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范文1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 频发 原因 措施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食品是不可或缺的,但是近年来,屡屡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总让人忧心忡忡,如果食品都不能让公众放心,那还有什么可以代替食品来让人们赖以生存呢?种种的担忧,让人们对现今不断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有了思考,到底食品安全问题的危害源自何处?频发的原因到底归结于什么?
一、食品安全的定义
那么,何谓食品安全呢?1984年世界卫生组织在《食品安全在卫生和发展中的作用》文件,曾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同义词,下定义为:“生产、加工、储存、分配和制作食品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可靠,有益于健康并且适合人消费的种种必要条件和措施”。也有学者把食品安全归纳为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 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健康的隐患。
二、植物奶油事件背景
植物奶油,又称氢化油、植物黄油或植脂末,由于含有大量的反式脂肪酸,增加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风险,被指“堪比杀虫剂”,从而被专家列入人类食物历史上最大的灾难之一。我们来看一组数据,在2005~2009年卫生部对中国食品市场167种产品调查发现,我国87%的食品含有氢化油;95%的“洋快餐”、蛋糕、面包、油炸薯条等小吃也含有;约90%的冰淇淋、80%的人造奶油、71%的饼干均检出含有氢化油,其导致的后果是:我国的糖尿病患病率从1994年的2.5%到2002年的5.5%再到2008年的9.7%;我国有体重超重者2亿、肥胖者8000万、糖尿病患者2000万。这一数据看得人们有了恐慌感,植物奶油的危害是如此之大,很多国家早前就禁止使用植物奶油,可中国这个以人为本的国家却仍在大量使用,严重伤害了公民的健康,扰乱了社会秩序。
三、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
(一)从企业的角度分析,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
温总理在金融危机时曾说过:“企业家的身上应该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在当今社会,诚信和道德是现代社会最应当解决的迫在眉睫的问题。企业如果只考虑自身利益至他人而不顾,把挣钱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乃至生命之上,这是可怕的,没有道义的。社会责任其实就是一种利益,对企业来说,其社会责任在消费者心中需要占足够多的分量才能让企业长久发展.
2 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消费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的每一次消费,只有在真正拿到货并食用之时,才稍微放下一点心,没人知道后面还会因为吃了这个食物而发生何事,很多时候我们买物品也正如此,很多时候,消费者都是选择有品牌的食品,因为这能让消费者安心,觉得这是个有保障的物品,但是往往在得到众多信任后,品牌商品便开始了掉以轻心,觉得只要是不会让消费者倒下的食品就都能吃。
3 从政府的角度分析,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存在漏洞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缺乏规范性,执法不力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能接触到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也许就只有“食品安全法”,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之时,总会发现有很多权利没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还不知道应该找何部门进行投诉,这就说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条文过于笼统,法律与法律间协调不好.
2.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强
一般来说,食品安全监管存在三种模式:多部门分工监管、单部门主导监管和专设部门独立监管。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是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用“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确立了多部门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也就是从田间道餐桌,由农业部、质检总局到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的监管。但是,这仍存在着极大的弊端。
四、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措施
1、食品企业的自我监督尤为重要
很多的食品安全问题都源于食品企业的诚信,他们想着自己的利益,视顾客的健康于不顾,使用一些在受污染地区生长的原材料,或是大量超标、国家禁用的配料,使得食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发。那么要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食品企业加强自我监督,优选料,常自查,不做对不起良心的事,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行业标准为目标,守法遵章为准则,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在企业严格自我监督的同时,加强政府和公众的监督,以此保证食品市场的安全有序。
2、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机制
政府是市场中的责任人,直接对企业进行监管,2009年,国家制定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其中指出通过政府指导和推动,企业加强自律,并要求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建立企业信用可评价机制,把企业的社会责任纳入政府对其指导、管理的指标体系之中,加强对食品企业的引导和规范,以此保持食品市场的安全,对百姓们负责。
3、建立完善的食品产业链
我们应该知道,在2004年国家已经明确将食品安全监管分为“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四个环节,按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理顺了实盘全监管职能,但成效并不明显。那么,想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控制整条食品产业链.
