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食品安全保证措施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食品安全保证措施范文1
众所周知,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由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修理、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销毁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不安全食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中,奶粉生产企业已经对问题奶粉实施了召回,为什么还是没有完全消除问题奶粉,致使少数问题奶粉在2009年底、2010年初被发现重新流入市场?这固然由于不法奸商利欲熏心、铤而走险,但是,国家关于食品召回的法律规定不尽完善,有关部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也是原因之一。
一、目前关于食品召回的法律规定
2007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一次做出了关于产品召回的规定: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但是,由于《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于产品的召回程序、法律责任、监管部门等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导致产品召回的实施存在困难。
2007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实施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从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的实施、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对食品召回监督管理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个部门规章仅对质检部门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而食品召回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多个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
应该说,以《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为标志,国家初步建立了关于食品召回的制度体系,但还停留在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个层面上,实际应用性和组织协调性不强。
随着2009年2月《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国家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真正上升到法律层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2009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召回的法律规定进一步细化: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二、目前关于食品召回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1、关于食品召回的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八项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是否只要是不符合上述八项内容之一的食品,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被召回?如果仅仅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或者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等不达标,其生产出来的食品却不一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如果这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要被召回,可能对社会稳定和谐带来的影响远远大于食品召回本身的意义。
国家现行的食品标准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将对上述标准予以整合,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所有达不到上述食品标准的食品都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都要被召回?是否应当明确一个食品召回的鉴定标准或者范围?法律是否应当规定,在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当进行调查和评估,以确认其危害性?而且,食品是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由什么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来认定?
2、关于食品召回的决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仅仅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召回的主体仅仅确定为食品生产者是不够的。食品生产者生产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的是无意造成的,有的却是蓄意而为、非法牟利,要求这些违法犯罪分子自觉发现并主动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显然是不可能的。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而在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监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虽然明确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不安全食品实施责令召回,但却没有成为《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即便如此,仅仅通过国家质检总局一个部门实施责令召回,是否可行?
3、关于食品召回的后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尽管《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对食品召回的后处理做出了上述规定,但仍有不尽完善之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只规定了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而没有对召回的食品进行区分,即对哪些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哪些召回的食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措施,没有进行原则性的规定,不便于食品生产者执行,也不便于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尽管后来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补充,规定“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但是,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情况很多,除了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外,因其他原因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是否都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此并不明确。
