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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的标志范文1
一、关于“文化”、“城市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的引入
关于“文化”概念与范畴的界定一直是学界热衷探讨和研究的主题。近代最早对“文化”一词作出明确定义的是英国著名人类学家泰勒(E. B. Tylor),他在1871年出版的《原始文化》一书中提出:“所谓文化或文明,是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包括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而获得其他任何能力、习惯在内的一种综合体。”[1]美国学者克罗伯(A. L. Kroeber)和克拉克洪(D. Kluckhohn)在1952年发表的《文化:一个概念定义的考评》(Culture: A Critical Review of Concepts and Definitions)中,对164条关于文化的定义进行了分析考察,并对文化下了一个综合定义:“文化存在于各种内隐和外显的模式之中,借助符号的运用得以学习与传播,并构成人类群体的特殊成就,这些成就包括他们制造物品的各种具体式样,文化的基本要素是传统(通过历史衍生和由选择得到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其中尤以价值观最为重要。”[2]无论是泰勒的先行尝试还是克罗伯和克拉克洪的归纳概括似乎都不能穷尽“文化”给我们带来的认识体验和空间想象。拉尔夫・林顿(Ralph Linton)则认为“文化”就是任何社会的全部生活方式。[3]由于“文化”自身话语空间内部的不确定性和边界的宏观性,所以在其概念和范畴没有统一界定的情况下,学者们采取的研究对策往往是在“文化”概念前加个前缀框定论述的范围和细化研究的对象,又或者是避开对“文化”本体学理的纠缠而直接探讨其宏观共性的特质与作用。
城市作为“文化”的一种空间呈现进入到我们的视野,对城市文化的研究实质上就是对人的生存方式与现实境遇的反思与探索。鉴于国内外对城市文化的研究成果,本人曾以文化软实力的视角,从可操作的微观层面提出从文化价值吸引力、文化产业竞争力、文化知识生产力和文化w制引导力四个方面去构建我们的城市文化。《大英百科全书》将城市文化概括为“各种类型的城市或者城区的所有行为模式,这些模式既可以是过去的,也可以是现在发生的”。[4]该论述虽然对城市文化没有作出明确的概念定义,但指出了城市文化至少包涵了文化遗产(culture heritage)、文化实践(culture practice)和文化表述(culture expression)三层内容。其中,文化遗产分为两大范畴,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指传统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建筑、景观遗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文化实践是指发生在城市空间里的一系列行为活动,包括个体实践和公共参与。文化表述则体现在文化生产与消费过程中个体和社会的表达形式与情感意愿。在城市文化建构中,无论是文化价值、文化产业、文化知识和文化体制四个方面,还是文化遗产、文化实践和文化表述三个层面,它们都不是泾渭分明,而是彼此关联、互相影响。其中,非遗之于城市文化的表征功能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人类存在的方式与生存需求推动了城市的发展进程,而非遗也随着这发展进程不断地演变与存留,它承载了人类对于存在和未知的敬畏,呈现了人类的本质属性,见证了人类智慧的积累,记录了时空对城市演变的作用和文化意义。因此,非遗是人类在过去与现在的双时空下对生命存在方式的一种认同与延续,是城市作为人类活动空间与生存媒介得以彼此区分的根源。探讨非遗表征城市文化的发生机制可助我们追根溯源,进一步地阐释与丰富城市文化的意义生产、价值认同与审美观照。同时,从非遗的表征功能反思探讨如何才能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和活态传承。
二、社会记忆
记忆对于人类而言,不是简单的对过往事物的再现或临摹,它看似重复,其实充斥了对过往的反思和当下的权衡。记忆促使群体意识内在强化,但也使得群体内外历时性特质和群体内外共时性特质互相渗透与交融成为可能。不同的群体构成不同的社会记忆,而社会记忆会在有限的城市空间内进行意义生产,最后形成该空间特有的文化底蕴。
非遗文化的标志范文2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理标志 知识产权 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统知识产权难以承受之重
(一)著作权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部分,如“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等,与著作权客体具有共通性,因此运用著作权法保护这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表现在:
1、重保护轻开发。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是著作权有别于工业产权的典型特征,在权利内容上表现为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在权利行使上则侧重强调诸如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利益的保护。显然,这种保护模式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切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关于“开发文化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的理念。