4、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增加执法公正性
前边已经提到政府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我国现在是多部门监管的模式,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会涉及到很多部门,且各部门总会有重叠的地方,会出现推脱责任的情况。《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其来接收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并将各环节分发给各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大家相互协作,积极应对,一一制定及完善相应的规章条例法案及评估机制,规范各部门责任范围,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协调执法.
5、监管部门应填充专业素质人员
监管部门大多数是年老的工作人员,陈旧的思想和专业内容已不能跟上如今问题得解决,填充大量专业素质人员是非常必要的,他们拥有较高学历,有钻研精神,能将学到的先进知识运用到适当场合,能够使相关部门及时更新卫生标准限量指标,这也是保障民众的食品安全急于解决的任务。
6、及时向公众提供准确的食品安全信息
政府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因为食品安全信息不能单纯地靠市场自发调节,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还使消费者及时了解食品安全信息,防止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主动收集、整理、传递信息,确保各部门间评估、决策及事故处理等方面信息共享.
参考文献:
1、新京报.2010,卫生部正评估植物奶油风险 被指“堪比杀虫剂”[EB/OL]. news.省略/20101110/n277497592.shtml
2、包昌红.刍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11)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范文2
关键词:食品安全;博弈;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3-0122-02
引言
近年来中国的食品问题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问题。那么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症结在哪里?应该制定什么样的政策措施来保证食品安全呢?对此,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应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食品加工行为,这样才能保证食品安全。从表面上看,这个建议是正确地。但是,具体到实际操作层面上,这个建议仿佛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因为对上述建议,不同人对其理解的落脚点可能有所不同,是重在加大监管,要求监管人员恪尽职守?还是重在严厉打击,对违规生产者加大惩罚?还是双管齐下?而不同的理解可以形成不同的政策,从而形成不同的政策效果。因此,本文拟对食品生产者与食品监管者之间的博弈进行研究,对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从而形成最有效政策措施,以保证我们的食品安全及生命安全。
一、文献综述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早期的时候主要集中于自然科学领域,自2004年后,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社科研究才得到重视,包括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经济学方面的思考,而博弈论分析也是经济学解释的一种。
在对食品安全的博弈论分析中,经济学家普遍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由于食品市场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市场失灵导致的,所以必须进行政府监管。李功奎(2004)和应瑞瑶(2004)认为在解决由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的过程中,更主要应由政府来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R.Loader和J.E.Hobbs(1999)也认为消费者非常在意食品的安全性,非常看重食品安全管制,并认为保障食品安全是政府的基本职责。除此之外,刘宁(2006)等还运用数学模型食品安全的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并说明了政府监管应加强的方面。
但是,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的利益主体有很多,政府监管的对象除了有生产者还有各监管部门内具体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简称为监管人员)。本文将建立博弈模型分析食品企业中政府应具体怎样建立惩罚制度监管食品企业,究竟是加大对违规生产者的惩罚还是加强对失职监管人员的惩罚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二、食品生产者与食品监管人员之间的博弈分析
(一)博弈的基本情况
我们假设这个博弈中的博弈方是食品生产者与食品监管者,食品生产者与监管人员之间的博弈问题是这样的:首先,监管人员在博弈中有“尽责”和“不尽责”两种可选策略,食品生产者有“违规”和“不违规”两种可选策略。如果监管人员不尽责,食品生产者若违规生产劣质产品可获得X的超额收益,监管人员因为不尽责被发现会遭受部门惩罚-D;而在监管人员不尽责的情况下,食品生产者若不违规生产则得到应得的生产利润,额外收益为0,此时监管人员因为偷懒不尽责将会有S的正效用;如果监管人员尽责,对生产的食品进行严格的监管,生产者违规生产劣质产品被抓住的话,会有负效用-Y,而监管人员尽责只是意味着完成工作职责,没有得失,效用为0;而在监管人员尽责食品生产者不违规生产的情况下,生产者和监管人员都没有额外收益,即无得也无失,效用都为0。
