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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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培训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范文1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年1月10日,*省长签发第1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公布施行。这是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的一件大事。为切实落实《办法》,依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9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委托颁证问题

《办法》第六条规定:颁发管理机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受委托颁证机关(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局),及其受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向受委托颁证机关颁发《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委托书》,明确受委托的单位、委托范围等事项。各受委托颁证机关在办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场所张挂委托书正本。

各设区市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凡独立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经各设区市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另行授权。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江西安全生产信息网公告全省受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市、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单和委托范围。未受委托的单位不得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向颁发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提出申请。一是企业应向颁发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提出申请;二是受委托颁证机关收到不属于自己受委托颁证范围企业的申请,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之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关于安全生产条件

《办法》第七条中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和国家标准。

安全生产条件指的是要符合《实施办法》、《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国家标准,其中:

1、小型露天采石场还应符合《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的要求。

2、开采地热、卤水、矿泉水的生产系统还应当做到:开采范围内的地表按要求布控监测点;进行地表下陷监测,建立监测台帐;建立对监测数据进行定期分析的制度。

3、砖瓦粘土矿(场)、采砂场的生产系统,不需进行安全评价,只需进行安全评估。必须符合《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即采掘作业必须分阶段开采,采用机械铲装的,阶段高度不得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人工开采的,砂状岩土阶段高度不得大于1.8米,松软岩土阶段高度不得大于3米;工作阶段坡面角不得大于所采粘土的自然安息角;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必须满足铲装设备和人员的安全行走。

四、关于提交文件、资料

《办法》第八条规定: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非煤矿山企业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1、关于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在申请领证时,应当提供上述证照原件供受理人员验审,同时将上述证照复印件提交给颁发管理机关。其中采掘工程施工企业无需提供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证)。

2、关于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相应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①主要负责人指的是非煤矿山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场)长和其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及大中型以上企业的总工程师。

②安全管理人员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③*年起,全省统一使用新印制的《江西省非煤矿矿山负责人安全生产资格证》和《江西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分别作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明材料。原已取得《江西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或《江西省注册安全主任证》(非煤矿山行业)的,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应依据颁证权限,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申请换取新证。

④从*年起,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需经相应的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考核,即谁发证(包括受委托发证)、谁负责考核。

3、关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该材料由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供,内容包括:应参加培训的人数、实际培训的人数;培训的内容、培训用时;参加考核人数、合格人数等,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报告中予以表述。

4、关于工伤保险的问题。

鉴于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工伤保险的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尚不完善,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安排。对尚未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地方,在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时,可以不要求企业提交“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但企业必须提交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作计划。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3、8号文件精神,企业应当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并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具体办法由我局会同省保监局另行协商。

5、关于安全评价、评估

①安全评价机构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要求、内容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时要合理选择评价方法和合理划分评价单元,评价报告要全面、真实反映非煤矿山的现状,结论只能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出现“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等模糊性结论,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②安全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必须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其中对一时难于整改完成的,还要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报告;企业落实整改意见情况应向评价机构反馈;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必须核实,并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再次反映。企业对安全评价机构建议采纳情况,也须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反映。

③对含有尾矿库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评价,评价机构的评价人员中应具有从事尾矿库管理、技术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④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需事先由相应的颁发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认可后交由申请单位作为申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材料。

6、关于开采方案设计和图纸

在生产矿山开采方案设计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属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当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实测图应由企业自行提供,也可由企业聘请具有测量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帮助测量制图。

五、关于两个独立的生产系统及申办需提供的材料

《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两个以上独立生产系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并分别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即独立生产系统需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尾矿库的其尾矿库应属独立的生产系统,需单独申请,并应当提交《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八、九、十、十一、十四项文件、资料。

六、关于征求意见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本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指的是与颁证机关或受委托的颁证机关同级、且是非煤矿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为方便、快捷实施许可,征求意见也可由企业到相当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取得意见;各相关部门根据日常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提出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意见,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报告不做审查。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关于新建、改建、扩建

