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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1
一、海砂开采现状及根源
目前,我市范围内采挖海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海域内的偷盗海砂行为,主要是挖砂船和运输船组成的作业船组,运输船从外地到卸货后,联系挖砂船,在未取得任何海砂开采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海洋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海域内采挖海砂。目前,查处的挖砂船共有6至8条,主要为社会人员从南方购买、租用的采砂船,主要在**作业。二是海岸乱挖海砂行为,主要是沿海部分群众在早晚和双休日时间,利用拖拉机、农用车等小型交通工具非法挖沙,进行家庭建筑和装修。目前,主要违法挖砂地点集中在**段。
从近年的管理情况看,盗采海砂现象的首要原因是海洋环保意识淡薄,重视眼前利益而忽视了盗采海砂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巨大破坏。目前,仍然有部分人视海洋环保法规于不顾,继续利用农用车、拖拉机等小型运输工具在岸滩从事违法采砂作业。究其主要根源,是利益的驱使,目前,每吨海砂市场价格为10到15元不等,挖砂者看中了盗采海砂这个无本生意,随意乱挖海砂牟取暴利。
二、海砂管理情况
为加强海砂管理,市委、市政府多次颁发了关于禁止在海岸附近乱挖海砂的通告,市海洋与渔业局作为海砂管理的主要部门,始终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大宣传和管理力度,制定了《海沙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设立24小时值班制度,通过采取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定点巡查与不定点巡查相结合等方式,重点加大了对城区沿岸和海域内乱挖海砂现象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采挖海砂行为。2017年,组织海砂巡查100多次,查处10组违法挖砂船组,当场查获海砂2万多吨,均依法进行了严厉处罚。
三、存在的问题
1、海洋行政执法设备短缺、落后。主管海砂管理的海洋监察大队目前尚无海上执法船只,对于一些海上偷挖海砂船,只能租用小型渔业船舶,时常受到种种限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2、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一些处罚条款过于笼统,操作起来使许多案件贻误时机,处罚难以执行。根据两部法律规定,只能管理海洋线以下部分,对于线以上和滩涂没有执法权。目前,遇到的偷挖海砂行为大部分是拖拉机、农用车和大型汽车等,但两部法律目前均没有明确指出乱挖海砂应当处罚多少,这给执法造成了一定难度。
3、联合执法难度大。现在,海监大队、公安、边防和城管等部门都有权对海洋渔业违法案件进行管理,但各部门的权利过于单一,又缺乏统一协调,造成各自为战,像海监大队只有处罚权,很多情况下若处理不当,很容易出现问题。
四、对海砂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建议由市政府牵头,成立专门的海砂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沿岸海砂管理统一领导。海洋与渔业局、海事、公安、边防、矿管、城管等部门定职定责,加强协作,海陆联合执法,切实做到“海上查、陆上堵”,不给挖砂者以任何可乘之机。同时,将海砂管理的任务分派到各沿海镇、街道,并重点加强基层网络队伍建设,由市政府组织各沿海镇、街道成立专门的海砂治理巡查小组,对各区域内的海砂进行管理,并将管理保护程度列入年终考核,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我市沿岸环境及资源的良好形势。
2、加大宣传力度。将加强海砂管理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定期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保护海洋资源的重要性,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同时,组织发动渔民群众举报,鼓励出海渔民为保护“蓝色家园”、维护自身利益而担负起检举违法采砂行为的重要任务。另外,建议市人大出台相关的地方性管理规定,重奖重罚,严厉打击乱挖海砂等违法行为。
3、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首先是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和随接随到制度,保证各相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能迅速赶到现场,依法处理违法挖砂案件。其次是加强昼夜查处力度。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海洋执法设施,建造独立的海洋监察船,配备必要的车辆、船只及通讯设施,建设现代化的海上监控体系,保证执法畅通。
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2
[关键词]海洋环境; 突发事件; 应急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2 — 0033 — 02
近年来,大连频繁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是典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它极大地危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引发了公众恐慌,威胁了社会稳定。这些海洋污染事件拷问和检验了现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目前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一系列法规为大连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但大连针对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建设严重缺位。由此,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应以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为首要价值,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为指导,建立包括预警型机制,从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源头来治理;组建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综合性协调机构;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应急机制的配套和支撑系统四个方面的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体系。
一、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基本理论
海洋环境突发事件是指在某一特定海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某一特定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1〕由于海洋环境的特殊性,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比其他环境突发事件更具有其特点,海水的运动性使海洋污染物质随着海流、河流和气流等媒介物质迅速扩散,造成污染事件发展态势的不确定性。同时海洋区域难以准确地划定边界,海洋污染极易危害到不特定区域的不特定人群,加剧了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处理的难度。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这些特点对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是指在相应的突发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指导下,所建立的一整套完整的突发海洋环境污染事件预案、预警、预防和快速反应的制度及运行机制,它平时处于静止状态,只有在面临突发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时才得以启动,并遵循相应的程序。
二、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治建设的制度重构
(一) 价值转向
1.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由整体主义思路向适当的个体主义思路转变
2010年7月16日,在著名海滨旅游城市大连发生了一起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发生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并引起火灾,其中部分原油流入附近海域,对当地海产品养殖和旅游业造成严重影响。随后,大连市政府立刻作出反映,组织各方力量进行了全面的海上清污行动,共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数万人、各类船只千余艘,以及数十台装运机械投入到清污行动中。由此可见,目前大连市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实施的思路和预期表现在:针对不确定性、非常规性和难以预见性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采取非常规、超程序和应急式的管理方式和手段,预期有效地控制和处理危机、恢复社会正常秩序,避免社会恐慌和损失扩大化。这正是整体主义思路的表现形式,是从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的。