2、保护对象的有限性。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必须是那些能够承载于固定的载体之上为我们所感知的作品形式,例如根据民间音乐、民间文学、民间美术等演绎而成的作品。然而,对于诸如安塞腰鼓、宝鸡社火这些陕西传统的活表演形式则无能为力。
(二)专利权保护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家族中,一些成员基于原材料的产地限制而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另有一些成员则凭借别具一格的制作技艺而大放异彩。对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适用专利或商业秘密等方式。
然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某一族群在世世代代的生产、生活过程中不断积淀的结果,且仍将继续传承、繁衍下去,故无论是采用著作权还是专利权保护,均无法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问题。此外,若某一产品的制作技艺被授予专利权,这意味着除在法定期限内享有垄断专有权外,权利人须承担的一项义务即是按期缴纳专利年费,加之前期申请、审查以及获得权利所付出的成本,显然是不经济的。
(三)普通商标权保护
普通商标所表征的商品或服务往往旨在实现商业化和产业化,这与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关于“开发文化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的理念庶几相同。然而,普通商标权的主体具有排他性,即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对该商标进行商业性使用,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由一个甚至若干个族群经历世代繁衍共同创作而成,体现整个族群的共同意志,每个个体在创作的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都不可或缺,因而其权利主体具有群体性的特点。两者在主体上的不和谐音注定了普通商标难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
二、契合:地理标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妥适性
(一)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的结合
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由特定族群在其生活的地域范围内世代繁衍而成,其所体现的风格无不深深地打上了所处地域的烙印。地理标志目前在我国《商标法》中主要受到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它一方面用于表征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同时向世人昭示来自该地区的特定商品或服务与同类其他商品或服务相比,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而这一优势恰恰取决于该地特有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因此,具有强烈地域色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与地理标志亲密接触,必然会唤醒潜在的巨大商机。由于地理标志在原材料、生产地域、生产工艺等方面有特定的量化标准,这就客观上防止了粗制滥造的出现,反过来又进一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主体的群体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经年积淀而成的集体智慧的结晶,反映了整个族群共同的生活方式、心理特征与审美取向。个体在世代繁衍的过程中相互影响,最终形成整个族群的共有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个体所做出的贡献都不可或缺。目前保护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其主体往往为某一地域所属行业的行业协会或对产品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两者在主体上的趋同性为地理标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三)保护期限的永久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须在人类发展的漫漫长路中不断沉淀、积累而成,并将随着时代的变迁而生生不息,演进不止。我国《商标法》虽规定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但是通过履行法定的续展程序,可以变相地实现无限期保护。从这一点来看,地理标志满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永久保护的需求。
三、掣肘:地理标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限性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商业性使用难尽其能
