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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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管理条例

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范文1

商业信用是信用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的信用缺失首先表现在商业信用领域,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下面两个方面:

1.大量存在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相互拖欠货款,贷款方拖欠银行的贷款,经济活动主体偷、逃、骗税的现象

中国企联于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通过问卷、企业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对513家企业的诚信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针对调查研究的情况,提出了推动我国企业诚信建设的政策建议。调查显示,企业受到多种失信行为的困扰,主要包括拖欠款、违约、侵权、虚假信息、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我国企业市场交易手段落后,由于信用条件不完善,造成企业信用交易手段受到限制,财务成本高。20世纪90年代我国商业票据结算量约相当于企业存款余额的11倍,而美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是3300倍。此外,发达国家企业间的逾期应收账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我国高达5%以上。近年来,我国由于企业失信行为引发的社会问题呈现多发趋势,发生数量大幅增加,影响较大有:欧典地板虚假宣传案、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制假案、安徽华源制药厂产品质量案等。

2.经营中弄虚作假行为猖獗,主要表现在:不法厂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质量欺诈、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以及合同欺诈等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调查,1998年全国有68.45%的消费者受到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侵害。概括起来,我国商业企业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商业质量欺骗、价格欺骗、服务方面的欺骗、商场在促销活动中的欺骗、经营方式的欺骗及企业形象和商场实力的不真实宣传等方面。据统计,2003年前11个月,全系统共查处提供虚假文件骗取登记、虚假出资、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的企业2.3万家,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15.3万家。查处无照经营业额211万户次,取缔无照经营47万户,查处各类食品违法案件1.03万件,制假售假案件24.24万件、商业欺诈案件5159件。受理消费者申诉70.66万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5.45万件,广告违法案件6.88万件,商标侵权案件2.87万件,合同违法案件1.74万件,其中合同欺诈案件3173件。

二、我国商品市场上信用缺失的原因

我国商品市场上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从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两个层面来展开分析。技术层面的原因主要有信用风险管理意识淡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落后以及信用风险管理人才匮乏等,制度层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的契约化交易相适应的信用制度。

(一)技术层面的原因

1.信用风险管理意识淡薄

我国企业对商业信用的认识不完善,存在短期行为。很多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额和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就盲目地赊销产品,加上信息获取困难等外在客观原因,对客户的信用情况缺乏足够了解,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商业信用风险比比皆是。当前,绝大部分企业尚未建立授信管理制度,有的建立了授信管理制度但不完善,有的建立了完善的授信管理制度却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以至有的企业第一批发出的商品货款还没有收回,就发出第二、第三批商品,而且涉及金额巨大。这种不重视控制信用风险的做法对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十分不利,是一种非常短视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这一观点的深入人心,企业信用管理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关注。一些企业开始有意识地进行信用管理,但对于那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信用管理仍然没有受到充分的重视。即使是在那些大型企业,专门设有信用管理机构、由专业的信用管理人员负责信用管理的情况也是凤毛麟角。信用管理意识淡薄的直接后果就是信用风险无法得到有效控制,使风险在企业中累积。

2.信用风险管理技术落后

授信企业普遍缺乏专业化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一些企业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盲目地采用赊销形式,售后又不重视应收账款的监督和管理,结果导致了较多的呆账。据相关调查分析,在大量的坏账中,属于外部环境、政策性原因和“三角债”之类问题的,所占的比例并不高,大约只有16%左右;而属于经营性、内部管理造成的,则占到80%以上。

对客户的信息管理是信用风险管理的关键。当前,国内企业缺乏客户资信资料管理技术,还不具备自主建设客户信用信息数据库的能力,对往来的客户无法及时记录各种交易信息以及形成的内部评价,更没有条件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等进行时时跟踪及风险预警。另外,企业信用管理的核心是对客户进行信用分析和信用等级评定,通过对客户所有相关财务及非财务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得出客户的偿债能力评估。这项工作需要运用专门的信用分析模型来完成,但目前我国的企业中能将信用风险模型引入企业信用管理的非常少见。3.信用风险管理人才匮乏

信用管理是一门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管理知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信用管理人员,尤其是信用管理部门经理的要求非常高。信用管理人员要掌握信息、财务、管理、法律、统计、营销、公关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同时实践能力和工作经历也必须出色,才能胜任信用管理工作。但当前,国内很多企业对信用管理工作的认识还只停留在“信用管理就是收收账”的层面上,所以,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工作并未受到重视,只是交给一些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业务人员去操作,缺乏科学、严格的标准。

另外,造成我国商品市场上信用缺失的原因还有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和事实上存在的市场分割。

(二)制度原因

商品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如果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中契约化交易相适应的信用制度,那么商品市场中容易出现信用缺失问题。我国的经济形式,在改革开放以前是采邑经济,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变。

社会信用的维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在采邑经济条件下重要得多。因为在自给自足的采邑经济下,交易的重要性还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即使社会信用体系遭到破坏,交易无法顺畅进行,经济也不会受到致命性影响;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生产已经达到了很深程度,以至于任何一个微观个体都无法在不与其他个体交易的情况下继续维持其生产经营。而社会信用的维持显然是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我们无法想象在缺乏社会信用,交易没有任何保障的条件下还会有众多的交易者愿意进行交易。于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维持就成为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契约化交易相适应,信用的维持也主要体现在对契约的遵守和履行上。与采邑经济下的情况不同的是,信用的维持主要不是通过对违约者进行舆论的谴责以及由此造成的实际社会活动的全面隔离来实现,而是诉诸法律及相应的市场规范,而我国恰恰并没有建立起维持信用的制度体系以及相应的市场规范。

三、政策建议

我国商品市场中的信用缺失问题表现复杂,而且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单从某个方面着手很难解决问题,应该建立起一个比较完整的中国企业信用制度。企业的信用等级涉及:(1)静态指标,反映企业当前实力,如企业规模、企业资产质量、企业产品质量、企业财务状况;(2)动态指标,反映企业发展能力,如企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能力、员工素质、所在行业前景等;(3)履行承诺的意愿;(4)社会对企业信用的认可程度,等等。相对于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具有非人格化、积累性和稳定性等特点。企业是具有独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实体,其信用虽然与员工行为有关,但作为一个整体,其信用主要通过企业整体形象为社会所感知,而不与具体的个人相联系,即具有非人格化的特点。企业信用被社会认知的过程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社会成员与企业在一个长期、反复的互动过程中,形成对企业的共识,建立信任关系。按照现代企业理论,经营者与其也是一种雇佣关系,企业可以通过更换经营者来改变由于个人失信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因而企业信用对个人的依赖较小,有较强的稳定性。