我们可以发现,这个博弈是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的。因为假设生产者选择“违规”的策略,那么对监管人员来说最好的策略是选择“尽责”,这样可以保住自己的工作;但当监管人员选择“尽责”时,生产者的正确策略是“不违规”而不是“违规”;既然生产者不违规,当然监管人员选择“不尽责”比较合算;而生产者选择“不尽责”,生产者此时当然会选择“违规”……这种一环套一环的因果循环永远不可能停止,无论从哪里开始都一样。因此这个博弈与猜硬币一样,在一次性博弈中也没有会自动实现的均衡性策略组合,也无法预测博弈的结果。
现在我们假设生产者违规生产的概率为P1,则不违规生产的概率为(1- P1),那么监管者工作不尽责的期望得益是P1(-D)+(1- P1)S。当P1(-D)+(1- P1)S=0时,P1*= S/(S+ D),也就是说生产者以违规生产的概率P1*生产时,监管者工作尽责或者不尽责的期望得益都为0。因此要使监管者工作尽责,必须有生产者大于P1*,只要不大于P1*监管者都会选择不尽责。既然监管者不尽责,生产者就不怕被抓住,在保证不被抓住的前提下,违规生产的概率越大收获就越大,因此他会使违规生产的概率趋向于P1*,均衡点是生产者以概率P1*和(1- P1*)分别选择违规和不违规。此时监管者尽责与不尽责的期望得益都等于0,选择纯策略尽责和不尽责,或混合策略的期望得益都是相同的。事实上,为了小偷没有可乘之机,监管者必须选择特定概率分布的混合策略。
生产者采取违规或者不违规的混合策略分布,也可以用同样的方法来确定。现在我们再假设监管人员工作尽责的概率为P2,工作不尽责的概率为(1- P2),则生产者违规生产的期望得益是:P2(-Y)+(1- P2)X。当P2(-Y)+(1- P2)X =0时,P2*= X/(X+ Y),也就是说监管人员以P2*的概率监管时,生产者违规或者不违规的期望得益都为0。结论依然是P2*和(1- P2*)是监管人员尽责与不尽责的最佳选择概率。
在生产者和监管人员的博弈中,生产者以概率P1*和(1- P1*)随机选择违规和不违规,监管人员分别以P2*和(1- P2*)随机选择尽责和不尽责。
(二)政策的选择
生产者与监管人员之间的混合策略博弈,还可以揭示一种“激励的悖论”。这个悖论对于制定经济政策,进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很有启发性。
首先考察当局为了抑制生产者违规生产而加重对生产者的惩罚时会出现的结果。对生产者的惩罚加重会使得Y增大,如果监管人员混合策略中的概率分布不变,此时生产者违规生产的期望得益变为负值,因此生产者会停止违规生产。但是在长期中,生产者减少违规会使得监管人员更多的选择不尽责,最终监管人员会将不尽责的概率提高到P2**,达到新的均衡,而此时生产者违规生产的期望得益又恢复到0,他会重新选择混合策略。又因为生产者违规生产的概率P1不受Y的影响,因此政府加重对生产者的惩罚在长期中并不能抑制生产者违规生产劣质产品,最多只能抑制短期的违规生产发生率,他的作用是使得监管人员更多的不尽责。
同样的,我们可以讨论加重对不尽责监管人员的处罚会又怎样的结果。加重对不尽责监管人员的处罚意味着增大D,此时,如果生产者违规生产的概率不变,那么监管人员不尽责的期望得益变为负值,监管人员肯定会选择尽责。监管人员尽责的结果是生产者会减少违规生产的概率,最终减少到P1**,达到新的均衡,此时监管人员不尽责的期望得益又恢复到0,他会重新选择混合策略。也就是说,加重对监管人员的处罚在短期效果是使监管人员真正尽职,但在长期中不能使监管人员更尽责,监管人员的尽职程度不是由D决定的。加重处罚失职监管人员在长期中的真正作用,恰恰是会降低生产者违规生产的概率。
以上的博弈分析所揭示的,政策目标和政策结果之间的这种意外关系,就是“激励的悖论”。它论证的是在监管人员可以选择尽责还是不尽责的情况下,加大对违规生产者的惩罚力度对抑制生产劣质产品只是在短期中有作用。
结论和启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澄清了认识上误区或者说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加大对违规生产者的处罚力度只能使他们的行为在短期内有所收敛,而长期内并没有什么效果,同时这种政策还助长了监管者偷懒的可能,因此这仿佛并不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最好政策。相反,加大对食品监管者的处罚力度虽然只能使其在短期内尽职尽责,在长期中并不会使其恪尽职守,但其真正作用是长期中降低食品生产者违规生产的概率,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因此,要想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除了对制售假劣食品者予以严厉打击之外,必须重视食品监管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
1.加大对负有食品安全责任的监管者的处罚力度。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食品监管者的不作为导致发生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必须予以严惩,提高其渎职或失职行为的成本,让其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失职或渎职的食品监管者的处罚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袒护、避重就轻,让法律法规形成一纸空文。同时,应该采取责任追溯和惩罚机制等,清晰的界定各部门各人员的职责,避免人员之间互相推卸责任。
2.加强对食品监管者行为的监督。食品监管者是否恪守职责对生产者的行为具有重要影响。由于不完全信息的存在,作为委托人的公民对作为人的食品监管者的行为监督存在困难,为了督促食品监管者更加努力工作,除了加大对其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以外,还应该设计一种机制,使食品监管者行为自觉符合全体公民的利益,使其自觉减少食品监管中的不作为。
参考文献:
[1] Nelson P.Information and consumer behavior[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70,(78)
[2] Caswell J A,Padberg D I.Toward a more comprehensive theory of food labels [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92,(74).
