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治疗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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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治疗管理办法

医疗治疗管理办法范文1

现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正确处理医疗事故是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医院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工作。望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督促卫生部门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 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督促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协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同时,对无理取闹而影响医院工作秩序的人,也要严肃处理,以维护安定团结,保障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国 务 院

医疗治疗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  特殊医疗是指根据参保人病情需要所进行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特殊用药。

    第三条  特殊检查指采用大型仪器诊断并发生大额费用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2、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3、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

    4、螺旋CT;

    5、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

    6、医疗直线加速器;

    7、彩色多普勒仪;

    8、动态心电图仪;

    9、多聚酶链反应检测(只限于乙肝病毒DNA和丙肝病毒RNA检测);

    10、其它单项特殊检查费用在200元以上,并符合《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检查。

    第四条  特殊治疗是指因病情需要而采取特殊方法并发生大额费用的治疗。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襄扩张术;

    4、心脏起搏器和其他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5、体外震波碎石治疗;

    6、高压氧舱治疗;

    7、体外射频治疗(只限于重度前列腺肥大);

    8、心脏激光打孔治疗;

    9、抗肿瘤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

    10、其他单项特殊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并符合《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治疗。

    第五条  以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安装普及型人工器官和心脏起博器以及施行器官组织移植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支付。

    第六条  特殊用药是指使用国家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内的“乙类药品”。

    第七条  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使用乙类药品的,其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5%后,再进入统筹按规定比例自付。

医疗治疗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营运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大连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卫生局、市劳动局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保险基金专款用于职工的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具体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营运等管理工作。

各约定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医疗保险基金后,应于每月15日前存入财政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应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拨款计划,审核拨付医疗保险费用。

第六条  医疗保险基金列支渠道:

㈠国家机关(含团体)、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由各单位预算内资金列支;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列支;企业在职职工从福利费中列支,离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在企业管理费中的劳动保险费中列支,个人缴纳部分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㈡违反有关规定,缴纳的滞纳金或罚款,国家机关及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专用基金中列支。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㈢停薪留职人员由个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留公职的单位代收代缴。停薪留职人员出国的,只允许使用存入个人帐户的基金,超支不补。

第七条  破产企业在清算财产时,应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缴足以离退休人员上年度实际人均医疗费为基数的10年医疗费用。

第八条  经济困难的单位,确无能力缴纳医疗保险费时,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应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最长为三个月。

投保单位无故未缴纳医疗保险费一个月或经批准缓缴三个月后未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停止其职工使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医疗保险基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储存,专帐记载,专款用于下列费用:

㈠基本医疗费用;

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的开支项目: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宣传费、设备购置费、房屋基建修缮费以及其他与医疗保险工作有关的费用(管理服务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㈢经市政府批准支付的其他与医疗保险有关的费用。

第十条  凡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均应建立个人医疗帐户(IC卡)。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划入IC卡,职工在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时,用IC卡结算。在未实行计算机管理的约定医院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暂由职工个人垫付。

第十一条  职工的IC卡要谨慎保管,不得涂改、损坏。遗失的,要立即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挂失,办理补办手续,在未挂失以前的一切损失,由职工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个人医疗帐户的余额,第年结算一次,按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经核定后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结转使用。

第十三条  职工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余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依法继承。其合法继承人有工作的,可转入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医疗帐户中,若无工作的,余额和利息(到结算日期为止),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结算,发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四条  职工在投保范围内工作发生变动时,凭有关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移手续。凡有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应补缴其欠交部分,方可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移手续。

职工调转外省市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余额可转入调入地的医疗保险机构,若转入地区未实行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余额及利息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第十五条  职工与投保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暂时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内资金可继续使用,资金用完后,IC卡暂停使用,由本人保管,重新就业后,可继续作用。

第十六条  投保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了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成立大连市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医改办、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局、总工会、职工代表、专家代表组成,实施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约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的使用情况以及相关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约定医疗机构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应提供有关资料,需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和协助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医疗治疗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办公自动化

一、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收费工作效率

吉林市中心医院自2009年12月份以来,引进了现代化信息化管理系统,使各个工作流程和工作效率大大提高,减少以往手工收费操作劳动力,收费方便快捷,准确率高,容易整理,有利于提高医疗收费效率。

办公自动化是医院发展建设的基础,它标志着医院发展建设的现代化水平。提高运营效率、加强信息建设、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还可以得到更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基于院内OA网络系统,经过几年的实际应用、修改、升级和维护,加强信息管理,能够较好地解决机关的公文及文档的一体化管理、各科室收费管理工作流程及办案的综合管理、医疗纠纷的处理、信息综合利用、信息资源的保密以及用户管理机制等问题。