企业信用制度涉及:(1)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相关的法律、规章的建立和执行,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法律规范和违规行为的惩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2)征信(信用调查)资料的开放和征信企业合法地市场化运作;(3)政府或民间机构对信用交易和征信企业的管理,等等。中国企业信用制度组成框架包括:征信条例、征信企业管理条例、企业征信管理办法、企业信用评估办法、企业信用数据管理条例、企业信用查询条例、信用中介机构条例、企业债务催收办法、信用结账条例、信用监管条例和信用争议解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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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亦春,等.中国社会信用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范文2

首先,宣传引路加力度,着手提升企业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

凡事人为先,要构建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必须要解决企业经营者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树立的问题。这是构建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基石。诚信不是一般意义上对人们道德良心的呼唤,而是成本、效率、信用等市场经济规则在思想观念和伦理道德上的客观反映。要通过加大诚信规范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经营者充分认识信用是珍贵的资源,是企业巨大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未来的竞争是品牌和信誉的竞争,而不仅仅是产品的竞争。产品总有生命周期的,信誉的感召力才是无限的,企业的长久不衰必须是以诚信经营为基础。江苏苏青集团自小到大,走的是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构建和不断完善,用的是创新的诚信意识,实现对用户讲诚信、对社会讲诚信、对自己讲诚信。

在企业经营者树立诚信意识的同时,不可忽视的增强企业经营者“信用立厂”的自律意识。提升经营者的自律意识,一方面在企业内部着重于解决市场、管理技术、资金和竞争等方面存在的信誉问题,确立“信用立厂”的自律意识。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及私个协会等的中介组织作用,来帮助企业推进自律意识的建立。前几年浙江柯桥市场假货充数,几乎被搞垮。有一例可充分证明:江阴康源印染有限公司由于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企业以“信用立厂”为本,使“康源”品牌誉满全球。就在此时,柯桥市场冒用“康源”品牌销售奥迪呢的竟有7个摊位。为保护诚信,打击失信,江阴工商局火速出击会同柯桥工商部门经连续七天七夜的调查取证,一举摧毁7个制假、售假窝点。从这一事件中得到成功的一面: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有了切实的保护,教训的一面同样使柯桥市场变失信转诚信,他们吸取教训,着力于诚信教育,事后成立了专业性的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制立行规,驱逐制假、售假者,出现一家在“搞鬼”,其他一呼百应会同行业协会、工商部门一起打击。发挥了行业自管作用,树立了自律意识。由此可见,通过行业自律加强会员自我监督,对企业失信很有约束力。从此,使这个市场既营造了“诚信为本,以法经商”的良好氛围,又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经营者自律意识。因此,应该说提高企业诚信自律意识也是一条解决企业诚信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

其次,锤炼“链条”拓广度,着重建立全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是“链条”,链条紧密相扣既能拓展诚信广度,更能建立全社会信用体系。这是构建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途径。企业的信用制度构建除靠企业的自我约束外,还必须完善法规建设,对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法制约束,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推动企业信用制度构建、管理。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推动企业信用制度构建、管理。立法部门要加快立法步伐,在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完善、补充有关信用规定的同时,应从失信的表现形式等实际出发,加快对企业信用监管的立法,诸如《信用法》、《公平交易法》、《信用中介机构管理条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等。构建关于信用交易体系的基本法律法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办法,努力营造“守信获益,失信失利”的法律环境。同时由政府牵头,会同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联合建立信用数据库,实行网上企业信用数据,增强企业信用透明度,对那些不讲信用的企业和经营者要上“黑名单”,而对那些信用好的企业要上“光荣榜”,让全社会共同监督企业信用建设,形成“失信可耻,诚信光荣”的良好氛围。

然后,强化自身挖深度,着力抓实抓好企业信用建设与管理。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信用约束的重点是企业。企业在信用建设管理中的立足点要强化自身挖深度,在内部建设管理寻找切入点,查找聚焦点,挖掘根本点。只有这样才能在构建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同时,使立于不败之地。

第一要从硬件上下力气。企业经营者要确立品牌战略,创出自己独特的品牌产品,用品牌产品去打开市场、赢得用户。在创品牌时,要有人有我优、人无我有的超前理念。切莫搞侥幸心理来傍一时的名牌效应,获得短暂的利益。江阴长泾素有“内衣之乡”之美名,大小内衣企业不少于100家,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借牌生财,什么花花公子、华伦天奴等等都是有傍名牌、借名牌的存在,或者通过各种途径在香港等地注册花花公子服饰有限公司等等,其商标图案并非花花公子,而企业名称用花花公子出现,给消费者一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让消费者误认为是“花花公子”。但还也有大部分企业创自己的名牌。象旺旺制衣有限公司,坚持打自己的“旺旺一族”品牌,从产品的质量抓起,从自己的信誉抓实,赢得了市场,近两年来“旺旺一族”童装走红国内,客户纷纷抢先付预付款再订货,年年实现零库存,无一分应收款,利润空间大。两者对比,前者所谓的“球”一不当心真的会“擦扁球”,后者却是高枕无忧“挣大钱”。由此可见,硬件――独创自己的品牌是企业信用管理的前提。

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信用服务;信用信息;信用市场;信用监管

中图分类号:F71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4

一、信用服务业的内涵及行业特征

(一)内涵

在《辞海》中,“信用”有三种解释:一是信任使用;二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对他的信任;三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当前,业界对信用的理解主要有两种:一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诚信”,泛指一种社会契约关系,即人(群体)与人(群体)之间做出承诺并兑现承诺的社会关系,或者共同遵守某方面成文、不成文社会规则的行为规范,不守时、不守法、道德败坏等都属于失信行为;二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征信”,代表一种金融借贷关系,即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由基于实物的物物交换、基于货币的商品交易演化为基于信用的信用交易,授信人在充分信任受信人能够实现其承诺的基础上,用契约关系向受信人放贷,并保障自己的本金能够回流和增值的价值运动,表现出来的是信用主体获得借贷的能力与按时还款、履约的能力。