[3]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范文3
一、如何把握“准予食品流通经营许可”的条件问题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1条规定,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户要取得许可必须具备四项条件,既《食品安全法》第27条(一)至(四)项规定,这四项规定分别对“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规章制度”和“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作了明确要求。首先,虽然这四项规定比较详细,但同时也很难用书式材料予以证明。例如,什么样的场所才算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还有“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等设备设施,也很难用书面材料来确认。其次,当前农村的广大中小规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情况堪忧:一是经营场所卫生状况较差,食品类商品随意堆放;二是防尘、防虫、通风等工作不到位。
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安全法对工商部门的一项新授权,在实际执行中,仍有不少难点:一是颁发食品流通许可与开展食品流通许可实地审查的具体部门须尽快明确;二是上述职责交叉或空白区域的发证监管要求须进一步明确;三是颁发流通许可的经费须迅速落实;四是新旧许可证的颁发条件与要求须有序衔接。
二、过多过细的标准和要求使转到地下的中小企业难以监管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60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对食品检查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把食品标示和食品经营者检查食品情况记录明确为检查内容。如第20条规定了详细的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经营场地、经营者健康状况也作了明确规定。
严格标准当然很好,保存完整的记录更好。但对不少的中小企业而言,这些东西过去都没有。如果严格按此规定执行,不知道将会产生多少达不到标准的中小企业转入地下生产,产生监管盲区。
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行难度较大的问题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营企业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名称、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批发企业须建立批发台账;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参照食品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此项制度实际执行难度极大。尤其是对生产批号、保质期等现行条形码以外的信息记录。如何有效执行此项制度是一项重大课题。
四、违法处罚幅度有待细化与限制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提高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与处罚幅度。《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对违反第38条第(一)、(三)、(四)、(八)、(十)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规定对违反第38条第(七)、(九)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安全法》第87条规定对违反第34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提高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与处罚幅度,各项违法处罚的起点多为二千元,上至二万、五万、十万不等。此举将有效震慑违法行为,但操作层面尚存部分问题。一是起点偏高。因为实际从事流通领域小食杂店等食品经营的人员大多为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和外来人员,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往往选择车库、车棚等租金低廉的房子作为经营场地,其消费群体往往消费力低下,获利不多,甚至不足以开销生活费。若对于他们未依法遵守查验记录制度等目前普遍的违法行为,处以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很难顺利执罚到位,基层监管执法适用难度很大。二是自由裁量权须加以限制,罚款的幅度巨大,若不对此加以细化限制,则易造成处罚畸轻畸重乃至权力寻租等现象。
五、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将召回制度由之前的企业自律行为变成了法律责任。作为食品安全流通领域的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应督促经营者召回已进人流通领域的不安全食品。而面对数量众多的食品经营户,这无疑是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必将遇到的一个严峻问题。这也要求我们要严格建立食品追溯机制,对不安全食品实施有效召回。要督促食品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准入制度。凡从事食品经营就必须建立食品采购和食品销售“明细两本账”。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索证索票和食品经营台账等方式,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登记备案制度,做到采购源头、销售流向可查,一旦发现问题,能够及时追根溯源。只有这样才能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有效召回。
六、各部门实现无缝衔接的问题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范文4
去年台湾爆出的“塑化剂”事件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又一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屡见不鲜。这些食品安全问题不但发生于小企业、小作坊,甚至也出现于知名企业。“地沟油”频繁使用于各地小餐馆,而“苏丹红”则发生于肯德基、麦当劳等国餐饮巨头。从菜市场的激素豆芽、避孕药黄瓜、甲醛鸭血、瘦肉精猪肉,到屡禁不绝的“三聚氰胺”奶粉,从初级农产品到工业制成品,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无处不在,严重危害了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民以食为天”,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解决了百姓的温饱问题,但又产生了新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食品安全对人身健康、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都导致极为不利的影响。1994年《人类发展报告》将食品安全列为人的安全的七大要素之一,与健康安全、人身安全等同等重要1。苏丹红、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等诸多食品安全问题使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中科院的2009年《社会蓝皮书》中表明在诸多公共安全问题中,有65.7%的公众最担心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引起如此多人担忧表明其不仅仅是一个影响个人健康的问题,而是已经成为一个公共问题。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得不到妥善处理,会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是民众与政府矛盾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一个因素。另外,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更会影响到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国的食品出口因为安全标准问题而饱受打击的案例时有发生,1997年欧盟禁止从中国进口海贝类食品,美国也严格检查中国动物性食品,这对我国食品出口造成巨大影响。另外,因为食品安全事件而陷入经营危机的企业也存在着,如三聚氰胺事件中倒闭的三鹿,瘦肉精事件中效益大幅下滑的双汇。消费者对企业的不信任导致企业效益下滑,使我国经济发展速度降低。
