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食品安全的建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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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对食品安全的建议

个人对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1

新版《美国人饮食指南》建议少吃盐。每人每日所摄入的食盐量应减少至2300毫克(约一茶匙)以内。而那些年龄超过51岁以及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人,每日所摄入食盐量应减少至1500毫克以内。

《美国人饮食指南》同时建议美国人多吃素,以避免超重和患糖尿病的风险。

食物和营养的增加

在保证日常热量需求的前提下,个人的健康饮食方案应该遵循以下的建议:

增加蔬菜和水果的食用量。

食用多种蔬菜,特别是深绿色、红色和橙色的蔬菜以及豆类。

用粗粮来替代细粮以增加粗粮的食用量。

增加脱脂或低脂牛奶以及牛奶制品的食用量。

选择富含蛋白质的食物,如瘦肉、家禽、鸡蛋、豆类以及豆类制品和无盐的干果。

增加海产品食用的数量和种类。

平衡热量保持体重

下面的一些指导能够帮助个人控制热量的摄入以保持体重:

增加粗粮、蔬菜和水果的食用量。证据表明,较多食用粗粮特别是富含膳食纤维的粗粮的成年人体重要低于那些较少食用粗粮的成年人。同时,增加蔬菜或水果的食用量能够防止体重的增加。

减少含糖饮料的摄入。大量饮用含糖饮料的人群的体重要高于较少饮用含糖饮料的人群。

控制儿童和青少年,特别是超重或肥胖的这一人群对纯果汁的饮用量。对绝大多数儿童和青少年而言,饮用纯果汁和体重是没有关系的。然而,对超重或肥胖的儿童和青少年来说,饮用纯果汁对体重的影响很大。

控制成年人对酒精饮料的饮用。有证据显示适度饮酒和体重的增加没有关系。然而,食用酒精的摄入对体重的影响是明显的。

坚持吃营养丰富的早餐。不吃早餐和体重的增加是有关系的,特别是在儿童和青少年当中。早餐同样关系到减肥、保持体重以及改善营养的摄入。

控制屏幕时间。对于儿童、青少年和成年人,屏幕时间,特别是看电视时间,对体重的增加和肥胖有着直接的影响。应该限制儿童和青少年每天看电视、打游戏机或者使用电脑的时间在一两个小时之内。同样,避免在看电视时吃东西,那样会导致过度饱食。

少吃盐

钠是人体必需的营养成分,一般而言,人体钠摄入量越多,血压越高。大量强有力的证据表明,钠摄入量降低,血压也会降低。保持血压在正常的水平能够降低心血管疾病、充血性心力衰竭以及肾病的风险。

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来减少个人钠摄入量的增加:

关注食物的营养成分表中的钠含量,购买低钠盐的食品

多吃新鲜的食物,少吃钠含量高的加工食品。

自己在家烹调食物,这样可以控制盐的食用量。在烹调和进食时,少用或不用盐以及含盐的调味料。

在饭店吃饭时,如果可能的话,可选择不放盐或低盐的食物。

食物安全原则

对于食品健康方案,保证食品安全是重要的准则。因食品传染的疾病每年影响了超过7600万的美国人,直接导致325000人住院治疗并有5000人死亡。洗手、冲洗水果蔬菜、防止交叉感染、烹调食物到安全的温度以及安全地存放食物,这些行为能够防止大部分的食品安全问题。以下4项食品安全原则能够减少食品传染疾病的风险。

第一,清洗。洗手,清洗蔬菜、水果和食物接触面。

第二,分离。在购买、存放和准备食物的时候,分开生的、烹调的和已经准备食用的食物。

个人对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2

一、调研组工作情况

调研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学校落实校长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情况,以及组织机构、制度建立、食堂管理、食品采购、安全工作、应急措施等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乡镇对工作情况的介绍,分别深入中学、中心校,抽查了8个村级小学,检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现场操作,查阅相关档案资料,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整改意见。

二、乡镇、学校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自全县中小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启动以来,特别是4月20日全县学生营养餐现场会后,所抽查的务基等6乡镇党委政府均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迎难而上,真抓实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实效。

(一)责任落实到位。各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分别成立了以乡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工作领导组,各乡镇中、小学分别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校长亲自抓,一名副校长具体抓,落实了具体工作管理人员,任务落实,责任明确,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宣传发动到位。各乡镇通过召开乡(镇)、村、组干部会议,学校多次召开教职工会议、班主任工作会议、学生及学生家长大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学校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贯彻学习了学校食品安全政策法规,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工作氛围良好。

(三)工作措施到位。为全面推进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务基、黄华等乡镇党委政府及中小学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拟订了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工作管理制度》、《营养餐工程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营养餐留样制度》、《食品采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办法,为实施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了制度保障。6乡镇自黄华现场会后,认真开展了自查整改工作,所有中小学均采取食堂供餐,停止向学生提供成品类食品,提高了食品安全保障。

三、存在问题及困难

(一)乡镇各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到位。虽然乡镇人民政府与各相关部门签订了责任书,但各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力度仍然不够,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痕迹资料不齐全,档案管理滞后。乡镇中学和中心小学的档案相对规范,但各村级小学基本没有建立档案,各种资料散乱混放;各学校基本都没有食品安全负责人对食堂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学生营养餐与“一补”两项资金整合后,一些乡镇或村没有完善村民一事一议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审议程序,没有相关痕迹资料。