陆续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对这一整体主义的思路提出了质疑和挑战。一年后,2011年7月16日,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再次发生海洋污染事件。同年8月8日,大连福佳PX项目所在海岸堤坝由于强热带风暴受到破坏,使剧毒物质面临泄露的危险。这一事件引起了大连市民的恐慌,情绪激动的市民在人民广场聚集并围堵市政府。事件发生后,大连市政府迅速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但机制的思路是从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角度出发,首要目标不在于实现公民的权利保障与救济,只采取了亡羊补牢的治污措施和行政手段关停了事件企业,因此事故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般。可见,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对保障公民健康的价值追求缺位。从法学的环境权角度来看,保障公民的健康是人们在优美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新型人权之一,在大连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中应当明确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因此,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的完善,应以“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制度目标,并在整个预案体系中规定具体的措施予以保障。笔者认为,在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框架下,引入突发健康损害事件,即直接以公民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为由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以公民生命健康权受到保障与救济的状况作为评估机制实施的标准。
2.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为指导
新公共管理理论发源于美国、英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 是现代公共行政历史上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变革运动。“企业型政府”、“政府新模式”、“市场化政府”是这一理论的不同称谓。它是理念和制度上对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的一种革新,具体指:重新认识与界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主张引入市场手段改进服务,主张政府采取广泛的授权或分权的方式进行管理,推崇管理上的自由化,通过重视战略管理的途径将结果与资源分配尤其是与项目预算的结合,促进资源的更好利用。〔2〕新公共管理理论倡导改造政府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即将企业经营重视成本、品质、顾客满意度的理念引入政府运作之中, 将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定位于市场中企业与顾客的关系,并用市场机制和企业家精神改造政府。这一理论摒弃了传统行政的官僚体系,构建企业型政府。将新公共管理理论引入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建立,就是要强调政府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时,应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于服务者,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政府不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封闭的官僚机构,并以是否妥善处理海洋环境突发事件作为考核政府绩效的标准之一。
3.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的疏漏与补足
虽然,政府在应对突发性环境事件时具有许多即时性和便利性的权力,但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整个环境应急机制,特别是当政府在行使涉及到应急资源的配置和征用、对有关组织或个人的奖惩等强制性权力时,更应当有行为法上的依据。目前国务院已经《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3〕
在大连发生的多起海洋环境污染事件中,政府迅速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在处理事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具体的危机处置过程适用的制度仍是常规化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并以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群体性纠纷、治理污染为主要目标。要真正杜绝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并且建立预防此类事件发生的长效机制,就必须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中补足既有制度的疏漏,实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中法律依据的体系化、立体化。
笔者认为,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法治建设的可行性措施是完善现行环境标准体系,以此确立保障人体健康的法律依据。具体而言:第一,大连市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各种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判定标准,确立科学完善的控制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破坏标准来保障人体健康。第二,制定符合大连地区情况的环境健康标准体系,特别是在儿童、老人等敏感人群方面确立专门的健康标准。第三,加强相互关系的环境媒介,如大气、水、土壤之间的环境质量标准协调。第四,改进排污许可证制度,强化环境监测制度。
(二)制度重构
1.建立预警型机制,从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源头来治理。目前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是事后型的处置模式。这种模式割裂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发展周期,忽视海洋污染事件的长期性、潜伏性和致害不可逆转性的特征,强调行政机关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权力的配置,忽视了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和预警阶段的应急权力的配置。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预防比救援更重要,重视预防阶段的工作,就能够有效地预防和避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这也是对于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必须坚持源头治理原则的需要。预警型应急机制的最大特征在于能够有效地预防和避免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是实施主动性应急管理最好的途径。
2.组建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综合性协调机构。目前,没有专门机构来统一指挥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管理工作,现行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均由既有的常规的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而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由多个部门共同进行,往往是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个部门参与处置事件。这种机制容易延误了处置事件的最佳时机,且多个部门参与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因此,建议大连市政府整合现有的职能部门,建立一个综合性常设机构,专司协调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
3.大连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中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新公共管理理论倡导为人民服务,它是以公民为导向,重视公民的参与,并且便利于公民参与。而海洋环境突发事件极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因此,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仅靠政府单方力量难以有效处置。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到事件的应急处置中,可以克服和矫正政府决策主体存在的一些信息偏差与认识缺陷。只有社会公众的参与,才能更好动员全社会力量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化解公共危机。
4.完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配套和支撑系统。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的配套和支撑系统包括:(1)环境信息公开系统。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能够及时化解群众的抵触情绪,有助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2)强大的财政保障系统。建议将减灾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体系,探索设立海洋环境突发事件防灾减灾基金,来解决目前大连市减灾资金不足的严重问题。(3)完善的应急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突发环境应急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大连市政府法治部门探讨环境管理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明确环境权益,追究违法者环境责任,将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纳入环境法制框架之内。
〔参 考 文 献〕
