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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体系建设制度范文1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 构建 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174-02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安排。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十七大都强调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并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以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对于优化科学发展信用环境、夯实市场经济运行基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一、为什么要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首先,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化程度越高、市场规模越大,社会信用体系的作用越重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制关系的单一性,使各个社会主体间的经济交往形式非常简单,整个社会对信用系统的需求有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交换关系日趋复杂,以信用为基础的规范和制度日益成为维系各个市场主体间经济关系的重要纽带,整个社会对信用系统的需求急剧增长。市场经济,信用为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为前提。
其次,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是适应加入WTO新形势的重要举措。在企业“引进来、走出去”的开放格局中,信用环境对全球范围内资源配置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在国际经济分工中占据有利位置,必须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而我国目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水平无论是从横向还是从纵向相比,都与国际标准存在巨大差距,必须加快建设步伐;另一方面,入世后各领域的逐步放开,使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范围更大、领域更广,与国外企业之间的信用交往将日趋频繁。如果企业整体信用程度低,就有可能降低整个行业、整个国家的信誉指数,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如果缺失诚信、不讲信用,对商业欺诈、侵权盗版、窃取商业机密等种种失信问题听之任之,还会影响对外开放的质量和进程,牵制社会发展步伐。
第三,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每个企业、经济细胞和社会成员安身立命的重要条件。“市有信则立,无信则废”。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新旧体制的交替中,新体制框架虽已确立并开始发挥作用,但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再加上市场规范不完备,司法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之间控制失衡、市场主体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认识局限等因素,致使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偷税漏税、走私骗汇屡禁不止,商业欺诈、逃废债务现象严重,财务失真、假账假票、违反财经纪律等失信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而且严重扭曲了社会信用关系,背离了市场经济的要求。扭转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局面,必须把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治本之策。
一言以蔽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新时期,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社会信用体系,无论是有效维护经济活动正常秩序,优化我国的投资和贸易坏境,还是扩大信用交易规模,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维度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如何集聚相关要素,发挥其最大效用,是决定体系建设成败的关键。鉴于此,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特性与市场经济共性相结合、内部思想整合和外部制度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从道德、产权、法律等几个关键维度入手,引导并推动它们在体系建设中的功能实现。
首先,道德是构建社会主义信用体系的精神支撑。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它能通过人们的自律,对经济、社会行为产生一定的柔性约束。一般来说,当前企业和个人诚信的缺失和信用的沉降根源于行为主体道德认知的歪曲和诚信意识的淡漠。解决这些问题要看现象抓本质,从引领正确道德风尚入手。由于道德教化是基于真、善、美等伦理价值层面上的人性状态的理性改造工作,因此,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大格局中,丝毫不能离开对行为审美情趣、意志品质和行为倾向的道德规范和塑造。换言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也是一项基本的道德工程,道德信用理应成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则、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基础。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一个社会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基本的道德要求,没有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支撑,不可能建立起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
信用体系建设制度范文2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信用”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为重要手段,以建立统计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为主要方面,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为治理重点,不断提升统计干部诚信履职意识和诚信行政水平,引导树立社会诚信意识,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优化统计工作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推进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作为统计部门与统计干部施政履职的根本准则,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将统计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二)推进政务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评价相结合,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统计政务信息,加快推进政务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提高政府统计工作透明度。
(三)推进守信践诺。在统计管理和统计服务的各领域全面贯彻公平正义原则,提高统计诚信施政、诚信作为和诚信执法能力。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推动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干部诚实守信、清正廉洁、恪尽职守和敢于担当,为全社会做出表率。
(四)推进勤政高效。改进统计执法模式,创新统计服务模式,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体系。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等现象;坚决杜绝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办关系案等现象。
(五)推进奖惩并举。按照联合惩戒管理办法,结合市信用“四张清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机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领域进行重点治理,构建政务诚信联合奖惩机制。建立统计违纪违法举报制度和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
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间安排
(一)保障机制和制度规范
1.组织保障(2020年5月至6月底)。修订完善本单位征信管理配套制度,成立县统计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责任科室及具体负责人员,及时更新联系方式并完成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
2.信用制度落实(2020年6月至6月底前)。根据县信用办出台的各项信用相关政策,及时制定本单位信用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办法。
(二)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
