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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规划原则范文1
一、意义和任务
综合整治土地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综合生产条件,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增加耕地面积,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以建设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科学发展。按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重点整治空心村、砖瓦窑、工矿废弃地、滩涂地、荒草地和通过改良为基本农田的一般耕地,计划五年时间全县综合整治土地面积8万亩(基本农田4.5万亩,未利用地3.5万亩),其中:20*年综合整治1.9万亩(基本农田0.9万亩,未利用地1.0万亩)。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安排综合整治任务(详见附表)。
二、整治工作的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整治范围包括:全县行政辖区内的“空心村”、拆除后的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滩涂、可通过改良为基本农田的一般耕地。
(二)对象。
整治对象包括:1、违法占地开办的砖瓦窑场和拆除后的砖瓦窑场;2、用地期限已届满的工业和采矿用地;3、因经济效益低或其他原因,停产的工业和采矿用地;4、村内和周边长期不用的空闲地;5、已另外选址建新房的农户原有的宅基地;6、长期不用的宅基地;7、需整治的打谷场用地;8、农村其他依法应整治的土地;9、大广高速公路占补平衡整治用地;10、滩涂、丘陵地;11、灾后重建后已搬迁的村庄;12、已拆除的砖瓦窑场不能转产的土地;13、可通过改良为基本农田的一般耕地。
三、方法和步骤
(一)调查摸底。根据各乡镇初步调查统计,全县可以开发利用的耕地后备资源丰富,潜力巨大。各乡镇要在4月30日以前完成调查摸底、实地核查工作,进一步澄清底子,逐块逐类进行统计,上图上簿进行台帐管理。
(二)科学规划。综合整治土地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惠民工程,搞好前期规划设计意义十分重大。在项目规划设计和选址上,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按照集中连片、先易后难、稳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搞好与新农村建设、基本农田整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结合与衔接,做到科学规划、合理选址。
(三)严格管理。综合整治土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公告制度、合同制度等五项制度,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立项申报、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公开招标、签定合同、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和申请终验制度。要完善档案管理,加强后期管护,注重项目实施质量,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成果利用。占补平衡项目的新增耕地验收合格后按程序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管理,作为规划调整指标和占补平衡使用。验收合格的新增基本农田可按程序作为规划调整、规划指标和建设用地补划基本农田使用。
四、土地整治任务分配原则
1、土地整治要依据就高不就低,就远不就近,就大不就小的原则,科学规划,认真实施。2、以各乡镇土地详查数和耕地后备耕资源调查数为基础,确定各乡镇每年应整治的任务。3、土地整治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灾后重建、拆除砖瓦窑场、本乡镇发展经济的需要、小集镇建设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适度安排。4、土地整治要体现先易后难,先整治先利用的原则。5、土地整治要体现有利于全县建设项目安排使用为前提,长期规划,分年度逐步实施。
五、验收的条件和标准
(一)条件。
各乡镇对符合整治要求的项目,在图、表和实地相统一的前提下,以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书面申请县政府验收,县政府上报市政府核准验收。
(二)标准。综合整治的耕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质量达到一般耕地或基本农田标准。
六、措施和要求
(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了副县长蒋文俊同志任组长,县政府法制室主任钱长鹏同志、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申军同志任副组长,县发改委、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电业局、县交通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国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保证综合整治土地的顺利实施。
(二)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财政部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85号)、《*省财政厅、物价局、土地局关于印发〈*省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外字〔*〕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政办〔20*〕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用于整治土地。县政府安排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的5%用于综合整治土地和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项目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立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总价款5%由县财政部门安排当年预算,资金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县财政和审计部门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采取多元投融资渠道,运用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单位和个人资金,本着“谁整治、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群众自发组织实施综合整治土地。