二、加强思想教育,加大对控制费用的管理力度

加强职工思想教育,提高收费管理意识,结合大讨论活动和让病人花最少的钱看好病的活动,人人争做理财能手。医院大力倡导“清廉、敬业、务实、和谐、创新、学习”六种风气,重点强调了以创建人民满意医院活动为载体,扎实开展“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和“提质升效,减少患者医疗费用大讨论活动”。通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强化医院内涵建设,医院提取出了14项便民惠民措施,期目的是“为患者减少医疗费用”,全力打造吉林省北部区域医疗中心,争创人民满意好医院。14项便民惠民措施即完善一卡通服务,医院投入八百万,减少了患者诊疗时就诊时间;建立专病门诊,明确挂号方向,定向培养专科医生,使让患者明白看病;加强住院病人管理,完善随访机制,提升服务理念;启用自动取片机,方便患者,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药品调配自动化,减少诊断的误差和时间,提高了诊疗效率;实行阳性率评价,切实降低了费用,减少乱检查、乱开单现象;调整检验套餐,年降低费用达六、七百万元;开展日间手术,减少患者住院费用50%以上,平均减少住院日1~2天;药品排序公式,减低了费用,减少乱用抗生素现象;实行医保定额管理,平均降费8%;坚持下基层义诊;做好对口支援;加强随访工作,创新服务理念;开展慢病筛查等。医院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优质的医疗服务,让病人少花钱看好病。

三、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电子手册在收费管理流程的监管力度

医院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管理办法电子手册容纳了《吉林市中心医院关于治理医疗服务中若干违纪行为的奖罚规定》、《院内转科审批制度》、《辅助科室的费用监督制度》、《单病种管理的费用考核制度》、《大型设备检查科主任审批制度》、《医院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医院医疗服务收费投诉受理制度》、《医院纠治私收费、漏收费不正之风暂行办法》、《医院医药服务价公示查询制度》、《严控医保费用超支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医疗耗材使用的评价制度》、《合理用药监管制度》等20条管理制度,以方便全院职工查询阅读使用。利用网络科技将各种医疗收费信息、管理制度通过网络与客户端直接连接,创造更有利的控制费用增长的经营优势,充分体现了现代化的电子商务优势。《控制不合理费用增长的管理办法》电子手册在临床应用有如下好处。

1.方便性。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易,信息传播速度快,控制费用方便,患者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信息并将控制费用信息及时反馈给对方。

2.成本低。微机网络距离越远,操作速度越快,这样就减少了数据录入时间,降低了信息的成本,实现了无纸化办公。电子手册的平台是无纸化办公,方便查询与统计,防止私收、漏收现象,加强了对收费的管理。

3.效率高。网络办公是在办公室利用网络完成信息传递与计算机的处理,收费控制无需人员操作和干预,而传统手工收费方式必须有人参与才能完成。

加强制度建设,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对控制医疗费用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氛围。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是医院发展建设的重要保障。发展是硬道理,制度建设更重要,用制度管人管事,约束医务人员的言行。加强控费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提质升效,为患者减少费用大讨论”活动在全院范围内营造氛围。充分利用OA网红头文件及“医疗服务中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奖罚规定,通过外网向支部布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内容,通过内网数据分析、电子监控、拍摄录像、到病区巡查、重点部位蹲点查等多种方式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起到了引导警示和营造氛围的作用,较好地把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的管理办法电子手册应用于临床工作。

医疗治疗管理办法范文5

    第二条  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帐户实行IC卡管理。IC卡统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发。IC卡制作的工本费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个人负担。

    第三条  IC卡用于记录参保人的基本情况和个人帐户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四条  个人帐户资金的构成:

    (一)参保人个人缴纳2%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其中的30%按在职参保人和退休参保人的不同年龄段划入个人帐户:

    1、35岁以下的,按其缴费工资的0.7%划入;

    2、35岁以上至45岁的,按其缴费工资的0.8%划入;

    3、45岁以上至退休年龄的,按其缴费工资的0.9%划入;

    4、退休人员按其基本养老金的3.2%划入。

    (三)从单位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四)个人帐户积累金在银行的利息。

    第五条  个人帐户资金的录入: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缴费台帐及个人帐户资金划转记录台帐。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逐月审定参保人个人帐户划转记录情况,并按时足额划入个人帐户。

    (三)个人帐户由用人单位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核对。

    第六条  参保人个人帐户的使用范围: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费用);