作为商业标志,地理标志主要作用于商业领域,其首要功能在于防止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遏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假冒商品的原产地。而当地理标志遭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商业性使用,其保护就显得捉襟现肘。有鉴于此,对于那些不适于商业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须采用其他模式进行保护。具言之,对于那些能够固定于特定载体的口头传说与表述,因其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宜适用著作权保护,而这一点在前述《著作权法》第6条的规定中已得到印证。
(二)难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窃取问题
前已述及,地理标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商业化使用过程中的防止来源假冒方面,而对于他人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作技艺等技术领域则难当其任。这一现象如不遏制,随之而来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失传的境地。此时,运用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予以保护不失为一剂有效的良方。具言之,对于那些包含有独特制作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方法可申请发明专利或视为商业秘密保护,依该技艺生成的产品可申请专利。
四、展望: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构建
非遗文化的标志范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化:辩证关系
1 前言
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4]18号)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非遗文献化就是对非遗开展田野调查,运用文字、口述访谈、录音、录像、数字技术等手段手集,通过学术分类,加以整理、分析、存储,保存文献、图片、声音、影像及历史资料。
非遗文献化给学术界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如:非文字、非实体的活态文化知识的采集与收藏。文献化过程中对传承人的保护,非遗原生态空间和模拟生态空间的转换、数字化的技术开发与研究,文献化后的知识产权问题,用户使用层面的管理及服务模式,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应用哲学方法对非遗概念中“非物质”与“物质”、非遗的生存时空、载体及文献化实践活动的目的进行分析,认识和把握文献化的本质和规律。理清这几组关系对开展实践工作具有普遍指导的意义。
2 非遗文献化的几组辩证关系
2.1 非遗概念的哲学理解:“非物质”“物质”之辩
首先,非遗属于物质观的“物质”范畴。物质观认为:“物质是标志客观存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存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据此,客观存在性是物质的根本特性,在哲学里人类实践也是一种客观存在,被列人物质的范畴。非遗的“非物质”概念是针对载体形态而言,非遗作为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和文化遗产,是人类实践的结果,属于物质观的“物质”范畴,同其他一切物质一样处在运动之中,时间和空间是其存在形式。
其次,非遗概念中的“非物质”依托“物质”来表达和呈现。“物质形态”是促使非物质文化得以流传、使之成为遗产的不可缺少的因素,离开了物质的成分,非物质也就无从展示。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单一的超物质的非遗,非遗依附于物质遗产上,它与物质文化遗产相依相存,相靠相生。甚至可以说,没有物质文化的层面就没有非遗,脱离物质层面来谈非遗的保护显然不科学,不合乎实际。
2.2 非遗传承的时序:“古”“今”之辩
对非遗,它的存在形式、生存空间以及发生过程都是需要保护和传承的内容。在非遗文献化过程中,不能单方面强调其某一阶段的价值内涵而否定或忽视其整体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区域和族群的人对非遗的理解和认知不同。随着人类历史的纵向推进,受到不同主流文化思潮和政治的影响,一些非遗发生蜕变、甚至消亡,时间成了传承非遗要经受的最大考验。以昆曲为例。昆曲始于元代末年的江苏昆山一带,它兴盛和称霸剧坛的时间长达约二百三十年之久(1570—1800),即从明代隆庆、万历之交开始,到清代嘉庆初年。从晚明开始,昆曲经常在封建贵族及宫廷中演出,日益脱离群众、脱离现实,形式主义的倾向日趋严重,到清代中叶便转入衰落时期。由于后人大多不能理解它的唱腔,只偏重于曲词的欣赏,导致其题材范围日益狭小,限制了它的发展和改进。到了十八世纪后期,剧坛上出现了“花部”与“雅部”之争,直接导致了昆剧消衰。为了经受时间的考验,人们尝试将三维虚拟世界应用于昆曲表演与保护,演员们在一个三维影像捕捉和投影的环境中演出,屏幕是一个随着演员的动作、演唱以及伴奏乐器的变化而不断改变的虚拟场景。昆曲与交互式三维立体影像技术相结合,最大限度地保留了昆曲的“古”貌,经受住了时间对非遗的考验,让“时间”停留,对“古”“今”之辩作了解答。昆曲的这一尝试也为解决其他非遗的“古”“今”之疑提供了借鉴与参考。
2.3 非遗的生存环境:“自在世界”“人为世界”之辩