1.加强信用信息归集(2020年6月至12月底前)。继续以《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及《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为指引,将统计诚信示范企业、统计信用承诺书及表彰奖励荣誉等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加强统计信用信息报送(2020年1月至年底)。县统计局高度重视信用信息上传与报送工作,围绕本单位信用建设的重点和热点工作,及时上报工作动态,并上传至“信用”网站。规范统计数据的采集与,推进统计数据信息在全社会的应用。截至到6月末,共上传信用信息10条。
3.完善落实“双公示”制度(2020年1月至年底)。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要求,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编制本单位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动态更新。及时将行政处罚等信息通过市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截至到6月末,我局无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件发生,按照信用要求完成了信息录入员和信息审批员的注册工作。
(二)加强统计信用监管
1.继续开展统计信用承诺(2020年1月至年底)。根据《县社会信用体系信用承诺实施方案》,县统计局在统计监督检查、统计信用修复等方面继续推行统计信用承诺制,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2.继续开展统计信用修复(2020年6月至12月底前)。根据《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工作。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失信主体自愿参加各类信用修复培训,实施主动修复。
3.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2020年1月至年底)。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统计领域法人、统计从业人员诚信制度和信用档案,建立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探索运用“双随机+信用”监管模式,加大对失信、不良信用主体的监管频次,优化对诚信主体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认定和公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要实施联合惩戒。
4.拓展“信易+激励”应用场景(2020年6月至12月底前)。积极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多领域、多途径地探索创新“信易+”应用场景。充分发挥统计诚信企业的激励作用,推广企业注册“信易贷”。到6月末,共推广15家企业注册“信易贷”。
(三)加强依法统计诚信统计
1.加强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2020年1月至年底)。将统计诚信教育贯穿到统计工作全过程,提升统计人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利用对“四上企业”及相关部门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契机,进行政府诚信教育,3月20日至21日,我局召开了五期的“五上”企业及相关事业单位、限下贸易抽样单位、劳动工资抽样调查单位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会议,共13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有效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增强了统计诚信意识。我局将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将诚信教育纳入党校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和公务员培训课程。
2.加强企业统计信用监测(2020年1月至年底)。完善“四上”企业统计数据信用监测制度,加强统计数据日常监管,对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的企业信息进行信用信息认定,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
3.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2020年6月至12月底前)。2020年持续保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高压态势,积极开展执法检。制定全年执法检查计划,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
4.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2020年5月至年底前)。认真做好统计领域数字造假问题线索工作台帐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完善市统计局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办法,签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书,压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第一责任、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到统计工作的全过程,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四)加强统计诚信宣传
1.开展统计诚信宣传活动(2020年1月至年底)。结合“12.4”国家宪法“12·8”《统计法》颁布日、人口普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统计诚信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深入开展统计诚信宣传,打造全社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环境。
2.发挥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警示作用。加大统计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力度,加强统计失信案例警示教育,不断提升统计执法影响力,提升统计诚信宣传水平。
(五)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统计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计执法监督局为责任处室,责任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具体负责信用建设管理工作,各处室、单位协助配合,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2.健全机制制度。根据县信用办要求和统计工作的特点,及时制定统计信用建设工作要点及相关制度,使信用建设制度化、规范化。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成立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全面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把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推动信用建设与业务工作、诚信教育与管理举措融为一体。确保2020年实现信用工作“八个有”,即有实施方案、有组织保障、有信用记录、有项目经费、有政务应用、有市场应用、有宣传教育、有创新示范。
2.严格督促检查。统计局各科室要完善督查检查制度,采用多种形式,不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强化守信践诺机制。开展统计干部守信践诺活动,严格履行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务诚信评价体系。
信用体系建设制度范文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4.113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4-0-02
20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技术迅速发展,改变人们传统的消费方式,传统的社会经济结构也经历了比较大的变革。其中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网络的结合。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络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巨大风险。
1 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的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一种新型金融业态,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并接受后,为适应新的消费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业务模式,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产物。
2 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与传统金融不同的风险
2.1 逆向选择风险
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金融业务界限和范围,加之我国诚信体系的缺失,而社会诚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铤而走险,进行逆向选择。如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护。
2.2 网络安全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互联网为依托,因此,互联网本身的缺陷使得互联网金融具备产生风险的条件。第一,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主要来自于计算机系统,如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互联网金融交易运行的载体是计算机网络,所有的交易记录都存储在计算机中,很容易成为网络黑客攻击的目标。第二、技术选择与支持风险。传统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要选择网络金融技术解决方案,方案本身可能存在设计缺陷或被错误操作,很有可能造成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选择风险。另一方面,网络技术专业性强,需要依赖外部市场的技术服务,提高金融机构工作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商业金融机构暴露在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之中。
