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的功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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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的功能

保健食品的功能范文1

[关键词] 微生物学检验;方法学验证;中国药典;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 R446.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2)33-0069-02

目前我国食品卫生在保证保健(功能)食品的安全方面,普遍采用的是微生物学检验,按照我国目前的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我国保健食品卫生应该采用微生物学检验,因此,为了全面了解国标(GB/T4789—2003)[2]方法验证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是否具有合理性,研究人员依照《中国药典》(2005年版)[3]微生物学验证的相关要求入手研究,采用大肠杆菌和枯草杆菌在培养基里培养实验并且采取微生物检验方法,对我国生产的一些保健食品进行验证,其中包括各种型号的口服液、药丸、冲剂等等,来探讨保健(功能)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方法的重要性。通过几种实验的方法,有力地说明采用我国医药国家标准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同时对此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

1 实验材料

1.1 实验样品

牙周康胶囊、感冒软胶囊、绅宁宝胶囊、天丹通络胶囊、斯达舒胶囊、白伺丸胶囊、天然培旦陛牌70无蜡蜂胶液、复方芦荟胶囊、清热暗疮胶囊、消炎灵胶囊、独一味胶囊、糖尿乐胶囊、植物降糖胶囊、蝮蛇木瓜胶囊、坤复康胶囊、京都念慈庵灵芝蜜、头孢地尼胶囊。

1.2 实验用培养基

实验用培养基包括酵母膏、葡萄糖培养基、高氏合成一号琼脂、酵母膏、蛋白胨琼脂、醋酸菌培养基、营养肉汁琼脂、固氮菌培养基、玉米粉培养基、乳酸菌培养基Ⅱ、蛋白胨。

1.3 实验用菌种

实验用菌种包括大肠杆菌、沙门氏菌、白色念珠菌、黑曲霉菌、福氏志贺氏和乙型溶血性链球菌。

2 实验方法及结果

2.1 制备实验用菌液

①先取在36℃环境中培养过的大肠杆菌、枯草杆菌、黑曲霉菌、福氏志贺氏肉汤培养物各3 mL,适当加盐水20 mL,以20倍稀释至(100~200)cfu/mL,用作活菌计数使用[4]。②在26℃环境温度培养19~23 h的白色念珠菌,再取其改良马丁培养液2 mL,缓慢加盐水20 mL,20倍稀释到(100~200) cfu/mL,用作活菌计数使用。③在26℃环境温度培养黑曲霉菌培养物1周左右,然后缓慢加盐水4~5 mL,吸取出黑曲霉菌的菌液,用标准比浊管比浊,当菌液浊度一定时,再取2 mL适当加盐水20 mL逐管20倍稀释至(100~200)cfu/mL,用作活菌计数来使用。

2.2 制备实验用供试液

标准称取样品26 g,适当添加0.15%的氯化钠稀释到230 mL,制成1∶10供试液。

2.3 验证酵母菌和霉菌数计数方法

①采用常规法 取先前配好的1∶10的供试液2 mL,在培养基上分别接种6株菌株60~80 cfu,然后再加16~22 mL的琼脂培养基,等供试液凝固后再放置到规定的条件下培养,然后记录实验结果并且计算菌株的回收率,回收率的计算公式为:S=(W-H)/D*100%。S为加菌回收率,W为实验组的平均菌落数,H为供试品对照组的菌落数,D为液组的平均菌落数。②采用培养基稀释法 每个容器加入供试液0.3 mL,然后接种试验菌株60~80 cfu,过30 min再加上琼脂培养基18~22 mL,等培养液凝固后将其放置在规定的环境下培养。然后记录实验结果并且计算菌株的回收率,菌株的回收率计算公式跟上面采用常规的方法一样[5,6]。