信用服务本质上是帮助市场交易主体解决信息不对称的一种信息咨询活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信用服务业设在商务服务业目录下,指专门从事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和加工,并提供相关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的活动,包括信用评级、商账管理等。国外信用服务业可细分为十个分支行业,即企业资信调查(企业征信)、消费者征信(个人征信)、财产征信、资信征信、商账追收、信用保险、保理、信用管理咨询、市场调查、利用电话查询票据等。本文信用服务业是指以经营信用数据为主业,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企业征信、个人征信、信用评级及其衍生服务的中介行业。

(二)行业特征

1.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场信用数据可以交易,具有商品属性;政府信用数据具有公共产品特性,属于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信用服务业一方面可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信用交易、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又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促进社会和谐。

2.知识和技术密集型行业。信用服务业涉及信用数据的挖掘、采集、处理、建模、分析、评估和运用等工作,需要专业的数据处理技术和信息安全技术,涵盖法律、金融、计算机、行政管理、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属于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新兴服务业。

3.行业自律要求高。信用服务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为客户提供各种信用产品和服务,必须保持中立、客观、公正,不能与政府、征信对象或受评单位发生经济关系。同时,信用从业人员需要较高的职责道德和综合素质,对客户的信用信息具有严格保密责任,也不得利用自身服务获取或协助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4.企业边际成本递减。信用企业经营的的是信用数据,而数据具有“一次征集、多次应用、多领域应用”的特点,首次采集数据的成本较高,但使用数据的成本却越来越低,呈现边际成本递减的特点,这一特点也导致信用市场的相对集中。

5.信用消费者同时是生产者。政府、企业、个人甚至是信用服务机构本身,都既是信用数据的消费者,同时也是信用数据的生产者。如企业,在市场交易中需要依托信用服务机构来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是信用的消费者;同时它的合同履约情况又将作为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服务机构的数据库,是信用的生产者。

二、国外信用服务业发展模式对比

(一)美国:高度市场化的信用服务业

美国信用服务起源于19世纪末的消费者信用局,由早期零售商成立,主要目的是为了汇集其客户的历史信用记录以协助它们进行赊销账款的收集。目前,美国信用服务已经渗透到经济及生活的各个领域,90%以上的市场交易都是信用交易,98%的企业都有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大中型企业均设有独立于销售部门的信用管理部门。美国地方性信用局有1000多家,追账公司有6000多家。美国征信机构的数据库覆盖大约90%的潜在信贷人口,人均信贷账户数约为13个。美国信用服务业已形成个人征信、商业征信、信用评级“三足鼎立”局面。

主要特点:一是以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为主导。完全依靠市场经济的法则和信用管理行业的自我管理来运作,信用服务机构都拥有庞大的数据库、成熟的信用评估模型、先进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后台服务系统。如邓白氏,全球最大的商业数据库,1993年仅有2800万家企业数据,到2010年就超过1.8亿家企业数据,包括550万家中国企业数据。二是政府部门实行“有限联合监管”。政府不提供任何商业性的信用产品,仅负责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美国没有专门负责征信业监管的行政部门,由相关法律对应的主管部门实行有限监管。如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备保险公司等主要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信用联盟总局等主要规范征信业和商账追收业。三是行业协会发挥重要作用。美国行业内同业信用信息交换协会、中小企业服务信用协会等在信用数据的交换共享、行业自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如美国国家化工信用协会协会(NCCA)、金融、信用及国际商业协会(FCIB)和专业信用研究咨询机构(CRF)等。四是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美国的征信法律制度有《公平信用报告法》、《信息自由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账单法》、《公平债务催收法》、《金融隐私权法》、《信用卡发行法》等近20 部法律,其中仅《公平信用报告法》,从1970年颁布以来就历经17次修订和三次重大修改。

(二)欧洲:政府和央行主导的信用服务业

欧洲最早的征信机构出现在英国,成立于1830年,也是世界第一家征信公司。欧洲大部分国家的信用服务业都是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的,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地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信用数据,并通过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

主要特点:一是以公共征信机构为主导。公共征信机构由政府或者央行设立,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如德国、意大利的公共信用机构是由中央银行建立,法国、希腊和土耳其的征信机构是由政府监管部门出资设立。二是政府实施严格监管。欧盟国家普遍成立了专业监管机构,负责数据保护和征信机构的监管工作。如英国由独立的公共行政部门――信息专员署负责征信业管理。德国采取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均设立了个人数据保护监管局,对掌握个人数据的政府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三是公共信用信息的强制归集。如英国企业信用登记系统是以月为周期,向所有金融机构采集他们向公司发放超过一定额度的贷款信息,采集的范围既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负面信息;而个人信用登记系统强制向所有的信用金融机构采集个人在租赁、贷款和透支方面的不良行为信息。德国所有的信用机构及国外分支机构都要按季向德意志银行上报3年中借款在一定额度以上的企业的负债数据。四是健全的信用法律法规。欧洲国家特别注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此有完备的信用法律法规。如英国制定了《消费信用法》和《数据保护法》等,以保护消费者隐私、监督管理征信机构、规范征信业发展。德国规定,信息主体有权了解征信机构收集、保存的本人信用档案;只有在法律允许或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征信机构才能提供用户的信用数据;禁止在消费者信用报告中公开消费者收入、银行存款、消费习惯等有关信息。

(三)日本:行业协会主导的信用服务业

日本最早的企业征信公司为商业兴信所,成立于1892 年,有会员31家,主要面向银行提供资信调查。在日本,行业协会在信用服务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目前,信用服务机构除了“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系统,邮购系统的“CIC”以及消费金融系统的“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三大机构外,还有跨越各行业系统的横向个人征信机构CCB、株式会社等。日本征信市场已发展到相当规模,呈现出集中垄断性,帝国数据银行和东京商工两家占据了 60-70%的市场份额。

主要特点:一是由行业协会主导。信用信息机构的信息主要是通过行业会员提供,如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158家会员中包括131家商业银行,1230家非银行金融机构,220家银行附属公司和l家信用卡公司。其信息主要来源于会员银行,至1999年底,该个人信息中心收集的3600万人信息中,来自银行的信息占60.9%。二是协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日本三大信用机构于 1987 年 3月合资建立了信用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防止发生多重借债等的恶性个人信用缺失问题。仅2002 年,该系统的被查询次数就已经达到 5289 万次。三是信用信息应用领域广泛。日本普通百姓的日常工作、生活、消费和娱乐,从大到房地产、小到手机的商品买卖服务,以及上学、医疗、养老、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几乎每时每刻都需要应用个人信用信息。四是完备的信用立法。日本于2003 年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尊重个人人格的基本理念、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职责、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的基本事项等予以明确,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包括征信机构)应遵守的义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日本还颁布了保护行政机关、独立行政法人等持有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并通过《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设置法》以及《对〈关于保护行政机关所持有之个人信息的法律〉等的实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等的法律》保证实施。

