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责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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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责任

食品安全的责任范文1

【关键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食品安全

近几年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食品安全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恐慌之余,也试图寻找导致这些恶性事件的起因,最终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被认为是重要的原因。要想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依靠企业自律能够完成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推进企业的相关信息披露,只有企业的相关信息透明化,才能让其利益相关者信任企业,让企业的行为受到制约,让企业权衡自身利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比重时,倾向社会效益的实现。

1.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概述

1.1 企业社会责任含义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

社会责任是指个体或组织对于社会公众应当承担的责任,即:个体或组织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应以促进社会发展为己任,在实现个体或组织本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承担实现个体或组织以外共同利益的社会义务。企业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最为活跃的社会主体,也应该在获取更多经济效益之余,兼顾其他社会群体利益的保护。

我国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关注是从近二十几年才开始,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有关企业面向政府上报环境基本情况的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定期向政府部门披露企业环境维护与保护情况”。《规定》的颁布开启了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这一课题的研究,此后,社会各界就一边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一边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制。

对企业所披露社会责任的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包括以下方面:国家与社会、自然环境与资源、股东、债权人与供应商、职工、客户与消费者、社区等,这种划分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可以按此标准来分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1.2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意义

1.2.1 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制已经较为完善,为了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商业地位,促进贸易全球化的进程,必须与世界标准看齐,企业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础上,应多加考虑社会责任的承担,只有把公众的利益放在重要的地位,才能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2.2 获取公众信任的主要途径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获取利益相关者的信任是企业获取支持的第一步。企业只有及时、准确的披露相关社会责任信息,让利益相关者信任企业,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此树立企业的社会地位。

1.2.3 构建稳定社会的要求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多是有关社会资源利用、人力资源保障、自然环境保护、产品与服务安全等的信息,每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其中关系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信息尤其备受关注。因此,企业必须做到履行社会责任并及时对外披露,消除企业与公众之间的隔阂。

1.3 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随着近几年“速生鸡”、“三聚氰胺”、“毒胶囊”等恶性事件的频频发生,食品安全状况堪忧,一些恶性事件不断挑战着我们的底线,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大,对每一个社会公众的伤害也是史无前例的。人们不禁反思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社会信用缺失也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

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完善,在各类规范性文件中,最有代表性的文件有以下2部:

2008年5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提到,上市公司可以视自身经营状况决定所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的内容。

2009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指南》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首次全面阐述了我国企业所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由于相关法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内容不够具体,也没有强制要求企业进行披露,企业在关于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仍然避重就轻,没有受到应有的约束,从而引发相应的食品安全问题。

2.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暴露出中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问题:

2.1 政府层面

2.1.1 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具体内容主要分散在《公司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之中,而从目前的制度规定来看,证监会、证交所、国资委和财政部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上所作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披露相关信息,但对于计量标准、披露形式、披露的具体内容、信息审验等并未进行强制性规定。

2.1.2 政府管理工作多头牵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控不足

我国长期以来对食品实行多部门联合监管,一方面形成了各监管机构间职能范围交叉重复的现象。另一方面还可能因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沟通而出现“监管真空”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而且政府对企业管理以事后处理为重点,缺乏事前预警。

2.1.3 物质基础薄弱,制约了社会责任信息的采集能力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缺乏专门的权威的检验机构,关键检测技术和设备落后,检测能力和范围有限。缺乏接受消费者信息反馈和投诉的专职机构和信息反馈机制,不利于管理工作的改进。

2.2 企业层面

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

传统会计目标的局限导致了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企业只追求最大的经济利润,而无视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2.2.1 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质量低

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内容不充分,大多只是披露其已经履行的社会责任,基本都是对社会所作的贡献,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却基本未提,涉及食品安全的内容更加无从谈起。

2.2.2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

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规范,主要以定性披露为主,缺少数据量化信息致使报告使用者不能充分了解企业在这一领域的缺点与不足。

2.3 社会层面

2.3.1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尚无独立第三方审验

目前我国还没有强制要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也没有对社会责任报告进行审验。这些未经任何审验的社会责任报告缺乏一定的可信度和公众认可度,而且也使得企业有机会夸大事实情况,影响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

2.3.2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反应缺乏理性,阻碍了企业的信息供给

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常识匮乏和安全意识缺失,对负面信息反应缺乏理性,反应过于强烈。在许多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披露上,我国政府既要考虑经济政治的影响,也要考虑公众的承受能力,这种两难境地使其态度往往落后于媒体的披露,结果造成公众的恐慌和质疑,公众对权威信息需求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3.企业食品安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策