2.4 验证控制菌检查方法

保健类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中明确规定:保健菌应对大肠杆菌[CMCC(B)44102-22]、金黄色葡萄球菌[CMCC(B)26003-22]、溶血性链球菌[CMCC(B)32210-20]、志贺氏菌和沙门氏菌[CMCC(B)50094]等进行检验。分别取≤100 cfu/mL的菌悬液1 mL加入相应的检验对象的培养基中进行阳性对照,同时应设立不加有阳性菌的菌培养基作为实验对照组与阴性菌作为对照,特别注意的是要对供试品进行验证检验,确保其对检验结果无任何影响[7]。

2.5 实验结果分析

鉴于我国的保健食品微生物污染问题比较突出,而植物降糖胶囊按国标的方法检验菌落数为0,但是采用薄膜稀释却为6000,检测结果千差万别,所以有些保健产品在控制菌检查过程中存在漏检、误检。这就充分说明了我国目前采用的方法验证是不完善的。

2.6 实验的注意事项

2.6.1 对检验人员的素质要求 保健功能的食品微生物检测的工作中充满了实验性,食品微生物检验工作中对仪器和设备的标准也是非常多的,同时仪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也是检验工作能够顺利完成的必备条件。因此工作人员在实验室中的仪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检验和使用过程中都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并确保所处环境符合要求。良好运行仪器和设备的同时还应注意对其进行保养,检验人员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在使用的过程中应做好监测、维修记录,尤其要注意对仪器和设备的使用年期。

2.6.2 对仪器设备的要求 在食品微生物检验的过程中要保证所有药品、试剂、培养基等符合要求,其药品和试剂的纯度必须在AR级以上,同时药品和试剂的提供厂家必须具备专业素质,确保药品和试剂等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同时在储存过程中应注意防潮、防结块等。

溶剂使用过程中应注意:①溶剂的选取必须符合相关标准。②根据不同试剂的性质不同,应选择不同的盛装容器,对易挥发的试剂选择的试剂瓶必须要带塞,具有易分解性的试剂应选用深色试剂瓶,其中棕色瓶最佳。③对变质溶液应立即停止使用。培养基在配制过程中应注意:①必须在指定的容器中完成培养基制备工作。②培养基的配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检验项目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药物的剂量。③配制培养基的水使用蒸馏水最佳。④配制培养基时应注意对pH值的调整,不同微生物的pH值情况不同。⑤注意培养基的存放工作,温室条件下的有效期为2周。⑥为了确保使用的培养基符合要求,在使用之前应做无菌培养试验和效果实验。

3 保健食品微生物检验质量及意义

目前,致命菌和微生物引起的安全问题被认为是最重要的食品安全问题。据了解每年发生食物中毒的多达200万人,主要由于食物不干净或者食物中有害的微生物所导致的,因此对食品进行微生物检验是十分必要的。

3.1 食品微生物检验内容

食品微生物的检验主要是指对食品污染程度指示菌检验和食品中致病菌的检测。其中污染程度的检测主要是指食品及生活饮用水的污染程度,方法有两种:①在一定条件下培养食品及饮用水的样本,检验其含细菌菌落个数。②根据人类或畜生的粪便中的大肠杆菌在一定的存活环境,它能发酵乳糖、产配、氧气的革兰染色阴性无芽孢杆菌,根据粪便污染指标来评定生活食品及饮用水的卫生质量。食品中的致病菌包括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和志贺氏菌等,因此也应明确该类微生物的数量[8]。

3.2 实验设施及环境

无菌实验室的建设应符合GB19489的规定,特殊设备应放置在特殊环境下,应符合无回路的原则,在时间和空间上有效隔离各种检测活动,确保检测样品的完整性,同时按操作规定程序应采取预处理措施。

通过以下方法可以有效地减少污染:①紫外线消毒法:用220 V、30 W的紫外线灯垂直照射在1 m高度处,辐射强度应高于70 μW/cm2,确保每立方米不少于1.5 W的紫外线光。②臭氧消毒法:在无人条件下,采用20 mg/m3浓度的臭氧作用30 min以上,使无菌室保持封闭状态,在臭氧浓度≤0.2 mg/m2时再恢复作业。③物理方法:无菌室内应具有光滑的墙面、防滑地面并且墙、地、天花板间应有弧度连接;避免人为差错的出现;防止异物或有毒害物质及微生物污染食品,实行全过程质量监控管理方式[9]。