(三)食堂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村级小学仍然存在食品原料、作料采购未索证索票,进货、出货验收记录不完整(无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等),部分学校仍未建立进货验收台账;餐具消毒无记录,食品留样不规范(标签无具体时间、菜名)、无记录;对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部分学校没有配备从业人员衣帽,有的配备了没有穿戴,食堂、个人 卫生较差,个别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体检;多数学校未办理食堂餐饮经营许可证或到食药局备案。

(四)学校饮用水困难,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部分学校缺水,比如大兴镇的梨园小学、锅巴小学,核桃小学,溪洛渡望城小学等,有的学校有水但是存在水质安全问题。

(五)部分学校购买蔬菜困难,食谱单一,比如有的学校蔬菜以洋芋酸菜为主,洋芋长时间放置长芽,存在安全隐患。

(六)学校资金困难,食堂硬件设施简陋薄弱,大部分学校食堂都是改建的简易食堂,布局不合理(食堂紧邻厕所、垃圾堆、污水沟),如溪洛渡望城小学食堂属平房,没有抽油烟机和换气设备,工作人员无法承受刺鼻而令人窒息的气味,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四、下步工作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提高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国务院为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实施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但如果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必将带来极坏的负面影响。

(二)加大食堂建设投入力度,逐步排除简易食堂安全隐患。加强食堂设备配置,保障工作需要。

(三)高度重视学校营养餐食品安全工作。乡镇、各相关站所及学校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形成合力,确保每天、每周、每月都有各级领导、各站所工作人员到各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同时,大力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知识、健康教育、常见病预防等宣传教育活动。

(四)注重档案资料及痕迹管理。要按相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档案资料,食品安全负责人对学校食堂要认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做好学校食堂日常巡查记录,对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证件、产品质量检测报告、采购食品登记、票据、食品“进货”台账、食堂“出货”登记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应落实专人管理,规范存档。

(五)各级学校要实时动态掌握从业人员(包括健康体检)情况,做好统计,及时上报各乡镇政府和县营养办、食药局,从业人员调整后,必须进行体检和从业知识培训。

个人对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3

【关键词】食品安全 合谋 关键人 博弈

一、引言

近期三鹿毒奶粉事件愈演愈烈,随着媒体的曝光,它所带来的危害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让人触目惊心。前有阜阳奶粉事件,吃出了许多大头娃娃。现在三鹿奶粉事件,又喝出了许多结石娃娃……这一系列重大事件震惊了全国,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也再一次把食品安全这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问题摆在了人们的面前。然而,对于企业来说,它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由于企业的短视行为,为了食品的美观、追求超额利润等目标,它可能舍弃最为重要的食品安全。因此客观上就需要政府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监管机构拥有广泛的权利。由于政府监管立法的内容往往仅有原则性的规定,政府监管机构在执法的过程中就有可能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监管者就有可能利用自由裁量权去向被监管者寻租,从而导致监管权的滥用。由于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再加上企业和监管人员的道德风险,就有可能导致政府难以掌握监管人员的工作努力程度和执法力度,因此容易导致监管员与企业的合谋行为,使得对非安全食品事件的监管疏漏、查处不利时有发生。因此,如何加强政府监管以减少非安全食品事件的发生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博弈模型的提出

1、模型假设和构建

第一,监管人员和企业之间不进行合谋做假,政府也不核查,则监管人员、企业额外收益(或称支付)为零,政府收益为 R;(R是因规范了社会的诚信行为,导致全社会信用收益及秩序收益的增加)。政府、监管人员和企业的收益记为:(R,0,0)。第二,监管人员和企业不进行合谋做假,但政府仍进行核查,则政府、监管人员和企业的收益记为:(R-S,0,0)(S是政府监管部门因核查而增加的成本)。第三,监管人员和企业合谋做假,政府不进行核查,则监管人员、企业的收益分别为A(监管人员因合谋而获得的非法收入)、D(企业因合谋而获得的各类机会及额外收益),政府的收益为零。记为:(0,A,D)。第四,监管人员和企业合谋做假,政府虽核查,但未发现问题。则政府、监管人员、企业的收益记为(-S,A,D)。第五,监管人员和企业合谋做假,政府核查时查实,并给予暴光和惩罚。则政府、监管人员、企业的收益分别为R-S+M(M为政府对监管人员和企业的惩罚所得)、-G(监管人员因参与合谋造假被曝光和惩罚带来的损失)、-T(企业因合谋造假被曝光和惩罚带来的损失)。记为(R-S+M,-G,-T)。第六,监管人员和企业之间有合谋行为的概率为P1,政府进行核查的概率为P2,政府核查时查实其有合谋行为的概率为P3。则三方博弈模型如表1所示。

2、模型求解

(1)假定监管人员和企业之间有合谋行为的概率为P1,则政府进行核查时的收益为π1和不进行核查时的收益为π2分别为:π1=P1[(R-S+M)P3-S(1- P3)]+(1- P1)[(R-S)P3+(R-S)(1-P3)];π2=P1×0+(1-P1)×R

当政府核查与不核查的预期收益相同时,就是政府在博弈均衡时,监管人员和企业进行合谋的最优概率。令π1=π2,得:

(2)假定政府进行核查的概率为P2,则企业进行合谋的收益为π3和不进行合谋的收益为π4分别为:π3=P2[P3(-T)+(1-P3)D]+(1-P2)D;π4=0。

当企业进行合谋和不进行合谋的预期收益相同时,就是企业在博弈均衡时,政府进行核查的最优概率。令π3=π4,得:

(3)假定政府进行核查的概率为P2,则监管人员进行合谋的收益为π5和不进行合谋的收益为π6分别为:π5=P2[P3(-G)+A(1-P3)]+A(1-P2);π6=0。

当监管员进行合谋和不进行合谋的预期收益相同时,即监管员在博弈均衡时,政府进行核查的最优概率。令π5=π6,得:

3、讨论及分析

(1)由式(1)可知,监管人员与企业合谋的概率P1与政府核查所支付的成本S成正比,而与政府在核查中发现合谋的概率P3、政府的收益R及处罚所得收益M成反比。这就是说:当政府在核查中业务技能越高时,监管人员和企业合谋的概率就越低。另外,如果政府核查所花费的成本过大,政府就有可能减少核查次数以降低成本,这样查实合谋的概率也就减少,监管人员和企业合谋的概率也就上升。监管人员与企业合谋作假的概率偏高,政府期望的社会秩序收益及信用收益必定下降。这与社会实际现象完全一致。

(3)如果D和A大幅度提高,则导致P2?鄢跃升。这表明,政府核查的纳什均衡概率大幅度提高,要求实际核查概率P2要大于P2?鄢。否则监管人员与企业就有可能合谋作假。同时也说明为什么在核查概率P2和查实概率P3都比较高时,仍有不少企业与监管人员合谋作假,这是因为合谋额外收益A和D较大的缘故。

三、合谋关键人的具体分析

Shapley(1972)假定合谋中每个参与人在合谋中的势力和贡献是不一样的,如果把各个人对合谋的贡献计算出来,也就确定了关键人。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合谋的关键是A和D的大小,A和D都是企业创造的,因此A的大小取决于D的大小也就是取决于企业生产非安全食品所创造的额外收益和机会的大小。因此企业也就是这个合谋中的关键人。企业寻求合谋可以带来收益,但也需要成本,如请客送礼、方案策划、给中介人信息费、做虚假安全、合格报告等。同时如果被核查查实还要承受一定的罚金。如果我们把核查概率P2和核查查实概率P3简化为?兹,设?兹为平均不被查出的概率,并且假设为常数,则我们可以得到合作的预期收益为:

E(u(s,v,c,d))=?兹(v(s)-c(s))+(1-?兹)(v(s)-c(s)-d(s))(4)

其中,E(u(s))为预期收益,s代表合谋;v(s)为形成合谋的合谋收入,它是通过合谋生产非安全食品而获得的额外收入;c(s)是合谋形成的成本;d(s)为核查查实被迫承受的罚金对顾客的理赔等处罚支出。显然,对式(4)求全微分得到合谋收益,如下式:

式(5)表明,企业行为选择与合谋收入、成本和罚金相关。

我们假设已知合谋收入、合谋成本和罚金如表2中所列示的数据,设定?兹=90%,由式(1)可以得出预期收益。(注:在表中罚金为负相应可理解为给予的奖励;可能合谋栏+号表示合谋极可能形成,-号则表示合谋不会形成。)

从表2可以看出,合谋是有条件的。在许多给定的情况下,一些合谋尽管具有正的收益结果,但合谋的成本、政府的管理策略会限制它的形成,如尽管第二种、第四种合谋有较大的合谋收入,但客观条件限制了它的形成。同时我们也看到在较小的核查查实概率下必须给予很高的罚金才能限制企业的合谋行为防止它生产非安全食品。但提高合谋成本对限制合谋的发生显得更加直接一些并与P没有多大关系。这对我们以后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一些建议。

四、结论及建议

在维护食品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政府在监管企业的过程中,应努力提交业务技术水平,改进监管方法,大幅度降低成本,提高核查尤其是查实概率。第二,增加合谋成本。合谋形成的条件是他们能以较低的成本“探索”到最佳合谋。如果从制度上增加合谋的交易费用,我们就能减少可能的合谋机会。第三,调整支付水平。主要可以从加大对合谋做假的企业和监管人员的处罚力度,增大合谋成本,降低铤而走险的预期值。另外,奖惩结合。对遵纪守法的企业和监管人员适当奖励,引导他们不要误入歧途。第四,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在良好的社会秩序及信用机制中,企业是最大最直接的受益者。因此,要教育企业要有长远观念,要遵纪守法。较小的道德风险往往能够大幅降低交易费用,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健康和规范的社会环境、公平市场、信用体系,才能真正融入全球经济。

(注:本文为青岛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QDSKL080405;青岛理工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以及青岛理工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陈富良、王锋:政府监管行为的制衡机制[J].改革,2004(7).

[2]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1996.

[3] 柯昌英:基于合谋做假的三方博弈模型及分析[J].经济论坛,2005(9).

[4] 陈志俊、邱敬渊:分而治之:防范合谋的不对称机制[J].经济学季刊,2003(3).

[5] 傅江景:集体腐败的博弈分析[J].经济研究,2000(2).