3.1 政府层面

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制度。政府应因地制宜地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倡导企业积极履责并披露相关社会责任信息,制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以逐步规范披露方式,并最终通过立法使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

3.1.1 加强政府监管

政府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的主导力量。首先,必须赋予监管者独立而充分的监管权利,构建权威而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机构。其次,规定监管者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责任,以便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和监管义务的及时履行。

3.1.2 加强信息披露的物质基础建设,提高信息采集能力

应推行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服务等过程全程监管,在此基础上实现对经营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追溯。实施食品可追溯制度,一是要将可追溯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细化不同食品追溯内容和范围;二是加强追溯技术的开发应用,如二维码标识、计算机视觉技术等。

3.2 企业层面

3.2.1 企业应深化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认识

企业应充分意识到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培养企业和企业会计人员的自愿披露习惯。应将社会责任理念纳入企业的文化体系,尝试在董事会下设置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职能部门,在企业内部建立覆盖各经营单位、各职能部门的社会责任管理组织网络。企业应将社会责任作为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履行其社会责任。可以将信息披露工作前移,推动现有的以事后总结为主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向事中跟进乃至事前规划的模式发展。

3.2.2 企业应进一步提升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应该与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和期望密切相关,披露的内容也要完整可靠。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是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最根本动因。因此,要完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就要注重企业与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使相关信息的披露真实反映其诉求,并以利益相关者的关注为标准区分信息披露中的详略主次,从而使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3.2.3 统一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应该具有规范性的特征,披露范围、披露重点等都应该有明确规范。建立和健全社会责任考核的指标体系,使企业自身纵向可比和不同企业间横向可比得以实现,相关数据和指标还应该具有可验证性,从而使企业能够接受利益相关者的监督。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集中反映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如果可以确认和进行数据计量,用定量的数据来反映,而对于一些无法进行会计计量的,但又是至关重要的社会责任项目,可以用文字表述的方法进行披露。

3.3 社会层面

3.3.1 第三方审验介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管理体制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需要客观第三方的独立审验作为其可靠性的重要保障。第三方审验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其真实性、正确性与客观性的验证上,确保社会责任信息的真实可信,从而满足各利益相关者对社会责任信息的需要。为保证审验的质量,从事审验工作的人员不仅要具备财务会计和审计知识与技能,还必须具备社会责任政策法规、社会学和社会福利经济学,生产经营与社会责任关系等诸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例如,北京大学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报告研究中心从事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提供相关的验证服务工作。今后应大力推进独立的第三方审验。

3.3.2 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开展消费者关于安全食品常识、安全消费观念、安全消费技术、安全消费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强化对消费者行为的引导,使消费者成为清醒、明白的消费者,提高消费技能,能在市场上做出明智的选择。培养消费者对自己权利和所承担责任、义务的认识,提高消费者的素质,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参考文献

[1]余梅芳.论食品企业推行社会责任会计的必要性和相关措施[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6:117-119.

食品安全的责任范文2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企业;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F416・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09)11-0022-03

0引言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食品工业蓬勃发展,许多食品的产量已位居世界前列。但食品安全问题也随之产生--安徽阜阳"毒奶粉"事件、"苏丹红一号"事件、雀巢奶粉碘超标风波直至2008年的9月爆发的三鹿事件。这些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食品频频发生安全问题,凸显了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因此,建立有效的食品监管体系的同时,提高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1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社会责任的概念起源于美国,最早在1924年由谢尔顿提出。1953年霍华德・R・鲍思出版了《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使企业社会责任正式走进人们的视野。1979年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提出了社会责任分类思想,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乃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尊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慈善责任之和。[1]

尽管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理解和表述不仅相同,却普遍认同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要对各种类型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并且企业的生存依赖于企业与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其中的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影响企业经营或受企业经营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包括:企业的雇员、消费者、供应商、政府、社区等。依照这种观点来解读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它的概念内涵主要应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食品企业自己为构建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谐氛围所要求承担的责任;二是食品企业在外部要主动承担起与社会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消费者之间的和谐义务。[2] 而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责任的最低控制线,是密切消费者关系的先决条件,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首要特征。

2食品安全作为食品企业首要社会责任的现实意义

2.1 食品安全已成为衡量食品企业重要指标之一

食品安全事件的频频发生,使人们对食品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担忧。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我国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广大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心理,导致对食品安全相当程度的不信任。2004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完成的一项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调查显示,消费者对任何一类食品安全性的信任度均低于50%,82%的公众担心食品安全问题,27%的人认为,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显然,食品安全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成为衡量食品企业的重要指标之一。