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按照颁证或受委托颁证的权限,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专篇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矿山基本建设,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按照颁证或委托颁证权限,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对新建的,按《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改建、扩建的按《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安全评价报告、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时,应请矿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八、关于公布已取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

颁发管理机关和受委托颁证机关每年1月份、7月份在一种以上媒体公布一次颁证情况。

九、关于农民自采自用的采石场(点)

农民自采自用的采石场(点),指的是农民用于自家建房、农村自修小型水利和乡村公路,且不以经营为目的的临时性采石场(点)。

十、关于建设项目的时限

非煤矿山企业在初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投入生产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需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凡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必须依法补做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盖章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其正副本一律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受委托颁证机关许可审查时,使用受委托颁证机关公章或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的安全生产许可专用章。

十二、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负责人签字

颁证管理机关和受委托颁证机关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必须由其负责人在审查书上签字。这里所说的负责人即可以是颁证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其委托的具体分管业务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实施,由颁证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自行决定。

十三、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时限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范文2

关键词: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预防

1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

1.1 矿业开发秩序较为混乱,严重影响治理工作

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煤炭的需求量不断的提升,由此催生了大量的小型矿山生产企业,这些企业中大多不具有安全生产资质,非法开采现象普遍存在,没有安全保护措施,为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困难,致使矿山企业安全隐患众多。

1.2 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随着矿山企业的发展,企业的生产技术不断的改善,所以针对于企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应该有所改善。但是在矿山企业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却没有改变,致使无法与现有的生产情况相适应,很多的技术标准相对落后,无法跟上矿山企业的生产现状。

1.3 监管体制不健全,监管人员素质较低

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十分重要,所以应该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但是在现有的监管体系中,经常容易出现混乱,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的职责范围不清,监管体系不够健全,监管力度不够,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这些都严重的影响到安全监管的作用。

1.4 不能从本质上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安全隐患仍然可见

安全管理制度是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所以应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但是在现有的很多矿山企业中,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只是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却没有将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只是停留在表面,致使安全管理工作虚有其表,留下安全隐患。

1.5 员工自身安全意识不足,频繁发生事故

在矿山生产中,会存在很多的安全隐患,所以对员工的要求较高,需要员工在生产的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意识。但是有很多的煤矿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在工作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执行,疏忽大意,为安全事故的发生留下了隐患。

1.6 生产设施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

在矿山企业生产中,需要先进的生产工艺,先进的生产设备,保证企业生产效率。我国有许多的矿山处于比较恶劣的环境中,交通工程以及生产技术比较落后,缺乏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没有足够的技术和资金支持,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2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2.1 安全第一的原则

矿山安全生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作为劳动者的人,是生产力中最为活跃的动态要素,对企业发展发挥着重大的能量作用。因此,劳动者在企业生产中,发挥主观能动性,成为生产主体的同时,也理所当然的应当成为生产安全保护的客体。因此,矿山生产过程中安全都是最主要最首要的条件。在企业生产前,就应当注重安全,这样,当生产过程中出现了安全事故,才能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力缓解生产与安全之间的冲突。因此,矿山生产过程中必须遵从安全第一的原则。

2.2 预防为主的原则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后,会出现很大的破坏,造成许多无法挽回的损失,甚至剥夺人的生命。因此,安全生产应当做到预防为主。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所以,矿山生产应当改变生产观念,做好生产前的事故预防工作。首先,要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运用科学便捷的技术,加强监测功能,改善监测手段;其次,生产现场的自然环境、危险系数、安全设施等因素予以厘清确认,进而设计好相应措施,降低危险指数。

2.3 群防群治,防治结合

矿山企业的生产,可能因为某个人,几个人等酿成事故。矿山的安全生产绝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事情,而是带有强烈的群体特点。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也应当由全体成员加以重视。因此,应当在矿山生产过程中秉持“群防群治,防治结合”的生产观念,不要将安全生产只当做一个口号,而是要将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3 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

