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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与尊严范文1
生命伦理学诞生和确立的过程,伴随着诸多问题的激烈争论,可以说该学科是在激烈的争论中产生、发展的。美国国家伦理委员会委员、加州大学生命伦理学兼职教授阿尔特■琼森指出:随着新的科学技术在医学领域的运用,“重要的医患融洽关系开始受到损害,什么是'益处’和什么是'危害’不再那么清晰。在一个即将死去的人身上进行试验,创造有利于治好其他病人疾病的较好方式,即使不‘利于’个别病人,这种情况是一种'伤害’吗?医学实践、医学研究与政府、商业和新技术之间的日益増进的亲密关系,该如何处理?如果一些病人付不起医疗费用,谁为他们支付?谁应该活着?谁应该死去?医疗保健的有限资源应该如何公正地分配?应该怎样公正地分配研究成果的益处,研究的负担由谁承担?个人、医生、医药研究者和政府在从事生产科学知识、提供国民生命安全方面能够走多远?当然,还有谁应该决定对这些困难问题的答案”〔1]。这些争论最终都或多或少地涉及人的尊严问题。于是,“人的尊严”是否是生命伦理学的重要概念,就成为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概念含混不清,完全可以被其他概念取代,甚至主张废除这一概念。
美国爱因斯坦医学院医学伦理学教授麦克林(RuthMacldin)认为:尊严仅仅是一个口号而且含义不清;它的主旨包含于尊重人的自主性这一医学原则中。因此,尊严是一个无用的概念,消除这一概念,不会带来任何损失W。德国学者赫斯特(Hoer-sterNorber)主张将“尊严”这个概念从伦理学中除掉,用“人权”代替。德国另一位专家鲁墨林(JulianNida—RUmelin堪至认为:具有自我意识和自尊能力的人才拥有人的尊严,所以,应该用个人尊严(persondignity)取代人的尊严(humandignity))〕(这使人想起纳粹的优生学)。国内学者也存在诸多疑问,例如:在2008年第二届全国生命伦理学大会上,就有学者质问“人的尊严”在生命伦理学中到底有什么作用。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重要概念,在生命伦理学中是不能被其他概念取代的,探讨这一概念与生命伦理学的关系,不仅有利于生命伦理学的学科建设,而且在生命科学、生命医学的研究和治疗过程中,有利于提高相关人员的道德素养,避免践踏人的尊严和人权等错误行为,同时也有利于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2“人的尊严”的规定及基本特征
什么是人的尊严?2000多年来,不同地区,不同时代的许多学者,对人的尊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文仅从生命伦理学的视角,对这一概念及其特点进行探讨。人的尊严是西方人文传统的一个重要观念,其经典表述就是康德所说的“人是目的”,即人不能仅作为手段,而必须作为目的来对待,人的尊严才能因此确立和体现出来。人体器官移植、生殖性克隆、产前诊断等生命伦理问题,受到责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把人当做手段,侵犯了人的尊严。马克思认为:“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品质的东西,就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于众人之上的东西”。马克思从人的高层次需要来界定“人的尊严”,这样的尊严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获得的。我国学者甘绍平认为:人的尊严来自于一种对人际间基本的相互尊重的普遍需求。……尊严从本质上讲就是不受侮辱的权利”〔5]。
本文认为:人的尊严就是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人的基本利益和权利不受侵犯,并得到应有的尊重。要想对人的尊严有一个比较科学的理解,还要对其特点进行必要的阐述。人的尊严有什么特点?第一,“人的尊严”是先天和后天相互作用的结果。所谓先天就是与生俱来的,这意味着只要是人,他就是人这个类的一员,就享有高于其他生命形式的尊重,不论这个人是什么种族,什么年龄,是否正常,这种天生的尊严,就像空气一样是人所必须的,享有天生的尊严,就像我们利用空气一样,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批准,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尊严(比如:生命不能被无故剥夺)甚至不必用“权利”来界定,这种尊严从生命形成到生命终结一直与人相伴,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必备特质。人的尊严也是后天形成的,主要表现为丰富多彩的社会权利(自主、知情同意、不受伤害和侮辱等等)这些权利在不同文化背景下,会有不同的形式和内容,人的社会尊严甚至延续到生命结束以后,比如:人的尸体同样享有一定的尊严,一般情况下,不能被随意肢解等。第二,人的尊严是分层次的。生命权、生存权是人享有尊严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才会实现人的社会权利。自我实现的心理认同权利是实现人的尊严的高层次,马克思对人的尊严的界定就属于这个层次。第三,人的尊严的主体可分为人类尊严、国家尊严、民族尊严、集体尊严和个人尊严等。纳粹对犹太人的屠杀,日军以及他们所进行的臭名昭著的人体试验都严重侵犯了上述所有主体的尊严。第四,人的尊严具有历史性。