改变池型布局,采用一级两段接触氧化池,可以克服短流、水和填料接触不佳等缺点,确保达到处理效果。具体优势:1)保证水和填料的充分接触,避免短流现象发生;2)采用COD浓度梯度方式保证去除效果;3)生物相不相同保证最佳的位置。曝气生物滤池是在普通生物滤池基础上开发出来的新工艺,也可以看成是装填了高比表面积的颗粒填料的接触氧化法。此法的主要特点如下:1)集生物氧化和截留悬浮固体于一体,节省了二沉池,简化了工艺;2)有机容积负荷较高,一般可达5~6kgBOD/(m3d),所以,池容、占地较小;3)处理出水质量高,正常运行的BAF池出水SS和COD可分别达到10mg/L和50mg/L以下;4)由于流程短、池容小、占地省,使基建费用低;5)无污泥膨胀问题、无污泥流失问题,因此,管理简单;6)由于填料粗糙多孔,微生物不流失,即使长时间不运转也能保持菌种,因此,设施可以间断运行。曝气生物滤池(BAF)是在普通生物滤池基础上开发出来的新工艺,主要用于微污染水源给水处理和污水的深度处理。尽管历史较短,但因其优点独特,世界已有数百座污水厂采用此技术,小型点源应用更是无法统计。

2某医院采用接触氧化工艺处理医院污水情况

某医院属于综合性医院,年门诊量70万人次,年住院人次数17811人,开放病床503张,平均住院天数10.9天,病床周转率79.2,该医院污水排放量为521.797m3/d,污水处理站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曝气生物滤池+消毒”的处理工艺,目前的处理能力为700m3/d,可以满足全院污水处理的要求。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限值,预处理标准,见表1。根据其验收监测报告中的数据,污水处理站的污水处理情况具体见表2。由表可知,某医院污水处理站出水可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预处理标准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排入污水处理厂标准。指标的处理效果在80%以上,各项指标的处理效率较高,对保护当地水环境有很好的效果。

结束语

医院采用A/O生物处理工艺是近几年国内外环保工作者用以解决污水脱氮的主要方法,该系统具有基建投资省,运行费用低,电耗低,占地面积少,运行稳定等优点。处理后的污水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回收利用,中水回收利用避免了对河水和地下水资源的污染,改善了医院的生态环境,同时减少了对清洁水资源的需要。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综合性医院污水来源成分复杂,经过对某医院医疗污水水质分析,结合医院医疗污水日排放量及排放不均衡的特点,接触氧化工艺污水处理设备建成后,实现了医疗污水达标排放,特征污染物粪大肠菌群数量处理率极高,对各项常规指标的处理效果在80%以上,医疗污水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满足排入污水处理厂各项标准,其中医院污水处理站出水中CODcr、NH3-N及粪大肠菌群数三项指标的出口浓度比当地污水处理厂的出口指标更好,减轻对当地水环境的潜在风险。所以,中水回收利用是城市污水处理的发展趋势,在以后的医院建设中不但采用医用中央净化水系统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中水回收利用方案,避免处理后的污水直接排放所造成的浪费。

参考文献

[1]刘胜军,黄宇,李祖鹏,周敬东,周继,黄松.上向流悬浮滤料滤池在污水深度处理中的应用研究[J].上海环境科学,2014,03:125-127+131.

医疗废水预处理方法范文5

1精炼

预榨车间和浸出车间生产的毛油进入精炼车间,经脱胶、脱酸、脱色、脱臭、脱蜡处理后,最终加工成品茶油。(1)加磷酸脱胶毛油中的胶质主要是磷脂,所以“脱胶”也称“脱磷”。其它胶质还有蛋白质及其分解产物、黏液质,胶质与多种微量金属(Ca、Mg、Fe、Cu)形成的配位化合物和盐类等[2]。茶油油脂的脱胶普遍采用的是水化脱胶和酸炼脱胶。油脂脱胶的基本原理就是利用磷脂等胶溶性杂质的亲水性,将一定数量的水或电解质稀溶液,加入毛油中混合,使胶质能吸水膨胀、凝聚形成相对密度比油大的“水合物”,从而达到分离净化的目的。酸炼脱胶法主要采用的是硫酸或磷酸进行脱胶。(2)碱炼脱酸过程脱除毛油中FFA(游离脂肪酸)的过程称为“脱酸”,工业上应用最广泛的是碱炼法。副反应为碱与油脂发生皂化反应生成甘油等,使碱炼过程产生少量油脂损失。主要化学反应方程式为:RCOOH+NaOHRCOONa+H2O脱胶毛油采用连续碱炼工艺脱酸,主要过程包括加碱混合、离心除皂脚、热水(90℃)洗涤、离心脱水、真空干燥脱除水分等。(3)脱色:以活性白土为吸附剂脱除溶解于油中或以胶体形式分散于油中的杂质。然后以精过滤器过滤,得脱色油。(4)脱臭:在高温、高真空条件下利用水蒸汽蒸馏脱除影响油脂风味、气味及稳定性的“异味物质”,其主要成分为脂肪酸。脱色油首先以高压过热蒸汽进行脱色预热,再通入直接蒸汽汽提,高温精炼油稍冷后加入适量柠檬酸以防氧化,混合后油品再经真空冷却、过滤即得精炼油脂。(5)脱蜡经上述处理后的毛油含有一定的蜡,会影响油品的色泽、食用品质和营养价值。在常温(30℃)以下,蜡质在油脂中的溶解度降低,析出蜡的晶粒,工业上采取冷冻结晶,然后用过滤等机械方法脱蜡。