4、关于违反食品召回规定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在第八十五条明确了法律责任。但是,《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没有明确处罚措施。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者都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如果法律不对那些不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又怎能打击震慑那些违法分子?
5、关于食品召回规定本身存在的缺陷
按照《食品安全法》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食品召回的后处理规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明示补救措施。这就暴露出一个问题:将被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的食品,徒然给食品生产者增加了运输成本,而且导致运输过程监管困难。对于已经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者来说,如果食品召回后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然后继续销售,只能召回后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可谓雪上加霜,凭空增加了召回食品的运输成本。而且食品召回涉及面广,从生产商到各级经销商再到零售商最后到广大消费者,需要监管的环节多,参与监管的部门多,发生问题的几率大,从而大大加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过各种途径再次流入市场的风险。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后,极少数被召回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奶粉在2009年底、2010年初再次被用作原料生产其他食品,这就充分证明了食品召回规定本身存在的缺陷。
三、关于完善食品召回规定的几点建议
1、关于明确监管部门职责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未对食品召回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不利于食品召回的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是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公布施行的,已不适应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召回管理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以与《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相衔接。建议国家制定《食品召回管理条例》,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目前正在讨论修改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对非食品类商品的召回管理更为适合,而对食品这一特殊商品的召回管理不尽适合。
2、关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认定问题
国家制定的《食品召回管理条例》应当明确:凡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标准中任何一项内容的,都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认定,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经过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后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关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理问题
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要召回的食品,应当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另一类是因其他原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第一类食品,食品生产者在召回后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对于第二类食品,应当经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对其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后确认其危害程度,如果对人体有危害性,但还有其它使用价值,可以由食品生产者召回安排其它用途;除此之外,必须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做出这样的规定后,食品生产者无需将食品召回后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而是就地进行,既能避免增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者实施召回的运输成本,又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过各种途径再次流入市场的风险。
4、关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处理决定问题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需要召回的食品一经认定,可由两种途径对其做出处理决定。一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如果属于第一类食品,可以由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如果属于第二类食品,应当由食品生产者报经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后确认其危害程度,并根据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的意见决定召回,或者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二是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经过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后责令召回,或者责令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
食品安全保证措施范文2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食品行业不断暴露出食品的安全问题,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因此,为了保证食品的安全,我国出台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检测条例,有效促进了我国食品安全发展。在新形势下,只有严格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食品安全检测,才能更好地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保证我国餐饮行业的持续发展。
1食品安全监管发展及现状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食品的安全问题是政府形象的保证,同时,也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公共问题,因此,积极地进行食品安全监测具有重要意义。就目前来看,欧美以及亚洲的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措施,有效保证了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在我国食品行业发展过程中,我国政府也制定了一些食品安全监管方式,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模式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2009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它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分工,构建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以及食品安全评估,促进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提高了食品安全监测的力度。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中,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相关的监管工作,严格遵守了《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积极采用全新的食品安全监管理念进行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随着相关工作的开展,相关的监管范围也在逐渐扩大,覆盖了我国31个省市以及8个菜种18个食品辅助原料,为我国食品安全质量监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并且,又出台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效完善了我国餐饮服务食品监管机制。
