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管理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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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管理论文

品质管理论文范文1

关键词室内空气品质新风预处理判据适用性

1前言

为改善室内空气品质,美国国家标准研究院(ANSI)标准委员会和ASHRAE颁布了《ASHRE标准62-1989》,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其中对空调系统设计影响最大的两点是:1.将设计新风量增大到原来的2倍~4倍;2.建筑物相对湿度保持在30%~60%[1]。随后的《ASHRE标准62-1989R》进一步提出了同时考虑人员和建筑物污染的最小新风量计算方法[2]。我国有关部门也正在对国家标准GBJ19-87"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进行修改(简称国标修改稿),其中明确包括增大最小新风量一项,其结果将增大空调系统的设计冷负荷和湿负荷。为使原有空调系统满足国标的新要求,大量建筑必须进行改造,笔者曾针对如何以经济有效的方式对原有建筑中的传统空调设备进行最少的改建,从而改善室内空气品质,满足新标准的要求问题,提出了热回收式、蒸发冷却和除湿式新风预处理系统[5]。商业建筑的特点是室内人员较多,热湿比较少,机器露点低,为满足室内温湿度要求(尤其是湿度),国外及国内高档商业建筑多采用一次回风再热式空调系统。本文主要介绍为满足增大最小新风量的要求,对高档商业建筑中的一次回风再热式空调系统。本文主要介绍为满足增大最小新风量的要求,对高档商业建筑中的一次回风再热式空调系统。本文主要介绍为满足增大最小新风量的要求,对高档商业建筑中的一次回风再热式空调系统,采用新风预处理系统对其进行改建的技术措施在全国主要城市的不同室外气象条件下的适用情况。

2新风预处理系统的适用性判据

由于国标修改稿没有明确对相对湿度作出修改,所以室内设计相对湿度、设计温度仍取原标准值,新风量增大为原来的两倍,来确定各种新风预处理系统适用性的判据。

2.1热回收式新风预处理系统的适用性判据

对于夏季工况,若设定室内空调设计状态N,通过N点的等温线和等焓线可以把工程所在地的室外气象包络线范围分隔为Ⅰ、Ⅱ、Ⅲ和Ⅳ四个气象区,如图1。第Ⅰ区室外空气温度和焓值都低于室内设计值,显然不适合用热回收;第Ⅱ区室外空气温度高于室内设计值,焓值低于室内设计值,显然只适合用显热回收;第Ⅲ区室外空气温度和焓值都高于室内设计值,适合用全热回收;第Ⅳ室外空气温度低于室内设计值,焓值高于室内设计值,适合用热回收。

一次回风再热式空调系统在焓湿图上的处理过程如图2所示。实线表示的为原系统的空气处理过程,W、N、C、L、O分别为室外空气状态点,室内空气状态点,在原新风量的新、回风混合点,机器露点和送风状态点;如附设热回收式新风预处理系统,则虚线表示为按国标修改稿规定的新风量设计的一次回风再热式系统空气处理过程,W1,C1分别为室外空气经热回收后的状态点,在国标修改稿规定的新风量下的新、回风混合点。为使原空调系统仍能满足要求,即新系统所需的冷量小于等于原系统能提供的冷量,则应使新风热回收后与回风的混合点C1的焓值小于等于原系统C的焓值,即:ic1≤ic。

由上述条件可得热加收式新风预处理系统的适用性判据为:

显热回收式:

全热回收式:

2.2蒸发冷却新风预处理系统适用性判据

对于夏季工况,若设定室内空调设计状态N,通过N点的等含湿量线等湿球温度线可以把工程所在地的室外气象包络线范围分隔为Ⅰ、Ⅱ、Ⅲ和Ⅳ四个气象区,如图3。第Ⅰ区室温外空气湿球温度和含湿量都低于室内设计值,这表明直接蒸发冷却和间接蒸发冷却都可以使用,甚至可以不用机械制冷,而直接处理到送风状态点;第Ⅱ区室温外空气湿球温度高于室内设计值,含湿量低于室内设计值,显然只适合用间接蒸发冷却;第Ⅲ区室温外空气湿球温度和含湿量都高于室内设计值,适合用间接蒸发冷却对新风进行预处理;第Ⅳ区室温外空气湿球温度低于室内设计值,含湿量高于室内设计值,不适合用蒸发冷却技术。对于区Ⅰ、Ⅱ可用直接蒸发或间接蒸发直接供冷的技术国内外已有大量研究,这里仅讨论在Ⅲ区应用间接蒸发冷却对新风进行预处理的技术适用性。

图3蒸发冷却式新风预处理系统的气象范围

图4附设间接蒸发冷却新风预处理的一次回风再热式系统

附设蒸发冷却式新风预处理的空调系统工程焓湿图上的表示如图4。与热回收式新风预处理系统相同,为保证原空调系统仍能满足要求的条件为:ic1≤ic

则在Ⅲ区间接蒸发冷却式新风预处理系统的适用性判据为:

2.3除湿式新风预处理系统的适用性判据

对于夏季工况,若设定室内空调设计状态N,通过N点的等含湿量线可以把工程所在地的室外气象包络线范围分隔为Ⅰ、Ⅱ两个气象区,如图5。第Ⅰ区室外空气含湿量低于室内设计值,这表明该区域不仅不需要除湿反而要加湿;第Ⅱ区空气含湿量高于室内设计值,显然可以采用除湿技术。

图5除湿式新风预处理系统的气象范围

图6附设新风与回风混合预冷除湿热回收(蒸发冷却)式预处理的一次回风再热式系统

为使除湿机在高效率下运行,通常先将新风预冷,再除湿;为充分利用排风冷量,常将除湿以后的高温干空气通过热回收或蒸发冷却设备,进行降温;根据除湿量的大小,可采用仅对新风除湿和对新风与部分中全部回风的混合风除湿的方式。这里新风与回风混合预冷除湿热回收(蒸发冷却)式为例,介绍其适用性判据的确定方法。室外空气状态点W与N按国标修改稿规定的新风量混合至C4,预冷至C3,然后全部除湿至C2(或部分除湿)再与未除湿的混合风混合至C1,通过热加收或蒸发冷却至C11,最后由原空调系统冷却至送风状态点O。为使原空调系统仍能满足要求,即新系统所需的冷量不于等于原系统能提供的冷量,则应使混合风的预冷量与由C11冷却至O点所需冷量之和小于等于原系统的冷量,即:

全部除湿:

部分除湿:

则除湿式新风预处理系统的适用性判据为:

全部除湿:

部分除湿:

其他几种附设除湿式新风预处理的空调系统在焓湿图上的表示及适用性分析的判据见表1。由于除湿热回收式与除湿蒸发冷却式的示意图相似,判据相同,故放在一起讨论,但由于热回收与蒸发冷却设备的效率不同,所以得到的C11点参数实际是不同的。

除湿式新风预处理系统的适用性判据表1

原空调系统(实线)及附设新风预处理的空调系统(虚线)在i-d图上的表示

适用性分析的判据

附设新风预冷除湿热回收(蒸发冷却)式新风预处理系统

附设新风与回风混合除湿热回收(蒸发冷却)式预处理系统

全部除湿:

部分除湿:

附设新风与回风混合预冷除湿热回收(蒸发冷却)式预处理系统

全部除湿:

部分除湿:

3新风预处理系统适用范围

根据上述分析及具体判断条件,应用C语言进行编程计算,将全国主要城市的空调室外设计气象参数,原有空调建筑物的室内设计温湿度,新风比,热湿比,采用的热回收装置的热回收效率,国标修改稿规定的新风比,室内设计温湿度作为输入文件,通过空气状态参数计算公式,编写计算程序OAPS(OutdoorAirPreconditioningSystem),可以用于判断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条件下原一次回风再热式空调系统中,各种机关预处理系统的适用范围。

下面以对上海市某一次回风再热式空调系统(按旧标准设计)的改造为例,说明新风预处理系统的应用。室内设计条件为:原系统(旧标准):tN=26℃,φN=65%,新风比:15%;新系统(GBJ19-87国标修改稿):tN=26℃,φN=65%,新风比:30%;室外设计条件为:tW=34℃,tWS=28.2℃;送风量为2000m3/h;室内热湿比ε=6100,要求的送风状态:原系统:tO=34℃,dO=12.3g/kg;新系统与原系统一样,转轮式全热交换器的效率为:ηZ=70%;间接蒸发冷却器的热交换效率为:E1=70%,以排风为二次风。对不更换原有空调系统的冷源、末端装置,仅附设上述新风预处理系统进行改建的方法在全国范围的技术适用性作一分析计算。

计算结果见表2。其中"·"表示适用;"-"表示不适用。表中只列出适用城市的新风预处理系统形式。

新风预处理系统的技术适用范围表2

城市名称热回收式蒸发冷却式除湿式

新风预冷除湿热回收混合预冷除湿热回收

(蒸发冷却)混合预冷除湿热回收新风预冷除湿热蒸发冷却混合预冷除湿蒸发冷却

北京·-··-··

天津·-··-··

石家庄····-··

太原····-··

呼和浩特·------

沈阳····-··

长春····-··

哈尔滨·······

上海··-·-·-

南京··-·-·-

杭州··-·-·-

合肥··-·-·-

福州·--·-·-

南昌·--·-·-

济南·-··-··

郑州·-··-·-

武汉··-·-·-

长沙·--·-·-

广州·--·-·-

南宁····-·-

成都····-·-

重庆·-··-·-

贵阳····-·-

昆明-·-----

拉萨-·-----

西安····-··

兰州··-----

西宁-·-----

银川··-----

乌鲁木齐··-----

台北····-··

香港····-·-

4结论

(1)针对GBJ19-87国标修改稿的要求,对原有高档商业建筑中常用的一次回风再热式空调系统的改建问题,确定了各种新风预处理系统的技术适用性判据。

(2)几种新风预处理系统的适用范围基本可以覆盖全国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即任何一个城市中的原一次回风再热式空调系统都至少可以采用一种新风预处理系统进行改造。

(3)热回收式、蒸发冷却式和除湿式中的新负预冷除湿蒸发冷却式、混合除湿热回收式(蒸发冷却)新风预处理系统的适宜和范围最广;新风预冷除湿热回收式和混合预冷除湿蒸发冷却式新风预处理系统的适用范围较小;混合预冷除湿热回收式新风预处理系统只适用于一个城市。

(4)如GBJ19-87国标修改稿正式颁布,全国各地将有大量建筑的空调系统要改建,新风预处理系统是一种很的解决方法,本文提出的适用性判据将有助于业主和设计方的选择与决策。

参考文献

1ANSI/ASHRAEStandard62~1989.Ventilationforacceptableindoorairquality.Atlanta,GA:ASHRAEInc.

2ASHRAEPublicReviewDraft62~1989R.Ventilationforacceptableindoorairquality.

3ANSI/ASHRAEStandard62~1989.Ventilationforacceptableindoorairquality.Atlanta,GA:ASHRAEInc.

品质管理论文范文2

1.1医药生产人员素质偏低

药品生产并不是一个机械的生产活动,它需要药品生产人员在遵守标准规范的同时灵活的配合专业机器生产。但就现阶段来说,在药品生产环节,药品生产人员的医药理论知识、应用实践知识、职业道德素质等都有待提高。

1.2药品材料选择不规范

药品生产质量的关键在于药品生产材料,因此药品材料的选择是非常的关键。但就现阶段来说,在药品材料选择上,往往更加重视材料的价格,而对于材料的质量缺乏监测,从而导致因药品生产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

1.3药品生产管理水平低

在现阶段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药品管理水平较低,缺乏有效的药品生产质量监管,从而导致流入市场上的药物出现质量问题。

2提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的有效策略

针对新时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提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

2.1完善医药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现阶段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医药生产相关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对此要加强完善医药生产质量管理制度。要根据药品市场的实际需要,在现有的《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的基础上,完善对药品生产质量、药品经营质量、药品生产监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国家药品相关管理部门要监督各个药品生产企业是否都按照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生产药物,从而保证药品生产质量。

2.2规范药品生产材料的引进

药品质量的好坏关键在于药品生产材料选择的优劣。现阶段存在着药品生产材料选择不规范的问题,这些问题会严重影响药品质量,因此要规范药品生产材料的选择。要摒弃只重价格而忽视质量的药品生产材料的选择方式。在选择药品生产材料的时候,要对药材生产厂家进行详细的调查,选择那些口碑较好的药材生产厂家。要设立专门的药材采购部门,以规范药材采购工作。要提高药品生产材料的质量监管水平,做好药品生产材料的监管工作,保证所采购的药品生产材料的质量。

2.3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的风险管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是从药品生产材料的选购到药品出厂的全过程的管理。流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对药品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要加强药品生产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工作。通过完善并实施药品生产材料供应商的审计和批准制度,以控制药品生产质量。通过做好药品工艺变更、供应商变更等工作,降低药品生产管理中的不利影响,为药品生产质量提供保障。

2.4完善药品生产质量保障体系

药品生产质量保障体系对于促进药品生产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完善药品生产质量保障体系,并积极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实现药品生产质量的全过程、动态的检测工作。

3结语

品质管理论文范文3

为了体现图书馆知识管理研究的热点变化情况及动态趋势,笔者按以上划分标准,将关键词分为3个阶段分别进行统计,其中,由于第一阶段文章数量较少,为保证词频具备一定的代表意义,仅统计词频不小于2的10个词频,第二和第三阶段均选择词频排名前20的关键词进行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借鉴郑州大学图书馆副研究员周爱民的研究成果,他将2006年知识管理领域的热点关键词分为4种类型,并对其变化作出了分析,我们通过对不同阶段关键词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套用他的总结模式也将近10年内知识管理研究热点分为以下3类:①恒星关键词:在近10年国内的知识管理研究领域一直处于热点状态,出现在文献中的频率比较高且次数相对稳定;②流星关键词:在图书馆知识管理领域,前几年处于研究热点,后几年研究数量又逐渐减少,在文献中的频率呈递减趋势或者停止状态;③新星关键词:在近10年国内的知识管理研究领域,前几年出现在文献中的频率较低,而越往后对其研究越深入,其出现在文献中的频率逐渐增加[1]。需要注意的是,考虑每个阶段发展水平及所包含的年数的不同,笔者的划分综合考虑了关键词排名及各阶段加权处理后的年平均高频关键词因素。根据上述划分方式,划分结果如下:

1.1恒星关键词:知识经济、创新、高校图书馆和数字图书馆通过分析卫星关键词的情况,可以发现:其一,对关键词为知识经济的94篇文献进行查阅,发现知识经济通常作为图书馆知识管理的研究背景出现,如《知识经济时代图书馆知识管理与知识服务》《知识经济时代图书馆知识管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可见知识经济已经成为图书馆知识管理发展的时代背景和支撑条件。其二,随着社会的变化,传统图书馆必须产生变革和创新才能适应新时代用户的需求,而我国图书馆正处于发展变革的摸索阶段,所以创新是图书馆知识管理领域研究的热点,其中,创新包括了管理创新和知识创新、人员创新等内容。其三,图书馆知识管理领域中业界关注较多的图书馆类型为高校图书馆和数字图书馆:①这说明了学者对高校图书馆的重视,也间接说明了该领域研究人员大多来自于高校;②数字图书馆一直以来都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应用领域,知识管理的实行也要求图书馆实现数字化,这体现了在数字化、知识化、智能化的时代背景下,图书馆学领域也紧跟潮流,图书馆知识管理的数字化发展正逐步由趋势变为主流;③在高频关键词中,仅仅出现这两个类型的图书馆应用领域,并未出现其他研究类型图书馆如医学类或者公共图书馆,经统计,专门研究这两类图书馆知识管理的文章总计不过50篇。然而知识管理应该是渗透到各个领域中的,这说明图书馆知识管理的应用领域至少从研究成果上来看,类型较单一,不够均衡,这是在今后的研究中需要注意和完善的地方。

1.2新星关键词:隐性知识、显性知识、知识服务、知识共享从表1可以看到,这几个关键词在第一阶段的高频关键词中均未出现。在20世纪初,受经济和技术的限制,虽然当时有学者意识到这个问题,但并未引起风潮,当时的学者也难以在那种大背景下对此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力量的进步,在Web2.0的环境下,它们已逐步成为本阶段研究的热点。相较于国外,我国信息化进程仍处于过渡阶段[2],这几个热点的出现不仅反映了图书馆知识管理领域的研究方向变化,也反映了图书馆在信息化实践中的不断探索。

1.3流星关键词:信息管理、管理模式为流星关键词信息管理是每个阶段都存在的关键词,然而其比重正不断下降,而知识管理的说法却日益盛行。其实,这两个研究对象在一定程度上相似甚至相同,但二者的侧重点有所差异:信息管理的对象更偏向于未经加工或简单加工的数据信息,知识管理则强调有用的信息或处理过的信息,这二者比重的变化也反映了图书馆领域对信息态度上的变化和研究重点的转移。管理模式作为关键词在第三阶段出现的频次为8,但考虑到第三阶段为该领域发展成熟阶段且第三阶段包含年数大于第二阶段,所以其频次从总体来看是逐渐下降的。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管理模式可能暂时在本阶段已进入成熟期,但随着知识和技术不断的发展创新,管理模式也必将随之发展,并将随着下一次技术新潮重新进入学者的研究视野中。

2基于词频的图书馆知识管理趋势分析

2.1从面向高校图书馆到面向各类型图书馆从一般到个别、从整体到局部是知识管理深入应用于图书馆的必由之路[3]。在国外,无论是国家图书馆、高校图书馆还是公共领域的图书馆,均有应用知识管理的范例,而从以上研究成果来看,我国仅在高校图书馆领域对知识管理展开了较为热烈的讨论和研究,但数字化、智能化、个性化是所有图书馆的未来发展方向,知识管理的意义不言而喻。因此,其他各领域各类型图书馆都应当重视知识管理的作用。其中,国家图书馆应该起到引导作用,国家政策及相关部门也应起到扶持作用。另外,除了按个体划分的图书馆,各类按区域或类型组成的图书馆联盟也应注意对知识管理的应用。

2.2从面向图书馆发展到面向图书馆创新在知识社会和知识环境下,图书馆领域的知识创新尤为重要。图书馆发展需要面向图书馆创新。首先,继续深入开展Lib2.0,Lib2.0为图书馆创新的体现之一,是Web2.0在图书馆的应用[4],在2005年由PaulMiller提出后,便广受学术界关注。与此同时,国内外很多高校图书馆也开始尝试Lib2.0的实践活动,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开展RSS服务,上海大学图书馆、厦门大学图书馆开展面向读者的“我的图书馆”、聚合等服务,Lib2.0的发展正不断辐射着图书馆界。第二,图书馆服务开始走出图书馆,随着人们阅读习惯的改变,新的服务模式也应运而生,如移动图书馆。移动图书馆指图书馆的应用终端不局限于馆内,图书馆服务可以通过网络等途径应用于电脑、手机等设备,移动图书馆相比传统图书馆更加方便,也更易被用户所接受,是图书馆发展的必然趋势。最后,伴随着图书馆服务内容上和模式上的创新,其制度、组织、员工等多方面也需同步创新,制度上应当更柔性化和人性化,组织上可以参考企业的扁平化方向,还要培养和引进知识型员工,从而全方位配合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2.3从储存知识面向挖掘知识当今社会,大数据时代已然来临,各种信息喷涌而至,图书馆作为处理信息、储备知识的重要场所,应当具备挖掘知识并建立知识分享平台的能力,因此这也将成为图书馆界研究的一个热点和趋势。知识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实践经验,二是从已有数据或信息中挖掘[5],即隐性知识显性化和从已有显性知识挖掘有用知识。在大数据时代,图书馆面对大量繁杂的数据信息,除了需要具备使隐性知识显性化的能力,还应当具备在已用显性知识中进行二次挖掘的能力。笔者认为,图书馆的发展路径应当为储存知识——挖掘隐性知识——挖掘显性知识。随着大量冗余信息的井喷式出现,图书馆更需要在显性的数据、信息中挖掘有用的知识。

2.4从描述性研究向方法性研究描述性研究是指定性地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和分析,方法性研究侧重于在客观事实分析基础之上所总结出的有规律性的东西。纵观图书馆知识管理方面的研究文献,多为描述性研究,少有形成系统的实践引导方法。而随着图书馆知识管理方面相关研究的增多,描述性知识趋于饱和,图书馆知识管理方面的文献应该向方法性研究的方向偏移。

3结语

品质管理论文范文4

高校是进行教学与考研的单位,对办公、实验以及技能训练所需要的易耗品需求量较大。尤其对于高等职业院校来讲,这些学校培养的是有较强职业能力、实践能力的高等应用性人才,实验实训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这使得各种易耗品的数量和品种的需求量也在逐年增加。因此,易耗品管理对于职业院校显得十分重要。

1、提高学校物资使用率

对于高职院校来讲,低值易耗品的消耗量较大,是学校财务上的一个严重负担之一,同时也是学生的负担之一。但是在使用中存在着采购与需求不吻合、使用浪费严重、库存保管不善等等问题,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有效管理,可以提高易耗品的使用效率。不仅可以使得学校节省下大量的资金,而且减轻了学生的负担。从大的方面来讲,还有利于减少资源的浪费,培养学生的良好习惯,落实科学发展观,也是学校管理文化水平的反映。

2、有力地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高职低值品数量大,品种多,型号杂,范围广,采购周期短,技术条件高,质量标准严,对物资供应的要求是时间急,计划变化快。在教学中,低值易耗品使用频繁、使用的人员多、损坏率极大、容易遗失,这样就形成时常购置,而实验中却是有物不能用、想用没有物的局面,严重地影响了实验教学的进程。2对于一些教学实验活动来讲,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是相互关联的,其中一种物品的短缺可能会影响到实验的继续。所以,对这些物资的精细管理,可以使这些物品的使用、库存情况一目了然,保证及时对物品进行补充,防止影响到教学工作的需要。