2.2 食品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食品是人们生命安全的初级保障。它不仅会影响我们的生活质量,还有可能影响我们的生命和健康。根据我国卫生部网站的数据显示,2000年~2006年我国重大食品中毒事件数量、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具体见表1。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否关系着人们的身心健康。但由于食品具有后验性,即消费者只能在劣质食品导致消费者身体不适或食源性疾病发生时才可能对食品质量做出一定程度的判别,所以食品企业对保证食品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近年来,国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每年被媒体披露出来的食品安全事件至少上千起。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折射出我国食品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责任严重缺失,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食品企业经营理念落后

传统的经营理念认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唯一使命和动力是获取利润,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对股东负责。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企业经营者进一步强化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过分重视自身的经济利益。一些食品企业为了获取暂时的高额利润,不顾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原料使用中以次充好,或在食物中使用有害添加剂,从而引发了企业的食品安全危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现代的经营理念认为企业本质上是利益相关者缔结的一组合约,它有股东投入的物质资产,也有职工投入的人力资产以及债权形成的资产,此外还有政府支持等。按照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这些产权主体都有权参与企业创造价值的分配。[3] 因此,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必须要承担对员工、社会和环境相应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普遍存在的原因就在于现代经营理念并没有渗透到企业的运营中去,导致企业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

3.2 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薄弱

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四个层面:一是经济责任,即创造利润,为股东创造价值;二是法律责任,即企业要遵纪守法,在法律框架下履行向社会提供优质产品的责任;三是伦理责任,需要企业“凭良心”做产品;四是慈善责任,是企业自行决定参与社会活动的义务,是社会责任最高境界。可见经济责任是基础,如果企业维持其生存都很困难,更不用谈去履行社会责任了。据资料表明,我国现有100多万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其中约70%是10人以下的家庭小作坊。2002年,质检总局对我国米、面、油、酱油、醋五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调查显示,60 085家企业中,80%以上为10人以下小作坊,技术水平较低。[4] 这些小企业、小作坊加工设备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维持生存已属不易,承担社会责任显得力不从心。

HACCP体系 被认为是目前最先进有效的控制食品安全体系。但对于小企业来讲,采纳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也很难,障碍有二:一是采纳HACCP需要支付高额成本(包括建设符合要求的设备及厂房、人员培训费用、生产和检验技术标准高面临的费用等),企业难以承担;二是标准化生产对于技术条件的要求高,小企业也无法达到。

3.3 制度建设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是导致社会责任缺失的外在因素

制度建设不完善表现在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乏系统的法律约束和保障。目前我国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作出系统规定。[5]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食品企业应该承担的强制性社会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和切实履行。

制度执行不到位,也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产生严重影响。由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监管职责,有些地方政府出于税收收入需要,对食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背社会责任行为“监而不管”或瞒而不报,从而导致企业应该履行的强制性社会责任没有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执法不严,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还助长了企业逃避、对抗法律的侥幸心理,使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更难以培育和强化。

4以食品安全为核心推进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4.1 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增强食品安全责任观念

企业的经营理念如同一个人的价值观,是指引企业发展方向和具体行为的明灯。能否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是企业能否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在当前,针对食品企业所存在的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企业在经营价值观上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企业核心价值观重塑的关键问题。

对食品企业而言,安全责任观念与企业成功与否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不仅反映企业经营者的道德水准,更重要的是企业社会责任能够促进企业的自身的长远发展。因此,食品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把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作为食品企业的基本职责。提升食品企业社会责任首要的是培育和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实质上就是企业管理层和企业全体员工的行为、素质的综合体现,这就表明,食品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与社会责任素质直接关系到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水准的高低,因此把社会责任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风气是企业社会责任全面实现与提升的关键环节。

4.2 推进食品企业GMP认证

全面实行质量安全体系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既需要资本通入,又需要技术投入,这对于小规模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讲是比较难的,而采用推广良好作业规范(GMP)等安全控制体系则可能比较容易一些。GMP(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当前,加快推进GMP认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充分认识GMP认证的作用与目的。推选食品企业GMP认证的基本精神及目标主要是降低食品制造过程中人为的错误,防止食品在制造过程中遭受污染或变质,建立健全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提高食品的品质与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与生产者的权益,强化食品企业自主管理体制,促进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进一步完善和丰富GMP的内容体系,要在遵循国际共同的GMP核心原则和基本特征前提下,结合中国实际,建立较为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的GMP认证标准体系;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GMP标准的优点,重视初级生产活动中食物源对食品安全潜在影响的检测和控制;细化《良好操作规范》及其认证要求,增强食品企业对GMP认证的自觉性。