既然食品安全问题会产生诸多严重的问题,那么找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原因,寻找出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就显得非常必要。本文正是力图解决这些问题。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食品安全受到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周洁红等(2004)对食品出现安全问题的主要来源进行了一个总结,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污染。(2) 农业种植、养殖业的源头污染。(3) 食品添加剂(防腐剂)。(4) 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5) 新原料、新工艺带来的食品安全性,如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6)市场和政府现有措施失灵,如假冒伪劣、食品标识滥用、违法生产经营等。(7) 科技进步对食品安全的控制和技术带来新的挑战。(8) 境外食品安全问题的影响2。
而这些因素之所以起作用,从经济学上来看,则可以用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柠檬市场来解释。柠檬市场是指产品卖方比买方掌握着更多的产品质量信息,由于买卖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对产品的逆向选择,最终低质量的产品会把高质量的产品挤出市场,从而使得市场上产品质量持续下降3。另外也会使得消费者对食品消费的抑制,缩减总消费需求量4。食品生产厂商掌握着食品制造过程中有关原料来源、食品添加剂、卫生状况等消费者所不具备的信息,从而生产厂商有着为降低生产成本而降低产品质量的动机,使得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进入市场,严重冲击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柠檬市场是存在市场失灵的市场,如果不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则食品安全问题便会长久存在。
从市场主体来看,造成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需要从企业、消费者、政府三者之间来寻找。企业作为食品的生产商,如果严格遵守有关食品安全规定与职业道德,则不会产生食品安全问题。可实际上,没有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违背良心违反道德的企业无处不在。这些企业凭借自己的信息优势,大量制造问题食品以获取更多利润。从我国许多著名企业的食品安全事故便可以看出我国的企业应该对此负很大的责任。作为信息劣势一方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也应该负一定的责任。我国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维权意识差,并且缺乏对产品质量的辨别能力,导致企业食品制造过程中更加不注重安全标准。这也是为什么在国外的跨国公司到了中国就敢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一个原因。而食品市场失灵长期存在的一个主要原因则是政府监管的不力。从公共财政角度讲,政府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使市场经济公平有效地运行。而在食品市场上,政府没有很好地履行这个职责。具体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首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较为落后并且执法力度不够5。其次,食品安全呈现多头监管现象,从而导致监管责任分散,监管力度降低,不利于食品市场的有效运行。再次,政府执法过程不够连续和规范,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明显在一定时期内会更为严厉,而其他时期则力度不够。
食品市场固有的信息不对称特性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不能组成有效的市场,盲目追求利润而产生短视行为的生产者便会投机取巧,生产出劣质食品以谋取额外利润。而政府对这种市场失灵现象不能很好控制,在市场秩序监管上出现缺位。正是以上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我国目前食品市场的乱象丛生。根据以上分析的诸多原因,我们可以进一步提出解决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措施。
三、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政策建议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范文5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新举措
物质生活的丰富让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食品问题也被人们所关注。近年来,平均每年都有大量的食品生产和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曝光,引起了公众担忧和食品信任危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相关部门要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安全监管效率,保障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提高。
一、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一)食品监管机制不完善。食品安全的涉及范围较广,其监管方式是一种多角度全方面的监管,包括食品上市前的监管和食品上市后的抽查监管,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的监管都是相当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以目前的状况来看,经常会有食品安全问题被曝光,但是只是在曝光之后相关的食品监管部门才开始追究责任,这体现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上存在的很多不足。食品监管机制不完善,导致在市场监督中相关部门只能占据被动位置,监管不力就会有越来越多的食品问题出现,这些问题一旦出现就会导致整个行业受到影响,加剧了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不信任感,所以相关部门要十分重视食品监管机制建立的问题。