三、我国信用服务业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我国是信用之邦。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左传・晤公八年》有载“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左传・宣公十二年》有载“王曰:‘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庸可几乎?’”,历朝历代在治理国政、生活言行等方面都非常重视信用。

我国征信业的发展,自1932 年第一家征信机构――“中华征信所”诞生算起,已经有84年历史。从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内信用交易的发展和扩大、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征信业得到迅速发展。1988年,第一家信用评级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级有限公司成立,主要做企业债券发行和管理。1993 年,对外经济贸易部计算中心和国际企业征信机构邓白氏公司合作,成立专门从事企业征信的新华信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相互提供中国和外国企业的信用报告。1999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市进行个人征信试点,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开始从事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服务。2003 年,国务院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职责,批准设立征信管理局。2004 年,人民银行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5 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8 年,国务院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职责调整为“管理征信业”并牵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2011 年牵头单位中增加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13 年3 月,《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征信业步入了有法可依的轨道。目前,由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双牵头,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服务业发展,取得一定成效。

1.公共信用数据库开始运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运营的央行征信系统,自2006年1月正式运行。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该系统分别为2120.3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及8.8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日均查询量分别达到24.2万次和172.6万次。2015年10月,国家发改委牵头建设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投入运行,截至2015年底,平台已联通37个部门及31个省区市,累计归集各部门和各地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各类信用信息2.5亿多条,信用共享目录4191条,实现了信用查询、红黑名单、异议投诉、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功能。信用中国网于2015年6月1日开通,当日访问量突破120万人次,累计突破1400万人次,归集信用信息1500万条,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好评。

2.信用服务机构不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已从2006年的约500家增长到2012年的近6000家,从业人员约13万人,其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将近5000家。截至2015年5月,全国共有17个省(市)的78家企业征信机构、116家信用评级机构在人民银行分支行完成备案,年收入20多亿元。人民银行要求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个人征信业即将开放。

3.信用法规建设逐步完善。目前,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应用主要依据2007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用服务行业监管主要依据2013年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信用评级方面主要依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研究起草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商务部、国资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意见》。

4.信用应用领域不断拓展。一是政府应用领域,江苏、浙江、辽宁等地政府已经探索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助、评奖评优等行政管理领域开展信用审查,应用企业信用报告。二是企业应用领域,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金融机构运用纳税信用信息发放贷款1300多亿元,其中为5.1万户小微企业发放贷款580亿元,受到广大纳税人好评。三是个人应用领域,个人征信报告也已经广泛用于信用交易、招聘求职、租房、商业赊购甚至婚恋相亲等领域。2007-2014年,中国信用卡存量增长了4倍,从2007年的0.9亿张增长至2014年的4.6亿张。持卡者人均持卡2.4张,持卡人口比例达13.8%。

5.信用服务人才加快培养。教育部在全国24所高校开设信用管理本科专业,河北、江苏等地开展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培育了一批专业人才。如江苏,2011年至2015年期间组织了培训班41个,培养了助理信用管理师2478人和中级信用管理师105人,为信用服务市场培养了一批综合素质过硬的专业化人才。

(二)存在问题

总体上说,我国信用服务市场属于“政府和央行主导”的,市场化程度不高,从信用数据的归集、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到信用信息的应用、信用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监管等,都是政府公共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仍然存在信用数据质量不高、信用服务需求不足、信用服务市场不成熟、信用法规不完善等问题。

1.信用数据质量不高

一是信用数据来源单一。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数据主要来源于政府公共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库),市场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大量信用数据难以归集,导致信用数据总量小,信息不全面。

二是公共部门的数据存在“信息孤岛”现象。信用数据零散地分布在各个政府部门和服务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基础数据库、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数据库、地方政府的公共信息数据库之间尚不能实现互联互通。

三是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信用信息目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哪些具体字段、以什么格式呈现,全国没有统一标准,各地均自行探索、自成特色,这影响了数据的交换共享。

四是数据处理技术普遍较弱。不少地方的信用数据还靠人工输入、人工核查、人工比对,人为原因很容易导致信用数据不一致、不准确,信息化水平低也导致信用信息难以动态及时更新。

2.信用服务需求不足

一是信用意识还不够普及。全社会接受和使用信用产品、信用服务的习惯、机制、氛围还未真正形成。

二是政府部门对信用需求的引导不够。在财政补助、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审批等领域尚未开展示范应用。比如财政补贴,因为没有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审查,经常出现失信企业照样可以领取补贴、一家企业从多个部门重复领取补贴等现象。

三是企业用信需求不足。目前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尚未形成一个科学、完善的内部决策和控制机制,对信用管理服务的实际需求欲望并不是很强。

四是信用评级市场受到冲击。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本身不成熟,信用评级市场相对弱小。此外,受大数据和互联网影响,如果通过大数据挖掘技术就可以得到实用的分析报告,一定程度就可以取代信用评级报告。

3.信用服务市场不成熟

一是个人征信市场尚未开放。2015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前海征信等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准备工作,7月也进行了验收,但迟迟未发牌照。目前只有央行征信中心能够提供全面的个人征信服务,商业化的个人征信机构还没正式开放。

二是商业征信机构盈利能力弱。商业征信机构普遍规模偏小,经营分散,具有一定规模、运作规范、有广泛影响力信用中介机构很少。除少数几家拥有政府背景的公司(如国富泰、上海资信)凭借其权威性、几家较早进入该行业的企业(如新华信、华夏邓白氏)依靠引进外资,业务经营和产品服务水平较好外,其他征信机构的经营步履维艰。

三是信用评级市场不规范。信用评级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信用评级机构往往容易受到政府和业务对象要求的影响,运作不规范,业务稳定性差。

四是信用管理人才缺乏。据国家商务部数据显示,近5年内,我国将至少需要50万名信用管理经理,200万名信用管理人员。2006年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发施行《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目前也仅在河北、山东、江苏、湖北等地开展职业培训和设置考点,培养的信用管理人才非常有限,该专业的人才需求和供给缺口极大。

4.信用法规不完善

一是信用基本立法缺失。国家层面的《信用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条例》等基础法律法规还在立法程序中,急需出台。