〔1〕徐毅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0.
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3
关键词:环境公民;海洋公民;环境公民;海洋环境治理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12)02-0018-05
随着人类海洋开发活动的日益拓展和深入,海洋开发过程中的资源过度开采、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海洋经济、海洋生态以及海洋社会之间能否持续协调发展,成为各个国家非常重视的问题;因为海洋区域空间的特殊性质,海洋环境治理也成为当代国际关系处理的重要主题。本文尝试从环境公民与海洋公民的关系人手,考察海洋公民这一概念对于海洋环境治理的意义。
一、环境公民理论:背景与内容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林兵认为,中国环境问题的总体状况应当说是一种发展中的环境退化趋势。这种退化趋势形成的原因是:①长期实施的计划经济政策,其发展目标重于环境保护要求,造成生态环境恶化趋势迄今未能遏抑;②环境管理乏力,环境政策滞后;③社会生活副产品形成主要污染源。总体来看,当前我国的环境治理面临的挑战不容乐观,呈现为发展中的治理格局,既体现出一定的环境治理力度与成效,同时也存在着环境治理目标同社会发展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从治理方式看,我国环境治理的基本途径是通过出台法律法规形成相关制度。这种治理方式存在以下问题:治理主体单一、环境法制存在失灵现象、规划环评程序不够完善合理、环境政策滞后于环境问题变化。
正是因为我国环境治理的基本框架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所以其基本行为通常表现为规划环评和行政执法。其中,在环境执法环节,环境治理通常以“环保风暴”的方式进行,也就是由中央环保部门在最高权力的支持下开展运动式的行动,借助阶段性速效行为来提升中国的环保工作水平。事实上,这并不是一种常规的管理办法,这种自上而下、权力主导的环境执法模式存在着诸多缺陷。当然,政府主导模式有其速效和强有力的优势,但是从目前环境治理面临的复杂情境看,单一的管理主体已经不能够适应日益严峻的环境恶化压力。发展环境公民权、形成环境治理的多元主体、发动公众和组织广泛参与环境治理,已经成为当前环境治理的理性选择。
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全球范围内自上而下的环境保护运动也在日渐转向强调公众参与和社区参与的环保行动;环境治理的主体从政府行为逐渐过渡到强调公民个体与各类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事实上,欧美发达国家的转变过程开始得更早一些,与这一转变过程密切相关的环境公民理论也较早地出现。在20世纪中叶,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出现了公认的环境公害事件。到了20世纪70年代,随着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环境问题得到了普遍的关注。在知识生产领域,环境社会学、生态社会学以及环境政治学等学科范式也逐渐出现,这些学科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表达了人们对环境问题及其应对的理性思考。随着公众与各类社会组织环境问题意识的提升,环境治理运动也蓬勃展开。毋庸置疑,人类社会与环境之间的对立逐渐加剧,构成了环境公民、环境公民权概念及其理论形成的深刻背景。
环境公民、环境公民权以及环境公民社会等概念和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其目的是要克服在生态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的公民个体行为与态度之间的不一致性,从而有助于创建一种真正可持续的社会。环境公民是指那些在面临环境问题时通过改变个体态度实施环境保护行为的个体。而环境公民权就是实施环境保护行为时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责任。随着环境公民理论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实践,自上而下的政策驱动行为和环境公民理论指导下的广泛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已经成为部分国家和地区环境治理行为的常态。
环境公民理论的核心就是处理环境治理中的个体责任问题,主要表现在环境公民理论的实在论基础、论证逻辑和环境公民权基本内容等方面。
第一,环境公民理论的实在论基础。公民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实在关系问题,表征了环境公民行为有其实在论基础。个体责任与环境问题之间关联的基础,是个体与生存环境之间存在的实在性关系。这种实在性关系将环境公民权置于物质性的环境实践活动中,使得权利和义务有了现实的归依。
从现实的环境治理实践来看,中西方采取的环境治理策略存在显著差异。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环境治理策略是给予公民社会发展的空间,表现出多主体、多中心和协同参与的特征。目前,上述治理策略在我国的影响非常有限。在环境政策制定方面,有观点认为中国的主要环境政策是由,官员在大体上不受公众意见影响的情况下制定的。而且“所有重要的环境组织,如自然之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都受政府的严格控制,其主要功能是提升中国的绿色形象,利用外国的帮助,进行环境研究,在政府绿色政策的执行方面寻求公众支持,并且将绿色价值社会化。在政策过程中,它们不允许发挥积极作用”。这种观点虽然有失偏颇,但是也大体指出了我国环境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既有特征。这种环境治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割裂了公民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实在关系,客观上增大了环境保护的难度。
第二,环境公民理论的基本逻辑。其基本逻辑是如果公民个体能够更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于他人的环境责任,而且能够基于一种实现环境正义的天然需要而不是显示其关爱与同情之类的道德情感来履行这种公民权责任,那么社会的生态可持续性水平将会得到空前程度的提高。这个逻辑至少包括两个基本判断:一是个体具备环境问题的知识并能够进行环境问题知觉和判断;二是个体能够形成环境保护行为的动机并产生环境保护行为。从个体学习能力和行为产出或形成动机的能力来看,这两个判断都可以成立。在此基础上,个体能够将环境保护与个体环境责任结合在一起,克服个体环境态度与环境行为之间的不一致现象。当然,除了个体因素之外,上述两个判断的成立还需要特定的语境和现实条件。这些条件的形成又有赖于个体之外社会的、文化的环境因素。判断一的成立,至少需要进一步拷问环境知识的来源和个体环境知觉判断的一般特征与个体差异特征。判断二的成立,则要对环保动机的激活过程、环保行为的类型和内容等问题进行深入考察。在这个意义上,环境公民行为总是与特定社会环境(或社会文化)提供的语境和条件联系在一起的。所以,环境公民理论实际上把个体与社会、个体责任与社会文化建构紧密的关联在一起。
第三,环境公民权在实践问题上的局限性。首先,公民的环境责任与义务具有有限性,个体间的环境责任存在差异。这既表现为环境责任意识水平上的差异,也表现为环境保护行为结果的差异。每个公民个体的生态轨迹不同,从而形成了公民的环境责任与义务,用来确保自己的生态轨迹不会减少和阻碍其他个体包括后代从事有意义生活的机会。所以,环境公民权尽管在很多方面体现为人对自然的关心,但本质上只能是一种并非无限性的人类责任。其次,公民的环境责任主要强调了公民个体对于环境问题解决的单向责任。也就是说,环境公民权主要强调了公民个体的单向性义务,强调了公民责任对于环境改善的重要意义。这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公民的个体道德层面,甚至有悖于个体的现实利益诉求。
二、海洋公民:环境公民理论在海洋领域的延伸
我国的海洋环境治理实践也与一般的环境治理过程相似,主要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动员型环境治理实践来进行。这种实践活动方式一方面体现了环境治理中政府主导的特征,保障了我国环保政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另一方面也忽视甚至在客观上压抑了社会力量积极自主参与环保实践的动机。
当然,海洋环境治理过程也存在自身的特征。从治理对象看,海洋环境问题较之于陆地环境问题更为复杂。这种复杂性既体现在海洋生态资源的流动性上,也体现在海洋环境问题的易扩散性上。从治理主体看,海洋环境治理的主体通常具有跨地区、跨国家的性质,更加强调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合作。较之于一般环境治理,海洋环境治理的难度更大,更难以确定统一有效的法律规范和一般原则。因此,更应该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以弥补自上而下式治理活动的不足,发展海洋公民的理念和行为应该成为海洋环境治理的重要途径。
海洋公民是指在海洋活动过程中行使海洋知情权、海洋决策权和海洋事务诉讼权的公民及公民组织。海洋公民是构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社会秩序的基本主体,在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生态保护、海洋权益维护中发挥重要的基础作用。海洋公民主要的活动方式,就是在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生态保护、海洋权益维护中积极参与和影响其他公众、企业、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海洋实践过程、海洋决策过程以及海洋管理过程。
海洋公民的观念是随着海洋环境保护实践活动而发展起来的。这一概念既来自于传统公民概念,也直接脱胎于环境公民研究。传统公民概念主要讨论公共领域的问题,因而主要与公共生活、公共事务及决策等问题相关联。随着环境社会学与环境政治学等学科的出现和发展,公民的概念开始扩展到社会成员的环境心理、行为和态度领域,并被看做是一种鼓励公民行为转变的基本机制,用来降低人类对环境的消极影响,环境公民理论也应运而生,并为海洋公民概念的提出提供了理论条件。当然,海洋公民概念的内涵更为宽泛,不仅仅局限在海洋环境治理的领域,也不仅仅只与海洋环境保护行为相关联,还涉及海洋事务的各个领域和层次,包括海洋开发、保护与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海洋权益维护上的公民行为等。