3.3 生产过程中食品质量的控制措施

①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应明确控制点、控制限值、监控对象、错误补救措施,不断摸索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和卫生关键,将关键点做好记录。②生产人员和机械设施应具备对生产环境的适应能力,准确地控制生产过程中关键的环境温、湿度和空气净化程度等指标,适时进行检测并提供报告。③做好审核工作,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应对产品进行抽查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产品返工重新生产等。同时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告产品监管部门,产品管理部门应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记录等处理。

3.4 保健食品微生物检验的意义

目前我国保健食品微生物中存在的污染问题日益显著,我们曾经对22中品种的保健品按照GB/T4789-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率已经达到了10%以上。检验结果显示出我国保健食品安全存在很大的问题,检测过程中统计检测结果发现,主要存在菌数超标、致病菌检测不合格的现象。由此可知对保健食品产品的方法验证是十分必要的[10]。

4 总结

通过以上实验,采用传统方法对菌株在培养基中培养模拟保健食品的受微生物污染计数,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依据国家建议的保健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方法,与采用培养基稀释法来对保健食品受微生物污染的检测存在很大差别,这就是说目前我国采用的国家标准存在缺陷,从保健食品的安全考虑,应该在食品生产最后阶段添加一项确认保健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方法的有效性工作,确保保健食品没有受微生物污染,以此提高保健食品的质量级别。

[参考文献]

[1] GBl6740-1997.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S]. 1997.

[2] GB/T4789. I~4789.31~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S]. 2003.

[3] 中国药典[S]. 一部,2005:附录X.

[4] 刘如玉,陈守涛. 黄连等8种中药对常引起医院内感染的条件致病菌体外抗菌活性检测[J]. 福建中医学院学报,2004,14(2):26-28.

[5] 苏德模,马绪荣. 药品微生物检验技术[M]. 北京:华龄出版社,2007:3.

[6] 王翠蓉. 薄性康药膜微生物限度检查方法的建立和验证[J]. 中国药事,2008,22(1):74-76.

[7] 肖海龙,钱枫,罗有福,等. 食品微生物检验方法间一致性评价及分析[J].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09,(2):58-60.

[8] 宋认,丁绪亮. 中药大辞典[M]. 上下册.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334-336.

[9] 贺燕丽. 中国保健(功能)食品的现状与发展[J]. 中国经贸导刊,2010, (15):45-46.

保健食品的功能范文2

关键词 保健食品广告 标准 虚假广告

中图分类号:F713.82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13)07-0034-03

保健食品是一种特殊的食品,既不是药品,也有别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流行、传播对于保健食品消费者尤为重要,因而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十分必要。保健食品广告是消费者了解保健食品功效的重要途径,是保健食品生产商、经营者常用的营销方式。规范的保健食品广告,既能为消费者传递真实有用的保健品信息,指导合理消费,又能有效地促进保健食品市场的竞争和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屡禁不止,违法的保健食品广告,不但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误导消费者的选择,而且损害同行业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诱发不正当竞争,破坏正常的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不利于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保健食品的广告审查仍在使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法规,实质上是把“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标准”合二为一。虽然《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在实施初期起到了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作用,但是随着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的发展,且实施时间已长达7年多,已逐渐不能适应目前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需要。首先,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中的禁止条款不够细化,操作性不强;其次,对于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过轻,不足以震慑违法广告。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保健食品广告和审查现状,探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标准》制定应把握的原则和尺度,为有关部门制定《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标准》提供参考。

1 相关概念的确定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2 保健食品与药品的主要异同

1)功效上的区别。保健食品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治疗疾病。保健食品具有调节免疫、抗氧化等调理效果。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药品是经过大量的临床验证,须遵从医嘱,主要以后期治疗为主,允许一定的毒副作用存在。

