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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范文1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和市政府《印发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2007〕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征地公告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组成,按照由农民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确定具体标准,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统一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
(一)提高征地补偿费。暂按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提高4元,城市规划区外每平方米提高2元。根据地方财力、失地农民数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运转情况,适时提高征地补偿费标准;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三)财政其他可用资金。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来源:
(一)在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1年内,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补充养老保险,在3600元、7200元、10800元3个标准中任选一档缴费。
(二)县财政按个人缴费额的15%给予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按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的筹集:
(一)被征地农民统筹资金的筹集。在县政府公告的同时,县社保局根据土地征用情况和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预算,报县劳动保障局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县财政局核定后,根据预算将提高的征地补偿费拨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县财政专户。
(二)个人帐户资金的筹集。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由县社保局统一收取,及时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县财政专户。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从统筹资金支付,补充养老金从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完毕的,从统筹资金中支付。统筹资金出现缺口时,由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财政其他可用资金中补充解决。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和待遇核发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本人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全体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向乡镇政府上报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
(三)乡镇政府研究后,向社会公示;
(四)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资金划拨到位后,由县社保局为参保人员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条县社保局负责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的信息管理,建立档案和个人帐户,核定享受待遇标准和资格。
第十一条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次月起领取养老金。具体发放标准为:
(一)被征地农民未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金80元;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
1、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11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0元,补充养老金30元;
2、个人缴费72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14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0元,补充养老金60元;
3、个人缴费108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17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0元,补充养老金90元。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方政府承受能力,由政府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及其他支付所需资金,由县社保局按月编制预算,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财政局审批后,将资金拨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支出专户。
第十四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领取资格认证年审制度,对于虚报、冒领等违规现象,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时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地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待遇同时享受。
第十八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致使养老保险资金流失或被征地农民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组成,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
(一)提高征地补偿费标准,暂按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提高4元,城市规划区外每平方米提高2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三)财政其他可用资金。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来源:
(一)在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自愿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在3600元、7200元、10800元3个标准中任选一档缴费,县财政按个人缴费额的15%给予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资金按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统一收取,及时缴入社保经办机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记入个人帐户;财政补贴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按年划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六条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审核批准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次月起按以下标准发放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补充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从统筹资金中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支付。
(二)个人帐户补充养老金标准按农村养老保险规定计发。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第八条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本人申请,所在村登记、造册,公示后经辖区公安、国土部门确认,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批准,填写《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和《参保登记表》,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资金划拨到位后,县社保机构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及其他支付所需金额,由县社保经办机构按月编制预算,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入县社保经办机构支出专户。
第十条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或亲属应在当月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员等有关手续,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一条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随之取消。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实行领取资格认证年审制度,对于虚报、冒领等违规现象,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时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致使养老保险资金流失或被征地农民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范文3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和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做到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
