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1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从业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达用于本市城镇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以及这些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养老保险待遇与缴纳养老保险费挂钩,统一管理,强制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其它企业可以视情为从业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当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

第五条  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个人在职期间的贡献相联系。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和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均不计征税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财政予以支持。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

第八条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一年度该企业从业人员月人均工资收入(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口径,下同)与上一月的从业人员人数之积为基数,按照25%的比例缴纳。无法确定月人均工资收入的单位,以上一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与上列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青岛市劳动局要求,逐步向上列标准过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  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暂定为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水平的提高,再作适当调整。

在本规定实施的当年,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3%的比例缴纳。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困难企业的从业人员可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8%的比例为止。

从业人员计算缴费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年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收入300%的,按300%计算;对无法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由社会保险机构开具专用委托收款单委托银行收款。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企业和从业人员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企业破产、撤销、解散时,必须按规定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清退离休人员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确无能力缴纳的企业,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可以办理申请缓缴手续。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机构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GB─11643─89),为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四条  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上一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收入9%记入的部分;

(二)从业人员本人缴纳的部分;

在个人缴费达不到8%之前,其差额部分从单位缴费中补足。

第十五条  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于支付本人退休后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六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共济金。基本养老保险共济金为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记入个人帐户部分后的余额。

基本养老保险共济金主要用于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的养老金标准支付完毕后,继续支付养老金以及为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储备资金。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录从业人员在本规定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和本规定实施后记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作为从业人员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九条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企业保存,从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随同转移;从业人员失业期间,由本人保存;从业人员退休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保存。

第四章  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

第二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下同)满5年或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0年,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男性从业人员年满60周岁;女性从业人员,从事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年满55周岁,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的年满50周岁;

(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从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由社会保险机构指定医院证明,并经县级以上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青岛市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的失业人员,失业期间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或者距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连续工龄或缴费年限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当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自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死亡。

第二十四条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帐户储存额、工作年限、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

(一)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时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

(二)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1996年底以前(即个人缴费不满3年)退休的,按照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项之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1. 社会性养老金以从业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工龄满15年以上的,按25%计发;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20%计发;满5年不满10年的,按15%计发。

2. 缴费性养老金以从业人员在职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从业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

(三)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1997年1月1日以后(即个人缴费满3年)退休的,按两部分计发:其在本规定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本条(一)计算,其在本规定实施前的基本养老金按本条(二)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工龄满一年不满5年的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从业人员3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从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  根据生活价格指数和居民生活费水平,由青岛市劳动局规定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适时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易地安置的,由原企业按照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4个月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安家补助费;其中,对到农村易地安置的,按6个月的标准发给。

第二十八条  从业人员退休后易地安置的,本人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原企业参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职或退休后死亡的,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的余额在扣除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后,属个人缴费部分,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个人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的,在职人员由企业支付,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共济金中支付。

第六章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十条  凡上一年度工资利润达到或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必须为本企业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工资利润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自愿决定是否为本企业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十一条  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但补充养老保险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15%。

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企业公益金中提取。

国有、集体企业为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查备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执行情况,应当每年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从业人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可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与搞活内部分配结合起来,对表现好、工作年限长、贡献大的从业人员多补;对表现差的少补、不补或停补;对违反劳动纪律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扣销企业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当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即企业为个人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必须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不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与个人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一)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按1∶0.1;

(二)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社会平均工资50%以内的,按1∶0.2或1∶0.3;

(三)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收入超出全市社会平均工资50%的,按1∶0.4或1∶0.5.第三十四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经办,按规定全部记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在本市变换工作单位或中断工作的,记入个人帐户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予以转移或保留。

从业人员违反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的,属企业在合同期内为其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部分,连同利息退还企业;属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部分,连同利息予以保留或转移。

第三十六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在从业人员退休前不得支取。从业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后,凭《退休证》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由社会保险机构将本金连同利息,按照本人的要求一次或分次发给从业人员本人。从业人员在职或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内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的余额,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劳动局是全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在青岛市劳动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和经办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

各区(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在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指导下工作,负责经办本区域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为区(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对本区域内的退休人员登记,按月发放养老金;

(三)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服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劳动部门和上级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根据本区域管理工作情况,可设专职或聘请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从当年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中提取2%的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四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有权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核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从业人员人数、名单、工资发放情况、档案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对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定期通知从业人员本人。

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有权核查本人的各项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领取情况,企业和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应当提供方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企业拒缴、拖欠或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用公告或其他书面形式发出缴费通知书;单位必须在公告或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要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十四条  从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保险机构追回虚报、冒领的养老金,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保险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交对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基金专户的;

(二)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比例的;

(四)不按规定减、免或增加企业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五)不按规定减发或增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

(六)违反基本养老基金保值、增值有关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照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市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青岛高科技工业园、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内企业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暂按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说明

一、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

本规定所称“指数化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是从业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占当年青岛市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退休上一年青岛市月平均工资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S=(X1 +X2 ×C1 /C2 +X3 ×C1 /C3 +…+XN ×C1 /CN )/12×N

S=C1 /12×N×(X1 /C1 +X2 /C2 +X3 /C3 +…+XN /CN )

式中:

S: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X1 、X2 、XN :从业人员退休前一年、二年……的平均缴费工资;

C1 、C2 、CN :从业人员退休前一年、二年……青岛市平均工资;

N:单位和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

1. 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月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公式:

W=KP

式中:W:月基本养老金

K:系数,为1/120

P: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

2.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1996年前退休的,月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公式:

W=A×Q1 +S×Q2

式中:A: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

Q1 :系数(1)。工龄15年及其以上的25%,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20%;满5年不满10年的为15%;

Q2 :系数(2)。缴费年限乘1.0%。

3.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1997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从业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计发公式:

W=KP+(A×Q1 +S×Q2 )×〔(M-N)/M〕

式中:M:全部工作年限,包括规定实施前的连续工龄和本规定实施后(单位与个人基本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2

青岛企业退休养老金上调发放,退休养老金调整最新规定

企退人员养老金5年增长64.9%

在昨日举行的青岛市人社工作会议上了解到,xx期间,青岛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214.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始终在4%以下,全市第三产业从业人数首次超过第二产业,形成了服务业占主导的就业结构,建成各类孵化基地89个,政策性扶持创业10.6万人,形成了大众创业热潮。20xx年,青岛市被国务院评为全国首批创业先进城市。

在全省率先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在全国率先实施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大病救助制度,社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到xx末,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参保人数分别达到329.8万人、324.4万人、189.8万人、239.7万人、194.2万人,比xx末有较大幅度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分别比xx末增长64.9%和236%,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也实现大幅提升。

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20xx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提出,青岛市今年将建立社会保险清欠工作联动机制,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现社保的全覆盖。今年青岛市还将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收入500亿元以上,其中征缴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330亿元以上。

此外,养老保险方面,将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展非营利性民办院校教师同等待遇改革试点。另外,今年青岛市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

青岛市今年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定点医院医疗费结算办法,实行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控制,完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出台社会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办法,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并拓展医保个人账户功能,探索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要推进社会保险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行社保卡就医功能,推行网上经办、掌上社保、自助终端等便民服务。

退休金是企业给予劳动者因为年龄大或其他因素从工作岗位退出来的酬劳,其主要是为了保障退休职员的基本生活。根据现行我国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企业职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足最低年限即可办理退休手续申领退休金。有青岛市民问,青岛退休金怎么计算?退休金金额跟什么有关?