个人对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4

【关键词】普及;营养学知识;养生;途径

“营养是生命的物质基础,饮食是生命活动的表现,也是治疗疾病和健康长寿的保证”[1]。通过平衡膳食的途径来获得合理营养,从而达到维持和促进健康的目的是每个人都追求的目标。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缺乏必要的营养科学知识,许多人走入了养生的“误区”,才使得“绿豆治百病”、“生吞泥鳅治病”等种种奇闻不绝于耳,也给众多“养生大师”们的拙劣表演提供了舞台。如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通过正确的途径达到预防疾病、促进健康及科学养生的目的。在这里,笔者淡3点认识:

1正确看待传统营养学知识在现代养生中的局限性

在现实生活中,国人的饮食观念及实践深受传统营养学知识的影响。传统营养学知识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形成的一门学科,药膳食疗是其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所以要在实践中娴熟运用传统营养学的知识来指导日常的生活并达到养生的目的,必须要系统掌握中医的基本理论,如中医的特点、哲学思想、病因学说、八纲辩证等等;同时还要熟练掌握中药的基本知识,如“四性(寒、热、温、凉)”、“五味(辛、甘、酸、苦、咸)”、“升降浮沉”、“归经(是指药物对于机体某部分的选择性作用,主要对某经或几经发生明显的作用,而对其他经作用小或没有作用[2])”、“毒性”以及应用中的“配伍”、“禁忌”、“用量”、“用法”等等。

显然,只有专业人士才有可能具备这样的知识和能力,而生活中的绝大多数人对此若能略知一二也就非常了不起了,于是乎“以形补形”就成为了必然的结局。

2大力普及现代营养学基本知识

2012年以来,笔者会同一些同事分别以在校大学生和市区居民为对象进行了2次营养知识问卷调查,发放问卷500张,回收487张,其中有效问卷464张,对回收问卷进行整理分析后的结果显示:人群的现代营养学知识普遍缺乏,50岁以上的调查对象尤其缺乏,其中许多人由于受传统营养学知识的影响对现代营养学的知识持怀疑甚至排斥的态度。

然而,相对于传统的营养学知识,现代营养学理论、知识、技能更容于在人群中广泛传播,更加容易掌握,同时也更容易运用于实践。在人群中普及现代营养学知识关键要做到以下三点:

2.1确立合理营养、平衡膳食的现代营养学的根本观念合理营养是指每天饮食中获得的营养素要种类齐全、数量充足、比例合理,以满足机体代谢的需要,合理营养是人们获得健康的基本手段。[3]

合理营养是目的、平衡膳食是合理营养的根本途径。“没有不好的食物,只有不合理的膳食,关键在于平衡”[4]。平衡膳食有三层涵义,第一是三大产热营养素之间的平衡,根据我国的饮食特点,谷类是人们所需热能最经济最主要的来源,其提供的碳水化合物应占到全天总热能的55-65%,蛋白质占全天热能供给的10-15%;脂肪占全天热能供给的20-30%。[5]第二是动物性食物和植物性食物之间的平衡,即二者的数量比约为1:4;第三是成酸性食物和成碱性食物之间的平衡。成酸性食物指的是含硫、磷、氯等矿物质较多的食物,在体内的最终代谢产物呈酸性,如肉、蛋鱼等动物食品及豆类和谷类等。成碱性食物指的是含钾、钠、钙、镁等矿物质较多的食物,在体内的最终的代谢产物呈碱性,如蔬菜、水果、乳类、菌类食物等。

2.2以《中国居民平衡膳食指南》(2011)为指导原则《膳食指南》是根据营养学原则,结合国情制订,教育人民群众采用平衡膳食,以摄取合理营养促进健康的指导性意见。对于广大居民而言,以中国居民平衡膳食指南为指导日常饮食及相关行为是非常科学和有效的方法。中国居民平衡膳食指南(2011)中一般人群膳食指南内容如下:

2.2.1食物多样,谷类为主,粗细搭配一般成年人每日摄入250-400g为宜,要注意粗细搭配。

2.2.2多吃蔬菜、水果和薯类推荐我国成年人每日吃蔬菜300g-500g,水果20Og-400g。

2.2.3每天吃奶类、大豆或其制品建议每人每日摄入30g-50g大豆或相当量的豆制品。

2.2.4常吃适量的鱼、禽、蛋和瘦肉建议每人每天可吃一个鸡蛋,鱼肉或鸡肉50g-100g,猪肉提倡吃瘦的。

2.2.5减少烹调油用量,吃清谈少盐膳食食用油每日25-30g,盐每日不超过6g为宜。

2.2.6食不过量,天天运动,保持健康体重健康成年人每天身体活动应达到相当于步行6000步的活动量,每周约相当于4万步。

2.2.7三餐分配要合理,零食要适当早餐提供的能量应占全天总能量的25%-30%,午餐应占30%-40%,晚餐应占30%-40%。

2.2.8每天足量饮水,合理选择饮料从事轻体力活动的成年人每日至少饮水1200ml(约6杯)。

2.2.9如饮酒应限量建议成年男性一天饮用酒的酒精量

2.2.10吃新鲜卫生食物食物放置时间过长就会引起变质,另外,食物中还可能含有或混入各种有害因素。

2.3以《中国居民平衡膳食宝塔》为行动依据中国居民膳食宝塔(如下图)是根据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并结合中国居民的膳食结构特点设计的,把平衡膳食的原则转化成各类食物的重量,并以直观的宝塔形式表现出来,既方便理解同时又方便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直接应用。

