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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征信业管理条例范文1
关键词:中小企业薪酬管理对策
一、我国中小型企业薪酬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薪酬设计缺乏战略思考
在企业进行薪酬设计的过程中,企业较多考虑的是公平原则、补偿性原则、透明原则等,而对整个薪酬的界定缺乏战略思考。大多数中小企业能意识到薪酬关系到高素质人才的吸纳、滞留、潜质提升与潜力激发,但极少有中小企业会将薪酬作为其发展战略实施的杠杆。
(二)薪酬管理制度混乱
1.薪酬制度不规范、弹性差。很多中小企业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员工的工资标准约定俗成或由企业领导随意确定,员工的各种工资性项目的核算缺乏明确的依据和科学的方法,员工无法通过薪酬制度来了解自己的大致收人。弹性差主要指薪酬结构中不同层次和不同岗位员工的工资水平等级较少,在工资体系中与员工绩效或企业效益挂钩的项目较少,总体上表现出员工之间的工资差距较小以及员工的工资基本没有起伏的现象。
2.薪酬方案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调整。国内很多中小型企业往往不够重视调整和优化工资体系工作,薪酬系统一旦确定后就长期执行,结果使薪酬本身失去了应有的激励作用,或者是等到暴露出大量问题后不得不进行调整。有的企业虽然及时调整了薪酬方案,但新的方案没有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依然存在不科学的因素,有的甚至带来新的矛盾。
3.忽视薪酬沟通环节。现在许多中小企业都采用薪酬保密制,提薪或奖金发放不公开,使得员工很难判断在报酬与绩效之间是否存在着联系。人们既看不到别人的报酬,也不了解自己对公司的贡献价格的倾向,自然会削弱这些制度的激励和满足功能。薪酬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薪酬就是沟通”,管理层只有与员工通过相互交流,开放相关的薪资信息,才能使报酬制度变得更加有效。
(三)福利体系不完善
不重视员工的福利待遇,造成福利体系很不完善,具体有以下表现形式。一是对于《劳动法》规定的那些法定福利项目,很多中小型企业都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在中小型企业中,依法为员工上缴失业保险的比例就更低。福利项目是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员工的具体需要而设计的,但国内中小型企业在这方面普遍做的不好,有的企业是没有制度性的规定,全凭管理者一时高兴或企业效益较好时临时确定的方案,这种做法没有从制度层面上提供保障,对员工没有长期的激励作用,员工对自己将来能享受到的福利待遇也没有明确的预期。二是有的中小型企业对公司福利虽有制度规定,但一般涉及的内容较肤浅,也没有结合员工的具体需求,从激励的角度去设计福利项目,也谈不上有完善的福利体系。
(四)忽视非经济性报酬的作用
经济性报酬被看成是对员工付出劳动的回报,而非经济性报酬则是对员工的关怀,是对员工精神上的激励。有些企业的薪酬待遇虽然不低,但员工呆久了之后,普遍都有工作没有精力、缺乏激情的现象,这就是企业没有重视非经济性报酬的运用,员工缺乏精神激励的原因造成的。
二、我国中小型企业薪酬管理的对策
(一)强调薪酬系统的内部透明性
从原则上讲,一个公平合理的薪酬系统应该是公开的。公开的薪酬系统能为企业内部的每位员工提供一个明确的职业发展道路。一个有效的薪酬系统不仅要反映每个员工的绩效和岗位价值,还应该能够让每个员工明确自己在企业内部的发展方向。通过薪酬的上升通道反映员工的职业上升空间,使企业内的每个员工都能有职业发展的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激励员工为达到目标而不断努力。同时,要求企业内部不同系列的职业发展道路对每个员工都是公开和透明的,保证大家对自己职业发展的选择权利。员工正是在不同系列的薪酬上升通道的比较和选择过程中,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所以一个公开的薪酬系统能够保证企业和员工稳定可持续的发展。一个公平的薪酬系统应该是能够反映员工的绩效的,应该是与企业的考核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根据激励理论中的期望理论,当员工认为努力会带来良好的绩效评价从而带来更多的收人时,就会受激励的驱使而付出更大的努力。同时公平理论又告诉我们,激励不仅受到绝对公平的影响,还受到相对公平的影响。因此,为使薪酬对员工激励水平最大化,员工应该了解组织是如何定义和评估绩效的,了解与不同绩效水平相联系的报酬水平。公开的薪酬系统能够使制度上的不公平更有可能发现和得到纠正,这有利于管理层发现并纠正错误,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二)保持薪酬系统的适度弹性
中小型企业在开展薪酬管理工作时,应保持薪酬系统的适度弹性。为了使员工之间的薪酬水平有合理的差距,企业首先要做的事情是正确评估每个岗位的价值,并对全体员工确定合理的层级。不同层级和不同岗位之间的薪酬差距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需要企业在市场薪酬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同时员工个人的薪酬水平也应有所变化起伏,这种变化的依据是考核一个周期内员工的工作量多少、完成工作的质量情况以及企业的经营效益情况等。
(三)根据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薪酬系统
企业可以通过市场薪酬的重新调查和员工的薪酬座谈会等形式来了解薪酬系统的合理性,如果存在不科学和不够完善的地方,应该选择适宜的时机进行调整优化。薪酬系统的调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调整个别或部分员工的薪酬待遇;另一方面是指对全体员工的薪酬方案进行调整。对个别或部分员工的薪酬进行调整是基于以下两种情况的考虑:一是企业在制定薪酬方案时考虑不周,或者是当时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必要对部分员工的薪酬待遇进行调整;二是部分员工为企业做出了贡献或成为公司重要的技术研发人员或管理人员,而又没有办法通过升迁来提高他们的待遇,这种情况就需要对他们的薪酬进行调整。对全体员工薪酬方案的调整涉及的面较广,一般来讲,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企业就要考虑调整全体员工的薪酬方案:一是企业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如同行业或同地区的薪酬待遇都在提高。二是企业的发展进人成长期。处于这个时期企业的业务量不断加大,产品适销对路,市场份额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总量和利润总额有较大幅度增长。这个时候企业要考虑员工的价值,在分配利润时要兼顾员工的利益。三是企业进人衰退期或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产品市场份额不断萎缩,这个时候企业需要考虑尽力降低综合成本,包括人员成本。四是企业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原来的薪酬体系可能会失去其科学合理性,存在较多问题,并引起内部矛盾,已经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这个时候企业就要考虑对原有的薪酬体系进行优化,重新达成平衡。出现以上情况时,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薪酬方案,使新的方案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