2废水污染源及其防治对策

2.1废水污染源食用植物油生产废水主要来源于工艺废水、循环水、冲洗废水、生活废水等。工艺废水是指与主、辅料直接接触,参与生产过程之后,从设备中排放出的废水,主要来自浸出车间和精炼车间[3]。浸出车间排放的工艺废水主要是湿粕脱溶、混合油汽提、矿物油解吸、含溶废水蒸煮等工艺操作过程喷入的直接蒸汽,以及混合油负压蒸发过程中喷入的直接蒸汽,经冷凝器冷凝后产生的废水。精炼车间的工艺废水主要是从脱胶离心机、碱炼离心机、水洗离心机等工序产生。工艺废水是含油量高的高浓度有机废水,含有磷脂、游离脂肪酸盐、被溶解的无机酸、碱、色素等物质,悬浮物含量也较高。循环水是指从各种冷凝器排放出的用作冷却介质后的冷却水,在运行中冷却水也容易夹带较多的污染物,也必须进行处理。冲洗废水是指清洗设备及车间、储油罐区、地面、检修、消溶等过程产生的废水,这些废水中含油、溶剂、粕末、沉积物、洗涤剂等污染物。生活污水主要是厂区职工生活产生的废水。相关统计,茶油浸出废水产生量为60~200kg/t成品油,精炼工艺废水产生量为200~650kg/t成品油,生产冷却废水量一般约为30~50kg/t原料。实际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生产工艺、规模和加工程度。一般来说,茶油生产废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浓度可高达COD10000~30000mg/L,总固体5000~6000mg/L,动植物油7000~20000mg/L,悬浮物350~700mg/L、总磷40~60mg/L、pH值4~6[4]。

2.2防治措施通常对油脂废水的末端治理措施多采用物化与生化处理相结合的工艺。即经过预处理(隔油、破乳等)和一级处理(絮凝、气浮等)去除悬浮物和大部分的油,再经厌氧一好氧结合的生化处理去除剩余的有机物质。对于废水排放要求较高的地区,还需进行进一步的深度处理。深度处理通常采用的工艺主要以物化为主,即砂过滤、生物活性炭以及氧化塘、土地处理等。在废水处理方法上,除直接用各种方法达到消除污染效果外,还有的方法可在净化废水、保护环境的同时回收能源,与生态良性循环组合起来。如改变各类废水混合治理方案,采取“分流分治”,利用膜分离和絮凝剂技术进行废水深度处理及综合利用[4]。其中碱炼工序产生的高浓度废水采用DDM-06系列絮凝剂及相应的搅拌、沉淀工序,利用离心机、膜分离装置进行处理,可以有效地将脂肪酸及植物油分离出来,形成初级产品送交精制;剩下的水可以回用于碱炼工序,实现了源头治污、综合利用,既增加了产品收率,又节约了水资源。而冲洗废水采用独立的收集系统、系列絮凝剂及膜技术进行处理后,其水质可达到冲洗水的要求,除自然损耗外,都可回用。

3废气污染源及其防治对策

茶油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废气污染源主要是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湿粕脱溶和混合油汽提工序产生的溶剂尾气、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以及粕冷却、脱臭工序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异味[5]。

3.1粉尘污染油茶籽在生长、收获、贮藏和运输过程中,都会混入一定数量的杂质,因此,在进行机械清理和分选过程中会产生粉尘。生产过程中通常采用旋风分离器和脉冲除尘器串连的吸风系统,对下料坑、清理筛、去石机、提升机、破碎机等系统进行严格的吸风,对含尘空气进行处理。