根据目前青岛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来看,退休金的高低主要与职工的缴费年限、历年缴费工资的高低、退休时上年度职工在岗平均工资的高低等因素都有直接关系。最后几年提高缴费基数比不提高缴费基数肯定能多领退休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青岛市退休金计算公式及方法一览: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2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1.3% 平均指数。

备注:1994年10月以后参加工作的是以下三部分待遇,如1994年10月之前参加工作的是前两项待遇。

20xx年青岛退休养老金方案

调整标准有4项。一是普遍调整。退休人员(包括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00元,按鲁政办发【20xx】64号文件规定办理补缴的原未参保集体退休人员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以下简称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00元。

二是按照养老金水平调整。按照本人20xx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3.3%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是按照缴费年限调整。将缴费年限划分为7个档次,分别增加一定数额的待遇。缴费年限20xx年以下的上调30元,之后每满5年增加10元,缴费年限满41年以上的调整90元。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提高30元。

四是向高龄群体的调整。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再分别提高20元、40元和80元。其中,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50元、150元和280元。

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在以上4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中,第一项属于定额调整,第二项和第三项属于挂钩调整,第四项属于适当倾斜。

对低收入群体的倾斜

对补缴参保人员在同步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基础上,再对其中70岁以上的高龄人员进行适当倾斜。

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0元、40元和80元。其中,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30元、20元和40元。

月人均增加265元

据统计,今年青岛市共有708681名企业退休(职)人员符合本次调整待遇政策,调整后月人均增加养老金265元。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月人均增加294元,达到2914元/月;灵活就业退休人员213元达到1645元/月;补缴参保人员162元,达到868元/月。

养老金的演唱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3

[关键字]新农保;老农保;城保;农村低保;

随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区域的不断扩大,各试点地区遇到许多问题值得思考。通过新农保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着重针对新农保政策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进行探析,提出了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险之短的衔接办法。

一、新农保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随着户籍改革、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流入城镇,若不能正确处理流入城镇人口的基本养老保障衔接问题,有可能引起一系列不良的社会和经济后果。

(一)衔接中的难点

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新农保在保障对象、参保人自愿程度、缴费标准、筹资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都阻碍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顺利衔接。

(1)在保障对象方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在城镇参加工作的群体:新农保的参保对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2)在参保人自愿程度方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而新农保实行的是自愿原则,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情况自愿参加新农保,国家没有强制措施。

(3)在缴费标准方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必须按规定缴纳保险费,支付养老金:而新农保坚持有弹性的缴费原则,目前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4)在筹资方式方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主体是企业,企业缴纳20%,个人缴纳8%。新农保实行的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方式,主要缴费主体是政府,政府承担基础养老金部分。

(5)在基础养老金计算方法方面,城保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遵循“多缴多得”的原则: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承担,与农民缴费时间和数额关系较小。

制度管理上的差异使城乡间养老保险的衔接困难重重,为了加快我国乡一城人口迁移进程,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必须有效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二)衔接措施

目前,有不少学者建议把农民工视为一个特殊群体,制定专门的统一的全国性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笔者认为,没有必要针对农民工单独实行一套养老保险方案,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更不利于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趋势,为今后的转续衔接工作带来新的困难。农民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保方式,同时国家继续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衔接办法等,以保证农民工的利益,促进其在不同地区间灵活就业。

从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城镇化速度越来越快,应以城保为标准,使更多的农民工或者其他未参加城保的人参加到城保中来。

新农保与城保的衔接应坚持的原则:分类管理,不能重复参保,即新农保和城保只能参加一个,不能同时参加。由于农民工数量大,流动快,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难度大,耗费的物力财力较多,我国现有的条件不能随着农民工的流动立即对其养老保险进行衔接,这就需要先分类管理,即在未退休前,由各自的经办机构分别管理参保人的相关信息。

最终的折算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新农保转入城保,一是城保转入新农保。

新农保转城保的折算方法。新农保参保人员参加城保后,可将个人账户积累额转入城保个人账户,并向前折算为城保缴费年限,终止新农保关系。具体的缴费年限折算为,新农保的缴费年限总额除以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缴费的所有年限的总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既参加了城保又参加了新农保的人员,符合城保领取条件的,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按银行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新农保关系。

城保转新农保的折算方法。当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不符合城保养老金领取条件时,将城保中的个人账户总额和城保单位缴费的12%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新农保的相关政策。

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选择参保方式,同时,加强新农保与城保的衔接,还必须加大相关部门的监督工作,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保证在衔接转移的过程中不出现暗箱操作、幕后交易等行为,同时也要加强与农村低保户等其他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新农保与农村其他社会保险的衔接问题

(一)新农保与老农保的衔接问题

2009年9月,《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但是目前面临的衔接难点是老农保规定的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与新农保不是完全一致,而且老农保的参保人群较复杂,部分群体应为参加老农保的养老金待遇高于新农保,不愿意转入新农保。

针对衔接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老农保是以个人储蓄为主,其个人账户储蓄在新农保试点时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并中止老农保的保险责任。

(二)新农保与农村低保的衔接问题

新农保与农村低保都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农村低保实施的时间较长,随着新农保的试点及全面推广,与农村低保之间如何进行衔接是当前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新农保属于社会保险,需要个人缴费才能享有领取养老金的权利,而农村低保的缴费完全由政府承担,主要保障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

根据二者的不同特点,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衔接:

年满60周岁,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居民,在领取低保补贴的同时,也可以领取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也同样采取政策规定的程序缴费、积累、发放等。

首先,虽然参加新农保,但是农民不能立刻从中获得收益,尤其对于贫困户而言,其生活因为新农保的缴费更加拮据。其次,单纯的农村低保补贴和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均低于农村最基本的生活消费开支,不能满足农民的生活需要,将二者叠加才能真正解决农村困难人群的生活问题。再次,对于部分或全部家庭成员达到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条件时,其领取的养老金计人家庭收入中,重新确定其低保资格和标准。

(三)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城不断加快,被征地农民数量越来越多。丧失土地的农民采取什么方式养老,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各地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情况互不相同,有些地区将其纳入城保、有些地区将其纳入新农保、有些地区为其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指导意见》中并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各地采取的政策不尽相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民工作的自由流动,影响其养老保险权益的正常获得。特别要指出的是,在一些地区,在新农保政策推行之前就已经出台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新农保要覆盖失地农民的指导思想。二者的衔接成为完成新农保制度的一大难题。

衔接的难点: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从筹资模式上两种制度是完全可以重合的。但是,由于两种制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财政资助标准不同,直接造成在养老待遇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此外,新农保存在基础养老金,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中不包括这部分养老金,在衔接中易引发“是否公平”的问题,如何处理好基础养老金问题是衔接中的又一障碍。

衔接办法:

笔者认为应该采取如下措施,实现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衔接:

首先,已经被企业录用的,有能力参加城保的可按照城保的标准参保:灵活就业者则可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保缴费或者参加新农保,但是二者不能重复(具体衔接办法参照新农保与城保的衔接)。其次,因为“碎片化”不仅容易带来管理上的混乱,而且增加成本,同时对于农民工等流动群体而言造成手续办理的不便。所以对于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将参保个人账户、缴费年限等合并计算并入新农保中,在养老金待遇领取上,两种制度应采取“叠加”原则,保障农民能享受到新农保的普惠利。

参考文献

[1]刘昌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之路探索,社会保障研究,2009(7)

[2]黎民,赵航飞,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新探,福建论坛,2009(6)

[3]褚福灵,统筹城乡社保应走“统筹”之路[J],中国社会保障,2007(9)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4

