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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分析范文1
1.1完善林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为了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林业的产业结构需要进行有效的调整,在这个阶段,相关部门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分析市场的供求状况,充分发挥林业的发展优势,寻找商机,进行林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国的领土面积宽阔,但是东西南北的地理条件差别较大。因此,要想有效调整林业的产业结构,则必须了解各地的地理特征,把林业的产品开发和发展与各地的条件优势结合起来,满足市场需求,增强市场的竞争力。把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的文明统一起来,缓解人与自然的矛盾。
1.2加强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林业的保护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生态保护系统,要对此生态系统进行经营管理则必须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们要遵循自然规律进行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传统的生态系统的管理都是进行问题的单独治理,比如水资源的保护、土壤的保护和利用、植被的还原等等,把环境的保护项目分离开来,没有做到生态保护的统一管理,这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林业经济的发展。为了避免资源的浪费,促进资源再利用和再生,林业的发展建设必须立足于自然的发展规律。以此为指导思想,笔者提出了以下几个治理措施。1)抚育间伐。树木生长到一定的年龄和范畴,在保证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就需要进行抚育间伐,这样才能更好调整林木的分布、改善生长空间,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在林业生态系统的建设中抚育间伐的措施是必不可少的。2)更新方式。从中国现存的政策可知,中国只承认卫生伐、抚育间伐和更新采伐。因此,这就更加凸显了林木的自然更新作用,然而森林的自我更新速度较慢,需要依靠人力进行人工的天然更新。3)封禁保护。新树木在种植后要进行全面的保护,因为对于幼木来说,其生命力较脆弱,需要进行封禁管理。同时,要加强防护林周边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幼林保护的宣传力度,让群众意识到“保护森林,人人有责”。除此之外,必要的防护措施是不可少的,相关部门可以派遣森林警察或者雇佣若干群众组成护林专队,保障森林不被乱砍滥伐、居民不纵火烧山,牧民不乱放牧,全面防护森林。同时相关部门可以出台森林保护条列和政策,规定林地的砍伐期间,在不影响幼林的生长的前提下,对外开放,对居民的伐木、放牧等行为进行统一管理。
环境保护分析范文2
论文关键词:环境税非独立性非健全性
论文摘要:制约我国税收体系绿化程度较低,不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环境税体系本身存在着非独立性和非健全性两大特征。从非独立性的角度详细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耕地占用税,指明了这些税种在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局限性;从非健全性的角度指出水资源税和排污税是我国应补充完善的环境税主体税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一直以粗放型为主导,这种发展方式决定了税收制度不可能在整体上向资源环境保护的角度倾斜,税收体系的“绿化”实现程度较低。从199B年到2008年十年间,尽管环境税总额呈上升的趋势,但所占GDP的比重并没有太大变化,一直徘徊在1%左右,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发达国家的环境税税收总额占GDP的比重平均在4%左右。制约我国税收体系绿化程度,不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环境税体系本身存在着非独立性和非健全性两大特征。
1环境税的非独立性
非独立性主要是指真正具有资源环境保护指向性的税种很少,制定征税税种时首先考虑的不是保护资源环境,只是实行以后间接的起到了保护作用;或者为了能适当的起到一定的资源环境保护作用,对原有税种进行改进。环境税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是:它是夹杂在已有税收体系中,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作用的发挥。
(1)资源税的非独立性。首先从征税的性质定位上看,资源税不具有环境税的独立性。我国开征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开发者之间的级差收益,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与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也没有从根本上支持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综合利用,许多属于贫矿的资源可能被遗弃,造成资源浪费。其次计税依据不合理,税额过低。我国资源税使用的是从量计税,不能反映资源在市场上价格变化,不利于理顺资源价格体系。征税数额很低,就不足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容易造成资源盲目开采和过度开发,加重环境负担。
