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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培养法治意识范文1
本科生导师制的起源与发展
导师制就是由导师负责对学生的学业[2]、品行和生活进行个别指导的人才培养制度。导师制最初产生于14世纪的英国,当时由牛津、剑桥率先提出并实施导师制,以后逐渐在伦敦大学及其他许多学校推广。在我国,导师制一直只应用于研究生教育,只是最近这几年随着我国高校教学改革与发展,学分制、选课制的普及,才开始逐步在本科生中推行。发展到今天,本科生导师制已逐步成为新形势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新机制,已经成为高校教学体制改革的一种新趋势。
农村免费定向医学生作为国家政策保障,是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培养的卫生人才,其培养目标定位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适应农村卫生工作发展需求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掌握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高素质全科型医学人才”。因此,本科生导师对农村免费定向医学生学习、思想等方面的引导具有十分重要的教育意义和现实意义。
推行本科生导师制,旨在加强对学生在思想、学习、心理、能力等方面的引导,因材施教,帮助学生准确地理解学校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从而制定自己的学习和能力培养计划以及将来的职业生涯规划,充分发挥自身特长和优势,最终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适应社会的能力[3]。针对免费定向医学生这个特殊群体,如何发挥本科生导师制在免费定向医学生培养中的积极作用呢?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本科生导师制的作用进行了分析。
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由于免费医学定向生就业有保障,许多定向生入校后就认为自己“进了保险箱”,导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往往出现学习目标模糊、学习态度不端正、被动学习的现象,许多学生抱着“完成任务”、“只要拿到双证就可以了”的心态学习。还有的学生进入大学后,不适应教学模式的改变,没有及时找到正确的学习方法,从而对学习失去了兴趣。针对上述问题,导师要尽早地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制定学习计划,传授学习方法,寻找学习动力,使其充分调动学习积极性,必要时采取激励机制。
通过开展各种学习活动,为日后基层工作奠定理论基础:为了较早地培养学生的临床思维和增强学生的预防保健意识,导师要定期组织开展“人人健康、健康人人”预防保健讲座和“农村常见病及多发病病历讨论”的学习活动,让学生增进对学科之间的交叉和基础与临床医学知识之间的衔接融合的理解,从而珍惜每个阶段的理论学习,为日后基层工作奠定理论基础。
搭建技能学习与实践的平台,为适应基层工作奠定实践基础:由于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导师要积极为学生搭建技能学习与实践的平台,例如:让学生入学后利用业余时间到附近社区卫生院或培训班学习针灸和按摩技术等,也可让学生把学校学习的知识与基层卫生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在居民家中或社区卫生院开展健康宣传活动,以为自己将来适应基层工作奠定实践基础。
指导学生申请大学生课题,加强学生科研思维及创新能力的培养:全科医学人才培养方案提出:全科医学生要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有着现代医学新技术、新项目的基本技能和发展潜力,在校期间,必须完成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实施本科生导师制是培养学生科研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很好途径。本科生导师大多从事科研,对本专业的前沿性研究有一定的认知。导师如有课题,可把学生吸收到自己的课题组进行科研指导,指导学生会利用学校各种资源去查阅文献及综述的书写;导师也要鼓励学生申请大学生课题,对他们的课题设计给予指导。通过上述的指导,学生科研思维及创新能力就会逐步提高。
总而言之,在免费定向医学生培养中推行本科生导师制,是使医学教育真正落实教改、服务医改的有效举措之一,不但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输送合格的全科医学人才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在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优化全科医学课程体系方面也起到了推动作用,应引起各地方高等院校的重视。
参考文献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编办.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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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正定县一局长因为霸气言论引发舆论关注。在被曝光的录音中,他用正定方言训斥道:“谁不听话就理谁。”“先揍你,揍个半死然后再处理你。”据媒体报道,录音的背景是该局长批评一名犯了错误的下属,目前当地纪委已介入调查。虽然这段录音明显经过剪辑,但这位局长的“雷人雷语”,再次引发了对官员群体如何说话的反思。
