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置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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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条例

医疗废物处置条例范文1

关键词:济南市 ; 口腔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卫生监督

随着口腔诊疗机构数量的增加,伴随而来的医疗废弃物日益增多,如何对疾病诊疗后的医疗废弃物进行处置管理已成为监督部门不容忽视的一项工作内容。规范管理是否到位,不仅关系到改善社会环境、医院环境卫生污染状况;而且关系到医院医务人员、就诊病人的身体健康;重要的是关系到有效地减少和预防病原微生物流行传播疾病。根据《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2006年5月济南市卫生监督机构对全市260余家口腔诊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的产生、分类、收集、转运的全过程都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口腔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种类

感染性废物口腔诊疗机构诊疗工作与综合性医院门诊诊疗工作不尽相同,其疾病受口腔特殊的组织解剖生理特点的限制,分科细,治疗途径多,产生的医用废弃物种类多、数量多,例如:污染的各种敷料,如:棉条、棉球、棉签、小纱布、小毛巾、牙胶、小纸捻等,数量众多的敷料均染有血液、唾液,成为医用废弃敷料交叉感染的途径之一。

非感染性医疗废物诊治牙病所使用的各种重金属类,如汞、砷、铅等特殊废弃物;病理科废弃的各种病理组织切片标本;检验科废弃的各种血液标本、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废血清、废标本、采血用品等;修复科、正畸科废弃的技工印模材料、石膏模型、石英砂等;药剂科废弃的挥发性、蒸发性化学药剂废气;各科室废弃的损伤性刀片、缝合针、扩大针、金属车针、拔髓针等,同样对医院医务人员身体健康及环境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

一次性医疗用品废弃物一次性无菌医疗器具的推广使用,对预防口腔疾病诊疗起到了预防作用,受到病人、医护人员的欢迎。但增多的医用废弃物如:一次性治疗盘、口镜、镊子、探针、漱口杯、手套、胸巾、印模、托盘、注射器、针头等的处置使医院难以承受。这些废物可成为最直接的污染源头,成为血液性疾病传播的传染源。这些医疗废弃物在医院的产生不仅对医院内医务人员有造成感染的危险,也可能污染环境造成社会疾病的流行。

以上这些口腔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由于种类繁多,也给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增加了难度。

2.济南市口腔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济南市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1家,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机构及较大规模口腔诊所约100余家均已参加集中处置,由于对这些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较大,基本能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但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而其余未参加集中处置的小的牙科诊所则违规现象比较严重。综合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 组织管理及制度不健全表现在:小规模的口腔诊所无组织及制度,较大规模的口腔诊疗机构虽然有组织制度、但不健全。未建立主管和监管部门,或两者未能协调配合。对医疗废弃物的类别、规范、处置缺乏足够的重视,使组织管理制度落实和执行流于形式,长期以来未能引起各级部门重视。如:无专职管理部门;医疗部门、护理部门、感染管理部门的协调、检查、监督职责不到位。

2.2分类环节控制不严格 医院医疗废弃物的产生、分类、收集、回收、运输等环节应是一个连续的系统程序,但我们在检查时发现:诊疗后废物混放、混装;如损伤性废物与医用其他废物混放、混装;医用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混送;医疗废物装袋过满、封口不严导致的医疗废物散落等现象依然存在,电梯旁、楼道内、甚至马路上都可见到医疗废弃物留下的痕迹。未建立医疗废物交接记录,或记录不完整,这些为传播疾病埋下了严重隐患。

2.3规范操作不严格表现在:诊疗使用后注射器与针头不卸或不分类;一次性治疗配套盘器械用毕不分类混放一起;一次性手套、口杯、纸巾使用后丢弃在生活垃圾箱内等,缺乏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操作的意识,既没有保护病人,也未到达保护自身健康的目的。

2.4对相关人员缺乏相应的培训表现在: 医务人员防护认识不到位 ,防护认识淡化,认为医疗废物怎么处置是保洁员、院务部门、感染管理部门的事,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思想重视;缺乏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缺乏必要的防护用品及安全防护专业技术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尤其是医疗废物收集人员,从事医疗废物收集工作的一般是保洁员或物业公司,由于这项工作工作环境差,待遇低,人员更换频繁,导致了培训及防护工作跟不上,而针对这一人群的职业健康体检更是无从谈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工作人员未经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防护知识的培训,素质较差,从而造成了医疗废弃物不规范收集处理。