【关键词】养老保险 隐性债务 偿还方式 评析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统一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这个《决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由原来的现收现付模式转变为统帐结合模式。转制使政府不得不承担一笔巨大的隐性债务。由于偿还隐性债务难,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也只得在养老保险转轨问题上止步。我国养老保险转制后,能否顺利偿还这笔巨大的隐性债务,则成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隐性债务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现收现付转变为“统帐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意味着当前的就业人口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要建立基础养老账户和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为自己将来的养老做积累,这部分资金就不再做代际转移。同时在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没有(或很少有)个人账户资金,国家又仍然要按标准发放他们的养老金,按照制度改革时设计,这笔费用要从社会统筹的基础养老账户基金中支付。而问题就是现在的社会统筹资金远远不够支付现实的需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只能向个人账户透支(国家在制度制定时就规定了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可以相互调剂)。所以,现在个人账户上的空帐数字实际上是体现了我国的“养老金隐性债务”。

养老金隐性债务是指旧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现收现付模式向目前已经退休的职工,以及在新的统帐结合模式实施以前已经参加旧的养老保险的职工所做的发放养老金的承诺。这种承诺并没有一笔对应的储备基金,只是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履行这种承诺,它不像政府发行的国债那样是一种显性的负债而是隐性的。隐性养老金负债的数量等于政府未来应当支付给已退休的职工和一部分在职职工养老金的现值。

在计划经济时期,根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六大扣除”理论,我国国民收入在分配给个人以前,社会要进行六项扣除,其中有一项是“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这部分并没有形成职工未来的养老保险基金,而是形成了国家的集中纯收入,由政府通过财政支出即国家的投资凝结在国有资产中。这就导致“老人”(新制度建立之前就已经退休的职工)的帐户无资金积累,“中人”(新制度建立之前已经参加工作但未退休的职工)个人帐户资金积累不足。现在这些职工退休后,由于没有或只有很少的养老金积累,而政府许诺提供给他们的养老金又必须兑现,这样职工养老保险的权益就表现为旧体制对老职工养老保险的债务。根据政府和职工达成的隐性契约,这个债务应由政府来承担。

债务规模有多大?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养老隐性债务的官方测算,也没有中长期养老金支付能力的预测制度。据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郑秉文表示:中国养老金隐性债务的规模肯定大于20万亿。另据国务院体改办最新测算,目前中国的隐性养老金债务逾7万亿元人民币,相当于8500亿美元,占我国去年GDP的80%以上。无论这些测算是否精准,都说明债务数字巨大。针对如此大规模的养老金隐性债务,我们要冷静分析,客观对待。特别是各级审计部门内部应搞一次“摸底”,对养老隐性债务规模做到心里有数。

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转轨后政府对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的资金实行混帐管理,所以当社会统筹缴费不足以支付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时,政府则直接挪用个人帐户基金,致使以按新体制缴费的在职职工的个人帐户由实帐变为空帐。

近年来,关于养老金“空账”的问题备受业界关注。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编写的《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2》,2011年年底个人账户空账的规模已达到了2.22万亿元。有专家表示,这2.22万亿元还只是保守估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前部长郑斯林早在2004年就已给出过2.5万亿元的数字。另外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党委书记皮德海介绍,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8.19亿人,覆盖率为79.7%,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计划是世界上覆盖人数最多、最大的养老保险计划。如果按省来计算,2013年有19个省的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收支缺口合计达到1702亿元。

全国算账没有缺口,分省算账有缺口,而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还没有达到国家统筹层次,所以养老保险基金难以在省与省之间调剂。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魏吉漳从精算角度对养老保险的财务作了评估研究,测算得出统筹账户应计负债为83万亿。他认为,对社会统筹账户而言,高达83万亿的隐性债务,将在未来的现金收支中逐渐显现在未来的财务缺口上。庞大的债务和基金缺口,会严重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持续发展,所以偿还旧体制遗留下来的隐性债务已刻不容缓。在精确计算出了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之后,接下来的关键是政府拿什么还,以什么方式还,这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

养老保险债务的偿还方式及评析

从国际经验看,偿还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有两种思路和方法:一是转制成本由保留部分现收现付缴费和财政出资等办法解决。即通过提高企业和年轻职工的缴费率,使他们的缴费额既能满足支付“老人”和“中人”养老金的需要,又能够为自己留有充足的养老储备基金。二是转制成本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即由政府通过国有资产变现收入、债务收入、税收收入等渠道筹集资金偿还所欠的隐性债务,而年轻职工只负责向自己的个人帐户缴费,建立个人的养老储备基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养老保险隐隐性债务规模巨大,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企业和个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的比例已经很高,再用提高缴费率筹资还债的空间不大。学者们趋于认为偿还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责任主要应由政府来承担。根据这一思路提出的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偿还方式主要有:出售或划拨国有资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发放养老债券、延迟退休年龄等。

出售或划拨部分国有资产来偿还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这个办法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国内部分经济学家提出的,之后一直未能付诸实践。2001年国务院决定以减持国有股的10%和中央财政特别拨款的融资来补偿养老金隐性债务,同时成立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来掌管和经营这部分资产。此决定一提出,便遭到了投资者的激烈反对,最后政府无奈紧急叫停,这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资金来源就中断了。2002年十六大以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开始启动,如何“划资还债”的问题也未得到解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

出售或划拨部分国有资产来偿还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有理论依据也合情合理,但具体操作错综复杂,难度较大。比如出售部分国有资产来偿还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在操作上遇到的首要问题是目前一些国有企业效益不好。2014年7月17日财政部公布的2014年上半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显示,纳入月报统计范围的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同比增长,但近三分之一的中央管理企业和近一半省份的地方国有企业利润总额负增长或亏损。效益好的电信、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又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是属于需要国家保持控制力的领域。所以在出售国有资产过程中,就会面临能卖的卖不掉,能卖掉的不能卖的两难境地。2009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会,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资委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头戏”,大部分国企将通过股权多元化改革,逐步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截至2013年年底,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总共是378家,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经超过53%。地方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681户,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权的比例已经超过60%①。这说明可出售的国有股权的比例在降低,原订10%的划拨比例太低,应提高比例。划拨部分国有资产来偿还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在操作上遇到的问题更多。

一是划拨的方式,如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理事会必然要聘请外部的资产管理机构来托管股权。这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就只能作为一个养老金现金流的出纳机构而存在,权力被架空了。如果以债权形式划拨国有资产,社保基金理事会则要以此担负养老金隐性债务的负债同时还必须把债权变现。将债券变现则需要以与此债权相关的资产为抵押发行债券,所以,这种划拨方式最终的问题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如何回购和兑付这些债券。

二是划拨后的运行方式,在股权划拨的方式下资产就证券化 ,这会带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虽然社会保障类基金不是绝对追求投资回报最大化,通常只是要求一个稳定的长期投资回报率,但相对我国社保基金的庞大需求,保持一个较高较稳定的收益率最好。债权划拨后债券的回购和兑现也离不开资本市场。虽然债券的回购或兑付并非是唯一的手段,债转股也成为一种选择,但同样存在风险和收益的不确定性。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清偿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财政支出结构即各项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该比重体现了国家对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政府收支的一项重要构成就是基本养老保险收支,应该说政府财政对清偿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责无旁贷。

世界经验表明:几乎所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离不开政府财政定期或不定期的补助,以弥补社会保险收入的不足。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日益突出,客观上要求我国政府财政加快建立养老保险补助制度,并逐渐提高养老保险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即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据有关专家初步测算,如果我国政府连续20至25年每年从财政支出中拿出5%的资金补贴养老保险基金,就能基本解决隐性债务的补偿问题。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养老保险补助支出是偿还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最简便的办法,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实际上我国也这么做了。但笔者认为力度还有待于加强。我国每年从财政支出中拿出多少补贴养老保险基金呢?以2013年为例,2013年我国财政收入为129143亿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补贴为2669亿元,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为1414亿元②,由此算出2013年各级政府从财政支出中拿出大约3.16%的资金,如果按5%计算,政府应给予的财政补贴为6457亿元,差额为2374亿元。这个差额恰恰说明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有空间。随着国家对改善民生的不断重视,国家财力的不断增强,提高财政支出比重解决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应该不成问题。