(2)消费税的非独立性。虽然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经过重大调整之后,增强了保护环境的作用,但是由于消费税是一项综合性的税收,要综合考虑其影响,这难免弱化了对环境保护的实际作用。一是一些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如电池、某些一次性用品等,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在一些征税的产品中。税率较低,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如对于木制一次性筷子的税率只有5%,实木地板的税率也只有5%,保护作用显然不大。从总体上考量,现行的消费税没有真正达到调节消费者传统消费方式,鼓励广大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的环保目的。
(3)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非独立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本身税制的特点,多限于直接优惠和事后鼓励,专项优惠很少。因此,对于如何有效地控制污染,减少消耗的专门应用技术开发缺乏优惠政策支持,许多节能和治污技术仅仅停留在实验室里,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4)城市建设维护税的非独立性。城市建设维护税被许多学者认为是一项真正的“绿色”税收,是环境保护融资的一种“专项税”,但是它是一种附加税,没有自己独立的税基,限于收入规模小和税率低,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
(5)耕地占用税的非独立性。即使是调整后的耕地占用税与上千元甚至几千元的土地价格相比,显得微不足道。调节作用有限。另外,现行耕地占用税的缺陷是没有把湿地资源纳入其中。来源于/
2环境税的非健全性
环境税的非健全性是指环境税没有主体税种,应纳入环境税征税范围的税种由于体制等原因没有征税或采用其它形式。环境税的非健全性主要表现在没有对水资源征税,污染行为主要采用排污收费的形式,未开征排污税。(1)未开征水资源税。水是生命之源,我国是一个缺水的国家。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和国家信息中心对我国用水需求压力进行了预测。预计我国的需水总量总体是增加的,特别是未来的十年内。从全国的供水和需水预测结果来看,如果保持高速经济增长,则有500亿~700亿立方米左右的缺水量。同时,由于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衡,目前北方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大部分已超过50%,海滦河流域的水资源利用率都超过了80%,已远远超出了世界公认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极限——40%,因此,北方地区缺水形势相当严峻。同时,由于水污染的不断加剧,污染型缺水已成为制约我国水资源供应安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的问题需要采取开源和节流的措施。开源方面要建设南水北调等大型水利工程,保证北方地区的水资源供应量;节流方面要全面提高工业重复用水率和城镇生活废水回用率,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治理。这些开源节流措施的实施,是长期的公共工程,个别企业难以投资完成,国家投资就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保障。因此必须要开征资源税,筹集资金,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另外,开征税资源税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理顺水资源价格体系,使水资源价格在市场经济中得到真实的反应。
(2)未开征相应的排污税,对于排污行为仍然以收费的形式。目前我国针对排污的主要经济政策是征收排污费。二十多年的实践和发展证明,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现行的排污收费体系弊端日益凸显出来,将难以适应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复杂环境保护形势,主要表现在:
第一,排污收费标准相比污染治理成本或边际成本明显偏低,不能满足既定控制目标下污染治理总投入的需要。据统计,2006年我国总的污染治理投资(不含运行费用)为2558亿元。占同期GDP的比例为1.23%。要实现预定的污染控制目标,2008年污染治理投资(不含运行费用)需达到5447亿元,在2006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占同期GDP的比例为2.1%;到2010年,污染治理投资需达到10622亿元,占同期GDP的比例为1.5%。因此,要实现预定的污染控制目标,总的污染治理投资额都需进一步加大。另外排污收费标准偏低,对企业的激励作用也不显著,难以让相关企业参与到治污过程中。
第二,排污收费不符合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方向。排污收费是一种事后监控的方式,出于企业自身利益和政府部门利益的需要,许多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从长远的角度出发投资治污。相应的环境保护部门为增加部门收入,对此可能采取“暧昧”或者漠视的态度。我国排污收费和治理费用逐年同时增加也从反面证明了这种利益关系,反映了这项政策的漏洞。
环境保护分析范文3
1.1农药污染
农村人口以土地耕种作为生存的根本手段。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长,城市人口对农产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多,这对农民和土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提高产量,保持农作物的基本供应,大量的农药使用到农作物的种植过程中。这些化学农药不但对人体有很大的危害,同时还难以降解,对土质造成了不可逆的伤害。
1.2农膜污染
大棚种植让人们对果蔬类农产品的食用不再受季节影响。但农膜简单处理的后果是大量的白色污染在不知不觉地影响着土质。近年来,我国的农膜产量以每年10%的速度不断增长,到2010年我国的农膜废弃量达到50万吨,这严重影响了农作物的生长,破坏了生态环境。
1.3焚烧秸秆
近几年,曾经有新闻报道称,乘客在飞机上看到了一片广袤的地区上空冒着滚滚浓烟,这正是农村大面积焚烧秸秆产生的现象。秸秆焚烧不但使空气中产生大量的漂浮颗粒物,严重影响环境,而且由于火情控制不当非常容易造成火灾。
1.4养殖污染