如果说个别的现象或可看作官员个人素质低下,但一而再、再而三的“官腔”“官话”背后掩藏的无疑是一些官员的权力任性。“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在自己管的一亩三分地上俨然“土皇帝”,说起话来自然不管不顾,早把什么宗旨意识、法治精神、官德修养等抛在脑后了。
深究官员“雷语”频现的根源,除了官员个人素养缺失等主观因素之外,权力监督制衡机制的薄弱是导致官员群体不好好说话的土壤。有些官员在基层干科员时尚能跟群众和和气气,同事之间也保持友好相处,而当上领导之后就逐渐疏远群众,对下属动辄训斥,信奉靠搞权谋、说狠话、发脾气来捞好处、立威信。殊不知,这种所谓的“威信”只是虚张声势,最终沦为笑柄。
如何与下属说话更能显示一位官员的基本素质。一般来说,欺下与媚上是“双胞胎”。对群众粗声大气的官员,在上级那里却往往是乖得很、甜得很、腻得很、顺得很。武则天时期的酷吏来俊臣,动不动就指责他人谋反,“屡兴大狱”“专以夷诛大臣为功”,但对武则天“声应气求”,极为“称旨”。话风背后是作风,党的干部决不能照搬封建官僚那一套,决不能忘了党的宗旨和目标。会不会说话,不仅体现一个党员干部的工作能力,而且更体现他的基本素质,体现他的党性和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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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高校学生法律素质素质教育
法律素质是我国公民综合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的法律素质,笔者认为是一国的公民,能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体系中应包含的基本要素有:法律知识、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价值、法律道德、法律能力。
一 当前高校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主要现状
(一)高校学生的法律知识还较贫乏。
在21世纪的中国,高校所面临的一个大的挑战是如何培学生成为一个良好的公民。现代大学专业性比较强,除了特定的法学专业或者某些专业要学习与专业相关的法律之外,其它专业的学生很少学到法律知识,仅仅是从日常生活中了解一些,这样来说多数高校学生的法律知识是较贫乏的。
(二)高校学生公德意识淡薄,缺乏法治观念。
社会公德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最起码、最简单的行为准则,而遵纪守法是社会公德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与要求。然而,在市场经济这个大环境中,市场经济在充分调动人们积极性的同时,社会主义的道德信仰也受到市场经济中物质利益和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冲击。特别是当失信所带来的收益远远要大于由此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时,更促使市场主体作出逆向选择,完全背离基本的社会道德准则。大学生处于这样的环境中,生理与心理发展还不成熟,对社会现象缺乏正确判断,容易将了解的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当作社会本质,从而做出与法律规范相背离的行为。
(三)高校学生政治法律素质意识不强。
有良好政治法律素质的高校学生对国家和法律持有忠诚的态度,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在行使法定的权利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反复强调崇尚法律,服从法律对法治的作用:“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行法治。”然而在我国长期人治社会模式下,学生们对法治的信任感和依赖感不足,加上他们所获取的法治观念并不系统,在处理涉法问题时,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当前高校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对策
(一)国家要制定良法,并公正执行。
高校学生培养法律素质的前提是要有他们为之信服的法律存在,所以国家首先要制定良法。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现在应该说国家在制定“良法”方面已迈出了一大步,但这仅是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前题。再次有了法律后要严格执行,公正司法。司法公正将法的价值转变为现实,从而使法律最终成为对法律信仰的实践基础,对学生的影响是极大的。司法公正对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树立高校学生对法律的信仰至关重要。
(二)学校要广泛传播法律知识。
1. 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业课及选修课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必修课,可以保证学生素质教育内容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使大学生受到很好的法律基本知识的教育。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中包含了法律素质教育的内容。但学生素质教育的提高远非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所能涵盖。将其他学科中与素质教育相交叉的内容作为完善学生素质的有益补充,不能忽视专业课程及人文素质选修课对大学生公民素质教育的作用。大学的除了专业课学习法律外,还可以通过选修课程让更多的非专业人士学习我国的法律知识。