(二)食品信息不对称。如今,社会分工日趋细化,市场繁殖能力也在逐步提高,虽然这有利于市场的分工和责任的明确,但是食品生产却和广大群众和社会实际脱离了,很多食品生产厂家的信息与食品包装信息不符,造成食品监督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有效彻查。很多食品生产厂家、物流公司和有关的企业受到利益的驱使,对食品安全问题极度不负责,缺乏信誉感和责任感。由于食品的安全信息不对称,导致部分的监管失灵,监管部门难以收集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也就造成了无法对食品生产不正规的厂家进行彻底调查,进而引发监管工作不当,食品问题出现。
(三)监管标准不定且监管缺位。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出台后,对食品安全问题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是由于配套的法律建设落后,尤其是在地方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中,存在严重不配套的问题。甚至可以说,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各个级别部门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整合协调性都较差。另外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混乱,标准水平严重低于国际水平,再加上部分部门执行能力较差,相关的监管职位缺失,无法保证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监管,最终会导致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
(四)食品风险评估弱。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一个重要隐患就是我国的食品监管预警机制较为滞后,食品安全不能提前得到解决。我国的很多食品安全监管问题都是曝光后相关部门才出面解决,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也不明确,没有起到警示的作用。我国的食品安全评估检查的基础相对较弱,缺乏相应的信息处理平台,对于综合检测数据和食品安全信息的处理能力较弱,在出现食品问题的时候,明显出现应急能力不足的现象。
二、食品安全监管新举措
(一)整合食品信息。整合食品安全信息能够有效加强对食品安全危机的处理,能够尽快找到根源并做好应急处理。国家各类食品数量众多,品种较杂,但是要整合相关的安全信息,还是有规律可循的。在内部的基础系统中,要设立协调管理系统、应急指挥系统及对外服务平台,掌握最基本和最基层的信息,以便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做好工作重点的调整。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综合信息平台来监督各类食品的状况,一旦发现异常或突出问题,就要及时解决,做好食品安全预防工作。信息整合工作可以以市县为主,记录整合食品生产企业的基本状况、记录方式、生产种类等,相关部门要向上级定期发送食品安全监督信息,上级部门要及时查看食品安全状况,确定向外公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统筹建立监管绿色通道。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要建立合理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以确保监管部门能够让各部门加强联系,最终实现有效管理。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建立有利于避免各部门的只能重复,防止信息化工作中的人为干扰,促进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同时又相互合作,共同提高食品安全质量。食品安全监管系统要紧跟时代的潮流,利用好物联网技术,将食品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联系在一起,建立统一的标准化体系,实现无缝的食品质量控制。
(三)建立监管专家系统。群众对于权威信息有种信任感,为了降低群众的信任危机,提高食品安全监测水平,监管部门需要建立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管专家系统,以此来提升行政水平。专家系统建立的作用除了体现在增加群众的信任外,还体现在技术方面,现今我国对于食品安全质量的监测专业程度和技术力量不足,在食品安全标准和安全评价等方面有所体现,因此专家系统的建立有利于技术水平的提高。监管专家系统的建立应当实现突破,将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整合,让监管专家系统除了具备静态职能监管外,还要实现动态能力,能够及时将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从而提高行政能力。
(四)抓住食品安全问题根源。监管部门除了要提高技术知识能力外,还要加强实际监管操作能力。过去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时,一般用拉网式扫荡和全面出击等方法来打击食品安全问题。但是这种方法治标不治本,从实践中得出的教训是,食品安全问题必须要抓好源头,对于食品生产商和食品批发商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于物流运输要进行定期检查。从源头处来执行监管功能,促进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规范,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三、总结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也变得越来越复杂,面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和纷繁的突发性食品问题,监管部门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完善我国的食品监管体系。监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建立符合国情的食品安全体系,利用好信息化技术,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督管理效果,从真正意义上让食品安全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范文6
[关键词]消费者参与监管;社会治理;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3.01.014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不容乐观,“苏丹红鸭蛋”“染色馒头”“塑化剂饮料”“速成鸡”等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引起社会关注,引发公众信任危机。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国计民生,食品安全监管意义重大。