(四)要善于运用非经济性报酬
员工的需要是多层次的,员工所希望获得的除了物质薪酬外,还希望得到精神薪酬,也就是基于工作任务本身的薪酬,如工作的挑战性、责任感、成就感、个人发展的机会、关怀、赞赏、尊重等。尤其是对于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精神薪酬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有相当大的关系。目前,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因为在大型国有企业中没有发展机会而愿意进人中小企业,寻求个人发展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小企业如果能在精神薪酬方面给予他们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挑战感、责任感,就会吸引这些人才为企业服务,促进企业的发展。在员工需求日趋复杂化的今天,中小企业经营者应该在重视物质薪酬的同时,给予精神薪酬更多的关注,真正把人力资源作为企业的第一资源,吸引优秀人才,留住优秀员工,减少员工流失率。
企业征信业管理条例范文2
根据《关于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2000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121号)文件精神,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企业和单位中,1999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职、养)等人员,自2000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为保证调整离退休金工作顺利进行,现将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操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本次调增离、退休金时间正值我市实施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的第一个月,为保证全额缴拨程序顺利接轨,同时保证调增的离退休金按全额缴拨的要求,在当月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凡实行全额缴拨的单位,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不进入当月统筹支付月报,由市社保中心根据各区(县)和局总公司上报的2000年1月份统筹月报中离退休人数,按离休每人每月65元、退休(含退职、退养)每人每月30元预拨。预拨基金按政策规定调整后,经各级社保机构审核,按实际支付金额多退少补。从8月起,调增的离退休金由所属经办机构根据市社保中心编制下发的程序自动生成并按全额缴拨要求按月支付。
二、仍实行差额缴拨单位调增的离退休金,进入7月统筹月报。调增金额填入月报第45栏“调整机制增加额”中,按差额缴拨月报程序企业于8月5日前、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于8月10日前逐级上报,市社保中心于8月16日拨付。根据差额缴拨月报填报规定,本次调整增加的离退休金,自2000年12月起一并并入当月月报第39、40、41、42栏中。
三、为保证调整的金额准确汇总,市社保中心编制下发《2000年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核明细表》和《2000年北京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和《汇总表》,表样附后)。实行全额缴拨的企业及汇总单位将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在《明细表》和《汇总表》中填列后,于8月1日前随8月月报报区(县)社保机构和局总公司,区(县)、局总公司审核汇总后,将《汇总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报市社保中心。
实行差额缴拨的企业将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在《明细表》和《汇总表》中填列后,于8月5日前随月报一并报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经办机构和行业牵头单位审核后,填写《汇总表》一式二份于8月10日前报市社保中心。《汇总表》中12栏金额合计数与月报表中45栏数对应。
四、全额缴拨单位由于7月调增的离退休金已提前预拨,故《汇总表》中7月汇总数不再进入月报中统计,只做为市社保中心与区(县)社保机构、局总公司结算预拨金额的依据,市社保中心将根据《汇总表》中预拨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额进行多退少补的结算。
五、由于本次调整增加的离休金做为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领取原标准工资100%退休金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全额缴拨单位其增加金额部分填入《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支付月报增减变动表》第9、13栏中一次性支付。差额缴拨单位其增加金额部分填入7月月报表第44栏“建国前工作补贴”中一次性支付。
六、根据京劳社养发〔2000〕第121号文第五条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养老金的办法下发之月起,按规定的标准支付或补支。全额缴拨单位补支金额填入《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第2栏“退休金”中一次性支付。差额缴拨单位补支金额和当月应支付金额进入月报第45栏一次性补支和支付。
企业征信业管理条例范文3
回顾我国当代征信立法史,尽管人民银行早在2005年即推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但是,围绕征信业发展的正式法规条文却持续缺位。这不仅造成我国征信业发展缺乏指导性方向,还使很多征信纠纷难以厘清和判准,更拖延了征信文化的建设。基于此,我们理应为《条例》的审批通过叫好。
显然,获得通过的《条例》是以2011年7月《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为蓝本,更加凸显出几个重大特征:“无偿化”的征信业立法思路,整体更为具体且更具可操作性的立法实践,以及市场准入和审批程序“松严有别”(企业征信业务相对偏松,个人征信业务相对偏严)的差别化立法特征,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但是,由于我国征信立法的历史仍然较短,立法实践不够等因素,《条例》仍有不足。
