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食品安全的意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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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食品安全的意义

注重食品安全的意义范文1

【关键词】食品安全;治理;监管

在新华网“2012两会调查”的22个选项中,“食品安全监管”始终名列前茅。网民热议的话题主要聚焦于“地沟油流向餐桌”“蔬菜水果农药超标”“奶源不安全”等几大类。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若想更好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首先要对食品安全有初步的认识与了解。

一、食品安全问题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食品的概念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法律定义: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1]

(二)食品安全的概念

关于食品安全概念,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食品安全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质量的角度,要求食物营养全面,结构合理,卫生健康;二是从数量的角度,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需要的基本食品;三是从发展的角度,要求食物的获取既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又要注重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2]“第二种是目前普遍被大家认可的观点,即“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它主要是指在食品的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没有达到危害程度一定剂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加入,从而保证人体按正常剂量和以正确方式摄入这样的食品时不会受到急性或慢性的危害,这种危害包括对摄入者本身及其后代的不良影响。”[3]

(三)食品质量安全问题

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是指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加之食品生产者的机会主义的严重倾向,从而导致食品经营者对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盲目追求过程中,产生的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甚至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掺杂食品当中的食品质量方面的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化学性危害、生物毒素、食品掺假等安全性问题。

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近几年来,食品安全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见之报端的食品安全事件有30多起,如苏丹红鸭蛋、孔雀绿鱼虾、假牛肉、三聚氰胺奶粉、下水道小龙虾等。食品安全问题呈现着“越禁越多”的怪圈,而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新老问题并存。由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条件比较差、工艺落后或是没有遵守卫生操作规程,造成了食品的微生物、重金属污染等问题。在相当长时间内,这些老问题难以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与此同时,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又出现了一些工业化国家所面临的新问题。二是源头污染突出。我国当前有两亿多的农户在以分散的方式生产初级农产品,包括我们所吃的粮食、蔬菜、水果、鸡鸭鱼肉、蛋奶,统统是农民生产的。以我国农民目前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和遵守法律意识,出现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是难以避免的。三是中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占多数决定了食品加工业水平、素质差。在当前近50万个食品生产企业中大部分是中小型企业,以这些从业人员的素质,出现诸如产品的微生物指标超标、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应该是不奇怪的。

三、食品安全问题源头分析

1.经营者素质不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部分食品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不注重食品质量;有的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很少去注意商品的商标、厂名,甚至生产日期及合格证等内容,因为他们只在乎价格,很少考虑其它因素;而有些消费者在消费时,受个人收入低等因素的制约,首先考虑的也是价格因素,忽视产品的内在品质,即便是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大多是吃出问题不维权。

2.监管职能分散,协调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食物链分属工商、卫生、质监、农牧等多个部门监管,由于这些部门管理体制不同,人、财、物的主管部门各有其主,有的在该唱主角时却当了配角,有的在该当配角时却唱了主角。在我国国家机构中,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不可谓不多。但这些部门采取的是分段管理、分类管理的方式,其结果有可能造成互相扯皮或重复执法等情况出现。而且,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这种情况表现的尤为明显。

3.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带来的问题

我国的食品法规存在许多盲区,许多规章制度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内容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笼统,难以操作,部分标准体系更是严重滞后,现有的一些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偏低,许多指标远远低于国际标准,许多重要的标准至今还尚未制定出来,这就为那些不法厂商、企业违法生产超低标准、不合标准的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的多次危害,与质量体系、检测标准偏低不无关系。

四、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措施

1.发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食品是“经验产品”,消费者在消费之后的体验及其反应对于发现假冒伪劣食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创造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消费者在消费了假冒伪劣食品之后进行举报。国家可以在对假冒伪劣食品厂商的罚款中抽取一部分资金建立起重奖举报假冒伪劣食品消费者的专项基金,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要专门设立食品安全问题举报电话,鼓励消费者积极举报,并将检查处理的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并向公众公布。与此同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敬业尽责,以对百姓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对食品市场加大检查频率,拓宽覆盖范围,保证食品安全市场的“零死角”。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各种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监管不力的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

加强中央和地方食品监管部门的协调,明确各部门权责范围,有效降低政府食品监管的成本。政府应积极解决监管部门间分割与不协调问题,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合理分工,提高食品安全管制的工作力度与效率。创新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构建食品安全工作新格局。包含统一、高效的决策指挥系统、主体明确的综合协调系统和统筹协作的技术检测系统[5]。从源头上加强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测,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和环境安全管理,特别是建立和规范食品召回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严密的食品监管网络和质量电子监管网,实施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3.健全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食品安全管理的基础,是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第一部食品安全法律,明确提出了食品安全的三个责任体系,即地方政府必须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三重责任体系。我们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惩罚力度。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危害的是人的生命安全权利,法律必须给予严厉制裁。要提高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加重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此外,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隐瞒信息等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强安全检验体系建设,通过有效途径整合现有检验检测资源,合理分工,优化组合,实现检测信息资源共享。