二是个人征信业务的法律缺失。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公司对大数据的攫取还处于丛林法则阶段。我国法律既没有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范围划清界限,也没有对大数据商业利用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无法保证信用信息的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是没有明确的信用监管机构。目前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监总局、证监会等部门都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也都承担着行业监管职责,信用管理服务市场存在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现象。

四、促进我国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思路

我国信用服务业发展潜力巨大。仅个人征信业务,据波士顿咨询公司的的《中国个人征信行业报告(2015)》,2015年,中国个人征信行业潜在市场规模为1623.6亿元,实际市场规模为151.4亿元。中国未来五年个人信贷余额仍将以年均复合增长率14%左右的速度拓展至约55万亿,为个人征信市场创造巨大发展空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消费金融概念的升温,未来中国个人征信行业的潜在市场规模将迎来爆发式增长。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我国可充分借鉴美国、欧洲、日本的发展经验,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协会参与”的综合发展思路,整合建立从信用数据的挖掘、分析、建模到信用咨询、评价、评级、信用保险等的信用产业链条,推动信用服务业发展。

(一)加强信用数据归集

1.建立信用数据标准体系。加强顶层设计,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标准、系统建设标准、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和信用行业服务标准。

2.推动公共部门信用数据交换共享。一方面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与地方信用信息平台“纵向”互联互通。实现信用数据的跨区交换共享。另一方面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部门或行业信息平台“横向”交换共享。实现信用数据的跨行交换共享。

3.建立市场化信用数据归集机制。不断优化信用数据来源和结构,建立市场化的数据采集渠道,通过信息付费、信息交换、信息加工等方式采集数据,稳定数据采集渠道和队伍。

4.引进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和模型。实现信用数据的自动化、批量化归集,对数据进行智能化、精准化比对、清洗和更新,确保信用数据准确、实时、全面。

(二)激发信用服务需求

1.推动政府率先用信。探索信用信息和产品在城市管理、市场管理、公共安全管理以及公共资源分配中的应用,如在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建设、登记注册、资质认定、推介企业上市、科技资金管理、评奖评优等一系列领域推广信用产品应用。

2.激发企业用信需求。推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向所有企业开放,企业可以自主查询上下游企业、关联企业、合作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以供企业在原料采购、签订销售合同、业务合作等方面进行参考,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鼓励企业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对客户资信、销售合同、应收账款、员工信用档案等进行管理,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3.鼓励商业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用信。鼓励商业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降低信用消费门槛,开发信用交易产品,扩大信用卡发放、个人支票账户的开设和使用规模,做好金融延伸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引导市民和企业用支票或刷卡消费。

4.激发个人用信需求。建设“市民诚信卡”,在市民卡上全面加载个人信用信息,推动个人在求学、求职、晋升、租赁、理赔、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应用个人信用报告。拓展个人信用查询渠道,开通网点、互联网、微信、委托、自助终端等形式的查询渠道,多管齐下拓展个人用信场景。

(三)优化信用服务供给

1.大力培育信用服务机构。一是推动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有序向社会开放。向社会提供信用基准报告查询服务,探索信用信息的市场化运营机制。二是尽快开放商业化的个人征信市场,向此前申请个人征信业务的8家机构发放个人征信牌照,进一步出台扶持个人征信机构的政策。三是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扶持一批具有较大规模、经营规范、市场认知度高的信用服务机构。

2.全面培养专业化信用管理人才。一是在更多高校开设社会信用管理专业,加强信用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培养信用理论研究和教育专业人才。二是建设专业化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团队。针对全国及各地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的社会信用建设工作人员,组建信用体系建设讲师团,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素养。三是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一支具有国际视野、业务过硬、熟悉市场的专业化信用人才队伍。

3.鼓励信用产品创新。引导和鼓励信用服务机构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建立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鼓励对信用信息进行深度开发,不断提高信用服务机构专业化水平,努力向市场提供有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除了传统的信用报告、信用评级、信用评价等产品外,鼓励开发信用安全管理类产品,研发信用指数、信用管理或信用营销方案等增值产品。

(四)强化信用服务监管

1.完善信用法律法规。加快国家信用立法,出台《信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信用公平交易法》等,明确信息提供主体的权利义务,促进信用信息公开,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对政务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公布进行规范,厘清政府信息数据的开放与保护国家秘密之间的边界。

2.建立信用行业规范。进一步明确信用主管部门,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建立信用服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信用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建立行业服务规范,强化市场监管,尤其对信用评级机构采取报告编码制度和抽审制度,提高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和公信力。

3.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一方面发挥信用协会的作用。推动建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引导征信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业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发挥企业行业协会的作用。比如物流协会、电商协会、软件协会等,在行业内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建立行业信用守则,推动行业内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沟通协调、信用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守信和失信联合惩戒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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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范文4

当前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热门词,但是其内涵界定在我国却没有统一。有学者认为信用体系是各种信用形式的集合,如社会信用体系包括企业信用、商业信用、银行信用、个人信用。也有学者认为信用体系就是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国家信用。张军扩等(2005)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了与信用交易有关的四个主要环节的制度安排:一是信用的投放,二是信用风险的管理和分散,三是信用信息的服务,四是对失信行为的惩戒。狭义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是指与信用信息服务活动有关的体制框架和体系,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信用调查活动,亦即习惯上所称的“征信活动”,另一类是信用评级活动”。本文所称的信用体系是指在政府的推动下,通过社会各方的密切配合和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化运作,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符合国际标准和我国实际的、涉及企业信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评价技术、组织形式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其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企业信用标识制度的确立,企业信用评价技术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机构的建立等。

二、国内外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现状

(一)国外信用体系建设经验 美国信用体系是以个人信用制度为基础,通过健全信用法律体系,来完善个人信用档案登记制度和规范个人信用评估机制目前,美国的个人信用体系是最完善的。美国的企业信用是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上的,由于企业一般不愿与没有资信记录的客户打交道,企业会主动向正规的中介机构提供数据以融入市场。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全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信用服务行业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收集、加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政府的作用主要促进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和监督信用管理法律的贯彻执行。

德国的信用体系为政府主导型,又称公共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德国的一些列法律规定:《商法典》、《信贷法》、《联邦数据保护法》、《信息和电信服务法》及1998年10月生效的《欧盟数据保护指南》等法律既保护了个人隐私,又对企业信息公开做出了严格规定,同时对银行与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从法律上对信用体系建设做出保证。