先看征信立法的配套法规。尽管《条例》界定了数据开放的范围、法据保密的范围,明确了对相关违规机构的惩罚措施,但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仍需补充和健全。以美国为例,美国仅个人征信立法就有《个人隐私保护法》、《公平信用报告法》、《消费者信用报告革新法》、《情报授权法》和《平等信用机会法》等系统征信配套法规。而德国也在1984~2005年陆续出台过《分期付款销售法》、《个人数据保护法》、《信息自由法》等配套法规。此外,因新立法规均具有前瞻性的特征,《条例》与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合同法》、《保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规的部分法条,仍存在不相配套、甚至局部相冲突的现象。
再看对征信业“市场化”的单向理解。《条例》将征求意见稿中的“中国征信中心”改为“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实是对我国征信业公益、非营利发展方向的明确。鉴于征信业的公共和名声属性,对此虽要持肯定态度,但如果过于执著于公益性,而笼统地倡导征信业服务“无偿化”,则不仅可能难以取得高质量的征信服务,还可能推高征信业的运营成本。持征信业务无偿论者(或仅收部分成本费用)总以为,去市场化既可减少社会征信成本,又可防止市场化带来的征信失真。但是,这一逻辑不一定经得起推敲。即使形式上是无偿服务,但征信成本依然存在,最终还是会通过隐性税费等形式转嫁给社会。另外,如果推行征信业市场化,要保证相关监管到位,不仅不会导致我国征信普遍失真的现象,反而会因为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为社会提供性价比更高的征信服务。
企业征信业管理条例范文4
春节前夕,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这一条例将从2013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推出,解决了一直以来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也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对信息主体权益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
尽管征信系统推出已经有好几年的时间,但对于大部分个人,也就是个人信用信息的主体来说,什么样的信息会被采集,个人征信状况在何种情况下被使用,都没有严格的规范。此次《条例》的出台实施,将为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如在《条例》中规范了采集信息的范围,《条例》规定,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同时,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其中包括,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个人对违反《条例》规定,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不良信息保存5年
《条例》中确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这一点是此前的征集意见环节中争议较大的一点。
据介绍,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中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负责人就《征信业管理条例》答记者问中指出,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因此,此次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将从数据库中删除。
值得一提的是,除保存期限外,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还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如《条例》要求,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有义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贷信息,但在提供时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提前通知信息主体。
了解你的征信信息
可以看到,《条例》的出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将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但是,另外一方面,个人作为信息主体来说,也应当增强对信用记录的维护意识。定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就非常重要了。
在全国范围内,央行所提供的征信报告是最主要的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来源。《条例》中明确了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央行的征信报告仅接收现场查询,不支持网络等查询方式。在查询时,需要提交的是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一份申请表格,就可获得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如委托他人进行查询,还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委托人及人双方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除央行的征信系统外,也有一些相对独立的征信机构,如在上海,除央行征信系统之外,还使用的是上海资信的征信系统。从1999年开始,上海资信就开始进行个人及企业信用数据的收集,2000年时就提供了国内第一份个人征信报告。据了解,一些商业银行在进行征信信息的采集时,往往采用同时调用的方式。所以,对于个人而言,全面了解自己的征信信息也很重要。
上海资信可以提供的是网上查询和现场查询两种方式。登录上海资信所提供的个人信用网上服务平台就可以进行网上查询。可进行查询的仅限于上海市民,且必须由被查询人本人提出申请。因此,在提交网上申请的过程中,网站需要申请人提供一些个人的资料,主要包括个人的有效证件号码、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与身份验证相关的信用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为了在审核申请时进行身份验证而使用。查询申请发出后,系统会发出申请激活指令到申请人所填写的信箱之中,同时附上的还有申请号码及密码,待到查询申请通过之后,可以根据邮件通知,使用查询申请号码、密码登录到网站,下载自己的信用报告。