2积极进行食品安全检测工作的必要性
在社会不断发展中,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检测机制不够完善,出现的许多的食品安全事件,例如:苏丹红、口水油、毒猪油等,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近几年来,我国由于食品所引发的疾病在餐饮服务中占据了70%~80%之多,从2010年以来,由于食品安全引发的问题共276起,其中食物中毒的人数有11000万多人,死亡人数190人,与之前相比较,有所增加。因此积极进行我国食品安全监测势在必行。近年来,地沟油、麦乐鸡事件的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引起了我国社会的广泛关注。在餐饮服务中,材料到餐桌,是餐饮服务的全过程,在此过程中,材料的加工及消费中的不合理环节,都会对食品的安全造成影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工作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同时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不仅能够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供良好的决策依据,还为一些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标准。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控制和检测分析
在餐饮服务中,都是通过及时加工、销售、服务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在我国餐饮行业中,相关的服务门槛较低、服务部门的销售管理水平低、缺乏安全以及风险意识,同时,不具备良好的诚信服务以及责任意识。另外,实际的食品材料采购过程以及加工销售中,相关的服务设施不够齐全、操作存在缺陷等问题,都会导致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我国一些地区的学校食堂、建筑工地的食堂等,存在的问题较为严重。在整个食品消费环节中,由于食材的品种较多、制作复杂,一定程度上给食品安全检测工作造成了阻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相关的条件限制,不能及时对加工后的食品进行相关的检测,也就不能保证其质量。2)由于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制作过程复杂,需要加入大量调味剂以及添加剂等,难以对其进行检测。3)在食品的加工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复杂的化学反应,就会出现不可检测的物质,增大了检测的难度。4)餐饮服务的人数过多,形成一个庞大检测主体,但是,由于检测资源的限制,不能及时进行检查。因此,在实际的食品安全检测过程中,都会采用国际标准的食品安全检测方式,对食品进行安全检测,即:食品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全程监控、风险分析以及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简称:HCCCP)。所谓的HCCCP全程监控体系,是一种通过政府立法、对相关的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控制系统,在过程中它以科学为基础,然后对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并制定合理的措施,积极地对相关的控制点进行控制,因此,食品的加工销售就会在监控中,就能形成有效的管理。
4新形势下我国餐饮服务食品监管工作的开展
就目前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的危害来源主要包括:生物性质、化学性质及物理性质三种。生物性质的危害主要表现在细菌的危害、寄生虫等;化学性质的危害具有一定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一些天然的毒素、人为毒素以及残留的农药等,都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危害;物理性质主要包括了一些有害的放射性的物质。我国餐饮文化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因此,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评估,把握不同地域危害形成的因素,才能更好地对食品进行监管。在实际的工作中,应该由浅入深积极地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①加强相关检测机制基础设施的建设。②加强对于危害的预测,并且及时进行控制。③积极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实现食品危害信息共享。④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以及不断完善相关的食品安全监测机制。⑤积极配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检部门的工作,加强消费者的安全消费意识。
5结语
食品安全保证措施范文3
【关键词】 食品安全;长效机制;管理措施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4.03.755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3-1786-02
食品是人民生命安全的基本保障,而食品安全则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发展,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食品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中要经历许多环节,而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受到细菌或杂质的污染,虽然有少数是无害的,但大部分都会对人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致死。为防止被污染的食品对人体产生危害,世界安全组织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我国也相应出台了符合国情的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法规。
1 当前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负面的消极因素,例如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出现,给社会及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毒奶粉、地沟油、瘦肉精、苏丹红等参假、造假、制假的食品安全问题屡遭曝光,使得人心惶惶,这势必会打击人们对国家和政府的信心,对国家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食品安全问题牵涉的范围相当广,如原料生产环节是否过度使用药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加工生产环节是否存在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运输存储环节是否有效保证食品的安全新鲜;食用过程中是否确保消费者使用的餐具符合安全标准,安全环境是否达标等等[1]。如何长期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政府部门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2 相应的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措施