(三)奖惩措施。
1、综合整治土地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逐级签定目标责任书,采取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对整治的面积、质量、效果进行量化,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县政府对综合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2、对超额完成土地综合整治任务的乡镇,县政府授予土地整治先进单位,乡镇长、分管领导和国土资源所长授予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奖励。
3、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综合整治,经验收达到一般耕地标准的,给予投资者500元/亩的补助,并使投资者在土地承包期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受益权。
土地整治规划原则范文2
土地生态化整治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土地生态化整治对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发展以及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我们必须认识到目前土地生态化整治的真实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土地生态化整治对景观设计的促进作用以及给景观规划设计带来的潜在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我国土地生态化整治,研制出一系列促进土地生态化整治的完善、科学的方案,加强我国土地生态化整治和景观规划设计,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景观的设计,加快城乡体化的进程和步伐。
土地生态化整治与景观设计的关系
1.土地生态化整治对景观设计的促进作用
生态理念和土地整治其实并不矛盾,土地生态化整治对景观设计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土地生态化整治尤其重视水资源基础措施建设,通过农田灌溉和排水功能,实现“旱能灌、涝能排”,从而在很大程度生改善水资源环境,进一步提高土地整治区抗旱防涝的应对能力,提高田地的灌溉效率和灌水均匀度,从而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2.土地生态化整治给景观设计带来的潜在风险
目前,土地生态化整治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以及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土地整治的工程项目非常大,很容易造成对熟土层的破坏,改变土壤的理化性质,使得土壤有机质含量减少,干旱少雨的情况下又会造成土壤的面饰和风蚀,从而给景观设计带来定的潜在风险。
土地生态化整治与景观设计研究
1.土地整治工程景观规划设计
土地整治要有效保证规划耕地区的规模化、集约化生产,从而提高土地的生产率,保证土地的土壤肥力不下降。研究表明,土地表层的土壤符号有机质和各种营养元素,土地生态化整治必须科学、合理的保证土地表层的保留。
2.田块景观规划设计
田块景观规划设计过程中应该注意田块和周围生态景观的相互协调和平衡,这样可以有效的保留灌木丛和片状生物群落等等,促进组合生态农业系统的各生物种群间的共生关系的平衡。土地生态化整治区灌丛型群落主要以灌木和乔木为主,而草本植物群落主要包括狗尾草、车前草以及打碗花等等。根据土地整治区生物种类和其生存环境的不同区别,田块景观规划设计应该采用条带型的结构。其中条型结构般情况下是长4D0cm~600cm、宽150cm-200cm的规模。
3.道路景观规划设计
道路景观规划设计般情况下有田间路和生产路两级道路,其中田间路宽为4m,长为616m,田间路是铺设路面的材料是泥结碎石,这种材料顾名思义是以碎石作为骨料、泥土作为填充料和黏结料,从而压实修筑形成田间路。而生产路宽为2m,总长4500m,路面是0.3m的素土夯实。道路景观规划设计的道路修筑中是不能使用混凝土的,这样可以有效保证土壤的生态功能。道路铺设和田块配套构成互通的网络,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生态平衡。
4.沟渠景观规划设计
沟渠景观规划设计中,土地生态化整治应该坚持尽量保留农田本来自然风貌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尽量避免人为改造,从而给野生动植物留下足够的生存环境和繁衍场所。沟渠景观规划设计需要根据农田的实际情况不断修复原有沟渠,在此基础上,沟渠景观规划设计更要保证新的农渠、农沟、斗渠、斗沟的科学、合理的设计,其中斗沟的底宽为0.3m,深为0.29m,而农沟的底宽为0.3m,深为0.22m。沟渠景观规划设计有其定的科学、严谨的原则,我们应该严格根据这些原则以及农田防洪排涝的需求,结合当地的地形特点,和农田道路的布置开挖排水沟,排水沟的设计标准为10年遇,要求为1日暴雨3日排出,边坡比为1:1,比降为1:500。而且排水沟的设计修筑要尽量保证让边坡较缓,而且要在定程度上减少混凝土的使用,保证在修筑过程中采用天然材料,从而能够使水生动植物正常生存。
土地整治规划原则范文3
一、集中整治的时间
年9月27日~年9月30日。
二、集中整治的内容及重点
(一)集中整治的内容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领域的用地、规划、建筑、交易、房屋出售、办理权属证件、税费征缴等环节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集中整治的重点
1.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包括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行为。
2.违反规划要求的行为。包括不经规划审批擅自建设、提高建筑容积率、批少建多或批低建高等变更规划设计方案的行为,以及擅自变更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违规使用人防设施的行为。
3.无证施工、无资质开发、无证销售的行为。包括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无资质开发商品房、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私自售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非法转让等行为。