如果需要快速下载征信报告,可以使用到现场查询的功能,目前可在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淮海中路支行、上海银行浦东分行三个服务网点办理现场查询。申请人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就可获得自己的征信报告,需要的查询费用为30元。
贴士:信用记录异议信息如何申诉
企业征信业管理条例范文5
以苏州市为例,截至2010年末,其辖内与征信业务有关的公司、单位共有6家,其基本概况为:
征信机构名称与主营业务相一致。江苏天诚XX资信有限公司(原苏州市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曾是江苏省政府特许经营的两家征信机构之一,是苏州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地方政府要求建立的集信用信息登记、调查、评分于一体的企业。该机构名称与主营业务相一致,但由于经营不善,2007年下半年起就已长期停业,公司目前已无在职人员,原办公场所也已转租他人;吴江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一个仅注册了营业执照、代码证的空壳公司,企业的基本账户早已注销,联系电话无人接听。
征信机构名称与主营业务不相一致。苏州市××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苏州市××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汇融××服务有限公司,除公司名称和在工商局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征信有关外,实际主营业务应归类为商务咨询及服务公司。前两家公司主要为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的代办或代年审服务,后一家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商账催收。
关联企业与征信业务有关。苏州市德容XX信用技术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公司注册资金350万元,实际控制人为苏州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近年来苏州市工业园区已建成较为先进的交互式企业信息数据仓库(主要信息来源为区内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的企业基本信息和部分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信息,但不含银行信贷信息、水电煤等公共事业单位收费信息)。为发挥数据的优势,为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行政服务,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苏州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建了苏州市德容XX信用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一方面是为了在开展相关工作中进行更专业的技术分析,另一方面可能也是为了解决人、财、物等相关问题。该公司既不对外营业,也不追求盈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化征信机构。
上述调查结果表明,苏州市地方征信业目前所知的单位中没有1家能对外提供征信服务,发展情况并不理想。
目前内资的地方性社会征信机构由于受到政策因素、地域限制、注册资本、技术力量、人才储备等问题的制约,一方面不可能建成类似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这样具有公信力的征信数据库,无法吸引银行机构、跨国公司等征信数据主要使用者的目光,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培育,地方性征信机构的经营定位不清,缺乏有特色的征信产品,对于广大的内资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也缺乏吸引力。地方征信事业被很多民间投资者认为是看起来很美,但无法获利的概念行业,这是造成目前人民银行征信工作快速推进,征信中心飞速发展,但地方征信机构不断萎缩的怪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
加之,征信管理条例迟迟未能出台,主管部门不明确,行业缺乏有效的引导和支持,导致地方征信机构发展举步维艰。
另外,由于地缘关系和苏州经济发展情况,一些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的知名跨国征信机构一直都在苏州开展业务。外资征信机构由于拥有较高知名度、庞大的数据资源、先进的评分技术和高学历人才等竞争优势,轻易就抢走了部分高端客户资源。
企业征信业管理条例范文6
关键词:征信体系;现状;优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D912.28;D913
一、引言
征信(Credit Reference)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服务,帮助信用交易方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征信体系是由与征信活动有关的法律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管理、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共同构成的有机系统,是现代金融体系得以安全运行的有效保障,也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1]。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讲:“信用崩盘是没有赢家的赌博[2]。”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动荡和经济衰退,再次将信用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推向风口浪尖,促使世界各国重新审视征信体系在信用经济时代的重要意义,并将促进征信业规范发展和加强征信监管视作当务之急。
我国征信业自20世纪90年代初的真正起步,经过近20年的发展历程,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活跃在市场上的征信机构有300多家,但仍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征信业依然处于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没有形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有国际影响力的权威性征信机构,且各省市、各地区发展极不均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11年3月公布的“评级结果可以在信贷市场使用的评级机构名单”,全国共有80家征信机构榜上有名,其中沿海发达地区占有近60%的比例,山西、江西、宁夏等中西部10省无一机构上榜。随着我国经济及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社会各方对信用信息平台的需求愈加迫切,因此,加快并逐步优化我国的征信体系,已成为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题中之意。