3重视食品安全这个饮食的第一要素

俗话讲:民以食为天,食发安为先。所食品安全指的是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污染是导致当前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主要因素。食品污染就是在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到食用的过程中,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物质进入食品的现象。

食品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很大,形式上也是多种多样的,最常见的是急性损害,如食物中毒;除此之外,食品污染还可以给人体造成一些非常严重的慢性损害和潜在性的损害,前者如食物被重金属镉污染后引起的痛痛病,后者如黄曲霉毒素、苯并芘、亚硝酸胺等污染物引起的肝癌、胃癌等恶性肿瘤。

重视食品安全,吃新鲜卫生的食物是预防食品污染,防止食源性疾病,实现食品安全的根本措施。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从食物采购、储藏、烹调加工等几个环节入手,做到正确地采购食物、合理地储藏食物、科学地烹调加工食物,如此才能把好食品安全这一关。

所以在人群普及现代营养学知识是使人们科学养生的最为有效的手段和方式。

参考文献

[1]实用营养学.蔡东联.人民卫生出版社,P1.

[2]药膳食疗学.徐江普.中国轻工业出版社,P31.

[3]实用营养学.蔡东联.人民卫生出版社,P124.

个人对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5

一、刑法地位: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食品安全犯罪作为中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的附带产物。有其深厚的社会经济背景,而要防范此类犯罪的高发,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外部监管机制。因为从食品生产行业发展的各参与主体来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寄希望于食品生产商的道德觉悟简直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赌注。既然食品行业的正常发展离不开对其外在监管机制的确立,那么这种监管力量应源于何处呢?笔者拟就权力监督的主体不同作以下分析:

首先。消费者认知作为最为直接的监管主体。任何食品必然会流入千千万万个消费者的手中,而食品消费者自然也就成为食品品质的最为直接的体验者。可以说,消费者倘若对于食品品质有着较高的认知水平,危害健康的食品自然也就没有存在的可能。同时消费者作为监管主体。因为关系自身生命健康的切身利益,自然更具有监管的内在动力。事实上,在传统自然经济以及商品经济社会初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主要来源就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然而。消费者作为监管主体也存在其不能克服的内在缺陷,而且这种缺陷随着现代食品生产技术的专业化更为突出。前已述及,在工业化社会中食品生产行业也普遍采用了更为高效的食品生产技术,特别是各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已经远远超出作为非食品行业参与人的消费者的认知范围。即使是不同种类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作为消费者的一部分,也会对于其他种类的食品生产流程全然陌生。因此在现代社会中,由于食品生产技术飞速发展而产生的行业信息壁垒已经使得食品消费者在相当范围不能胜任监督主体。所以。这才急需国家公权力的积极介入以及第三方主体的共同参与。

其次是国家公权力的监管。中国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虽然提出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口号,但是却没有充分发挥法律监管对食品行业良性发展的促进作用。特别是一些地方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为了片面追求本地经济发展,对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的企业行为视之不见,甚至“放水养鱼”。因此,从监管内容来看,国家公权力的监管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构建食品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二是建立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惩处机制。对于前者,应主要从建立完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以及设置食品安全信誉体系等,力求防患于未然。后者则是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意在事后惩治教育。毋庸多言,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规制的刑事法律规范自然是属于后一类的范畴,是国家刑罚对程度最为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惩治与打击。

第三,就食品安全监管而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以及管理自身事务能力的提高,都为食品行业NGO的筹备组建及其效能发挥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而极易引起普通民众安全恐慌的食品生产行业的专业性信息壁垒又对非政府组织的发挥作用提出了现实需要。对食品行业发挥监督机能的NGO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对食品安全进行外部监督的消费者协会。另一类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内部制约的各种食品行业协会。虽然上述NGO仍然存在中国NGO发展的共有弊病,即自治能力弱、对国家公权力的依附性强、运行环境以及设立门槛上仍有待完善,但是既然风险社会需要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模式以及力求“善治”的治理理念,非政府组织也必然有其顽强的自我革新能力和持续发展的生命力。

由上分析,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国家刑罚权应属于上述第二类国家公权力的监管,而这种监管必然又属于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事后惩治。国家公权力作为一项公共产品提供给社会,必然需要一定的成本,包括政府公职人员的配备以及权力行使所必要的物质设备条件,而所有这些成本是必然转嫁到纳税人身上来负担的。所以,从权力行使的效益性考虑,只有在消费者、各类NGO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规制难以奏效时,才有必要启动国家公权力的监管模式。一般说来,现行刑法主要从两个方面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进行规制:一类犯罪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法行为进行规制。这主要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另一类是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为人的行为予以规定的。主要包括食品监管渎职罪,商检罪、商检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刑法对这两类不法行为的犯罪化规定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管理秩序稳定、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不容否认的是,鉴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峻形势和刑事执法的现有经验有必要立足于上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高发的本质原因以及刑法保障食品安全地位的角度去探索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变革原则和刑事司法的执法标准。