发行(发放)债券偿还社会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将隐性债务显性化逐步偿还。确定统一的旧制度终止时间点,依此一次清算每个旧体制下参保人(包括“老人”和“中人”)所应积累的养老金数额。然后政府发行并发放“认可债券”,每位旧体制下的参保人都可得到数额、限期和利率明确的政府认可债券,在他们退休养老时上交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办理兑付获取养老金。

“认可债券”的数额可采取全国统一的计算方法,精算确定,利率可参照同期国债利率或至少不低于同期国债利率。政府发行“认可债券”兑现了政府对职工的养老承诺,明晰了隐性债务的债权、债务关系,减轻了财政负担,同时也促进了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和管理。的确,政府用这种办法可以让一些人的个人帐户从“空帐”变为“实帐”,但问题是政府发债是要偿还的。政府偿债的资金来源是税收,政府现在把这种“认可债券”交给拥有“空帐”的职工,一、二十年或更长的时期以后就要将这些债券兑现,兑现这些债券的钱从何而来?理论上讲只能是向后代征税,这必然会加重后代的经济负担。而且这种办法使政府在减少隐性债务的同时却增加了显性债务。显性负债还要考虑利息因素,这样政府的财政负担会更大。我国目前显性债务―国债的发行规模保持稳定,2011年至2013年的国债发行规模保持在1.5万亿元左右。2012年、2013年我国国债余额占GDP 的比重分别为14.9%、15.3%,离20%的国际警戒线已经不远。所以对通过发行债务来偿还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我们必须抱有清醒和谨慎的态度,时刻注意防范财政风险,不能以为发债是个无底洞,想发多少就发多少。

通过延迟退休年龄来削减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规模。这一办法现在还处于讨论酝酿中。延迟退休年龄则可以增加养老金的收入同时减少其支出。据世界卫生组织的《2013年世界卫生统计报告》显示,2011年中国人均寿命已达到76岁,高于同等发展水平国家,甚至高于一些欧洲国家。而如今我国老龄化趋势已经很严峻,根据联合国最新更新的数据,到2050年,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是32.8%,而美国仅为27.0%,美国社保基金截至2012年年底是2.73亿美元,当年养老金支出是7830亿美元,备付能力是347%;而中国仅为154%(2.4万亿/1.5万亿),换言之,美国的基金规模足以支付3年半的养老金支出,而中国只够支付1年半。鉴于这些事实,2014年年初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言人说延迟退休年龄是必然选择。有数据统计,退休年龄每延迟一年,中国养老统筹基金可增长40亿元,减支160亿元 , 退休年龄每延长一年可以为养老保险基金减少200亿元的缺口。但是,人民网一项针对是否赞同延长退休年龄的调查显示,参与投票的227万多网民中,几乎超过96%的人反对延长退休年龄。类似情况在世界其他国家也普遍存在。但最后几乎所有严重老龄化的国家都提高了退休年龄,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延迟退休年龄可以削减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缓解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但在大多数人反对的情况下实施这一政策必须谨慎。

总之,以述几种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偿还方式各有利弊。本文认为,随着实践的不断进行,人们对这一问题研究将会不断深入,一定会有创新的改革措施及理论成果出现,并将有效成功地解决隐性债务问题,促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为包头师范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包头师范学院中国化创新研究科研创新团队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KJ20101230)

【注释】

①毛元斌:“国企改革新出路”,新疆信息网,2014年8月12日。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5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评估;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8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8)03-0047-07

一、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大致可分为四种,即将农民工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简称“统一城保”),采取“双低”办法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简称“双低城保”),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务工人员或非城镇户籍职工实行综合保险(简称“综合保险”),部分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农保”)(赵殿国,2007)。

(一)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的比较分析

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主要包括五大内容:覆盖范围、筹资标准、统筹层次、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由于社会保险项目不同,其内容各异,因而同一社会保险项目在不同地区的政策规定也会有一定差异。为增强横向可比性,本文以相对复杂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为例,选择四种类型中探索较早、制度运行时间较长且有一定经验积累的省、直辖市为样本,如“统一城保”选取广东省、“双低城保”选取浙江省、“综合保险”选取上海市、“农保”选取山西省,并按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对不同类型农民工养老保险进行比较分析,得到不同农民工养老保险类型在五大内容上的差别(见表1)。

从表1中不难看出,现有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就覆盖范围而言,“综合保险”由于将无单位外来从业人员包括在内,所以其覆盖范围要广于“统一城保”和“双低城保”。“农保”覆盖的是本地乡镇企业及其使用的农民工,一般来说,是四种类型中覆盖范围相对最小的。无论何种类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本都遵循了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原则。只是在具体的缴费比例确定和企业、农民工责任分担上有所区别。比较特殊的是,上海市“综合保险”采取单方缴费的方式,即有单位的单位缴,无单位的个人缴,故统筹层次和“统一城保”与“双低城保”相同;“农保”属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部分,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全面铺开,所以统筹层次不是特别清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基金管理基本沿袭了“统一城保”和“双低城保”的做法。上海市“综合保险”由于实行行政部门主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理赔的运作方式,所以与其他三种类型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差异很明显。

(二)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主要政策的评估

为全面、客观、准确把握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有必要对业已实行的主要政策作系统评估。郑功成(2002)提出,用制度价值取向与建制理念、同时代和国情的适应性、制度有效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等四个指标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评估。按照这样的观点,考虑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特殊性,对现行主要政策作评估可选取以下五个指标:目标明确性、适应性、可持续性、有效性和可及性。现有农民工养老保险将为农民工解除年老时的后顾之忧作为其政策目标具有较好的明确性;制度安排的多样性是适应各省、直辖市实际情况的结果;企业和农民工责任共担机制的形成和保障水平的适度偏低,为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基础;政策实践确实为部分农民工提供了一定的养老“保险”,反映了政策基本上是有效的;政策惠及了不少农民工,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能够得到养老保险的“保险”,体现出政策可及性较好。

农民工养老保险主要政策实践至今,取得了不少成就:“双低城保”有利于基本养老保险扩大覆盖面,从而缓解因老龄化带来的养老金支付危机;“统一城保”用一种制度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工两类人员养老问题,从而方便管理,节约费用;“综合保险”借助市场手段来提高政府养老保险管理效率,同时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互补性优势得到发挥;“农保”基金储备积累的模式,迎合了农民工的特点,使其能够尽快在乡镇企业中得到推广。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主要政策目标较明确、适应性、有效性、可及性和可持续性均较好。与此同时,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险还存在不少问题。何平(2006)认为,有些地方政府政策目标本质上是“借农民工参保之机,汲取大量资金,充实本地城镇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的有效性、可及性、适应性和可持续性离理想状态还有一定的差距。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3年底,广东省参加“统一城保”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有411万人,占劳动保障部门掌握的922万农民工人数的45%,占广东省实际2500万农民工人数的16%。同期,浙江省实际参加“双低城保”养老保险模式的农民工约150万人,不到其总数的20%;全国约有85000个乡镇企业,约1400万农民工参保“农保”,约占乡镇企业总数的1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设想一下,如果政策适应性足够强,有效性足够高,可及性足够好,可持续性足够优,就会使更多农民工乐意参保,使制度处于一种良性运行状态。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两个重要影响因素

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劳动就业政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对这两个影响现有农民工养老保险因素的分析还相对缺乏;而这两个因素恰恰是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所必须考虑的。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将直接决定未来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与城镇有效对接部分能否实现预期目标;劳动就业与养老保险综合效能若要发挥最佳水平,就得关注劳动就业政策对养老保险功能的互补作用。