3、防止经济腐败行为的发生

物品的采购环节是腐败行为发生的高发地段,随着现代化办公方式以及高职实验技能训练的加强,低值易耗品的消耗量越来越大,这给行为制造了温床。同时,低值易耗品不仅仅是教学所需要的,而且其中大部分物资在日常的生活中使用频繁。所以,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登记、保管环节都存在着浑水摸鱼、、贪赃腐败的可能,一些部门人员与供应商相互勾结,侵害学校的利益,滋生腐败行为。通过科学规范的手段对低值易耗品进行规范的制度化管理,进行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制度,可以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还校园一片净土。

二、低值易耗品管理中存在的几方面主要问题

从程序上讲,学校易耗品管理属于院系和后勤管理部门双重领导。在材料管理上,任课教师与部门人员依据计划填写耗材名称、数量等,汇总后交给后勤部门去购置、验收保管、领取耗材。但是在细节管理上尚有许多具体问题值得探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物资耗材管理意识不够,随意性大

低值品由于涉及面广、品种繁多、单位价值小,许多单位往往重视不足、疏于管理。个别教师往往不能够提前提出计划,而是到用时才想到要购买实验材料,这样就造成了低质品采购的无计划性,使低质品的采购和管理处于无序状态,造成低质品管理困难。3在教学活动过程中,部分教师对学生要求低,管理松散;部分学生的道德观念不强,不爱护公共财产,隐瞒损坏情况,甚至不填写损坏登记单。库房的保管人员缺乏科学管理意识,用多少省多少缺多少一概不知。老师与学生对于所缺物品随用随拿,使用完后随处放置,没有较好的规范管理制度,使得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尤为困难。

2、物资采购、登记管理不够规范

长久以来,低值易耗品管理一直游离于审计范畴外,管理中常出现以下漏洞:因此许多高校都有意或无意地未制订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制度和程序;还有一个原因是由于目前低值易耗品市场的管理不规范,存在鱼目混珠、以次充好或以旧冒新的现象,也给采购制度和程序的制订带有困难。

随着社会对各类专业人员的不断需求,各实验实训项目的增加,材料和低值品数量也随之增加。在实验室的使用尤为紧张的情况下,往往材料和低值品就存放在实验室内存放,使用随意,造成账物不符。如最易于管理的行政办公耗材,现行一般都是按教工和学生的人头数来定量,但因学科的不同,内部管理模式的差异,使这种量化方式难于绝对。但不实行定量管理的后果是不排除存在虚报伪报的套现现象,漏洞更大;后勤和实验设备的维修配件和耗材,因使用率的不同、设备的分散量化起来更困难。

多年来的重采购、轻管理倾向,对耗材的使用去向可管可不管或者干脆不管,领用或维修单据可有可无,资产便在这种松懈的管理中悄悄流失;即使对耗材的领用和维修有单据的,单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必要性,设备维修的可行性,耗材的质量,也缺乏相应的监管,这种缺乏监管的后果必然滋生腐败。

3、缺少规范的管理监督机制

高校实验室的实验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方面重视不够,由于系室割据,互不流通,重复购置,利用率低,缺乏制约和调控机制,从而使购置的部分仪器设备处于闲置或半闲置状态,利用率较低,资源浪费严重。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经费不足,维修技术力量薄弱等。

许多高校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缺乏相应的制度和程序。政府对低值易耗品采购制度和程序的指导思想不够明确。因此许多高校都有意或无意地未制订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制度和程序;还有一个原因是由于目前低值易耗品市场的管理不规范,存在鱼目混珠、以次充好或以旧冒新的现象,也给采购制度和程序的制订带有困难。目前大部分高校的耗材采购存在多头管理现象,即由各耗材使用部门自行联系供货商,定期送货,按供货商报出的价格结算。有的单位实行集中采购,但因耗材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和耗材品种、数量的复杂化,使集中采购也仅流于形式。5

4、缺乏专业化的管理人员

由于受到传统习惯和思维的影响,绝大部分易耗品的管理都处于低级阶段。其中工作技术含量低,工作环境繁杂、锁碎、脏、乱、差,工作人员被视同于体力劳动岗位。领导不重视,员工不愿前住,管理者往往都是素质较低的教工甚至是临时工,使本就疏于管理的仓库管理更显松懈。6

但是,随着办公自动化和网络的普及、数码电子产品的广泛应用、仓库管理软件的使用,对仓管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求能识别成千上万种低值易耗品相应的中英文名和各类技术参数;能填写各类单据;能操作电脑使用管理软件;能填报采购计划;还要具备管理能力;与各部门间协调能力。已从体力劳动岗位演变成具备相当素质的综合岗位。当前,很多高校的易耗品管理层次与人员都不符合要求。

三、如何加强材料和低值品管理

1、加强制度化管理

制度是保证规范管理的基础。学院要加强制定对易耗品进行管理的严格制度,从物品的计划、采购、入库、登记、领取、归还、报废、维修、补充等环节进行严格的、具有操作性的程序规定,保证每一个环节的合理性与规范性,防止漏洞的出现。制度的制定可以保证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有章可循,出现问题有责任人、有处理依据。制度的落实要靠严格的登记制度作为保证,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档案制度,对易耗品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登记管理,包括名称、价钱、厂家、型号、购买日期以及保管人等,并经常查账核对。必须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2、强化科学管理

应根据工作的特点和物品的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的物品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使用的目的。可以采取多级管理的模式,对于一些价值低、只用极为频繁的物品可以由院系的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对于一些价值大、不经常使用的物品要由一级保管部门负责保管,避免由于物资种类过于繁杂造成管理效率低下而影响教学的使用。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低值设备进行网络化管理是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的革新。管理系统实现可以对全校各单位低值耐用品的信息化管理,建立了低值耐用品数据库。学校主管部门有一个终端用户,各部门有不同的子用户,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各部门随时可以进行信息的查询、登记等功能。这种管理方式不但实现了对低值耐用品信息化、规范化管理,而且杜绝了管理中的一些漏洞,信息化管理又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人力物力的浪费。

目前,几乎所有高校的实验人员和固定资产帐都采用了计算机管理,但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很大部分仍采用传统的算盘加账本的手工计账方式,手写出入库凭单,工作效率低。库房管理混乱、库存严重积压,经常出错,无法满足低值易耗品管理要求,迫切需要开发或者购买一套集低值易耗品核算、控制、分析管理于一体的计算机综合管理系统,以适应高校低值易耗品管理要求。

3、建立高水平的管理队伍

在高职院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人员等在学校中一直处于附属地位,人员不受重视。其实,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高校职业技能训练、课堂教学实验的大力发展,高校相关的易耗品种类极为繁多,物品管理工作更为千头万绪,不仅会涉及到教学、管理、科学、研究、设备采购、仪器维修等很多方面,因此要具备多方面的综合能力和宽广的基本理论知识,并在一定理论基础上通过培养和实践训练形成应用知识的能力。所以,当前的物资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需要引进一些各个专业的相关毕业生人才。同时,整体素质提高后,不仅在管理上更加专业,而且会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低值易耗品管理的重要性,从管理上做到更科学、更合理的操作,以实施规章制度,严堵漏洞。