二、路径选择:危害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原则及具体建议

第一,刑法与行政法相协调原则。前已述及,刑法是规制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严重程度尚不足以使用刑罚这一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时,可以采用行政处罚的形式进行规制。即便达到已经成为刑法上的犯罪,仍然由于其具有行政

违法性,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此即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行政犯罪的双重违法性和双重法律责任的属性。我们在调整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规制行为类型以及对相应犯罪入罪门槛的设置等问题上都需要考虑。也就是说,一种危害行为是否是危害食品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就要看食品安全行政法律规范是否将该种行为规定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只有当该种危害食品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严重到已经不能够被行政法规合理评价时,即危害行为“量的积累”已经到达刑事法规制的范围内时,行政违法行为才有可能由于其严重性完成向犯罪行为的“质变”。例如现行《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必定是在前提部门法中认定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相当严重时,即足以造成严重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才有可能被刑事法所评价。值得说明的是,刑法所规定的每一种犯罪所要防范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并不仅仅存在于食品安全法这一部行政法律中,同时存在于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与食品安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中。所以,做到刑法同行政法的协调并不仅是与食品安全法相协调,同样应与其他规制侵犯食品安全管理秩序行为的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相协调。例如,有学者认为宜在《刑法》第144条之后增设第二款:“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用农产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这涉及到对现行《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食品,,范围的理解。笔者认为,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与行政法相协调这一原则出发,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对应的行政法不仅存在于食品安全法。同样存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也就是说,现行《刑法》中的“食品”不仅仅是包括《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的“食品”,同样应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规定的供人食用或饮用的初级农产品。同样从保护食品安全这一法益出发,《食品安全法》第99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也应包括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对象范围内。所以,将《刑法》中的“食品”界定为一切供人食用的不单纯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不仅符合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还能够更好地实现刑法立法目的,保护食品安全这一法益。

此外,有学者认为应增设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资格刑,把某些严厉的行政制裁措施提升为刑罚方法,如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行政犯罪既因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而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亦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承担行政责任。食品安全法等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即是行政责任的实现方式之一,这些行政处罚措施并不必然因为行为人承担了刑事责任而被豁免。所以,将对行为人从业资格的剥夺规定在行政法中并无不妥,其同榉能够起到对行为人再犯可能性的抵制作用。其次,前已述及,在食品生产行业日益采用新兴技术的今天,食品专业知识壁垒也日益加深。但是,行政执法机关作为食品生产行业的直接监管机关,具有专门的鉴定机构和相关知识背景的专门从业人员,在认定行为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违法程度以及由此决定限制多大范围的资格和限制多长时间更具有专业优势,从而能够起到预防再次犯罪的功效,然而,司法机关的法官限于此种行业壁垒的困扰,对行为人从业资格的剥夺并不容易把握。第三,从对行为人从业资格剥夺的处罚措施的实际执行上来看,行政执法机关有日常的执法检查机关,更能将该处罚措施落实到位,使得资格剥夺不致于成为空谈。

第二,刑事法体系整体考量的原则。对于食品安全这一法益,刑事法律规范不仅同行政法律规范彼此呼应、协同作战,在刑事法律规范内部同样是一个整体。即根据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不同类型,刑事法律规范也将其规定在刑法分则各章节中或不同的罪名,从而形成一个严密的刑事法体系,以更好地保护食品安全这一法益。刑事立法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散于刑法分则各章节的做法,既保障了刑法体系的严密性和简洁性,也便于统一修改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迁的社会现实。倘若采取有学者所主张的单行刑法的方式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整合处理,短期来看,有利于突出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但是此种修改不仅立法成本浩大,而且从长远来看,极易产生叠床架屋的立法文件,从而使得刑法立法体系纷繁复杂,不易把握。因此,如何就现有的刑事法律规定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作出调整是较为经济同时亦能跟上社会现实的做法。而在已有的刑事法律规范如何调整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的刑法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的方法,对社会现实与法律规范回还观照,以实现二者的最大融合。例如,就现有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关系问题来说,从立法规定上看,两罪具有法条竞合的关系,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同时也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特殊形态,两个条文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诚然,上述两罪可能真的会产生大致相同的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立法之所以做区别规定是考虑到对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销售行为本身即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将之规定为行为犯,而对生产、销售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只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才有可能突破行政法的规制范围,为刑法所评价,因之,刑法将其规定为具体危险犯。所以,两罪的区别之处不是在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的深浅以及是否一致。而是在于完成两类犯罪的犯罪既遂的条件有所不同,而这种区别正是为了重点打击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降低其犯罪既遂门槛,扩大犯罪圈的需要。

此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也有重大区别,不宜因为同样能够起到保护食品安全的作用而规定在刑法相同章节中。对此,曾有学者认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样能够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的后果,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而应将其规定在刑法分则第2章中。众所周知,刑法分则各章节罪名的确定是以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所决定的。是否有必要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2章中,就要看该罪的主要客体是否为公共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根据《刑法》第144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也就是说该犯罪所要规制的是食品生产、销售者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行为人实施此种行为也是为了通过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再出卖后获益。虽然行为人生产、销售的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但仍然不失以传统意义上的“食