日本的社会信用体系为会员制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主要是行业协会征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服务,为协会会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来实现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相应的行业协会主要有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另外,日本是最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体系的国家,早在1937 年就建立了地方性的东京信用保证协会。

(二)我国信用体系发展现状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主要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代表,是通过各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等提取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构建了信用体系系统。近年来,各地方也在积极寻求建立信用体系, 温州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的相对较早,2002年温州公布了《信用温州建设总体方案》,接着了《温州企业信用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市政府了《温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打破企业信用信息在各部门的分散游离状态,实现各部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形成综合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然而,所做的一切,并没有发挥其全部效用,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凸显了其信用机制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包括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估机构等在内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缓慢,缺乏权威性的企业信用评估机构,银行根据自行建立的企业信用评估系统为企业发放贷款,而在这个信用评估系统中,如“经营规模”这样的中小企业最薄弱的环节被赋予很高的权重,这使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很难获得银行支持。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正在积极探索阶段,李娟(2006)等认为中小企业规模限制以及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失灵,虽然政府直接或间接对中小企业进行着政策性扶持,但目前的扶持体系还存在着管理混乱、效率低下等问题。我国各地及一些部门正在积极寻找并构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平台,例如株洲、湘潭等地也相继开展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平台的建设和研究,提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由政府、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联动来共同打造中小企业信用平台建设,但是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专门针对中小民营企业的信用体系标准。

三、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的必要性

(一)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我国中小型企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也越来越多的受到各方面的重视。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已占中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对GDP的贡献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创造了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可见,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建设占据了主要地位。然而很多中小企业由于追求眼前利益,出现假冒伪劣、走私、偷逃税、、逃避债务、骗取银行贷款以及民间借贷赖债不还等社会问题,随着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完善,不守信用的企业将无法生存,这些问题也就随之迎刃而解。可见完善中小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必要条件 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是由于其信用低,银行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而不愿贷款给中小企业。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能够促使更多中小企业注意自身信用的培育,进行诚信经营,及时上报企业信息,提高自身的信用的等级;另外,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建设,能更加合理的针对中小企业制定信用测评等级,从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无问题。

(三)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而民间资本活跃,我国在温州建立金融改革实验区,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这对中小企业是一个机遇,但是这需要有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来保证,所以,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我国金融改革具有积极意义。

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范文5

金融生态环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生态环境包括社会信用体系与政策法律等内容。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认为,金融生态就是指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广义的金融生态环境包括文化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信用环境等。可见,金融生态环境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各成分、各要素相互连接、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金融生态链,包括社会信用体系在内的各成分平衡的共生。而社会信用体系无疑是金融生态环境中最主要的成分之一。

社会信用体系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包括信用调查活动和信用评级活动。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了与信用交易有关的四个主要环节的制度安排:一是信用的投放,二是信用风险的管理和分散,三是信用信息服务,四是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几乎涵盖了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所有重要方面,既涉及对交易过程的规范,也涉及到对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的规范,可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甚至可以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系着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成败。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步入了快车道,综合国力大幅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建设金融生态环境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都强调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2004年2月总理在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金融安全事关大局,维护金融安全,必须健全金融法制,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建设,规范社会征信机构业务经营和征信市场管理。2006年1月中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在全国联网正式运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于2006年8月在全国联网正式运行。截至2006年末,央行的征信系统数据库已经覆盖全国,并为5.33亿自然人和1116万多户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这些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来说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与此同时,信用体系建设的速度仍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经济领域,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充斥市场、价格欺诈、中介组织违反独立、公正的职业道德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加大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商业竞争力、办事效率,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信用立法滞后,失信惩罚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是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重要表现。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担保法》、《票据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关于信用的一些原则性条款,《刑法》中对欺诈等行为也有相应的惩罚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相对完整、系统的规范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虽然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信用的规定,但受传统意识的影响,这些规定还没有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不能对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这些都非常不利于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形成和维系。因此,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先就必须要完善立法,以法律作为保障。

(二)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

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的完善与否关系着信用制度能否真正建立。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用国家信用代替了各类信用关系,缺乏维系社会经济生活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使得信用机构少,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导致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地评估。

(三)缺乏信用教育和信用研究

目前我国信用管理教育还很落后,国内几乎没有一所专门的信用管理学院,甚至没有信用管理课程,没有一所院校开展系统的信用管理职业人员从业资格教育工作。我国的信用管理教育还很落后,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造成了长期以来人们只知道信用的道德层面的含义,很少去从教育和经济层面系统地思考信用问题,严重阻碍了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质性进展。

(四)信用信息开放程度低

社会信用记录集中于政府部门,政府及其下属的事业单位负责信用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等工作,全社会信用记录的市场开放程度低,征信企业缺乏向企业和个人正常获取和检索信用信息的途径。

三、基于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加快信用法律法规的建立

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鉴于我国的国情,信用立法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上又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因此,建议我国从三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尽快出台《征信法》,代替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条例》,将征信制度由部门规章提升到法律范畴,确立征信制度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急需的法律、法规,如《信用报告法》、《社会信用信息法》、《信息披露条例》等,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在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级、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三是抓紧修改和完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信用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惩罚条款,对诸如产权制度、契约制度、竞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也应该加以健全和补充。

(二)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

先进的信用风险控制方法需要有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来支持,应充分发挥会计核算自动化和网络化的优势,根据信用风险控制的需求,利用数据库建立信息档案,及时获得数量多、质量高的信息,实现信息的实时录入,不断满足信用风险控制系统数据信息的动态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在推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实现了企业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改造和全国统一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下一步社保、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的环保信息等将纳入该系统。伴随着该数据库的应用,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规范信息收集和录入,确保信息准确、及时、有效,能准确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既要满足商业银行多样性风险控制的需求,也要建立个人消费者信息纠错工作机制;非银行社会信用信息的更新,更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人民银行应责无旁贷地做主协调人。

(三)大力发展社会征信行业,发展信用中介组织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级阶段,其核心任务是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只有征信行业得到全面而健康的发展,才能形成失信惩罚机制的基本条件。我国在现阶段,应大力发展和鼓励民间的经营性征信机构,特别是要大力发展信用管理民间机构,通过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供法律保障、数据信息开放等有利条件,鼓励社会各界包括民营、中外合资、合作机构根据规定开办专业化的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发展信用中介组织,为社会提供广泛的信用中介服务,以此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明确征信业的管理部门,并逐步统一征信机构资质标准、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严格规范信用中介组织的行为。