2.通过加强教师素质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
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要具备良好的品德修养,不仅教好书,还要担负起培养合格公民的重任。教师要确立一个正确的法制观念,只有这样才能给学生一个模范的示范,才能将大学生作为有独立意识、判断、理性的主体对待。教师是教育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教师的良好品质和高尚的人格,会直接作用于学生,提高学生的道德及法律修养。
3.加强宣传,多做活动让大家参与进来。
法律素质的提高,不仅要学习法律知道,学习知识只是存在理论上的,要积极的参与实践活动,能让自己掌握的知识运用到生活中。学生在学校如何与法互动,这也是学校要考虑的事件。例如,建立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定期宣传,设模拟法庭让大家都参与进来。这样不仅可以增强法律知识,也可以增强对法律学习的兴趣,这也是培养高校学生法律素质的有效方法。
(三)学生要自觉培养法律质素。
人的行为往往是受信念支配的,越是主体内心中深层的坚定的心理现象,对其行为的支配性就越强。所以学生要积极培养自身的法律信念。对学生法律信念的培育,除了学校可以通过外部的宣传、教育、引导、灌输来增强之外,更重要的是学生通过外部行为内化为他们的强烈的法律信念,进而再支配其法律行为,使他们在严格的法律规则下支配自己的活动。同时,学生应理性参与有关活动。学生在学校应该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法律活动。总之,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活动的参与积极培养学生的法律信念,提高其法律素质。
高校学生的法律素质的培养是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及个人的努力,国家要制定良法并公正的执行,学校要从课程、老师引导、课外活动吸引等外因上来加强,个人对自身法律素质加强培养,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深入地参予到公民素质教育当中。
参考文献:
[1]公民道德教育手册[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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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信仰;工具;传统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12-01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句话出自美国人哈罗德·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后来梁治平教授译成中文后,在中国法学界引起了很多争论。若要法律得到遵守和信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狂信”。很多学者认同伯尔曼的法律信仰观点,并对此提出法律信仰的必要性及如何才能被信仰。但也有少数学者发出反对的声音,认为这个命题在西方可能是假命题,而在中国却根本不能提倡。
一、学界关于法律信仰的争论
(一)法律不能被信仰的观点
目前持反对法律信仰观点的学者不多,主要以张永和教授为代表。张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一个错误的命题。第一,他认为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勾连的判断不适宜中国。在中国,从渊源上讲没有伯尔曼所说的法律与宗教影响和作用。中国现阶段更多表现出来的是对新规范的不适应和对待法律传统态度的不能扭转,而不存在宗教和法律勾连问题。第二,张教授认为,法律不具备被信仰的品质,法律不能被信仰在于法律不能成为被信仰的对象。第三,法律至上不等于“法律信仰”。法律是权威,信仰与权威这两个概念互相不能推设,信仰是彼岸,而权威是现世的。
(二)法律须被信仰的观点
伯尔曼认为,认为“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多数学者对伯尔曼的这种观点表示赞同,并提出我国的法律工具主义和当前的社会风气等原因造成现今中国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对法律来说,需要有一个人民对法律尊敬、服从的神圣原因,这个原因必须是人民自己所承认接受的终极信仰,否则,法律将是苍白无力的。而我国目前面临的严重问题正是社会民众普遍的法律信仰的缺失,这种法律信仰的危机将严重影响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对于在中国如何培养法律信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例如: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完善立法,加强立法的亲和力,增强公民权利意识,构建公正的司法体制,降低诉讼成本,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等。
二、对法律是否须被信仰的思考
(一)法律可以被信仰
第一,从法律信仰本身来说。伯尔曼反对法律工具主义,认为“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相对于反对法律信仰者将法律仅看做是规则而言,更同意伯尔曼的观点。法律本身就不只是一种工具、一套规则、一种权威,法律有着更深层次的意义,它内在于人的全部生命和人类的精神生活,具有神圣性。现今,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国的法治化也越来越完善,我们并不缺乏能够被信仰的有力的法律,而是缺乏人们对法律的内心信仰力。