养殖污染主要来自于对牲畜粪便处理的不彻底。这些粪便往往被直接掩埋,甚至露天处理。粪便中的BDO、CDO、氨氮等物质都严重超标,不但直接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还会造成严重的水污染。
1.5工业污染
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开始建起了大大小小的工厂。由于审批制度不完善,管理制度不严格,这些工厂在环境治理和废料排放方面毫无作为,废弃物的排放对农村环境产生了毁灭性的打击。
2农村环境治理存在问题
2.1政策导向不够明确
在唯GDP论英雄的时代,各地政府对环境问题不够重视。为了提高经济总量,不断扩充农作物的种植面积,农药用量也不断增加。为招商引资,忽视了环境问题。这些都是农村在发展经济和环境治理过程中政策导向不明确而导致的。
2.2先进经验不能吸收
在城市,许多治理环境问题的方法已经被证明有了良好的效果。然而,这些先进的经验不但没有得到农村环境部门的重视,农村环境的破坏行为反而有增无减。这种先发展经济再治理环境的行为是严重的本末倒置。
2.3制度宣传不够扩展
农村交通闭塞,对外界的了解相对较少。在治理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靠相关部门的宣传和指导。而由于不重视、不明确、不作为的现象,导致农村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停滞不前。
3加强农村环境治理的建议
3.1清洁生产
农村的环境治理要吸取城市环境治理的经验教训,破解先污染后治理的误区。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环境问题改善最重要的就是要清洁生产。无论是农产品生产,还是畜牧业养殖,都要进行清洁生产。清洁生产就是要在源头上保证农作物的质量,同时减少“饮鸩止渴”的生产行为。做好清洁生产就解决了农村环境一半的问题。
3.2循环利用
农村的土壤污染、水污染都是由于农村发展的粗放模式造成的。在当今,城市已经开始逐渐摆脱这种发展模式,但在农村做得还不够。农村要吸取城市发展积攒的宝贵经验,改变观念,引进技术使农业生产过程中可以被循环利用的原材料不被浪费。循环利用不但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收益,同时对治理环境也有重要意义。
3.3边建边治
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企业和投资的引进。但是,在引进企业的同时,政府要制定政策对企业实施边建边治的方式。招商引资和环境治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特别是对周边环境能够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在引进之前,要重点考察企业资质,手续是否健全,污染物排放处理设施是否完备等情况。只有在通过考察以后,才能允许企业进入。对于没有资质的企业,宁可不引进,也绝不能等生态坏境崩溃以后再治理。
4结语
环境保护分析范文4
[关键词]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 政府 环保意识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7-0265-01
一、概述
从我国政府管理模式来看,我国属于全能型的政府管理模式,政府承担着全部的社会管理责任,群众对政府治理有着严重的依赖心理。当前的国内环境问题日益恶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在目前环境治理与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受到更多的重视与更加切实的推广及应用。
二、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1、提高政府的决策质量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公众行为将民意切实的传达给政府,这些公众行为中反馈出的信息可以有效为政府的决策过程提供合理正确的意见参考,有助于政府政策实施实现正确性与公正性。公众在相应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号召下实现公众参与,可以增加政策的透明度,使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减少相应的冲突与摩擦,在真正意义上防止了“行政不作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行政许可和执法的公正性与高效性。
2、促使政府和市场发挥环境保护正面功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环境问题上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我们自然应当从政府运作和市场运行的内在结构中去探索和构建制约“两种失灵”的机制。但是也不能忽视公众参与这一外部制约力量的重要地位。从世界上一些国家治理环境的成功经验来看,公众参与是克服两种“失灵’的有效机制。
3、降低环境管理的成本
由于我国仍旧处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在国家财力与城市建设上难免存在一些资金上的不足,我在环境保护上投入的资金力度只相当于发达国家投入资金的3%。根据有关数据可以直观地了解到政府资金的投入与管理,成本的数额成为当下影响我国环境保护情况的重要因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途径,首先,促进公众参与使政府的环境政策更加符合民意,减少了政策运行过程中的阻碍,有效降低了政策实施成本;其次,公众的积极参与是一种零投资却能产生巨大效果的公众行为;再次,公众积极的参与环境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为政府分担了压力,减少了有关职能的运作压力。
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现状
随着我国环境污染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近年来我国相应的出台了多项针对环境问题进行有效保护与改善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政策仍旧无法有效改善当下的环境污染问题,我国民众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更存在着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1、公众的环保意识较低,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欠缺