(一)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20世纪90年代,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养老保险已从微观的经济问题转为宏观的社会经济问题。变现收现付制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时至今日,中国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定型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历史负担轻重不一、养老保险压力大小不等等,导致统筹层次一直停留在市、县级;离退休人员的增长,大多数省、直辖市(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倒挂,使得养老保险资金支付缺口越来越大;劳动力流动的加快,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频繁,产

生了落后的管理手段与先进的管理目标之间的矛盾。

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自1997年确立以来,一直处于不断地调整和完善当中。在经历了2001年、2005年的调整和完善后,制度逐渐定型,最终走向统一成为必然。由现行的市、县级统筹转为全国统筹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如果先做到有一定的收入再分配的省级统筹,再在不损害部分省辖市既得利益的基础上,所有省辖市按照“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要求,实现真正的省级统筹和省内养老关系的自由接续以及全国统筹是完全有可能的。为了保障城保安全运行,国家在辽、吉、黑三省进行了完善城保体系试点,通过缩减个人账户规模得以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如果空账做实规模和做实速度合适,以今后几十年全国GDP年增量的一定比例来补贴个人账户,辅之以从其他渠道筹集资金、严格控制退休条件等措施,做实个人账户是可以实现的目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

(二)劳动就业政策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为了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相适应,劳动就业政策的改革与发展步伐也不断加快。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就业制度;通过实行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就业压力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依然是一个突出矛盾。今后几年,供大于求缺口基本维持在1200万人;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的就业问题更加严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难度加大;新成长劳动力就业问题突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职业培训任务相当繁重(田成平,2007)。如果考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及经济结构的调整,就业压力会更大(许经勇,2002)。

长期以来,国家把扩大就业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一方面,奋力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另一方面,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所以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就业将持续增长。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的突出使国家不得不重视并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力图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通过面向市场、运行有序、管理高效、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与政策体系的形成、对各类劳动者培训力度的加大,将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调整法制化的逐步实现、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继续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逐步健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明显进展,将有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际需求与政策供给分析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际需求:来自农民工的需求

1、即期收入

对农民工来说,缴纳保险费必然会对当期收入产生影响。养老保险的高基数、高费率使得原本收入水平就较低的农民工即期收入递减效应非常明显。目前农民工主要由青壮年劳动力构成,迫切需要的是挣钱养家、子女教育及赡养老人等,对自身养老问题考虑不多。对农民工“最迫切需要参加的保险”调查充分反映了这一点,养老保险排在工伤、医疗、失业险之后,列第四位。

2、强流动

由对农民工的调查得知:被调查对象变动过工作的占47.7%、劳动合同在3年以下的为90.2%。这说明农民工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短期劳动合同,受教育程度比较低,以从事体力和技术含量较低的职业为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远低于大中城市生活成本。所以农民工就业的短期性和支付能力的低下,决定了其难以在城市定居。

3、低收入

农民工工资收入较低构成了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最大障碍。据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的月工资多数在500至800元之间。如果要求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的办法参保,农民工得到的当期工资会更少,农民工很难愿意参保。

4、间断缴费

农民工频繁的流动性决定了其很难累计缴满享受城保所规定的15年最低年限。有调查显示,农民工在餐饮、工厂等企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等纯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一个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为2-3年(梁庆朝等,2006)。因此,对他们来说,15年缴费年限成了难以逾越的门槛。

5、构成多样性

农民工的构成具有多样性。第一类是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大约占15%-20%,他们多年在城市工作,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生活来源和相对固定的住所等;第二类是以农业为主、以务工为辅的类型,这部分农民工打一个月、两个月工的目的就是把所挣的每一分钱带回去;第三类是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他们将来有可能变成产业工人,也有可能回去再做农民(周运清,2003)。构成的多样性需要养老保险制度能够作出调整与其相适应。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政策供给:来自政府的供给

1、长远保障

养老保险作为一种长期性投资,解决的是农民工若干年以后的问题。虽然农民工自身积极性不高,但在政府看来,为其提供一定的养老保险是着眼于长期的选择。国家有责任让农民工处于养老保险的制度覆盖范围内,通过让农民工自行分担其养老责任可以减轻国家在农民工年老时所付出的养老成本。

2、弱统筹

现阶段养老保险各统筹单位之间政策不统一,难以互联互通。当农民工在同一个城市频繁变动工作岗位,或跨地域流动,或阶段性转入非农领域就业时,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华迎放、何平。2006)。由于未实现全国统筹,在转入地承担的责任与转入地权益存在不对等的情况下,各地普遍设置转移制度壁垒就是一种“理性”选择;并且现行管理手段亦不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的需要。所以,即便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也只能作出退保的无奈选择。

3、高费率

据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政策,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相对于做实个人账户以前有所提高。个人账户完全由职工个人缴纳,占其工资的8%比例。对于多数农民工来说,维持城市生活已捉襟见肘,实在不愿再花钱办理一份希望“渺茫”的养老保险。

4、长期缴费

缴费年限一直是困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主要问题之一。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纳满15年以上,才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有些地方还作出了这样的规定:退休前5年必须到该地参保。这些不合理的规定对劳动合同以短期为主、打工具有很强流动性的农民工而言,是遥不可及的事情,实际上把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排除在外。

5、政策单一性

现行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单一,与农民工构成的多样性矛盾尖锐。现行的“统一城保”、“双低城保”、“综合保险”和“农保”模式都是在未对农民工分层分类的基础上,“一刀切”地将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或建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纳入制

度覆盖范围。这种过于激进且宏观的制度设计,有违于农民工的构成多样性特征,在政策实践中必将遇到不小的阻力。

四、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选择

由于对制度安排的偏好比起对制度结果的偏好更重要,制度设计优于技术方案的选择(丹尼尔,2006),所以,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成了最为关键的问题。农民工群体特有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养老保险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地解决。我国农民工总数大约2亿人,其中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有0.8亿、外出农民工有1.2亿左右(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2006)。相比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简单的构成,外出农民工按照其在城市职业分布、生活状况、经济生活中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四类:第一类,从事建筑业农民工(约14.5%);第二类,从事零工自主就业者(约4%);第三类,在外资、国有和民营企业从事制造业农民工(约46.6%);第四类,从事商业批发零售、餐饮、配送、物业、治安、环卫、运输、仓储和家政等城市基础服务行业工作人员,以及在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房地产业,甚至教育、卫生、金融等行业从事各类业务人员(约35%) (杨冬民等,2006)。

(一)制度设计原则:渐进和公平

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先易后难、先快后慢的过程。因为现有的城保制度是比较适合正规部门就业人员的,只有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外出农民工第四类的大部分、第一类和第三类的一部分可直接比照参加,但前提是城保部分内容作相应调整。即使是这样。就业于非正规部门农民工养老保险还有待进一步拓展。可行的选择是:首先,将第四类中剩余非正规就业农民工转换成正规就业;其次,实现第一类、第三类部分农民工向正规就业转化;再次,把第二类中尽可能多的农民工向其他类别转移;最后,基本实现所有类别农民工在正规就业岗位工作。受农民工就业部门正规与否的限制,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广将呈现出明显的先后和快慢。于是,渐进就成为第一个应坚持的原则。