4.恶意偷、逃、拖欠土地或房地产国家税费的行为。包括不按出让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恶意拖欠土地出让金,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不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不及时申报缴纳房地产开发、建设和销售税费,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偷逃国家税费等行为。
5.其他严重影响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建设行为。
三、组织领导
成立城区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治办”),办公地点设在县城管局原办公楼(县建设局院内),具体负责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搞好调查摸底。年10月16日~年10月31日,县整治办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县城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据实申报,如谎报建房年限,经群众举报,由土木协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核实,其鉴定费用由建设单位、个人或房主承担。
土地整治规划原则范文4
关键词:土地综合整治 规划内容 规划体系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6(b)-0138-01
自2009年以来,湖南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已进入第四个年头,目前2011年度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正处于项目申报阶段。从前两年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效果来看,湖南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际内容较为单一,还是停留在基本农田建设上,未跳出以往土地整理的范畴。究其原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缺乏科学合理的综合整治规划作为引导是重要的一方面。为保障农村综合整治有规可依,笔者认为有必要理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目的,建立合理的规划体系,明确规划的具体内容。
1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目的
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应达到以下目的:(1)以规划为龙头,指导土地综合整治,引导新农村建设;(2)促进农村“一化三基”建设;(3)建立城乡统一的规划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4)建立指导新农村建设的土地利用控制指标体系。
2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体系
为达到农村综合整治规划的目的,笔者认为规划体系可概括为“三个层次,九规合一”。“三个层次”即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专项规划三个层次;“九规合一”即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体系规划等九个子规划通过有机组合、系统综合形成。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体系。
3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内容
3.1 总体规划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总体规划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落实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指标的基础上,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在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潜力、土地供需状况的基础上确定土地利用目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2)划定土地用途管制区;(3)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指标;(4)落实城乡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确定农村居民点数量、用地规模及布局,划定城乡建设增减挂钩区;(5)安排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及用地布局;(6)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7)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区。
3.2 控制性规划
3.2.1 村庄体系规划内容
(1)明确村庄功能分区;(2)根据功能分区布局居住建筑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生产仓储用地、道路交通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地、水域及其它用地;(3)配置各级居民点之间的通行道路;(4)配置村庄之间给水、排水、电力、通信、供气等公用工程管线体系。
3.2.2 交通规划内容
(1)落实国家、省、市、县交通规划在区域内的交通项目,即落实过境公路;(2)结合村庄体系规划,配置各级居民点之间的通行道路;(3)结合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需要,配置主要田间道及生产路。
3.2.3 水利规划内容
(1)落实国家、省、市、县水利规划在区域内的水利项目;(2)结合产业发展及生活需要,配置与国家、省、市、县水利规划项目相配套的区域骨干水利工程项目;(3)结合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需要,配置主要的农田水利工程。
3.3 专项规划
3.3.1 产业发展规划内容
按照因地制宜、效率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对村域的自然和资源结构、社会经济现状及环境承载能力的分析,确定产业结构及空间布局。
3.3.2 村庄建设规划内容
(1)居民点内部功能分区;(2)居民点内部街道网(宅前路)布局;(3)公共设施及公用工程布局;(4)房屋建筑布局;(5)房屋建筑户型设计。
3.3.3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内容