通过调查分析发现,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程度上存在很大区别。学历高、文化层次高(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城市居民主动参与环境保护的意愿比较强烈。而学历低、文化程度低(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居民所呈现的则是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在环境保护过程中过度依赖政府。由此可知,我国在环境保护的实际开展过程中,往往存在缺乏公众参与的情况,在实际的环境保护过程中无法形成全国性的民众号召响应,政策在贯彻的过程中往往无法有效落实,无法进行合理切实的政策宣传与环境保护的宣传。
2、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致使公众面临不同的现实问题
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公众更多关心的是增加就业机会、提高收入、改善物质生活条件等迫切问题,因而环境问题较难进入普通公众的视野,由此就大大降低了公众参与程度。在防止“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中往往还会出现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的负面参与。例如:公众为了个人的眼前利益或局部利益支持当地政府作出的明显有害于环境的决策或者纵容和支持企业领导为降低生产成本而采取的明显违反国家环保法律和政策的行为。公众的“负面参与”将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中长期面临的一个问题。
3、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遇到制度
在宪法层面上,环境权利缺失,宪法中未赋予公民环境权,各项单行法则无法据以制定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只有《环境影响评价法》配套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规定了具体可行的公众参与制度。环境保护的其他单行法仅规定了单位和个人检举和控告相关污染的权利。而这类规定也只是一种事后救济,并不是公众参与的首选。对于公众如何实施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还缺乏相关法律规定。
四、提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
1、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培育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首先,立足学校阵地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环保教育,通过培育在校学生环境保护意识,从而影响到家庭成员形成环境保护意识。在高校学生中深入传播环境保护知识,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有效路径和重要性。其次,立足社区平台开展经常性的环保宣传教育。街道及社区是公众经常聚集的平台,也是宣传践行环境保护的重要平台。通过这些平台,发挥基层环保干部及环保爱好者的作用,摆脱公众在环境保护上的“政府依赖性”。再次,立足现代多媒体信息技术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进行经常性长期性的宣传教育。另外,要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在环境保护宣传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各职能部门网站的宣传功能,也要充分发挥微博平台的作用。
2、通过参与环境保护的行动,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
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包括参与环保活动的自我保护,也是使公民的环境权真正得到实现的重要手段。而且在参与环境保护的行动中,可以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不再把环境问题完全推给政府。当公众的参与产生明显的效果,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切实保护的时,就能够进一步激发公众环境保护参与的热情,从而逐步实现使环保运动成为全社会共同事业的目标。
3、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
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我国制定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一般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往往存在过于原则化的情况,这就给我国环境保护造成了一定阻碍,也给我国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所以,必须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立法,为我国公民参与各项政策活动提供有效的保障,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为公民参与进行完善化的管制与保护,进一步维护公民在参与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其次,通过将法律法规进行实体化建设,将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中的具体规定通过合理的方式普及到每一位群众身上,让民众了解到这些法律法规的效用及重要性,从而形成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 李琳,张云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义分析》[J],《学理论》,2015年06期.