二、征信体系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
就征信制度而言,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市场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和会员制模式(见表1)。
(一)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
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以美国、英国、加拿大及北欧部分国家为代表,在该体系模式下,征信机构采用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政府只负责对征信业进行必要、有限的监管,其征信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信用发达的国家,征信法律体系一般都有十几部甚至更多的法律为征信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以美国为例,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基本法律的征信主体法、以《公平债务催收法》、《信用卡发行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为征信关联法,共达17部之多[3],为征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2.征信机构市场化商业运作
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一般是由企业或个人投资组建,以企业形式存在,按照市场化的商业模式动作。仍以美国为例,在长期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形成了以艾飞可(Equifax)、益百利(Experian)和环联(Trans Union)3大个人征信局为代表的个人征信机构,以邓白氏(Dun & Bradstreet)为代表的世界最大的企业征信机构,这些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征信服务范围的扩大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3.有完善的征信监管体系
以美国为例,对信用行业的主要监督和执法机构有两类:一类是银行系统的机构,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办公室、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另一类是非银行系统的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国家信用联盟办公室和储蓄监督局,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征信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同时,以美国信用管理协会和联合信用局为代表的民间信用管理协会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政府主导型征信体系模式
政府主导型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征信体系,该体系以德国和法国等一些欧洲国家为代表。政府主导型模式又称公共模式,“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公共征信机构,具有基础性地位,但并不排斥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例如在德国有政府出资建立的全国性基础库,也有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贸易和邮购公司等信息使用者提供服务的民营机构,且覆盖人群广、信息来源多、信用记录全面,因此民营机构在德国也处于征信行业的市场主导地位。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信用经济时代在全世界达成广泛共识,原本征信业发展缓慢甚至未起步的国家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征信机构,但在发展的初期基本上是完全依靠政府的推动力量建立起来的,属政府主导型征信体系,20世纪90年代以后,全世界共有17个国家建立了公共征信系统,但有别于德、法等国完善的征信体系,其各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比较薄弱,建立公共征信体系为现实选择,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比较单一,且多为基础性的,基本没有增值服务(见表1)。
(三)会员制模式
由于行业协会在日本经济中具有较大影响力,其征信体系也明显区别于前两种模式。采用的是以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的会员制模式,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依靠法律和行规运作,只有会员才能享受到信用信息机构提供的信息,同时各会员单位有义务向征信机构提供其及时、客观、全面的信用信息。该体系下大致以银行业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等三大行业协会为主要征信机构,在日常信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效用。
三、我国征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从薄弱到壮大,发展迅速,成就斐然,目前我国已经构建起一个覆盖面广泛、结构基本齐备、以公共征信为主导的多层次征信体系。第一层是拥有大量基础信息的公共信用数据库和若干个专业信用数据库,该层次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管理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为代表;第二层次是掌握特定经济信用信息的政府职能部门、投资金融机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该层次以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为代表;第三层次是对信用信息进行搜集、调查、加工并提供信用产品的专业征信机构,既包括有政府背景的地方性征信机构,也包括国内民营征信机构及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资征信机构。截止2010年底,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累计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691万户,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超过790万户;个人征信系统累计收录自然人数7.77亿,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数2.20亿多,且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个人征信数据库。但是,我国的征信体系和信用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远,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征信法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且层次较低