2)适用人群上的区别。保健食品适用范围比较全面,适宜各类人群服用(健康、亚健康、疾病人群)。药品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只适宜疾病类人群服用。

3 保健食品的主要功能范围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将保健食品功能范围概括为以下27项:促进排铅;辅助改善记忆;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改善睡眠;缓解视疲劳;祛痤疮;促进泌乳;清咽;祛黄褐斑;减肥;辅助降血压;改善皮肤水份;改善营养性贫血;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皮肤油份;增强免疫力;提高缺氧耐受力;调节肠道菌群;辅助降血脂;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促进消化;辅助降血糖;改善生长发育;通便;抗氧化;增加骨密度;对胃黏膜有辅助保护功能。

据上可知,对于保健食品的广告,其所宣称的保健作用只能限于上述功能。但据笔者所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统计,其中部分企业申报的虚假广告和不实的广告创意,其宣称的保健食品功能五花八门,有减肥、增高、防辐射,甚至有治疗疾病之功能。因此笔者认为,广告审查部门在对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时,首先应对其保健食品功能、预期用途的描述予以审查,其保健功能不得超出保健食品批件的功能描述。

4 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中期,保健食品以“人参蜂王浆”开始,经历了“太阳神产品”的如日中天,到之后的红桃K、脑白金,消费者从了解到购买这些保健食品,都是被生产企业铺天盖地的广告所打动,纵观保健食品广告在中国内地的发展,其中也不乏为人所津津乐道的广告,像太阳神的广告语——“当太阳升起的时候,我们的爱天长地久”至今也不时被提及。再反观目前的一些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还无法跳出借用消费者证明、名人大力吆喝的套路。

5 现阶段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笔者根据在工作中的实践和对“SFDA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监督系统”、《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动态》的分析,目前全国各地广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下列方面:超出保健食品批准文件的范围,对产品功能做扩大、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疗效和治疗作用;使用国家机关(如卫生部、科学技术部)名义、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作宣传等。

据上笔者归纳认为,目前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主要为两大类问题:第一类问题为常见通病,此类问题与违法药品广告、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相同,例如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第二类问题为保健食品的特有问题,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作用;或者因保健食品内含有某些药食同源的成分,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该成分的药理作用,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作用;随意扩大保健功能疗效和增加适用人群;利用所谓“健康访谈”、“健康咨询”等类型在电视、电台中播出介绍保健食品的节目,误导消费者。

以下为笔者收集的一些典型违法保健食品的案例,应该能更直观地体现违法广告的问题和笔者的审查观点。

1)明示或暗示服用该保健品能应付升学、考试,承诺能够帮助提高学习成绩等。某品牌脑灵通软胶囊是以深海鱼油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具有改善记忆的保健功能。广告中宣称“考试要成功,我要脑灵通”,明示服用该保健品能应付升学、考试。

2)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作宣传。在某品牌骨质宝冲剂的视频广告中,“时尚七太”以消费者的形象做出证言,“我们都用××骨质宝”,存在以消费者作证明。

3)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某品牌海狗油胶丸具有辅助降血脂的保健功能,但其在文字广告中渲染、夸大高血脂的危害,“血脂过多会引起高血压、冠心病、中风、肾衰竭、肢体溃烂、障碍、老年痴呆等疾病”,可能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

4)有碍于精神文明的建设。某品牌口服液在广告中宣传“送领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5)使用国家机关(如卫生部、科学技术部)名义、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为产品作宣传等。某品牌参灵草口服液在广告中宣称“赠174位驻华使节及代表”。

