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范文1

关键词:食品安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分析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大规模的食品厂生产不规范,学校食堂食品不卫生,小摊贩卫生食品卫生问题严重……各种大规模的食品安全事故影响了社会的秩序,是人们对于国内食品安全失去信心。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足。而食品监管各职能部门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重中之重,它负责组织和实施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从食品的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查处假冒伪劣和无证加工等,对食品的质量进行监管。因此,想要保证食品安全,就要从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进行探索分析。

1、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中起到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食品行业也不断的向前发展,随之而来的是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人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不断增加,但是现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却存在许多弊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法规和标准不完善。而在食品安全监督中,起到做大作用的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主要起到了市场监管、市场准入和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作用。从食品流通的源头入手,从食品的生产、投入市场等方面整顿食品安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后,不断地实行权利,充分的发挥了对食品市场监管的作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现状

改革开放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十分混乱,各职能部门相互牵制,责权不分明。自《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我国规定对食品安全监管实施“分段管理”的方法,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它肩负着维护市场经济的重担,且其职能并不单一,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食品安全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且它不是割裂独立的,是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职能相互关联,共同组建成一个全方位的交叉管理的网络管理体系。随着食品行业的逐渐发展,食品安全监管范围扩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也对自身的监管职能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是其实行监管职能时,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例如其对食品经营的监督和管理不专业。监督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无法完整的了解食品安全问题的多样性,使有许多细微的食品问题无法被发现;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在差异,偏远地区及贫困地区由于技术落后,其食品安全问题无法得到保障,使得各个地区的食品问题呈现多样化而产生了地区差异;市场准入及准出的把关力度不够,使许多不规范不合格的食品企业进入市场,而且会产生许多无证经营的小摊贩,增大有关部门的监管难度。

3、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措施

3.1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体制。要使工商行政管理能够有效地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首先要从法律上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制定完整的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同时加大食品安全知识在社会中的推广力度,从食品制造行业到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意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建立专门的食品监管制度,对于流通的食品进行不定时不定期抽检,检查不合格食品厂进行停业整顿。工商行政管理及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效率,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

3.2建立完整的市场准入准则。建立完整的市场准入准则,不符合市场准入标准的食品不能给予生产。同时严格把控投入市场中进行市场交易的食品,对于不合格,钻空子的食品加工厂进行惩罚。只有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准则,才能够从根源上把控食品投入市场时是否安全,减小不安全食品的市场交易量,不会出现大规模的不安全食品。

3.3严格执行规范执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时,一定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重视日常监管,加大日常巡视力度,并且做好严格的记录。对问题食品进行严格的惩处,坚决杜绝徇私枉法事件产生。训练有效的监管队伍,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整体素质,提高办案效率。综上所述,“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是全民关心的一个社会焦点。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部门,一定要意识到自身实行监管权利时,所存在的问题。切实履行职能,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其职能。从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开始,切实抓好市场准入与准出、食品监管、消费者权益保障,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们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万静.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研究[D].安徽大学,2011

[2]唐刚.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问题[J].法律与社会,2009(12)

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范文2

关键词:风险治理;社会治理;责任治理;效能治理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9-0265-02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我国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食品安全需求的不断提升和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大,《食品安全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需要尽快予以修订完善。多年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践启示我们,必须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以科学的理念为指导来修订《食品安全法》。

一、将风险治理理念贯彻到底

在食品安全治理理念中,风险治理理念为核心理念、第一理念,其他理念大都由风险治理理念所派生或所延伸。风险治理理念的提出对全球食品安全工作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方向性的重大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危害人类生命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在应对这些重大事件中,国际社会逐步探索出了以科学为依据的食品安全管理方式,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模式应运而生。

风险分析模式主要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与风险交流。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正逐步从结果治理向过程治理、从经验治理向科学治理、从传统治理向现代治理的转变。

风险是众多管理科学面临的主要问题。食品安全领域是充满风险的领域。安全与风险对立统一、此消彼长。多年的监管实践表明,只有从安全与风险的对立统一中把握食品安全,才能准确地把握食品安全的真谛。当前,贯彻科学发展观,应当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将风险治理理念贯彻到底,以其统领食品安全工作的全局。

首先,应当将风险治理原则确定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原则。所谓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食品安全治理全过程和各方面的原则。风险遍布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有必要强化从农田到餐桌食品生产经营全程治理,尤其要强化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风险来源于社会的许多方面,有必要强化食品安全的社会治理;破解食品安全难题需要专业机构、队伍和人员,有必要强化食品安全专业治理;食品安全风险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只有积极主动,才能及时有效发现问题,从而强化食品安全的能动治理。