第二,从中国的传统来看。据载,东汉末年,烈女赵娥为父报仇,用手扼死仇人,法官敬佩她的勇气和孝行,示意她逃走。然而赵娥拒绝了,她不愿意这样做,她说:“匹妇虽微,犹知宪制,杀人之罪,法所不纵,今既犯之,义不可逃,乞即刑戮,陨身朝事,肃明王法。”表明中国古代法是深入人心的,其法律信仰已经取得公众的普遍接受。因此,我们不应该以中国传统上法律信仰的缺失作为我们不信仰法律的理由。
(二)法律必须被信仰
第一,从当前的社会风气致使法律信仰缺失的后果来看。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现象。由此导致许多法律处于虚置或半虚置的状态,形成了“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美国人尊重法律,美国人爱法律如爱父母”。如果我们也能有这样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精神,相信法治理想不久便会得以实现。
第二,从当前守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来看。目前法律被制定出来后,很多人不是发自内心的去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而是想方设法的去规避法律,尤其在律师之中,这种现象更是普遍,因此,我们也要重视铸造法律职业者的法治精神。另外,我国民众接受法律的基础非常薄弱,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被看作室与犯罪、刑罚有关的东西,只要自己不杀人、不放火,似乎法律就与自己无关。因此,我们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培养法律信仰的观念,这样人们才能在现实生活中自觉地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守法。
如何培养法治意识范文5
法治文化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历史性选择,是社会文明、特别是精神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先进的法治文化又能促进社会建设进步发展。对于中国法治文化,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界定法治文化?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发展的基础是什么?这是需要回答的最紧要的问题。对于法治文化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这样一个规律:从硬到软,从外在到内在的发展与转化。即从法治实践到法治文化的转化,而前提和基础在于在法治实践过程中,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
一、当前法治文化发展的困惑
法治文化不同于法律,它之所以称为文化是因为通过法治文化教育可以提高群众对于法律的理解能力和态度,理解能力是法律实行程度的技术性因素,而对法律的态度则意味着是否愿意运用法律来分析问题,来寻求法律的保护。目前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中的阻碍就是人民法律意识的淡薄,这种淡薄不在于知识层面,更多的是思想上的忽视和态度上的淡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群众参与性不高
法律制度作为人们行事的准则、行为的衡量标尺,其最基层的执行过程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按照法律进行的日常行为活动。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执法情况和法治文化社会化建设而言,人们的参与性不高已经成为了这些的短板,严重影响着这些工作的效果。近几年,政府对法治文化建设的投入逐年增大,建设了不少寓教于乐的法治文化场馆,但是群众“买账”的不多,是曲高和寡还是敬而远之,值得深思。
(二)文化红红火火
人民群众从古到今的“包青天”情节推动者工作的蓬勃发展,诚然是中国社会管理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创新探索,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但是绝不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所应大规模出现并形成文化的一种现象。
(三)时有发生
公共场所发生的个人纠纷和个别冲突,都有可能成为社会戾气的出气孔,越来越容易引发规模不等的“”。显然,出现这样的问题,需要我们透过“小事”引发的所谓,看到大的问题,群众为什么会越来越多地选择采用过激手段来处理问题,难道紧紧是权利意识的苏醒吗?
二、从文化的角度看法治文化的病症
目前存在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或法治文化发展中的重大阻碍就在于人民群众对于法律思想上的忽视和态度上的淡漠。从文化的角度进行分析,究其根源,还在于延续几千年的“人治”思维和文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从行政的角度出发——强权意识
传统儒家文化强调等级伦理和国家本位观念。等级伦理产生于也服务于封建专制统治,在等级伦理下,不可能形成追求公平、正义、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模式,与现代法治精神有着巨大的矛盾。国家本位观念是国家权利膨胀的产物,必然会导致“家长制”、“一言堂”高度集权的人治国家的基础。这种君权至上,皇权神圣的国家主义与等级观念结合在一起,就形成了“强权意识”。“强权意识”使权力绝对化,权力呈现出放纵状态,法律制度毫无约束力。社会力量的软弱进一步使权力恶性膨胀,法律形同虚设,其制约力被消失殆尽,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这也是导致暴力抗法等的根源之一。而老百姓受几千年封建社会行政、司法合一的体制影响,认为司法机关就是衙门,司法人员就是官老爷,所以避之不及,哪能想到去寻求司法救济?