原始社会许多部落不会给俘虏起码的生命尊严,俘虏像猎物一样被人吃掉,吃人的部落也不可能感到丝毫不妥。总之,“人格尊严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在等级制社会中,将人分为不同的等级,有贵族,有平民,有贱民。贵族具有尊严,平民亦有一定的人格,贱民则受奴役。平民坚持人格尊严,表现了反对奴役的斗争”〔6]。第五,人的尊严还有一个特点,生命虽然是人的尊严的基础,但在一定条件下,维护人的尊严比生命更重要。孟子说: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7]。得到食和羹就能活下去,失去则可能会死掉但如果吆喝着送人,过路的饿汉也不会要,用脚踢着送人,乞丐也不屑于接受。就是说为了保持人的尊严,宁愿饿死,也不受嗟来之食。“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就是肯定人的尊严高于生命,这种尊严更多地体现在人的精神世界。孔子曾经说到孝敬,一些人以为只要给父母吃的、能够赡养父母就够了,可是人们养狗、养马也都要给它们吃的,假如对父母没有孝敬之心,那么养父母与养狗养马就没有差别了。孔子所谓"犬马之养"说明父母需要的不仅仅是儿女供养他们吃、穿、住、行等物质性的东西,还需要孝敬的内心和恭顺的态度,也就是说人的尊严还具有精神性的特点,是精神和物质的统一,精神性的需要对人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3人的尊严与生命伦理学的五个层面
人的尊严在生命伦理学中是有用的概念吗?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探讨生命伦理学所研究的内容,以及这些内容与人的尊严的关系。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哲学系生命伦理学研究小组对什么是生命伦理学的阐述在西方具有代表性。他们认为“生命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分支,主要涉及我们对生命理解的道德问题。科学和医学新技术的发展,挑战了传统的生、死观念,生命伦理学领域的研究己经越来越重要。生命伦理学讨论的问题常常涉及人的价值和医疗技术之间的关系。包括生命何时开始,何时终结,用何种手段确保生命延续。我们对身体的功能了解越多,我们越能够干预器官的机能。
我们必须做出选择:我们希望利用哪一种技术。这些选择不仅与个体的医疗卫生选择相关,而且与社会组织和政府在基础科学研究领域的医疗卫生计划相关。像人类基因组计划,物种之间的基因转移等高技术项目,己经对如下观点产生了深远影响:人类该如何审视我们自身,该如何看待人类在这个世界上的位置。由科学和医学提供的新知识和新机会,己经改变或将继续改变这些问题的传统观念从上述可知,生命伦理学研究的内容包括理论问题、临床问题、政策法律等问题。我国学者邱仁宗先生对国内外的观点进行了总结:生命伦理学是一门应用规范伦理学,其主要内容包含五个层面,即:理论层面、临床层面、研究层面、政策层面和文化层面〔9]。下面分析这五个层面和人的尊严究竟是什么关系。
(1)理论层面后果论与道义论是普通伦理学的基本理论,也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当我们解决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中的伦理问题时经常使用这两种伦理学理论。
后果论又称为目的论或效果论,它是以道德行为的后果来确定道德规范最终依据的重要的伦理学理论。它认为确定道德规范的目的是调整人们的利益,通过规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使道德行为取得好的行为结果。边沁的功利主义是后果论的典型代表,其思想可概括为“趋乐避苦是人的天性,它既支配着人类的一般行为,也同样是人的道德行为的最终动因,所以追求快乐和幸福、避免痛苦和不幸,是所有人道德行为的真正动机和目的。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或者在多大程度上是道德的,根本的价值评判标准不是别的,只能是该行为最终产生的功利。所谓功利,即是有益于増加道德行为主体幸福和快乐的实际效应。故上述论断又可以表述为:是否产生实质性的快乐或幸福效应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道德的最终评价标准,其所带来的快乐或幸福愈多,则其道德善性愈强、道德价值愈高尊严总是和幸福、快乐相联系;羞辱总是和痛苦、不幸相联系。或者说拥有尊严是获得幸福和快乐的前提否则有可能“生不如死”。概而言之,拥有尊严,既是道德主体获得幸福和快乐的基础,也是道德主体追求幸福快乐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可以认为,人的尊严是幸福和快乐的前提,也是伦理学的一个前提,无疑也应该是生命伦理学的一个基本理论前提。
道义论认为,道德的基本价值表现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而不是这种行为所产生的结果。道义原则包括道德义务、道德责任、道德行为规范等,它们必须被社会大多数人认同,并愿意自觉地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这些原则,这样,道义论才能在道德实践中践行。当然,这些道德原则或道德规范可能是基本限度的道义要求。重视人的尊严在全球己经获得了普遍的道德共识,并被广泛接受。《世界生命伦理和人权宣言》把“充分尊重人类尊严,人权,基本自由权”作为指导伦理实践的一项基本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也明确指出:人类基因组研究‘应充分尊重人的尊严、自由与人权,并禁止基于遗传特征的一切形式的歧视”。《联合国》、《国际人权宣言》、《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都把尊重人的尊严作为基本原则。这说明“人的尊严”己经成为并取得广泛共识的基本伦理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讲,作为伦理学分支的生命伦理学也必然离不开“人的尊严”这一最基本道德原则。