2.3 法律监管真空带来的风险
当前,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打政策的“球”,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目前,一些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理财项目,因信息披露不到位而出现经营风险,就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安全性较传统银行账户要低,被盗风险较大,由“支付宝”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电子存款凭证,存在由网络安全问题造成资金损失的风险。同时网络借贷行业由于法律建设严重滞后,这个行业比较混乱,基本又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状态。一些P2P公司乘机大搞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信息不透明,期限错配,风险很高不可控。目前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安全威胁主要是通过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非法获得个人和企业信息,并把这些信息当作信用评级依据。这些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可用性、完整性难以保证,基于这些数据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很难控制。当下,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建立个人信息征信体系,构建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操作流程,显得尤为重要。
2.4 政府监管缺位风险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基于传统金融业务特点而制定金融法律法规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因为缺乏有效监管与法律约束,违规经营、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要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准入的门槛、资金流动与退出方面的交易规则,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体系。
3 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建议
加强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建设目前我国使用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大多是从国外引进,给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带来了不利影响。要重视信息技术的发展,加快我国信息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先进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提高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
完善互联网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建立互联网金融系统风险防范机制,传统金融机构作为网络金融的主体要从源头上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传统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制订完善的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办法,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体系,有效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防范和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体系建设。我国目前已初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计算机使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规,并在刑法中对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做出了相关规定,但防范和控制网络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还比较滞后,跟不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步伐。应在借鉴一些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进行规范,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对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进行明确规定,明确电子商务中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要增加对金融企业提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征信系统。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严重滞后。要发展电子商务,发展互联网金融,必须加快信用制度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降低互联网金融虚拟性而产生的风险。金融机构应以传统业务结算模式为基础,开发个人信用数据库,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用以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网络查询服务、个人信用资信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逐步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对传统的金融业务还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都是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规范发展的制度保障。
信用体系建设制度范文4
关键词:网络 金融风险 防范 措施
一、前言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消费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经历了巨大的调整,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形式风靡全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有力推动了网络金融的发展。所以说,网络金融是网络时代的特殊产物,是金融与网络技术全面结合的成果。
网络金融主要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络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足不出户处理金融问题和享受金融服务。但人们在享受网络金融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网络金融风险。
二、网络金融风险的种类
从业务技术角度分析,网络金融风险可分为两大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业务风险。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主要包括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与支持风险,基于网络金融业务特征导致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市场选择风险、信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网络信息技术风险
1.安全风险。网络金融的安全风险主要来自于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及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网络金融交易运行的载体是计算机网络,所有的交易资料都存储在计算机中。互联网下的信息传递很容易成为网络黑客攻击的目标。据调查,网上黑客的攻击活动能量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长,他们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进入主机、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计算机网络病毒可通过网络进行扩散与传染,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一旦某个程序被感染,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很快被感染,破坏力极大。
2.技术选择与支持风险。传统商业金融机构为支持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网络金融技术解决方案,而其所选择的方案可能存在设计缺陷或被错误操作,这就造成了网络金融的技术选择风险,可能使金融机构所经营的网络金融业务因技术陈旧、网络过时而引起巨大的技术机会损失。同时,由于网络技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金融机构的网络技术问题往往依赖外部市场的技术服务支持来解决,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网络金融发展的需要,提高了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但也使传统商业金融机构暴露在可能出现的操作风险之中.这就造成了网络金融的技术支持风险。
(二)网络金融业务风险
1.操作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一方面来自网络银行安全系统,另一方面来自网络银行客户。网络银行安全系统的设计缺陷、银行职员的操作失误、系统错误等均可能导致网络金融业务出现操作风险,甚而危及网络银行的总体安全;网络银行客户在使用网络银行时的疏忽大意也可能导致网络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