3.1 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安全的良好氛围

安全生产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共同参与和有效监督,为安全生产营造更加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注重安全生产的宣传也是企业文化的重要体现,也是企业的重要职责。因此,应在宣传中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知识及科学理念、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是安全生产的理念进入企业,进入乡村,进入社区,进入每个人的心中。只有这样,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才能得到真正的增强,从而有利于调动劳动的积极性,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更加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

3.2 加强执法监察,更好的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是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途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能够使矿山企业认识到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整改消除潜在的隐患,对自身进行真实的评价。这也是执法监察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力的体现。当然,面对现在的形式,执法检查部门要积极建立更加规范可行的监察运行机制,并注重与市、县、乡镇、相关部门的相互沟通与协作。

3.3 加大资金和科技投入,改善生产设施

矿山的安全生产离不开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的提升,所以应该加大对煤矿的资金投入力度,改善现有的生产条件,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消除原有的安全隐患。只有提升生产设施,改善生产技术,才能够有效的提高安全生产现状,保证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

3.4 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的素质,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在矿山中从事生产工作的人员基本都是来自农村,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而煤矿的生产工作又具有很多的安全隐患,所以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只有在从业人员的内心深处建立安全规范的意识,才能够保证矿山的安全生产。

4 结束语

安全是矿山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保障,是保证煤矿企业能够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石。在矿山企业生产的过程中,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任重道远,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然后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严重的影响到矿山人员的安全以及社会的稳定。所以为了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应该加强安全管理的力度,提高生产人员的安全保护意识,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加强对设备的维修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只有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才能够为矿山企业的安全运行创造有利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洪广,王爱国.当前我国煤矿安全事故原因浅析[J].煤炭经济研究,2005.

[2]陈小松.以人为本创新安全管理工作[J].安全生产与监督,2009.

[3]崔玉章.如何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J].当代矿工,2009.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范文3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六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八)、(十)、(十一)、(十三)项的具体办法,掌握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九)项的情况。

第七条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安全标志,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二)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扩建、改建及检修、维修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达到动火条件、办理动火手续、落实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三)油气厂、站、库内应当装设安全排泄放空装置,放空火炬和点火装置安全可靠,油气进出的总管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阀;

(四)油气储罐应当装设阻火器、机械呼吸阀和液压安全阀,四周应当设防火堤,进出口管道处应当设金属软连接;

(五)石油专用容器、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加热炉、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当安装齐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检验;

(六)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当按《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规定执行;

(七)输油气管道与重要设施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并在适当位置安装截断阀;

(八)石油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九)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十)具有自喷能力的油气井进行测井、射孔、试油气、压裂、酸化和修井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换装好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井口装置,并经试压合格;

(十一)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田开发前应当进行评估、勘测。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第八条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保证海上消防设备、海上救生设备、海上无线电通讯设备、起货设备、航行信号、火灾和天然气监测报警设备、油气生产流程中的紧急关断系统及压力释放系统满足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法规、标准或者国际先进标准的要求;

(二)海上移动式钻井设施必须取得船舶国籍证书、船级证书等安全证书;

(三)海上压力容器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设计和制造,并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四)海上作业的工作人员经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

(五)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具有总体布置图、危险区划分图、救逃生布置图和消防部署图;

(六)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应当按有关标准划分危险区,并配备满足该区域要求的防爆电器;

(八)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九)油气生产作业期间应当有守护船进行守护;

(十)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十一)陆上油气终端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低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要求。

第九条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二)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三)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四)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五)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六)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七)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八)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第十条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二)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三)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四)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五)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六)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八)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九)排土场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七)、(八)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

(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四)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

(五)钻探工程:钻机应当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

(六)巷探工程:应当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

(七)地质测绘: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

第十二条尾矿库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二)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三)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四)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三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五)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八)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目录。