一个完整的食品链条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等环节,由于涉及主体众多、环节复杂,单靠政府部门的监管以及企业的自律,无法做到对食品安全监管全过程的无缝隙管理。从公共治理理论视角看,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必须构建一种以政府为主导,食品企业、消费者、媒体、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多元监管体系。在公共治理框架中,消费者是一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治理主体。同时,在食品安全公共治理网络中,消费者作为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和最切身的体验者,也是公共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的重要力量。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是落实民主政治、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只有充分发挥广大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为食品安全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对于食品安全的研究已成为目前理论界的热点问题,如刘丹松[1]主张以法律为手段来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于志勇[2]主张吸收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谭德凡[3]主张重构和反思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体制,形成一种多元主体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格局;颜海娜[4]主张完善政府规制,打造“整体政府”,以解决多头管理等监管缺失问题。已有食品安全监管研究中以消费者为研究对象的文献非常有限。本研究拟立足公共治理理论,以消费者为研究对象,采用实证研究方法,着力从消费者参与意识、参与能力、参与渠道、参与保障等方面去探讨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路径。
一、治理理论视角下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1.食品安全监管多元参与机制构建的根本要求
食品安全监管低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性参与不足。[5]公共治理理论于1990年代兴起之后便被广泛地应用于公共管理领域,它主张构建政府与公民社会良性互动治理网络,谋求善治和维护公共利益最大化目标。公共治理理论为研究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从公共治理理论视角审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实质上是构建以政府为主导,食品企业、消费者、媒体、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多元监管格局。因此,食品安全治理目标的实现是政府、食品生产企业、第三部门等组织间互动协调的结果,而不是贯彻政府单方面行政指令的结果。在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所依靠的是合作网络的权威,而不单是政府的权威。[6]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消费者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不断增强,有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强烈诉求,而且消费者可以结成团体更好地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从而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一种特殊的力量。
2.食品安全监管自身特性的客观要求
食品安全问题具有自身的特性,体现为复杂性、广泛性、长期性、危害性等特点。食品从生产到最终消费,经由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存储、流通、批发、零售等多个环节,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甚至还要经由多个国家生产、流通。所以,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球性问题,非常复杂,单靠政府部门难以有效监管。同时,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科学技术应用于食品行业也兼具两面性。随着科技发展,新技术、新方法、新添加剂等已经运用到食品链条中,从而使得食品安全问题更为突出和复杂。同时,食品安全问题还具有长期性,需要常抓不懈。单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突击检查,不能做到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危害性强,一旦发生就可能酿成公共危机事件。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和广泛性,要求构建食品安全监管多元参与机制,实行全过程无缝隙监管。所以,消费者作为一支重要的力量必然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之一。
3.消费者自身优势的必然选择
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与食品生产企业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但消费者有自身的特点,可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力量。首先,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消费者参与意识较强。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食品安全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是受益还是受害。所以,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极高,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愿很强。其次,在食品问题治理中,消费者可以提供原始资料。食品问题涉及领域较多,消费者通过自身选择、购买、消费过程,切身体验到食品相关问题,消费者掌握的食品信息往往是政府监管部门所缺少的,而这些信息对于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预警机制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二、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现状调查 本课题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以郑州市400份消费者调查问卷为样本,采取偶遇抽样调查的方法。调查地点选取郑州市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的部分超市、公园、学校、居民区等人流量大的地点。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400份,问卷回收率100%。在后期的分析中,运用了Spss统计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1.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环境的满意度调查结果
对食品安全环境的满意度反映了郑州市民对食品安全形势的看法。从表1所示的调查结果看,只有2.50%的人认为当前的食品安全环境很好,认为一般的有34.50%,认为不好有待改善的占4500%,认为不断恶化的有18.00%。有超过60%的郑州市民对当前的食品安全环境持不满意态度,说明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并不乐观,食品安全治理工作面临很大挑战。
2.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调查结果
食品安全关注度是衡量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条件。从表2所示的调查结果看,只有10.75%的人表示对食品安全问题很少关注或不关注,有50.00%的人关注程度一般,39.25%的人非常关注。可见,绝大多数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还是很高的。这也说明,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的利益相关者,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潜在力量。