2.市场选择风险。网络金融的市场选择风险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网络银行在选择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而导致的业务风险。如网络银行客户利用网络的特点,对自己的信息实施隐蔽,使得网络银行在鉴别客户风险水平时而处于不利的选择地位。
3.信誉风险。信誉风险带给金融机构的是持续性的、长期的消极影响。一旦发生信誉风险,不仅会使公众失去对银行的信心,还会使银行同客户之间长期建立的友好关系受到损害,使银行面临丧失客户和资金来源的风险。而网络银行业务由于采用的多是新技术,更容易发生故障,任何原因引起的系统问题都会给银行带来信誉风险。
4.法律风险。网络银行业务涉及诸多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和货币发行制度等。对任何一项法律条文的疏忽都可能使金融机构处在法律风险的风口浪尖。
三、网络金融风险的影响
就其本质而言,网络金融风险与传统商业银行金融风险并无区别。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引发网络金融风险的因素以及网络金融风险对传统商业银行和网络银行的影响则与传统商业银行金融风险大不相同。例如,在传统商业银行背景下,安全风险可能只带来局部损失,但在网络金融中,安全风险则会导致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所以说,网络金融风险将放大传统金融风险。
首先,传统商业银行业务面对的对象是实际的货币,而在网络金融业务中,经济活动的表现形式已不是货币资金的流动,而是代表货币资金的数字化信息,这种信息所代表的货币量已大大超过了实际的货币数量。
其次,网络技术所特有的高效远程处理功能,在为金融服务和产品提供快捷的技术支持的同时,也加大了支付、清算风险的国际性波及速度和范围,使风险的聚集变得轻而易举,而使风险的预防变得困难。在传统商业银行“纸质”结算中,对于出现的偶然性差错或失误,有一定的时间进行纠正。但在网络金融业务中,这种纠正的余地大大缩小,错误的补救成本加大。
第三,网络金融业务的操作平台是互联网,网络的虚拟化特征使金融业务交易也变得“虚拟化”。在网络金融业务中,交易对象和交易过程都变得隐蔽,使金融风险形式更加多样化。
最后,网络金融风险将加剧金融危机的爆发性和破坏性。一些超级金融集团为追求自身利益,利用国际金融交易平台进行大范围的国际投资与投机活动.加大了金融危机的突发性。互联网的开放性加大了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在传统金融中,可以通过一系列强制手段将风险隔离,但在网络金融中,这种隔离的可行性大大减弱,国与国之间的风险相关性日益加强,金融危机一旦形成,会迅速波及世界各国。
四、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认识到网络金融风险的存在及其不良影响,并不意味着不要发展网络金融。相反,网络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为了保证网络金融的健康有序,必须着力加强网络金融风险防范。鉴于网络金融的特点,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和控制措施也就不同于传统金融风险管理的手段和方式。
(一)加强网络金融系统的基础建设
我国在信息技术的发展方面起步较晚,目前我国使用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大多是引进国外相对落后的产品,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对我们进行网络金融风险防范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应重视信息技术的发展,加快我国信息产业发展进程,大力发展先进的、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以加强网络金融系统的基础建设,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提高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安全防御能力。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网络金融安全风险及技术选择与支持风险。
(二)完善金融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建立金融系统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网络金融风险的本质是仍然是金融风险,传统金融机构作为网络金融的主体应从源头上加强网络金融风险防范。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职能,充实内部科技力量,制定完善的计算机安全管理办法,建立网络金融风险防范制度,健全本系统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聘请专业人才成立专门从事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专职队伍。
(三)加强防范和控制网络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
我国目前已初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计算机使用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法规,并在刑法中对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做出了相关规定,但防范和控制网络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还远远落后于网络金融的发展。我们应在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和颁发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进行规范,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对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的有效性进行明确规定,明确电子商务中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要完善对金融行业的监管规章,增加对其提供的网络金融业务的监管。
(四)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健全个人信用体系
据统计显示,发达国家的企业逾期应收账款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在我国,这一比例却达5%以上。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也基本属于空白。因此,我国要发展电子商务,发展网络金融,必须加快信用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这是降低网络金融虚拟性所带来的风险的有力保证。金融机构应以结合传统纸质结算为基础,开发个人信用数据库,并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用以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网络查询服务、个人信用资信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服务,逐步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无论是对传统的金融业务,还是对新兴的网络金融,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都是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规范发展的制度保障。
(五)将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纳入现代金融体系制度建设
近几年来,我国的现代金融体系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要长期有效地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维护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就应将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纳入到我国的现代金融体系建设制度中来,建立起发展网络金融的总体规划和统一的技术标准,将防范网络金融风险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坚持不懈。目前我国的网络金融业务之所以漏洞较多,与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没有统一规划,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将网络金融的发展纳入现代金融体系建设,统一规划,制订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才有利于网络金融系统的统一监管,才能使网络金融系统内部的协调一致,减少支付结算风险,并有利于其它风险的监测和防范。
(六)加强国际合作,基于国际协调防范网络金融风险
网络金融风险具有较强的“传染性”,防范网络金融风险是世界各国共同的任务。我国目前信息技术水平不高,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人才匮乏,为此,有必要以开放的姿态,与国际具有较高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的国家和机构合作,利用对方成熟的技术基础,解决我国网络金融业务的软硬件难题。例如,目前全球已经有由42家金融机构合作成立的认证中心可以为133个国家的公司提供认证服务。利用这些开放的、成熟的国际认证中心, 有利于我国的金融机构快速安全地实现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同时,还可以借鉴世界先进国家和机构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成功经验,使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工作事半功倍。
网络金融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务,但也带来了前所未见的网络金融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大大影响了交易和资金的安全性,影响了金融业的健康向上发展。因而,防范网络金融风险,以保障网络金融业务对经济发展的良性促进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李虹.网络金融特殊风险深化[J].浙江金融,2007(11).