第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非煤矿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管道运输分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等,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石油天然气设施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向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申请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受理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变更申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已经建成投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一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三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范文4

总体目标:全市矿山、冶金有色企业达到无人员死亡事故。矿山、冶金有色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主要工作目标:

(一)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工作要求。通过矿山、冶金有色事故隐患排查,督促企业消除或控制重大事故隐患,完成一般事故隐患的整改。

(二)应用中深孔爆破的露天采石场占应实施矿山的比例达到100%以上,开采总高度在5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全部实施台阶式开采或已在进行实施台阶式开采的开拓准备。

(三)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基本技术资料和安全档案比较完善,取证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比例达到100%。

(四)冶金有色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进一步落实;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矿山、冶金有色安全整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逐步提高矿山、冶金有色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整治重点

(一)加强对重点地区的整治。市安监局将根据当地矿山的事故情况和安全条件,作为矿山专项整治重点监控地区,分别列出重点整治监控的乡镇或区域。

(二)加强对重点隐患的整治。将露天矿山高陡边坡,未按开采设计组织生产,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冶炼炉和冶炼、铸造的隔离防爆措施等作为重点予以整治。

(三)切实做好整治检查工作。*市安监局将定期不定期的对所有矿山进行两次以上整治检查和复查,台州市安监局也将对矿山进行抽查。

(四)切实落实“五个一”基础管理工作。市安监局绘制一张矿山、冶金有色企业分布图,制作一张A、B、C、D企业分类表,建立一套企业概况数据库。企业建立一套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一套安全管理台帐。

(五)继续加大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分台阶开采、液压破碎等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力度,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六)督促企业做好《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214号)的贯彻落实;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建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七)掌握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督促企业做好冶金有色企业重点部位、关键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措施。

四、整治工作与时间安排

整治工作要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以矿山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自查自纠事故隐患为主,安监部门督查指导为辅。

(一)矿山、冶金有色企业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矿山、冶金有色企业对照事故隐患排查表和有关安全规程、标准进行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自我改正。

2.矿山企业对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以下同)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开采现状与开采设计不相符合的,如属于开采设计不合理,须委托编制单位完成开采设计的调整并报相应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如属于现状不符合设计要求,须及时完成整改或制订合理可行的整改计划。冶金有色企业对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进行自查自纠。

3.按照《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责任制,加强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组织和安全培训管理,推进科学管理,全面提升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矿山企业积极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AQ标准)达标评定或升级评定,冶金企业按照浙安监管〔20*〕36号文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4.积极开展技术革新,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

5.及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市安监局综合科。

(二)各级安监部门须完成的主要工作:

1.指导矿山、冶金有色企业进行技术、管理革新,引导其采用符合法律要求的先进适用安全生产技术;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健全管理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对矿山、冶金有色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或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其中省部属企业主要由省局负责检查,市属企业由市局进行检查,其它企业由县局负责检查。

3.对检查后责令整改的矿山企业,按照执法程序进行跟踪督查与整改复查验收,并对逾期没有完成整改的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4.市安监局在年中组织一次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督查。

5.对矿山、冶金有色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市安监局对矿山、冶金有色企业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台州市局对各县(市、区)组织一次整治工作验收抽查。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5月—6月)。

各矿山企业在市安监局部署召开矿山安全监管会议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召开本矿监管人员、各班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传达会议精神,明确目标、要求和责任。各矿山企业于6月底前上报《矿山企业整治检查事故隐患排查表》。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整改落实阶段(7月—9月)。

各镇(街道)对矿山企业组织两次以上整改检查,完善台帐资料,并指导督促取证矿山企业按照隐患排查完成排查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0月—12月)。

市安监局将对矿山企业逐家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落实整治工作,不能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予以行政处罚。各镇(街道)在12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我局综合科。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自觉履行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并采取安全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和整改时限,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隐患整改前,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停产整改,以确保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二是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并结合各级安监部门的分工,共同做好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突出重点。一是按照整治重点工作内容开展各项整治工作,立足于通过完善开拓系统和采矿方法等本质安全措施消除矿山事故隐患;二是对问题突出、事故多发的区域进行集中整治;三是抓好“两会”、“奥运会”、第四季度等重要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防止重大矿山、冶金有色事故的发生。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范文5