在海洋环境治理的领域内,海洋公民的概念发展了环境公民的理念。从两者的关系看,海洋公民这一概念满足了环境公民理论的实在论基础和基本论证逻辑的要求,同时也反映了海洋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环境公民理论的实在论基础在于公民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实在关系导致了环境问题与个体责任的关联。对于海洋公民而言,其实在论基础一方面继承了环境公民的实在论特征,同时也表现出自身的特点。海洋公民的实在论基础根植于比一般“人一地”关系更为复杂的“人-海”关系上。“人-海”关系即人类活动与海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以及以海洋为背景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自工业革命以来,大工业生产扩展了人类开发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作为人类活动聚集度最高的海岸带首当其冲,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生态退化、灾害频发等问题触目惊心,人海关系向着不协调、恶化的方向急速演变。人类的涉海行为与海洋环境的恶化构成了海洋公民概念在海洋环境治理领域的实在论前提。
从海洋公民个体责任的论证逻辑看,海洋公民这一概念满足了环境公民权成立的两个基本判断:一方面,公众日益具备海洋环境相关的知识并能够对海洋环境问题进行知觉和判断。随着全球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不断加剧以及海洋权益争夺日益激烈,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球各国特别是沿海各国的重要议题。海洋环境保护中的个体责任问题也成为上述议题中的基本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海洋环境问题日益引起公民的关注和广泛参与。在海洋空间内,当前公民个体已经能够形成海洋环境保护行为的动机并产出海洋环境保护行为。基于上述判断,海洋公民概念的论证在逻辑上也是成立的。
此外,公众环境意识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海洋环境意识水平的提高为海洋公民行为的发展提供了主体特征条件。海洋环境意识是环境意识在海洋空间领域的表征,是人类涉海行为的自我认知,是人类对海洋空间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意识。从当前的人类海洋实践来看,经济社会的进步仍然意味着海洋权益争夺和海洋环境破坏的进一步加剧;同时也反映出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影响日益扩大,新生态文明的海洋意识观念也初显端倪。这表明,公民的海洋环境意识在逐渐地提高和改善。
不同于具有封闭性的陆地社会,海洋空间(领域)的特性使得海洋社会更趋复杂。在海洋实践中,人类的涉海行为及其在这种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都与海洋环境的变化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总之,海洋公民这一概念扩大和延伸了环境公民理论的研究。将环境公民权与环境公民行为置于海洋空间或海洋社会这一领域,有利于进一步细化环境社会学和海洋社会学研究的领域。如果把海洋社会学研究的对象设定为人们的海洋实践行为,海洋公民概念突出了人们的海洋开发、保护和管理等涉海行为的实践特征,能够更好地把海洋社会理论研究和具体海洋实践对策统合起来。此外,环境社会理论与生态政治理论之间的密切关系也在海洋公民这一概念中体现出来。
三、培养海洋公民理念和规范海洋公民行为的策略
从海洋实践的角度看,加强海洋公民研究、推广海洋公民的理念具有以下意义:有助于扩大政府海洋开发与治理决策的公众基础;有助于提高政府海洋政策的决策水平;有助于提高海洋环境治理的效率和水平,降低海洋管理的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包容海洋环境治理的多主体特征,尤其强调海洋环境保护的个体责任;有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海洋开发保护与治理的各个环节。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的方式和途径及其面对的挑战不同于一般的环境公民参与行为,海洋公民研究突出了海洋实践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独特特征,有助于形成更有针对性的策略与建议。因此,在海洋开发、保护与治理的领域需要大力培育海洋公民理念、规范海洋公民行为。
首先,改善海洋教育的形式和水平。研究表明,较高水平的海洋教育能够更大地提高海洋公民感水平。海洋教育可以有效地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水平,具体途径和做法是大力开展海洋科普教育,推进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的海洋知识体系建设,从而提高海洋相关的教育水平。此外,海洋意识教育水平也不能仅仅依靠正式教育体制内的改革,大力发展非正式教育组织机构和非传统的海洋教育课程体系和培训计划,积极开展涉海培训活动也都是重要的举措。
其次,增加与海洋环境相关的个人接触。在个体行为层面上,培养和发展亲海洋行为是有效提高海洋公民行为水平的重要途径。研究表明,海岸带居民的海洋环境意识水平要高于内陆居民。公民个体与海洋空间有关的历史生存经验、家庭与工作的区域特征以及娱乐休闲的方式,都会对海洋公民行为产生影响。
再次,加强海洋保护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海洋决策参与制度。从确定社会秩序的角度看,环境立法可能是保护环境的最有效途径,可以把环境保护的个人责任、组织责任等考虑在立法程序内,使得环境保护的全民参与有法可依。在政府海洋立法与政策制定过程中,在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涉海事务决策过程中,同时也在海洋环境和海洋事务的监测与评价过程中,规范海洋公民行为,需要有制度性的保障,这需要政府、企业和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政策与决策制度。
最后,大力培育海洋环境非政府组织。一方面,各类环境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另一方面,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公众与政府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对于环境保护个人与社会责任的提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海洋环境非政府组织活动范围非常宽泛,既包括海洋环保宣传教育、海洋环保策划组织活动和海洋环境的科学研究活动,也包括与海洋环境相关公共政策制定的积极参与、与海洋环境相关问题解决和事件处理的监测、咨询及评估事务。
上述具体措施一方面从个体行为的角度着手,另一方面从公民行为与环境、海洋立法及决策过程的关系人手,以求在社会组织和政府行为的层面上实施更为宏观的影响。
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4
11近岸海域水文动力环境改变围填海项目建设是要按照“先围后填”的原则,通过在工程修建海堤、围堤、护岸等永久性水中构筑物将填筑区域与海相隔,然后通过推填、吹填等方式形成陆域。新建的海堤、围堤、护岸一般即为新形成的海岸线,此类岸线多为笔直或呈弧形,与原有自然岸线相差较大,邻近海域的潮汐、波浪都将发生改变,进而影响到区域的水动力、泥沙冲淤、地形地貌等。如郭伟等[6]发现经过20年的围填海,到2000年深圳西部海岸滩槽演变剧烈,伶仃洋海岸地区纳潮量减少20%~30%,深圳湾纳潮量减少15.6%,造成了一系列严重影响;大连市于普兰店湾、复州湾和大窑湾内部进行大面积围填,使得水动力条件不断减弱,海域淤积严重,进而丧失海湾属性[7];厦门西海域和同安湾开发直接改变了海域潮流运动特性和水动力条件,大大减少海域纳潮面积,出现明显的淤积现象。大规模的围填海工程甚至可能影响到项目所在海湾的纳潮量和防洪排涝,对沿海城市处理风暴潮和内涝等突发性自然灾害时产生风险隐患。
12沿岸海域生态系统受损围填海占用的是海洋空间,是将海洋变成了陆地,作为海洋的“原住民”———海洋生物所受的影响和冲击是最大的,海洋生物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被破坏,迫使游泳动物举家搬迁,浮游动植物随波逐流,潮间带和潮下带底栖生物大部分遭遇灭顶之灾,红树林、芦苇等环境敏感湿地植物被砍伐填埋,从而丧失了生态调节功能,区域生物的种类、密度、多样性和群落结构都将随之改变、演替[9],这种变化和影响会通过生态链、食物链逐渐延伸到沿海陆地生态系统、滩涂湿地生态系统、河口湾生态系统和沿岸浅海生态系统,而且其影响程度和结果都是不可测的。如胶州湾沧口潮间带的生物种类从60年代的141种锐减到90年代的不到10种,且在2007年的海洋生态系统评价中被评为亚健康。
13滨海湿地生态和景观破坏滨海湿地除了在净化海洋、降低海洋污染、防治海岸侵蚀方面有重要作用外,芦苇、红树林等滨海湿地也可为丹顶鹤、白鹭和黑嘴鸥等多种珍稀鸟类提供栖息、繁殖地及迁徙的中转地,独特的、优美的滨海景致和自然风光,也是进行户外活动、体验自然、促进身心健康的首选。可是当大片滨海湿地被围填海项目占用后,原有的自然景色风貌必然消失,原有的自然岸线变得趋于平直,曲折率大幅降低,使得高生态功能的自然景观向低生态功能的半自然或人工景观转变,沿岸生物栖息地遭到破坏,生物生境的自然性下降或丧失,生态功能衰退,严重的则造成珍稀物种的消失。兴化湾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围填海,滩涂湿地景观生态人工化和破碎化日趋加剧,导致生物多样性下降,生态服务功能严重衰退;马玉等通过对珠江口滨海湿地调查发现受滩涂开发与围填海等的影响,珠江口滨海湿地围垦严重,使得天然湿地面积减少,湿地生产力不断下降,湿地环境状况不断恶化。
14渔业资源受损滨海滩涂潮间带、河海交界、沿岸海域是主要经济鱼类、虾蟹和贝类的产卵场或栖息地,围填海工程建设导致滩涂面积大幅减小,海岸带的自然生态平衡和鱼类洄游规律被打破,海洋渔业生物因生境遭到破坏而无法生存,尤其是各种水生生物的幼卵会被覆盖掩埋,使得渔业生物资源大幅减少甚至灭绝。舟山群岛作为我国四大渔场之一,近年来受大面积围填海影响,渔业资源锐减;被称为“中华蚬库”的大连庄河市蛤蜊岛附近海域生物资源亦因连岛大堤的修建,生态系统被破坏而彻底消失。
15海水质量下降海湾内围填海工程导致纳潮量减小,使得湾内水体交换能力变差,降低了海湾的环境容量,削弱了海水的自净能力,从而也引起水环境质量下降。胶州湾海域因受围填海养殖的影响,富营养化指数在20世纪60年代为0.03,本世纪初已上升至2,赤潮发生频率也日渐增多。根据海洋环境调查结果,泉州湾海域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含量近10几年来亦有大幅增加,富营养化问题依然严重。此外,围填海工程在建设期间涉及修建围堤、取沙、海上吹填、陆域推填等工艺,施工过程中泥沙、油污等或多或少的将进入海洋,影响到海洋环境。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废弃物又将是海洋污染的一个来源。
2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建议