信用体系建设制度范文5
关键词:金融危机;信用评级;经营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0-0058-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0.16
所谓信用评级,是指由专门从事信用评级的机构或部门,根据客观公正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各类经济组织和金融工具履行各类经济承诺能力及可信任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特定的符号揭示其信用度的一种评价活动。换言之,就是信用评级机构根据其所设定的指标或标准来预测债务人能否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本息的能力和意愿。其作用是改善信息披露,揭示信用风险,帮助投资者提高投资效率和监管机构提高监管效率。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由于对结构化金融产品的风险误判,对大型银行和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的低估以及对危机发展蔓延的推波助澜作用,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等国际评级机构备受责难和诟病。为此,欧美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了更加严格的监管。同时,国际各主要信用评级机构业对评级方法作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而我国信用评级目前仍处于较低水平,在信用评级市场还缺乏足够的话语权与市场影响力。因此,如何正确分析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下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暴露出的种种弊端,充分借鉴国际信用评级行业改革经验,以加快推进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与发展,对正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我国信用评级业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全球金融危机下国际信用评级行业暴露的主要问题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数以百万计的被给予很高安全等级的金融产品转瞬之间一文不值。在大规模金融证券化过程中,信用评级机构不但没有及时揭示该类产品存在着巨大风险,反而在危机爆发后不负责任地大幅度下调这类产品的信用评级,造成市场恐慌气氛,加剧市场波动,对次贷危机的发生和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国际信用评级行业暴露的固有缺陷引起了世界各国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与关注。
(一)评估方法和评估模型存在缺陷
金融危机以来,由于投资级以上的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表现相对稳定,理论界普遍认为信用评级机构在债券市场上的信用评级方法比较有效,但是在结构化金融产品领域,其评估方法却受到了质疑。一是没有足够长时间的数据去评估目标资产池的绩效表现,也没有合适的方法去构建违约相关关系模型,信用评级机构错误地使用传统的评估债券方法去评估结构化产品,有欠仔细考虑,最终损害了自己的信誉。二是在证券化产品和金融组织评级时,信用评级机构自身必须依靠信用评分机构的信用得分,去测算目标抵押品池和贷款组合背后的借款人的信用品质。而这些信用得分又有赖于债务人自己的陈述,这些陈述大都被证明不可靠。三是偏好借款人的“硬信息”,忽视“软信息”的补充作用,导致借款人类别在统计方法上难以严格区分,信用评级机构违约模型的输入数据质量下降。四是由于市场上结构金融分析师紧缺,信用评级机构很难招募到足够的专业人才,导致其风险评估分析能力下降[1]。
(二)利益冲突和“评级购买”(ratings shopping)缺陷
信用评级最初是由投资者付费,但自1975 年美国首先采用NRSROs 认可制度后,评级结果有了官方权威性,其收费模式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性的逆转,向受评对象收取评级费用成为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发行人付费模式导致了信用评级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即信用评级机构为作为买方的投资者提供关于金融产品的风险参考,可是其却从该产品的卖方处获得报酬。从评级机构和受评对象之间不适当的友好亲密关系,到“评级购买”现象,再到信用评级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结构性金融产品的开发创新活动,信用评级机构的角色迅速异化,导致其评级结果的客观性、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严重侵蚀[2]。
(三)规则引入导致市场参与者过度信赖问题
1975 年,美国证券会(SEC)了对银行和证券销售商的净资产要求,规定外国筹资者在美国金融市场融资时,必须接受国家认可统计评估组织(NRSROs)的评估,并将 NRSROs 的评级作为监管的依据。此后,这种类似的规定被广泛地引入各国监管法律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指南,成为自动触发各种交易合约的“自动扳机”。监管政策的扶持造成了市场对信用评级的过度需求和对评级机构的过度依赖,降低了银行、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对信用风险的自我评估能力。而这种市场依赖反过来导致了“悬崖效应”。在此次金融危机期间,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下调正是通过这种“悬崖效应”放大政策效应,造成系统性紊乱。与此同时,由于各种管理规定的明确要求或鼓励暗示,大多数市场参与者按照同样的模式行动,也造成了市场上的“羊群效应”。
(四)评级结果缺乏多样性
评级结果多样性的缺乏,主要表现在给定时点信用等级的无差别性和信用等级调整的同步性上。发行人在不同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往往高度一致,即使有差别也不会超过一个小等级。这一方面反映了当前信用评级行业评估方法的大同小异,市场结构的高度集中;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评级机构在主观上不愿“特立独行”。因为分析师必须对自己评级结果的可靠性以及与其它评级结果的偏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将面临来自发行人的质疑和压力。
二、欧美国家及国际主要评级机构的改革措施
此次金融危机使人们更为清醒地认识到,信用评级在金融体系的健康与稳定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信用评级的定价功能,对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形成重要影响。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改革信用评级业,加强信用评级监管,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呼声。