2.1 加大食品加工环节的管理力度 食品加工是最容易受污染的环节,在食品加工的过程中,必须使生产场所内外保持干净整洁,地面没有积水的情况。存储食品的容器要保持外观清洁且密闭性好,存储仓库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定时进行杀虫消毒工作,使食品免受污染。杀虫消毒的时候一定要确保存储容器密闭,免受药剂污染,杀虫消毒后要将容器洗干净。每个生产环节都要由专人负责,穿戴要符合规范,且上岗操作的人员必须持有食品安全相关的资格证和个人健康证明。
2.2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完善保障措施 目前我国还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许多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这就给了许多不法分子钻漏洞的机会。政府应该严厉打击那些完全不按国家规定违规生产,给社会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造假制假分子,让那些不法商家受到相应的严肃查处,使其他商家不敢再为经济利益铤而走险钻法律空子,减少悲剧发生,维持社会稳定。而在检验检测环节,政府部门应该运用更多有效而严格的检测方法确保食品安全。
2.3 灵活制定相应规范和措施 政府部门行政不能凡事都一刀切,食品安全也一样。对于不同的情况应该采取不同的相应规定和措施。如近年来一直是热门话题的婴幼儿奶粉问题,自从三鹿事件爆发以来,国产婴幼儿奶粉在国内就少有人问津,民众的视线都纷纷转向了进口奶粉。如果这种现象还不能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并制定相应措施,必然会对社会进步和稳定造成影响,相关部门应该加强乳制品的质量管理,重新赢得民众信任。而今年来校园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时有曝光,学校食堂的集体中毒事件屡见不鲜,让人感到十分担忧。在学校里就读的青少年是祖国希望和未来,而食堂的环境更是直接关系到学生的成长发育和身体健康,无论是学校还是国家都有必要积极采取有效规范和措施让每个学生的成长和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学校应该派专人定期对食堂的安全情况及食材来源进行检查,一经查出有问题的地方决不能姑息,应该即刻严肃处理。另外,上到高档酒店,下到街边的小吃店,都是人们经常出入的就餐场所,其中不乏有些商家为了牟取经济利益而罔顾他人生命安全,使用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原料,重则直接危及他人的生命[2]。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严格管控这些地方的安全条件,给民众营造安全的饮食环境,避免发生民众群体性食物中毒。
2.4 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素质 在食品安全上,除了需要依靠国家和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之外,也应该让企业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自觉在生产过程中为食品安全把关。要规范企业的行为除了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企业本身也应该建立一套相应的管理体系,必须要让企业认识到想要发展存活关键在于加强安全管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3]。只有不断改善管理水平才能保证企业产品质量的提升,而质量更好的产品才能赢得更多的消费者,获得更多的利润。
2.5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 当前法制意识淡薄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于民众中,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应该在民众中加大力度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并且积极参与保护食品安全,让不法商家和商贩们无处遁形,受到法律制裁。
2.6 政府牵头,各方监督 食品安全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除了靠政府和企业,人民群众的共同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合力之一。政府是监督管理的骨干力量,需要政府的各个部门的辅助协作;企业是监督管理的支撑力量,需要企业严格制定和遵守各种规章制度;而人民群众则是监督管理的辅助力量,需要每个人都加强自身的法律和责任意识。只有各方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才能更加长久有效地保证食品安全。
3 小 结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近年来相继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正在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国家及有关部门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制定有效而长久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刻。政府应该全面加大管理力度,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也应该加强自身管理和规范,不断提高专业素质。此外,国家还应该加大对民众的宣传教育,使社会形成监管的合力。只有上至国家下到民众共同多角度、多层次、全方面地进行管理监督,才能长久有效地保障食品安全,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1] 高阳,杨薇,王佳江,侯长希,王海岩.我国食品安全现状、问题及对策[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9,8(01):87-89.
食品安全保证措施范文4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加工环节的监管,更应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管住、管好。
一、明确工作目标,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全面履行生产加工环节监管责任,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我区食品质量安全状况,采取有利措施,科学、依法监管。要通过持续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使我区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明显好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社会各界的食品安全意识明显增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形势得到根本好转,食品产业得到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任务艰巨。针对我区食品企业多而散,特别是小作坊、无证照窝点生产地点比较隐蔽的特点,要举全局之力,实行分片监管、责任到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切实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管,确保监管到位。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及过错责任追究制,责任层层落实。即区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责任制度;加严监管措施;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备案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措施;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三、强化措施,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