其次,应当将分类治理制度确定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制度。长期以来,在食品安全领域,往往基于业态、规模、产权等要素对食品企业进行分类。严格说来,这一分类并没有抓住食品安全治理的本质和精髓。食品安全与食品风险是相对应的概念。从绝对的意义上看,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而从相对的意义上看,风险有轻有重、有缓有急。治理的基本策略是分类治理、分步实施。有必要从风险的角度对食品企业进行科学的分类、分级,政府可以根据风险程度确定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这样,不仅可以节约监管资源,也可以提高监管效能。

再次,应当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具体制度。为实现全程治理,在新体制下,有必要明确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关系;为实现社会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鼓励和支持监管部门、评估机构、食品企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消费者等,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为实现能动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自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解决风险;为实现专业治理,有必要建立食品企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

二、将社会治理理念发扬光大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理念。例如,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自律,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些制度有着丰富的发展内涵和广阔的拓展空间。

必须深刻地看到,将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仅仅停留在治理理念的层次上既不充分、也不深刻。艰巨的任务是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使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得到真正落实。因此,必须坚持大社会安全观,通过科学的制度机制安排协调好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公众、媒体等多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纵横交错、密切协作、职责清晰的食品安全治理网络,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首先,应当把社会治理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原则。作为治理原则和治理策略,社会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治理的视野和胸怀。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敏感、复杂、艰巨,公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可谓关注度高、满意度低,参与度高、容忍度低,期望值高、信赖值低。在此特殊历史时期,加强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有利于形成食品安全治理的命运共同体,群策群力破解食品安全难题。

其次,应当加快建立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基本格局。食品安全社会治理涉及众多主体。在这些主体中,有的是权力持有者,有的是义务承担者;有的是私利益追逐者,有的是公益维护者。应当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积极引导、有序推进,加快构建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大格局。

再次,应当加快建立食品安全社会治理的有效机制。例如,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险,以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管理体系社会专业评价制度,鼓励社会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价。

三、将责任治理理念落实到位

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食品安全权利义务关系。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企业、监管部门、地方政府、检验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和治理力度的加大,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应当强化食品安全权利义务关系的科学配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义务的核心内容是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标准,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的最终目的在于满足消费,食品消费的基本前提是食品必须安全。生产经营安全的食品是食品企业对社会的基本义务,是食品企业得以存续与发展的基本条件。诚信自律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原则。诚信自律可以弥补成文法律的缺陷。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责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最大限度地发现风险,最大限度地保证安全。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责任的核心是依法依约开展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安全认证、安全评价等。

其次,应当保障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履行义务所需要的基本条件。从食品企业来看,企业应当拥有专职管理人员从事风险防控。有必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从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来看,有必要保障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标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从社会专业机构来看,检验机构、鉴定机构、监测机构、评估机构、评价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不断提升技术支撑的能力和水平。

再次,应当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主体不履行食品安全义务的法律责任,尤其要加大对故意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在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的同时,更要充分利用民事手段,强化对检验机构、鉴定机构、监测机构、评估机构、评价机构出具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给企业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制裁措施。

四、将效能治理理念摆上日程

食品安全治理的首要目标、根本目标是安全。但研究食品安全问题,不仅需要从政治的角度来驾驭,也需要从经济的角度来把握。除了安全的目标外,还必须考虑效能的目标,这是食品安全治理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食品安全治理应当注重治理投入与治理产出的关系,努力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

影响食品安全治理效能的因素很多,有宏观层面的问题、中观层面的问题,也有微观层面的问题。科学的监管理念、监管体制、监管法制、监管方式、监管行为等,往往会产生积极的监管效能,从而促进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提高。反之,则有可能阻碍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首先,应当将食品安全效能治理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原则。实行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实现食品安全治理效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风险情况确定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等,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国家应当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依法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安全检验资源、信息资源等,实现食品安全资源共享,实现内涵式集约化发展。

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范文3

内容摘要:当前,治理食品安全市场、恢复食品安全供给绩效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课题。笔者认为,加强对消费者行为及其影响的研究非常必要。现实中消费者食品安全需求行为表现为消费者麻木和敏感,对食品安全治理产生了消极或者积极的效应。对此,本文认为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对消费者行为引导,强化消费者行为的积极影响,以促进我国食品安全供给绩效尽快恢复。

关键词:食品安全治理 消费者麻木 消费者敏感 消费者退出与呼吁

当前治理食品安全市场、恢复食品安全供给绩效已成为政府和产业界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行为反应及需求特性影响着政府治理和产业界治理的效率,所以,加强对消费者行为及其影响的研究非常必要。