品”,即此类“食品”仍然具有食品的基本功能(包括充饥、美味享受等)。因而,从行为性质上考虑,它更多的是对食品安全生产、销售秩序的背反。因此笔者认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要客体仍是食品安全管理秩序,次要客体为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益。值得说明的是对于那些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冒充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例如以工业酒精勾兑后冒充可食用酒精的,其生产出来的“食品”已经不具有任何食用功能,宜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定罪处罚。

第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贪利本质,要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

前已述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实际则为一种贪利犯罪。行为人对不法利益的最大攫取和外部监管机制的极度匮乏是此类犯罪高发的最为本质的原因。因此,在对其设定相应的刑事惩处措施上就必须对症下药,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如此方能加大行为人实施此类犯罪的预期成本,并有效剥夺已犯罪人员的再犯可能性。就1997年《刑法》看来,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85条行政罚款的规定事实上已经将原《刑法》第143条、第144条罚金刑的规定虚置化了。为避免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罚款不相协调,《刑法修正案(八)》将此二条规定修改为无限额罚金制。诚然,采用无限额罚金制能够顺利解决与行政罚款不相协调的问题,使得罚金刑可以落实到实处,收获其应有功效。但是这种规定未免有些矫枉过正,因为其赋予法官太多自由裁量的权力,不利于保证司法适用的前后统一性。故笔者认为宜采用司法解释的形式根据不同犯罪情节规定若干量刑幅度,以保证刑法的统一和严谨,同时对单位犯罪的罚金适用标准也做统一规定。具体宜作如下规定:(1)与《食品安全法》相协调,将罚金刑依据规定为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如此,就可以避免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行为人尚未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以销售金额作为罚金刑依据就会使罚金刑无法适用的缺陷,同时也可以使得罚金刑的适用有适用的客观性裁量标准。(2)将罚金刑幅度予以调整,参照《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将第143条、144条规定的基本量刑幅度规定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金,加重量刑幅度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金。(3)明确单位犯罪罚金刑标准,比照自然人犯罪加重处罚。

个人对食品安全的建议范文6

摘要: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本文从食品安全企业的角度出发研究了当前形势下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分析了社会责任在当前食品安全事件下的现状并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出了关于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 企业社会责任 利润最大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且必不可少的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食品的安全问题是关乎人们生命健康的首要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在市场供需矛盾中,食品的供应远远大于需求,人们可以随意挑选食品种类以满足自己的需求,同时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逐步使得人们变得恐惧――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现如今食品安全的问题似乎已经到了无孔不入,防不胜防的境地,对于食品来源其主要生产者企业而言,为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净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维护社会安定,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应该值得人们反思,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1 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企业是否要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理论自上世纪以来凸显在多学科领域之中,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理论在国内外的学者中有不同的学说对其进行了阐述,具体表现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支持论与反对论。

近现代以来,企业的社会责任反对论坚持传统的企业的价值观,仅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作为企业的唯一目标,比较著名的代表学派有古典自由经济学派、法经济学派等。著名学者如哈耶克在其《致命的自负》中指出,“公司的唯一目标在于按照最能获利的方式使用股东授予经营层的资本,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偏离都将危及公司的生存,并使股东获得无休止追求社会目标的难以控制的权利;公司并非慈善家,不能将其资源用于利润以外的其他社会目的。[1]”另外著名的法经济学家波纳斯认为“长期为利润之外的任何目标而经营将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将增加消费者的成本,企业最终有可能被逐出市场。”[2]以上述为代表的学者们都强调企业的唯一目标是利润,反对企业还承担除了利润之外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支持论认为利润只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目标而已,除此之外还要承担社会责任。美国著名的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政治和文化责任以及环境责任。”美国管理学家安德鲁斯认为,“利润最大化是公司的第二位目标,而不是第一位目标,其第一位目标即是保障自身的生存。”“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存在的唯一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在国内同样存在很多的学派支持企业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例如责任竞争力学说认为:“责任竞争力即企业运用自身的专业优势解决社会、环境、员工等一系列问题,使得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提升经济效益,增强责任竞争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虽然是非功利性的,但能转化为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企业跨越国际壁垒,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仅提升企业社会形象,而且可以提升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利益相关者学说中有学者认为:“公司目标不仅是盈利最大化,而且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的CSR理念:“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实现“人力――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等;”世界银行将企业社会责任(CSR)定义为: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整合。它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其它提法: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利益相关者,即影响企业利益并受企业经营行为和业绩影响的各方的利益。

结合以上理论,笔者认为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其发展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的发展与社会的方方面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中国社会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发展应该更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笔者认同上述国际上普遍的CSR理念,认为食品安全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应该更多的注重对食品安全问题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务必要遵守商业道德、国家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保障食品的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企业责任的现状、危害

食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能够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而言保证食品质量是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然而在现在的法治环境下,近年来接连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却不断的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仅轰动一时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就导致全国近5万名婴幼儿患病,158名发生肾衰竭,3名死亡的悲惨后果。[3]继“三鹿奶粉”之后“鸡蛋中含有三聚氰胺”、 “雪碧汞毒门”、“双汇的瘦肉精”、“染色馒头事件”、“牛肉膏”等等的一系列重大安全问题的出现凸显了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当前法治社会中作为一个重要的市场主体―生产企业,其社会责任是如此的淡薄,社会责任的缺乏让人们感到可怕。