6)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某清茶是以决明子、何首乌、山楂、绿茶、荷叶、绞股蓝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具有辅助降血脂的保健功能。而高血脂属于一种疾病,广告中使用了“饭后喝两杯,轻松降血脂”用语来宣传治疗作用。某品牌保健食品的作用为抗疲劳、对化学性肝损伤有一定的保护作用、调节血脂,其配料有红景天苷、牛磺酸等。广告中宣称牛磺酸能“提高心肌收缩力、抗心肌缺血”,红景天苷能“提高心脑耐缺氧能力、扩张血管”等,以宣传药食同源类配料药理作用的形式,间接地宣传保健食品具有治疗作用。某破壁灵芝孢子粉是以破壁灵芝孢子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该广告创意也是通过宣传灵芝药食同源的性质,称灵芝药理作用为“养心安神、止咳平喘,药理能延缓衰老,能增强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改善微循环,增加心肌血流量,降低耗氧量,可增强机体对缺氧的耐受力,增强机体免疫功能”,间接地宣传保健食品具有治疗作用。

在某品牌口服液的电视广告中,某明星号称是主持人,出现在电视节目中,在这一被观众误以为是健康类的节目中,主持人与一些所谓的医疗专家大谈特谈一些保健食品的神奇疗效。

7)保健食品广告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某品牌氨基酸片是以复合氨基酸、糊精、羧甲基纤维素钠、轻质碳酸钙、胭脂红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具有免疫调节的保健功能。而广告中“睡眠好”的功能宣传超出批准的功能范围。

6 对建立《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标准》的建议

鉴于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异同、目前保健食品广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现行法律法规对保健食品广告的要求,建议应尽快建立《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标准》,以取代现行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为广大广告审查人员提供有效的操作指南、指导。

1)针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特有问题,在拟制定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标准》中应予以加强、重点关注对限制条款的编制。保健食品本质上还是一种食品,保健食品是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治疗疾病:①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以图形等方式暗示。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表明适用疾病类人群,例如某保健食品的适宜人群为“血糖偏高者”,则不得表述为适用于“2型糖尿病患者”。③不得因保健食品内含有某些药食同源的成分,而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该成分的药理作用。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保健食品广告。鉴于目前部分地方电视台、电台频频出现的健康访谈类节目,建议在拟制定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标准》中应明确规定为“不得以新闻报道、访谈类节目、讲座、交流会等形式保健食品广告”。具体而言,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健康保健类专题节目(栏目)在电视台、电台或者变相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健康保健等科普宣传节目,则不应涉及到具体的保健食品产品的名称、功能、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⑤保健食品广告不得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保健食品都具有特定的保健作用,在宣传功效时,不应延伸其作用,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在广告中宣称能补血或改善营养性贫血;辅助改善记忆、缓解体力疲劳、增强免疫力并不等同于补脑、提高智商、缓解脑力疲劳。不得将改善贫血说成养颜、提高免疫力,不得将缓解体力疲劳演绎成补肾、增强,不得将辅助降血糖、降血压、降血脂夸大为治疗“三高”,不得将增强免疫力宣传成不感冒、治癌症、防百病等。

2)“保健食品标识”、“本品不能代替药品”应标识在广告的右上方显著位置、清晰可辨,且警示语“本品不能代替药品”的字体应为广告文案中的最大。广告中还应标明“适宜人群”。

3)对于篡改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况,应责令立即停止广告的,撤销该广告的批准文号,并责罚该企业1年内不得申报保健食品,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以受理审批。

7 结语

保健食品的功能范文3

■ 什么是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归纳起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保健食品属于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具体地说,保健食品必须具备食品的基本特征,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以满足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的需要;应当无毒无害,必须保证不致人患急、慢性疾病或者潜在性疾病。保健食品虽然是食品,但有的保健食品已不是传统食品(饮料、面条、酒等)的形态,而是以胶囊、片剂和口服液的剂型出现在市场上,这类剂型的存在,国家是允许的。

2保健食品必须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而且功能必须是明确的具体地讲,这种功能是有针对性的,经科学验证是肯定的。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保健食品所宣称的功能必须在我国允许的27种之内,除此之外宣传的产品功能都是国家不允许的。