(二)从规则的角度出发——宗法意识
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根基,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宗法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使人们的一切行为模式、心理状态都受到这种社会结构的制约。在宗法意识统治的熟人社会里,游戏规则就是“看谁有人”。人们交往只需凭关系,人情、风俗、习惯、道德、伦理、行政命令等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不易被接受甚至被排斥。在这种文化的影响下,社会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社会成员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普遍缺乏;第二、人们发生了纠纷多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找熟人通融或说和是常见的处理形式;第三、讲关系、重人情、裙带之风盛行,一个案件即使处理得再公正,输官司的一方都要无奈地感慨“人家上边有人”;第四、执法者的执法权经常成为为亲友解难的工具,因此,“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找人”,“打官司无非打关系”并非虚言。
(三)从维权的角度出发——青天意识
“开封府”、“包青天”是深刻在群众脑海中有关古代执法者的最直接的印象或者说是“青天意识”。“青天意识”也是“强权意识”的一种延续,实质上是一个不法的强权官员或势力被另一个更为强权官员或势力所惩治,包拯有铡刀,钦差大臣有尚方宝剑,均代表着皇权。现代社会,当行政或司法权利公正处理某个事件时,百姓或下跪喊“青天”或赠送锦旗的现象比比皆是。更有学者认为“青天意识”是访民不断上访的原动力,一部上访史,或许就是一部血泪史,但许多人趋之若鹜,是真的基层执法不公、无冤可诉还是传统观念使然,已难以分辨,关键还在于百姓的心态与看法。
三、法治文化的前提和基础在于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
当代法治文化至少包括四种意识:一是崇尚法律的意识,二是遵守法律的意识,三是运用法律的意识,四是维护法律的意识。其中处在首要位置的是崇尚法律的意识,它反映着人们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是法治能否真正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应从法治文化的基础即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出发,着力思考如何培养法治文化,繁荣法治文化。
(一)统一一个思想,从外在到内在
所谓“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民群众的法治实践现状同样决定着法治文化这一上层建筑的发展方向。有人认为“法治文化是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过长期历史积淀而成的共识性的法治价值观,以及由这种价值观支配的法律规范和法治实践活动的总和。”也就是说,先有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上广泛而全面的法治实践,经过“长期历史积淀”,到“形成共识”,才有法治文化。所以法治文化是一个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系统而全面的历史性工程。从解决前文所述法治文化发展的困境和传统文化的阻碍出发,也同样需要“从外在到内在”的转化过程,首先是由政府与民众的互信开始,即政府依法行政,做到公正、公开、透明、及时,率先垂范;然后是民众的法治实践推动,引导依法维权,经过“长期历史积淀”及不懈的普法宣传,转变其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最终促进崇尚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等四种意识的形成。
(二)抓住一个关键,从政府到民众
培植当代法治文化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坚持“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其中宪法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最基本理念,人民利益至上是法治的最根本目标,党的正确领导为法治的推进指明了方向。基于中国国情与实际,作为党领导之下的政府来讲,法治文化的培育与发展,显然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人民利益为目标,切实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为重要的是要使法律通过公平公正的执法和司法过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使得法律真正融入民众的社会生活中,使得民众了解法律,熟悉法律,信任法律最后达至信仰法律。为什么讲法治政府建设或依法行政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一个关键?中国法治属于政府推进型的道路,对于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熏陶的普通群众来讲,只有政府率先垂范,忠于法律,信奉法律,严格执行法律,法治才能根深蒂固。政府不依法办事,甚至带头违法,这不仅侵犯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看法和尊重,表率没起好作用,群众对于法律的信心和法治信仰就完全崩溃了。
(三)坚持一个原则,从继承到创新
就是要坚持在继承传统法文化优点和精华的基础之上,不断创新,发展出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少诉、谦让、崇礼、宽严相济、尊重道德习惯、追求和谐等特点法治文化。宗法意识、熟人社会,同样具有可取之处,熟人社会,情理社会要求做人做事及其判断不单从理性、逻辑的思维和制度的角度考虑,还要从具体情境和个别性考虑,如合情合理、通情达理、酌情处理等是处理问题的常用方法。基于此种理论创新发展而来的现代法治文化“调解文化”,不仅担负着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功能,而且还担负着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讲到创新,不仅是对传统的继承和创新,对于承担弘扬法治文化重担的普法工作来讲,同样需要创新。26年的普法经历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的全过程。弘扬法治文化赋予了普法工作新的生命力,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拓展思路,创新机制和手段,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推进法治文化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道健康发展,使法治精神更加深入人心。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法律对群众的价值,在于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态度,正是对法治及其法治文化所蕴含的价值的认同,才使社会主体选择和信仰法律和法治,法治文化才能健康蓬勃发展。