3.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认知调查结果
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从表3所示的调查结果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不容乐观,有3600%的人表示不了解,有一般了解的占5950%,很了解的仅仅占250%。
4.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知识的渠道调查结果
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了解和学习也是制约和影响其参与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重要因素。从表4所示的调查结果看,消费者主要从电视、广播中了解食品安全知识的达42.75%,网络占4375%,报刊、杂志占7.75%,知识讲座占1.25%,其他途径占4.50%。可见,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大众媒体,如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且新兴的网络媒体也已成为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知识的重要渠道。因此,这些公共媒体都是相关法律政策宣传的良好平台。但专业性的食品安全相关知识讲座有待增强。
5.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解决途径的调查结果
从表5所示调查结果看,在食品安全问题解决途径中,40.25%的人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会同销售者或厂商协商解决,20.25%的人会向消费者协会求助,有31.00%的人会自认倒霉不采取行动。
6.消费者不采取维权行为的原因调查结果
调查表明,消费者如果遇到食品安全问题,由于对维权途径不了解而不予追究的占25.00%,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自认倒霉的占32.26%,认为维权成本太高而自认倒霉的占25.80%,对相关部门不信任而自认倒霉的占16.94%。由此看出,消费者在维权或举报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障碍。这同样制约着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三、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现状调查结果分析 根据调查问卷,对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问题进行梳理,可以发现,消费者作为一支特殊群体,对于食品安全关注度较高,但是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有待增强,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渠道不畅,遇到食品安全纠纷时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
1.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关注度较高但满意度低
从调查结果分析,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关注度较高,而对当前的食品安全环境并不乐观。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频出,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问题非常关注,对相关部门和食品企业持不信任态度。同时消费者的购买选择行为和食品安全意识也在发生变化。很多消费者在选择购买食品时,会关注网络披露的食品行业信息以及产品包装信息。这说明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及参与意识不断增强。
2.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有待增强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意愿较强,但是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有待增强。制约消费者参与能力的因素主要体现为两点:其一,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认知有限,对食品安全知识的了解渠道单一。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消费者在与企业的博弈中处于劣势。调查问卷显示,消费者主要通过从电视和网络等媒体获取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信息,而作为专门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渠道――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则比较有限。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让食品安全知识讲座、食品安全知识竞猜等走进社区、走进超市、走近百姓。其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较少。从调查结果来看,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政策很了解的消费者仅占2.5%。可见,消费者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意识不强,需要采取积极措施普及相法律法规知识,以提高消费者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
3.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渠道不畅
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渠道不畅通,维权途径效力低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维权途径主要有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等。从调查结果看,消费者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通过求助消协调解、提请仲裁、向法院等维权途径运用较少。这说明现有的参与渠道和维权途径并不畅通,这些渠道并未有效地发挥作用。其原因在于,消协作为社团组织没有强制力,实践中消费者消费前一般不会签订书面仲裁协议,向法院提讼成本高且程序繁琐等。
4.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成本较高
消费者在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有31.00%的人会自认倒霉不采取行动。除了考虑到已有的监管渠道不畅通且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外,消费者在面临食品安全问题时,自身还会考虑经济成本、时间成本以及担忧打击报复等风险成本。这也制约了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以及申诉举报等维权行为。
四、构建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路径 在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媒体、社会等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多元参与机制的背景下,我国应该积极探索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路径,充分利用消费者自身优势,发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