第二个应坚持的原则是公平,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要公平地对待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和外出农民工。现有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进城、回乡还是单列的讨论,基本集中在外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模式选择上;多数学者和政府人士倾向于进城,但对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的关注相对缺乏,已有的实践是选择将其纳入农村养老保险。然而,将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自身的需求、所面临的社会风险、拥有的生存技能和中国特定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背景考虑在内,不难得出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亦应该纳入城保体系。二是对外出农民工中的四类人群要公平对待。将外出农民工分为四大类并不是要求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作出有差别的调整,而是为了便于养老保险制度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覆盖尽可能多的农民工,这种次序的先后与进程的快慢恰恰是出于统筹考虑的结果。有步骤的将四类农民工纳入制度内的过程。同时也是公平逐渐增进的过程;在农民工与城镇企业职工之间、农民工各类别之间的互济性得到提高的同时,实现了养老保险保障公平的目标。三是农民工和本地居民要得到政府的公平对待。政府应该在本地居民和农民工权利平等的基础上,确定养老保险对象的标准由户籍制度变为正规就业制度,构建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消除城市养老保险制度中对农民工不合理的制度性排斥(关信平,2007),尤其是不能利用向农民工扩大覆盖来解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支付之“急”。

(二)制度设计内容:立体式解决方案

那么,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究竟应该怎么设计才最为合适?目前学术界和政府倾向于这样一种路径:分类分层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郑功成,2002)。以农民工就业的稳定性和居住的长期性作为标准。有稳定的就业和在城市定居达3年或者以上的农民工,当地政府应给予其享受本地居民权益的资格,并将其直接纳入城保;没有稳定的就业或者就业稳定性较差。且在城市定居少于3年的农民工,应根据其正规就业的程度来分层,先建立一个适合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作为过渡,待其符合条件后,再将其逐步纳入城保。

鉴于此,本文提出以立体式解决方案来解开农民工养老保险“难”这个结。该方案由横向推进和纵向深入两部分构成。横向推进和纵向深入形成纵横交错的立体式农民工养老保险覆盖网,根据农民工所处类别和层次,符合条件的直接纳入城保;未符合条件的先参加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同时采取措施来提高其正规就业程度,使其符合条件。而这个过程必然是一个先易后难、先快后慢的渐进过程,最终将基本覆盖到全体农民工,约1.98亿人(计算公式为:1.14+0.48+0.27+0.09=1.98)。具体来说,有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7-2010年。由于本地乡镇企业农民工和外出农民工第四类的大部分(假定为80%,以下相关数据均为假定。具体数字根据该类农民工的就业稳定状态进行测算后才能确定)基本符合条件,换句话说,这部分农民工在参保参考线(拟定于签订有3年或以上劳动合同)以上,可直接将其纳入城保。与此同时,要采取措施提高外出农民工第四类剩余部分(20%)、第三类和第一类的正规就业程度。所有未进入城保的农民工均参加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在这一阶段,共可将1.14亿左右(计算方法为:0.8+1.2×35%×80%=1.14,以下计算方法同)的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障安全网内。

第二阶段,2010-2015年。随着外出农民工第四类剩余部分(20%)和第三类大部分(70%)正规就业在参保参考线以上,故将其直接纳入城保。同时,要做好外出农民工第三类剩余部分(30%)和第一类的正规就业提高工作。所有未进入城保的农民工均参加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这个阶段可以促进近0.48亿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第三阶段,2015-2025年。待外出农民工第三类剩余部分(30%)和第一类大部分(60%)的正规就业达到参保参考线,就用城保将这部分农民工覆盖进去。此外,要继续推进外出农民工第一类剩余部分(40%)和第二类一部分(50%)的正规就业提高工作。所有未进入城保的农民工均参加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这个阶段在扩大覆盖面上取得的成果就是约有0.27亿农民工参保。

第四阶段,2025-2040年。基本可以将处于参保参考线以上的外出农民工第一类剩余部分(40%)和第二类一部分(50%)纳入城保制度内。所有未进入城保的农民工均参加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届时将有约0.09亿农民工参加城保。

(三)制度设计相关配套措施

1、发挥政府的扶持者角色和推动、规范作用

农民工养老保险缺失的主要根源与其说是户籍制度,倒不如说是非正规就业。不同于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有几个显著特征:与劳动单位没有签订完整的

劳动合同,没有稳定的社会保障,没有固定收入。附属于正规就业的稳定的社会保障、固定的收入和长期的定居,往往是以完整的、长期的劳动合同为前提的。因此,政府应该在促进农民工就业而且是正规就业中扮演扶持者角色,起到推动和规范作用。以往政府的劳动就业政策是希望提高非正规就业率来提高社会整体就业水平,虽然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对于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并不可取。正是由于非正规就业现象在农民工中极其普遍,才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迟迟无法铺开。2004-2007年的中央文件已多次强调,政府应承担帮助进城农民工就业的责任。那么,政府如何来承担?首先,取消现有制度中外来人员就业证、外出人员就业卡等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所有不合理规定,向农民工开放已有劳动力市场并提供与城镇居民平等的就业服务。其次,参照国家对招收下岗职工企业进行补贴的做法。对各类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农民工并与之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其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以当年使用的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以增强企业为所招农民工缴纳保险的积极性,农民工也因此成为该项政策的间接受益者。再次,国家鼓励劳务输出的省市积极开拓外地劳务市场,引导其与劳务输入省市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建立劳务信息协作关系,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和输入。最后,国家要适应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的需要,积极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严和劳动监察不力也是农民工正规就业贫乏的重要原因。政府要积极完善法律法规,尽早出台一部综合性的关于农民工的专门法律法规,而不是仅以暂行法规、条例、办法等形式出现;要努力提高法律效力,加强其应有的权威性和稳定性;要严格执法,监管到位,加大对司法和劳动检查的投入,培养高素质的执法监察队伍,形成长效的监督机制。

2、发挥工会的组织者角色和维权作用

要使广大农民工从散漫状态走向联合、统一,就必须积极在农民工中建立工会组织。通过发挥工会的组织者角色和维权作用,可以变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个别劳动关系为工会与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关系,变散漫无序为组织有力,变非市场行为为市场行为,变个别劳动关系的不均衡状态为集体劳动关系的市场均衡(丁胜如,2005)。实际情况亦表明,建立工会的企业用工情况要远远好于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要高出近40%、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比例高出近33%。由此看来,农民工加入工会可以促进其进入正规就业者行列。

在全国来看,把农民工纳入工会组织的进展却不顺利。据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基层单位中参加工会的农民工有2100万(陶志勇,2007),占2亿农民工的比例约1/10。因此,一方面要积极发展农民工进入工会,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工会本身。全国总工会最近提出,2007年全国新增农民工会员要达到1500万人以上,并根据农民工流动分散、离土离乡、异地就业的特点,建立农民工源头入会机制,使农民工在进城打工前就加入工会组织(中国社会保障网,2007)。但工会的积极组织和推动能否取得预期效果,还得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程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转变观念,不能因为招商引资而反对工会的组建,不能因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而疏于对工会的关注,不能以人员编制、干部配备、办公条件等为由而制约工会的进一步发展。如果政府观念能够转变,通过对企业的指导和规范,工会就可在各地区、各所有制企业中发展、壮大。只有工会发展起来了,且农民工愿意加入工会,农民工依托工会来维护自己的就业和养老保险权益才能有可靠保障。

(四)制度设计相关问题探讨

通过提高农民工正规就业使其逐渐符合条件,进而被纳入城保的制度,是否会使下岗职工就业困难的情况“雪上加霜”呢?是否会出现城保制度中农民工福利向城镇居民福利的“逆向流动”呢?是否有合适的过渡期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完全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首先,农民工就业结构和城镇居民就业结构有很大区别,只有在非正规就业领域,二者才表现出较强的替代性。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工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处于明显的弱势,企业也不会仅仅考虑劳动力成本低而不顾劳动者的素质。北欧国家实行充分就业政策所取得的良好效果揭示出:在国家的引导和规范下,几乎每个公民都能有一份正规就业工作是完全有可能的(R・米什拉,2003)。