围填海使沿海地市的海洋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以较低成本快速地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增长,不过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螺旋式发展,上述问题又逐渐转变成制约海洋经济继续向前的“瓶颈”,这就需要采取多种手段、措施来推进海洋产业结构的调整、转型和升级,强化海洋生态环境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21切实优化用海项目产业布局要实现海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确保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也就是说要协调海洋产业的发展和海洋环境的保护,从优化结构、保证重点、合理用海、长远发展的角度来建立海洋产业布局,提高各级政府对围填海工程建设规划的宏观调控水平,摒弃高能耗、高污染的项目,防止粗放型用海造成的过度开发利用,对规模性用海项目在运营后的排污处理、防洪防涝做统一考虑和规划,做到合理选址、达标排放,降低用海项目叠加和累积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环境容量压力增大。
22开展用海项目不可行性论证评估虽然围填海项目在申请用海之前都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环境评估等工作,但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政治经济利益面前,行政力量干预、经济利益交换甚至申报虚假项目等情况并不少见,更遑论在项目立项后改变用途,项目运营后造成环境污染等。因此,有必要针对某类大规模围填海项目开展不可行性论证,深入研究项目用海对海洋生态环境存在的风险,论证评估其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和环境代价,以供海洋行政主管单位综合考量决定。
23加强海洋环境动态监视监测和监管围填海项目建设涉及海洋生态、海岸地貌、水文动力等多学科多专业方面的工作,且在项目运营后带来的风险尚不可测,为保证其不会对海洋环境形成污染和影响,对某些重特大型围填海项目,从建设之初就要实施动态监视监测和监管,对于变更用途的进行严肃查处;对于施工或运营后对海洋环境的不利影响的,及时纠正甚至关停整改,同时通过在项目周边布设固定的监测站点,定期进行生态环境调查,长期跟踪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
24建立区域海洋生态预警机制在某些典型的、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海域可开展敏感指示生物研究,加强对环境质量出现明显变化时的监控,建立区域性海洋生态预警机制,当出现恶劣影响或污染时,能及时地、有组织地开展应急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结果能及时提供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决策者,为其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依据,同时能及时通告社会民众,降低或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避免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涸泽而渔”。
25加强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的建设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建立各类海洋保护区210多处,面积大约3.3万km2,占海域面积的1.1%,海洋保护区网络已初步建立,下一步要深入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在示范区内加强珍稀物种的保护性研究,加强对海域环境容量的研究、加强对生态保护和修复技术的研究,探索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制定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19],提高对海洋生态文明的认识和科研水平,并将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和进步源泉。
26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保障海洋生态文明是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或者说是基石,并不是作为政府或者管理者的政绩口号而存在,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海洋生态文明的建设、发展和不断改进,用现代的海洋经济理念和法律制度来管理海洋、开发海洋、保护海洋。通过海域使用金、海洋生态税的规范缴交和使用,为海域开发利用的科学推进和海域使用管理技术研究提供资金保障,促进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通过加强海洋执法的联动性、交互性,消除行业执法的孤立性,推动和扩展海洋环境保护的范围,通过建立公众参与用海监督的模式或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海洋管理的意识,用广泛的群众路线来积极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3结束语
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5
关键词: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治理
引言
海洋总面积约为33600万km2,约占地球总面积的70.9%。海洋对于地球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被称为“生命的摇篮”。但是在海洋环境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过程中,人类活动不可避免的对海洋环境带来了污染与破坏[1]。随着人们生态文明意识的提高,海洋污染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2]。目前,海洋污染问题逐渐成为世界性问题。我国海洋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海洋污染问题的不断恶化也已成为影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阻力,对我国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当面临环境问题时,如何通过合理有效的环境监测手段和治理方法解决这一危机,逐渐成为当前环境学者们研究的重大课题。有学者认为,预防主要分为两方面:环境损害预防和环境风险预防[3,4]。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一直采取的就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政策。这也是我国海洋污染治理的指导思想。
1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
对海洋污染环境监测首先应该着手于对污染现状、污染分布和污染程度进行监测。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必会带来污染。如果不及时对污染进行处理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掌握污染范围、污染程度等资料情况,才能快速的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治理。其次海洋污染环境监测要对海洋中污染物的变化趋势进行监测,通过对比变化数据,分析污染的变化趋势,交于有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最后海洋污染环境监测要对突发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在人类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造成突发污染,应该及早的监测出污染状况,并把突发状况汇报应急处理部门进行处理,减少突发污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2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抵御突然海洋污染灾害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5]。但在实际工作中,在体制制度上、技术措施上还存在许多问题,限制了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的提高。具体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解决。
2.1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学科。由于海洋污染监测涉猎因素较多,运用资源巨大,因此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完善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6]。目前为止,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尚未完善,在污染监测工作过程中还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对有效开展海洋监测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作用。所以建立完善健全的管理体制,是我国海洋污染监测工作目前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对于海洋污染监测工作的健康有效地的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意义。海洋污染监测管理体系的建立,需要有相关的制度作为其强有力的保障。目前,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在工作职能、监测体系建设、海洋突发灾害及海洋污染事故损害评估等方面相关制度有待于完善和规范。