如果将非遗原始生存环境看作是“自在世界”,将信息交流频繁、对其原始生存环境产生影响的外界看作是“人为世界”,不难发现,“自在世界”和“人为世界”在当前人类交流频繁的社会大环境下正在相互影响,“自在世界”不断转化为“人为世界”,“人为世界”不断影响和改变着“自在世界”。非遗产生于特殊的区域和族群中,通过口传身授得以延续传承,相对封闭的地形保证了它的原汁原味,在这种环境中,非遗的原生形态与人和自然和谐相处。但同时也局限了它的发展,使之不得不面对诸如传承中断等问题。随着社会进步,信息交流频繁、经济社会开放、商业化开发等新形势促使非遗的生存环境发生变化,非遗在新环境中与“人为世界”产生冲突。通过环境构建,将“人为世界”转化成适于非遗生存的“自在世界”,形成拟原生环境,使其与人和自然重归于和谐。反之,如果不重新构建新环境,非遗在全新的环境下不再良性生存,假以时日,就面临着损坏、甚至消亡。认真思考非遗在新社会环境下的生存问题和价值问题,提高人们的遗产价值观和保护意识,是解决“自在世界”和“人为世界”矛盾的首要条件。“人为世界”提供的文献化手段更有利于保护与传承非遗,力争使其在保留原始属性的同时实现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
2.4 非遗的传统栽体与文献化后的载体:“言”“意”之辩
庄子对文艺创作客体的审美风格这样论述:“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庄子·知北游》),“朴素而天下莫能与之争美”(《庄子·天道》)。指出文艺创作应该顺合、恪守自然本性,寻求自然的最高境界之美;文艺创作的手段是为了取得素朴的效果,素朴的美超过天下任何一种美的类型。非遗出自民间,是最为素朴的天地之大美,在悠远的岁月之河中固执地保留着它的“顺物自然”之美。将非遗文献化,即是将这种自然之美“既雕既琢”,能否“复归于朴”,也是对非遗文献化工作的一个挑战。更何况,将非遗由活态性转化成静态性,由活态的人转化成文字、影像,或是录音等等,又会遇到另一个问题一“书不尽言,言不尽意”(《周易·系辞上》)。固化的文献载体无法将非遗活态的“意”尽善尽美地表现出来,只有通过活态的人才能完美地演绎它的自然之美。
非遗的存在和传承最显著的特征是以人的智能及其表现形式为主体来实现的,其文化内涵必须要由技艺拥有者个性化的表演或操作才能展现出来,如果作为传承和载体的人不复存在,那么,这种以人的活动(不管是脑力活动还是体力活动)为主要体现形式的非遗就不可能存在。要解决“言”“意”之间的矛盾,在非遗原生环境发生改变和信息载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数字化技术手段重构非遗的信息特征,使其适应现代信息环境,促进非遗的信息化生存与发展。
2.5 非遗文献化的目的:“藏”“用”之辩
藏与用历来是文献资料保存中相互矛盾的两方。如果仅为了“藏”,不体现出“用”,那文献资料就失去了实用价值,反之,如果只“用”而不注意典藏,文献资料就失去了延续性和可持续性。这是一对矛盾的主体,这两个对立面既统一,又斗争,推动着事物运动和变化。非遗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精神财富,被人为固化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这一人类的共同财产,在达到收藏目的的同时,要辩证地对待“藏”与“用”的矛盾,不能为了片面追逐经济价值,就任由非遗在商业利益下消失殆尽,也就是说,要考虑如何“用”才不会损耗非遗的原貌与神韵,在怎样的保护制度和保护措施下“用”才会真正实现非遗的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要解决这对矛盾,必须解决非遗文献化的法律问题、技术标准、用户层面的管理问题及服务等。对于非遗保护与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人们已经做出了深入探讨,这使得文献化工作能够有法可依;三维影像等高科技已经应用于非遗保护,在技术手段上提供了可行之法;在使用层面对用户的管理及服务模式还需要借助于相关技术手段作深入探讨。
非遗文化的标志范文4
《伊斯坦布尔宣言》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和“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每一个民族和群体保护了自己本土文化的独特性,也就是为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同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深深地根植于民俗民间艺术文化中,承载着民族情感、道德传统、民族特征,是一个国家和城市的内在精神基因和根基,是凝聚和延续精神文明的土壤与血脉。
然而,在现代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负载着丰富的民间口头文学、掌握民间艺术和技能的艺人日益减少,使民族“文化记忆”中断的概率增加,使传之已久的口头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被遗忘、遭损坏、乃至消失的危险境况。这种情况,无疑已成为每一位精神文明工作者的心头隐痛。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体现和标志,只有植根于人民才有生命力,只有与青少年结合才会有希望。因此,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青少年学生群体中的传播和教育,对延续中华文脉、提升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情操,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6月21日,“我们的节日——端午”海淀区“青少年非遗大课堂”端午展示活动在海淀区西玉河小学举行。端午节传统文化展示活动在西玉河小学开展已久。学校多年来一直秉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将传统节日教育纳入到学校的教学活动中,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加深学生对传统节日和传统文化的了解。今年是学校第9次开展端午节集中展示活动。活动中,同学们用粽子制作、旱地龙舟赛、传统剪纸、服饰走秀、中华酒文化介绍、中华传统医药文化展示、茶艺表演等多种活动充分展示了中华端午文化的魅力。
在观看完表演后,孩子们纷纷表示,要小手拉大手,携手护非遗!