环境保护分析范文5
众所周知,环境资源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在生产和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环境保护不仅是社会公益性基础工程,也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投入高、规模大、周期长,而且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因此,在环保领域不能有效地靠市场手段配置社会资源,需要政府伸出“有形之手”来承担起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的重任。
一般而言,对政府的理解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是指所有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的总称,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等。狭义的政府是指执行和贯彻国家法律,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国家事务的行政机关。本文所指的是狭义的政府。从本质上说,政府也是一个社会组织,代表公众执行一定的权力和职能。关于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有学者总结为:
(1)政府应发挥环境保护投资主体的作用;
(2)政府应执行环境建设和政策执行者的作用;(3)政府应发挥环境保护组织者和监督管理者的作用;(4)政府应发挥环境保护法规规范和执法主体的作用;(5)政府应发挥国际义务履行者和承担者的作用(张蕾,2002)。具体到实贱上,近年来,我国政府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法案,并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上升为国家基本国策的战略高度,各地政府都建立了专门的环保机构,但是环境污染的势头却难以遏制,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甚至存在违背基本国策的行为。这充分表明,当前我国环境保护中存在着明显的“政府失灵”
2环境保护的政府行为分析
环境质量改善带来的社会效益是x和"的增函数,即随着中央政府的环保政策越完善,资本投入越多,环境质量越高;同样,地方的环保投入越多,对企业的污染控制越严格,环境质量越高。但是,由于具体经济利益的关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将可能存在着环保行为选择的差异。比如,2004年出现的轰动全国的淮河流域污染案中,作为主要污染源的那些小造纸厂、小化工厂,一年加起来不过只有几亿元的产值,而中央政府十年间在治理淮河的投入中已经花费了600多亿元,而且几次勒令安黴等四省关闭这些小厂,但屡禁不止。国家环保总局的一则报道的标题明确地指出了原因:“淮河污染快过治污,地方保护难辞其咎。”1]由此可见,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环保行为的不一致。
具体来说,中央政府既是全国人民共同利益的代表,又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它必须考虑国家社会的长远发展和国家形象。因此,它具有足够的激励去制定环保政策和督促地方政府去治理环境。但对地方政府而言,在我国目前这种赶超式的经济发展模式下,各级官员,无论是从地方利益还是个人政治前途出发都会选择经济利益至上的战略,甚至为此牺牲环境利益。原因很简单,环境质量的改善通常要很长一段时间才可以显现,而经济的增长带来的利益更为直接和明显。地方官员的任期通常比较短,在此前提下,忽视环境而发展经济就成为地方政府的一种理性的选择。再者,地方政府与其所辖的污染企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使得地方政府往往维护企业的发展,在制定和执行污染控制任务时敷衍、搪塞;况且,环境质量具有很强的外溢效应,不仅表现在一个地区对公共环境(譬如空气和河流)的污染会损害相邻地区的利益,而且一个地区政府治理本地区空气和河流的好处肯定会被其他地区所获得,这严重削弱了地方进行环保投资的积极性。总之,无论从何种角度考虑,地方政府都会采取环境保护的消极策略,努力保护本地的企业利益,逃避执行中央的环保任务,把本地区环境质量的改善寄希望于中央和其他地区的环保投入。
下面我们试用一个简单模型对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行为进行说明。假定国家下辖J个地方政府,要求他们和中央政府配合以及他们之间相互协作治理当地的环境污染,并且污染控制的边际收益MR和边际成本MC已知。这是一种最优状况,即当减少污染的边际成本总额与污染控制的边际收益相等时,污染损害在全国范围将降到最低。又因为污染损害的减少通常被看做纯公共物品,国家公共环境改善的好如果假定线性边际减少函数和成本函数,则地方政府间通力合作积极控制污染的结果位于ft点,在该点处每个地方政府都使自己的MRD等于污染减少的全国边际收益(由MCD给定)。但是,这样会使某些地方的环境福利下降。既然地方j可以通过减少环保支出来增加自己的福利,则这种情况下并不会达成一个均衡状态。相反,每个地方政府出于自私而选择成本最小化的行为却会导致纳什均衡。此时,各地区的MRD等于各自的MCD。
这样相对于积极治理环境的结果,消极环保产生了一个帕累托劣等解,如图1的ft点所示,因此中央政府为了防止环境治理的低效率甚至无效率,必须为监督各地方政府的逃责行为付出一定的成本。但作为中央政府,很难对每一个地方政府实施完全监督,而且由于权责的具体化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环保行为不透明,要得到完全信息,实现帕累托最优的交易成本将很大。在各种前提条件下,地方政府都缺乏足够的激励机制去积极控制和治理污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环境保护过程中政府的“失灵”3对政府失灵的总结和反思
导致政府失灵的原因,一般认为是“统治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的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4]。具体到我国两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行为上,我们可以看出,不是因为中央政府不重视或投入太少,而是由于地方政府的消极保护态度造成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批评地方政府的自私短视,在这些具体的原因背后有着深刻的思想和制度根源。
3.1政府失灵的思想根源