第三,赋予有中国特色的GMP认证标准适当的法律地位,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保证GMP标准有一个良好的实施环境和推广平台,使标准实施过程始终处于法治规范范围之中,并得以持续健康发展。

4.3 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力度,加大社会的监督力量

健全的制度,是加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前提。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重新确立政府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督机制;要建立一整套合理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评估系统和奖惩制度,用制度来引导企业转变观念,并从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方面对企业进行评价,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来运行,使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内容以法律形式得到系统明确的规范。另一方面,加大网络、电视、报刊等舆论媒介和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监督,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评估、监督体系,通过表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民营企业,批评无视社会责任的企业,起到约束、监督和惩罚或激励的作用,从而形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企业朝着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向发展。

食品安全的责任范文3

关键词:食品安全 社会责任 食品企业

0 引言

食品安全是消费者在选购时主要考虑的因素,也是食品企业发展最根本的基石。食品安全关系到政府和食品行业声誉、食品企业的生存、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更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然而不少国内食品企业摒弃了应有的社会责任,为了追求利益屡屡犯险,不断制假贩假,甚至不惜以消费者的生命做赌注,使得食品行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中国食品企业想要重获消费者信任和获得长远发展,唯一的途径就是提高食品质量、建立起企业食品安全的信誉。

1 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1],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从目前食品行业出现的信任危机角度来讲,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财富的同时,要承担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问题。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底线是食品的安全,也就是说,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特征,是社会责任的核心[2]。

2 中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原因

中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屡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无外乎这样几点:

2.1 把利润作为唯一经营目标

很多食品企业把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唯一的经营目标,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久发展。再加上来自国外食品企业的激烈竞争和原材料价格的持续上涨对企业利润的挤占效应,很多食品企业为了保住自己的利润,为了能够降低成本,不惜削减产品质量水平,甚至危害消费者健康。

2.2 道德文化建设缺失

企业道德文化建设在中国起步较晚,企业自身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实践比较薄弱,侵害劳动者、消费者、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很多食品企业责任人甚至连道德文化和社会责任是什么都不知道。

2.3 法律法规不完善

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不少,但存在立法过于分散、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因此法律法规体系还是不够完善,尤其是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立法。从总体上讲,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已经初步确认,但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着很多不足[3],难以在规范市场经营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2.4 监管力度不够

一方面,国内不少监管机构在对食品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些执法流于形式,造成监管“真空”。一些管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复,造成了谁都可以管,但最后谁都不管的局面。另一方面,犯罪成本太低,而作假的收益又太高,也是中国食品企业屡爆恶性事故的原因之一。如果食品企业出事,一般是监管部门罚一点款了事,难以对这些企业形成足够的威慑。

3 国外食品安全建设的启示

3.1 企业食品安全和道德意识强

很多国外食品企业早就意识到企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对于自身发展的重要性,它们把食品质量与安全作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首要任务,以过硬的质量赢得了国内外的信赖,成就了一流的品牌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2 食品监管形成立体网络

在国外,已经有非常多的国家建立起全方位的食品监管网络了。比如,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按照联邦、州和地区分为3个层面监管。三级监管机构大多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采取进驻饲养场、食品生产企业等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从而构成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4]。

3.3 惩罚力度强

除了直接赔偿外,不少发达国家都有惩罚性赔偿相关法律,让消费者通过法律,把不良企业罚到倾家荡产。其目的主要是对其他企业进行威慑与警示。比如2010年底德国一家养鸡场发现饲料遭致癌物质二噁英污染,事发后,不但德国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同时该饲料企业还要承担受损农场提出的高达数千万欧元的民事赔偿。

3.4 诚信体系的约束力

不少发达国家是靠一个无形的诚信体系来进行运作的,一旦食品企业的诚信受到质疑或者有污点,其诚信得分会严重下降,后果极为严重,其中最直接的后果就是银行以后基本上就不会再贷款给这些诚信出问题的企业了。

3.5 有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发展比国内早很多,因此一般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良好的食品安全状况很大程度上也归功于其完善的食品安全法。例如:《食品添加剂修正案》、《婴幼儿食品配方法》、《色素添加剂修正案》、《药物滥用控制修正案》、《肉类检查法》、《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等等。每年还有一系列的举措推动食品法律的制度创新。

