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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如何提高法律意识范文1
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指对高等院校的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进行的法律基本知识的教育。而大学生法制教育与普通公民的法制教育相比,大学生更侧重于理论教育,对于普通公民进行的法制教育主要是法律条文的教育,而对于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则不能简单的进行法律条文教育,随着其年龄的增长和知识的丰富,大学生不会像中小学生一样简单的服从家长和学校,而是对许多社会现象进行独立的思考,他们不仅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不再是对法律单一的认识和接受,而是更多的探讨和论证,法律为什么会这样规定?会给我带来什么?这些都成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特点。当然对于非法学专业学生而言,不可能学习所有的法律知识,而是要培养学生基本法律意识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对于大学生如果想更多的了解某一门法律课程,则可以通过其自学能力得以解决,所以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心应该是提高法律意识和树立法律信仰。
二、现代学校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地位
我们认为,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对建立法治国家、造就法治人才和培养守法公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学校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根本环节,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阵地,通过学校的系统的学习,使学生树立基本的法律意识。首先,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律信仰的基本途径。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和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一条真理。
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只有法律信仰才可能守法。中国几千年的专制传统,却没有民主法治的文化遗产,从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演绎下来的中国现代文化,不可避免的存在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残余,如果再不强化法制教育,法治精神就无从谈起,法律信仰更是空中楼阁。现代教育的系统性、规模性和科学性有组织性等显著特点,使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在培育受教育者的法治信仰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通过学校的法制教育,向社会输送一批又一批具有法律信仰和法治精神的社会成员,就能使整个社会逐渐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治环境,为最实现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教育青少年知法、守法,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青少年犯罪是我国当前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从数量上看,青少年刑事犯罪逐年上升。
总结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不计后果。这些很多都是因为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较差而导致的严重后果。一些青少年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加上法制观念极其缺乏等,其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而学校利用其自身的优势,根据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有的放矢的施加法制教育,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能够有效地遏制青少年犯罪。
三、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法制教育的欠缺使大学生缺乏正确的认知
现在很多高校重视科学教育而忽视人文教育,重视专业知识教育而忽视道德和法制教育。我国从1987年就在高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程,而后又于1998年设置“两课”,以及后来的05年课改后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后面简称《基础》),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大多都流于形式。尤其05年课改以后,道德与法律结合,压缩了原有的课程内容,并且很多老师原来要么是学德育的要么是学法律的,其上课也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将该课程上成单一的德育课或者法律课程,没有起到应有地效果。另外一些高校内部本身存在不少问题。有些班主任或辅导员责任心不强,缺乏对学生必要地关心和了解,以至于学生不良行为的发展,甚至沦丧到违法犯罪。另外由于学校管理不严,规章制度不落实,对大学生迟到旷课,考试作弊和打架斗殴等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的处理和有效控制,这无疑助长了学生的侥幸心理和反叛心理,使一些不正之风愈演愈烈。
(二)社会不良现象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冲击
现实生活中很多不良现象对大学生思想造成了不小的冲击,金钱与权力凌驾于法制之上;权钱交易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而遵纪守法、热心助人的人没有得到褒奖甚至还受到诬赖误解;还有一些以低俗下流挣人眼球,甚至还以次成为名人,这一切都让大学生迷惘、彷徨,导致一些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认知产生错觉,甚至导致其不能明辨是非。另外社会上对一些现象的误读,也使大学生无所适从,很多学生对违法犯罪认识片面,就像药家鑫一样,认为交通事故中撞人不如撞死,怕受害人难缠进而犯罪。相信权力可以解决很多问题,拿钱买命,无法无天。有这些思想的人还不在少数,这些都是舆论媒体的片面报道对大学生所产生的一些误导,而这些误导有些却引导着大学生行为。最后网络深深影响着当代大学生,其中一些低俗、下流、污秽不堪的东西冲击着大学生地视野,这些极具刺激和诱惑力的东西很容易让大学生深陷其中不能自拔甚至毁掉自己,近来大学生犯罪其中很多都和网络有关。
(三)家庭教育的欠缺使大学生产生心理问题
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是传播道德规范的重要场所。家长对孩子的影响是巨大的,部分家长要么过分溺爱孩子,要么对孩子过于严厉。过分溺爱的孩子会使孩子过分自我、缺乏磨砺、缺乏同情心和责任心。而过于严厉会使孩子形成冷酷自卑的心理。部分家长自身素质低下,无形中给孩子造成了不良影响。
四、新时期大学生法制教育构建
(一)充分有效地利用《基础》课程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基础》不是原来两门课程内容的罗列,也不是两种知识简单的相加,而是要构建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的一门新课程。该课程将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放到首要位置,目的在于帮助大学生领悟法制精神和道德精神以及两种精神的实质,帮助大学生提高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等综合素质。为此,该课程对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能只熟悉自己所教的学科,还要通过学习,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教师应当提高对知识进行整合的能力。教师要能够寓法制教育于道德教育中,使学生认识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以道德自觉为目标,而道德的最底线就是法律。教师要建立“整体教育观”,将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内容有效地融合,而不是割裂两部分的内容。一方面让学生懂得自觉地学法、守法、护法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操,从而从根本上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学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让学生懂得把基本道德义务纳入法律规范,有助于人们道德情操的养成。因为如果只靠个人的良心和社会舆论来保障道德要求的实施,显然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必须利用法律强制手段加强法律的执行环节,才会使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这样既可以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和敬畏,又可以增强人们对道德的认同,从而保证道德教育的成果。