五、结论

我国作为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在近些年来所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使得民众更加关注食品安全现状,同时也给服务型政府提出了一个巨大的挑战。因此,我们正在构建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来增强公共安全的信心。为了保障公共食品安全与世界各国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接轨,我国也正在努力规范食品企业行为,落实食品企业责任主体。随着人们食品安全意识的提高,消费者也正在积极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努力发挥民众对食品安全应有的舆论监督作用。相信在我们的努力下,食品安全问题通过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各方面的群策群力,一定会得到解决,公众食品安全也会得到应有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许牡丹,毛跟年.食品安全性与分析检测[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2]王东峰.全面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10):10-12.

[3]丁松林.食品安全与道德规范[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4(12):18.

注重食品安全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食品安全;意义;问题;改善意见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5 — 0111 — 02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精神和物质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食品安全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并且有发展成为世纪性问题的趋势。随着新的《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我国食品行业的安全性有所改善,但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存在的,并且时有发生。基于这种情况,本文首先分析了食品安全法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相应的改善意见,使该法律能够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服务。

一、食品安全法的意义

食品安全法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是一个关于食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食品质量标准、安全监测标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现行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切实执行好法律,可以保障全面的食品安全,更好地维护大众的权益。

第一,在原有基础上处罚力度更大了,使违法者和暴力者也有所收敛。比如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或者这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仅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若消费者要求,还得赔偿其购买价10倍的金额,这一规定,不仅给消费者吃了一颗定心丸,也使生产者更加谨慎小心。

第二,统一了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比如对食用的农产品质量、卫生、以及行业标准加以整合,在食品安全法执行的同时,强制执行这些标准,使农产品食品有了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可称为国家标准,打破了之前一种食品对应很多种标准的局面;食品安全法中还规定,对于没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特殊地区,可以制定自己的食品安全标准,报交上级部门备案饥渴;一些食品企业的产品,没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可以执行企业自己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企业自行制定的标准需由上级部门审批,且只使用于企业内部;最后,为了使食品安全标准更加规范,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所有食品安全的标准随时供社会大众免费查阅,这一规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使我国食品安全的标准和食品安全法更加透明,监管更加公开。

第三,取消免检制度,同时也建立了风险监测和食品召回制度,这三条制度的明确提出,意味着食品安全法越来越完善。新法律的颁布非常明确的规定了食品监督部门对食品不能免检,相关职能部门更要及时做好抽样检查,这对于食品安全很重要。新食品安全法取消了免检制度,不仅使过去拥有免检权企业的优越性消失,更加重视自身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下,使大部分企业的的社会责任感有所增强,于此同时,也践行了召回问题产品的制度。

第四,设立食品检验和相关产品进出的记录的规章制度。即从产品的生产消费整个环节中做好监测和管理工作。在整个生产、经营、流通环节中会有种种问题出现,一点发现问题,相关职责部门应该找好原因,消灭产生问题的根源。要做到这一切,都需要对全程食品的进出和相关产品的检验做好记录。

第五,新食品安全法扩大了法律的使用范围,同时也明确了责任。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也将保健品归类到食品安全法管辖的范畴,明确规定保健的宣传过程中不得涉及该品的治疗功能,更不能虚假、夸大的宣传保健品的功能,对于误导大众的虚假广告,要做到严肃处理。若某保健品做虚假广告,给消费者带来了损失,不仅要查出生产该保健品的相关企业,还要追究其代言人的相关责任。

二、目前食品安全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法》中的大量概念都是模糊不清的,法律并没有对相关概念作出明确的解释。比如该法律中规定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事,不仅可以得到经济赔偿,还可以在销售者那得到购买价10倍的赔偿金额。听起来像是加大了保护和惩罚力度,然而在真正实施的过程中,却是很困难的。因为消费者在要求10倍赔偿金额是有前提的,即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然而该法律却没有对这“明知”做出明确的解释,在实际销售中,销售者更不可能主动承认其所销售的商品是不符合标准的。这就使消费者的维权变的更加困难。