(1)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拆旧区布局;(2)选定房屋拆迁农民集中安置区;(3)合理布局拆旧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工程;(4)根据拆旧区腾退建设用地数量与安置区新增建设用地数量,测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3.3.4 土地整理开发复垦规划内容
(1)合理划分田块,因地制宜地配置土地平整工程;(2)合理配置农田水利工程,保障“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3)合理配置田间路桥工程,保障“物能运、路成网”;(4)适当配置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提高农田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及美化农田景观。
4 结语
通过以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内容体系构建,可实现规划在农村土地空间上全覆盖,在农村土地利用、村庄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内容上全涵盖。从而能够保障农村各项社会经济活动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土地整治规划原则范文5
关键词:土地整治 经验 借鉴
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资料和劳动对象。土地整治是对低效、空闲和不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是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活动的统称。201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要求:土地整治要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标志着土地整治已成为国家层面的战略部署。
土地整治工作历经10载,在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制约农村土地整治效益的充分发挥。一些国家在土地整治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经验,国内部分省区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可以结合内蒙古的实际情况吸纳与借鉴。
一、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现状
(一)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相继制定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全国土地整治工作搭建了规范性框架。在此基础上,2013年内蒙古出台了《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为内蒙古土地整治提供了行政管理保障。
(二)资金保障方面。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其中30%上交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农村土地整治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按项目或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001年以来,全区共实施项目1,121个,总投资122.49亿元,其中中央投资61.88亿元,自治区投资60.61亿元。在项目资金管理上,国土资源部2000年出台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内蒙古根据地区实际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并逐步进行了完善。
2012年内蒙古启动了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项目,对以农村土地整治为载体,整合涉农资金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要求各示范项目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对示范项目建设资金和其他部门的涉农资金,包括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型农田水利、林业工程、农村环保工程、农民饮用水、农村电气化建设、一事一议、农民自筹等资金进行全方位整合,充分发挥资金的乘数效应。
(三)公众参与方面。目前,内蒙古针对土地整治中的公众参与,特别是项目区所在基层组织及农民参与尚没有明确制度办法规定,仅在个别项目实施过程中就鼓励农民参与进行了尝试。
(四)技术规范方面。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操作规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数据库标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数据库标准》等的基础上,内蒙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内蒙古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术规范。
(五)整治成效方面。内蒙古现有耕地1.07亿亩,有效灌溉面积4,339.6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40.5%,总体上看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全区仍有2/3的耕地属旱作农田,1/3的耕地属中低产田,全区渠畦配套的农田和高标准旱作基本农田较少,土地整治改造的潜力很大。自2001年实施土地整理以来,全区共实施项目1,121个,总投资122.49亿元,涉及全区12个盟市98个旗县区,建设总规模1,150.56万亩,新增耕地101.68万亩。土地整治无论在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产出、增加农民收入,还是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群众的欢迎和拥护。
土地后备资源较多,大部分土地较为平整,立地条件较好,土地整理工程量和实施难度相对较小,具备大规模、高标准开发的条件。目前全区土地整治工程主要有三类:一是在黄河流域和西辽河流域开展的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总规模300万亩,涉及4个盟市15个旗县区,建设总投资38亿元;二是在赤峰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和鄂尔多斯市4个盟市20个旗县(市区)开展的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工程,2010至2012年计划安排资金20亿元,建设总规模为150万亩;三是自治区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项目,整合涉农资金整村推进,总投资4.05亿元。