其次,为避免福利的“逆向流动”,可将农民工社会统筹部分和城镇企业职工社会统筹部分实行分账管理,待城保统筹层次提高至国家、社会保险关系能够自由接续和转移、个账按8%做实时,再将二者打通。农民工的最终养老地负责用农民工社会统筹部分支付其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个账领取。这样城镇企业职工社会统筹的支付危机和做实个人账户资金缺口的责任才不会转嫁到农民工身上。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6

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收到维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个维修费是直接作费用处理还是入库?如果直接作费用,那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谢谢!(青海省马俊飞)

在线专家:

直接作为费用处理,其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如果是修理不动产取得的发票,则不能抵扣)。

租入地皮建设酒店应如何处理

XX公司租入王某一块地皮,用于建设酒店,租入期限10年,每年支付租赁费20万元,XX公司每年支付的租赁费记入什么科目?酒店建设完成后,怎么摊销?王某为个人,租赁费需要开据发票吗?(河北省

刘菲琪)

在线专家:

如果该项租赁符合融资租赁的有关判定条件之一的,则该公司应该将该块地皮确认为无形资产,无论是酒店建造期间还是酒店建造完成后,都应该独立的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10年进行摊销。

融资租赁的判定标准为:

1.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远低于”指“小于等于25%”。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一般是指在90%(含90%)以上。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上述标准,满足其一即属于融资租赁,相关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公允价值的较低者)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后续期间,应逐期摊销融资费用,并逐期支付租金:

借:财务费用[(长期应付款期初余额未确认融资费用期初余额)×折现率]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如果不满足上述标准中的任何一个,则为经营租赁,这种情况下,每年支付的租赁费用,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酒店建成后,酒店的建造成本应当转入固定资产,并按10年折旧。

持有股票取得的股利应如何处理

我公司持有一家上司公司股票,该上市公司刚宣告发放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2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转增8股。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75元。请问老师如何做会计处理?(云南省

李智)

在线专家:

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股数×0.5)

贷:投资收益

(股数×0.5)

发放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股利

贷:投资收益

股票股利不做会计处理,做备查登记。

收到免费样品卖给客户的账务处理

我想问一下我公司收到供应商的2件样品,是免费的。但是我公司将这2个样品卖给了客户,给客户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卖的时候我该如何做账务处理?谢谢!(广西自治区

何英)

在线专家:

收到时,按接受捐赠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按正常的市场价格来确认其价值)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房屋毁损及重建应如何处理

我公司有栋房产,已经作价入固定资产,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子毁损,2012年12月将房子残值处置,房子净损失50万,做报废支出处理,同时,在该房子原址新建一栋房产。2013年4月,毁损房屋因投了财产保险而取得保险公司公司赔偿60万。

问题1: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在年末或月末能否有余额?

问题2:假如2012年12月不知道房子能取得赔偿,已经将房产做了如下会计处理(不考虑其他因素,只考虑报废净损失)(单位: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

那么在2013年4月收到赔款时是否是做如下分录(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

贷:营业外收入

60

问题3:假如要新建房屋是否能将原房产的处理损益直接转入新房产的建筑成本。即对房产处理后的净收入做如下分录(单位:万元):

借:在建工程:

1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

(其他分录略)(浙江省王腾)

在线专家:

(1)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在月末可以有余额,在年末则一般需要结转处理。

(2)2013年4月收到赔款时,应当作为前期差错更正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

(3)假如要新建房屋,不能将毁损房屋的处置净损益计入新建房产的成本,毁损房产和新建房产是两项业务,应该分别核算。

劳务合约期满赠送设备应如何处理

我公司聘请一个劳务公司清洁,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该劳务公司将赠送我公司合同期间使用的设备一台。

对于该设备,我公司会计上该如何处理,所得税上该如何处理?(江西省杨思)

在线专家:

您公司应作为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该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餐饮业购入的酒水饮料及烟如何核算

餐饮业购入的酒水饮料及烟,被客户耗用掉是进主营业务成本吗?涉及消费税吗?(四川省

罗成渝)

在线专家:

购进时,根据取得的发票,办理入库后:

借:原材料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领用时,根据出库单,计算领用材料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不涉及消费税,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新成立企业未开基本户前如何处理

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还没有开基本户时发生了很多费用了,应怎么做账务处理。(吉林省

赵登誉)

在线专家:

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如下思路进行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用等

贷:其他应付款——XXX人垫款

将来开户支付时:

借:其他应付款——XXX人垫款

贷:银行存款

新开业酒店装修费、开办费如何处理

新开业的酒店的装修费、开办费应该如何做账,之后如何摊销?(浙江省

周彬)

在线专家:

酒店如果是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则装修费用作为改良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科目,然后按租赁期与两次装修的间隔期两者中的较短者分期摊销;如果是自有的房屋,装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科目。

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发生的时候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相关问题

我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税务局核定的是最低三万元的收入,也就是交900元的增值税,但如果我公司本月就没有销售的话,账务处理该怎么做呢?(甘肃省

姜凯)

在线专家:

理论上,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没有收入不会产生增值税额,实务中,税务局核定征收产生的税款应该是冲减收入,如果没有收入,计入营业务支出是可以的,企业承担的税款应该计入损益。

关于经济补偿金个税问题

关于企业支付个人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现咨询问题如下:

1.我公司员工合同到期不续签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如需缴纳,应当如何计算个税金额?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如需缴纳,应当如何计算?(上海市吴志翔)

在线专家: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无偿赠送房产个税问题

企业无偿赠送房产给投资者本人或家属,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北京市

刘敏)

在线专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有关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规定

金融企业计提的哪类贷款损失准备金可税前扣除,有什么比例限制没有?请老师列出具体法规文号。(广东省

赵明)

在线专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一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筹建期的确定

今年国税公告2012年15号文,其中说到“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这样的话,我们可以利用筹建期多列支一些招待费节税。那么请问,一般企业筹建期到底是从何时开始何时结束呢?我公司是做医药研发的,在外地子公司执照已经领取了,但生产地办公室等并没有弄好呢,是不是看作仍处于筹建期?(北京市

陈晓丽)

在线专家:

筹建期,不是每个企业都发生的,我们看看国家工商局对筹建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明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所规定的筹建登记,是指新建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对不进行基本建设的“筹建处”不办理筹建登记。但对以“筹建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应按《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从上述规定看,企业假如仅仅租房设立公司,不进行基本建设,不需要筹建登记,应该没有筹建期。

上述外地的子公司已经设立、取得执照,筹建期的说法不适用。

耕地占用税

占用草地建设奶牛饲养厂是否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内蒙自治区于志奇)

在线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因此,上述公司建设奶牛饲养厂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项目土地使用税,在商品房出售前,应根据在建项目使用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出售后土地使用权应该为购房拥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点在全部商品房出售完,还是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还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完毕之日?(海南省

周淼)

在线专家:

换个角度,房地产企业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也是购买方开始缴纳的时候(假设需要纳税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赣地税[2005]19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政府批文或签订合同之日)起,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商品房边建边出售或者建成后部分出售、部分未出售,其计税面积的计算,原则上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订为准)所占的土地面积进行减除。

因此,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订为准)所占的土地面积进行减除。直至将所有房产出售完毕。

以上问答精选于中华会计网校“实务咨询”栏目

何为影子银行?