(一)普查建档,实行动态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是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工作的依据,建立健全食品企业档案尤为重要。按照国家、省、市质监局的工作布暑,食品企业(小作坊)建档应不漏一家,彻底摸清家底,以备更好的开展工作。食品企业除应建立以每户企业为单位的纸质档案外,还应建立动态管理的电子档案,并设置专人专管将日常巡查、回访情况记录存入纸质档案,不断更新电子档案,对于新发现的食品企业要及时建档,保证质量档案的准确性。
(二)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1、制定巡查计划,实施巡查制度
根据食品企业质量档案,按照地域分布、产品种类特点等,在每月底合理的制定出下一个月巡查计划。巡查时应按计划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如实记录企业生产情况,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指出,并以书面形式告之企业,限期整改。企业在整改时要跟踪服务和指导,确保在期限内整改到位。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实施加严监管。
获证企业后监管: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虽然是在保证生产条件上具备了一定的能力,但是持续保持获证审查的要求来生产企业不多,这是获证企业的通病也是巡查的重点。
小作坊监管:小作坊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对证照不齐全的、产品检测情况连续不合格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产整顿或提请政府取缔。对愿意诚实守信合法生产的,要签订承诺书,承诺不违法生产食品,产品只在本区域内销售等,并帮助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生产销售记录。确保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
2、实施分类监管,区别管理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和分类原则,对食品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A级”企业不能仅限于获证企业,对于管理严格、产品质量优、信誉度好的企业都可划为“A级”企业。对于产品质量滑波,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应降级管理,重点巡查。对“不合格企业”要采取停产整顿和取缔的措施。
3、落实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企业的备案
要制定食品添加剂(助剂)生产、使用企业备案制度。对于需办理工业产品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助剂)生产企业,应积极帮助其申办生产许可证,并建立企业档案;对于食品添加剂(助剂)使用企业,要严格备案制度,特别是对单件产品使用量的控制,强调企业应在使用食品添加剂前备案,未经备案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4、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
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清理整顿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突出抓好几个重点:一是重点产品,大米、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酱油、酒(白酒、果酒、米烧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二是重点区域,农村、城乡结合部及长期存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的区域;三是重点单位,小作坊、非法生产加工窝点、有过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的企业。
食品安全保证措施范文5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问题探讨
近几年来,苏丹红、瘦肉精、三聚氰胺、塑化剂、果蔬农药残留、地沟油等食品非法或违量添加化学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究其原因可能是来自多个方面,除了人们对食品安全意识和检测仪器的提高外,还与我国相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管以及应对方面有很大的系。我国的食品生产环境复杂,一方面我国农产品种植多为小农种植模式,而大多数从农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很多知识需要学习,例如,我国蔬菜农残留多的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蔬菜种植者农药使用知识不足,在蔬菜种植过程中的喷洒了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造成的。另方面虽然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从立法到具体实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但在日常的监管中仍有些不足和缺陷,例如,各个部门各自分管,这种管理模式无论是在监管中还是在问题的处理中都存在着定的弊端,使相法规无法得到全面实施;此外,由于些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并没有充分认识起来,对原材料把不严,没能实施有效地进厂检验,因此食品安全隐患经常存在,用其生产的产品就无法保证质量与安全。加之,目前些医疗单位并没有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处理部门,而且没有形成常态的处理预案,致使当食品安全事些爆发时,无法实现有效应对。
“食品安全无小事”,一件不合格的产品流通到消费者的餐桌上就可能造成个家庭的不幸,所以食品安全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个大问题,相单位必须长抓不懈。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
责任人,应该本着诚信、负责的态度来生产食品,同时,监管部门应有效履行监管责任,医疗单位也应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积极地进行配合。
对保障我国食品安全实现有效监管的建议
食品安全必须从源头抓起
(1)强指导,辅教育。我国当前有两亿多农户在以分散的方式生产初级农产品,目前我国农民缺乏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以及相的法律意识,超量使用农药现象比较普遍,从而导致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的出现。解决这样的问题,一是加强对农民的作业指导,科学地使用农药化肥;二是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禁止对果蔬使用高毒农药,宣传讲述对果蔬使用高毒农药产生的严重危害,滥用高毒农药是犯罪行为。
(2)严准入,重监管。据工商部门统计,现阶段我国有近50万家食品生产企业,其中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中,多数从业人员的文化程度不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相对较差,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按照相要求组织生产,从而导致了食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存在,出现非法使用食品添加物的问题。要解决这样的问题,一是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大型食品加工企业有效常态化制度化的监管,监督他们建立严格的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严格禁止非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对企业灌输食品安全的法制法规知识,帮助他们建立法制意识,提高企业道德和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对小作坊生产制作要做到有证生产。卫生监督、工商部门要常态化制度化地对他们实施有效监管,防止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市场:三是监督部门对餐饮业的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要有监督,严禁如塑化剂之类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进入餐饮环节,对餐饮的卫生状况,进货渠道,食品保藏严格把,不能让过期变质食品流向餐桌。