(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的是让他们在了解和懂得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增强法律意识,使他们对法律具有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宿感,从而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这也是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及大学生社会化的必要途径。也是帮助大学生尽快适应和融入社会,更快地实现自我的一种方式。道德教育的理想结果是培养一个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如果一个人具备了高尚的道德情操,那么他的内心道德标准就会要求他遵守法律的规范,因为能够遵守法律的规范本身就是一种道德;法制教育的理想结果则是培养一个知法、守法的人,而法律的基本原则都是来源于道德,对法律规范的深入理解和内化就是对道德规范的遵循。因此,我们法制教育的成果除了培养良好的法制观念外,还可以进一步升华为培养良好的道德素质,道德教育的成果除了培养良好的道德素质外,还可以促进良好法制观念的形成,将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统一起来,有利于法律规则和道德规范相辅相成地调整大学生的行为,也有利于指引和保障大学生的健康。
(三)课堂教学与社会化教育相融合
法制教育不能离开社会这个大环境,而教育者必须学会利用社会这个大课堂对学生进行有效地法制教育。教育者可以充分利用主流媒体,把握一切有利机会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改变传统“课堂说教”式教学,让学生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感受为什么要遵守纪律及如何遵守这些规范。如何在社会上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如何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当然主流媒体也要积极地引导,褒扬楷模,批判错误。对社会道德模范大力褒扬广泛宣传,而对于少数的不法分子进行大力的批判,以警示社会公众。这对于正处于身心重要发展阶段的大学生,给他们现实有力的道德和法制教育。
大学生如何提高法律意识范文2
关键词:民法精神;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G635.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17(c)-0116-02
近几年,我国高等教育发生了一系列重大而深刻的变化:高等教育从精英化教育迅速走向大众化;连续扩招促进了高校内部管理改革的全面深化;学生直面市场的选择对素质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等。在新的形势下,高等教育如何发展,学生如何教育,管理如何改革,成为高校必须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背景下,本文站在民法精神这一独特的视角,来研究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践呼唤着民法精神,要求学生工作走法治化道路。
一、民法精神释义及其内涵
所谓民法精神,是指在民法中所体现和追求的价值取向,是人们头脑中基于对这种价值取向的认知和认可而形成的理念,是民事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及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1]民法精神是以个体为核心,让其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独立地创设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本文认为,民法精神的内涵主要应界定在以下三个方面:
1、平等。《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可见,平等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的特质,是民法最基本最重要的精神,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没有平等,就没有自愿与公平,也就没有诚信与公序良俗。对平等的理解应掌握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这一民法精神关注的是权利主体之间质与量的均衡,其出发点和归宿在于公民权利的普遍平等以及社会对公民权利的普遍尊重。(2)平等具体表现为:主体资格平等、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事主体受平等的法律保护。(3)追求平等就是要追求交易中的等价有偿、人格平等等价值,进而树立平等的主体意识和平等权利本位观念,充分实现民事主体的人格平等和法律行为的机会平等。
2、公平。《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所谓“公平”,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要求。公平是来自道德的观念,是道德的法律化,被奉为法的灵魂。公平作为民法的价值观念,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树立、贯彻公平观念。公平应以民众通常的交易习惯和认知观念为准则,它可以补救民法规则的不足,在法律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直接根据公平观念作出裁判,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当事人之间利益。[2]可见,只有树立公平精神,才能用公平标准来调整人们的行为,规制不公平行为,维护社会和谐公正。
3、诚实信用。《民法通则》在第4条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切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诚实信用始于道德要求,也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诚实信用“主要对当事人提出具备善意、诚实的内心状态的要求”。[3]作为民法精神内涵和要求的诚信,要求各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是判断一个人品行是否端正、高尚的标准之一,也是人们加强道德修养,提高道德素质所应到达的一种境界。
二、高校学生工作对民法精神的借鉴和吸纳
1、高校学生工作对平等这一民法精神的借鉴。随着近几年高教的改革与发展,高校职能更多的趋于服务,而非管理。学生在付出相当的教育成本后,希望能够得到更为优越的成长环境,渴望能够享有更多的权利。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切入点就是在管理者、教师和学生之间树立起平等的新理念。高校学生管理者应当排除各种歧视,确保他们在晋级、奖惩等方面一律平等。在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问题时,学校、教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理有据,避免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树立平等观念。学校、学生管理者当然有权利对学生的言行进行干预,但一定要把这种关系摆在平等的地位上,尊重学生个性,依法处理。
2、高校学生工作对公平这一民法精神的汲取。高校学生管理环境是创新人才成长的土壤,强调公平的法治环境能为大学生们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提供保障。为鼓励创新提供最有效的保障就是在高校中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样才能保障学生创新性、积极性不被挫伤。学生通过自身努力得不到回报,或者发现那些没有努力而采用其他不正当方法的人也取得了和自己一样的效果,这都是对学生的伤害,是极不公平的。所以,高校应当本着公平原则,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评优评奖、组织发展、研究生推免等工作。