(二)目前实行的食品安全法还不够健全,配套的法律还未出台,最终使得很多具体问题得不到根部的解决。比如,《食品安全法》早已没有“免检”的概念,更不存在食品免检的相关规定,但是在食品的实际检验过程中,却做到不到百分之百的检验,是否抽样检验的食品直接进入市场,更不为大众所知;建立安全风险检测制度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逐步完善;另外国家还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物,逐步根除小作坊。大部分的小作坊都是脏乱差的代名词,其产品的质量更不可能得到保障。有效解决小作坊给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带来的难题,已经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大众对于食品安全的认识不够,宣传效果不够明显。我国《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相关媒体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但是没有收到理想的效果。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该法的实施已经提高到全社会共同实施的程度,但是却没有达到让全社会将安全工作作为最终工作的目的,只有部分工作部门在独自作战。

(四)质量安全检验体系不够健全。国内有很多检验机构,然而这些机构都有一个特点,即技术水平较低,政治色彩较浓,建设重复度较高,同时机构的设备落后,很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依据。同时,受到地区等因素的限制,检测结果没有统一的标准,广泛认可度较低,重复检测,浪费资源。

三、食品安全法的监管制度

1.《食品安全法》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监管机构十分冗杂,工作的效率也很低。我国是食品安全缺少一个比较权威的机构,监督的效率也很低,另外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也不够明确。在日常工作中,监管主体对于自己的职位不能做到充分的了解,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样就出现了职能交叉和空白的局面。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好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最总造成交叉现象出现。于是,在这种诗篇监管的制度和体制之下,很容易产生职权不清、工作不明的问题,严重的制约了食品监管的工作效率。但是无论如何,具体的执法工作也是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实行。

2. 对于食品安全法监管问题的思考和完善

要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见过问题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明确各监管层的工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明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特别指出,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联合起来分析。最后,在执法的实践中落实法律的监管职能。

四、 逐步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第一,工作中要健全执法队伍。再完善的法律,没有政府部门的强制执行,都不能起到真正的作用,食品安全法也不例外。所以,在实际工作中,要明确法律执行者的权利范围,执法方式以及案件公开程度等等;同时也要注重执法主体的专业培训和思想教育工作,并制定相关的问责制度,不断加强执法的力度进和监督程度,是法律能够真正的落到实处。

第二,建立食品监管部门,部门内部实施问责制度。在监管部门内部,应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与此同时,还要从司法层面加大对失职工作人员的查处力度。

第三,进一步完善信息的公开程度。为了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还可左键食品安全信息中心,同时建立信息平台,做到对大众负责。信息平台的另一个好处就是可以及时召回不安全的食品,对食品安全事故可以及时做好处理并将结果公布。

第四,再执法过程中,要加大处罚的力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来工作。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任何目录外的食品添加剂都不能使用、各个类别的食品都不能免检、利益受损的消费者还有要求10倍赔偿的权利,但是跟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于违法者的处罚力度还不够,且缺乏一定的威慑力。《刑法》中虽然在处罚年限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处罚力度还是很轻,达不到法律警示违法者的作用,因此必须要罗达刑事处罚的范围。于此同时,执法主体必须要做到严格执法,坚决消除无证生产的局面;坚决取缔假冒伪劣经营的生产行为;要规范食品的广告,引导负责人的代言,对于一些不实的代言,要追求其相关责任。

第五,严格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费者维权机制和生产者监督机制。一是强调食品的生产流通过程中都要有经营许可证,必要的时候还要取得QS的认证,目的就是要严格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二是要充分借鉴国际标准和其他国家成熟的标准来之地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三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认证体系,建立健全的认证制度,避免重复检测认证的情况发生;四是要建立消费者直接送检制度,也就是说消费者对于所购买食品质量或者安全性有任何异议的时候,都可以送至专门的检测机构来进行检验和坚定,检测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消费者提供检测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判断。

综上所述,政府部门要利用好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定期预期沟通,将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每一位员工身上,通过员工的反馈来调整食品安全工作。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要做好引导工作,使食品行业在工作中做到自律,鼓励食品行业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则,通过宣传讲座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同时还有做好员工的培训以提高其业务能力,从而改善我国目前食品安全工作的状况。

〔参 考 文 献〕

〔1〕常继生,田伟.完善国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J〕.企业标准化,2006,(11).

〔2〕潘振华.英美等国的食品安全法规〔J〕.观察,2009,(07) .

〔3〕刘宁,张庆主编.透视中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魏益民,刘为军,潘家荣.中国食品安全控制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5〕谢岩福.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之我见〔J〕. 黑龙江史志,2009,(22)

〔6〕杨恒东, 保障食品安全法律与责任并行〔J〕.中国禽业导刊,2009,(14).