尽管内蒙古在农村土地整治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也取得很多成效,但还存在诸多制约工作进展和效益的因素:如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特别是没有上升到地区性法规的层面对土地整治给予保障;没有在规划的指导下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库,某种程度上还存在临时抓项目的情况;土地整治工作前瞻性不足,没有从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角度开展土地整治工作部署及绩效评价等。
二、部分国家土地整治管理经验
德国、法国、荷兰和俄罗斯等欧洲国家在世界范围内较早开展土地整治的实践活动,归纳起来,这些国家在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社会和技术等手段方面形成了一些相同或相似的做法。
一是制定了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土地整治的国家之一,也是土地整治活动最广泛、成效最好的国家之一。1918年德国颁布了《农地整理法》,1937年制定了《土地整理法》,1953年联邦德国颁布了第一部完整的《土地整理法》,并于1976年和1982年两次修订《土地整理法》,从法律上保证了土地整理内容的完备与程序的规范。荷兰土地整治始于上世纪初,1924年通过了管理土地整理活动的第一部法案,1954年颁布了《土地整理条例》,1985年颁布新的《土地整理条例》为土地整理的各项具体工作提供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俄罗斯的土地整治工作开始于17世纪,20世纪末政府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推进此项工作,1993年颁布了《俄罗斯土地基本法》,2001年俄罗斯联邦《土地整理法》丰富了土地整理法律制度的内容。日本近代意义上的土地整治活动开展得比较早,1899年制定了《耕地整理法》,并于1909年进行了全面修改,形成基本的土地改良法律框架,1949年制定了《土地改良法》,以后进行多次修改。
二是规范的组织运行体系。为保障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全程的有效运行,许多国家建立了土地整治规划管理体制。如日本在土整治规划编制、申报、立项、设计、实施、管理和验收等方面,都建立了严格的法律程序。从程序上看,其做法与我国现行的土地整治项目运作程序类似,但我国尚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
三是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土地整治监督机制的建立,减少了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中的部门利益及个人的营私舞弊行为。
三、湖南、四川两省土地整治经验
四川省总面积48.5万平方公里,人口9,000万,耕地面积8,994.5万亩。2005年在全省启动“金土地工程”,计划十年投资150亿元在130个县综合整治1,000万亩土地,7年来共实施土地整治项目3542个,整治规模达2,117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23.5%。目前已完成2733个项目,整治1,289万亩土地,集中建成农民新区5,700个,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524万亩,受益户852万人,农民人均新增年收入1965元。湖南省是全国粮食主产省之一,总面积21.18万平方公里,人口7,119.3万,耕地面积5,684万亩。1999年开始实施土地整治,目前累计补充耕地91.97万亩,连续12年实现占补平衡,特别是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3年来,仅省以上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就达287个,整治土地241.6万亩。
四川、湖南两省都为农业大省,人多地少,后备资源紧缺,地形地貌复杂,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压力很大,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创新工作思路,大规模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有效提高了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水平,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特点:
一是有明确的目标定位。两省已从提高耕地质量为主的单一整治转向以推进新农村建设为主的综合整治转变,把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促进农村城镇化、增加农民收入、改变农民生产生活方式作为土地整治的主要目标,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在严守耕地红线,增加耕地产出的同时,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最大化,土地整治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和拓展。
二是有较强的聚合能力。变单兵作战为协同推进,以土地专项资金聚合相关资金,实现了集中力量办大事。四川省长沙市截止2009年底,通过土地整理共聚合农业开发资金1.13亿元,水利资金6,670万元、交通资金4,320万元、中低产田改造资金1,107万元,文教卫和基层组织建设等资金2,178万元。湖南省望城县白箬铺镇光明村投入3,000多万元土地整治资金,聚合各类资金4,000多万元,一个普通城郊村一步到位打造成远近闻名的集生态、旅游、休闲、现代农业为一体的新农村示范点。
三是坚持高标准建设。两省根据村庄特点、地形地貌、区位条件、民俗文化等因素,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风貌各异、特色鲜明的农民集中区,项目区村落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向城市看齐,有的已经超过城市建设水平。村庄整治后,农民打工有企业,活动有场地,看病有诊所,养老有社保,足不出村就可以享受到城市般的生活,一步跨越了十几年。走进四川双流县三星镇龙星村河星村,可以看到错落有致的别墅式农家掩映在绿树丛中,干净的油路、清澈的小湖、完善的设施,村民过着闲适而富足的生活。湖南省望城县光明村土地整治后,村民家家有果园,户户住别墅,吃有农家乐美食,休闲有开心农场,还开发了垂钓、爬山等旅游项目,吸引许多城里人来这里休闲度假。