非物质文化遗产色彩斑斓
海淀区作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在市区发展的有机更新中,不仅注重科技创新带来的高度辐射力,还从精神文明层面着手,注重增强文化遗产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力,注重发挥文化遗产对城市精神的塑造力,以及对社会和谐的调和力。
多年来,海淀区一直致力于加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从而凸显特色文化风貌,塑造城市之美,提升城市之神。
如今,海淀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目前统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共有190多项,其中入选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有50多项,近30项进入北京市级名录,7项入选国家级名录。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涵盖了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美术等全部十个类别,是弥足珍贵的文化瑰宝。如“扑蝴蝶”是海淀苏家坨镇后沙涧村一带流传至今的一个民间舞蹈项目,最早出现在南宋江浙地区。海淀扑蝴蝶源于1894年慈禧太后60大寿庆典上的一次民间歌舞表演。西北旺“少林五虎棍”创建于光绪24年,是西北旺皇会中的一堂会,经过15代相传,至今已有100多年历史。五虎棍以少林武术为基础,包含套路棍、摆阵、引阵、打阵、破阵等,械斗形式不一,时而单打独斗,时而对打群斗。“花样空竹表演”集游戏性、娱乐性、健身性、竞技性于一体,能锻炼四肢、健脑益智、舒筋活络、增强心肺功能和身体协调性,如今成为群众喜闻乐见的传统体育项目之一。“面人郎面塑”艺术集美术、雕塑、服饰、化妆及造型艺术为一体,每创作一件作品就需付出艺人的智慧与心血,因此具有较强的艺术欣赏和收藏价值,并对研究老北京民俗民情具有一定的参考和研究价值。“曹氏风筝工艺”融民间文化、宫廷艺术、南北扎制技术的精华于一体,形成了独特的艺术风格,拟人化的“扎燕”更凸显了北京特色。
大手拉小手 携手护非遗
近年来,让非遗走进青少年课堂一度成为被关注的话题。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家画院艺委会副主任李延声曾建议,应增强全社会的非遗文化保护意识,尤其应将非遗文化保护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促进非遗文化的传播和弘扬。
作为全国先锋科技聚集地的海淀,这次也勇争潮头、敢为人先,在北京市率先开展了“青少年非遗大课堂”系列活动。
早在201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施行,这一法律框架性地对非遗在教育和宣传等方面的问题做了规定,对非遗建构传承模式具有指导意义。同时,也为海淀区开展非遗在青少年中传承的教育模式,提供了很好的政策背景。海淀区文明办经过调查研究,最终确定“青少年非遗大课堂”活动为2012年海淀区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教育模式之一,计划全年陆续在西二旗小学、西玉河小学等10所学校,开展皮影文化课堂、端午文化课堂、曹氏风筝文化课堂等活动项目,以普及讲座、实地参观、动手实践、观摩演出等孩子们喜闻乐见的形式,扩大非遗感染力和影响力,还将在今年10月开展非遗大课堂成果集中展示活动。
同时,为了在演出内容、形式创新上下功夫,增强非遗项目的时代感和凝聚力,海淀区文明办正积极与文化委、教工委等有关单位协调,尝试将传统技艺和动漫、影视等产业相结合,推陈出新,以“大手拉小手、携手护非遗”为主题,让中华传统文化精华在孩子们的手中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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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流星”历史源流及发展脉络
火流星,当地又称“火流秀”、“风火流星”,关于它的起源,当地老人也知之甚少,“火流星”传承人谢双喜和吴福海两位老人曾说道“不清楚这东西从哪儿传来,只依稀记得老人们说,清道光年间有个和尚来到赵陵铺,靠表演这个化缘,由此赵陵铺村民就学会了。还有一种说法,说这是500年前一个道士发明的。”这些口头流传,可以作为研究“火流星”口述史重要来源,但仅靠口头简单相传是缺乏历史依据的。因此关于考证“火流星”的发展脉络,我们应从客观历史表征角度分析。
1.“火流星”起源
追溯“火流星”历史,并非起源于“和尚、道士的发明”,历史是否存在已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曾作为媒介传播者将“火流星”延承下去,这一点是肯定的。“火”自古以来便是人类崇拜和向往的对象,在远古社会,火的出现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因此“火流星”原始涵义应解释为人类对火的一种崇拜形式,并逐渐演变为祭祀习俗,如“祭炊火和燃野火”等。此外关于火的起源,还可以解释为在原始社会,人类生产力水平低,生产工具简陋条件下,随时都会面临死亡的危险,这其中便包括野兽的袭击。众所周知,野兽是惧怕火的,因此火还可以用来驱逐野兽,久之,人类对火的崇拜油然而生,并逐渐演变为火的祭祀活动。以上是对“火流星”文化表征层面认识,而如今“火流星”表演模式是如何形成的呢?试用比较手法对赵陵铺“火流星”与晋阳“风火流星”做简要对比分析,以得出结论,如下:
关于“火流星”表演形式,赵陵铺模式为“一条约一米半长的绳子,两头各拴一个拳头大小的铁笼,里边装上点着的木炭,把铁笼扣好,表演者抓住绳子的中间,慢慢悠起来,越悠越快。火借风力,木炭燃烧,暗夜里划出道道美丽的弧线,点点炭星随风洒落”,而在山西晋阳地区也有一种名为“风火流星”的民俗体育项目,其表演形式为“一根一米多长绳索链接两个特制铁丝网笼而成。网笼里装满燃烧的木炭,看起来不起眼的道具在老艺人的手里挥舞,色彩斑斓,煞是好看”,对比两者之间定义可知,赵陵铺“火流星”与晋阳“风火流星”实为同一种民俗活动,皆用一根一米多长绳子,两端各栓铁网笼,其中置碳,点之,舞动,呈现出灿烂多彩的景观。由两种分布不同地域却同一种民间项目可推证,两者之间绝非都是“源”,要么为平行发展,要么属源流关系,不会出现两种源头。晋阳“风火流星”在探讨其起源时解释为明末清初,从民间杂技或武术表演中发展而来,其创始人为韩荣华。而赵陵铺“火流星”解释为清道光年间和尚或五百年前道士发明,那么清道光年间是从公元1782~1850年,以最早1782年算,距今(以最晚计公元2016年止)总共224年,如为此种情况则晋阳“风火流星”早于赵陵铺“火流星”,为源与流的关系;五百年前道士发明时间推算可至明正德年间,属明代中后期,与晋阳“风火流星”又属行发展关系。但是“火流星”具体时间、确切地点、详细人物都无详细记载,再加之起源道光年间和尚与起源五百年前道士这本身就有相悖之处,因此通过以上例证分析至少我们可以得出赵陵铺“火流星”并不是简单的起源道光年间和尚和五百年前道士说法,但是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至少在明清时期,“火流星”这一民俗活动就已在石家庄赵陵铺传播开来,并融合当地风土民俗,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火流星”。
2.“火流星”发展脉络
“火流星”从起源到发展,再经完善,最终定型,基本可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远古人类旧石器时代出现火的运用开始,除用于驱逐野兽外,还可以驱寒保暖、照明、烧火做饭等功用,随着火的广泛使用,人类对火开始出现崇拜以及祭祀活动,如火神祝融一例,此时已进入第二阶段,将单纯用火转变为精神层次拜火。此后随着民俗活动的增多和相互融合,对火的崇拜演变为一种民间表演艺术,此时以社火形式出现,此时为第三阶段。社火是由古老祭祀活动发展而来,是聚民间各类表演艺术于一炉的庆典活动,而“火流星”则成为“一门融杂技、武术、锣鼓为一体的民间社火表演艺术,它是对火的一种崇拜表现形式,将拜火融入民间文化活动和祭祀活动中”,是社火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可以起到强身健体、娱乐身心的作用。推测此阶段“火流星”形式与口头相传的道光年间和尚和五百年前道士同处一期。进入21世纪以来,“火流星”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成为极具燕赵本土特色民间艺术活动,并得到当地政府和人民的保护,此为第四阶段。
二、“火流星”非遗文化特征
“火流星”作为一项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其特征与当代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相应。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群体、团体,有时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有关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人类的创造力”,“火流星”具有自身独特文化表现形式,又属《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的传统体育、游艺、杂技项,其发展演变与历史发展规律相一致,反映出人类文明智慧的结晶。结合“火流星”独有文化形式与《公约》、《条例》立法原则,总结其非遗文化遗产特征,如下:
1.非物质性。“火流星”与具有固定形态、独立发挥自身价值的如古代遗址、古代建筑等相比,它的传承模式需要借助于人,通过人的表演传播形式表现其文化价值,它是一种技艺类活动,从这一点来看,它是一种无形的、抽象的、非物质的文化遗产。
2.不可再生性。“火流星”是人类历史时期特定环境的产物,因此它的产生具有不可复制,不会随人类意识行为臆造,如煤、石油、水等不可再生资源一样,如不以保护传承,则有失传的危险。据“火流星”传承人吴福海介绍:20世纪50年代后,“火流星”鲜有人知晓,目前火流星继承人仅9人,其中6人平均年龄70岁左右,另3人则为“90后”,由此见,“火流星”作为一种不可再生非遗文化,应得到重视和保护。
3.灵活性。我国文化遗产分为物质与非物质,而像佛塔、建筑等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以随意搬动、变动的,具有固定性。而“火流星”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通过人的媒介形式表现,具有灵活性,可以依人体不同运动组合而表演出各种精彩的动作。