消费者食品安全需求行为及其效应

经济学中假定消费者是具有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在完全信息前提下追逐效用最大化。但是由于现实世界存在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全是客观的,而且消费者利用信息的能力存在稀缺性和不对称性(佩利坎,1992),所以,消费者的经济理性只能是有限理性。就食品安全需求来说,消费者有限理性在行为上具体表现为消费者麻木和消费者敏感。

消费者麻木及其效应

就食品安全品质而言,其具有内在性特点,难以被消费者用肉眼或触摸辨识出来,而且一般情况下,其所导致的危害在短期内难以被察觉,长期的影响又往往和其它因素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所以,多数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没有消费经验,有少量经验也不一定有判断能力,因此,不但在购买时,甚至在消费时都不一定能正确判断商品的质量。这种情况被称为“消费者麻木”(谢识予,1997)。消费者麻木往往使消费者不能根据以往的经验正确判断消费的利益与风险,倾向于高估消费的利益,而低估消费的风险,从而不仅影响消费效用,而且容易对市场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者产生不良的指导作用。主要表现为:

降低发现问题的概率,增大食品安全隐患。因为消费者缺乏购买和消费食品安全的能力,其极易混淆食品的安全品质和商业品质(如形状、色泽、包装等),以后者代替前者作为评判标准来进行食品安全消费。而食品安全品质和食品商业品质之间存在一定的负相关关系,一方的改善在某种程度上会使另一方的状况变坏。如使用一些香精、防腐剂、增白剂、色素等,有利于食品商业品质的改善而恶化食品的安全品质状况。消费者以商业品质作为评判标准,其结果必然使食品安全品质不能得到重视,安全问题的发现受到阻滞,概率变小。对食品安全提生不良指导作用,恶化安全供给状况。消费者忽视食品安全品质、注重商业品质,使其对食品安全的价值感知发生偏差,以致汰优择劣,出现逆向选择。在食品安全问题浮出水面以前,消费者不但不会减少对不安全食品购买的次数,相反还有可能使购买的次数和数量增加。消费者的这种逆向选择使得不提供食品安全的企业收益增加,而提供食品安全的企业收益下降。市场力量引导市场供给向非安全食品转移,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柠檬市场”困境,食品安全供给状况更加恶化。以一猕猴桃主产区不同安全特征的猕猴桃产销结果对比为例:施用违禁膨大素的个大体重的猕猴桃与没有使用膨大素的个小体轻的猕猴桃相比,市场行情截然不同,前者被高价收购,后者却无人问津。究其原因,经销商和消费者以大为优、以小为劣的消费观念是直接诱因。

防范意识不强,削弱治理力量。消费者麻木使消费者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态度消极。有调查显示,月收入、居住环境(城市或农村)与食品安全关心度存在正相关关系,即收入高、居住在城市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心程度高。而据上海城调队2002年的抽样调查显示,在遭遇不洁食品侵害时, 48.6%的人表示“以后不再购买该食品(即退出)”,20.7%的人甚至表示“无可奈何,自认倒霉”,只有27.5%的人提出,“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即呼吁)”。退出和呼吁的比例总计只有76.1%。也就是说,将近1/4的消费者将一忍了之。城市居民的反应尚且如此,农村居民的反应可想而知。消费者防范食品安全的意识不强,尤其是农村消费者的防范意识薄弱,极大地影响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反应程度,从而削弱了惩罚市场失信者的力量。

消费者敏感及其效应

消费者敏感是指消费者在受到食品安全侵害或者获知食品的不安全隐患信息后,迅速采取措施从市场退出(拒绝重复交易)或者向有关部门呼吁,以惩罚市场失信者的行为。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敏感的例子随处可见,而且多表现为退出。如疯牛病使很多人远离牛肉、禽流感发生后许多人不再消费鸡肉等。

消费者敏感是消费者自我保护的一种本能反应,就像人患疾病之后会产生抗体一样,消费者在遭遇食品安全问题后也会出现“一朝被蛇咬”的自我保护机制,这反映了消费者强大的退出力量。消费者退出积极性越高,经营者失去和同一个消费者重复交易的次数就越多。而且由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沟通,且由于食品消费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特殊消费,因此,食品安全市场的信息扩散效应非常之大,以至于能让一个失信企业在短时间内由于众多消费者的拒绝重复交易而陷入困境,甚至一败涂地(南京冠生园月饼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因此,市场信息透明度越好,食品安全问题曝光的速度就越快,消费者的退出力量就越大,不提供食品安全的企业所要承担的消费者惩罚成本就越高。所以,同消费者麻木比较起来,消费者敏感对食品安全提供会产生较好的激励作用。