追求短期经济增长为目标的“增长近视症”是地方政府失灵的思想根源。“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我国新时期的基本路线,但一些地方政府及官员对此的理解却显得狭隘而偏颇,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对立起来,并以此来否认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而没有认识到环境与经济发展是息息相关、相辅相成的。地方经济增长中很大一部分是靠消耗自然资源的“本全”是以当地经济的不可持续发展为代价取得并维持的。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提出的一份纲领性文件俄们共同的未来中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其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健康的经济发展应建立在生态可持续能力、社会公正和人民积极参与自身发展决策的基础之上;可持续发展所追求的目标是,即使人类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个人得到充分发展,又要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衡量可持续发展指标主要有经济、环境和社会三方面的,缺一不可[5]。尽管我国政府已经把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并制定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但在各级地方政府和群众的观念落实上还需要做长期的努力。
3.2政府失灵的制度根源
其一在于我国目前以实现经济目标为主导的压力型考核体制,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只以经济增长为主,而忽视对环境责任的考核。其二是中央和地方的“分税制”在此制度下,地方政府的收入绝大多数以所辖企业上交的税收为主,其财政支出包括治理环境的支出均依靠企业的利税,这样就将地方政府和企业在经济利益上牢牢地捆在了一起。无怪乎地方政府要全力维护当地企业的利益。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地方设立区域性的环保机构,强化中央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垂直管理。同时,应该把环境保护绩效纳入到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考评中。针对收入较少而环境问题突出的地方,中央应该给予补贴,必要时可以开征环境治理税来解决财政不足的问题。此外,还应该继续加强党和政府建设,提高各级政府的执政能力,而且要把这种能力落到实处,具体到环境保护上,应该根据地方政府的需要,配备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真正做到政府代表公众的利益,在“为人民服务”方面不负众望。
3.3现行环境管理体制存在的痼疾
作为一个曾经较长时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政府,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中存在着“政府全能主义”的残余。尤其是在地方上,政府是一切行动的主体,社会公众作为客体,很难对政府官员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和约束。失去约束的政府,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权力滥用和职能异化。因此,本文建议在地方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引入第三方非政府环境管理组织,以纠正“地方政府失灵”现象。
第三方非政府环境管理组织就是将一个地区环境的管理委托给既不是地方政府也不是当地企业的第三者,通过有偿的方式对己方的环境质量根据契约的要求实施管理。这样一来,就形成了地方政府、污染企业和第三方之间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的格局,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地方政府和企业在环境治理中的不作为行为。第三方应该具有独立于政府,监督、制裁政府和企业违约的权利,而且最好是专业的环境保护机构,掌握一定的污染控制法律和技术,如环境保护法和具体领域的污染控制法,然后根据这些法律对每一个企业确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方式以及产品和生产工艺的相关污染指标,依据对社会合适的环境质量标准来要求地方政府进行治理。当然,有关政府和企业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和污染控制的规定是义务性和强制性的,如果出现了违章行为或超标现象,不论是对企业还是政府都应该给予法律和经济制裁。
环境保护分析范文6
日本的环境保护政策是在20世纪50、60年代经济高速增长、重化工业急剧发展引发公害事件频繁发生、公众诉讼接连不断的情况下制定的;到了70年代公害事件得到有效解决,日本逐步进入全面的环境保护阶段,80年代日本面对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挑战,1994年正式通过《基本环境法》并制定了面向21世纪的一系列新的环境政策,特别是提出了建立循环经济和循环型社会的政策目标,使日本的环境政策向着国际一体化的方向深入发展。总的看来,日本国内对待环境保护的态度大致可以分为经济发展优先,环境与经济并重时期以及可持续发展优先、确立循环型社会理念三个阶段。
我国的环保事业起步较晚,建国初期,环保问题并未得到足够重视,环保政策的制定也没有像日本那样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70年代中国环境保护刚刚起步,1972年6月,中国派团参加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以此为契机,1973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并审议通过了中国第一个具有法规性质的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环境保护事业开始兴起。环境政策从片面的强调经济发展向经济发展兼顾社会发展转变,并逐步渗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经济与环境协调统一发展原则成为环境政策基本原则。80年代,我国迎来了经济高速发展与环境问题的两难抉择,科学发展观与发展循环经济被相应提出。然而,21世纪初,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实践方面仍存在很大差距,在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排污交易方面仍处在探索阶段。
二、中日环境保护政策主要内容比较分析