(2)临床层面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每天都会
面对临床工作提出的伦理问题,尤其是与生死有关的问题,例如,人体器官移植、辅助生殖、避孕流产、产前诊断、遗传咨询、临终关怀等问题,这里仅就安乐死和商业代孕为例进行分析。
安乐死问题的争论离不开对人的尊严的讨论。支持安乐死的一方认为,安乐死对病入霄肓并且难以治愈的极端痛苦的病人来说不是一种伤害,相反是能帮助他们摆脱痛苦的煎熬,维护其生命尊严。身患绝症的病人承受着常人难以想像的病痛,这种病痛让他们失去了往日健康时的快乐和尊严,让他们痛苦地活着,不仅是对病患本人的精神、肉体摧残,也是对病患家属与亲友精神的折磨,损害了人性尊严,不具有人道性。反对安乐死的一方则认为,维护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尊严,任何人(包括愿意安乐死者本人)都无权结束一个人的生命。我们不是也不应该向往和追求“死”,相反要保卫“生”的神圣权利,对身患重病绝症的病人放弃治疗,是不尊重生命的表现,实施安乐死就是扼杀生命、催促死亡,是反人道行为,对一个人实施安乐死就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侵犯和践踏。
商业代孕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在世界各地引起广泛争论。支持商业代孕的学者认为,需要孩子者和代孕母亲是否达成代孕合同,他们有自由选择权,只要双方愿意,代孕行为就是合理的。“法律规定的自由允许人们通过交易实现其生殖目的,交易行动依赖于双方的谈判能力和其他决定将要出生的儿女之命运的因素。这种交易确实会让人们感到荒谬:体外胚胎原本是人类生命力的象征,但是在市场的驱动下,生殖和服务成为人们买卖的对象”。尽管如此,“交易的自由可以使人们更好地决定和满足自己的福利,从而强于政府的指令。在自由社会里,生殖选择由看不见的手操纵,尽管有人担心这会贬低人类价值,然而,我们必须允许这只看不见的手自由挥舞”〔11]。支持者虽然承认商业代孕确实带来诸多问题,但是为了自由(这更能体现人的尊严和价值)必须容忍这些代价。
反对代孕的学者认为:在代孕活动中代孕母亲被异化、工具化女性价值被贬低,她们的尊严受到侵犯。“代孕就像缺乏互利的奴隶制,事实上,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一个人成为另一个人的'动物化的工具’,纯粹充当了他人目的之手段”〔12〕。不仅如此,代孕还构成对婴儿的伤害。“代孕关系强行剥离了孕妇与胎儿建立在生理基础上的母子亲情,把婴儿当做可移交的产品,这时婴儿己丧失作为人的内在价值,他们的尊严和利益受到侵犯,沦为父母的私有财产,像面包一样可以被买卖”〔13]。上述反对代孕的理由可归结为:代孕母亲、婴儿被当做别人的手段,当做了物,根据康德的观点,人只要被当做手段,人就丧失了尊严,因此,商业代孕应当被禁止。
上述两个问题的争论可谓针锋相对,支持者注重权利和自由(其实这也是人的尊严的表现形式)反对者则直接强调人作为人的尊严和内在价值。其实,两种观点的出发点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人,都或多或少地承认“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临床层面应该坚守的基本原则,只是这一原则所强调的侧重点不同。
(3)研究层面从事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药理试验、基因普查和分析、干预试验以及其他人体研究的科学家都会面临如何尊重和保护受试者及其亲属和相关群体的问题。生命伦理学界在处理一些具有较大伦理风险特别是伦理后果难以预料的基因技术时,往往是通过设置伦理条例、制定法规、完善制度等措施来保证人类利益不受伤害,比如颁布禁止克隆人法律,对胚胎干细胞研究进行伦理规范等。《赫尔辛基宣言〉就庄严规定:科研人员在研究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任何科学行为,都要以尊重人的自由与尊严为前提,当科学研究与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人的利益为先。
因此,重视人的尊严,关注人的利益,不仅构成了生命伦理学的内核,同时也成为对转基因、克隆等高新技术研究活动进行人文关怀和伦理引导的主要内容。基因决定论之所以受到广泛批判,除了其科学性受到质疑外,就是因为这种理论藐视人的尊严。这一理论认为,人的健康与疾病与人的基因有着内在的联系,人性的不足、生理的缺陷或者优势可以在基因链条中找到发生的过程或机制,只要修改人的基因,就能改变人的缺陷,使人、人性逐步优化。该理论一旦毫无限制地付诸实践,必将对人的神圣性、人的尊严形成严峻挑战,后果甚至更为严重。“人类一切文明的成就,都有其生物学的基础,利用基因技术变革人性,将会动摇人类文明的基础"〔14]。由此可见,维护人的尊严是生命科学、生命医学研究工作者应该坚守的伦理底线,对人的尊严的肯定和维护,也是生命科学、生命医学研究活动具有合理性的主要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的尊严问题也自然成为生命伦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4)政策层面应该做什么以及应该如何做的问题不仅发生在个人层面,也会发生在组织结构层面。医疗卫生改革、高技术在生物医学中的应用和管理等现实问题的解决涉及到政策、管理、法律等诸多方面,这些方面都绕不开对人的尊严问题的探讨。