4、做好物品的采购工作

招标采购是易耗品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环,如何做到采购与计划相符,做到采购的物品质量好、价格低,是维护学校利益,防止资金浪费的最重要环节。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效的监督是做好招标采购工作的保证,可防范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增加采购工作的透明度;而在管理过程中有效的监督则可防范资产的流失。有效的监督一是指制度的监督,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招标采购制度;另一方面是民主的监督,要建立学校招聘采购委员会,全面负责监督招标采购工作。当前,很多大宗的物资采购都受到了政府的有效监督,但是现阶段高校低值易耗品采购已具备了批量和规模的优势,但因低值易耗品零散的特殊性,除少部分相对集中的类别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外,未纳入政府采购的由各高校参照政府采购程序。所以,学院应该自行组织招标,实施阳光采购。

5、要减少库存,避免物资积压

库存积压看起来物资还在,但是其本身就占用了一部分资金,而且一些易耗品具有一定的保值期,积压就意味着损耗。所以,在低值易耗品管理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条经验以防止积压问题:首先,采购人员经常通过计算机了解库存量,多与实验人员沟通,了解需求情况。其次,通用物品按上报计划的100-120%采购,专业性强或不常用的物品,要严格按计划采购。再次,采购来的物品在办理完入库手续后,通知领用人尽快领取,库存中有同类物品时,将新进物品替换库存,以避免过期、失效或挥发性药品的挥发。同时,出库时管理人员通过微机查询领用人上报的计划,严格按上报计划中的物品和数量出库。6另外,对于一些化学试剂和指示剂等因计划不易控制而遗留下来的物品,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积压,采用定期清库并免费奉送给相关实验室的办法,避免物品的长期积压和浪费,也能为实验室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6、加强教育工作

品质管理论文范文5

关键词:本机振荡器直接数字频率合成自动频率控制脉内测频

雷达系统根据其工作频率一般分为米波雷达、分米波雷达和厘米波雷达,其接收机通常是超外差形式的。分米波雷达和厘米波雷达由于其工作频率较高,一般都有自动频率控制(AFC)系统,控制本振频率自动跟踪发射频率的变化,或者控制发射频率自动稳定在本振频率对应的频率点上,保证雷达接收机的中频频率稳定。但是传统的模拟式单环路或双环路AFC系统由于受模拟电路本身的局限,使得AFC的跟踪速度慢、跟踪频率范围窄、精度低,甚至有可能出现错误跟踪的情况;此外,控制本振的自频控雷达由于在本机振荡器上加装了频率调整装置,影响了本振的频率稳定度,这对动目标雷达而言是难以接受的。米波雷达由于其工作频率较低,基本上没有自动频率控制系统,但是米波雷达的发射机工作频率和接收机本机振荡频率由于环境温度、电源电压和负载变化而发生一定的变化,其变化范围从几十千赫兹到数百千赫兹,通常在500~600kHz之间。虽然由此造成的中频频率变化量的绝对值不会超出中频放大器的通频带范围(中频放大器的通频带通常≤1MHz),但是数百千赫兹的变化量使回波信号不能得到最有效的放大,造成雷达接收机技术、战术性能降低,此时即使加装DSU(DigitalStableUnit)设备,也由于中频频率漂移的影响,使DSU的性能无法得到最有效的发挥。

应用锁相环频率合成技术实现雷达自动频率控制系统已经是比较成熟的技术方案,这种方案的应用解决了非相参雷达的自动频率跟踪与本振频率稳定度之间的矛盾,但是锁相环固有的大惯性、大步进间隔和非线性误差却严重地限制着锁相环自动频率控制系统的性能,使其无法满足高速、高频率分辨率、大带宽的要求。

DDS技术是近几年来迅速发展的频率合成技术,它采用全数字化的技术,具有集成度高、体积小、相对带宽宽、频率分辨率高、跳频时间短、相位连续性好、可以宽带正交输出、可以外加调制的优点,并能直接与单片机接口构成智能化的频率源。基于DDS技术的自适应米波雷达自动频率控制系统是新一代的自动频率控制(AFC)系统,它以直接数字频率合成技术(DDS)为基础,以单片机为控制核心,通过高速高精度脉内频率测量模块对雷达发射频率进行精确测量,然后由单片机控制DDS,对发射频率进行搜索和跟踪。因此它是一种易于实现的数字式智能化自适应频率控制系统。

图2DDS频率合成模块结构图

1系统组成及工作原理

基于DDS技术的自适应米波雷达自动频率控制系统主要由高速脉内频率测量模块、DDS频率合成模块、单片机和包括频率显示、控制键盘的人机接口模块组成,如图1所示。

系统采用高速高精度实时脉内频率测量技术,利用频率稳定度高达10-9的高稳恒温时标对频率进行倒计数法测量,由单片机对测量结果进行分析处理,并控制DDS频率合成模块,完成对发射频率的搜索和跟踪。系统中除了DDS输出后的滤波、放大电路采用模拟电路外,其它全部采用高速数字电路,并结合了单片机具有的可编程能力,使系统避免了传统模拟式AFC的缺陷,能够实现更加灵活的控制。

雷达开机后,系统首先工作于搜索模式:单片机控制DDS频率合成模块输出本振频率的最低值,与从发射机耦合过来并经过衰减后的发射脉冲频率混频,取出下变频后的中频信号,经过频率测量模块测量后将结果送入单片机,单片机若判断频率测量结果不是规定的中频频率值,则控制DDS频率合成模块将输出的本振频率按规定的步长(通常是频率测量系统的频率分辨率)调高,重复此过程,直到频率测量系统测量得到的频率值为规定的中频频率值为止。若搜索过程中本振频率达到上限时仍未搜索到规定的中频频率值,则返回到本振频率最低值,重新开始新一轮的搜索。系统一旦搜索到规定的中频频率值就进入跟踪状态。

在跟踪状态,频率测量模块对每一个发射脉冲频率与本振频率下变频得到的中频脉冲频率进行实时精确测量,在发射脉冲结束时将测量结果送入单片机。单片机立即根据测量结果计算出响应的本振频率调整量,并控制DDS频率合成模块调整输出频率,保证在目标回波信号到达接收机时,本振信号已经调整到与该发射脉冲频率对应的频率点上,使目标回波信号下变频后的频率值为准确的中频频率值,从而保证目标回波信号能够得到最有效的放大。

跟踪模式实质上是一个自适应的控制过程:某一发射脉冲的频率比前一发射脉冲的频率升高(降低)在本振频率不变的条件下,中频频率升高(降低)频率测量模块的测量结果升高(降低)单片机得到测量结果后控制DDS频率合成模块,使之输出的本振频率相应升高(降低)中频频率降低(升高)到规定值。

2硬件结构

2.1DDS频率合成模块

DDS频率合成模块以DDS芯片AD9854为核心,包括滤波电路、放大电路和与单片机的接口电路,图2是其组成框图。

AD公司推出的AD9854是DDS芯片中的典型代表之一,它具有300MHz的内部时钟,4~20倍的内部可编程倍频器使外部输入的时钟信号频率可以从15MHz到75MHz,另外具有100MHz的并行接口总线,内置正交双通道DAC输出,具有多种编程工作方式,能产生线性调频信号和非线性调频信号等复杂信号。