1.缺乏系统的征信法律法规
我国的征信法律立法基本还属空白,尽管关于规范征信的相关制度散见于诸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之中,但是与规范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严重缺失。直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规范征信活动的法律法规,从2002年《征信管理条例(初稿)》的起草到2009年10月《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历时七年,而且征求意见稿还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
2.立法分散,法律效力层次较低
当前规范征信领域专门的法律规范,分散地分布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办法和地方各级政府主导下的征信管理办法之中,如《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等,虽然有一定数量,但全部是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层次较低,缺乏具有较强法律约束刚性的全国性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效力有限[4],不能满足我国整体征信业发展的需要。
3.立法规范的范围较窄
现有的直接规范征信活动的法律规范,其规定的内容往往局限于一个侧面,在信息有效公开共享与隐私保护的权衡方面、失信惩戒方面无保障可言。虽然最新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从九个章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但过于原则化和笼统化,远未达到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目标。
(二)征信机构市场竞争力较弱,协作机制缺失
如前文所述,我国征信机构基本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地方、各行业征信系统、中资征信机构、中外合资征信机构和外资征信机构中国办事处并存和竞争的发展局面。活跃在我国市场上的300多家征信机构,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当有限,可提供的增值服务还有待提升,以我国最大的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数据库为例,止2010年末也只有1691万户客户信息,世界上最大的企业征信机构邓白氏公司动态存储着来自世界各国5700万家企业的信用档案,几乎所有的世界500强企业都将之视为经营决策的可靠商业伙伴。2010年7月11日,中国独立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北京首批50个典型国家的信用等级,表明中国争夺国际征信市场话语权迈出重要的一步,但我国征信产品在世界上的公信力还有待提升。同时,因我国本土评级机构实力与资力不足,美国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对我国实行的“战略进军”迅速控制了我国评级市场的2/3份额,严重威胁着我国金融安全。
同时,由于我国公共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定位不明晰,严重缺乏协作机制,因而信用信息形成了严重的条块分割。首先,我国现有信用信息分散于银行、证券、工商、税务、海关、公安、法院、检察院、财政、环保等企业或政府职能部门,且各部门在建设自身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时,在信息标识、基础技术、统计分析等方面缺乏全国统一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了系统之间难以横向交流,最终导致信用信息的分割;其次,银行、相关职能部门出于自身经营管理、隐私等方面的考虑,主观上造成了社会信用信息的分割局面[5]。再次,由于人行征信中心两大征信系统封闭运行,导致中央银行征信系统中丰富的基础信用信息资源利用效率极低。
(三)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
1.征信市场监管缺乏组织保证
根据信用发达国家经验,征信体系的建设需要全国性的统一协调指导机构和建设规划,而在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指导和管理征信体系建设的机构,尽管《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征信管理局,但该局仅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下的一个专业部门,它在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及各省、市级单位之间协调指导的有效性还十分乏力。
2.没有成立行业协会对征信业进行自律监管
前文述及美国、日本的征信体系,行业协会在征信业监督管理中的职能得到了充分发挥,而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征信业协会,《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只是讲“征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但并没有解释推动行业协会建立的牵头部门及实施规划。所以我国各征信机构之间还存在着征信产品和服务公信力差、恶意竞争、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等不良现象。
3.缺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得守信用者得到鼓励,使失信者得到应有的惩戒,可以将信用交易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使失信企业难以生存和发展,使失信个人求职、消费活动受阻[6]。但我国长时间的信用环境空洞导致失信者不能得到应有的惩戒,相反,失信收益往往大于失信成本,这不仅降低了守信者的积极性,也削弱了对失信者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四)信用文化建设和征信教育宣传滞后