我们仍以安乐死为例。生命晚期的患者是否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必须有法律政策的依据。主张安乐死的学者认为,生命权是指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包括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包括生命安全的处分,自愿承受生命危险,如人体器官的捐献与转让;生命本身的处分一放弃生命,如安乐死、舍己救人等。尤其是患者也拥有自己决定是否及如何接受治疗的权利。在安乐死权利诉求者看来,只有当一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死亡时,其死亡才是有尊严的。花费巨大而且没有治愈可能的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死亡,他可以选择一种无痛苦的、尊严的死法,让生命在结束时也是喜悦的、体面的;剥夺死亡权,就是对生命尊严的侵犯。尊重人的尊严己经成为一些国家处理安乐死案件时量刑的指导原则。“面对这痛不欲生的生命,生不如死的生活,为什么不能做点事情让他们安乐地死去,尊严地死去呢?德国最高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庭长、刑法专家克劳斯。
库策1996年在对一起医生实施的安乐死案件进行判决时曾指出:应尽量地使患者体面地、不受病痛折磨地死去,不应只为了让病人多活那么一会儿而让他们忍受那么大的痛苦”〔15]。1994年11月,美国俄勒冈州举行全民公决,以51%的微弱多数通过了《尊严死亡法》,法案规定为了人的尊严临终患者有权请求人道死亡,只要经过两名医生诊断存活时间不会超过6个月即可提出申请。1997年《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明确反对用克隆技术繁殖人。《宣言》指出:应当利用生物学、遗传学和医学在人类基因组研究方面的成果,但是,这些研究必须以维护和改善公众的健康状况为目的,违背人的尊严的作法,如用克隆技术繁殖人的作法,是不能允许的。总之,尊重人的尊严己经成为国际社会制定与生命伦理学相关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原则和基本依据。
由此可见,生命伦理学五个层面的内容都涉及人的尊严问题。离开“人的尊严”,生命伦理学五个层面所讨论的问题就难以进行下去。人的尊严问题是生命伦理学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人的尊严”理应成为生命伦理学中的基本概念。
4结语
“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追求,在生命伦理学的概念体系中,它处于较高层次,统摄其他概念。人的生命权、知情同意权、不受伤害和歧视、隐私权与保密、人身自由权等无一不体现着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违反其中任何一项权利都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人的尊严概念就像“人权”概念一样包含许多具体的人的权利和内容。从另一个角度看,“人的尊严”却不能被其他概念所代替,因为,任何一个伦理原则和具体伦理要求,都只能表现“人的尊严”的部分内涵,比如,“知情同意”原则在医疗保健领域的运用,就需要医师在治疗病人之前,必须先将治疗计划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病人,并需由病人以自愿的方式做出同意治疗的决定,知情同意的理论基础就是维护人的尊严这一基本伦理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各种利益和负担必须以公平方式分配,在治疗过程中,以平等的方式对待每一位病人,性别、年龄、社会地位、种族、宗教都不能成为歧视一些人,或者优待另一些人的原因。不受歧视,享有公平对待的权利,也是人享有尊严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公正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或者其它伦理原则都不能完全取代“人的尊严”这一总原则,只能部分地体现这一原则。如果“人的尊严”概念因为部分内容和其他伦理概念相重合,就认为可以被其他概念所取代,生命伦理学的其他基本原则是否也可以彼此取代呢?比如,违反“隐私权与保密”的原则,也就违反了“利益和伤害”原则,是否可用前者代替后者,或者相反。显然,这些伦理原则不能彼此完全取代。
生命与尊严范文2
I look around and I see all these remarkable women around today and I feel very proud to be part of their March. Because yes, I do agree with what my wife just said, that this is not a women issue , it is a human issue and it is a Men’s issue as well. I stand here as a husband and as a father.