4.地域性。虽然“火流星”起源并非赵陵铺,但传播至此后,依托燕赵地区丰富的文化底蕴和劳动人民智慧结晶,与“火流星”本身特性结合,依据本地风土人情,发展成为现在极具燕赵文化特色的民间技艺活动。
5.健身性。“火流星”是一项民俗体育运动,通过技艺表演形式表现出来,将一米多长两端燃有火炭的绳子舞动起来,提升臂力及全身灵活性,还可以有“虎口吐艳”、“火环飞舞”、“仰首五环”等多个招式,达到强身健体功效。
6.娱乐性。“火流星”一般以节日庆典、代表演出、庙会等时间出现,如赵陵铺“火流星”表演一般在年后正月里举办。笔者曾在赵陵铺赵一街村生活过,当时每年逢正月,便会在赵一街小区广场举行表演活动,不仅有火流星还有秧歌、唱歌、吹唢呐等等,给人们带来欢声笑语和视觉上的享受。近年来,“火流星”作为石家庄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实现走出赵陵铺,在市区各地举办表演活动,让更多人民群众从中得以欢乐。
7.全民性。作为一种具有民间特色活动,有着广泛的群众参与基础,据谢双喜老人回忆道:当年整个赵陵铺人人都会玩,无论十几岁孩童,还是年过古稀老人,都对此有极厚兴趣。在笔者早年,家里老娘以及弟弟都会表演“火流星”,当时还是表演队成员之一,每次见他们一老一少在家里玩的不亦乐乎,很是欢喜。因此“火流星”是一项人人参与的全民性民俗活动。
三、“火流星”非遗文化保护措施
赵陵铺“火流星”民俗活动,在20世纪50年代后,曾一度面临淡漠、失传局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随着现代化建设,传统民俗活动难以与其接轨,难以适应新的环境,出现断链局面,原有村落、活动场所也随现代化建设需要而消失。其次现代娱乐活动多样性,年轻人对此传统民俗活动不屑一顾,甚至有抵触情绪存在。再次传播人群呈现老龄化,后继无人,出现窘迫局面。最后当地政府对“火流星”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相应的保护机制和资金投入。因此面对此种情形,我们应该坚持《文物保护法》中: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做好对“火流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发展工作,实现全方位、多角度、时空性保护。为切实保证“火流星”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试从以下几方面保护措施出发:
1.加强地方政府投资力度及法律保护措施,积极申报非遗保护项目,将其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序列。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赵陵铺“火流星”民俗活动得到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在社区建立专门演练场所、购置器材,还通过《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法律手段,积极有效的保护这一活动。并在2013年,“火流星”被列为石家庄市第五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火流星”非遗保护初见成效。
2.提升宣传力度,通过多媒体渠道如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形式,加大人们对“火流星”的深度认识。通过网络媒体迅速传播力度,可以使“火流星”再次走进人们视野,对这一本土民俗活动有进一步的了解和认识。
3.举办“火流星”民俗演出活动,组建培训班,举办文化论坛,实现全民参与。开展文艺演出,可以使这一民俗活动真正实现“走出去”效果,通过视觉上的感知让更多的人了解,近年来,赵陵铺“火流星”表演队先后在水上公园、文化广场、郊县举办表演活动,得到人们一致称赞。通过举办培训班、文化论坛形式,让老艺人将这一文化传承下去,可以避免技艺传承的断链,培养“90后”、“00后”新生代力量,全民参与,使“火流星”这一民俗活动延承下去。
4.结合当地本土文化特色,吸收外来文化因素,对“火流星”活动加以适当改造,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特性。目前,“火流星”表演形式已有十几种,如“虎口吐艳”、“火环飞舞”等,为了实现视觉效果及娱乐感,加入新的表演因素,使这一活动更能持久延续,实现与民同乐、强身健体功用。
5.建立“火流星”小型展览室,建立网上文化平台,并且借助地域优势开发相关衍生手工艺品,实现产业化管理模式。举办展览活动,展出老照片及火流星表演工具、服饰等,以达到社会教育目的,依托展览活动,开发网络平台,建立专门网站进行宣传教育,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赵陵铺地域“赵佗文化”优势制作精美手工艺品,如钥匙链、水杯、贴纸、摆件、“火流星”模型等,达成现代产业化管理。
四、结语
非遗文化的标志范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高校教育;传承保护;优化策略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7)07-0252-01