二、按照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足额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补助,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用地。
三、征地时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项目,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征地成本。社会保障费标准按每亩不低于2万元收取,所收费用统一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于符合领取条件的失地农民养老生活补贴和失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不论任何项目征地(包括各级公益性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都必须确保此项费用落实。同时,市、县区财政每年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保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需要。
四、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部门负责将每宗土地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及时划入专户,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筹集、划转和监督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落实。
五、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特殊性,对被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失地农民,实行灵活多样、能适应不同需求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一)对男满60周岁及其以上,女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部门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中支付养老生活补贴,个人不缴费,从征地批准的次月起,开始领取不低于100元/月的失地农民养老生活补贴。
(二)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先缴后补。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三)被征地农民进城自主创业,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上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失地农民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六、引导被征地农民发展二、三产业。实施征地时,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和三产用地指标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在规划的商业地段预留三产用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鼓励创业就业,实现自我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范文4
关键词:失地农民 养老保障
据江西省人保厅厅长揭赣元介绍,今年江西将进一步扩大新农保试点面,鼓励和引导试点县进一步完善缴费补贴政策,预计2011年全省新农保试点范围将扩大到40%的县。符合条件的农村失地农民,今年也将有望纳入基本社会保障范围。
一、江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不稳定
资金筹集原则普遍采用由政府、集体与个人共同承担的“三个一点”出资模式。失地农民个人缴费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政府负担部分从土地出让金中解决,如果不足支付,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解决。“原则上”由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负担,个人和政府分别负责50%,实际上采用以个人缴费为主原则,按照政府引导、个人为主、集体扶助、财政补贴的原则筹集。例如铅山县政府补贴仅3%,个人与集体缴费高达97%。因为集体经济是“空壳子”,武宁县、修水县、信丰县等地直接规定:个人和政府分别负责60%和40%。在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集体可适当承担部分个人缴费。名义上是 “三个一点”的出资模式,实质是个人与政府共同出资,其中以个人缴纳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模式。由于政府补贴很少,被征地农民自己的财力有限,使得参与养老保险率很低,出现今年参保人数多,明年参保人数少的现象,农民的社会保障最终得不到落实。
(二)失地农民的养老金待遇低
参加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享受领取养老金待遇;若退休后死亡,可以享受丧葬抚恤待遇。关于养老金待遇,各地不一。2005年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失地农民可领取养老金为285元/月,2009年南昌市青山湖区460名失地农民可领养老金人均123.7元/月。2006年上饶信州区、余干县等地失地农民享受养老待遇分四个档次:A 档150元/月、B档160元/月、C档180元/月、D档200元/月。由此可见,近几年来江西省失地农民的养老金待遇主要在100-300元/月之间。相比如此膨胀的通货,国家对失地农民发放的养老金根本就解决不了农民基本的生活,更不用说还要承担子女的教育、医疗、以及自身的养老,使得失地农民比以前更加的贫困。
二、我国其他省份采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措施及经验
针对存在于被征地农民中的社会保障问题,我国现有的三种模式:一是直接对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以成都为代表,让被征地农民直接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相当于城市人口直接参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二是全封闭模式,以天津市为代表,其特点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金基金,并且是这部分基金独立的运行,不参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半封闭可转移模式,以长春市为代表,它是结合前两种模式,一方面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金可以作为基金独立运行,同时还有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重庆市又采取对征地农转非“4050”以上人员办理储蓄性养老保险,这种保险最先在一些地区试点实行,以商业保险公司承储蓄式养老保险,经被征地农民本人的申请,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额或半额交由人寿保险公司作为本金储存办理商业保险,区县政府按照10%的利息差额贴息的措施。浙江模式基本特征就是讲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严格界定为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通过三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一是实行分阶段参保制度。二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三是被征地农民培训和再就业工程。
三、对完善江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结合这三种模式,江西省要建立自己的对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模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要对被征地农民的年龄进行严格的限制,可以借鉴重庆的“4050”模式,以不同的年龄阶段作为缴费的标准,并随着养老保险费用基数的提高,政府会适时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来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对于已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制度,采取自愿的原则可以自行筹措资金建立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与新被征地农民享受一样的社会保障。对于未纳入保险的超龄和特别贫困的失地农民,江西省实行养老生活补贴政策,主要在50-100元/月之间。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范文5
一、黄岛区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存在的难题
1.新老办法的矛盾。黄岛区系原胶南市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划合并而成的青岛市西海岸新区,由于属沿海经济发展较快地区,早在十几年前就出现了因征地造成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问题。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与胶南市分别于2003年、2005年出台了各自地方性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胶南市被征地农民和成建制转非村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这两项老的地方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老办法)由于执行多年,政府补贴资金较多,与新办法存在待遇上的差异,因此,新办法的执行容易造成村与村之间,甚至同一村执行不同政策的村民之间引发攀比情绪。
2.以租代征、未批先用、少批多占等问题的存在。土地使用中并不是所有的土地都具有正规的审批手续,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等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目前,这些情况下被占用土地的农民,一般享受着与依法征用土地的农民同样的补偿形式,但是社会保障资金却并未落实到位,村民也无法享受社会保障,必然产生社会矛盾。