3.2溶剂尾气浸出工序产生的混合油和湿粕中均含有一定量的溶剂,在浸出混合油脱溶、湿粕脱溶过程中,产生含有一定量溶剂的不凝结气体(尾气),如果不加以控制,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通常采用冷凝冷却的方法处理浸出、湿粕脱溶、混合油汽提等工序产生的混合蒸汽,使混合蒸汽中的有机溶剂冷凝冷却成液体进行回收。经冷凝冷却处理,可以回收混合蒸汽中的绝大多数有机溶剂,但是尾气中仍含有少量有机溶剂。通常在规模化生产过程中,尾气需再辅以液蜡或植物油吸收回收溶剂,液蜡和植物油经脱溶解析后可循环使用。此外,对于小规模生产亦可采用活性炭吸附的尾气治理方法。

3.3锅炉废气目前中国油脂加工企业均采用锅炉提供生产过程中所需的蒸汽,锅炉在运行过程中将会产生SO2、NOx以及粉尘等大气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近年来,中国研究开发出的锅炉烟气除尘脱硫器已有很多,可保证锅炉烟气治理后达到相关的排放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应首先采用燃气、燃油锅炉。

3.4恶臭在茶油粕烘干和精炼油的脱臭工序中,部分有机化合物在高温条件下被蒸出,产生异味,导致污水处理站厌氧和污泥处置等环节易产生恶臭。对异味的有效控制,必须从生产工序进行考虑,减少有机物质的挥发。(1)脱臭塔蒸出的水汽及脂肪酸等首先经捕集器回收浓度较高的脂肪酸,剩余水汽(仍含少量脂肪酸)经冷凝器冷凝收集,尾气经真空泵抽吸后再以水过滤洗涤后排空。同时对冷凝液采取密闭回收,降低温度以减少高温冷凝液在空气中的挥发。(2)饼粕库房应保持通风,防止发酵产生异味,且饼粕应及时出售,减少库房内堆存。皂脚、废磷脂、废脂肪酸、废冷凝液、废活性炭、废白土、污水处理站剩余污泥等应尽量密闭装置收存,及时清运,以防止腐化酸败产生恶臭气体。(3)生产废水输送系统采取密封式的管道,污水厌氧和污泥处理装置上部加盖板封闭,废气经收集除臭处理后排放。生产车间和污水处理站周围应设置一定范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缓臭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固体废物污染源及其防治对策

茶油油脂生产加工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工艺废渣、锅炉废渣、废水处理后的污泥以及生活垃圾。其中工艺废渣主要有干茶粕、浸出尾气净化废吸附剂,脱胶工段磷脂油脚、脱酸工段皂脚、脱色工段废白土、茶油脱臭馏出物、脱蜡工段蜡糊等,上述工艺废渣应优先考虑综合利用。植物油脚主要应用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用于脱膜剂、防水沥青、人工饲料等粗产品的制备;二是经过酸化、水解,生产不饱和脂肪酸(油酸和亚油酸等)和混合饱和脂肪酸,但附加值低,同时副产大量植物沥青,约占植物油脚的10%,主要作为重油燃烧处理,其中还含有60%~70%的混合脂肪酸、5%~10%的植物甾醇及5%左右的维生素E等,造成大量天然资源的浪费;三是随着生物柴油的发展,用于生产生物柴油的原料。另利用植物油脚生产甘油、高纯度二聚酸、异硬脂酸、植物甾醇和天然维生素E等重要基础化工原料和高档油脂化学品、同时联产生物柴油的技术路线,有效解决了油脂工业所产生的植物油脚利用率低的问题,是一条非常有前途的工艺路线[6]。皂脚是油脂碱练后的下脚,皂脚的大致组成为肥皂含量30%~48%,中性油8%~27%,总脂肪酸40%~60%,剩余未水分、少量类脂物及游离碱。可以皂脚酸化后的酸化油为原料,经水解和混合脂肪酸精馏分离工段后可分别制取油酸、硬脂酸和植物沥青,水解产生的甜水可进一步生产甘油[7]。脱色后废白土一般含有20%~40%油脂,国内多数将废白土制砖或掺入锅炉房的燃煤中进行焚烧处理,没有回收利用废白土中的油脂。根据研究表明,从废白土中回收的油脂可作为化工及饲料原料,经及时处理得到的油脂也可食用,回收废白土中的油脂可采用压榨法、水溶法和溶剂浸出法等[8]。茶油脱臭馏出物中含有一定量的脂肪酸和水分,目前国内外此领域成熟的工艺为酯交换法从冷凝液中提取天然VE、甾醇,并获取甘油、脂肪酸以及脂肪酸甲酯(俗称生物柴油)[9]。蜡糊(又称粗蜡油)是脱蜡工序的副产物,蜡糊以脂肪酸(蜡酸)和高级蜡醇酯为主要成分。以蜡糊为原料可以生产价值高、用途广的精制茶油蜡,以精制茶油蜡为原料又可以生产出二十八烷醇和三十烷醇等多种附加值更高的下游产品[10]。原料清理、脱壳和预榨产生的茶壳、灰杂和浸出车间的干粕均可作为基质肥料。浸出尾气净化废玻璃纤维和废活性炭应交资质单位回收或者由周边企业工业炉窑、锅炉燃烧处置。污水处理站剩余刮油渣、污泥和生活垃圾可送城市垃圾处理场集中填埋。锅炉废渣可作为铺路路基材料和建材生产原料。