注重食品安全的意义范文3

Abstract: Food safety is not just a leg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issues, in terms of its moral dimension should be an ethical problem, this paper proposed the concept of food security ethics, meaning, principles, measures of food safety issues to light the analysis, from the ethical point of view of trying to food safety problems to provide some ideas.

关键词:食品安全 伦理 初探

Keywords: food safety ethics Study

作者简介:平小柳(1986―),女,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伦理学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西方道德哲学。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身体健康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作为与人们健康息息相关的食品却是随着我们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也随之变成“工业食品”。面对食品安全日益严重性,国家试图通过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加强行政监管力度来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遏至,可是在现实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作为追求经济利益的行为个体在经济利益的趋势下形成了金贵无比的扭曲伦理价值观念。对于食品安全这一项关系每个人生命健康安全的问题除了国家强硬的法律、行政措施外还应从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准则出发,通过建立正确的食品安全伦理价值观念的方式来唤醒人们的灵魂,从而从根本上给我国食品安全装上一把保险锁。

一、食品安全伦理的意义

(一) 理论意义

目前理论界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从行政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角度为主。而单纯从伦理道德角度对其食品问题进行研究的学术著作少之又少。本文试图从食品安全伦理角度为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新的一条思路,同时也希望通过此文章让社会对食品安全伦理这一全新领域进行认识和理解。

(二)现实意义

面对问题食品层出不穷的严重局面,国家通过完善立法、加强行政监管,媒体舆论导向等手段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整治 ,可从其整治效果上而来言却是不令人满意。我们可从“社会人”这一德行为主体出发,通过建立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念,在伦理视野下研究食品安全问题。

二、食品安全伦理及遵循原则

食品安全伦理及行为主体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系列完备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它是行为主体在动机或行为上为与不为的基本判断基准,是人们建立正确的食品安全伦理价值取向并形成长期的行为约束机制。

在食品安全问题中,主要涉及企业生产者、政府监管者、消费者三个方面。其涉及到公平正义原则、生命健康安全原则、尊重人权等伦理原则。

(一) 公平正义原则

美籍哲学家约瑟夫-弗莱彻曾说“没有公正,便没有道德;没有公正论,便没有伦理学。”①公平正义这个人类永恒讨论的主题。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中也应注入公平正义理念及无论是企业生产者还是政府监管部门、消费者都应遵循权利、责任对等的公平正义原则。

(二) 生命健康原则

生命健康权作为每个社会成员所拥有的最基础权力,这一权利早在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就在对自然法的阐释中提出了生命健康权。食品安全与其每位社会成员的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因此在食品安全这一问题上更应坚持生命健康安全这一原则。食品安全中生命健康安全原则主要是指伦理主体遵循以生命健康安全这一基本准则来处理人与物、经济利益与人生安全之间的关系。

(三) 尊重人权原则

人权是一种无条件的、在人类自然本性中就拥有的权利。尊重人权在食品安全伦理中主要表现在企业生产者、政府监管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尊重彼此伦理主体之间的生命健康权、自主选择权和信息知晓权等方面。从而建立互相尊重实现“食以安为先”的伦理精神。

三、食品安全伦理的实践路径

(一)企业行为方面

企业作为“经济人”的同时也应作为“社会人”。首先 ,企业作“经济人”其独特天职就是获得经济利润,但是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履行其“社会人”的责任,因为企业经营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性的人类行为,应当以保障社会成员生命健康安全为其基本准则,以人类社会创造财富为基本目标对其经济行为的道德合理性进行判断。因此企业方面应加强其经营者的经营管理道德素质培养,努力塑造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企业文化,同时加强企业各层员工的职业道德培训,从而履行起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

(二)政府监管方面

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新秩序的过程中单单想依靠法律、行政手段等硬性手段来保证经济的迅速发展是不够的,在这物欲横流的社会中更注重从道德伦理方向来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在食品安全问题中也应如此,政府扮演着食品安全“守门人”角色,这个角色中除了通过健全立法、加强监管等方式来尽其职责,还应通过加强行政监管人员道德修养教育,树立其公务人员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以身示范、廉政、公平、透明、行政道德风尚,从而为全社会食品安全道德机制的建立起到表率作用。

(三)消费者方面

食品安全不光是企业、政府的责任,作为消费者也有责任加强个人自律做好食品安全监督。同时消费者也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应有价格定好坏的错误消费观念。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无论是否对其自身造成伤害都应有维护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感,对其问题食品进行抵制,为全社会食品安全进一份公民应尽的义务。