3.征地形成的社会保障资金如何分配问题。征地产生的社会保障资金如何分配?无论是按照“征谁保谁” 的原则分配,还是按照征地涉及村民平均分配,或是按照全村所有村民平均分配,都可能出现分配不公、群众不服的情况。
二、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
为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黄岛区成立了由区长任组长,国土、人社、财政、有关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形成区长亲自抓、分管区长靠上抓,部门联合抓的工作格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确保征地社保资金全部落实到被征地农民身上。同时区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办事项,定期督导调度,及时通报进展情况,督促工作开展。
二是做好调查摸底,做到基础数据清楚。
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与国土、财政部门的协调沟通,以及现场查看、下发调查表格等方式,全面掌握了全区土地征收情况和被征地农民有关基础数据,为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经统计,截止2016年7月全市征地8万亩,涉及被征地农民5.2万人,政府补贴社会保障资金10亿元。
三是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
推行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应尊重历史、立足实际、积极稳妥地进行。养老保险方案主要内容有:(1)对省政府226号令实施后(2011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村和被征地农民应按照省市关于新的被征地办法执行。(2)在原已整村实行老被征地办法的村(居)仍然按照老办法解决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不打破原有制度平衡,最大限度地维护原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避免出现新户和老户在养老待遇上的差别。(3)对省政府226号令实施(2010年12月31日)前,符合原被征地保险参保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能纳入保障范围的,仍可按老被征地办法纳入保障范围。(4)强化镇村两级作用。发挥村级班子熟悉村情、民情的优势,将最初确定新增被征地参保人员范围、制定养老保险方案的职能赋予村级,采取村级提出意见、镇级审批、区级经办机构审核的办法,最终确定新增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和社会保障资金分配办法,最大限度的满足村民的意愿。(5)针对公用占地无法办理审批手续的用地,建议由镇(街道、园区)财政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四是加强部门配合,共促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人社部门重点做好养老保险方案的审核把关及参保缴费工作;国土部门及时将国务院或省政府批文、批次或项目征地情况明细表报人社、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做好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和拨付工作;各镇(街道、园区)作为所辖被征地村(居)养老保险工作的牵头和具体指导单位,履行好组织指导工作职能。各部门衔接通畅有效,确保了工作的有序开展。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范文6
为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强有力的保证,根据市领导的要求,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及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赴苏州、昆山、张家港及嘉兴考察学习,现将考察学习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乡镇工业园区的兴建,农村土地大量被征用,许多农民失去土地进入城市,由于原有的农村征用土地办法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措施,造成不少农民失去土地后致贫,引发大量矛盾。苏州、嘉兴及昆山、张家港四地在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建立用“土地换保障”的思路来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昆山的主要做法:
按征用土地的性质实行“三六九”办法逐年对农民实行补偿,即口粮地每亩补偿900元,自留地每亩600元,责任地每亩300元的标准补偿给农民,每年每亩补偿100元给村级组织,对农民不再进行就业安置;同时对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来从根本上解决后顾之忧。
(二)张家港的主要做法:
以地域划分来进行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安置,主要两种做法:一是在集镇范围内对被征地人员的保障安置按年龄段进行,所需费用在征地费中统一支付。对未成年人(低于16周岁),按人均5000元付给安置费;对剩余劳动力(男为16周岁至40周岁,女为16周岁至30周岁)按人均1万元付给安置费,其中男40周岁至45周岁,女30周岁至35周岁之间增加5000元医疗费投入社保,每月发20元医疗费给本人;对保养人员(男46周岁以上,女36周岁以上)按人均3万元标准投保在社保局专户存储,60周岁之前按月享受180元/月,60周岁之后按月享受160元/月直至死亡。二是在偏僻乡镇实行逐年补偿的办法,由农民与镇政府签订协议,按每年不低于800元/亩的作为土地的收益付给农民。
(三)苏州、嘉兴的主要做法:
苏州的做法与嘉兴一致,主要是针对被征地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措施。具体为:一是在征地时达到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户口“农转非”,并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障统筹费,从次月开始按月发放养老金,目前为每月398元;二是在征地时男 45—60周岁、女 35—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户口“农转非”,并为其一次性缴纳15 年养老保险统筹资金,到退休年龄后按月发放养老金,退休前每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和医疗包干费(每月为160+20元的医疗保险费);三是在征地时男16—45周岁、女16—3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按其在农村劳动年限(16周岁起算)每满一年缴一年的养老保险统筹费,最高不超过15年,并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费8000元,由本人自谋职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自去年以来,苏州全市上下把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要前提来抓,并列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一致好评。考察学习中我们发现苏州在全市上下形成全面发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势头,初步形成自身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昆山的主要做法:
一是在全市形成城乡统一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建立以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一致的保险模式,以“低水平、广覆盖、有保障”为目标,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并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相互衔接的保险格局。
二是建立了财政补贴及老年农民的社会养老制度。首先,对所有老年农民不需要缴纳一分钱,无门槛进入养老,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100元,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领取等基础养老金130元。大年龄农民(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不需要补缴,从现在起只要每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到养老年龄就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其次,实行市、镇两级财政补贴,对纯农民实行市、镇两级的养老保险费补贴制度;第三,充分体现广覆盖,对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所有农民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并把城镇未参加保险且无收入的居民也纳人享受基础养老金范围。
三是建立城乡“捆绑式”的养老保险方式。为推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通过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捆绑式”操作,即家庭人员全部参保,老人才能直接享受养老的模式,促进了全社会人员积极参保的意识,形成了农保与社保相互促进、相互联动的可喜局面。
(二)张家港的主要做法:
今年初张家港对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进行改革,把所有的乡镇企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并设置二年半的过渡期,同时对有土地的农民实行建立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小统筹大帐户”的模式,即农民及政府的补助90%进入个人帐户,10%进入统筹帐户,缴费比例及基数参照上年农民纯收入来确定,并对年龄较大的农民(对男年满45周岁至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至55周岁从事农业劳动)进行补助,个人与各级财政各承担50%,养老金的待遇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20计发,随着经济状况条件逐步改善,逐步提高农民养老金待遇水平。
(三)苏州的主要做法:
今年,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对苏州各辖市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规范,在全市形成相对统一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框架,其重点是:一是形成全市统一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框架,全市实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方法都向全市统一;二是建立了一个体系的养老保险制度,全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向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过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基数原则上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上一年平均月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比例与当地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相一致,今后随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三是建立了纯农业劳动者的筹资机制。为鼓励农村劳动者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对未进入机关事业、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民及被征地农民实行市、镇两级补助的办法;四是建立低水平的老年农村居民的补贴制度,来进一步转变农村居民的养老观念。
三、考察学习后的几点启示
一是当地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极为重视。通过对苏州、昆山、张家港及嘉兴四地考察学习,各地对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视程度已经提高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上来,当地市委市政府不仅把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向社会公开承诺,而且还从财政上给予大力支持,在建立纯农业劳动者的财政补贴制度的同时,还给老年农村居民发放养老金。以昆山为例,2002年用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为8100万元,用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中对农民的补贴及发放老年居民的养老金为6000万元。
二是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有了新的认识。考察学习中,苏州、昆山、张家港及嘉兴四地的有关负责同志在介绍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时时流露着对农民的负责之心、关怀之情溢于言表,普遍认为建国以来,广大的农民为工业化的发展及城市化的建设作出巨大的牺牲,现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把原来农民作出的贡献用社会保障的方法来补偿农民,并不是对农民的福利、恩赐,这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工业反哺农业的必然要求,更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体现,也是实现“两个率先”的重要保证。
三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首先是农民的收入水平得到了提高。以昆山为例,实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以后,农民人均收入增加近300元,增收超过5%;其次是提高了社会文明程度。在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推行过程中,许多农民怀着既为自己上保险,又给父母尽孝心的想法参加养老保险,提高了广大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意识的同时,又促进了家庭和睦;第三是加快了农村城市化进程。让农民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为农民解决失去土地后养老的后顾之忧,让农民从千百年来传统的养儿防老转变到参加养老保险防老的观念上来,不仅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而且还有利于农村城市化进程。
四是对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具有借鉴作用。无论从人均GDP,还是财政收入来看,我市与苏州还有较大差距,但与嘉兴相比应该是差不多,而且从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我市属于经济发达地区,2002年我市已达到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即农业在GDP中的比重逐年下降,2002年农业占GDP总量的6.5%,农村人口老龄化率为12%,人均GDP接近2700美元,已超过西方国家普遍建立农村保障制度的基本经济条件。
在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方面,昆山的征地初始成本最低,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成本逐步在增加,必须依靠强有力的财政来支撑,一旦财政出现变化就会有风险,昆山的做法实质是政府租用土地;嘉兴的征地成本初始成本最高,用于每亩地约为4.2万元,但因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水平较高(人均约398元/月),体现了政府的社会责任,社会矛盾较少。苏州、张家港与嘉兴相类似,但保障水平较嘉兴低。因而,我市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时,可以借鉴嘉兴的做法,但标准可以降低。
在完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苏州主要是制订全市的农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政策为全市作指导,实际操作主要是昆山、张家港,两地做法上又有不同,昆山是建立全覆盖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一致保险模式,只要未参加保险的全部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而且市、镇两级财政给予60%的补助,个只需缴纳40%的费用,同时对老年农村居民发放100-130元的基础养老金,体现了政府对农民的补偿,优点是方便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体现社会共济与个人责任相结合,并且形成一定的增长机制,有利于农村城市化进程,有利于最终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统一;而张家港的农民养老保险还是采用纯积累的养老保险模式,但也对老年农民的进行财政补助,个人与财政各承担一半的保险费,优点体现个人责任,但缺乏社会共济,没有正常的增长机制,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比较困难,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因此,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借鉴昆山的做法,但标准可以降低。
四、对我市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为我们经济发达地区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特别苏州、嘉兴等先进发达地区在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的做法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们要借鉴周边发达地区在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好的做法,适应农村城市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发展需要,加快完善我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形成既能适应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又具有本地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具体而言,在实际政策制订中必须要坚持以几个原则:
一是分类实施与全民保障相结合。要逐步按照建立城乡统一社会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对农村进行合理定位,将农村各类企业全部纳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为纯农民及被征地农民建立财政补贴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在制订标准时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起来考虑,鼓励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二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要考虑农村现有的实际保障水平与城镇还有差距的客观实际,在制订政策时应有所考虑,同时要考虑保障水平应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过分偏低会影响广大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而过分偏高又会给地方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同时应逐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来增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抗风险能力,提前防范风险。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时可以考虑设立征地调剂金,将每年土地出让金的收益部分的10%左右充实安置费专户,用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而在完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是按辖市区为单位开展,市级财政是没有投入的,可以考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的3%-5%来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一方面可以促进辖市区开展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还能增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