4 中国食品企业加强社会责任建设的建议

4.1 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增强食品安全责任观念

食品企业作为一个社会单元,不可能离开社会、独立于社会之外而生存,因此,必须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增强食品安全责任观念,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考虑消费者的利益。食品企业的生存发展也要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前进,利益与利润并重,义利并行,从关心企业自身利益到顾客利益的方向上来才行,这样才会更道德,更有价值意义,才会走得更远。

4.2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机制,使危害最小化

食品企业应该建立从原材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程质量监控,对原辅材料的供应、食品加工、流通等每一个环节进行分析控制,建立质量信息的可追溯机制。另一方面,食品企业应该建立相回机制,能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及时收回问题食品,从而制止已流入市场的问题食品对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损害扩大化。

4.3 完善监督机制,加大惩罚力度

建立健全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各监管机构内部建设,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素质,以提高监管效率,加强监管力度[5]。同时也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的监督作用,形成多元化监督网络,提高监督效能。值得注意的是,在监管力度方面尤其要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提高犯罪成本,只有在严厉惩罚性赔偿制度下,食品安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4.4 完善法律体系,保障消费者利益

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起步较晚,安全标准层次还比较低,但是为了更有效地防控食品安全犯罪,有必要建立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的多种层次的立体框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只有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才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才能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5 结论

食品安全与消费者健康和社会安定息息相关,食品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应该要保证消费者的根本利益,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竞争中站稳住脚,才能够获得更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建胜.社会责任视角下的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J].企业活力,2011年[6]:74~76.

[2]刘艳.论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J].现代商贸工业,2010[11]:79.

[3]史倩.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D].河南:河南大学,2011年5月.

食品安全的责任范文4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企业;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029-02

食品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基本物质,是保证人们身体健康和营养供给的必需品。然而,我国作为一个饮食大国,近几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却频频出现,严重危害了我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公众对食品企业的信任度一再降低,更加凸显了我们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严重缺失。而食品的特殊性决定了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最核心也是最基本的体现。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应当承担起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应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谋求企业自身发展。

一、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1979年,Carroll提出了社会责任分类思想,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乃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尊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即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由慈善责任之和。

二、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国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每年被披露出来的食品安全事件至少上千起。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凸显了我国食品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责任严重缺失,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食品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传统的看法认为,企业作为一个盈利性组织,其唯一目标就是赚取利润,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样的目标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仅仅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很容易使企业只重视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产生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如在生产过程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代价换得短期的超额利润。因此,如何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实现企业的社会价值成为热点。实现企业社会价值最大化,就必须将消费者的利益置于重要地位,遵守商业道德,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常识,维权成本高

首先,消费者缺乏购买安全食品的常识。中国众多的消费者由于收入水平不高,没有足够的消费能力,加上缺乏相应的常识,所以在购买食品时安全意识淡薄,往往制图便宜,不顾及食品的质量、卫生问题。

其次,消费者在自身权利受侵犯时,只有少数会努力争取自身权利,大多数消费者往往忍气吞声,不去做有力抗争,不知道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原因是维权成本太高,大部分食品的价格都不高,而投诉成本远远大于消费者获得的赔偿,这让很多消费者放弃了维权。对消费者而言,如果索赔的成本高于索赔所获得的赔偿,那么从理性的角度看,很多消费者会放弃维权与索赔。

(三)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政府部门监管执行力不够

制度建设不完善表现在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乏系统的法律约束和保障。目前,我国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作出系统规定。与此同时,我国的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市场准入制度、竞争体制和市场交易秩序也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监督、行业协会以及整个市场机制的作用都是有限的。

三、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措施

对于企业来说,在寻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和充当正确的社会角色,即要在利益和道德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这就需要我国的食品企业逐步承担起以食品安全为核心的社会责任,而对于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承担需要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三者的共同参与和监督。

(一) 企业方面

作为食品企业,充分承担起社会责任,以食品安全为导向严于律己,寻求利润与道德的平衡点,才是其长久发展之计。食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直接关系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衡量食品企业是否负责任的第一标准。

1.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

企业的经营理念如同一个人的价值观,是指引企业发展方向和具体行为的明灯。能否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是企业能否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社会是企业的生长环境和利润来源,在企业利用社会提供的经营环境和市场条件谋求利润时,不能忘记自身所肩负的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尤其在企业壮大之后更有责任、有义务反哺、回报社会。