确保食品安全这是一个任重道远的历史使命,在面临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的今天,我们不仅从法律、行政等手段对其管理的同时,也应重视从伦理道德方向唤醒每个人的灵魂。因此,我们在加强食品安全行政体系监管的同时,还应尽快建立食品安全伦理体系,从而通过法律外在的行为规范、道德内在的行为准则对食品安全行为主体进行有效的管理。

注重食品安全的意义范文4

“两高”报告提出,做好新时期的法检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权益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等问题,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结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调研和思考,张金锁代表建议,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推进食品安全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水平。

张金锁代表说,近几年,社会上因食品安全而引发的恶性事件屡见不鲜。造成目前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监管责任分散,食品生产、流通领域隐患较多。在生产方面,存在食品生产原料污染严重、添加剂超量超标、卫生不达标等问题;在监管方面,食品生产中涉及原料生产、加工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又涉及工商、税务、食品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监督,监督管理不到位是产生问题的重要原因。还有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我国消费者维权的渠道还较为单一。目前,我国对食品维权仅有向消协投诉、向法院提讼等几个有限渠道。对大多数食品消费者来说,通过这些途径解决食品纠纷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大于购买食品所花费的成本。很多群众在面临食品纠纷时,大都选择忍气吞声,这间接地助长了不法食品生产者的嚣张气焰。

张金锁代表说,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对于保证国家的食品安全、促进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形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也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治。要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销售监管体系,在监管体制上进一步明确监督职权,强化监管职责,解决多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组织工商、质检、食监、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对食品的生产、流转、加工、流通等环节进行动态监控,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食品违法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要严厉打击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认真执行刑法修正案关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加大对制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犯罪和食品安全事故背后不作为、乱作为、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和查处力度,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完善相应的食品监管体系。整合现有的食品检验检疫机构,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规范相关认证体系,组建一支高素质的食品检验队伍,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要加强食品行业自律,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诚信机制建设,健全完善行业自律规则,努力营造规范、安全、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中心,切实维护广大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注重发挥媒体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注重食品安全的意义范文5

一、食品安全的相关理论

(一)食品安全概念

食品安全的概念主要是对食品和安全分别进行论述的,食品范围主要包括在卫生安全规范的范围之内,而安全是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把对食品的判别进行具体的划分,并加之确定。

(二)食品之间的界定

食品与食物之间存在着不同,食物主要是用于温饱的主要食材,而食品主要是指通过进行加工并在商场直接销售的相关食物。食物与食品主要不同表现在食物是对食品的统称,其注重的是表面的具体性质,如:形态、味道、口感等;而食品主要强调的是其变化和自身性质,主要包括:食物内在与外在的具体特点、发生的相关化学反应以及食品的生产、市场需求、销售价格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特点固。

我国相关法律对食品的定义为,其主要为人们生活提供食用或饮用功能,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食品,也属于药品中的物品,然而其不以医疗为主要目的。与此同时,食品的生产经营主要是对其的生产、加工以及收购等工作环节进行处理。食品应当对人体是无毒、无害的,且可能为人体健康提供营养所需,不会对人体造成生病、死亡等伤害,为人的身体健康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食品安全的界定

安全是食品安全法的主要核心,也是食品安全法所要达到的目标,同时还是规范食品的划分标准团。针对食品安全具有相对性的特点,如果食品自身是无毒无害的,但是对某些具有特殊体质的人而言,其食用后便会产生一些不良的反应,那么这类食品对于这些特殊体质的人来说,就是不安全的食品。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往的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很难适用,制定新的食品安全界定标准已经势在必行。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

(一)食品安全法方面的缺陷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目标存在错误,其主要被用来达到各管理部门的主要生产经营目标,规范的管理对象方面存在着针对性不足的问题,以规范违法违纪行为作为相关法律法规的重点工作。虽然我国食品安全中普遍存在着违法违规现象,但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依旧没有确立明确的目标,直接导致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不完整,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过速,法律建设滞后引起的。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主要针对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等,专业性法律也仅仅是针对食品动物的防疫法和针对植物的检疫法。

近几年来,我国的湖南、河南以及辽宁等地都发生了黄花菜氧化硫超标现象,随着这一现象的纸漏,黄花菜销量迅速降低,黄花菜销售受到了严重的打击,相关菜农和加工企业经济损失巨大同。根据有关部门调查发现,黄花菜并不属于干菜范围,不应该通过硫磺进行漂白,所以,其不应该有二氧化硫残留其中,而国家农产品质检部和农业部的相关食品划分中将黄花菜包括在干菜内,且明确规定其二氧化硫残留不得高于0. 19/kg。各部门对黄花菜的划分意义不同,不但给黄花菜的种植、加工、销售造成了不利,更给消费者对黄花菜的认知带来了不利,造成了黄花菜销量的急剧下降。