我很高兴今天能在此加入你们的活动。继去年的活动成功举办后,今年我们非常荣幸能与联合国妇女和平组织合作举办第二年的活动。因此,我要感谢联合国妇女和平组织和我的妻子穆纳,感谢他们为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所作出的贡献和努力。我还想在此感谢一贯支持联合国妇女和平组织事业的柳淳泽女士。
我今天在这里看到了各位优秀女性。正如我的妻子所说的那样,这并不单是妇女的问题,而是一个人类的问题,所以也是男性的问题。我站在这里,代表着丈夫和父亲。
This is a challenge that we all have to stand up for and speak out against.
We have to teach young boys and educate them that they should raise their voices against this crime. If we don’t change attitudes and perceptions, this crime will continue to happen.
The issue of “the woman” is one that is inherently close to the work of the UN Alliance of Civilizations. It is not just a women’s rights issue, but a humanitarian one as well. Besides the obvious parallel of education as a key priority, fighting differences to achieve equity falls naturally within our line of activity. The UNAOC aims to improve understanding and foster mutual respect among nations and peoples, overlooking their innate differences.
这是一个需要我们共同站起来与之抗争的挑战。
我们应该教育男孩子们反对这种罪行。如果我们不改变他们对这类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这种罪行将会持续发生。
“妇女”问题一直与联合国文明联盟的工作息息相关。它不仅仅是妇女权利的问题,也是整个人道主义的问题。除了优先提高教育水平之外,对抗差异实现公平也是我们活动的目标之一。联合国文明联盟旨在提升国家间和人民间的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而搁置固有的差异。
Our rights, our lives, our dignity, should not be dictated by any of these diversities―including gender. On behalf of the UNAOC, we applaud UNWFP for their work and contribution to the UN Trust Fund to provide educational and economic opportunities to these women, supporting them on the way to a decent life.
I am proud to support UNWFP’s endeavors and its fight to end violence against women and girls. I sincerely hope we can count on all of you for your support as well.
生命与尊严范文3
“尊严”概念无用论在学界引发了激烈争论,许多著名学者都纷纷表达自己的看法。刊发麦克琳文章的《英国医学杂志》发表了30多篇快评,许多生命伦理学学家卷入争论,甚至包括美国总统生命伦理委员会的专家们。这表明,“尊严”概念无用论不但是一个学术议题,而且也是一个政治议题。这一议题触动了伦理学家和政治家们的敏感神经。在这场讨论中,绝大多数学者承认,“尊严”概念的确存在含义不清晰的问题。但是,面对这一问题,简单的抛弃并不是好办法,设法澄清其含义才最重要。学者们从三个方面对麦克琳的思想做了批判。首先,人们不能以“模糊性”作为抛弃一个概念的理由。许多概念含义都是很模糊的,在不同的道德共同体中和不同的文化传统中可能有不同的阐释,然而它们不但未被抛弃,实际上还被频繁使用,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如平等、正义、善、公正等概念便是如此。“尊严”其实也是这样的概念。其次,含义模糊并不一定意味着概念无用。就“尊严”概念而言,在许多领域,如学、法理学以及生命伦理学领域,它都是相当有用的,往往被用来表达丰富的思想,这样的概念不应被随意抛弃。对于这样的概念,人们要做的事情是对其进行更加精致和细密的哲学分析和理论探讨,而不是简单抛弃。最后,“尊严”概念和“尊重自主性”也有差异。“尊重自主性”主要指对人类理性的尊重,但对那些缺乏理性的人类个体,我们允许使用人制度,因此可以不再考虑这些个体的自主性。