(一)欧美国家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改革措施
针对国际信用评级行业暴露的固有缺陷,各国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政策措施(见表1)。主要包括:一是降低信用评级行业的进入门槛。要求对所有的评估机构公开证券发行人的信息,通过信用评级机构的主动评级增强信用评级的多样性。二是减少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依赖。清除了法规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引用,增强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的透明度。三是增加信用评级机构的责任义务。取消“专家责任”豁免,增加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不断改善信用评级机构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四是加强对信用评级的监督管理。修订了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制度,成立专门的日常监管机构,增加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方法、评级结果表现等方面信息的披露。
(二)国际主要评级机构对银行信用评级方法的改进措施
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作用及其对金融稳定的重要性,决定了它所接受的外部援助的程度,以及它对所遭遇的风险因素的塑造程度。因此,银行的信用评估需要考虑外部支持的程度,衡量系统性风险的程度和解决银行业绩的内在波动性。
近年来,针对银行信用风险评估的这种特殊性,三大国际机构对其银行信用评级方法进行了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见表2)。一是引进新的分析方法。穆迪引进了共同违约分析法(JDA),更加系统地分析了银行可获得的外部援助,它采用单独评级作为起点,然后依次评估来自母公司、合作集团、地区政府和国家政府四类担保人的支持,并相应调整独立评级,获得银行的总体评级。二是提高总体评级的透明度。惠誉单独5分制的支持评级,用来表述从国家或者机构所有者获得外部援助的可能性和幅度。将其9分制的单独评级改为与总体评级完全一致的19分制,使财务能力评估更加精细,外部援助的益处更加清晰。三是强调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标准普尔以银行业国家风险评估(BICRA)为基础确定每个银行的基本风险评估(Anchor Profiles)。首先,评估一个给定国家的行业和经济金融风险,并将结果合并为银行业国家风险评估。然后,获取被评银行总部所在国家的BICRA分数的行业风险构成和该银行业务运营的所有国家的BICRA经济金融风险分数的加权平均,将这两项合并就生成了该银行的基本风险评估。最后,根据被评银行的特有优势和弱势,从基本风险评估映射图得出该银行自身的单独风险评估。四是重视盈利波动对银行资本金的影响。标准普尔改变了对银行层面的分析,对银行的盈利分析集中在风险调整业绩和使用留存收益提高银行资本金水平的能力上[3]。
三、现阶段我国信用评级机构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信用评级自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开始起步以来,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历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前,已逐步形成了以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规模较大的评级机构为主体,涵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和项目等多领域、多层次及多元化的信用评级组织与业务架构。但是,目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整体发展仍处于较低水平,在信用评级市场还缺乏足够的话语权与市场影响力。从评级机构来看,普遍规模较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少数规模较大的评级机构注册资本也只有 1 亿元左右,净资产大多在几千万元。从评级产品来看,主要以短期融资券等债券产品为主,其他评级产品还不成熟,资产证券化评级和金融企业评级尚未有效开展。信用评级业发展的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一)国家对信用评级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与法制缺失
2011年12月,国务院虽明确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信用评级行业的主管部门,但是至今尚未形成从全局角度来规划中国信用评级行业的整体方案与组织架构,来有效统筹协调整个信用评级业的发展与管理监督工作。同时,在信用评级管理法律建设方面,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会等部门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规章制度也是各行其是,各管各事,亟待统一规范。
(二)评级市场被外资机构主导危及我国金融安全
2006年以来,美国穆迪、标准普尔、惠誉等利用我国在信用评级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在几乎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长驱直入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在很短的时间里,通过收购中资评级公司的方式,控制了我国2/3以上的评级市场,导致我国正在丧失对本国资本市场的话语权和主导权。更为严重的是,美国评级机构已深入至国家经济技术安全的领域,在我国可以不受限制地参与包括政府、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国有企业和军工背景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的评级,进而掌握我国国家发展规划、各种重大商业机密和军事科技状况,我国经济和技术信息甚至一些国防技术信息对外暴露无遗,这将严重危及我国国家整体竞争力和发展战略的实施,进而威胁到国家安全。
(三)信用评级机构定位与运作方法仿照美国模式弊端重重
目前,我国评级机构的定位与美国一样,是依靠市场调节的竞争主体,而且评级准入门槛低,评级机构众多,在市场容量有限的情况下,这种竞争机制使信用级别买卖公开化。在运作方式上,也是实行向受评对象收费的评级收费模式,把评级机构与受评对象利益结合起来,增加了评级风险。由于企业通过要求评级机构预评级来逆向选择,促使各评级机构之间不得已展开了给予高级别的竞争。在这样的机制下,评级机构没有太多的动力通过提高评级技术来准确揭示风险,而是集中在为争夺市场竞相掩盖风险上。而且当评级机构遇到企业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根本难以保证其以公共利益为重。而信用评级作为金融市场的风险预警机制和重要的金融监管工具,如果无法客观反映风险,将影响政府对金融风险判断的准确性,进而削弱国家通过金融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能力。