(3)落实责任,提高信誉。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责任人,应落实原料验收、生产加工卫生、产品自检自控的责任,建立不合格食品主动通报,召回制度,落实责任,提高信誉。建立有效的常态化的监管制度
仅抓食品安全源头是不够的,必须对食品安全的生产流通销售实行有效的常态化监管。为了追逐商业利益藐视法律铤而走险的不法商家大有人在,该怎么办?得有强大的执法队伍,有效的监管手段和制度化常态化的监督,当然这需要在人员和资金设备上的投入。同时,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措施实施如何?绩效如何?有无监管不力,有无渎职?应该加强对这些部门的监管工作的监督,要求这些部门建立监管工作日志记录,防止人浮于事,防止推诿监管责任,防止渎职。坚决杜绝收费盖章放行,抽样变送样,重准入轻监管等行为。
罚刑并举,从重严惩
对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的个人和企业,
经查实,快速立案刑侦,从快从严惩处,罚他个倾家荡产,在追击刑事责任,罚刑并举,从重从严从快查处。坚决反对以罚款代管,罚款项罪的执法手段,食品安全已经到了必须使用“重典”的时候了,必须向处理醉驾那样惩处食品安全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加大他们的违法成本,违法成本代价的付出让他们不寒而栗,不敢顶风作案。
多管齐下,从源头流通环节到市场形成“一条龙”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监督涉及农业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实行分段管理,但必须无缝衔接。在地方查处食品安全投诉时,行政职能部门互相推诿的事时有发生,所以在监管部门必须实行分头把,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实行联合执法。农业部监管农产品,质监局监管食品大企业,工商局监管超市菜场餐饮及小商贩,卫生部监管餐饮卫生,检验检疫部门严把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从源头生产商品流通,市场销售都层层严格把,建立部门问的协作机制,才能真的管好食品安全。
发挥媒体、广大群众监督作用,打好食品安全保卫战
对全民进行食品安全的知识法规教育,提高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意识,鼓励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对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的事件举报有功者应该给予物质奖励。工商执法部门消费者协会应该重视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投诉,认真对待,认真调查,严格查处,保护举报投诉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利益。任何个人和企业不得对报道事件的媒体及记者实行暴力,
旦发生,公安部门应该出面保护他们,对实施暴力者绳之以法,并严厉查处。
卫生部门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强食品安全事件的批露并积极做好事后补救工作
食品安全保证措施范文6
食品安全已成为公众和政府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保障食品安全首先是社会文明、经济进步、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其次国家食品安全与国家金融安全、国防安全同等重要[3]。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仍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我国食品业起步晚,要想早日与国际接轨,走在前列,任重而道远。要不断健全完善相应环节,直至探索出与国际接轨,适应国情的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之举措。通过思考这些食品安全案例及文献研究,结合新《食品安全法》,试就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探索出与国际接轨,适应国情的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做一综述。
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统一、高效、权威的综合监管体系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的保障。在种植、养殖等食品源头的安全问题上我国原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尚少针对性的法律予以调控。在生产、流通领域存在多部门交叉管理,甚至出现监管矛盾或空白的问题。还需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的科学标准和可行统一的检测技术,使执法者更好的依法执法。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既独立又协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网络,由各级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做到领导、责任、措施到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通力合作,从生产、加工、运输、仓储、配送到销售成立由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组成的精干的食品安全保障队伍,在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实施全程监控、全方位保障和全覆盖运行。健全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制,保证有效监管,执法部门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执法职能,客观公正、依法执法。生产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食品源头控制,提高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预警能力等。所有这些都需要对全程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行科学的补充或调整,内容要适应目前国内外的新形势、新要求。法律体系要更加完整、具体、可操作,落实到位能对执法对象产生震慑力。
进一步建立并落实HACCP(危害因素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制度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HACCP制度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推崇的保证食品安全的经济有效的管理手段,把在食品生产企业应用较为成熟的HACCP系统引入到餐饮企业已经成为目前的热点研究内容。近年来,HACCP技术又被引入食品卫生监督领域,通过分析特定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因素,找出关键控制措施[4]。分级管理制度是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情况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情况,按照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将其分级管理,是建立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及提高监管效率的有效途径[5]。需要大力推进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业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卫生信誉度分级管理)[6]。HACCP技术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是两项先进的管理方法,能有效杜绝食品安全隐患,提高保障质量和效率。两奥会期间建立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履历制度,严格控制了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严格落实原辅材料把关、成品出厂检验等环节的监管,使供应食品的合格率全部达到100%。是国内食品安全监管的典范。