四是突出产业支撑能力。两省把培育特色产业放在土地整治的突出位置,利用建成的连片高产稳产农田大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项目招商,引进龙头企业实行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实现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四川省成都市目前龙头企业达420家,今年销售收入预计将达到1,400多亿元,已建成60多个面积在5,000-10,000亩成规模的粮、油、菜特色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综合加工率达到52.2%,带动就业20多万人,一批诸如苍溪县猕猴桃、渠县黄花、邛崃茶叶等特色种植基地效益明显,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同时,两省利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壮大村集体经济。比如,成都市新津县普兴镇袁山社区通过村民参股发展獭兔养殖,实现了不低于5万元的年收益,一举摘掉了“空壳村”的帽子。
五是体制机制灵活。两省不断解放思想,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在资金投入、土地置换和工程实施等方面形成了许多好政策、好措施。从2006年开始,四川省利用土地级差地租原理,把整理出的集体建设用地挂钩在符合规划的城镇作为“建新区”,把“建新区”土地收益的一部分反哺于“折旧区”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为国家实行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提供了参考。2008年汶川地震后,四川省又在极重灾区都江堰市向峨乡实行整乡推进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成为全国第一个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湖南省2006年颁布了全国第一部省级土地整治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2009年在全省实行项目区富余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允许跨行政区有偿转让,新增耕地占补平衡富余指标允许省域内有偿转让等政策。通过探索和实践,两省有效解决了城市建设“地从哪里来”和农村发展“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实现了农村支持城市、城市反哺农村的双赢。
六是建立了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两省注重通过顶层设计来规范项目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游戏规则”,实现了用制度管人,按规则办事。湖南省独创的“合理定价评审连续两轮抽取法”招投标管理办法被国土资源部在全国推广,2008年以来该省共淘汰12家设计单位,处理了15家违规施工单位,取消了31位项目经理备案资格,2010年以来,省以上投资233个,投资达48亿多元多,涉及标段1400多个,期间没有发生一起群众上访举报事件,没有发生一例招投标违法违纪事件。四川省成都市制定38项制度和规范,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会审制、逐级审批制、现场复合制,保证了项目的规范操作。两省通过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土地整治项目成为经得起各方面检验的“民心工程”和“放心工程”。
四、国内外经验对内蒙古土地整治工作的启示
土地问题事关改革发展全局。当前,内蒙古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推进土地整治,特别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于缓解保护耕地压力、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和成功做法,内蒙古土地整治工作还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一是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把土地整治工作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才能对这一涉及确保耕地红线、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工作给予根本性的指导和保障。对比具有土地整治成功经验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现状,可以发现都是以法律或者统一法规的形式出现。而我国在法律方面涉及较少,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国家层面应结合《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制定《土地整治条例》;内蒙古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土地开发整治条例或办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土地整治规划、立项、实施、资金管理、土地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
二是进一步完善行政保障措施。自治区整体决策部署上,要把土地整治上升为自治区重大民生工程,专门出台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意见,对全区土地整治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作出全面安排,整合现有分散在国土、发改、农业、水利等部门的土地整治资源,明确各级行政主体的职责,整体规划、协调推进土地整治。在具体实施上,应坚持地方政府主导,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要建立规划实施检查督导制度。把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内容,对项目规划、资金筹措与使用、拆迁补偿、工程建设、群众安置等环节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对土地整治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健全公众参与的机制,做到公众的全程参与和有效参与,要建立健全土地整治的投诉机制,广泛依靠公众监督。加强公众参与组织建设,建立由人大、政协等参加的土地整治公众参与的非常设机构,以及由独立于行政组织之外、关心土地整治事业的公众组成的团体,对土地进行整治。