(四)大力开展信用管理教育,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

重塑“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是营造良好金融生态,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使诚信成为人们交往的道德准则,强化“守信光荣、背信可耻”的观念。同时,要建立社会失信惩罚及奖励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各类企业、个人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合法且有效的公示,设立“黑名单”,形成失信的企业难以生存、发展的氛围;同时,设立“红名单”、“绿色通道”等,通过免工商年检、降低贷款利率、提高授信额度等各种措施,对诚实守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这样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诚信氛围,也是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有序运行不可或缺的观念因素。

(五)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市场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应继续大力培育信用市场,通过催生中国企业对征信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市场,扩大信用经济规模,增加社会对信用管理中介行业的需求,做大“蛋糕”;与此同时,政府应当制定一些优惠政策,支持征信机构研发和创新征信产品,为社会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增值服务。同时,政府对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整合是对政府管理体制、行政效率的一种考验。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整合需要政府各部门通力合作,否则各部门的建设成果只可能是分散和孤立的行业系统,而不可能是真正促进消费增长和经济增长的有效的社会系统,不利于市场化的信用服务业的增长壮大。

(六)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要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除了外部的社会信用体系和相关法治环境外,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主要服务对象,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很多金融机构、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尚处在自然盲目状态,防范市场信用风险的能力有限,不敢轻易进行信用交易,结果反过来又影响了其市场竞争能力,丧失很多商业机会。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有的信用经营机构主要是金融机构,其中主要是商业银行,从国际上看,企业也是非常重要的信用经营机构,其主要信用活动是信用销售。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我国应重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一方面完善企业自身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财务核算制度、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应付账款管理制度等;另一方面完善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

社会信用管理条例范文6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

1、管理方面

200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信息办负责人为副组长,共有16个部委及国有商业银行参加成立了国务院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专题工作小组,主要负责起草征信法规、编制征信行业技术标准以及提出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还在论证之中,《征信管理条例》(草案)还在广泛征求意见,尚未出台,征信行业技术标准也还在讨论中。

政府主管部门尚待进一步明确,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还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这个综合管理部门,或是由其他哪个部委作为总体协调与管理部门负责,目前还不明确。不同的地方其管理部门情况不一样,上海市是由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对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深圳市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管理。

2、法规建设方面

上海、深圳、北京先后出台了有关信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于2001年7月4日重新修订《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旨在规范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经营活动。深圳市政府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深圳市范围内征集和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及信用评级公司。北京市政府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北京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进行强制披露的行政法规。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全国统一的有关信用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国务院“全国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小组”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仍处在征求意见阶段。

3、中介机构方面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我国先后成立了一些民营征信公司,一些外资征信机构也在国内开展业务,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息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兼做征信业务。目前在我国从事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大约有500家左右,其中信用评估机构有40家左右、信用征集与调查机构50家左右、信用担保机构有400家左右。我国现有的征信机构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民营征信机构,如金诚国际信用管理公司、新华征信公司、华夏国际信用咨询公司等;二是外资、合资征信机构,如邓白氏公司、TRANSUNION公司等;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推动设立的有关中介机构,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4、部门建设情况

人民银行在全国334个地级市建立全国企业信贷信用登记系统和相应的数据中心,1997年下半年开始全国联网,至2002年底归人400万个借款人的资信信息,金融机构查询用户6万个,现已覆盖所有借款人及境内所有金融机构。但是,它所提供的信息只是企业的财务和信贷信息,只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一个方面。2001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尝试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和公布制度,随后原国家经贸委在上海、北京、甘肃和江苏镇江启动了以企业征信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建设部2002年9月宣布全面开通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该系统是覆盖房地产行业所有企业、中介和执(从)业人员的基础信用信息系统。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建设工商登记数据库和工商年检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整理建立判决文书基础数据库。

5、地方建设情况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上海市政府核准,成立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2001年5月从同业征信走向联合征信,同年6月开展面向公众的资信服务,向个人开通报告查询服务,2001年11月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启动,2002年3月正式建成开通。

北京的信用体系建设由市政府政策研究室为主,市计委、法制办等参加研究,市工商局、市经贸委牵头组织,从实施企业征信起步。2001年2月,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始进行企业信用制度试点,成立了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主要功能是整合政府各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资源,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向指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信用信息。2002年7月成立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的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企业征信。2002年北京市工商局开通“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著名商标等企业良好信息和查询,并开通披露负面信息的“警示信息系统”。

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全面建设工程是从2002年开始的,该年4月成立浙江省建设“信用浙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两位副省长担任副组长。政府为启动“信用浙江”,首先抓先导性、基础性工程建设,专门成立浙江省企业信用建设协调小组,在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内挂牌成立企业信用查询中心,2003年初”浙江省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开始正式运行,覆盖范围到全省每个县(市、区),服务对象为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截止2002年底,“信用浙江”网已拥有企业数据43.9万家,系统数据量1800万条,容量500兆,网站访问人数7.35万次,企业信息查询次数17.1万次。在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中,由省国税局组织专门力量相继完成了省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国税子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数据审检、录入、入库工作,查询系统已包含税务登记、重点企业纳税情况、欠税情况和税务违章等37万条数据,并按月更新。2003年初,全省非公有制企业信用自愿公示,以书面授权浙江省企业信用查询中心通过“信用浙江”网,公开由劳保、税务、统计、工商、质检、物价、海关、金融等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所有信用信息。浙江个人信用建设则以各相关部门建立各自的信用数据系统为主要方式,如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自然人的信用建设,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信用行为人的信用建设等。

安徽省自2002年8月建立“安徽省社会信用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省长任召集人,办事机构设在省计委,由省计委牵头开展全省信用建设,目前处于研究论证阶段,近期目标是建成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交换中心和全省统一的社会征信网络平台,拟在合肥、芜湖试点。

1998年2月,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成守,挂靠市计委,主要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信用消费和个人金融服务,为金融机构提供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商账管理等信用管理服务,从信用中介业务的下游产品人手,累积建立起拥有5万多人的信用数据库。目前武汉市将以此为基础扩建武汉市个人征信平台。

二、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后果

1、条块分割问题

由于行政管理的条块分割,也带来信用体系建设的条块分割。部门建部门的,地方建地方的,部门和地方都按照自己的设想建设信用体系。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个人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个人的资信信息,由于体制的原因,现在信用信息多掌握在各个部门,这些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息、法院的诉讼记录等。由于条块分割,仅限于部门和地区信用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即原始数据的归集整理,信用产品原材料要么被部门垄断,要么被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主导的数据管理公司垄断或优先使用。信用体系建设的条块分割必然会造成信用体系的条块分割,到目前为止,面向全国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还很少,条块分割是其原因之