但是,消费者敏感往往使消费者在根据以往的经验判断消费的利益与风险时出现与“消费者麻木”完全相反的结果,倾向于低估消费的利益,而高估消费的风险。所以消费者敏感也是消费者缺乏判断能力的表现。在某些事件中消费者反应过于强烈,以致出现“十年怕井绳”的连环后果,不敢或者完全退出消费。如此,不仅消费者的正常生活会受到影响,而且会破坏正常的食品市场安全供给。对于实力较弱的企业尤其是我国食品企业来说,消费者过于敏感地退出在某种程度上会使诚信企业陷入困境。

消费者食品安全需求行为形成的制度原因

消费者行为是消费者有限理性的反映,同时也是一定制度安排的必然结果。我国消费者所处的制度环境决定了消费者麻木与消费者敏感的最终行为选择。

信息管理制度缺失

由于对信息不对称问题及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背后所蕴含的信息管理重视不够,国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收集、揭示、传递、储存与反馈等制度,因此造成我国消费者不能及时获悉食品安全供给状况,在信息缺乏情况下出现消费者麻木和消费者敏感等不理。

政府监督制度缺失

由于缺乏对政府管制者的监督、惩罚等约束和激励机制,政府管制往往因管制者的道德风险问题而出现缺位、越位或错位等低效结果。尤其当涉及到地方政府利益的时候,地方政府追求租金最大化的愿望容易导致其权力滥用,不仅不对市场违法者实施惩罚,相反还会予以地方保护。政府规制低效致使消费者的呼吁和退出影响力微弱。

呼吁制度不全

消费者敏感地退出而不是呼吁,是由于消费者的呼声最容易被忽视,而且由于缺乏有效、通畅的信息传递渠道,因此消费者与政府间信息沟通不及时,致使消费者的呼吁受到影响。并且对于消费者的呼吁,政府奖励制度不健全,对消费者的赔偿规定金额较低,对举报行为缺乏保护制度,消费者可能面临违法者报复等不良后果。消费者呼吁与否是其理性选择的结果。只有当消费者呼吁的收益大于呼吁成本时,消费者才会主动呼吁。当前我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危害呼吁不积极,就是因为呼吁成本太高而收益较低所致。

此外,单个消费者的呼吁行为具有正的外部性,存在着收益外溢效应。在呼吁成本由消费者个人承担情况下,收益外溢显然是消费者个人的损失。如果政府缺乏相关制度从而不能使消费者的这种损失得到弥补,消费者呼吁的积极性将下降。

对消费者食品安全需求行为引导的建议

强化对消费行为的引导

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消费者力量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的力量。所以,强化对消费者行为的引导非常必要。当前,消费者麻木和消费者敏感是消费者食品安全需求行为的表现。相比较而言,消费者麻木对食品安全治理作用较为消极,而消费者敏感尽管表现过于强烈,但是其对食品安全治理的作用更多的是积极作用。消费者因敏感而退出或呼吁,给管理层发出一个绩效已经衰减的信号,从而会刺激组织采取应对措施,恢复绩效。所以,就促进食品安全绩效恢复来说,消费者敏感应该是一种值得提倡的行为。

加强消费者呼吁制度建设

消费者是敏感地退出还是呼吁,是一定制度安排的结果。因此,首先应以法律形式确立消费者义务,促使消费者尽快成熟起来并学会自我保护,从而形成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的强大的消费者阵营;其次应加强信息管理制度建设,开辟高效信息传递和反馈渠道,提高食品安全信息揭示效率,提高市场信息透明度,改善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状况;第三,建立对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和奖惩制度,减轻道德风险,减少摩擦成本和管理漏洞,为消费者提供利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最后加强消费者呼吁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制度的贯彻实施,以便提高呼吁效率,降低呼吁成本。

加强消费者协会的力量

不论是消费者麻木还是消费者敏感,消费者均是以个体形式出现的。就个体而言,能力确实有限。但是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协会,其无论在财力还是在人员、设备的配备上都比单个消费者有较大优势,代表消费者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更能够引起食品企业对于食品安全供给的重视。而且消费者协会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和可以有效引导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需求。纵观各国的食品安全治理,消费者协会或其他消费者团体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消费者协会的贡献也不可小觑,但是尚存在不足,比如食品安全信息渠道较少、对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教育投入相对不足、联合发起抵制不安全食品的活动较少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协会的治理力量。为此,需要采取措施,强化消费者协会的力量,以引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需求行为。

参考文献:

1.[美]阿尔伯特•O•赫希曼.退出、呼吁与忠诚:对企业、组织和国家衰退的回应[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范文4

[关键词]食品安全,道德约束,价值,问题,路径

[中图分类号]B8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6-0027-04

[作者简介]王伟(1982-),男,吉林四平人,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生,南昌工程学院思政部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理论与实践。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问题。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百姓饮食境况日新月异。遗憾的是,伴随着百姓餐桌的日益丰富,一些有毒、有害食品也鱼龙混杂地潜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让本应该使人开心健康的饮食,成为人们的一块心病,使人们在选择食品时多了几分禁忌和担心。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完善法律、加强监管和提升技术,更需要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深刻的道德反思,加强食品安全问题道德约束。

一、道德在食品安全问题治理中的价值

道德是人类现实生活中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一类社会现象。道德哲学的实践性品格及其对现实生活的范导使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具有独特的功能与气质,道德约束可以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证民生幸福筑牢坚厚的基石。

1 道德约束可以实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前馈式”预防。与依靠道德约束相比,凭借法律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只有在食品生产经营者触犯法律时,法律的强制力和神圣性才能得到有效发挥和有力彰显。法律以力服人,对于犯罪者而言,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对于可能存在违法动机而尚未实施者来讲,法律的惩处会产生一种震慑,让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制造者慑于法律的压力不敢去效尤,但这种震慑很难触及到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心灵深处,而仅仅是对违法成本的精于计算。这种基于计算的信任和依靠外在监督的法律会最终导致了商业机会主义盛行。一旦面临巨大的利益诱惑,这种震慑很可能被缺少良知者凌越,他们会伺机找寻法律的漏洞,铤而走险。凭借法律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是对事件本身的一种“反馈式”应对,是食品安全治理的治标之策。在食品安全治理的过程中,法律是下游,道德是上游,一旦上游失守,再到下游去堵截,实则是一种亡羊补牢的行为。要从根源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治理的关口就必须前移,发挥“制礼以崇敬”、“礼者禁于将然之前”的道德影响力和渗透力。与法律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事后诸葛、以儆效尤不同,道德约束在于规范人心,启迪灵魂,凭借良心的力量内在的、自主的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信守个人品德,化外在法律法规的道德价值理念为内在的品行操守。食品安全道德约束,能够实现食品安全的源头控制。食品安全道德约束的“前馈式”预防是一种治本之策。

2 道德约束可以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内在自律。道德对人的约束力体现在他律与自律两个方面,从他律的维度审视,道德对人行为的外在约束是一种柔性机制,属于非权力性规范;与国家强制力做后盾的法律相比,道德他律性的优势在于教化人明辨是非善恶,并在舆论引导和传统习惯的作用下,将道德的他律性升华为主体的内在良心自律。从自律的视角切入,道德最高原则在于道德主体的自我立法,就像康德指出的那样:“自律原则是唯一的道德原则”。道德血液的注入,会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动接受管理的局面,化外在他律为内在良心自律,可以给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心灵深处镌刻上深刻的道德印迹,体悟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和“义以利取”的真谛。因为良心,食品生产经营者既不会滥用技术,更不会去触犯法律。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问题的第一责任者,对食品安全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但是,食品监管者的道德品质低下,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对食品安全问题制造者的姑息纵容,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气焰。因此,食品生产经营者内在的道德感可以尽量避免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而监管者道德品质高,其敬业精神则可以加强监管的力度,让食品安全事件制造者无法逃脱法律的严惩。就监管者的职业道德品质问题,正如麦金泰尔所言:“在美德与法则之间还有另一种关键性联系,因为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法则。’’当道德自律成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内在价值诉求的时候,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自然会减少。

3 道德约束可以填补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和技术治理遗留的真空地带。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让一些缺少良心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使用新技术时偏离了品德驾驭的轨道,为牟取暴利,想方设法地生产出有毒有害食品,突破了食品安全检测原有技术标准的疆域,让原有的检测技术在突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面前有些力不从心。同时,法律与监管作为外在硬性约束所呈现出的滞后性与片面性特征,使得面对“崭新”的食品安全事件时,在缺少相应制度依据的情况下,法律与监管略显无奈而变得“硬”不起来。面对花样翻新的食品安全问题,法律、监管和技术缺位的情况也将在所难免,这样往往会留下治理的真空地带。道德能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广泛的规约性,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利益相关者的一切行为都会受到道德的规约。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一旦“道德法庭”牢固的扎根于整个社会和每个人的心中,道德因子渗透到食品供应与食品监管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也就不会留下食品安全治理的死角,食品安全就会得到保证。