2.5集中处置工作不能全面落实:济南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仅1家,收费较高,赢利的目的性较强,与医疗废物处置的公益性及社会性不能较好的匹配,造成了参与集中处置的单位经济负担太重,影响了对医疗废物处理的投入,小的诊所因为费用太高,不愿加入集中处置;而集中处置单位为降低自身成本,经常不能及时清运医疗废物,对不好收费的小单位不予接受,这些都对医疗废物的管理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6 医疗废物包装物及容器不符合要求:部分小牙科诊所盛放医疗废物不使用黄色塑料袋,而是随意放在纸箱里或黑色垃圾袋里;部分医疗机构虽使用了黄色垃圾袋,但无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盛放针头、安瓿等损伤性废物的锐器盒使用不普遍,部分单位将针头等损伤性废物直接混入感染性废物盛放在垃圾袋中,有些虽然分类放置,但盛放损伤性废物的容器多为纸箱子或各种小瓶子,都不符合规要求。

3 口腔诊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对策

3.1加强组织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建立由一个部门牵头,多部门负责的行政管理组织,责任分清。各科室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标准执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标准。如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工作中对医用废弃物处置的职责和工作制度,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回收人员体检制度等,将医疗废弃物的管理纳入医疗后勤管理质量范畴,最好建立医疗废物处理日常检查奖惩制度。

医疗废物处置条例范文2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

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

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

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

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

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

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

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

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

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

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

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

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

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

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

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

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

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医疗废物处置条例范文3

中图分类号:R197.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56(2011)24-0087-01

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病原菌、病毒和寄生虫等病原微生物,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为预防医院交叉感染,避免医疗废物对社会生成危害。我国对医疗废物管理越来越重视,自2003年卫生部颁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又下发通知《卫生部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二级以上医院医疗废物处置都比较规范化,今年对一级医院检查时发现医疗废物管理存在许多问题。

1 问题

1.1 处置不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需要医院支付一定的资金,而一级医院大多由于病人少,资金缺口较大;所以多数医院自行处置医疗废物不规范、不彻底。他们只对输液器、针筒等进行处理,而对敷料等并没有处理。且没有任何记录。

1.2 医疗废物暂存地点不合理 多数医院根本没有暂存处,少数医院有暂存处却没有封闭措施及专人管理。

1.3 医务人员培训不到位 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法规、制度等学习培训不到位,致使医务人员无法正确分类收集。

1.4 医疗废物处置防护意识差 多数医院由当班护士自行处置,根本没有任何防护措施。

2 对策

2.1 加强培训明确职责 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医院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成立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2.2健全管理制度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结合医院的实际,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及医疗废物收集流程。并逐步完善,确保医疗废物管理有章可循,有条不紊。

2.3 加强监督力度

2.3.1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督促各医院医疗废物尽可能的集中处置。建议政府、医院按比例分摊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以确保医疗废物管理的资金来源。

医疗废物处置条例范文4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南汇区所有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共18家。干预前后对每家单位分别随机抽取5名医护人员作为问卷调查的样本(医生2名,护士2名,勤工1名),共90人。

1.2调查方法

对18家医疗机构实施为期1年的干预措施,干预前后对所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情况及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的知识知晓情况进行调查。调查使用统一制定的调查表进行,方式采用现场查看、查阅资料与询问等。

1.3干预措施

1.3.1人员培训和宣教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编制《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指南》开展培训和宣教,培训对象主要为医院管理、医护和后勤保洁等有关人员,培训内容包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分类收集、专用工具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重要环节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培训的形式为集中培训、专题讲座、面对面指导、版画宣教、简报宣教等。并提供各医疗机构相关培训人员联系电话,便于有疑难问题的单位随时咨询。

1.3.2分级管理对18家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情况档案,根据医疗机构的分级情况和对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情况实行分级管理,对于不同级别的单位采取不同的监督力度和频率。一级管理,每个月上门1次,对医疗废物处置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检查;二级管理,每2个月上门1次,对医疗废物处置中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其中若有被行政处罚的单位,则原来属于二级管理的改为一级管理,而原来为一级管理的则增加检查的频率。每次检查发现的情况及时归入档案记录,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下一次监督重点。

1.3.3依法查处 对18家医疗机构,依据法规、规章和规范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单位,严格依法查处。共发出责令改正30户次,警告16户次,罚款4户次,罚款金额总计1.5万元,行政监督意见书8份。在实施查处的同时,做好整改指导,并进行追踪复查,确保整改到位。