四、借鉴国际经验推进我国信用评级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鉴于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现状与问题,我国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必须走出一条自主创新之路。即通过信用评级机构模式、信用评级管理模式的创新和信用评级标准建设的创新,最终建立能够有效揭示信用风险的信用评级体制和机制。
(一)尽快完善国家信用评级发展规划与立法,强化信用评级机构公共责任
事实证明,信用评级体系建设不仅事关国家金融体系的健康与稳定发展,而且对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构成重要影响。为此,我国政府应从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确保国家金融与公共利益安全的高度,切实分析研究信用评级业的发展规律,对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作出整体与长期规划,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同时,加快制定行业法律法规,对信用评级业的市场准入标准、机构组织原则、人员素质、技术能力、评级行为规范等作出系统全面的界定,为加强和规范信用评级业科学管理奠定法制基础。
为确保评级机构忠实履行公共责任,在建设制度时要着力解决好评级竞争和盈利模式的问题。在这方面可借鉴国外的一些评级监管法规的做法,如建立完善的评级行为指引,引入双评级制度、评级信息的定期披露和加强评级监管等。同时,还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有所创新,如在收费模式上既反映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又强调政府在收费方面的管理职能,可由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价格标准,并由政府代收评级费用等,以便使评级机构的收入来源更为独立、更有保障。又如还可采取由国家召集各评级机构研讨评级技术等方式,建立一种鼓励在各评级机构间展开评级技术竞争的机制,督促其不断改进评级标准等。
(二)大力发展自主品牌的权威评级机构,有效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信用评级业是事关国家金融的特殊行业,其对外开放必须在不损害国家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尽管国外评级机构的引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技术交流,学习借鉴的作用,对于提升我国评级机构的技术水平有所帮助,但如果国外的评级机构占据了本国评级市场的大多数份额,将使我国丧失评级话语权、资本市场的定价权,从而阻碍我国金融发展战略的顺利实现。为此,我国必须拥有自主品牌的权威评级机构,从而有效识别本国的信用风险,并代表本国参与国际评级话语权的竞争。
不仅如此,评级行业还是全面掌握国家信用风险信息的行业,自主品牌评级机构应是不受任何外国势力影响的机构,因为任何与外国评级机构的合资和合作,都有可能使关系国家安全的信息外泄。为此,我国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本国评级机构加快发展,使之成为评级市场的主力军,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和金融。
(三)健全信用评级运作机制,规范评级市场监督管理
1.完善信用评级行业准入制度。随着市场对信用评级需求的不断增加,信用评级的对象、目的日益多元化,这就要求建立健全信用评级行业准入制度,为各类信用评级机构设定相应的行业范围、业务范围,从而形成一个多层次的信用评级体系,满足各种市场主体不同层次的信用评级需要。建议将现有评级机构划分为两个层级,其中第一层级由两家本土自主品牌机构承担国家全部特许评级业务,通过政府授予的“双评级”资格,对每一个项目进行双评级,掌握国内评级市场话语权,并作为国际性评级机构,参加制定全球统一的评级管理规则和国际评级标准,在国际资本市场对世界金融组织、各国政府、跨国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第二层级由若干家本土与合资机构组成,合资机构只允许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和项目开展信用评级。
2.大力发展社会信用评分机构。信用评级结果能否准确揭示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用评级机构掌握的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可靠。而这些除了被评对象主动提供的“硬信息”,还包括各类信用评分机构给出的“软信息”,否则很难确保信用评级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这次美国次贷危机中,正是由于信用评分机构提供的信用评分不能真实反映借款人的真实风险类型,导致了信用评级机构的违约风险模型失灵。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虽建立了覆盖全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但是由于体制、机制限制,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只提供信用报告供被动查询,未开展主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级,已有征信系统数据未能充分挖掘使用并对急需数据的有关各方开放。建议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实施体制和机制创新,吸收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参股,建立具有准公共性质的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实行总中心、省、地三级经营,利用企业征信数据对全国及地方重要企业开展主动评级,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4]。
3.创新信用评级经营模式与质量监督惩戒机制。为防止发行人付费模式产生的利益冲突,从源头切断评级与受评对象之间的利益交易,建议专门设立“信用评级清算平台”和“发行人托管基金”,由监管机构根据一定规则为证券发行人指定评级机构,并改革评级的计费依据,根据评级是否能够真实反映相关证券的信用风险进行收费。同时健全违约率事后监督机制,对于评级质量进行监管。
4.充分保障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加强政府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管理,绝不是让政府越俎代庖,直接干涉评级机构的评级实践。因此,要处理好评级监管与评级机构独立性之间的关系,在具体的评级业务上,必须坚持确保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评级机构只有具备独立、客观的立场,既避免来自受评主体和投资人的不当干扰,也免于政府对具体评级结果的直接干预,才能专注于对信用风险的充分揭示,起到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Pragyan Deb, Mark Manning, Gareth Murphy. Adrian
Penalver and Aron Toth;Whither the credit ratings industry[J].Financial Stability Paper,2011(2).