(二)《食品卫生法》方面的缺陷

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法由于制定的时间较早,而受到相关环境、条件、信息、科学技术以及相关理念等客观因素的制约,法律的制定势必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包括有:其一,相关环节不够规范和完整。对人们生活中的食品安全最容易造成危害的因素主要是源头引发的污染图。所以,食品安全卫生法应当概括食品全过程;其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内容不够具体和有效。近几年来,各国社会组织和各发达国家根据自身情况执行具体化的、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比如:食品安全情况的紧急处理措施、不卫生食品的妥善处理、食品安全的市场划分、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问题和赔偿、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和评价以及食品安全的具体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没有归纳完善食品安全卫生法律的相关管理条例,对食品安全管理没有起到有效的管理作用;其三,缺乏相关的法律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的概念规定比较模糊,这使得相关执法部门很难对具体行业进行判断,并实施管理。比如食品安全卫生法中规定:对于参与生产经营食品的相关工作人员或是临时加入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工作人员,都应当每年进行具体的身体情况检查,如果发现相关工作人员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均不得直接参加食品加工工作,避免病毒可能发生传染,保证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三、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关重要性

(一)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重

自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家的食品生产和加工得到了有效的安全保障,相关品种越来越多样化。但是,随着我国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和食品种类的多种多样,食品生产对人们的生存环境带来的严重的污染,食品生产技术手段相对偏低,食品加工中存在不法行业和有害物质,添加剂超标以及滥用工业材料和病死肉现象极其严重,食品加工行业违法违纪层出不穷,我国食品卫生安全极其可危。根据不完全统计得出,我国在2000年时食物中毒案件共发生多起,其中中毒人数达到了六千二百三十七人之多,死亡人数达到了一百三十五人之多,这对社会稳定性的危害非常之大,影响极坏网。根据2002年我国国家科学技术管理部关于食品安全科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我国很多城市出现的肠出血性大肠杆菌食物中毒事件,造成社会中二万多人次中毒,一百七十七例因该毒而死亡。2003年六月后在北京召开的关于食品安全卫生情况的讨论会上,专家门指出,从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卫生情况统计来看,我国每年因食品中毒和死亡的人数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这也表明了,每年我国因食物中毒的人数大概在二十万人次至四十万人次之间。2004年时安徽阜阳发生的关于不合格奶粉的案例,该有毒奶粉造成二百三十多婴儿身体不达标,其中轻度营养缺陷的婴儿有一百六十人次,经过多次的调查和分析,因食用不达标奶粉而造成营养不达标缺陷的婴儿其死亡人数达到了十二人之多,社会影响极坏。

(二)食品安全的自身属性看法

以经济学角度的分析和概括公共物品而言,其主要针对食品安全的经济特征来具体说明法律的必然依据。公共物品主要是指,为了更好满足人们对不同产品的需求,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消费特征网。其中,非排他性主要是指不能除去个体从公共物品中所取得的经济收益;非竞争性主要是指公共物品在销售过程中,其数量的变化不能对产品的生产成本造成变化。公共物品的消费不但可以避免发生公用物品被私用现象的发生,还能充分发挥出公共物品的具体作用,有效限制提供者经济效益的取得。公共物品的供给方不能利用市场竞争方法来进行有效的处理,所以应当由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来提供有效的帮助。

食品安全主要是对公共物品实施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人们食品安全卫生提供保障,因此才制定与实施了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人们对于食品安全有着不能替代的权利与义务,而能够使用该权利的人们群众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那样食品安全的成本也随之加大。所以说,食品的卫生安全解决办法,应当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在完善的市场竞争形势下,在国家政府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下,由相关管理部门行使权利,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让食品安全法通过有效的实施。

四、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建全和完善

(一)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食品卫生免检制度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足,对于人们日常所需要的食品而言,国家政府应当提高重视,规范管理,可以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处理办法,由政府机关强制实施,除此之外,还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把检查的结果与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解决,用定期监督检查的数据信息来确定质量评价情况,用统一的监督检查和专项的监督检查来发现其中存在的具体不足和问题,并对这些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理,用监督检查和抽查方法及时发现存在的质量相关问题。对食品生产不合格等问题,其一应当增加监督检查的抽查频率;其二应当对抽查不合理的食品进行及时的复查;其三应当对不合理食品进行跟踪或抽查,加大其对质量的整治力度。