1.4评价

1.4.1问卷调查KAP问卷共20道,分别给随机抽取的90名有关医护人员进行现场书面答题,答对15道题及以上为优秀,答对6~14道题为合格,答对6道题以下为不合格。

1.4.2评价指标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设定对医疗机构评价指标,其中包括制度及培训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内部运送情况,医疗废物暂存场所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等,共21个小项。为保证调查的质量控制,调查人员固定,掌握统一的评价标准。

1.5统计分析

调查资料运用 SPSS 11.5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

2结果

2.1干预前后医护人员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知识掌握情况

实施干预前后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有关知识的掌握程度构成有明显的不同(表1)。

χ2=116.3, P

2.2干预前后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水平

实施干预后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各项指标均有大幅度提高(表2)。

3讨论

3.1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干预前后的效果评价

干预前问卷发现,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知识掌握程度较低,答题的合格率仅为14.4%,不合格率高达85.6%,说明不少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基本知识未能掌握,导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距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要求差距较大。管理制度不健全,分类收集不规范,合格率均仅为11.1%。分类收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未严格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按照五大类分类收集,而是按照医疗废物的材料性质或名称分类,或仅将使用后一次性医疗用品分类出来外,其他医疗废物混合一类收集或混类收集。此外,分类收集点的设置、医疗废物收集包装等均存在诸多问题。内部转运合格率也很低,仅为5.6%。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不使用专用工具运送医疗废物,使用的运送工具不少达不到防渗漏、防遗撒的要求,甚至由转运人员直接手提运送。转运医疗废物没有固定时间和路线,运送人员运送过程职业防护也做得较差。 暂时贮存场所设置存在较多问题,合格率仅为22.2%。调查中发现,有的设置在医疗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旁边,不少设置的贮存设施简陋,墙壁、地面不易清洁,屋顶透光、漏水,无防鼠、防蝇、防蟑螂安全措施,达不到规定的卫生要求。医疗废物内部交接登记制度执行情况也较差,合格率为11.1%。不少医疗机构未执行医疗废物内部交接签收制度,实施医疗废物登记的医疗机构登记不完整、缺漏登记情况严重,不少单位仅登记一次性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合格率为27.8%。调查中发现,在非贮存地点丢弃、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混同生活垃圾处置的情况时有发生。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生活垃圾,未能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置等。

通过培训宣教、分级管理和行政处罚等干预措施的实施后,18家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情况有明显好转。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安全管理和处置的意识有明显提高,有关知识的知晓率14.4%上升到93.4%,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各项指标的合格率也明显上升,表明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实施干预措施后取得良好的效果。

3.2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措施的探讨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安全性取决于各医疗单位自身管理的水平,实施外界干预对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管理,推动和促进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实施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具有重要的作用[1]。通过对18家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干预前后的效果评价,总结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三大有效的干预措施:① 培训宣教,通过培训宣教可提高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掌握程度,促进他们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和处置。值得重视的是,在对有关医护人员培训的同时,还应加强对患者和陪护人员的培训宣教,配合医疗单位共同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工作;② 分级管理,分级管理可针对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水平高低进行,水平高减少监管频率,反之增加监管频率,可提高监管效率;③ 行政处罚,处罚目的是为了提高医疗废物安全管理质量,使发现的问题能得到及时纠正,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值得引起重视的是,处罚仅是手段,重要的应是指导和教育,处罚、指导和教育相结合才能收到较好效果[2,3]。以上三大干预措施,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在制订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和措施中作为长效机制予以考虑,使本市医疗废物真正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确保医疗废物达到无害化处置。

4参考文献

[1]金燕芳. 医院感染管理中的健康教育[J].上海预防医学 ,2005,17(10):504.

[3]刘美霞. 论医疗废物的管理[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6,22(5):419.