[2]孙秀娟.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定位及其国际监管改革研究[J].时代法学,2011(6).
[3]Frank Packer, Nikola Tarashev. Rating methodologies
信用体系建设制度范文6
二是形成2015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目标计划和工作目标,逐月逐季跟踪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尤其关注的“亮灯”指标落实责任、跟踪促进,GDP指标一季度本级实现9.4%。
三是谋划专题研究,完成调研《__区产业布局及重点产业情况》、《关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情况的做法与问题建议》。
一是做好固定资产投资促进。1-6月区本级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1.6亿元、增长1.4%,完成全年计划51.9%;全区域(包括__、__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47.9亿元,增长2.9%,完成全年计划51.6%。
二是推进重大项目建设。1-6月全区96个重点建设项目共完成统计投资85.7亿元,占年度计划的36%。实现戚家山化工码头、算山码头增建原油罐、台塑聚乙烯醋酸乙烯酯等7个项目建成投产;东方海底电缆、__生产项目、__环境提升工程等8个计划新开工项目实现开工。40个前期项目推进有序,其中中宅矿石码头二期、__东方二期、雪佛龙油添加剂等8个项目有明显进展。
三是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上半年政府投资项目已有13个项目顺利开工,16个项目基本建成,累计完成投资15.2亿元,完成全年计划投资的40.1%。
四是深化企业投资审批服务。上半年,共核准、备案企业投资项目97个,总投资70.7亿元;技改项目46个,总投资21.6亿元。__四大环保项目、模具园区三个重点项目、海越丙烯球罐扩建项目、华夏一品梯级与门锁项目等重大项目均顺利获批。
一是2015年产业政策体系研究形成初稿;2014年度第一批兑现工作已完成,争取7月底前全部兑现完成。预计全年新增产值超十亿元企业可超过2家、新增产值超亿元企业超过10家、“小升规”企业可超过35家。
二是推荐海天、凯耀、安信、海迈克等6家企业项目通过国家级、市级试点示范审核。完成《__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装备制造业)工作方案》,申报材料已由市经信委审查后上报工信部。大碶基地获批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三是积极推进总投资达9.2亿元的43个两化融合重点项目。上半年全区软件收入同比增长30%,电子产品制造业产值同比增长10%。
四是争取上级资金补助,上半年,__职高实训基地扩建工程获中央专项资金补助600万元;宁波上中下自动变速器有限公司7DCT项目获中央2015年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预算内投资1亿元。
一是加强生态建设。上半年共新摸排节能、节水项目103个,预计可年节能20万吨标煤。安排清洁生产审核企业21家,组织宝新公司等4家企业创建节水型企业,淘汰13台铝壳无磁轭中频电炉,完成柴桥1家落后砖窑关停,推进8家铸造企业申报行业准入。完成腾龙精线6MW光伏项目的并网发电。
二是推进宜民生宜居建设。1-6月共投入资金33.7亿元,其中政府投资21.2亿元,分别完成年度计划投资的44.2%和52.8%。推进光纤到户、无线城区、数字地理等项目建设,宽带和移动信号网络已覆盖全区,互联网城域出口带宽达到160G,有线电视网数字化改造全面完成。
三是推进农村政策性住房保险任务。完成全区7.03万户农户的政策性住房保险和财产附加险工作,总保费140.6万元,做到应保农户的全覆盖。上半年共为70户农民提供了房屋财产险理赔,合计理赔额度18万元。
四是统筹重点领域改革。起草《__区2015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草案)》;已形成《2015年__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草案)》。
五是强化价格调控和检查。完成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165多件,鉴定总值365万元。受理价格咨询、举报投诉44件,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2 起。
一是推进轨道及铁路建设。1号线二期建设全线实现轨通。
二是做好管线政策处理。抓好10条重点管线工程的协调和政策处理工作,总长140.8公里,新建铁塔27基;其中220KV新邬输电线路工程于5月份提前竣工。
1、突出参谋职能。计划9月底全面完成“十三五”各专项规划工作,制定“十三五”规划纲要。结合“十三五”规划研究,着手开展1-2个重点课题研究。
2、突出项目管理。对部分重点、难点项目一查到底,促进有效投资,加强__技术改造、海越二期等项目前期推进工作;做好台塑EVA、吉利春晓整车二期、吉利7DCT等在建20亿以上产业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
3、突出服务优化。继续统筹推进2014年产业政策兑现工作,出台2015年产业政策及相关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