例如,深度昏迷病人、休克病人以及婴幼儿。但是,我们不能因这些个体缺乏理性而不考虑其尊严,随意处置甚至侮辱他们。相反,我们必须认真看护他们,敬谨地对待他们。“尊重自主性”与“尊严”不能等同的情形很多。例如:一个人的自主性未被违背,却可能有失尊严;一个人的自主性受到了侵犯,却可能未失尊严。前一种情形,如那些来自贫穷地区,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得到医疗服务的病人;后一种情形,如一个自杀者被强制送医等。可见,“尊严”概念与“尊重自主性”可能在含义上有重合之处,但两者并不等同。西方学者除了对“尊严”概念无用论提出批评意见,也对“尊严”概念的内涵进行了探索。一般来说,尊严意味着“某种值得赞誉或崇敬的东西”,或者是某种杰出或非凡的特性。在“尊严”概念的历史沿革中,康德在理论上做出的贡献最为重要。康德关于人之所以都拥有尊严是因为他们都拥有理性的自觉,人的尊严与人本身的固有价值相联系的观点对当代“尊严”思想具有重要影响。事实上,无论“尊严”概念的含义如何演变,“尊严”概念都应该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关于“尊严”概念是否有用,是存是废,中国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中国学者大多肯定“尊严”概念在各个学科领域所具有的重要价值。比如,关于“人的尊严”到底在生命伦理学中有何用途的看法,韩跃红就认同生命尊严应当成为现代生命价值观的内核的观点[4]。张国安也坚持认为“人的尊严”乃生命伦理学之重要概念,具有不可替代性;“人的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价值追求,它在其概念体系中处于较高层次,统摄其他概念[5]。甘绍平明确表示:“研究尊严理念,从而更好地坚守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是今天人们的一项重要职责。”[1]可见,国内学者大多对“尊严”概念持肯定看法。
二、“尊严”概念的价值
(一)“尊严"概念所代表的价值,人类不能使用其他语言来进行表达
持“‘尊严’概念无用论”观点的人认为,“尊严”这一概念完全可以使用其他语言来代替,如“人权”或“人的自主性”等。在他们看来,“尊严”概念并未提供超出这些概念的更多东西。然而,如果我们对这些概念之间的差别进行细致分析,就会发现“尊严”概念的涵义不但区别于其他概念,而且实际上内涵更为丰富,它所反映的某些价值无法使用人类的其他语言来进行表达。许多人以为在某些场合中“尊严”概念完全可以被“人权”与“人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来代替而并不损失任何含义。事实上,“尊严”概念和“人权”与“人的自主性”都仅仅只是含义交叉的关系,并不能互相代替使用。首先,“人权”与“人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都只含有“尊严”概念的部分涵义,二者都不能完全包容“尊严”概念所含有的伦理意蕴。例如,孟子讲:“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孟子•告子上》)艰难境遇最能展示一个人的尊严。一个人处于即将饿死的境遇中却拒绝嗟来之食,是有骨气的表现,是一种做人的尊严。然而,有骨气与“人权”和“人的自主性”之间却并没有必然联系。孟子把这种骨气称之为“浩然之气”,其“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孟子•公孙丑上》)。“人权”与“人的自主性”这两个概念显然都不能包容这种含义。又如,英国学者泰德提到一种未被侵犯人权,也没有被违背自主性的典型情形,就是那些因身体退化失能又缺乏儿女照顾而不得不孤单地在养老院里生活的老年人。这些人早已退出社会生活,终年没有人探望,他们常常产生被社会和家人抛弃的感觉。虽然政府的高福利制度使他们没有衣食之忧,但是他们感到缺乏“尊严”[6]。对这些老年人而言,缺乏尊严有何伦理意蕴?这伦理意蕴便是:这些老年人对国家和社会来说已经失去价值,因而他们自己丧失了生活的意义感。这一伦理意蕴显然与“人权”和“人的自主性”之类概念的意蕴完全不同。其次,由于涵义交叉,“人权”与“人的自主性”中的某些涵义实际上也无法被“尊严”概念包含。例如,当一个人人权受到侵犯时,或者当其“自主性”被剥夺时,很可能与其“尊严”毫无关系,甚至反而展示了个人的“尊严”。人权受到侵犯的情形,如一个人因坚持正义而为恶势力所不容,惨遭杀害,其人权受到侵犯,却并未丧失“尊严”。为正义事业献身倒是一种英雄壮举,反而展示了个人“尊严”。“人的自主性”被剥夺的情形,在学上有一个典型案例,足以说明人的自主性与人的“尊严”并非同一个问题,这个典型案例就是法国的“投掷侏儒案”。1994年,法国奥日河畔莫桑镇(CommunedeMorsang-sur-Orge)镇长了一个禁止在这个镇的舞厅进行“投掷侏儒”演出的命令,认为这种演出伤害了人性“尊严”。然而,当事人认为镇长的决定没有道理,就诉至地方行政法院,请求撤销镇长禁止“投掷侏儒”演出的命令。案件反复审理,最后上诉到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最终作出了该行为“与公共秩序(orderpublic)不相容”的裁定[7]。