医疗废物处置条例范文5

6月19日至21日,国家环保部对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进行复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将于8月份复查整改情况。7月1日,市里召开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整改工作部署会,市委书记于伟国、市长刘可清亲自到会部署工作。市环委会印发了《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现场复核初步整改计划》,要求各部门要针对环保部复核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为了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确保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顺利通过复核,现提出整改工作内容与要求:

一、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设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行为发生。

二、规范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暂存场所要具有防盗、防渗漏、防流失扩散等措施,要有规范的警示标志(放置医疗废物的包装物和容器也应有警示标志)。每批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暂存时间不得超过二天。不得任意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不得在非暂存场所倾倒和堆放医疗废物;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严防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

三、规范医疗废物申报、收集、交接、转运的管理,填好一表、一帐、一单、一卡。

一表:各医疗机构必须于每年1月10日以前向市环境保护局翔安分局监察大队报送《排放污染物申报统计表》,统计汇总上报上年度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申报新年度产生处置情况,并上报新年度医疗废物管理计划。

一帐: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台帐,台帐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式、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字等项目,台帐资料至少保存3年。

一单:交接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处置单位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5年。交接时要规范填写,要有计重,医疗卫生单位没有计重器的,必须配备计重器。

一卡: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一车一卡,由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填写并签字,交由运输单位。当医疗废物运至处置单位时,处置厂接收人员确认该登记卡上填写的医疗废物数量真实、准确后签收。

上述一表、一帐、一单、一卡的数量必须一致。

四、规范医疗废物的档案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完整的医疗废物管理档案,一表、一帐、一单应分年度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2012年8月底前必须完成2009~2012年医疗废物管理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

医疗废物处置条例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委“省级生态县建设”战略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下达我委的各项工作任务,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我委创建省级生态县的目标顺利实现。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按时完成县交办的生态县创建各项任务。

(二)4月底前完成危险废物处置资料:县医疗废物委托处置情况汇总表;处置单位接收和处置全县医疗废物量汇总表;县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复印件汇编;县医疗废物转移连单(存各医疗机构)。

(三)4月底前完成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标完成情况汇总、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计划、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我县近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的证明、村镇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等文件准备。

(四)4月底前完成县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指标完成情况概述;县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统计表;全县改厕工作总结;农村常住户数统计;使用卫生厕所农户数统计表;全县改厕投资明细表;全县改厕工作取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有关农村改厕工程验收资料;政府及部门下发的有关农村改厕,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方面的政策文件准备。

(五)4月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末梢水水质达标率汇总,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汇总等资料。

(六)6月底前完成全县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点规范化建设,完成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水规范化处理设施建设,并规范运行。

(七)6月底前完成打造卫生改厕观摩点(每个乡镇2各以上),确保卫生厕所普及率达95%以上。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1.县疾控中心根据《省农村应用水水质卫生检测实施方案》,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提高农村饮用水监测的覆盖率。

2.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信息收集,做好全县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和部分分散式供水点供水方式等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详细掌握全县农村供水有关数据资料。

3.结合生态县创建工作要求,重点加强对创建生态乡镇、村供水工程水质的日常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并及时对所监测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对水样监测不合格的供水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确保2016年安排创建生态乡镇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大于95%。

(二)农村卫生厕所整治工作

1.县爱卫办要在认真总结多年来项目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中央项目督导组专家的意见,重点把好中央项目村的落实、项目村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改厕健康教育三个关,进一步提高项目技术指导能力,确保中央项目质量。

2.普及全县农村的公厕、户厕无害化改造工作,积极扶持中心村的改厕工作,在中心村全面清除简易厕所、露天粪缸,按人口比例规划建造无害化公共厕所,确保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在95%以上。

3.完成县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指标完成情况概述。

(三)医疗废物、废水管理工作

1.认真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领导、责任、措施“三到位”。

2.县直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并按照要求全面开展考核,同时督促各医疗单位将医疗废物按规定统一收集,并交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理。乡镇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等偏远地区必须达到《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经县环保局和卫计委同意后方可就地进行处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3.卫生监督所要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强化对全县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专项检查,要将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纳入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确保全县各医院医疗废物处置率达100%。

4.督导乡镇医院医疗废水规范化处置,村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创建生态县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我县生态文明和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的有效载体和内在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生态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创建意识,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行动统一到位,宣传服务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二)明确责任,强化督查

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确保高标准完成卫计系统创建生态县的各项工作目标。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委统一时间要求完成各自任务,疾控中心负责对全县饮用水水质的检测及相关材料的收集。爱卫办要高标准完成农村改厕工作,并做好数据资料的统计与收集。卫生监督所要进一步做好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督查工作。各医疗机构加强对本单位的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的自查工作,确保两废处置规范有序,相关登记汇总资料齐全。卫计委创建办将不定期开展检查,并对创建工作不落实的单位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年终考核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