三是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新农村建设怎么抓,城乡差距如何缩小,这是各地一直在付诸实践的重点工作。四川和湖南以土地整治为平台推进新农村建设,较短时间内实现了耕地质量提升、农民收入增加、人居环境改善、城乡差距缩小,破解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许多难题。建议内蒙古把土地整治作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扶贫开发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抓手,把土地整治与改善生产条件、推进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建设农民新居、壮大集体经济结合起来进行综合整治。可以先选择一些条件成熟、群众意愿高、发展前景好的地区,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田、水、路、林、村建设,集中配套文体、医疗、教育、商业等公共设施,建设标准一定要高,可以按照一个项目就是一个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样板工程来实施,做到整治一片,改造一片,建设一片,造福一片,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四是进一步完善总体规划。大规模开展综合整治,必须要统筹规划,避免盲目施工和重复建设。四川、湖南两省坚持以规划统揽全局,以规划指导实践,保证了工程顺利推进。一要着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实施期已近结束,应就《规划》指导实际工作的效果、《规划》完成程度等内容进行阶段性总结和回顾,对《规划》中不符合实际的目标和内容要及时修正,并对制定中长期规划打下坚实的基础。二要打破思维定式,突破部门壁垒,优化资源配置,把土地整治规划与产业发展、城镇建设、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有效衔接起来,特别要加强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和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对接,具体项目设计要统筹考虑农、牧、林、水、交通、建设等各项工程,一起进行规划,突出土地整治的统一性、综合性和多功能性。
土地整治规划原则范文6
关键词:土地整治;分析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土地整治的意义
我国人口众多,人地矛盾突出,而经济发展处于快速上升期,建设占用农用地不可避免,大量耕地的减少直接威胁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实现国家粮食自给,确保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20世纪90 年代后期,我国耕地数量总体上呈下降趋势,耕地的质量也在不断降低,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带来不利影响。土地开发整理是补充耕地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提高耕地质量的主要手段之一。由于我国耕地后备资源不足, 并且开发需要的经济和生态代价很高, 因此通过土地整理,进行农田整治,增加有效的耕地面积,扩大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是缓解我国人地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里面,土地整治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子规划,但现在随着国家对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视,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差不多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等重要程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规划的论证程序与总体规划一致。评审的级别提高了,省一级的土地整治规划由国家评审,市一级的土地整治规划则由省评审。另一方面内容也丰富多了,在规划前期阶段要对度设立的专题进行全方位的论证。 土地整治的主要目标是“稳量、提质、增效 ”,除了有效补充耕地数量外,将更加突出提高耕地质量,提高土地效率和改善生态环境,积极促进耕地保护,从以数量管护为主,转向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相统一,更突出土地生态景观建设和政策制度创新。
土地整治规划将分类型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点组织实施重大工程以保障土地整治目标的实现。本文将以土地利用现状为基础,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研究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本研究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坚持以农用地整理为重点,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高耕地质量等级,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促进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达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土地整治规划的意义主要包括:
有利于科学合理开展土地整治工作
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土地整治规划,有利于整合资源、引导资金、整体推进土地综合整治、有效补充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切实落实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有利于有序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农村环境,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推动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缓解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土地供需矛盾,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土地整治规划的实施,能够显著提高村庄拆迁、整合的力度,改变村庄体系内村庄等级、规模、结构和空间分布,重塑城乡建设发展新格局。同时,通过土地整治规划的实施,可以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为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和规模化经营创造条件。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