5噪声污染源及其防治对策

茶油厂的主要高噪声设备有振动筛、破碎机、空压机、榨油机、汽提塔、冷却塔、离心机、蒸汽喷射泵、锅炉及车间的各类风机和水泵等,设备噪声级可高达80~110dB(A)。因此,茶油厂应按照《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对厂区内主要噪声源优化布局,主要噪声源集中布置,并尽量远离区外居民区和区内办公区,车间与厂界之间应设计绿化隔声降噪带,以种植高大乔木为主。生产车间内部设置隔声吸音材料,对破碎机、振动筛等采取防震、减震措施,蒸汽喷射泵、风机、空压机、锅炉放空管等应配套消声装置,选用高效低噪型设备等噪声综合措施都可有效地降低噪声。保养没备、正确操作不但可安全生产、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也有利于降低噪音,改善劳动环境。

6环境风险源及其防治对策

6.1潜在环境风险

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浸出有机溶剂是在常温下呈液态的正己烷(C6H14)、工业己烷(含45%~90%的正己烷)与轻汽油(在中国称6号溶剂油,成分为正已烷)等。正已烷为第3.1类低闪点易燃液体,其蒸汽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发生强烈反应,甚至引起燃烧。在火场中,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其蒸汽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和爆炸,1t已烷的爆炸当量相当于1tTNT,因此必须引起生产厂家的高度重视。可见,茶油生产中环境风险可信事故为:(1)有机溶剂储罐、成品茶油储罐泄露,且遇热遇火产生的火灾爆炸。(2)火灾爆炸事故时,消防废水收集处理不当,进入周边地表水水体,造成纳污水体油污污染。

6.2环境风险防治对策

(1)加强岗位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防止风险污染事故的发生纳入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中,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经常检查安全生产设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加强职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对具有负责风险隐患岗位的管理及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增强全体职工的责任感。

(2)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并按要求落实与周边建筑物的安全防护距离和其它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在设计中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等设计规范,避免设计不当引起的事故。浸出车间内配置一台移动式溶剂蒸汽检测报警器,随时检测与控制车间内溶剂汽体浓度,预防因溶剂泄露严重而产生爆炸的危险。为预防停电造成的事故性污染,应确保溶剂油回收工艺和相关装置二回路供电。成品茶油储罐和溶剂油储罐可考虑地下式或半地下式设置,并应设事故围堰。厂区内应设置消防废水应急事故池,泄露或火灾爆炸事故时,将废油及含油废水有效收集至事故池内。

7清洁生产建议

随着茶油深加工技术的发展,可能会有新的污染源随之产生。为了减少茶油生产和加工过程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最有效的污染防治办法就是在生产过程中实行清洁生产,采用低污染的原材料,研究推广低能耗、低污染的生产工艺,最终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1)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国家环境部门早于2006年就已经颁布实施了《食用植物油工业(豆油和豆粕)清洁生产标准》(HJ/T184-2006),茶油生产厂家应当结合自身生产实际,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逐步推进IOS14000体系认证。

(2)通过采用高效先进的生产工艺和合理的生产管理,从源头严格控制各生产工序的废水产生源。通常采用的废水源头控制措施主要有:采用先进的蒸脱机,节省湿粕脱溶所需的直接蒸汽用量并提高蒸馏效率;采用合理有效的混合蒸汽中粕末的捕集方式(如旋风湿式捕集),减少混合蒸汽含粕末量;控制汽提过程直接蒸汽的流量、蒸汽压力及采用合理的汽提塔结构型式,防止油脂被带出冷凝器等[5]。