(二)完善转基因食品标签的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要求含有转基因成份的食品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明,但一些食品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然不能完全按照规定去执行。应当做到下列措施:第一,加强食品包装标签的信息有效性。一些食品的外标签所标明的信息并不准确,不能完全的反映出食品中转基因含量的成分和用途,不能准确反映出食品中所含转基因成分对人体和自然的不良影响与作用。所以,目前食品转基因标签没有实现消费者对食品成份的知情权,不能起到其所具备的作用。第二,食品中所含有的转基因成分容量衡量标准不够科学化。我国食品转基因成分以不含有或检测不出为主要标准,这样与其他国家实施的食品安全办法完全不同,同时,与我国现行的生物科学技术相矛盾。所以,应当根据食品的实际转基因含量进行准确的标注。第三,完善对食品标准的划分和具体管理实施。当前我国的食品标识管理对象包括有:大豆、油菜、棉花、玉米以及番茄这五类,与日本食品标识管理对象的二十四类和韩国食品标识的二十七类对比,明显少于其他国家。所以,我国应当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加强对食品标识的具体管理,增加具体的食品管理对象。

(三)制定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制度

我国应当制定关于卫生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制度,明确具体的标准和步骤。具体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在对食品进行抽查或举报等方式时,发现存在食品质量问题,应当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警告,并要求生产企业提供相关的书面说明。由相关国家管理部门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分析,认定食品的不合格级别,并依据食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等资料进行评估,制定并实施具体的食品召回计划。制定的相关召回计划经由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认可后,才由企业通过利用相关办法进行实施,并在消费者和政府管理部门的具体监督管理下,召回不合格食品,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或对食品进行销毁,同时给予人们群众一定的经济补偿或精神补偿。

注重食品安全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食品安全 问题 法律机制 对策

0.引言

近几年来,面对高校食品安全问题,国家并非没有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与此同时,我国农业的生产方式不断在变化,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也不断在更新,这使得很多新问题不断出现,高校集体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对这些新问题的处理必然滞后,需要时间加以完善规制。为此,我国政府机关应该时刻保持警觉性,以尽快的对新问题进行处理,以更多的法规来规范。

1.高校食品安全机制建立的意义

如今,高校频频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这给学校后勤部门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因此建立高校的食品安全机制十分迫切。维护高校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个学生的切身利益。要打造一个健康的高校食品经营环境,需要校方、后勤部门的努力,同时也离不开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只有举全社会之力,才能够构建起一套完善的高校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才能为青少年在校的健康提供最大的保障。

2.影响高校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

现今社会的高校食堂,已经掺入很多的社会性因素,因为它们的成立方法就有社会元素的参杂。一般情况下,它们会以两种方式存在,一种是学校建立食堂,并提供一些设备,然后由社会人员进行经营,它们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经营,也可以通过承包的方式,或者就是学校招募人员来经营。第二种情况就是将食堂直接交由学校的后勤部门进行管理,当然,在里面工作的人员仍然是在社会中招募过来的。在这些社会因素的介入下,虽然效率提高了,食品的价格也降低了,但是对食品的安全管理措施就减少了,也就不能满足高校的要求和学生的健康要求了。

2.1员工素质有待提高

现在有些高校食堂虽然会花大成本请高级厨师来掌勺,但是这些厨师只注重饭菜的口味,对于食品是否安全却全然不顾,或许在他们的理念里只需要做出好吃的菜,而不是安全又好吃的菜。有些食堂更离谱,只要有人愿意来承包、价钱合适就同意,完全不顾他们是否有相关的技术,有没有一套安全的制作食品的措施。

2.2对食品的安全卫生意识不强

食品安全问题日趋严重,和人们的食品安全意识不强有着很大关系,首先食堂对食品的安全问题不重视,他们只为追求利益,保证不出人命是他们的底线。其次,学生对食品的安全问题不重视,维权观念比较淡薄,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大部分人都选择忍气吞声。最后,高等院校从后勤到领导层都对食品安全问题重视不够。后勤大多的抱着放水养鱼的态度,只要学生都有饭吃,就可以了。而领导们更多的是关注饭菜的价钱有没有涨,有没有做得更好吃。至于其中隐藏着的安全问题,他们似乎忽略掉了。在这样一个大家都不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就不足为奇了。