当事人认为,“投掷侏儒”演出乃是其自主自愿选择的行为,而镇长的禁止命令违反了其自主性。可是镇长却认为,不允许“投掷侏儒”表演是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在这个案例中,当局诉诸“尊严”,而当事人诉诸“人的自主性”,两者的结论与主张截然不同,表明“人的自主性”与“尊严”有时并非同一回事。这种情形也典型地体现在发生于中国某地的“女体盛”事件上。2004年,某娱乐公司推出“女体盛”,以女大学生的身体当食器盛菜,引发争议。随后,某妇联发表文章怒斥“女体盛”侵犯女性“尊严”,而当事人却称行动出于自主选择。可见,尊重人的自主性并不一定意味着尊重人的“尊严”。所以,“人权”和“人的自主性”与“尊严”概念在含义上有实质不同,尽管某些情况下其含义确实有交叉,但彼此并不能互相代替。“尊严”概念所表达的某些重要价值确实不能在其他概念中找到或用其他言辞来确切表达。当然,到底何种重要价值只能通过“尊严”概念来表达,也许还需要深入研究,但是毫无疑问,“尊严”概念是不能被其他概念取代的。概念含义模糊的情形在各个学科中都是很常见的,如法学中的“权利”、哲学中的“理性”等概念,都是如此①。这些概念的确切含义至今仍在不断探讨中,甚至每一项涉及这些概念的具体研究都要首先对这些概念进行界定。
(二)“尊严”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价值观念
与医学伦理学不同,生命伦理学并不只是关注行为规范,而是要研究作为行为规范之依据的价值观念,如“正义”“平等”“德性”“权利”“义务”等,但这些观念中所体现的核心价值乃是人性“尊严”。诸如安乐死、人工流产、放弃治疗、器官移植、基因工程、人工生殖等当今生命伦理学研究中的主要生物医学议题几乎都与“尊严”相关。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当代生物医学技术的每一个进步都有可能从根本上触及传统价值,而某些传统价值乃是人类生活的基础,其如此重要以至于它已经成为人类生活秩序的根基而不可被动摇。人性“尊严”就是这样一种基础价值,是当代生命伦理学辩护的核心价值观念。显然,把“尊严”作为生命伦理学研究和辩护的核心价值观念,这是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人性“尊严”思想的萌芽出现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德尔斐阿波罗神庙上的铭文“认识你自己”就是先贤对人性“尊严”思想的哲学启蒙。而近代启蒙运动以来,人性“尊严”思想越来越为哲学家们所关注,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等思想家都对“尊严”思想有过深刻阐述[8]。康德的“人是目的”的目的论思想奠定了现代人性“尊严”观念的理论基础,并使“让人拥有尊严”越来越成为近现代人类社会的重要奋斗目标。人类能够追求“尊严”,这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区别,是人类作为理性存在的重要标志,是人类自尊、自信、文明与开化的体现。就此而言,在现代生物医学科技背景下,在人性“尊严”面临工具理性威胁的道德境遇中,生命伦理学把“尊严”作为核心价值来研究并非来自某些聪明人的偶然灵感,而是合乎文明社会发展逻辑的一种必然选择,也是现代社会发展和文明发展的支柱与结果。
(三)“尊严”概念帮助人们对抗工具理性,拯救人性迷失
生命与尊严范文4
生命尊严价值责任
生命哲学,是个古老而崭新的课题,由于它的神秘和深奥,普通老百姓难以破解其中的种种谜团。但是,人们至少可以懂得这样一条道理:生命是个过程,更是一种责任,只要活一天就要对这一天负责。虽然生命的归宿都是一样的,没有哪一个人能够摆脱生命规律的制约,但是,如何度过自己的一生,却各有各的活法。人应该活的有尊严和价值。
记得某一天,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曾播报过这样一条消息:“国家级贫困县的几位国家干部,在“三讲”教育中公款大吃大喝,其中的乡镇企业局局长,竟然醉死在餐馆里。不知是巧合还是编辑的有意安排,中央电视台紧接着又在第二天的《新闻联播》中,播发了一条令人心酸的消息:四川偏远山区一位派出所副所长姚建云,由于常年不肯休息,肝病在身也不以为意,以致活活累死在岗位上。终年仅27岁。”
这两条消息,都涉及一个人的最后归宿,但是,二者反差之大,不能不令人生出许多感慨。
在有些人的眼里,人生不过是一盘难以吞的菜,于是,为了吞下它,便疯狂地往生活里添加种种具有强烈刺激的调料。醇酒美人便是最好的刺激物和麻醉品。那位永善县的局长便是这样的人,他本来就十分淡薄的羞耻之心,早已被醇酒冲刷干净,什么贫困的农民?什么肩上的责任,全都不复存在。于是,他在一阵狂饮之后,只消几分钟便完成了由生命向尸体的转化。可以说,他挥霍的不仅是他自己的生命,而且也糟塌了领导干部形象。这是个人和社会的双重悲剧。
在另一些人的心目中,人生不仅是一个美丽的过程,而且也是一种责任,既要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也要对社会负责。因此,应当让美好的情操充满自己的灵魂。