如何培养法治意识范文6
从“一五”到“四五”,每一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都对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的提高而产生鲜明的推进作用。“四五”普法经过各级的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半年后,将进入新一轮五年普法规划——“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活动。如何抓好“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的确值得各级认真总结和思考。
(一)关于“五五”普法目标的确定
“五五”是在“四五”普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它必然是对“四五”普法的传承和延伸。“五五”普法目标的确立要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一致,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江苏、法治政府的目标相衔接。因此,“五五”普法的目标的确立,既要实事求是,又要向新的层次攀升,体现新的高度的要求。“五五”普法要有新的目标,但新的目标不能定的过高。根据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我们认为“五五”普法目标应该确立这样一个目标:即在公民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的基础上,着力培养法治观念和法治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价值观和良好法治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五五”普法目标的确定应当区分不同层次,对不同层次的人员提出不同的要求,在总目标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如对领导干部与对一般干部群众的要求要有所不同,城市与农村的要求应当有所不同,经济社会发展较发达地区与相对落后地区的要求应有所不同。我们要在提高全民崇尚法治意识这一总体目标的指引下,对领导干部、城镇居民、农民群众、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校青少年以及外来流动人口分别提出具体的普法目标任务。
(二)关于“五五”普法的侧重点。
抓重点、促全面,是一种很好的工作方法。“四五”普法对重点普法对象和重点普法内容作了要求。实施过程中,我们针对重点对象、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五五”普法规划,仍然要突出重点普法对象,明确重点普法内容,狠抓重点工作的落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五五”普法取得积极的和突出的成效。
1、继续抓好重点对象的普法。
推动依法治国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关键。通过20年的普法,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法律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推进国家法治化管理的自觉性并不十分强、十分高,尤其是在当前纷繁复杂的环境下,能够做到依法执政,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很高的法律水准是很难胜任的。近年来,许多违反可持续发展要求,不按科学规律办事,随意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十分严重,其对法治的破坏及其的恶劣影响,多少年都难以消除。因此,“五五”普法仍然应把领导干部作为普法的重点,只是普法的目标侧重点不是放在提高法律意识,而是放在增强其法治观念、法律素养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自觉性和实际能力上。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农村普法和流动人口普法是我区普法工作的薄弱点。“五五”普法应当将农村普法流动人口普法作为重点和突破口来抓。最近我们下基层作了一些调查,虽然我们武进在经济上属于较发达地区,但从目前了解情况来看,我区农村的普法仍然处于“靠天吃饭”的自发状态。大多数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接受法律知识主要是从广播、电视、报纸等途径获得的。因此,加强农村和农民群众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十分必要,必须采取措施大力加强。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后备力量。因此青少年应当作为普法的重点并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
企业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因此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法教育应仍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重点。
2、扎实抓好重点普法内容的学习培训。主要是针对各个不同重点对象有针对性确定普法的重点内容。如对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主要是进行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强化其法律至上和依法行政意识。
3、分解落实“五五”普法的重点工作。主要是将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按年度进行分解,并根据具体实际,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确定普法的重点工作,按照动员、实施、总结等步骤,层层推进,抓好落实。
(三)关于“五五”普法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