调动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使其成为具有专业、法律和管理知识的综合素质人才,以适应社会飞速发展对食品安全监督员的要求。
积极寻求国际间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2007年《北京食品安全宣言》明确:为了应对全球的食品安全事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应该相互学习借鉴食品安全经验;各国政府要极力构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加强国际食品安全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7]。从而使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逐步与国际接轨,建立起统一、高效、权威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8]。
严格处罚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产销有毒有害食品或造成重大食品危害事件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存在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生产成本低,案发后处罚金额小,是食品危害案例频繁发生的原因之一。新《食品安全法》的处罚金额、处罚力度有所增加。严格是众多国家在食品安全立法时一贯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对于相关责任方的惩处比较严厉[9]。通过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普及食品安全理念及重要性,将会有效遏制住食品危害事件的发生。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实施全面协调和统筹指导
2004立法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这种体制在当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暴露出资源分散、多头监管与缺失、权责不明、互相推诿的突出问题。鉴于发达国家经验,食品安全由国家级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统一全程协调、指导,是最为有效的方式。在美国、欧盟国家,食品安全的监管逐渐向一个部门集中,这个部门内有专家、实验室,专业执法队伍等资源。我国两奥会期间成立了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权负责两奥食品安全制度的建立、协调、监督,保证了两奥食品安全。新《食品安全法》设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由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规范各类法规、,政策及标准,统一食品执业登记,检测,商标注册,食品安全技术的合作研发得到加强,统一执法或向司法机构移交严重案情,统一对各监管部门具体分工、明晰责任。统一全程监管有利于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的实施、推行和建立系统的科学化监管体系、规范对食品源头产品及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扼制地方、行业保护主义、提高食品安全问题的应急能力及监管部门的公正执法、达到无障碍公示食品信息、开发应用食品新技术、民众能够参与监督,堵塞漏洞、提高监管效率。
整合、提升食品安全标准和统一、提高检测检验体系
我国目前有一千多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之间存在交叉无序,低于国际标准的问题,标准方法、检测技术滞后于国际水平,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有时发生矛盾,卫生标准与标准检验方法不配套[10]。我国对致病微生物、农药、兽药、重金属、抗生素和激素残留、食品添加剂、非食品原料的检验在数量和质量上相比发达国家也存在差据[11]。导致监管部门判定产品时做出截然不同的结论,食品企业会由于标准不同,在组织生产时无据可依。在国际贸易中,凭借检测标准水平高的优势设置技术壁垒,导致检测技术低的国家大量食品出口受限。
这些问题要求整合、提升食品安全标准,加强检验机构的能力建设、检测技术和人员储备,建立一种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目前对检测技术的要求已趋向于高新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及信息共享。为此,国家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检验机构的投入,设立配套的科研机构,给予足够的科研资金,充足的检验经费,专款专用,不挪用,注重使用效率。建立国家级食品安全检测中心为食品安全立法提供技术支持,各级检测中心为完善立法和制定科学的检测标准提供参考依据,并指导各分中心的工作。我国许多不发达地区,检验设备年久陈旧,检验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领导缺乏战略眼光,如何提高他们的食品检测技术水平不容忽视。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健全舆论监督机制,运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监管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的网络运行体系及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立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数据库及快速反应毒物数据库等。建立通畅的快速网络信息交流渠道可提高逐年增加的跨省案件的查处效率。信息透明化,让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信息,从而对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现实中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仍缺乏、法律意识淡薄,部分生产经营者道德水准低下,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食品安全的宣教工作,多渠道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营养卫生知识,合理膳食,纠正错误消费习惯等。对食物链全程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从而健全舆论监督机制。食品安全监管也必须与高科技手段相结合,如两奥期间食品的运送运用了GPS定位系统、RFID电子签封系统,食品检验有移动实验室,便携式快速检测箱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即时、全程监控。
参考文献
1 吕恬,邵蓉.谈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J].食品与药品,2007,9(10):6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S].2009,2:28.
3 张莉.食品安全与国家安全[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9,11(2):1.
4 HACCP系统及其应用准则.食品法典委员会(CAC),1999.
5 魏新刚,张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有关问题探讨[J].中国公共卫生,2004,20(1):128.
6 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Z].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4,16(2):163.
7 国际社会通过《北京宣言》共同应对食品安全问题[J].食物与生活,2008,1.
8 闫燕,房慧,马永娇,等.国际食品安全先进技术与理念[J].食品安全导刊,2008,5:21.
9 李凯年,逯德山.欧美等发达国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做法及启示[J].世界农业,2006,27(10):18-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