2.2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技术手段有待加强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属于应用型学科,各种污染监视、探测工作都依赖于科学有效的技术方法和先进的监测设备才能得以顺利进行。而且目前我国海洋污染监测机构工作经费与研发经费缺乏,对我国海洋监测技术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7]。许多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技术尚不成熟,短时间内不能正视投入使用,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随着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海洋污染监测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污染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工作却停滞不前,甚至出现海洋污染监测网络的整体发展水平呈下降趋势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事业的发展。
3 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对策
充分发挥海洋环境监测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法律制度等手段为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区的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机构和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运作,以提高各地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高效运行,避免造成资源浪费或监测缺位现象的出现,建设完善的海洋环境监测秩序。不断对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中的细节进行完善,形成科学高效的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制度体系。
根据监测工作的具体需求,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同时,引进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形成梯队建设,推动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水平。
4 海洋治理中需要明确的一些问题
发挥政府在海洋环境治理和消除污染工作中的重要责任,克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局限性。实践中,关于政府的这一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及时进行采取治理措施,以减少海洋污染的持续发生,对人们生活健康造成的影响。由政府承担海洋污染治理责任是同政府作为社会资源管理者的职能相对应的。政府在海洋污染治理事件中的作用和地位要因时间的不同而发生适当的转变。在污染范围较小时,由相关政府部门监督污染责任方自行清污。如果污染范围对海洋环境重大损害时,污染责任方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政府的作用和地位就大不相同了,这时就需要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才能完成。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治理程序体系,对海洋污染事故的发生,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以防止污染的持续扩散,从最大程度上减少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5 海洋治理中采取的一些具体措施
5.1 建立完善海洋污染治理立法体系
建立完善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制度是海洋环境管理的基础,随着人类对海洋开发利用的加剧,立法工作变得更为重要。建设完善的海洋治污法律体系,首先,应该填补海洋污染治理立法的空白。目前,我国关于海洋污染治理领域的立法较少。建议在创制《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法》、《海岸带管理法》等法规时,明确设立对海洋污染治理的相关法规。使海洋污染治理更加专业化,形成科学合理的海洋污染治理法律体系,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5.2 明确法律责任,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明确法律责任需要从源头解决海洋污染治理部门内部及其与治理主体之间关系,明确政府是海洋污染治理责任的主体,使污染治理执法坚强有力。首先,要建立环境行政的统一高效管理。每个部门责任者应亲自抓治理工作,确立第一责任人,对不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的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其次,把海洋污染治理的具体责任交于污染治理的具体责任者,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污染治理法规者,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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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6
1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
当前,就国内外学者对海洋经济的研究来看,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海洋产业投资的模式研究上,自90年代以来国外研究海洋和海岸利用的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海洋产业投资的模式,其中代表性的有SorensenandMaCreary(1990)、Vallenga(1991)、Pi-do(1992)以及Chua(1993)。AdablatroVal-lenga提出了关于海洋资源利用和海洋综合管理的一系列可持续发展模型。波兰著名海洋生态学专家斯蒂芬•伊格纳尔提出了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六项对策。国内学者则较深入地研究了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理论、方法及应用问题。①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张德贤等人(2000)修正了Vallenga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模型,提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从是社会发展、海洋经济、海洋资源、海洋环境和海洋可持续能力五个维度对海洋的可持续进行界定[1];金建君等(2001)根据辽宁海岸带的特点,建立一个分三层的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2];韩增林等(2003)提出了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指标体系采用多层树状的层次结构设置[3];②评价方法与应用:现有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熵值法、因子分析法、灰色关联分析法、系统动力学法等。如李夫星(2013)采用了德尔菲法对环渤海沿海地区津冀鲁辽四省市的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分别进行了定量评价[4];刘明等(2008)采用层次分析法对11个沿海地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评价[5];方景清(2009)等综合运用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对天津滨海新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潜力进行了集成测算[6];黄萍等(2008)采用熵值法对江苏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定量评价[7];冯晓波等(2006)、邵桂兰等(2011)、何显锦等(2013)分别采用了主成分分析法[8~10],对11个沿海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山东省的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评价;白福臣(2009)、方欣等(2012)分别运用了灰色关联分析法,对11个沿海地区、浙江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评价[11,12];狄乾斌等(2012)基于社会子系统、海洋经济子系统、海洋资源与环境子系统3个模块,建立了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型[13]。以上研究侧重于全国、区域及沿海地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价分析,尚缺乏对环渤海地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较为系统的评价研究。就研究方法而言,因子分析法较难获取指标样本容量和指标量化数据;德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在确定权重时,有较大主观性,评价结果缺乏客观性;熵值法对数据的依赖性较强,且对数据序列变化的敏感度较高,可能会导致权重计算结果违背实际判断。鉴于以上研究现状,本文将运用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熵值法,通过集成综合确定指标权重,全面、系统地评价环渤海地区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渤海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2.1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内涵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新的发展观,是以人类社会与自然和谐及发展为目标,以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为途径,逐步实现一条人口、环境、资源与发展相协调的道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在海洋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是这样一种发展模式,即:为了满足当代及后代人对海洋产品的需求,人类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物质装备手段,选择适当的海洋开发方式和资源利用模式,在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正确保护下,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过程。