二、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道德问题及成因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从未离开公众的视野,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特别是一些重大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更是牵动着百姓的心弦。透过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重重迷雾,我们可以窥见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道德生态,反映出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也是食品安全道德约束的阻碍因素。

1 食品安全道德教育缺失导致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对生命尊严敬畏的缺少。食品是特殊商品,一般商品出现问题会造成消费者经济上的损失,而食品出现问题则不仅仅是经济损失这么简单,轻者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健康,重者可能剥夺消费者的生命。基于食品商品的特殊性,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需要在内心深处形成对生命尊严敬畏的伦理情怀,食品安全道德教育正是培育这种伦理隋怀的重要一步。当前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是多元的,但无论是规模化的食品企业,还是零散的食品生产经营个人,更多的是把经济利益进行优先考虑,甚至是唯一考虑。在企业价值观与个体的思想深处存在经济与道德的二元对立,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而言,在企业内部轻视道德教育,甚至无视道德教育;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个人而言,食品安全道德教育更是无从谈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的道德教育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我内在教育,二是来源于食品监管者组织的外在教育,可在这两个方面,我们都是非常欠缺的。食品安全道德教育的缺失直接导致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缺少对生命尊严的敬畏,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不道德行为,最终酿成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2 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滞后造成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机会主义的泛起。诚信是维护食品安全,保障食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一道屏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一方面依靠守信者的美德自律,另一方面也需要外在诚信体系规约的他律。在传统熟人社会消解的过程中,现代陌生人社会对诚信他律性的依赖显得尤为重要。在当代西方,与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相匹配的是比较发达的诚信体系建设,这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安全可靠食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出现失信行为,严密的诚信监控体系就会介入,失信的污点不仅是法律的审判依据,也是消费者选择的参考依据,失信酿成的苦果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往往是毁灭性的。而在当前的中国,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却略显滞后,食品安全诚信保障能力相对较弱,一些必要的诚信制度,如诚信信息征集和披露制度、诚信效果评价制度、诚信惩奖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缺失或者不完善,没有搭建起食品安全诚信信息查询平台。外部性制度的不健全,导致诚信体系规约缺少应有的刚性,造成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诚信体系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不足,参与外部性诚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忽视内部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总体来讲,我国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这给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失信留下了生存的空间和土壤。

3 食品安全道德考评机制缺乏助推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的行为失范。在我国,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道德考评是相当缺乏的。食品监管者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评价看重的是产生了多少经济效益,对地方经济增长有多大贡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是以法律为准绳,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道德与否、履行社会责任与否则另当别论。在创造经济效益这一点上,甚至有的地方上的食品监管者与生产经营者达成了利益同盟,食品监管者为生产经营者的败德行为保驾护航。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监管者不仅放松了正常的市场监管,而且在事发后仍在考虑经济效益优先原则和地方、部门利益,丧失了监管者应有的伦理判断,更没有履行起相应的职责。食品监管者对生产经营者缺乏道德考评同时反映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对食品监管者道德考评同样是缺乏的,甚或是没有的。食品监管者是保障食品安全健康的守护者。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涌现,除了食品企业没有履行相.应的伦理责任,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什么食品监管者可以不讲道德,滥用公共权力,诱发食品安全领域不道德行为的出现,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形成对监管者权力运用的有效监督和监管者道德素质的有效考评。

4 食品文化环境污染影响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者道德生成的步伐。食品安全道德约束离不开舆论的支持与呵护。食品监管者、消费者和媒体是食品安全道德舆论的制造者,可目前这三者较为普遍地存在着道德责任意识不强的问题,监管者不主动去引导舆论、消费者懒得去关心舆论、媒体道德功能的式微滋生了“炮制新闻”、“受贿新闻”、“媒介审判”等恶劣现象,更是推波助澜了部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道德约束舆论氛围不可否认的出现了弱化。与此同时,作为我们自古至今一直引以为豪的中华食品文化也受到了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冲击。中华食品文化重视“形式美”与“内容美”的有机统一,特别强调“形式美”,这也是中华食品文化闻名于世的一个特别重要的原因。然而,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正是借用中华食品文化强调“形式美”这一点巧作文章,利用所谓的“特殊手段”加工、储存食品,似乎使食品在视觉上变得更加“漂亮”,在嗅觉上变得更加“诱人”,在味觉上变得更加“鲜美”。表面看来,这与中华食品文化并不违背,达到了食品文化要求的“形式美”,而实际上却是这些人员的败德行为,致使食品已然是金絮其外、败絮其中,食品成了,严重污染了食品文化环境。