关键词:新时期 矿山企业 管理思路

1、安全管理应成为矿山企业的首要任务

众多周知,以煤矿为代表的企业由于作业大多在地下深处,所谓的“一通三防”也都是为了安全生产的一种防控手段。提高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系数,不仅是更好地做到以人为本,珍惜每位矿工的生命,更是为了对党和国家负责,减少和避免劳动生产中的无谓浪费,改善矿井下的工作环境。

1.1矿山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作用

矿山安全文化建设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含安全理念,安全技能、安全行为、安全评价、安全考核等内容,对企业安全生产将起到推动作用。因此,作为安全文化它不仅仅是安全宣传教育,它应当渗透于生产管理的各个领域,进而融于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同时,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是强化内部管理,推动企业安全发展,稳定发展的不竭动力。所以,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不仅有利于统筹兼顾,实现人机环境管理整个系统的良性循环,有利于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实现企业建设本质安全型矿山的目标,而且更有利于树立企业外在形象,彰显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文化又好又快发展。

1.2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法

首先,工会、党委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理念宣传教育,同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这样,使得安全文化建设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增强了安全宣传教育效果。安全教育争取要做到,不仅让安全文化进岗位、进班组,还要进社区、进家庭,不断丰富安全宣传教育载体,扩大教育覆盖面,多种渠道,层层渗透。

同时,要利用企业自身的报纸、电视台、广播、户外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展开宣传,采取多形式的培训和实践活动。对采掘工、特殊工种、特殊岗位的职工进行脱产培训和送出去的方式、对技术人员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培训,并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全面提升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除此之外,还要通过硬性制度的建立,规范和约束广大职工的行为,使他们自觉提高安全生产的意识,让安全文化在矿山企业职工心中植根。

2、安全管理质量与劳动生产率的关系

众所周知,安全管理的质量与矿山企业劳动生产率高低密不可分。在煤炭已经被称为“黑金”的今天,众多早些年名不见经传的煤矿企业纷纷走上更高的舞台,上市、扩大经营种类等都是他们表现出的形式。其中在我们身边风头较劲的企业包括潞安集团、郑煤集团和永煤集团等。他们共同的特点就是事故发生率低,即便有天灾,也因为妥善的处理能够将损失降到较低程度,这就给企业赢得了更多的利润,也有了扩大再生产和兼并其他同类企业的资本。

2.1将长效安全管理机制植根生产的每个环节

在众多矿山生产规模纷纷扩大的同时,都开始重视起了做好员工的教育工作,在培训员工的安全文化、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增强防范能力、减少安全事故上狠下功夫。随着各矿井技改和建设矿井的全面完成,基本都采用了先进的现代化作业方式,这标志着矿山企业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随着近年来矿山企业的不断扩张,以及工作较早富有经验的老矿工的退休或更换岗位,大量年轻矿工走上了工作岗位。对于他们而言,最缺的可能就是安全意识和井下工作经验,这不是几个月的培训和实践工作就能养成的,不仅需要有先生级的老员工言传身教,更需要企业时刻提醒他们,让他们能够有意识提升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2强化安全监察工作职能

安全监察工作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面对矿山这个高危产业,安全工作存在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不仅要具备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监察队伍,更重要的是充分发挥监察部门的作用,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新问题、探索新方法、摆正监察与生产的关系,树立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全新理念,打造监中有帮,帮中有监,帮监结合的监察模式,切实做好安全监察工作,有效地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

企业是以经济效益为前提,矿山以出矿为企业发展的基础。安全监察工作是为生产服务的,安全生产又是企业发展的客观和必然要求,当生产完全停止,企业脱离了生产这个前提,安全监察工作也就失去了意义。