2.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社会责任意识与企业成功与否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对食品企业更是如此。它在反映企业经营者道德水准的同时能够促进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食品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观念,把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作为企业的基本职责。加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要培育和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本质上是企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的行为、素质的综合体现,直接关系到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水准的高低。因此,培育和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风气是企业社会责任全面实现与提升的关键环节。

(二) 政府方面

要加强政府的监管与服务,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重新确立政府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管机制,构建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1.构建食品安全预警体系

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数据库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食品种类多、范围广,各类数据信息繁杂,是一项长期的、难度很大的综合性工作。面对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数据库的建设现状,需要在原有零散的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合理的进行调整并协调各级数据库的层次结构,才能建立全面、系统的食品安全预警数据库,减缓食品安全隐患,为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和预警决策服务。参考欧美等发达国家风险分析原则,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评估模型和方法。为评价我国食品安全性,并为风险评估提供有效的数据,需要建立食品安全监测点进行主动监测,获得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动态规律,建立我国主要食品中重要危害物监测基本数据库,对食品供应链从生产、加工、包装、储运到销售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溯源。

2.构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一种旨在加强食品安全信息传递、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障消费者利益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体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主要通过对食品供应链的全过程的各节点进行有效标识,实现对食品原料、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全程质量控制和跟踪溯源,一旦发现有危害健康的问题,可根据生产和销售全过程中各环节所记载的信息追踪流向,以便采取食品召回或撤销上市等应急措施。

为促进食品企业承担以食品安全为核心的社会责任,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信心,我国要构建起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是一个长期逐步实现的过程。

3.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支持,加大食品安全惩罚力度

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要以食品质量标准和卫生安全标准为核心,完善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提升检测能力,以期建成覆盖全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监测网。加快建立独立、权威、公正的食品安全实验室,提高食品污染检测水平,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同时,加强快速检验设备的配置,使大范围、短时间的食品安全检测成为可能。

一些地方和部门监管缺失,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也使得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致使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机可乘并铤而走险,肆意制售不安全食品并流向市场。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管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

(三) 消费者方面

消费者是食品安全问题的承受者,应该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参与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监督工作。消费者是市场的主体,食品的直接受益者,他们在食品安全中应该发挥基础作用。重点加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教育,增强消费者对问题食品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增强利用食品安全信息的能力,树立安全至上的观念,让消费者接受 “食品不是绝对安全”的理念,纠正不良购买行为,选购有安全标识的食品。我国消费者群体目前还不太成熟,总是习惯于接受保护而不是主动保护,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要加强法律常识教育,增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提高自觉运用法律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参与到监督食品安全的活动中来,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管作用。

对于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还是应该促进食品企业承担以食品质量安全为核心的社会责任,作为一个盈利性组织,也要考虑国内环境和其须承担的社会角色,在利益和道德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当然,这需要企业、政府和消费者三方共同努力和参与,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和追溯体系,才能够保证人们在今后的生活中享受到安全、无公害的食品,才能够保证我国安全食品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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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罗晓雷.浅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J].江苏调味副食品,20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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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艳.论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J].现代商贸工业,2010,(11).

[5] 王晓丽,李磊.基于食品安全视角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浅析[J].价值工程,2009,(11).

食品安全的责任范文5

一、明确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观构成要件

1、何为“明知”

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上的规定尚不完善,现实当中关于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食品问题层出不穷,如果我们想要实现“惩戒”的作用,就需要对生产者和销售者这两者主观要件的考察实行更加严格的标准,以真正实现威慑作用,更好把控行业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第148所规定的“明知”一词并非严格意义上描述主观状态的词语,它到底代表确定知道、推定知道还是应当知道?对此并无确切定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明知”应当如何定义?从法律的语境上来说,“明知’有两层深意:“知道”和“应当知道”。明确、明白的知道是“知道”;在不知道别人是否知道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合理的依据和根据来猜测别人应该已经知道了。

各类司法解释当中,对于“明知”一词的解释通常只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这两种形式。我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明知”应当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这是为了减少消费者所承担的举证责任负担、填补违法商家逃脱责任的漏洞。有些销售者虽然否认其“明知”,但是从客观的诚信原则或者交易习惯上能够推定销售者“应当知道”的则可以推定为其“明知”。综上所述,销售者的“明知?应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两层涵义。所谓“知道”,是在销售者明确知道自己出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之下,仍从事该食品的经销活动的。这种情况下销售者主观心态是故意。所谓的“应当知道”,是销售者即使并不知道自己所出售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对销售者而言是应该知道的并且是有能力了解的,这种情况下销售者的主观心态是过失。如果销售者不知道也不能够知道自己所出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属于“不能知”,就没有过错。