三、食品安全问题道德约束的现实进路

’由上可知,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道德生态差强人意,食品安全道德约束对于从根源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然而,由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不良影响使得人们对食品安全治理的关注点集中于法律、监管和技术三个层面,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道德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滥用技术、价值观不正确,都会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发生。要从源头上预防食品安全问题发生,还必须从道德层面对食品安全进行伦理反思。这就需要展开系统的食品安全道德约束,使道德不仅在理论上、观念上而且在实践中真正成为食品安全治理的基石。

1 加强道德教育,树立普遍的食品安全道德观念。食品承载着生命价值,关乎民生幸福与社会和谐,具有特别的道德意蕴。现代市场经济的真谛是道德经济,在经济生活中,缺少道德内涵的经济是畸形经济,这样的经济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近年来,无论在观念还是在行动上,“一切向钱看”的极端功利主义阴霾飘散到经济生活的各个角落,而对于直接关系到人们生命安全的食品行业也未能幸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尤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需要加强道德教育,使道德观念深入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内心,渗透到食品安全治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与监管的各个环节建立起道德防火墙。食品安全道德教育需要通过有效的教育载体和丰富的教育形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教育网络,将外在的道德规范转化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道德观念,生成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道德行为。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道德教育可以采用多种方式,采取集中教育与分散教育相结合的思路,把强劲有力的“灌输式”教育与润物无声的“渗透式”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接受相关道德教育的方式方法及受训时间时限,把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接受道德教育的情况纳入到相应的考核中,进而把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道德方面的软要求以硬考核的形式呈现出来,以此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道德认识能力和认知水平,增强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道德自觉性和自律性。

2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制度。富兰克林曾经直言不讳地提出“信用就是金钱”,他虽然把诚信这一美德描绘得过于功利化,但是也可以从中看到诚信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和深化的今天,诚信与经济的关系日益密切,诚信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存在着“诚信一信誉一效益”的内在逻辑。经济诚信或诚信经济是不可分割的一体。就现实而言,少数经济主体对此却存在着认识偏差。诚信作为一种经济道德要求,其践履既需要经济主体的理念和自觉,更需要将诚信道德要求制度化,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诚信体系,依靠制度的外在强制性和运行机制的科学性保障来促进食品安全诚信行为的养成。在食品安全道德约束中,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最重要的经济主体,生产经营者诚信是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诚信体系,一方面需要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视和加强内部诚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将诚信贯穿于食品领域之中;另一方面需要由政府推动建立全面、系统且具实践操作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道德评价的重要参照和社会考评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内外兼修,可以让诚信成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任何时间、地点和情境下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3.开展食品安全道德考评,为食品安全道德约束提供价值导向。食品安全道德考评是食品安全道德约束的有机组成部分,它能够为食品安全道德约束提供价值导向。食品安全道德考评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一是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道德考评,一是针对食品监管者的道德考评。道德考评作为一种外在评价,具有客观性,可以整合以消费群体为主的多方意见,形成较为全面和公正的道德评价结果,把社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道德要求与他们各自的发展机会联系起来,这样一来,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必然会在自我利益的驱动下。有意识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对自身的道德要求。虽然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行为选择中不会改变“经济人”的求利本性,监管者也可能会面临利益诱惑,但是由于道德考评工作的出现,会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去审视自身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道德考评能够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道德认知,要求他们恪守食品安全道德底线,去做为社会所认同的道德的事情,成为道德的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道德考评结果会影响到公众对食品的选择及对政府食品监管工作的满意度,因此,道德考评具有潜在的奖惩功能,能够驱使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为此,审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道德状况,搭建信息互通平台,及时向社会传递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道德信誉,强化守德者的道德资本,加大悖德者的失信成本,为消费者进行食品消费选择时提供信息参考。

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范文5

继续强化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严格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部门联合协作能力,强化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确保无缝衔接。探索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不弱化、不留白、无死角。加快研究制定食品安全职责分工与责任追究的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各街乡、各部门的监管责任,不断巩固与发展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势头。

二、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创建

按照市统一部署,全区从稳定与发展出发,立足长远,突出“智慧型城市”特点,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遵守“强化机制、控制源头、突出特色、惠及群众”的基本建设原则,按照市总体计划和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负责、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形式,深入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建设工作。继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道、示范企业创建、食品安全网络建设等工作。

三、开展小餐饮规范管理和专项整治活动

按照市小餐饮、饮食摊点、建筑工地食堂等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监督管理,不断改善餐饮单位的卫生条件和硬件设施,落实餐饮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重点解决早点食品、小摊点食品、路边小吃店、建筑工地食堂等卫生条件差、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淡漠、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各街乡、各部门要以“政府推动、部门联动、规范经营、有效监管”为手段,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和执行标准,负责做好小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和监管工作。