(一)日本环境保护政策。21世纪日本环境政策最突出方面是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循环型社会的环境政策理念,其环境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1.环境计划制度。为了全面、协调地推进环境保护政策,日本政府制定了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计划,确定了环境保护政策大纲和总体目标。2.指令控制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公害防止计划制度、公害防止协议制度、公害防止管理员制度、公害受害者补偿制度、公害纠纷处理制度。3.经济控制制度。包括,经济资助,国家对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排污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经济惩罚,通过适当数额的罚款来促使排污者采取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经济赔偿,政府着重敦促带来公害的企业履行恢复环境的责任,以及追究它们救助被害者的责任。
(二)中国环境保护政策。中国的环境政策的主要坚持根源改善原则与明确责任原则,根源改善原则即强调制定环境政策必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明确责任原则,一是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原则;二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三是谁开发谁保护原则。环境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
1.环境污染控制政策。(1)管制性政策。通过环境立法和政府指令两种形式来实现对环境污染者的管理。(2)引导性环境政策。通过制定相关激励制度、环保产业政策,启发和提高公民公众环境意识。
2.生态保护政策。(1)基本保护政策。包括:可持续利用、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资源总量平衡、多目标综合开发利用政策等。(2)领域生态保护政策。包括: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等。
(三)比较分析
1.政策完备程度方面
(1)法律法规体系。日本的环境政策主要体现在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当中。相对我国来说,日本的环境法律法规要具体和完备许多。如:为了推进可持续发展社会战略,日本政府把可持续发展规划予以法制化。2001年1月6日,出台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而后又进一步针对不同种类的资源,从法律上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而我国缺少程序性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细则,以及有些法律制度本身互相矛盾等等问题,导致环境执法遇到实际问题时往往执行困难。
(2)环境经济政策。环境经济政策是政府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制定的经济活动依据和准则,其目标是纠正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使外部费用内部化。日本的环境经济政策注重立法手段与经济手段并用,并伴有执行保障体系。通过施行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促进了环保技术的创新,也降低了环境治理与行政监督的成本。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种类很多,但没有形成完整的政策体系,能够切实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也不多。就拿排污收费制度来说,经过多年的调整和完善,排污收费制度日趋成熟,对遏制环境污染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三、中日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机制比较分析
(一)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的作用方面。日本的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要先于中央政府并发挥主导性作用,地方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比中央政府严格;而中国的地方政府则是在中央政府采取政策措施之后才开始发挥作用,是按中央政府的环保政策施行的。
(二)在市场运作机制方面。中国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以保护环境的措施比日本要弱的多。日本在市场运作机制方面从生产活动环节与社会整体运行机制两个方面同时着力推进,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上:尽可能减少生产环节中的浪费现象;物品的再利用方面;对不可重复使用的物品再循环利用;利用焚烧炉焚烧所产生的热量进行发电;废渣废弃物的填埋不污染生态环境。
(三)在普及环保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方面。日本加强公众的公害环保教育,在学校进行环境教育,设立了环境单元,环境教育纳入义务教育法;重视社会教育与社区教育,渗透环保意识提高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而中国在环保的宣传力度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和公众的参与环境保护和管理仍需进一步提高。
四、中日环境保护政策比较对我国的启示
(一)应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强化环保立法科研,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环境法律的可操作性,解决环境执法难问题;强化环境发展规划研究,根据环境容量和资源的承载能力,确定战略性、长期性的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环境税收、排污权交易、环境公共财政、生态补偿等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建立一体化的、科学的、操作性强的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促进生态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