2.3食品加工和保存不当

某高校就曾经因为不重视,发生两次食物中毒的不良事件:一次是对于冬季所购买的大棚四季豆的烹调加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四季豆本身含有红细胞凝集素和皂素两种毒素,进入人体后对胃肠道有刺激性作用,会使人体红细胞发生凝集和溶血。如果加热不彻底,留存的毒素易导致食物中毒。另一次是从集贸市场买回了卫生安全指标不合格的熟牛肉,且供应前的熟牛肉未进行进一步的处理,熟牛肉上的致病微生物致使许多教师和学生食用后发生食品中毒。

2.4其他原因

除了上述原因外,还存在其他一些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比如食堂使用的餐具问题,很多食堂对于使用过的餐具,都只是清洗一遍,而不会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消毒工作,长此以往,必然危害学生的健康。而且食堂在进货的过程中,也有不少问题,对于一些原料或者菜,他们往往会挑便宜的买,但便宜无好货,这些原料往往是不合格产品,或者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还有,食堂的很多承包商都不是签订了长期的合同,所以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往往并没有惩罚的措施可约束,这样也就给了这些承包商可乘之机。

3.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保障措施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制止,对于食品的来源不安全的问题,可以建立一个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求所有的领导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如何加强学校食品安全问题,其中要有学生代表参加,以及时的反映学校相关食品的动态。二是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要明确主体责任,做到责任到个人,同时建立可追溯的机制,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对于相关的责任人员进行惩罚;如果是供货商的责任,也要先对内部接受货物的工作人员先进行惩罚,然后再由其代表学校向供货商追偿,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1近些年,我国发生了很多突发性食品安全问题,比较典型的就是前几年闹得人心惶惶的三鹿奶粉事件,由于人们对老产品一直都比较信赖,加之社会的应急机制不健全,使得这一事件波及面广,给很多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痛。这些突发性的食品安全问题都在警示我们,要对高校食品安全问题保持高度的重视,建立一个有效的反应机制。这个反应机制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建立一个信息反馈机制,在学校设立食品安全意见本,如果学生发现有食品安全问题,即可以马上反应到本子上,这个意见本要在每个食堂都设立;其次,可以设立领导投诉举报信箱,对于一些食品安全问题或者学校的其他问题,学生可以通过写信、邮件等方式向领导反应;第三,要预先制定好一个应急方案,并且将这个方案的内容向学生传达,并组织演练,以便高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以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

3.2对于高校食品安全问题的相关对策

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分配了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但是这种分配只是粗放式的分配,并没有将每个部门的职责进行细化,只是单纯的规定哪些部门有监管的权利。因此这些监管部门便见缝插针,凡是有好处的地方就马上进行监管,对一些涉及监管责任又没有好处的食品安全问题就“踢皮球”,以至于很多食品安全问题都没有人监管,各部门相互推脱。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立法机关应该尽快明确相关部门各自的监管范围,实施问责制度,尽快各司其责,以安抚民心,特别是对于高校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更要加强监管,否则,将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果监管部门不能很好的完成监管工作,就应该对其采取相应的处分手段,以促使其能够积极的行使其职权,不拖沓、不推辞,以提高解决高校食品安全问题的效率。

3.3虽然我国已经制定出了《食品安全法》,但这部法律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并不能很好的解决食品的安全问题,对于高校的食品安全问题,更是没有具体的法规来监管,所以国家立法机关应着手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将食品安全问题细化,同时可以借鉴国内外的一些先进的法律条文,持更加开放的态度接受外来文化,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得到质的飞跃,使高校的食品安全问题真正得到有法可依。

3.4针对食品安全意识不强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人们的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各高校应聘请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到学校进行讲座。学校的宣传栏也应该多宣传一些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各大高校的学生组织也应该多组织一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活动。通过这些形式,必定能够引起大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同时也可以学到很多食品安全问题方面的知识,从而提高广大师生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和法律意识。

3.5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人员的处罚并不重,这也是造成那些投机分子肆无忌惮的原因之一。相比之下,国外对于那些犯罪分子的惩罚力度就很强,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就有可能使犯罪分子身败名裂并且倾家荡产。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比较严重的犯罪分子,还很可能处于死刑,或终生不能生产经营食品行业,在这种情况下,食品生产经营者自然就会十分重视食品的安全问题,食品安全隐患也就随之减少了。为此,建议立法机关应根据我国国情,并参照发达地区和国家的做法,制定适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尽快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

3.6学校还应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组织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监察队伍,加强日常的巡查工作。对于一些违规的食品,通过展览等方式展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提高对防范意识。同时,对于监管人员,也要加强培训,切不可随意行使监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