高校是国家高等教育的主要物质载体,它所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应该符合社会文化发展基调,在展现他们专业能力的同时,也为社会发展建设作出相应贡献。在高校中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也是我国对未来一代人文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它希望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独特性、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综合性与民族地域性都体现在教育内容当中。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传承与保护的重要性与可行性
(一)重要性。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在《意见》中就指出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引入高校,实现以高校为核心的传承机制,并在实践中规范其教育思路及要求。在《意见》中还指出,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在高校采取如资助教育扶持、表彰奖睢⒔逃鼓励等多模式,让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后继有人。
(二)可行性。高校在知识传播与人才培养方面一直都追求不断创新改进,所以在对知识的积累与教育体系形成方面具有巨大优势,即浓厚的文化底蕴与学术氛围。在新时代背景下,高校应该义不容辞地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当中,这也是传承中华文明、发扬民族精神、培养大学生爱国精神并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好契机。本文认为,非遗保护在高校需要大量的理论支持,高校师生人才在文化层次及内容挖掘方面都有较强的思辨能力,可以整理和应付基础非遗研究工作内容,并将其转化为理论研究能力,通过专家、学者、教师等多方力量来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方向探索。所以说高校在开展非遗教育及科学研究方面是颇有心得经验和实践能力的,这一点也说明在高校实施非遗教育是具有一定可行性的[1]。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传承与保护的优化策略
在高校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构建教育模式体系,需要首先明确课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际路径,将教育基础根植于地方文化及生态环境之中,从不同角度来达成传承教育目标。本文以云南省少数民族――傈僳族的民间舞蹈《阿尺木刮》为例来探讨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地高校的教育传承保护优化策略。
(一)将民间艺人请入校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一定还需要老一辈艺人的协力支持,以云南省澜沧江地区的傈僳族地方教育为例,他们就将民间艺人请入大学校园,利用讲座形式来扩大非遗在高校校园的宣传影响力,并激发学生对家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探索兴趣。该地区高校在民间艺人讲座方面主要提出两套教育方案:第一,采用教师、艺人双教师模式来展开口传心授的教学模式,主要传授地方舞蹈《阿尺木刮》的相关历史及知识文化,以理论课模式来实现对本体历史知识的传授并进行相应外延;第二,采用以学生为活动主讲人的形式,让教师及民间艺人协助学生共同开展公开性讲座活动,期间让学生主动查阅并整理讲座内容。
(二)延伸探究式课堂教学空间。探究式课堂教学空间依然以学生为主体,让学生通过查阅网上资料、观看《阿尺木刮》影音资料来自觉主动地探索相关非遗知识,而教师则设计各种教学情境,提出各种教学问题来帮助学生明确非遗客观事物的主要属性。
(三)表演式创新教学形式。由于傈僳族民间传统舞蹈《阿尺木刮》具有着强烈的文艺色彩,是地方艺术形式中的主要代表,所以针对它的非遗教育也应该做到对学生实践操作欲望的有效激发,例如采用表演形式来作为教学过程的考核及评价标准。为此,学校及班级可以举办各种规模的汇报表演,邀请民间艺人与学生一同来表演《阿尺木刮》,在舞台上充分展示非遗文化的组合创编成果,并相应为学生给出评价分数,鼓励他们在舞蹈表演、舞蹈创编方面的优秀才华。这种以直观表演来促成的创新教学模式也应该成为高校非遗教育的主要途径[2]。
三、总结
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高校传承与保护的可行性及教育方法,也希望通过对新一代大学生青年的思维意识及实践行为培养来促进非遗传承的发展步伐,在丰富素质教育形式的同时也做到对地方非遗财富的代代相传。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