3、高校学生工作对诚信这一民法精神的吸纳。高校学生工作对诚信这一民法精神的吸纳,是显而易见的。高校在学生的《法律基础课》上讲解诚信原则,教育学生知法、守法,树立守信意识,做一个诚信人。[4]学校也开展诚信教育的专题报告,强调大学生应恪守信誉。可是目前高校大学生中任意变更、撕毁合同,特别是就业协议,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可谓不少。
4、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着眼点是强化学生主体意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一是对学生个人来说,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主体意识,赋予学生以广泛的自由,当然不管是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还是择业自由、竞争自由等都是有限度的,而不是随心所欲的。二是对学校这一法人来说,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只能做法律明文许可的事。一个是“法律非禁即可”,一个是“法律允许才可”,小小的变化反映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无论是学生还是学校,无论是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通过法律这一客观公正的行为准则,建立起一种在平等基础上的管理理念,树立学生的主体意识。
三、新时期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践进一步呼唤着民法精神
1、角色定位错误,应重新定位管理观念。我国有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但在部分教育者、管理者的思想意识中会产生教师尊严神圣不可冒犯,教师对学生可以无所不管,学生权利往往会被漠视。所以,学生工作管理者应重新树立教育管理观念,树立师生平等观念。
2、制度和规章不合理、不健全。一个突出体现就是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如作为规章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作为法律的《婚姻法》之间关系,是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下位法的规定不能突破上位法的规定。虽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经取消了“在校大学生不能结婚的条款”,但大部分高校还是实际上对此进行了限制,这仍然造成了对学生婚姻自由权的侵害,对学生是不公平的。为保障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成为善法而非恶法,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制定制度和规章时一方面必须法制相统一原则,另一方面也必须贯彻平等、公平原则,确保大学生应有的法律权利和利益。
3、诚信缺失。高校部分大学生道德失重,信用意识淡薄,信用观念落后,如高校毕业生单方违反就业协议,不依照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按时还款等等。信用缺失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律规范乏力的结果。多年来,现实告诉人们守信者蒙受损失,不守信者反而苟且获利,再加上执法不严,违法难究,法律失去了权威,不能震慑失信者。我们也应该看到,高校学生信用缺失也是受到社会信用恶化的大环境影响所致。
4、传统高校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地位。虽然高校中,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并非市场活动中交换关系,而是教与学的关系,教师基于对现实社会中的是非、善恶凭着判断经验、知识、水平和能力而起着主导作用,但这一关系并不排斥平等精神,相反,教育活动的双向性要求将教师与学生摆在平等的地位上,确认学生的主体资格。然而,传统高校在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上,长期以来缺乏民主意识和平等氛围,存在着某些行政化的倾向,注重教师的作用,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意识、主观能动性,注重教的过程,忽视了学的过程,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
四、法学视角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对策思考
1、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要有完备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有无良好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关系到学校管理工作能否有法可依,关系到能否很好地维护学生的权益,这就要求各高校制定的有关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的规章制度必须和我国现有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如1999年施行的《高等教育法》和1990年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我国教育政策相统一,而不能背离或冲突,同时各校应当结合实际,突出特色,使其切实可行。传统高校各个学生管理部门往往既没有以学生的实际需要或问题为基础开展活动,也没有从学校整体目标出发设计活动,而是各自为政,按自己的想法制定管理制度,并加以施行。当今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实践要求高校应具有统一的学生管理办法。
2、高校师生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增强道德观念。如果高校教师、学生管理人员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就能正确认识法律制度的作用,提高和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尊重和保护学生法定权利,避免对学生的侵权。高校要通过举办法制讲座,特别是教育法制讲座,敦促鼓励管理者自学等方式,培养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吸收民法精神,尤其是平等、公平、诚信、主体意识、权利义务观念等,从而自觉地用法律规章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权利,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最佳条件。当然,高校教师、管理者更应该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3、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申诉制度,培养权利义务观念。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要求高校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因为没有正当程序,不仅难以在管理工作过程中实现公平,而且事后‘救济权’也得不到保障,从而也就谈不上对人的公平、公正。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具体操作如下:(1)有关教育管理机构及学术评定机构在做出不利于他人决定时(如学生纪律处分处理,不承认学历,不授予学位等),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使其能够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2)各种学术评定、学位授予、学纪处分等权力的行使,应当按照公开的规则和标准进行,避免随心所欲的“临事议制”和暗箱操作。同时为实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保证大学生的民利,应建立简洁、顺畅、有效的申诉制度,为维护大学生的权利提供制度保障。
面对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必须弘扬民法精神,走法治化管理之路,这也是进入21世纪教育发展的必然。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参考文献
[1]牟瑞瑾.法律观念・民法精神与精神文明建设[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1):35-36
[2]王绍文.民法精神与高校德育[J].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学报.1998,(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