在信用发达国家,信用报告已经成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身份证”,“珍爱信用记录”已经成为“经济人”的一种习惯。而在我国,人们虽知道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在在长期信用文化缺失的困境下,社会信用环境不容乐观,信用文化建设水平低下的问题亟待解决。
发达的征信市场、完善的征信体系,与一个国家的征信教育有较强的正相关性。目前我国的征信教育体系还没有形成,完善征信体系的主要推动者――征信专业人才也相当匮乏。以我国征信业比较发达的上海为例,全市专门从事征信和信用评估的专业人员也不过千人,其中初级专业人员占有较大比例[7],具有系统化征信知识的高学历、高水平信用管理人才更加有限。培养高素质征信人才的大学教育,也只在近几年得到了探索式发展,从业资格管理从2007年才开始起步,公众信用知识普及水平远远不够。
四、我国征信体系优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征信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型的行业,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根据对征信发达国家征信体系的研究和借鉴,以及我国征信业的发展现状,本文提出了符合我国征信业实际的“1213”优化发展路径,即以市场化行业运作体系为主导方向,以民营征信机构和公共征信机构为两翼,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两大系统为基础,以完善征信立法、完善行业监管和加强教育宣传为三大保障的征信体系(如图1所示)。
(一)完善征信立法,使行业发展“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我国征信体系优化建设的关键所在,对征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影响深远,必须尽快完善征信法律体系。一是要尽快颁布征信主体法,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弥补这一法律空白;二是逐步推进征信专业法的颁布,目前最重要的是借鉴美国信用信息共享方面的法律,出台我国的《信息公开法》,在处理好信息公开共享与保护国家和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从法律层面引导我国信用信息的有效开放共享;三是升级我国现有征信管理相关法规层次,例如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升格为国务院法规,保证征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二)构建征信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三位一体”监管体系
征信体系的完善亟需建立全国性协调统一的行业监管体系。首先要解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权威性不足的尴尬局面,成立专门的具有较高层次的“中国征信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次要成立具有约束力和影响力的征信业协会,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的自律性监管职能,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再次,要运用市场的约束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征信行业的有序开展,构建我国“三位一体”的行业监管体系。
(三)加大市场培育力度,打造征信行业腾飞“坚实两翼”
市场需求产生的源动力是征信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完善我国征信体系的重要途径。我国需要从供需两个层面打造征信行业腾飞的坚实基础:从市场供给层面,应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基础数据库和国务院各职能部门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大力推进征信机构结构优化,在信用信息资源充分共享的前提下,将人行征信中心“裁判员兼运动员”的身份瘦身,专门从事行业监管工作,重点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民营征信机构发展壮大,使其发展成为具有较强国内、国际竞争力的权威征信机构,以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和高品质的征信产品和增值服务;从市场需求层面,应营造政府、企业、个人全方位的征信产品需求网络,使信用产品的使用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巨大的市场需求动力成为征信机构盈利和创新发展的坚实之翼。
(四)强化征信教育宣传,培育行业发展“不竭动力”
良好、诚信的信用环境是促进征信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目前社会信用环境有待提升的前提下,应加强征信教育和宣传工作。要做好征信行业的教育工作,不但要从大学专业教育、职业教育和征信行业资格认证三个层次做好征信人才的培养,为征信体系优化提供根本动力,还要做好针对社会信用活动主体的参与者企业和个人做好教育工作,比如将征信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之中;以政府各职能机构为主要推动力量,组织银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进行宣传工作,常态化地组织“征信宣传周”或“征信宣传月”活动,打造征信宣传的长效机制,同时要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契机,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惩戒”的浓厚氛围,提升社会各阶层诚实守信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培育行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参考文献:
[1] 戴根有.征信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2]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网站。厉以宁:信用“崩盘”是一场没有赢家的赌博[EB/OL].(2009-10-09)[2011-06-16]..
[3] 唐明琴.促进征信市场繁荣发展的长效机制研究:广东视角[J].南方金融,2010(1):78-82.
[4] 刘玲.加快我国银行系统征信体系建设初探[J].现代财经,2009,(6):85-91.
[5] 郑良芳.我国征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J].征信,2010,(1):3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