AD9854采用CMOS结构,工作电压为3.3V,而单片机AT89C51工作在5V电压下,其总线电平是5V的TTL电平,为保证AD9854的正常工作,必须经电平转换后再与AD9854接口,AD9854的时钟信号也必须经过电平转换后送到AD9854的时钟引脚。AD9854有正交双通道DAC输出,每一个通道都是反相的互补输出,经MAX436放大后滤波,然后再经MAX436放大到雷达要求的本振电平。两路输出中的一路用于和发射脉冲混频,将下变频后的中频信号送到频率测量模块进行频率测量,系统已经知道DDS频率合成模块输出的本振频率,测量出发射脉冲的中频频率就能计算出发射频率;另一路作为接收机的本振信号。

根据奈奎斯特采样定律,当DDS系统的时钟为300MHz时,其输出频率的上限是150MHz,在工程应用中通常只使用到时钟频率的40%,即120MHz。某型米波雷达的本振频率上限略高于120MHz,经查阅AD9854的数据手册,其输出频率能够达到理论的150MHz;同时经实验证实,AD9854能够在雷达本振频率上限值处稳定工作,且输出信号质量完全可以满足雷达系统对本振的要求。

2.2高速高精度脉内频率测量模块

高速高精度脉内频率测量模块采用倒计数法进行频率测量,主要由下变频混频器、滤波整形电路、计数器T0、计数器T1和时序控制电路组成。图3是其结构的组成框图,图4是倒计数法频率测量的时序图。

倒计数法测频是用被测信号的N个周期形成一个计数门时间T=N·Tx,在T时间内由时标F0计数,这样一来测频就相当于测量门宽T,T的最大量化误差是T0,Tx的最大量化误差是T0/N。

某型雷达的发射脉冲的宽度是13μs,考虑到其发射机是单级振荡式发射机,每个脉冲在起振和停振的过程中振荡不稳定,因此取中间的10μs作为测频区间。该型雷达的第一中频频率为30MHz,在正常工作时,发射脉冲与本振信号下变频的输出频率应该是准确的30MHz,在10μs的测频时间内应有300个脉冲,即可取N=300;高稳定的时标的频率是100MHz,T0=10ns,相应的Tx的最大误差是T0/300=1/30ns,据此可计算出测频的分辨率是30kHz,相对于雷达中频放大器接近1MHz的带宽而言,此指标完全能够满足雷达系统的要求。用频谱分析仪实际测得的系统跟踪误差如表1所示。

表1实际测得的系统跟踪误差表

发射频率/MHz147.000147.500148.000148.500149.000149.500

本振输出频率/MHz116.999117.495118.008118.492118.990119.493

跟踪误差/kHz-1-5+8-8-10-7

发射频率/MHz150.000150.500151.000151.500152.000152.500

本振输出频率/MHz119.995120.490120.990121.510122.005122.500

跟踪误差/kHz-5-10-10+10+50

模块的工作过程是:当雷达触发脉冲到来时,时序控制电路打开计数器T,发射脉冲随后到来,经下变频、滤波、整形后转换成TTL方波作为计数器T的时钟。当计数器T计到第32个脉冲时,时序控制电路打开计数器T0,T0开始对高稳定时标计数;当计数器T计到第332个脉冲时,时序控制电路关闭计数器T和T0,并通知单片机已经完成一次频率测量,单片机取走测量结果,并对硬件电路复位,准备下一个周期的测量。

2.3高稳定度恒温时钟模块

本机振荡器的频率稳定度是影响雷达接收机性能的关键性指标。由于DDS频率合成方法的输出频率稳定度仅仅取决于其时钟的频率稳定度,因此选用频率稳定度高达10-9的恒温晶体振荡器作为整个系统的时钟。恒温晶体振荡器输出的100MHz高稳正弦波经放大后整形为标准的TTL方波,一路作为频率测量模块的时间标准,另一路经F161分频为25MHz的TTL方波,经电平转换后作为AD9854的外部时钟信号,利用AD9854内部的可编程倍频器倍频12倍使AD9854工作在300MHz的内部时钟频率下。高稳定度恒温时钟模块组成框图如图5所示。

3软件结构

单片机是整个系统的控制核心,可以充分利用软件可编程控制的优势对系统进行灵活有效的控制。图6是单片机的软件框图。

通电以后单片机首先进行初始化,然后设置DDS模块的工作模式等参数,再进行时序控制电路的复位并对所有计数器进行清零操作。随后单片机不断查询测量完成信号。当时序控制电路在雷达触发脉冲的作用下完成一次测量时?熏就通过该信号通知单片机,单片机一旦查询到测量完成便立即读入测量结果。然后进行分析,是标准中频频率时不进行本振频率的调整,直接准备下一脉冲周期的测量,若不是则计算所需的频率调整量,控制DDS频率合成模块进行频率调整,然后再准备下一脉冲周期的测量。

搜索和跟踪过程的区别主要在于计算频率调整量的方法不同,其它流程基本一致。

品质管理论文范文6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不满足于只是吃饱、穿暖,而是向更高的目标迈进,房子自然成了人们渴求的目标。房地产业的发展给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增加了新的内容,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的规章制度,可以说我国房地产的法制正在逐步完善。但是许多人在投资购买商品房之前对市场了解不深,缺乏房地产法律知识,加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跟进的不及时,结果在购房中引起一连串的法律问题,许多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如虚假广告、定金圈套、合同欺诈、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低劣、风险转移、物业管理等问题时有发生。上述问题会给购房者带来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因此,本文结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指出对策和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

关键词:预售制度商品房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不满足于只是吃饱、穿暖,而是向更高的目标迈进,房子自然成了人们渴求的目标。房地产业的发展给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增加了新的内容,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的规章制度,可以说我国房地产的法制正在逐步完善。但是许多人在投资购买商品房之前对市场了解不深,缺乏房地产法律知识,加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跟进的不及时,结果在购房中引起一连串的法律问题,许多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如虚假广告、定金圈套、合同欺诈、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低劣、风险转移、物业管理等问题时有发生。上述问题会给购房者带来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因此,本文结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指出对策和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

一、商品房预售制度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有利方面

1、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建立了预售许可制度,并对预售条件、监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目前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预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达90%以上。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是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紧密联系的。长期以来,我国城镇住房总量不足,商品房供不应求,加快建设、增加住房供应是客观需要。商品房预售制加速了整个建设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根据测算,以预售方式进行销售的项目,比现售方式进行销售的项目的开发动态回收周期约缩短10个月。

2、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目前除银行贷款外基本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商品房预售实际上成为房地产开发融资的重要手段。据统计,目前开发资金来源中,约40%来源于预售获得的资金。我国房地产市场新建住宅量大,我国房地产市场一直以增量市场为主,房地产开发项目大多是成片、滚动开发,在资本市场不发育的情况下,完全靠开发企业自有资金,是无法实施项目滚动开发的。目前预售价格较现售约低10%-15%。而一些购房者在接受调查时也表示,预售商品房相对于现售商品房有价格优势,这也是预售制度为一部分消费者所接受的重要原因。

3、商品房预售制度是给成长中的房地产开发业予以扶持的一项政策,意在降低房地产行业的进入门槛,鼓励更多企业进入房地产,以便保证中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得以成功。可以说,近几年来,正是得益于这一利好政策的支持,许多开发商从无到有迅速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中国房地产市场也很快地得到繁荣。二、商品房预售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利方面

1、预售合同的转让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方)与购房者(预购方)签订,由预购方先支付定金或预付款,预售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给预购方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商品房预售以后,预购人将其预购的未竣工交付的预售商品房另行转让的行为,俗称“炒楼花”。这种转让是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设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而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的转让形式。

近年来,随着房产市场的发展,一股“炒房风”日渐兴起,其中较为常见的是购房者将自己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炒楼花”,通过“一炒”、“二炒”,甚至“数炒”。某些商品房在竣工前可能就已经数易其主。

“炒楼花”可以使开发商更快的回笼资金、降低开发成本、减少投资风险,因此具有活跃市场的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具有很强的投机性,从而吸引了大批求利者进入市场,使得房价飞涨,极易形成“泡沫经济”,并且最直接的损害房屋实际消费者的利益。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许多购房者只有望洋兴叹!