2、信用数据瓶颈问题

首先,信用信息分散在各部门,互相割裂垄断,不能共享,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有着较大的消极影响,由于各部门提供的信用档案只是本部门的信息,只是信用的一个方面,而社会需要的信用报告则是全方位的,只有建立在这些部门的综合信息基础之上的信用报告才是有效的有用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真正目的也在于此。其次,部门信用信息垄断造成信用中介机构无原料可加工,信用评级机构和各类市场主体也不易查询或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人为扩大了交易成本,不利于信用市场主体发展。第三,部门信用信息垄断将延迟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的过渡时间。

3、外资机构管理问题

外资征信机构如邓百氏公司、ABC公司、TCM公司、TRANS UNION公司已进入中国征信市场,其中有些公司还与我国国内的信用管理公司合资经营。1994年,邓百氏公司进入中国,在上海设立邓百氏国际信息(上海)公司,1996年又在北京设立了分公司。几年来,邓百氏中国公司采集了50多万家中国企业的数百万条信息,为国内上千家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进出口公司和私营企业提供商业资信调查报告。由于有些经济信用信息带有很强的机密性,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信用信息立法,还没有确定哪些信息不宜对外开放,同时,我们对外资征信机构也没有成熟的法规可以约束。对外资没有任何限制的开放将不利于国家经济安全。另外,我国国内的信用中介机构还处于培育成长阶段,还无力与国外发达的信用中介机构竞争,对外资开放过快,也不利于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

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框架的建议

从本质上说,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它以有关的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专业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社会信用体系创造了一种适应并规范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经济向以信用交易为主的信用经济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现阶段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很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还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上海从1999年初成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小组,同年7月成立上海资信公司,2002年3月建成包括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的区域内社会征信体系框架,仅仅用了3年的时间。但是,这种运作模式有着不少弊端,从信用信息的采集到加工都有着很强的政府行为色彩,信用市场的效率公平权威性难以保证;另一方面,也与加入WTO后减少行政干预的大方向有所违背。浙江的做法则是政府搭建信用数据平台,营造信用环境,对信用信息的加工则没有限制。这种做法既体现了政府的推动作用,能在较短时间内奠定本区域信用体系的基础,同时在对信息的加工服务等环节采取市场化方式,从而又不违背市场化方向。

我们认为,浙江省企业信用建设的做法值得借鉴,至于其个人信用建设则要及时向联合征信方向发展,要面向全国鼓励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机构在政府搭建的信用数据平台上开展信用中介服务,如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资产调查和评估、资信评级以及根据以上信用产品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惟有如此,方能建立起良性循环的信用机制,从而真正改善信用环境,打造“信用浙江”。北京市信用体系建设在“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方式下,市场化运作特征叫显,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的民营

中介机构较为活跃,只是政府推动方面显得有些滞后,大量民营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苦于没有信用数据原材料而发展困难。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也不同,不可以按统一的模式来发展信用体系,但是,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方式就是要坚持市场为主导的正确方向,政府不能直接或间接介入商业化过程,以免走以前国有企业的老路。从有些地方的实际经验和健康高效地建设信用体系的原则来看,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应该体现在通过制定政策、立法,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培育信用市场主体等方面。

由于现阶段信用数据的采集和开放是制约信用市场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障碍,占有这些信用数据的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开放这些数据,是无偿地对社会开放还是部分有偿地开放,是全部对社会开放还是只对中介机构开放,亦或是部分对社会开放部分对中介机构开放,是以立法形式强制性开放还是以其它方式开放,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为此,我们建议,以全国数据交换中心为基础,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体,行业协会自律为前提,以信用管理法律为依据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健康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另外,区域信用系统一定要与全国的信用系统对接,互联互通,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政策取向和具体措施

为尽快形成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当前急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需要明确一个具体主管部门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仅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建设,它涉及到政策、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以及金融、法律、税收、工商、海关等很多部门和市场培育,包括一系列软硬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需要全社会的配合,而目前尚没有一个部委在抓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在我国现在急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而又缺乏统一管理和规划的情况下,中央政府需要尽快明确一个具体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确定之后,首先要拿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方案,方案应该包括总的原则、政府定位、中介机构发展、信用信息开放,以及联合征信、法律法规、外资准入等涉及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使之成为对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

我们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行业主管部门,理由主要有这样几点:一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是我国政府最重要的宏观调控部门,具备综合规划、协调和管理的能力。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建设,信用行业属于一般服务业。三是很多地方区域信用体系的建设已经由原地方计委牵头和推动,上海市是以原上海市计委为主要组织单位直接推动,浙江省、安徽省信用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原地方计委,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挂靠原武汉市计委等。四是国家信息中心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单位,有助于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的建设。

2、先提出信用管理法律框架

信用的规范管理必须通过立法来实现,信用的健康发展需要市场规则,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信用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直接影响了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要加紧研究制定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从数据开放到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到规范信用管理从业的服务范围和方式等方面都要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立法需要我们考虑。

(1)数据保护法(或称“数据使用和管理法”)

实现信用信息开放,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尽快建立,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因此,在我国信用立法中需要单独对数据的开放、使用和管理立法。立法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一是明确信用机构可以采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二是界定与政府信用信息相关的国家秘密、与企业信用信息相关的商业秘密以及与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相关的个人隐私,并明确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保护措施;三是明确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四是对信用机构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2)信用机构法(即市场准人和中介机构管理法)

我国信用机构专业化程度和社会影响都还远远不够,其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在这样的条件下,对中介机构的市场准人和管理应该将规范与培育信用市场主体的初级阶段结合起来考虑。信用机构法主要是对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人和信用管理和服务活动如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咨询、信用评级等进行规范。

(3)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

由于信用基础设施投入资金大,建设时间长,社会效益明显,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正好体现了政府的推动作用,也能缩短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建设时间,还可起到防止各部门和各地方垄断信用信息资源的倾向,便于联合征信。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基础数据库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自己的资料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资料数据库以及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二是在建立各部门基础数据库的同时建立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中心的定位应该是非赢利性机构,可以部分有偿地(少收费)为征信中介机构和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这部分收费用于系统的更新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