3、生产者是否应当明知

对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明确了食品经营者在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时的主观要件是“明知”,而对于食品生产者而言,这一主观责任要件却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第4章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的章节部分明确地规定了食品生产者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可以认定为食品生产者对就食品生产环节而言的这些义务应当是明知的。因而就生产者所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故意,急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承担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时候,对销售者应当要求其“明知”,而生产者则不要求其“明知”。

3、故意与过失的鉴定

对于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其主观状态的故意与过失应当如何进行鉴定?在司法实践当中,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行为人的心理状态都是判断与评价故意与过失的对象。笔者认为,在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当中,食品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明确知道自己出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继续销售的,他们的主观状态均属于故意。而销售者应该知道或者有能力知道其所销售的该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其不知道仍继续销售的,他的主观状态属于过失。在惩罚性赔偿责任当中,只有食品销售者可能存在着过失,而食品生产者的主观形态只存在故意。

二、合理化配置举证责任

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责任,现阶段仍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但根据前文的分析,基于食品行业的特殊性,让消费者来承担食品安全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是一个很难进行的程序。不论是对于生产者或是销售者他们的违法行为,消费者与生俱来的消费滞后性及其消费后食品所产生的安全问题引发的事件本身也具有滞后性,这都使得他们在食品安全事件爆发后其实都已经脱离了举证的范围,而在之后的诉讼当中,消费者在回过头去找那些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证据再去进行举证,这其实是很难达到的。特别是在有些食品安全的事件当中,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案件受害人需要自己去证明其受到的损害是因被害人的食品有安全问题所造成的,两者之间是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的。受害人如果没有办法进行举证时,就得自己承担败诉的风险。在食品安全案件当中,受害者一般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的范围有:第一,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在行为实施过程当中是基于主观的故意或者过失的恶劣程度的考量;第二,客观构成要件。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违法行为的发生是事实,并造成了既定的损害结果;第三,因果关系。前两者的发生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在食品安全领域范围之内,因为考虑到原告的举证的特殊性,所以应该更灵活的去衡量关于举证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建议从实际情况出发,在法律中规定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遏制生产者和是销售者的违法行为。

1、规定由食品销售者对其不“明知’'进行举证

根据第148条第2款,《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对食品生产者的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不依其主观过错为要件,但食品销售者的主观意识上的“明知”是其承担惩罚性质的赔偿的要件。根据第2条第1款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民事诉讼”的规定,消费者必须证明作为食品的卖家,明知食物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销售,然而《食品安全法》还没有对“明知”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收集证据方面能力,消费者显然没有卖家更具优势。因此,食品的卖家应该要举证证明其不“明知”,如果C据不能或证据没有说服力,我们就可以假设其在主观上是“明知”的,且食品销售者应支付给消费者一定的惩罚性赔偿金。

食品安全的责任范文6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构建

食品安全问题俨然成为近年来一个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仅仅对食品安全相关问题进行了事后处理,然而,只有进行有效的事前防范,才能够大大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本文对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如下建议:

一、建议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虽然也规定了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没有担责能力,导致民事责任承担不能,无法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因此,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必须首先对食品安全基本法,即《食品安全法》进行必要修订,明确规定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二、建议国务院制定专门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条例》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食品行业安全,建议国务院根据《食品安全法》《保险法》,制定《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促使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予以实施,真正发挥作用。

(一)总则

1.基本原则第一,强制性原则。由于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因此要求符合规定的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投保,具有承保能力的承保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承保,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赔偿优先原则。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受害者进行及时、有效的赔偿是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因此必须优先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将损害减小至最低。第三,社会效益原则。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首先要求能够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转移企业责任,分散经营风险,维持稳定发展。其次要求能够对受害者进行及时、有效的赔偿,保障受害者权益。最后要求能够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平衡各方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2.运营模式现存的运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商业化运营模式,主要是保险公司根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种模式使得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降低投保保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因为资金储备不足而赔付不能,违背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另一种是非商业化运营模式,主要是政府主导,保险公司起了一个人的作用,非盈利,由政府承担风险。由于保险公司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这种模式会降低承保主体的积极性,降低对此保险业务的资金投入,导致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业务无法大规模的开展,无法实现其应有的作用。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商业化运作模式与非商业化运作模式相结合,设计出一种“政府监管与商业化运作并存”的模式。政府在其中起监管作用的同时,给予承保主体一定的经营自由,比如允许承保主体在政府规定的保险费率最高限额内,根据市场规律制定保险费率等。