理性的看待“炒楼花”行为在经济上的积极、消极作用的同时,还应当关注其带来的法律风险,这一点对于房屋消费者(最终的购房者)更具有现实意义。消费者在购买“楼花”时面临以下两种风险

第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虽然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但至今国务院关于此问题的规定一直未出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也没有涉及。

第二、即便承认楼花买卖的合法性,但单纯的楼花买卖也很难对房产开发商产生约束力。由于商品房尚未竣工,所以,楼花出卖者所出卖的并非真正的房屋所有权,其转手的只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请求房产商交付房屋的债权;另一方面,楼花出卖者在取得楼花时,往往只向开发商支付了部分房款,因此,在出卖楼花的同时必然将支付剩余房款的债务一并转让给房屋消费者。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对方同意。也就是说买卖楼花必须经房产商同意,否则将对房产商不产生约束力!无形中消费者陷于被动地位,即使已向卖楼花者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是其购房者地位能否确立却仍掌握在房产开发商手中。随着近两年房产市场的发展,法院受理的相关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其中就出现了利用“炒楼花”的上述风险进行恶性炒作。为获取房价飞涨所带来的利益,作为炒房者的房产中介与开发商相互勾结,开发商拒绝承认楼花买卖对自己的约束力,导致消费者面临着已经支付房款而其购房者的地位却无法得到承认的尴尬境地,而另一方面炒房者再以更高的价格进行炒卖。

开发商通过“炒楼花”来制造出楼市的虚假紧缺,借机囤积居奇抬高价格;用房屋面积缩水、建筑设计变更、环境描述浮夸等行为来侵犯购房者的权益;更有甚者,把已抵押的房屋再预售,把已预售的房屋再抵押,或者进行房屋重复预售,最后“携款潜逃”时有出现消费者交清购房款后却不能按期入住或者无法按时办理房产证,甚至买的是无法交付的“烂尾楼盘”的现象。

另外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过程中的差价对转让人有巨大的诱惑力,刺激着他们的投机心理。在房地产市场不健全的情况下,带有投机性的"炒楼花"行为很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严重时还会产生"泡沫经济",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2、预售资金的监管主体没有确定,消费者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该法律条文笼统地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用途,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监管范围、监管权限、法律责任等。如果开发商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消费者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因此,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制度对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来说意义昭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的关键是监管主体的确定问题。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的关键是监管主体的确定问题。在这里,两个因素必须考虑,一个是专业技术问题;一个是法律责任问题。从专业技术因素上讲,一方面预售资金的监管必须由具有具备建筑工程专业知识的机构进行,做到有效地防止发展商抽逃资金,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另一方面,预售商品房具有一定的融资的性质,对融通的资金的监管应该有具有相应知识能力的金融商业机构参与。例如,2002年8月开始实施的重庆市《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由工程监理机构和开设预售款用账户的商业银行联合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的新制度。这种做法是可以借鉴的。就监管主体而言,前者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上的权威性,能够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准确的判断,避免发展商抽逃或挪用预售资金;后者是与商品房预售有直接联系的金融机构,具有金融专业知识。银行本来就通过商品房按揭贷款加入到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或者以其他贷款形式与开发商建立借贷合同关系。那么,银行和购房者一样非常关心着自己的资金的效率与安全,作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银行适宜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主体。由以上两者主体共同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切实保证工程进度,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诚实信用义务的非理性的投资行为(例如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将预售资金挪作一级市场投资或者其他项目投资使用),这些行为的后果往往会导致消费者交付了资金却不能取得期待的房产权利。这种监管对象的重点是资质信用不高的开发商,对于资质信用良好的开发商自然没有监管的必要。

监管者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如果监管不力,可能会使预售款被开发商挪用、欺诈套取资金;如果管得过死、管得过细造成效率不高,可能影响项目开发进度和房地产开发商的正常运营,无疑对房地产业的发展将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在赋予监管者监管职权的时候,除了明确监管者的监管职权范围和监管程序外,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是相当必要的。如果因监管不当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监管者及预售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赋予商品房购买人由于对监管单位的信赖造成损失而请求监管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一方面可以敦促监管者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划定了商品房预售购房者的风险底线,有效地保护了购房者的期待的权利。同时我们可以借鉴香港的经验,监管者即工程监理机构和开设预售款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该购买责任保险,以便在发生过错责任时作出赔偿。这样最大限度地防范了风险,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力严重地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严重扰乱了房地产二级市场的秩序,已经成为困扰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

3、商品房的预售款管理松散

采取预售商品房预先征收部分购房款的形式现已被各城市和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采用。就预交购房款形式本身来讲并无不当,但在实践中目前仍存在许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首先,没有法律程序作保障。虽然《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商品房的条件及程序作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在什么时期征收、预收多少没有统一规定,造成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收取混乱的情况。

有的开发经营单位在工程项目尚未明确批准或规划方案尚未完全确定时就征收预售款,结果造成许多纠纷。其次,对预售款收取的额度缺乏控制,预售的收取往往随心所欲,对预售款比例的确定缺乏科学性。有的开发经营企业在工程设计图纸刚出来时就要求一次纳全额购房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在其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土地上拟建造别墅,在设计图刚出来时就在报上刊登山庄设计立体照片预售广告,首批推出的豪华别墅,以8折优惠承诺一次性预收全额购房款,4天之内销售一空。第二轮9折优惠又紧接推出,但购买者到现场一看,还是无任何工程开展。由此可见,商品房的预售款的规范与管理是十分松散的。

而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全部收取。

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部分开发商存在自有资金不足,而为了盲目扩大追求规模,就会将其将预售房款挪作其他项目使用,或者欺诈消费者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再抵押给银行。一旦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或者开发难以继续的状况,开发商很可能卷款而逃,其结果就是形成“烂尾楼”而无法交付给购房者,或者由于标的物即商品房上的担保物权致使无法交房、难以办理产权证。

4、商品房预售市场的纠纷不断暴露

由于商品房预售是一种新鲜事物,有关立法还不完善,一些开发商为了获取暴利,故意作虚假承诺,利用立法的漏洞损害购买方或其它人第三者的利益,预购方又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导致商品房预售市场的纠纷不断暴露。其中比较常见的是标的瑕疵问题和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问题。我们认为,正确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必须针对不同性质的纠纷采取不同的原则。