1.3 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
土地整治规划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统筹研究,将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农村城镇化进程,调控土地和人口城镇化的进程;优化土地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缩减农村建设用地,为经济建设提供发展空间。从长远来看就是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平台。
2 我国土地整理的分析
我国是世界上开展土地整理最早的国家之一,从公元前1066 年的西周时期的井田制到后来的秦汉屯田制、西晋占田制、北魏隋唐的均田制等,直到目前我国的土地整理都未间断过。建国初期,以实现“耕者有其田”的目标,进行土地权属变更;20世纪50 年代的化将土地收归集体 ;70 年代,以全国农业学大寨为目标;80 年代土地整理以推行农村联产承包制及兴办乡镇企业为主线,土地利用方式和用地结构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90年代开始以编制土地利用具体规划来大力发掘土地利用潜力,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方向进行了土地调整。
2000 年 10 月 1 日,我国土地开发整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程和验收标准颁布实施;2003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国土部编制实施了《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0 年以来对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研究和著作也对土地整理的规划设计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提供了依据。由于土地整理的地域性较强,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研究,2005年该标准的研究在全国十多个省(市、区)已展开了试点,随着工程建设标准研究的全面推行,将更有利于土地整理项目规划科学合理、因地制宜为
项目区服务。 2006 年 11 月 7 日颁发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成的部分加上中央财政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资金收缴使用方面,坚持“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在我国土地整理尚未产业化,融资渠道较窄的情况下,为土地整理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很好的资金保障。近年来我国在村庄规划和整治方面开展了不少工作,在经济较发达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
2.1 上海郊区对“迁村并点”的相关研究
迁村并点是将郊区县中现有规模小、用地大、基础设施落后的自然村居民迁入择点而建的中心村或集镇, 并将原居住宅基地还耕。 中心村作为非城市化地区的基本居住点,是指具备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承担一定地域范围内农村人口的居住及生活服务功能的农民居住地。通过迁村并点,可以解决现有自然村过多过小的问题,提高土地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可以解决耕地严重浪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成本过高的问题。可以精简农村的管理机构,形成合理的村镇网络结构,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流动以推动城市化进程。迁村并点的对象主要针对以下几种情况:原有分布零乱、规模较小的自然村落,市政工程引起的原有村落的动迁,由于土地征用而造成的动迁。迁村并点的选点原则:向集镇和工业区靠拢;依托大市政和道路交通;选择基础较好的自然村或500 户以上的大村拓展建设;另建中心村。迁村并点的归并原则:一般村落向交通便利的村落集中;经济落后的村落向经济发达的村落集中;小规模村落向大规模村落集中。中心村的规模按照规模效应的角度并参照市区内最小组团的配套水平,同时考虑农村的人口密度远低于市区水平,可将中心村的最小规模定为 1000-1500 人。
4.2 北京郊区对“农村居民点整理”的相关研究和实践
农村居民点土地整理主要是运用工程技术及调整土地产权,通过村庄改造、归并和再利用,使农村建设逐步集中、集约,提高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强度,促进土地利用有序化、合理化、科学化,并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农村居民点整理的内涵是指从宏观上对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的调整和从微观上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和内部结构、布局调整的综合措施。农村居民点整理有利于节约用地,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农村居民点整理是农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农村居民点整理有利于发挥基础设施的规模效益,促进农村社区发展的现代化进程。农村居民点整理分为三种策略模式,分别为:包入式策略模式,指由于城镇用地规模的扩展将附近的村庄直接包入;迁弃式策略模式,指原居民点的人口全部迁移离开,作为村庄功能丧失的一种居民点发展方式,其结果是使农民住宅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使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归并式策略模式,指将几个相邻近的农村居民点在其自发改造过程中,利用宅基地的审批管理等手段引导其归并至其中某个居民点,形成一个较大规模的、 利于公建和市政设施配套的现代化农村居民点,即中心村;征用式策略模式,指一部分农村居民点由于建设工程需要土地被征用,村庄被拆迁,人口直接进入城区、镇区或选择接近就业点的大型居民点进行安置。农村居民点整理的运作模式可以有政府主导模式、 政府与市场结合模式 、市场运作模式和自主整理等多种模式。
参考文献:
[1] 高向军.土地整理理论与实践[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