3、矿山企业应与矿山所处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近年来,随着工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在新能源开发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背景下,煤炭等矿产的需求量逐年增加。不少国有企业已经走出了限量开采的道路,避免非可再生资源枯竭。但是,也有不少无良企业,尤其是民营的小型煤炭企业,全然不顾给生态环境带来的恶化,疯狂地开挖“黑金”,近年来关于山西、山东、河南等地地表塌陷、地下水断流,水脉被破坏,煤柱上群众流离失所的报道不绝于耳,这是矿山企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更违背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笔者认为,作为矿山企业,首先要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矿产开采的具体规定。在生产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山体的植被,矿井下的地下水脉,同时,不能为了开采矿产而置地上的群众生命财产于不顾,要真正将企业的爱心与责任体现在实际生产的过程中,不能随着经济社会物欲横流的言论去“从善如流”,要真正本着可持续发展原则,将青山绿水和海阔天空留给我们的子孙后代,让他们今后还能有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除此之外,在合法的情况下,必须让群众搬迁的,要妥善安置好搬迁群众的生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实施安家赔偿。最后,还要做好废矿的清理收尾工作,将被破坏的植被、公路等重新修缮,让那里还能成为充满温暖的空间。如果有一天,矿产企业所到之处,真成了“遍地文明风,处处和谐景”,那么,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信已为时不远。

参考文献: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范文6

一、以矿山资源整合为契机,大力规范矿山经营

秩序矿山资源整合主要是两个方面,国土与安全。我局抓住矿山资源整合的良机,大力规范非煤矿山经营秩序。

一是大力打击违法生产。年初,区安监局接群众举报三树镇内有两个非法砖瓦厂。区安监局与国土部门及时沟通,共同将违法生产情况上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其中,树北砖瓦厂在多次做工作未果的情况下,由分管区长牵头,公安、国土、安监等部门依据程序,联合执法,对其予以。另一蒋集砖瓦厂,区安监局组织精干人员多次上门执法,自行停止生产,由镇政府拆除。

二是积极支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安全管理到位、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的企业,我局有关领导,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予以保留;对安全生产条件较差,我们也毫不客气,主动提出关闭意见。

三是主动帮扶整顿企业。有些砖瓦企业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较差,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但是由于周边乡镇都没有砖瓦企业,从优化资源配置的角度还要予以保留。我局积极主动与这些企业负责人沟通,严格要求,督促其整修窑体、维修电气线路,帮助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使其管理上不断规范。

二、以“两个规范化”为突破口,大力提升“两个水平”

众所周知事故大多由人的不安全行为或者是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所以,生产安不安全,主要看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高低。区安监局抓好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和安全监管规范化,以“两个规范化”,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安监局监管执法水平,“两个水平”提升。

年初,区安监局出台《非煤矿山企业管理要求》,着力从基础和现场两个方面推行强制性要求,所有企业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对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管理的企业,我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实行强制性停产整顿等措施。

今年,根据区实际,区安监局推出《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监管实施意见》(试行),将非煤矿山企业检查分为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两大项共六个部分,实行检查逐一对照,内容逐个过堂,有效地扭转了检查人员经验、标准等不同,造成检查内容挂一漏万,检查要求标准不统一企业无所适从的情况。

三、以宣传教育培训为手段,大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既取决于管理者的水平,也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很大关系,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是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效手段。

一是搞好强制培训。上半年,区安监局主办一期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班,邀请有关专家和区安监局业务人员一起对新上岗的和老的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知识培训,培训人员87人。

二是督促企业抓好“三级安全教育”。每次安全检查,我局都把“三级教育”情况列为必查内容,作为检点,既普查教育台帐,也抽查个别上岗人员。

三是抓好宣传。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深入非煤矿山企业向广大职工宣传安全生产常识,督促企业逢会讲安全,宣传栏说安全,通过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着力防范安全生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