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意味着在某时间段内,其中的任意前一时间点上的海洋经济发展水平都落后于后一发展水平。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来看,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涉及海洋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等诸多因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系统。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须主观条件、内在动力,即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应包含以上主观因素。因此,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可以定义为:在一定技术条件下,海洋系统内部各要素通过自身的发展和相互间的互动反馈,获得的支撑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整体能力。
2.2渤海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指标体系构建通过对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内涵的分析,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涉及多个海洋系统,具体包括海洋资源供给、海洋经济、海洋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海洋科技等子系统,在对其能力评价指标选取时应综合考虑这些子系统因素。本文根据指标体系构建的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等原则,参考《2014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13年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以及国内外相关文献[14~21],并根据环渤海地区三省一市海洋发展的实际情况,构建了渤海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具体包括经济发展(A1)、社会民生(A2)、资源支撑(A3)、环境状况(A4)、科技创新(A5)5个子系统,以及14个准则层和35个指标层(见表1)。
2.2.1经济发展系统指环渤海地区利用海洋资源、人力、技术以及资本等经济发展要素,通过合理的海洋经济结构和产业配置,转化为产品和服务的总体能力。本研究从经济增长、结构优化、发展质量、产业发展四大方面来刻画海洋经济发展,经济增长方面选取了海洋生产总值、海洋生产总值占GDP比重、海洋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三个指标,结构优化方面选取了三产增加值占海洋生产总值比重、新兴产业增加值占海洋生产总值比重两个指标,发展质量方面选取了海洋劳动生产率、海洋经济密度两个指标,产业发展方面选取了主要海洋产业的实物量指标,包括海水产品产量、港口货物吞吐量、滨海国内旅游人数。海洋经济规模的扩大、结构的优化、发展质量的提高、海洋产业的发展为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大的推动力。
2.2.2社会民生系统反映海洋对于环渤海地区社会民生改善的贡献程度,本研究从就业拉动、收入分配、生活质量三方面刻画。就业拉动方面选取了环渤海地区涉海就业人员,收入分配方面选取了城乡居民收入占GDP比重、城乡收入比,生活质量方面选取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渔民人均纯收入、恩格尔系数。随着沿海地区对海洋的开发利用程度的增强,就业拉动力得到增强、收入分配得到优化、生活质量得到提高,海洋在改善沿海地区人民生活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的贡献作用越来越显著,从而保证了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2.3资源支撑系统指环渤海地区海洋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其对沿海区域海洋经济的发展起基础性支撑作用。本研究从空间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三方面刻画。空间资源方面选取了人均湿地面积、海水养殖面积、盐田总面积,生物资源方面选取了海水养殖及捕捞量、海洋生物医药业增加值,矿产资源方面选取了海洋油气产量、海滨砂矿开采量。空间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为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源支撑作用。
2.2.4环境状况系统指环渤海地区海洋环境压力,以及各级政府及社会有关各界拥有的治理海洋环境污染从而使海洋环境恢复到一定目标的能力。本研究从环境压力、环境治理两方面刻画。环境压力方面选取了近岸海域海水环境质量、风暴潮直接经济损失、工业废水直接人海排放量,环境治理方面选取了沿海城市污水处理率、海洋自然保护区面积、污染治理当年竣工项目数。环境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2.2.5科技创新系统指环渤海地区利用科学技术水平提高海洋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海洋环境保护能力等,以此服务于海洋经济更高效的发展。海洋科技发展水平直接体现环渤海地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潜力。本研究从科技投入、科技产出两方面刻画。科技投入方面选取了海洋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占海洋生产总值比重、万名涉海就业人员中海洋科技人员数、海洋科研机构数量,科技产出方面选取了海洋专利授权数、海洋科研机构课题投入成果应用与科技服务合计占科研课题总数比重。海洋科技始终影响着海洋经济发展的各个历史进程,并渗透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系统中的各个要素,从而对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3研究方法
环渤海地区海洋经济可持续综合发展指数(CISD,ComprehensiveIndexofSustainableDevelopmen)t是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系统总体发展水平的集中体现,本文通过构建此指数来定量评价环渤海地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各指标的特征,运用递阶多层次综合评价法进行计算。
4渤海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的实证分析
4.1指标赋值及无量纲化考虑到数据的可获性及权威性,本文选取2007—2012年环渤海地区三省一市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指标层数据构建其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指数,数据主要来源于各类统计年鉴与统计公报,如《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海洋统计年鉴》《各省、区、市统计年鉴》《中国渔业统计年鉴》《中国海域使用管理公报》《中国海洋灾害公报》《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等。
4.2指标权重确定考虑到渤海海洋经济系统的多目标性、复杂性等特点,以及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应具有的通用性和稳定性,为建立一个较为稳定的指标权重体系,本文选取专家咨询法(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AHP法)、熵值法分别确定指标权重[23~27],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综合确定权重,然后运用简均法进行综合集成,权重结果见表3。由表3结果知,经济发展、社会民生、资源支撑、环境状态、科技创新5个子系统对于目标层的权重依次为26.1%、13.3%、27.4%、15.1%、18.1%。
4.3测算结果及分析根据公式(1),以及上文确定的指标标准化值及权重,计算得到2007—2012年渤海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综合指数和各子系统指数值(见表4),参照表1中的可持续发展状态等级标准,得到渤海海洋经济整体及各子系统可持续发展等级(见表5)。下文从渤海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整体水平、各子系统可持续发展水平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4.3.1渤海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由测算结果知,2007—2012年,渤海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水平呈上升趋势(见图1),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潜力较大。其中,2007—2009年渤海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系统总体效果为不可持续,2010年为弱可持续,2011年为中度可持续,2012年为强可持续。值得注意的是,2008—2009年渤海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指数增速度较缓慢,主要是因为受2008年金融危机影响,海洋经济发展趋缓。随着2009年“蓝色经济”概念的提出和四万亿投资计划的刺激,2010年渤海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指数增速快速回升,2011年之后在世界经济形势衰退和国民经济增速趋缓的影响下,指数增速持续回落。