    (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未按规定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划入个人帐户,并且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设置个人帐户,发放IC卡,并建立个人帐户微机管理系统。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参保人IC卡的领取和发放。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配备刷卡机,并负责个人帐户的结算和记录。

    第九条  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必须凭IC卡进行结算。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帐户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个人帐户的有关情况。用人单位、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参保人个人帐户的资金,按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经核定后划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节余资金可结转使用,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

    第十二条  参保人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身份变更手续,并为其一次性缴纳风险储备金。从参保人身份变更的下月起,参保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常驻外地的工作人员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不发放IC卡,其个人帐户的资金按月发放给本人。

    第十四条  参保人在本市范围内的工作异动,若调入单位已参保的,必须办理异动手续,其IC卡和个人帐户继续使用;若调入单位没有参保的,个人帐户使用至无余额为止,IC卡停止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参保后继续使用。参保人在本市范围外的工作异动,若调入单位已参保的,其个人帐户资金按规定转往调入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回IC卡;若调入单位没有参保的,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回IC卡。

    第十五条  参保人与参保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暂时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参保单位办理异动手续,其个人帐户使用至无余额止,IC卡暂停使用,并由本人保管,待重新参保后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参保人死亡后,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转入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回死亡人员的IC卡;若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一次性发给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回死亡人员的IC卡。

    第十七条  参保人的IC卡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本单位,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挂失,并办理补发手续。在遗失期间造成个人帐户资金的损失,由参保人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  参保人有权查询本人个人帐户的资金情况,对个人帐户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参保人个人帐户资金余额一年核对一次,并由用单位向参保人公布。

    第十九条  IC卡的记录权属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涂改、伪造、盗用IC卡的,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对由此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保人的年龄确定,以上年12月31日为计算年度,每年的年初进行一次性核定。当年内其个人帐户划入比例不作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依据参保人的IC卡作为其就医和购药的凭证,并以此进行费用结算,核减个人帐户基金,在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医疗费用、购药费用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每年应向用人单位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帐户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以及时掌握个人帐户资金情况。

医疗治疗管理办法范文6

    第二条  特殊病门诊是指特定的一些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而又不需住院治疗的慢性疾病的治疗。家庭病床是指符合住院条件而参保人行动不方便、住院治疗有困难的家庭治疗。

    第三条  参保人因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其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一个统计年度内,每办理一次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在职参保人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每个病种定额标准的10%,退休参保人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8%。

    第四条  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年度内限额结算,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仅限于以下所列10类疾病:

    (一)肾功能不全(慢性肾衰)2000元

    1、有肾病史,且有肾功能异常;

    2、目前有肾衰的监床表现,血肌酐>145umoL/L。

    (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  2000元

    (三)恶性肿瘤  5000元

    恶性肿瘤患者的门诊放疗、化疗、康复治疗等。

    (四)糖尿病  2000元

    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五)高血压病3期  2000元

    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

    (六)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  3000元

    1、头部CT确诊经住院治疗后病情好转;

    2、有偏瘫后遗症、血压高者;

    3、脑溢血、脑梗塞出院后留下偏瘫后遗症半年之内。

    (七)帕金森氐病重症  2500元

    原发或继发震颤麻痹确诊后需长期治疗。

    (八)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2500元

    1、慢性进行性贫血、有头昏、眼花、心悸、气短等症状;

    2、实验室检查,有全血红细胞减少,严重的并发症,有感染、出血。

    (九)老年性慢支气管哮喘  2500元

    1、年龄在55周岁以上;

    2、发作时的哮鸣,呼气性呼吸困难,呼气时间明显延长;

    3、发作时有“三凹症”;

    4、肺部叩诊呈过清音,肺界下降,心界缩少,两肺可听到哮鸣音;继发感染时,可听到干湿罗音,呼吸音粗糙;

    5、可并发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和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6、发作时嗜酸性粒细胞增高,痰涂片可见大量嗜酸粒细胞和夏科-雷登氐结晶。

    (十)精神病  1000元

    第五条  已确诊的特殊病种申请门诊和家庭病床治疗,必须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未确诊的特殊病种申请门诊和家庭病床治疗,必须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未经审批的,其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参保人因特殊病种门诊和设立家庭病床的,只能在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其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付。

    第七条  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按上述限额结算。

    第八条  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在单病种年度费用限额内,参保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参保人同时患几种特殊病种时,按所患特殊病中单病种最高费用限额结算。

    第九条  参保人特殊病种门诊和设立家庭病床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医生填写复式处方,不得和治疗其他疾病的药物相混淆,对于处方上显示的超范围用药一律不予结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和家庭病床治疗的资料要专门管理。

    第十条  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治疗中,医患双方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