(一)标的瑕疵纠纷及其处理。标的瑕疵在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占有相当比例,常见的标的权利瑕疵问题和质量瑕疵问题。标的权利瑕疵主要是抵押问题和权利证书,已经交付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如果仍存在抵押,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或要求退房;已付清房款但没有交付的,购买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既未付清房款也未交付的,购买方在享有知情权的基础上,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权利证书的取得,我国法律已有规定,不在赘述。质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笔者认为应加大质量保障的立法,确保购买者的利益。房屋缩水,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对于存在质量瑕疵的预售房屋,司法解释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该规定,过于规范,不利于操作,仍须进一步明确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围。另外,笔者认为开发商售房过程中所作的承诺与实际不一致的,法律应规定开发商承担支付房款20%以上违约金,因为在购房过程中,购房方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合同中一般对此违约没有约定,同时有时该类违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致使该类违约出现后,无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影响购房方购房意图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开发商在出售某一栋房屋时,对购房方说,该房前面建一层门面房,某甲因看中该房前面视野好,于是购买二层商品房一套,后来,该开发商为赚取更多利润,将一层门面房改为二层,此时甲有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纠纷及其处理。引起此类纠纷的原因具有多方面因素,有的因建房资金不到位,有的因预售方将已预售房屋转卖而引起等。对于此类纠纷,2003年司法解释规定了购房方催告权和解除合同权。笔者认为,从切实维护购买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的,同时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在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不能履行的,购房方有选择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可比照房屋价格上涨或实际损失计算)的权利。对于延期履行合同,如果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可按照已付房款额比照银行逾期还款罚息计算。

5、在预售制度中购房人承担的风险

(一)施工人(或称营造人、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及对建设工程之留置权的存在对购房人实现合同目的是一很大的风险。依合同法第286条之规定,发包人(即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即工程款)的,施工人可以对营造物进行折款、拍卖并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之价款优先受偿。此外,依合同法第287第、第264条之规定,施工人尚得享有留置权。这使购房人处于极为不利之地位。因为按照买卖关系,出卖人与卖受人虽已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买卖人并非当然取得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尚有待出卖人转移作为买卖标的物之房屋所有权之行为。在未实施转移前,开发商尚有标的物之所有权。在此情形下,施工人在完成一定工作后,固得有报酬取得请求权,而购房人在已付出绝大部分甚至全部购房款之后,尚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即使购房人有转移所有权之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施工人之报酬请求权比之购房人之转移所有权之请求权更有保障。由此可知,施工人之地位显然优越于购房人。一旦开发商违约,施工人得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之优先受偿权或者行使留置权,这样,遭受损害最大的,非购房人莫属。

(二)房屋本身的合法性,有的单位为了获利,将一些不合法的房屋进行预售,致使预购人购房后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件,上当受骗,因此预购人购买此类房屋时应特别注意

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预购人不要购买。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销售的预售商品房。只有其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可以开发建设和预售商品房。非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房屋,并未在政府有关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其销售的房屋很可能会碰到诸如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之类的事情。因此不要购买这样的房屋。

(三)开发商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期房。一般而言,这种开发商本身的资质就差,且无诚信可言,这样在预购人付了房款之后,一般无法取得预定的房屋,在合同被法院宣告为无效时只能拿回本金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但可怕的是消费者在取得判决书上的权利之前,缺乏诚信的开发商早已将房款挪做他用或携款躲避,最后判决书上的权利也无法变成现实。所以购房前一定要审查开发商的“五证”,主要包括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这些证书是证明开发商、销售商资格的关键凭证。如果没有它们,预购人完全有权怀疑其身份是否合法,有权拒绝其提出的任何要求。消费者还须注意上述证明文件中的建设单位、项目、建筑面积是否前后一致,是否同与您签约的发展商名称一致。否则,我们就可能上当受骗,蒙受巨额财产损失,甚至背上沉重的法律包袱。

(四)开发商兴建房屋时,得向银行贷款。而一般银行贷款须由贷款人提供担保。倘开发商将预开发之“楼盘”设定抵押,则在开发商未按约定清偿贷款时,银行得依担保法之规定实行抵押权。抵押权属物权之范畴,其性质为绝对权;而买卖为债权之范畴,其性质为期待权。物权之效力应优于债权,即所谓物权优先。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即银行(担保物权人)要实行抵押权时,购房人(一般债权人)取得所有权之期待,要让步于抵押权。此于购房人而言,又是一种风险。

(五)如开发商破产,依破产法第34条、第31条、第37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更依第28条2款之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购房人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在开发商拨付了破产费用及清偿了有担保的债权后,还须在清偿了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后方得按一定之比例得到部分清偿。显然,在开发商破产时,遭受损害最大者,亦为购房人。

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权利义务失衡以及所承受之巨大风险之原因,就在于在此种交易中,购房人不能够原始取得所购预售房的所有权。

三、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预售制度的对策

在预售制度中,交易标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使预购人所面临的风险要比现房买卖大得多。并且在预售合同的签约机会上双方力量也难均衡,基于对弱小消费者特别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考虑。我国在预售制度建立健全方面应十分注意这一问题,尽量采取一些较为完善的措施。

1、严格把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成立条件,保证开发商资力雄厚、信誉良好。以确保房地产开发秩序的稳定,避免一些资信不良者随意进行房地产开发。

2、指定地点集中交易,把预售房纳入成品房一同管理,便于竞价和消费者集中选择。无论是成品还是半成品房,都会涉及到要实地察看,集中交易使消费者显得更强大,也有利于防止国家税收的偷逃

3、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房屋预售条件的规定,其目的与上者相同。要普通购房者去审查大量法律文件,既没有必要也难于实现。建议由一个职能部门承担,这既体现了人性化的要求,也是消费者的现实需要。当然,对售房者虽实行多部门立体审查,但消费者只需审查最终审批文件即可。

4、严格执行统一的预售合同登记监管措施,对不合乎法律,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不予办理登记,对开发商一房二卖的合同不予办理登记。最好由一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强制性、带有保底性和选择性条款的合同,严格限制售方的格式合同。

5、加强房屋查验和质量监督管理。建筑主管机关应加强工程施工管理,对于建筑工程必须查验部分,应切实查验是否合格。

6、加强对房屋预售广告、宣传的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商品房销售广告时,必须标明商品房预售证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或未标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关于房地产状况的说明、示意应当真实、准确。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像其他商业广告一样,商品房销售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购房人要得到商品房预售广告中的种种许诺条件,应在签约时将这些承诺的内容在预售合同的附件中明确约定,按规定开发商对此不得拒绝。

7、加强对预售资金的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3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但对于如何保证监督预售款项使用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指定或委托房产评估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或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消费者有权对资金的使用去向进行查询,质疑。

8、严格控制预售合同的变更。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的,应当征得购房人同意,与购房人订立预售合同变更协议,并报有关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单方面变更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9、建议规定最低信息透露制度,最大限度公开信息。有关房屋的合法性事项,开发商调整,有关房屋的优先受偿权、限制抵押等关键信息必须公布。开发商往往以商业秘密为由,把本来应当告知消费者的内容故意隐瞒,比如开发商和承包商的关系,甚至恶意用已售房重复抵押,骗取银行贷款。使有的家庭丧失了平生之所蓄,欲哭无泪。建议与房产有关的部门合署办公,使所掌握的信息共享,并且把这些信息集中公布,供购房者参阅,防止消费者因信息获知不够或被误导而做出错误决策。对各地段的地价、房屋的基本成本造价,公布一个指导性的价格,以防止房产开发商暴利,逃避税收。

10、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中介品评制度,建立开发商的质量、信誉、价格,资质评比制度。便于普通消费者选择决策。

参考资料: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