我国于2011年宣布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相关的法律制度相对而言还是比较完善的,基本上也是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我国对于企业生产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得知,法律法规似乎是比较合理的,但是从现实中我们又不得不反思一下,为何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可见企业社会责任的淡薄引导着他们为了追求利润而不顾及人们群众的身体健康、不顾及社会道德的谴责、无视法律的权威,最后不仅危害消费者的生命与健康、浪费社会的资源、破坏市场经济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的缺乏使得那些生产不卫生或者有毒害性食品的企业最终也将会是自食其果,引火上身,逐步走上不归之路。三鹿集团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其就是因为“三鹿奶粉”事件导致破产,从此在中国的大地之上消失的无影无踪并且给人们、社会、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综上我们不得不认为当前我们食品安全企业的社会责任的现状是如此的淡薄、缺乏已经处在了一个相当严峻的时刻,因而必须对其研究并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

3 强化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

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成为了无处不在、无孔不入的一大难题;我们必须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并对其进行约束和监督,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企业自身建设、加强社会的监督等措施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增强对人的价值的关注,保障人的健康、安全和应享有的权益。

3.1 进一步健全与完善食品类相关的法律制度。

法律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尤其对于一些重大矛盾运用法律的权威来解决之是非常有必要的;对于强化食品安全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离不开法律的,从连续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尽管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少,并且一直处于不断完善之中,但是真正得到实现达到预期的效果的却很少,其执行力度远远没有达到法治所追求的效果,政府职能的虚化,法律效力的打折现象严重。每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非要闹得沸沸扬扬,甚至惊动中央,下面的领导或者部门才迅速采取行动。例如上海的“染色馒头事件”在被媒体曝光以后,相应的政府部门迅速展开行动进行整治,并对相关企业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然而没有曝光之前各部门却实施一种不作为。在当前的法治经济下,需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的落实程度,实现严格执行、有效执法来约束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同时也要通过有效的法律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制度约束,使其不作为承担一定的责任,构建一个由政府监督部门主导,社会各界参与的监控体系,来约束和督导企业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除此之外在完善法律制度方面,我们也要加强对违法的企业的惩罚力度,绝不姑息这些社会责任缺乏的企业,对于他们造成的危害尤其对于消费者造成的人身健康的危害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定迅速进行有效的补偿。

3.2 树立、强化社会责任理念。

社会责任理念是法治化经济下企业自身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社会责任理念的增强是深化企业文化的表现,作为一种灵魂指导着企业的经营活动。缺乏灵魂的企业犹如行尸走肉,最终的结局必将是自掘坟墓,走上不归之路,“三鹿奶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对于部分食品安全企业只专注于追求利润,不顾及社会利益、人民利益、国家利益,最后将会逐步被人民。国家所抛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的完善、人权意识的提高,现如今企业的发展与人们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越来越紧密,企业在获得利润的同时,必须把自身的长远发展纳入到社会和谐的发展轨道上,自愿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社会责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内部管理者的道德水平和社会意识,真诚为社会做贡献。从长远的角度看,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更能获得社会的信任和认同,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更容易在社会公众中赢得更高的知名度。例如在四川地震的捐款过程中王老吉的企业管理者就踊跃捐款,一方面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社会也给了“王老吉”更大的回报,实现更好的发展,赢得了良好的企业信誉,增强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有利的地位、增强企业持续获利的能力。可见树立、强化社会责任理念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对自己百利无一害。在当前食品安全危机的情况下,聪明的企业更应该不断树立、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只有这样才会保存自己,更好的发展自己。

3.3 构建信息披露平台,进一步强化媒体监督作用。

在购买消费品的时候,大多消费者对于产品的相关信息处于一种闭塞的状态,在不知不觉之中自己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构建信息披露平台有利于提高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过程的透明度,有利于明确责任的具体分配来督促企业责任感的增强,有利于政府、社会、个人对于企业的监督。从近年来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来看,在解决过程中媒体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就需要更好的发挥新闻等媒介的宣传和报道作用,企业社会责任的情况如何,通过报道宣传让群众进行价值评价进而做出合理的公正的判决。新闻媒体是惩恶扬善的一种工具,通过不断地对企业违法行为及其伪劣产品的曝光,对逃避、推卸社会责任行为的谴责,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正义,迫使有缺陷企业自觉的规范经营行为,对其他企业也起到明显的警示作用,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所以非常有必要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3.4 其他。

企业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在内部还需要严格规范企业内部员工的行为,定期安排员工的培训学习,提升员工素质,增强员工责任意识,避免像“染色馒头”风波中一些员工明知自己生产的馒头是有害身体的且自己都不敢吃却无视他人的生命健康类似情况的发生。同时加强法制教育的发展,,提升全民的法治意识,有利于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为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科技的投入,在依法治国的同时有效的合理的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建立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系统。此外建立、完善食品信用体系制度,树立典范、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等。

4 小结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只想单独依靠追求利润最大化来生存、发展已经不现实了。在当前食品安全不断恶化的时刻,研究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通过有效的途径提高企业在发展中的责任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必要的,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净化市场、维护市场秩序是有重大意义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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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

注释:

[1] See Dr Saleem Sheikh,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Law and Practice, 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 1996,P.24

[2]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下),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4――5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