(二)投保

1.主体第一,承保主体。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主体主要是保险公司。首先,参照“交强险”的规定,将保险公司的范围划定为中资保险公司。因为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外资具有撤资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从而引发更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相比较而言,中资保险公司在承担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赔偿责任方面更具有稳定性,能够最大可能保障受害者要求赔付的权益。其次,考虑能够承保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规模。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造成的结果往往波及范围广、受害者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因此,能够承保的保险公司必须具有资金雄厚、赔付能力强、技术成熟、经验丰富等特点。综上所述,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主体是规模大、资金充足的中资保险公司。第二,投保主体。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因此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对投保主体是有一定的要求,并不是食品行业全部的生产经营者都需要强制投保。对于规模小、利润少、分布广的个体经营户、小摊小贩经营户等,要求其投保不具有现实性。同时,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在发生大型食品安全事故导致赔付不能的情形时更具有存在价值。根据食品行业的特点,要求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者具有投保能力,因此,投保主体主要指的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具有投保能力,同时容易引发大型食品安全事故,具有潜在危险性。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也有相应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2.客体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客体,即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所指向的对象。我国食品行业种类丰富、规模庞大、主体复杂。因此必须对食品行业进行划分,明确规定食品行业必须进行投保的领域。首先,根据食品行业的特点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对食用农产品行业、保健品行业、婴幼儿配方食品行业、零食行业、餐饮行业进行强制投保。其次,由于学校等一些单位,存在着用餐人员密集、用餐数量大、用餐集中、用餐人员特殊等特点,一旦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很容易发生范围大、影响大、受害者集中的食品安全事故。因此,对这些特殊单位也应该进行强制投保,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3.权利义务第一,承保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合同内容,及时签单,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为相对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有权拒绝赔付,有权对保险标的进行检查,有权在投保人违约时增加保险费。第二,投保主体的权利义务。投保人有权了解合同内容,有权要求对商业信息保密,投保人要如实告知重要事项,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按时足额缴纳保费,危险增加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必要限度内的避免损失扩大。4.费率厘定保险费率指的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参照我国交强险的费率厘定方式。在制定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费率时考虑两个问题,一个是设定统一的基础保险费率,另一个是设定合理的费率浮动。由于我国食品行业种类丰富,有着地区差异性等特点,设定统一的基础保险费率,即投保人投保的最低保险费率,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有利实施。同时,由于我国食品行业企业规模各异、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因此,应该建立浮动费率,根据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食品生产守法历史记录和日常管理状况,结合投保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食品的特点、食品生产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有层次的费率设定。5.保险期限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险期间定为一年,规定在一些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三)赔偿

1.补偿性赔偿原则补偿性赔偿,是指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补偿的前提,且以实际的损害为赔偿范围的赔偿。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时,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起到补偿性的作用,不应具有惩罚的性质。如果扩大赔偿的范围,一方面会导致保险费率的增加,加重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担,降低投保者的参保积极性。另一方面可能会引发道德问题,例如一些消费者为了获取保险赔偿,采取欺诈、扩大事故损失等方式来骗取高额的保险金。因此补偿性赔偿原则,既能够保障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的损害得到合理的弥补,又能保证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正常开展。2.赔付范围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赔付主要以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包括以下费用。第一,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等。第二,致残费用。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第三,死亡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另外,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纳入的问题,由于精神损害认定困难,程序复杂,同时导致保险费率提高,加重了投保主体的负担。因此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应该纳入赔付范围之中。3.赔付免除事由食品安全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险公司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4.赔付方式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应该规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第三人直接对保险人进行请求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一种是被保险人责任已经确定,第三人在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人请求时才能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只能先请求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行使支付赔偿金请求权,由于受害者与被保险人的地位悬殊,被保险人拖延请求或者请求不及时,容易造成受害者治疗延误,造成严重后果,侵害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应该规定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者能够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救助和赔偿,有效减少维权成本。5.救助基金国家设立食品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参照交强险有关救助基金的规定,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1)按照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罚款。(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4)救助基金孳息。(5)其他资金。

(四)罚则

1.承保主体罚则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违法条例相关规定,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2.投保主体罚则符合投保条件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投保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扣许可证,通知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依照规定投保,并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保险标志,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收缴,责令停产停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