4.3.2渤海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各子系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2007—2012年渤海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子系统包括经济发展子、社会民生、资源支撑、环境状况、科技创新5个子系统,根据5个子系统的指数值变化趋势(见图1),可知:(1)经济发展子系统可持续发展水平呈快速上升趋势,经济发展子指数值从0.13持续平稳上升至1.35,相应的可持续发展等级由2007年的不可持续发展状态过渡到2008年的弱可持续,再由2009年的弱可持续过渡到2010年的中度可持续,2011—2012年指数值均超过了强可持续发展等级0.75的临界值。2007—2012年环渤海地区海洋经济逐步向结构优化、质量效益型提高阶段发展,从经济规模看,环渤海地区海洋生产总值由2007年的8787.8亿元上升至2012年的17925.1亿元,且占环渤海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也不断上升,由34.3%增长到35.8%;从产业结构来看,环渤海地区海洋服务业呈现较快发展,海洋新兴产业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从发展质量来看,环渤海地区海洋劳动生产率实现稳定增长;从海洋产业发展看,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快速发展。(2)科技创新子系统可持续发展水平整体上呈较快上升趋势(2008年除外),科技创新子指数值先降后升,2008年为波谷点,相应的可持续发展等级由2007—2008年的不可持续发展状态过渡到2009年的弱可持续发展状态,再过渡到2010年的中度可持续,2011—2012年指数值均超过了强可持续发展等级0.75的临界值。海洋科技创新是转变海洋资源开发方式,促进海洋经济转型升级核心要素和重要支撑力量。2007—2012年环渤海地区海洋科研投入与产出均呈增长态势,且科技产出对其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贡献大于海洋科技投入,且海洋专利授权数、海洋科研机构课题数呈现快速增长态势。(3)环境状态子系统可持续发展水平呈稳步上升趋势,环境状态子指数值从0.08持续平稳上升至0.53,相应的可持续发展等级由也由2007—2009年的不可持续发展状态过渡到2010—2011年的弱可持续发展状态,进而再过渡到2012年的中度可持续状态。2012年,渤海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比例已降低至约47%,第四类和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与2006年同期相比增加了近3倍,达到1.8万平方千米,约占渤海总面积的23%。尽管面临着海水环境质量恶化、风暴潮经济损失等严峻的环境压力,环渤海地区也在加快对海洋环境的治理与保护,沿海城市污水处理率、海洋自然保护区面积在逐年提高,其中,2007—2012年海洋自然保护区面积年均增速达24%。(4)资源支撑子系统可持续发展水平呈缓慢上升趋势,资源支撑子指数值从0.04持续上升至0.48,相应的可持续发展等级也由不可持续发展状态过渡到弱可持续发展状态。由表3中的结果知,渤海海洋资源对其海洋经济可持续能力的贡献最大,所有子系统中,资源支撑权重最大,为27.4%,虽然资源在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但其可持续发展水平却不及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环境状况。其中,传统的空间资源、渔业资源和矿产资源等的开发继续保持平稳增长,海洋生物资源、油气资源的开发处于快速增长。渤海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偏弱,反映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强度在加大,对海洋经济的承载力在减弱,这与环渤海地区工业化发展模式、海洋资源无序掠夺性的开发是分不开的。(5)社会民生子系统可持续发展水平呈缓慢上升趋势,社会民生子指数值从0.06持续上升至0.32,相应的可持续发展等级也由不可持续发展状态过渡到弱可持续发展状态。反映了海洋对沿海地区就业拉动、收入分配、生活质量等社会民生改善方面的贡献突出。其中,环渤海地区涉海就业人员数量逐年递增,2012年涉海就业人员数占全国从业人员总数的1.5%;环渤海地区渔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不断提高,2012年达到1.3万元,年均增速为8.1%。
5结论与建议
本文从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环境状态、资源支撑、社会民生五大方面建立了环渤海地区三省一市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指标体系,并运用CISD线性组合模型构建了可持续综合发展指数,对环渤海地区三省一市的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及各子系统可持续发展能力进行了定量评价。测算结果显示,2007—2012年环渤海地区三省一市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呈上升趋势;经济发展子系统可持续发展水平由不可持续快速上升至强可持续;科技创新子系统可持续发展水平由不可持续快速波折上升至强可持续;环境状态子系统可持续发展水平由不可持续稳步上升至中度可持续;资源支撑子系统可持续发展水平由不可持续缓慢上升至弱可持续;社会民生子系统可持续发展水平由不可持续缓慢上升至弱可持续。综上所述,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子系统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而环境、资源子系统可持续发展偏弱。为促进环渤海地区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应统筹兼顾经济、社会民生、资源、环境、科技各子系统的可持续性协调发展,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提升路径和政策支持的切入点:
5.1强化海洋科技创新强化海洋科技发展是提升渤海海洋经济科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现代海洋经济的发展是以海洋科学知识的创新和海洋高新技术的发展为依托,海洋环境的复杂性、多变性和高风险性,决定了海洋开发和海洋经济的发展必须紧紧依靠高新技术的发展。当前渤海海洋经济已经进入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历史阶段,构建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成为其海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中心环节。环渤海地区应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海洋产业,形成新兴海洋产业,提高海洋技术对海洋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整合科技资源,形成多元化的渤海海洋创新投入体系;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攻关和示范项目,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产品,加快实现海洋技术跨越,全面提升环渤海地区的海洋科技综合实力和区域创新能力;集聚创新要素,加强海洋科技园区建设;健全高等院校的海洋专业,坚持以人为本,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海洋科技创新人才。
5.2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健全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系统当前,由于近年来盲目开发和环境污染,渤海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环境负荷已处于过载状态,海洋生态环境已成为制约渤海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将渤海海洋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由损害为主向恢复保护为主转变,提高海洋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对其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环渤海地区应建立污染防治与管理的法规体系,对渤海的综合管理、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资源有偿使用等做出明确规定,使渤海的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和管理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加强海洋环境统一监督管理,使各沿海省市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网成为环渤海环境监测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陆域环境监测网共同组成从流域到海洋的有效的环境监测体系;完善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系统,对海洋灾害实时评估监测与灾后快速反应,有效地减轻和控制海洋灾害。
5.3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当前,环渤海地区三省一市海洋经济发展仍然没有摆脱以资源环境破坏为代价获取经济增长的传统工业化发展模式,部分资源过度开发,资源已经成为制约其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将渤海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模式从外延式开发为主向内涵式开发与恢复为主转变,对其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应制定统一协调的海洋开发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法规;实行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方针,综合有效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洋资源开发的科技含量,不断发现新资源,利用新技术,形成和发展海洋新产业;海洋资源开发应与海洋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建设良性循环的资源经济和海洋生态环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