目前我国允许的保健食品27种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脂、辅助降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力、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功能、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改善皮肤油分、通便功能、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等。

3保健食品能调节人体的功能,适合特定人群食用因为它是针对特定人群设计的,所以,食用范围不同于一般食品。例如具有增强免疫功能的保健食品适合免疫水平低下的人群食用;辅助降脂、降糖和降压的保健食品分别适宜于血脂异常、血糖和血压偏高者食用;改善营养性贫血的保健食品适合缺铁性贫血的患者食用。但是,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是调节机体功能的,不能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来替代药物。

■ 选择保健食品

必须针对特定的人群

如果是给中老年人食用的保健食品,一般建议选购增强免疫功能的保健食品,因为中年人容易受到生活、学习、工作的压力影响,使体内的抗体和生长因子分泌量大幅度波动,这种情况就会造成体内的免疫球蛋白含量不稳定,导致免疫力下降而患病;另一方面,中年以后人体的免疫器官功能开始衰退,体内具有抗体活性的免疫球蛋白和生长因子分泌下降,免疫力下降,容易诱发多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健全的免疫系统可以保护机体不受损害,帮助机体消灭外来的细菌、病毒,预防疾病的发生。另外,抗氧化保健食品也适宜中老年人食用,抗氧化保健食品可以清除衰老死亡的细胞,保持体内的净化更新,及时识别和清除染色体畸变或基因突变的细胞,防止肿瘤的发生。此外,中老年人还可选用一些调节肠道菌群、通便、促进消化的保健食品,因为在春节长假中,相对会比平日吃得多些,而且比较油腻,活动又少。以上列举的这些保健食品均适宜中老年人食用。

■ 必须认清保健食品的特殊标志

“蓝帽子”和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

保健食品的功能范文4

什么事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又称功能食品,我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对保健食品进行了严格定义: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具备这样几个特点:第一,它不能脱离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第二,它必须具有一般食品无法比拟的功效作用,能调节人体的某种机能;第三,它不是药品,不是为了治疗疾病而生产的产品,是辅助疾病康复的食品。可以说保健食品是介于食品和药品之间的一种特殊食品。

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既有共性也有区别。二者的共性在于:保健食品和一般食品都能提供人体生存必需的基本营养物质,都具有特定的色、香、味、形。

同时,由于保健食品是特殊的食品,因而也不同于普通食品。首先,保健食品含有一定量的功效成分(也叫生理活性物质),能调节人体的机能,具有特定的功能;而一般食品不强调特定功能。其次,保健食品一般有特定的食用范围,而一般食品无特定的食用范围。

普通人需要使用保健食品马

从科学角度讲,平时注意营养均衡的饮食、有规律的生活、适时适量的运动、保持开朗的性格等,才是健康的根本保证。所以,普通人无须把健康的希望寄托在保健食品身上。

身体虚弱、体质差或有一些特殊症状的病人、老年人、妇女、慢性病患者等,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一些“对口”的保健食品食用。

选择保健品要三看

一看标志:保健食品的标志为天蓝色专用标志,即蓝帽子,与其批号并列或上下排列。

二看标签:除储存方法、批号、生产厂家外,保健食品的标签会明确标明产品的配料、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和食用方法等。看清保健作用,你就知道这个保健食品服用后能有什么效果;看清功效成分你会知道是哪些物质在起作用;看清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以免“瞎补、错补”;看清食用方法保证服用效果。因此,大家在购买保健食品时,一定要看清这些信息。

三看品牌:目前市面上的保健品品牌众多,其中不乏质量低劣的产品,因此建议大家在选购时尽量选择品牌时间较长、知名度较高、口碑好的产品。

小心保健食品的陷阱

首先,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所以国家规定保健食品不得宣传疗效。当你遇到“××口服液”“××精”等声称能治疗心血管疾病、肝胆疾病、胃病等时,它绝对是在骗您。

保健食品的功能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者,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主、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理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保健食品的功能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者,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主、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理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