医疗废水预处理方法范文6

珠海市排水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排水安全、畅通,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但农田水利排灌除外。

第三条 排水应当遵循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统筹安排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经济功能区应当保证公共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及其他公共排水设施,提高本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领导与协调本行政区域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排水管理方面的工作,建立各职能部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率。

第六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排水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排水许可,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对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进行监测,对排水设施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排水主管部门)以及经济功能区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排水管理专业机构进行排水管理;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水政监察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排污许可,征收排污费,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监测,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参与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

污水处理可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排水主管部门经市、区人民政府的授权,可依法确定特许经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八条 鼓励与支持排水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鼓励节约用水和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支持污水、中水、雨水以及污泥的综合利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对促进排水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排水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的排水专业规划由各区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市排水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排水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排水规划与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配套建设、协调发展以及建设、运行、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排水设施的规划遵循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以集中处理为主的原则。排水设施的建设实行厂网配套、管网优先、适度超前、兼顾景观的原则。

第十三条 排水设施土地的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排水规划。

现有的排水设施用地和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及排水设施预留用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雨水、污水合流排放。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暂无法进行改造的区域,应当进行污水截流,污水纳入污水管道或者进行预处理。

第十五条 新建建筑物应按照有利于雨污分流的原则对配套排水设施进行设计与施工。

除楼顶公共天面设置雨水排放系统外,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等排水设施应当纳入污水收集系统。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排水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使用排水设施。

第十七条 污泥处置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污水、污泥集中处理设施。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同步建设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经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纳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第十九条 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对涉及排水设施的项目应当事先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不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涉及排水设施改造或者扩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规划部门和排水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

第二十条 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排水主管部门进行排水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分别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和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符合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污分流建设;

(四)符合防洪排涝的有关规定;

(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第二十二条 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经验收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后,其自建排水设施方可与公共排水设施的管道接驳;无需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其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经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与公共排水设施的管道接驳。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管道接驳后,连接管及相关附属设施,经排水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当移交给排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管道接驳,由建设单位建设。

第三章 运营与管养

第二十四条 市、区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区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或者授权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负责;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其管委会负责。

横街小巷、城中旧村、城乡结合部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划分责任的排水设施,由所在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及其他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运行和维护。

自建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加强用地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相关的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清疏,并监督用地红线范围内排水户的管网接驳行为。

第二十六条 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服务质量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的维护工程应当按规定期限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

实施前款作业时,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排水设施发生排水管道断裂、冒水或者排水设施缺损、滑塌等事故时,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或者接到投诉两小时内到达现场,组织抢修。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依照规定报告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抢修排水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需要暂停排水时,应当事先通知沿线排水户暂停排水。沿线排水户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暂停排水,不得强行排放。

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尽快完成抢修、维护作业;作业完成后,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沿线排水户恢复排水。

第三十条 污水处理厂不得擅自降低处理等级或者擅自停产、减产。因维护污水处理设备、设施需要停产或者减产的,应当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致使处理后的污水不能达标的,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配合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 排水户发生事故或者意外事件,影响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和造成危害,并及时报告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排水主管部门。

排水设施抢修维护时,市政、电力、通讯、交通、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三十四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管理,监督、指导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建立健全排水设施安全生产、维护管养、运营报告制度,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受理公众投诉,公布检查和投诉处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做好防汛准备工作;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服从排水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做好防洪排涝工作。

第三十六条 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应当做好运行、维护的工作记录,定期报送统计资料、建立相关信息档案,接受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排水主管部门可以调阅工作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四章 排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 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接入排水设施的排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监测管理。

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信息,并可以将相关数据信息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排水户应当配合做好水质、水量监测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水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排污许可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排水主管部门。

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的企事业单位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向城市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排水许可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补办排水许可手续。

第四十条 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或者临时排水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排水规划的要求,自建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

(二)向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四)已按规定在排放口设置具有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的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水户,具备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能力并建立相关的检测制度;

(六)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符合条件的,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污水排放应当符合排水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要求。

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排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排放。

排水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第四十二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施工工期。

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并应设置排水控制装置,为监测提供采样、检测流量的条件:

(一)含重金属、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二)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或者放射性物质的污水;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

第四十四条 餐饮、酒店、汽车修理、洗车、美容美发、加油站等经营单位、住宅小区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格栅井、化粪池、沉泥井、沉砂池、毛发收集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十五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由排水主管部门按下列原则确定为:

(一)排水干线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和排水支线管道两侧各三米以内;

(二)排洪渠(沟)、河道(涌沟)按规划部门划定的用地红线确定或者两侧五至十米以内。

公共排水设施属于水利工程的,防护范围由排水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重要的排水设施,应当在防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

第四十六条 在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内,除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景观外不得建设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原有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退让出保护用地。

在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行修筑桥梁、道路、铺设地下管道、线缆或者破渠、穿渠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前征得运营单位同意,经排水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在施工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并服从排水运行、安全要求。因作业造成公共排水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和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占用、穿越、挖掘具有排水、蓄洪排涝功能的排洪渠(沟)、河道(涌)、湖塘或者改变其走向、断面和容积。需要临时覆盖、占用、穿越、挖掘或者改变其走向、断面和容积的,应当经排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移动排水设施或者影响、改变其功能;

(二)圈占、覆盖检查井和雨水篦;

(三)未经批准在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明火作业、打井、钻探、取土、开采、打桩、植树、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向排水管道进出口、检查井、雨水篦和排洪渠、暗沟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污泥、杂物等废弃物;

(五)向排水设施排放施工泥浆、化学药剂残液、废油、工业废渣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强酸强碱等物质;

(六)把油烟、废气排入排水设施;

(七)未采取消能措施,向排水管渠直接加压排水;

(八)在排洪渠(沟)、河道(涌)内设障阻水、蓄水;

(九)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雨水、污水管道混接或者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以及除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况外的雨水排入污水管道。

(二)在已建有污水截流管(沟)或者雨污分流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排洪渠(沟)、河道(涌)、湖塘和近岸水域。

(三)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

第五十条 未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污水处理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运营期间停用污泥处置设施;

(二)外运、倾倒污泥;

(三)委托他人进行污泥处置;

(四)接收工业废水和其他污水。

第五十一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排入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立即报告排水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不再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和建设,优先支付公共排水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五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受委托收取污水处理费的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财政,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

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年度报告,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既违反排水管理,又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按照排水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产使用排水设施或者污泥处置设施未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建或者重建,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水处理实时监控设备、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不申请竣工验收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建排水设施维护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或者未及时抢修排水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排水主管部门提请有权部门取消或者降低运营管养单位的资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污水处理厂擅自停产、减产的,由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排水主管部门组织临时接管,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运营管养单位或者排水户不配合相关监测工作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进行排水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要求进行污水排放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双倍征收污水处理费,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排水水质浓度严重超标,损坏公共排水设施或者对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影响,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其向排水管网排水。有排水许可证的,暂扣或者吊销排水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排水户未申请变更登记变更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排水许可证的,由排水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排水户未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限制供水。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征得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在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未在施工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服从排水运行、安全要求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覆盖、占用、穿越、挖掘具有排水、蓄洪排涝功能的排洪渠(沟)、河道(涌)、湖塘或者改变其走向、断面和容积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损害排水设施或者排水户在发生事故后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报告排水主管部门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排水户将雨水、污水管道混接或者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雨水排入污水管道,或者在已建有污水截流管(沟)或者雨污分流地区,污水直接排入排洪渠(沟)、河道(涌)、湖塘和近岸水域,或者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限制供水,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污水处理厂运营期间停用污泥处置设施,或者外运、倾倒污泥,或者委托他人进行污泥处置,或者接收工业废水和其他污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在城市供水范围内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按照催缴自来水费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及时上交或者拒交污水处理费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排水主管部门、受委托的排水专业管理机构和所属水政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排水许可证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三)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三条 排水户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排水活动,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排水,是指使用排水设施收集、输送、处理、利用、排放污水、雨水的行为;

(二)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污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排水的管道、排洪渠(沟)、泵站和污水处理设施;

(三)排水设施运营管养单位,是指排水管道、排洪渠(沟)、泵站、污水处理厂等运营单位;

(四)排水户,是指将雨水、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五)污水处理,是指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 年1月1日起施行。

排水系统的标准和措施排水工程的规模决定于排水标准。排水标准分两种:一是排除地表多余降雨径流的除涝标准;二是控制地下水位的治渍标准。确定这些标准时,应按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门颁发的规范、规程为依据,结合各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以及投资、设备、能源等条件,考虑自然条件、渍涝灾害、治理难易和工程效益等综合分析确定。在有防治盐碱化任务的地区,排水标准还应考虑控制和降低地下水位,满足防治土壤盐碱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