四、深化治理整顿,牢抓关键环节与品种监管

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强化源头治理,严格农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和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强化企业质量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重点做好乳制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与检测,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与备案;健全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加强食品质量抽检和监测,加大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格落实餐饮服务许可及公示制度,进一步推进小餐饮、各类学校食堂的量化分级管理。加大餐饮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力度,及时公布抽检结果。继续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加快全市肉源追溯系统平台的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强屠宰加工环节管理,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针对小餐饮、小作坊、小摊贩等经营业态,各街乡、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拿出具体整顿目标和计划,确保取得长效。

五、开展专项整治,保持高压态势,建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预防惩治体系

深入贯彻全国食安办、省市会议精神,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为突破口,重点治理整顿问题多发场所、单位和监管薄弱领域以及重点品种。整治活动要以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季节性、节日性食品为重点品种,以城乡结合部、社区和学校周边地区为重点区域,以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饮食小摊点为重点对象,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行业潜在问题,采取“区食安会统一协调,各部门联合行动”方式,继续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地沟油”等专项整治与案件查处工作;加强保健食品综合治理,着力整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等行为。各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力度,强化行政案件与司法案件的依法衔接,对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形成惩治食品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六、进一步强化食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坚持“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管理机制,强化企业自身质量管理和诚信意识,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险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企业质量档案、监管档案建设工作,实施“黑名单”和企业约谈机制,严格落实企业退市机制,促进食品行业稳步提高、良性发展。

七、加强食品综合检测和风险预警,加快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平台建设

加强综合检测,按照检测计划,全年重点增加食用油、熟肉制品、豆制品、水产品以及节令食品的抽检批次;完善食品安全评价和预警体系,配合建立统一协调的市区两级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全面掌握信息动态;加快全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信息化步伐,加快建立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网络体系,提高全区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反应迅速、应对及时、控制有力、处置得当。

八、落实责任追究制,加大绩效考核力度

围绕全年工作目标和创建计划,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绩效考核制,坚决落实各街乡和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细化和量化对各街乡和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指标,重点将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小餐饮规范管理与专项整治”、“人大一号议案办理”等工作纳入考核内容,不断创新食品安全监管特色,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九、扎实做好宣传教育,鼓励社会诚信监督

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建设食品安全诚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改善食品安全诚信环境,培养食品安全诚信意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工地、进农村、进机关活动,着力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着力提升群众运用法律器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深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不断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

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范文6

《安排》强调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要求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监管措施,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安排》主要从以下方面推动我国食品安全建设:一、加强食品安全法治建设;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三、净化农业生产环境;四、加强种养环节源头治理;五、严格生产经营过程监管;六、严密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七、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八、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九、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十、加强食品安全基础和能力建设;十一、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十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无规矩不成方圆

依法治国深入人心,人们深切感受到法律带来的安全感,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安排》提出,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加快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制度,抓紧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基本完成食品安全法配套规章制修订,落实处罚到人。推动地方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管理办法在年内全部出台。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研究制定餐厨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处理相关法规。修订出台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办法,抓紧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法治教育,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全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的信息。建立健全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制度,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蠡制,解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检验认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加大对虚假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加大对重点敏感食品走私的打击力度。

食品安全标准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推动食品安全建设。同时也要推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接。《安排》提出,继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制修订一批重点急需的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物、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检测方法。加强标准的宣传、培训与跟踪评价,强化标准制定、执行和监管的衔接。加强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与管理,指导地方清理标准,建立地方标准目录。加强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的检验方法研究。加快制定蔬菜及特色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和小品种畜禽水产品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新制定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兽药残留标准100项,全面清理整合和修订农药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颁布进口农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规范,启动分类制定“一律”限量标准。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源头到加工到餐桌 缺一不可

源头的不安全将会给舌尖带来极大威胁,净化农业生产环境加强种养环节源头治理显得尤为重要。《安排》提出,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年底前出台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在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生产记录台账制度。加强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禁止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作物的生产,分期分批对高毒农药采取禁限用措施。实施兽用处方药管理和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加大科学种养技术培训力度,指导农户依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物质。推行病虫害、动物疫病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扶持培育经营组织。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深入推进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突出问题。

生产加工过程也是埋下食品安全隐患的关键环节,推进风险分级制度落地,在风险分级基础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彻查隐患、抽检“亮项”、处罚到人、公开信息,曝光所有违法违规企业,倒逼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