3月27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媒体都报道,这意味着中国监管层将收紧对影子银行的监管,想请老师详细解释一下什么是影子银行?(湖南省

王俊)

专家:

影子银行的概念诞生于2007年的美联储年度会议上。当时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首次提出影子银行系统(The Shadow Banking System)的说法并被广泛采用。

在美国,影子银行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融资来源主要是依靠资产证券化,而不是如传统银行体系那样,融资的来源主要是存款。住房按揭贷款的证券化是美国影子银行的核心所在,它还包括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结构化投资工具、拍卖利率优先证券、可选择偿还债券和活期可变利率票据等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与市场各种各样的信用扩张工具。因其高杠杆、高流动性、低监管、低透明度等特征,影子银行被认为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它的潜在风险逐渐为世人关注,引起了我国监管层的重视并掀起热议。

那么,对影子银行如何界定就是首当其冲的问题。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BS)的《影子银行:内涵与外延》报告。该报告就影子银行体系的内涵、风险成因、监管思路、监管方式等进行了阐述。FBS认为,从广义角度看,影子银行体系是指游离于(正规)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组织和信用中介业务,其期限/流动性转换、有缺陷的信用风险转移和杠杆化特征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或监管套利风险。从狭义看,将影子银行定义为“在正规银行体系之外运行的,包括实体和业务活动在内的信用中介体系。”

2012年10月,时任中国银行行长肖钢在《中国日报》发表署名文章称,中国银行业乃至金融业未来巨大的风险来自于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代表的影子银行。肖钢在文中甚至称,有些理财产品是“庞氏骗局”,因为某些理财产品根本没有跟具体的投资项目挂钩,其发行仅仅是为了偿付此前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本息。

该文使得对影子银行探讨再掀波澜,对影子银行的概念如超越边界将引发监管难题的担忧开始强力出现,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对FBS所说的“(正规)传统银行体系”究竟是机构实体还是(借贷)业务形式的理解上。

我们看到,FBS认为,“影子银行由影子银行实体和影子银行业务两部分组成”,这说明影子银行不仅仅是指实体,还可以具体指实体开展的某些业务。FBS还指出,“影子银行实体从事的业务包括:(1)接受存款类资金,(2)到期转移或流动性转移,(3)信用风险转移,(4)直接或间接信用杠杆。”那么,只要主营业务是上述4种业务之一以上的,均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

传统银行的核心业务是——借贷,更广义上说是信用和资金融通业务。影子银行,则有银行业务之实而无其名。从这个角度来说,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都可归入此类范畴。而从影子银行在美国产生的背景来看,它是通过银行贷款证券化进行信用扩张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是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这种信贷关系看上去像传统银行但仅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而没有传统银行的名义和组织构架,即类似一个影子银行体系存在。这本质上是一种创新,虽然说创新与监管总是一对绕不开的矛盾统一体。中国有没有这样的影子银行?有,但它们的表现形式不是实体而是业务,主要是各种理财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信托、券商理财、投资型保险、阳光私募等。与美国相比,我国的这一类影子银行发展阶段也较低。还有一个较为敏感的部分,就是以地下钱庄为代表的民间借贷。就地下钱庄而言,当前仍然处于非法地带,但它显然构成了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客观存在。

“价值投资”投资的是什么价值?

请问老师,巴菲特的“价值投资”究竟投资的是什么价值?(江西省兵人)

专家:

“价值投资”理论最早是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本杰明·格雷厄姆创立,经过了巴菲特的使用和发扬光大,在投资界备受推崇。

“价值”始终是个模糊概念。我们认真思考一下,就会发现股票至少具有三种以上的价值:投资价值、交易价值、融资价值。

“投资价值”,一是指股票后面公司的盈利成长能力和分红能力,特别是指企业创造自由现金流的能力;二是指公司这些能力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异,即公司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的差异。根据第一层意思,公司成长性越强、竞争优势越突出,股票价值就越大。这种价值含义与公司的基本面紧密联系,而与股票是否流通关系不大。所以巴菲特认为他不在意优秀的公司是否上市,或者股市是否会关闭根据第二层意思,公司内在价值越高,市场价格越低,投资价值就越大。这种价值含义显然涵盖了公司基本面和市场动态两个方面,不能脱离市场来谈价值。投资者必须同时利用公司的优势和市场的错误来获取机会。必须说明的是,这两层意思并不矛盾,成长和便宜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越是成长性强,越是市场价格低迷,投资价值就越大。

“交易价值”就是市场价值、投机价值,是指股票脱离公司母体后在市场上获得的流动性价值。它与投资价值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脱开了公司的基本面,而以价格趋势解释一切。交易价值仅仅与股票的市场波动、起伏、差价紧密联系,与投资人群的心理状态高度相关。体现在操作者的操作上则以看价格走势的图形和线段,打探各种消息,揣摩机构和股民心理,观察成交量以判断资金流进流出动向,最终实现高抛低吸等为特色。说简单了,交易价值就是筹码价值和炒作价值。股票的交易价值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不可小看的。否则,我们很难解释为什么技术派和短线操作者总是市场最多的人群,很难解释那些图形软件为什么如此普及,更难解释一家亏损累累的公司股票,为什么还能在市场上被炒得风生水起。

“融资价值”指的是股票在股市和银行等资本市场融资的能力。这是企业所有者眼中最重要的价值。股票是企业所有者在资本市场融资集资的产物,企业所有者在这个领域获得了最为丰厚的回报。上市之后,还可以用股票配股增发、质押典当。由于有上市公司的优势地位,不用抵押也能融到巨额款项,甚至公司破产即将摘牌,股票的投资价值和交易价值均丧失殆尽的时候,押壳卖壳也能融到不少钱。同理,有些机构和个人通过洽购或拍卖买入无法盈利、无法流通的空壳股票,也是因为它还有牌照价值即融资价值。“融资价值”对其它机构和股民,也是融资融券的手段,不少人用股票获得了相应的资金。

价值投资理论认为:股票价格围绕“内在价值”的稳固基点上下波动,而内在价值可以用一定方法测定;股票价格长期来看有向“内在价值”回归的趋势;当股票价格低于内在价值即股票被低估时,就出现了投资机会。这其中提到了市场价格也就是实质价值和内在价值。

显然,价值投资理论投资的是第一种价值——投资价值。实质价值常规的理解就是收盘价,也就是股票的价格。内在价值在理论上的定义很简单:它是一家企业在其余下的寿命史中可以产生的现金的折现值。内在价值的评估没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巴菲特等人提出了一些定性的评估指标,比如,没有公式能计算公司的真正价值,唯一的方法是彻底的了解这家公司;应该去偏爱那些产生现金而非消化现金的公司(不需一再投入大量现金却能持续产生稳定现金流);目标公司就是以一个合理的价格买进一家容易了解且其未来5年10年乃至20年的获利都很稳定的公司;等等。目前定量评估的基本和最主流方法是以企业未来盈利折现为依据的评估方法,具体来说有:股权自由现金流量(FCFE)、公司自由现金流(FCFF)、经济增加值(EVA)、调整现值法(APV)、三阶段股利折现模型(DDM)等。以上估值的基本原理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通过一定的处理方法把企业或股权的未来赢利折现,其中公司自由现金流量法(FCFF)模型应用最广,也被认为是目前最合理有效的,而且可操作性很强的估值方法。

分红险

分红险的保障与投资功能哪个更为重要?在投保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安徽省

郭强)

专家:

分红险其投资功能是从保障功能衍生出来的,并没有像万能险和投连险一样设置有单独的投资账户,其本质上还应以保障为主。不能拿分红险与定期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甚至基金、股票等的收益水平相比,保险的优势是保值、安全,不会让资金恶化。分红险只是参与了投资,只是有效地抵御通胀,不是完全抵御通胀。消费者应该明确的是,分红险始终是一种兼具高保障和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既然它还提供保险保障和固定收益,就不能简单比收益。

分红险突出的特点是可以使保户在获得保障的同时保证本金的安全,并享受保险公司的专业投资收益。不论利率处于加息周期,还是降息通道,不论资本市场如何变动,分红险的收益都能保持在一定的水平。分红保险的投资分红险资金的资产配置以固定收益类为主,如存款、国债,企业债等,同时保持适度的权益类资产配置,较为安全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