那位派出所副所长短暂的一生,也许既不辉煌也不悲壮。他的生命象一条小溪那样,平静地流过他应流过的地方,滋润着他周围的生灵。他也许并不想当什么将军,只想做一个好战士,能够保一方平安,他就心满意足了。
他也有爱妻之情和爱子之心,他也一定渴望娇妻幼子拥在自己的怀里。他年轻的妻子也许并不期望丈夫天天守在自己身边,也不要求帮她做什么事,只希望他能给这个家,增添一丝男人的气息。然而,所有这些,都被他放弃了。他过早的走了,走得平静安祥、干干净净。
看来,在人的一生中,是否活得充实?是否活得有价值?不在于岁月的长短,而在于对生命意义领悟的深度。人与人之间最深刻的区别,不在于能力的大小和职务的高低,而在于品格和灵魂-尊严。
尊严是一个重要的伦理学概念,指个人或集体对自身的社会价值和道德价值的自我意识,是在社会生活中个人或集体庄重而威严、独立而不可侵犯的地位和形象。尊严是道德人格的重要内涵。
道德人格指一个人做人的尊严、价值和品格的总和。尊严所表征的首先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规定性,每个人不论其人种的差别和文明的程度,也不论其职位的高低、财富的多寡、相貌的美丑和健康状况的好坏,都是平等的,都应当在社会中享有做人的权利,履行做人的义务,以显示人之所以为人的社会规定性。在广义的意义上,道德人格就是指人的尊严,人的尊严也就是人的人格的尊严。
同时,尊严也是构成个人或集体的价值和品格的基础。没有尊严,就没有人的价值。如果说尊严是对道德人格的广义诠释,那么人的价值与品格,则是对道德人格的狭义诠释,指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特殊的规定性与差异性。这种特殊性的规定性和差异性由一个人比较稳定的精神结构和由此决定的比较稳定的行为倾向和生活态度构成。人们正是根据人的这种比较稳定的行为倾向和生活态度来确定和判断他的道德人格的。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人格,就必须处理好人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关系。不把人当人,自然是对人的尊严的践踏;不尊重人的个性,同样也不可能有对人的尊严、人格的真正尊重。
韩国“岁月号”沉船事件,导致292人遇难,12人失踪。在对岁月号沉船事件调查中发现,船上共有船务人员29人,其中22人生还,生还船员中有15人是负责船只航行的航务人员,另外的7人为厨师等其他服务人员。随着调查的深入,韩国检方发现,在涉案的船员中,没有任何人采取救助乘客的措施,在船体即将沉没时,他们选择的是放弃乘客抢先逃命,尤其是船长先于乘客,弃船逃跑,这就是对于别人生命的无情践踏,对200多名年轻生命的不尊重,他们的这种行为是可耻的,令人鄙视的。这种人即使活着,也是没有任何生命价值的。
生命,自然有始有终,生、老、病、死,均属自然。但生命一旦存在,其尊严与价值就体现在你的祖国对你的人格与生命是否尊重。
2001年,在云南省丽江,一以色列游客不慎落入虎跳峡,中国方面经多方寻找无果,以政府便派了专机来丽江,带着专业的搜救设备和专业搜救队,并高薪雇请了中国人沿江几百里进行拉网似的搜寻,目的是活要见人,死要见尸,时间持续一个多月。
2014年3月8日凌晨,飞往北京的马航MH370航班起飞后与地面失去联系,机上共载有239人,其中有154名中国乘客。事件发生后,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总理第一时间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就全力协助马方搜救、家属安抚、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进行部署。中国政府调集众多资源,尽最大努力开展搜救。
当我们捋顺事发至今中国政府的表现,可以用几个关键词来概括:反应迅速、全力以赴、以人为本、态度明确。在此次事件中,中国军方投入史上最强的搜救力量,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动用了多架飞机和21颗卫星参与搜寻。外交部还向25国通报了有关情况,请其协助搜寻。
以上两个事例,充分体现了祖国对其每个个体生命的尊重和尊敬。
古罗马斯多噶学派认为任何个体作为人类的成员都具有一种他人必须尊重的价值,都享有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而且,即便人们在知识、地位和财富等方面存在不可避免的差异,也要以保障人格尊严作为基本条件。
台湾作家林清玄先生曾说过:“一个人活着的时候受到了很好的尊重,他死的时候就会有尊严。一个人如果活得非常有感情,死的时候就可以没有遗憾。”
参考文献:
生命与尊严范文5
死亡品质概念最早是由台湾生死学者傅伟勋教授提出来的。我们知道,现代死亡过程在医学“关照”下其过程变得越来越可怕,“孤单、机械化以及非人化”的医学救治使现代人的死亡毫无尊严、毫无幸福可言。又由于我们几千年所形成的“重生忌死”传统文化惯性的冲击,现代人在面对死亡时内心缺少积极的精神信仰支持系统,常会表现出强烈的恐惧、愤怒、消沉、绝望等负面精神状态,不能坦然、安宁地接受死亡,因此,如傅伟勋教授这样的许多学者提出需要对“死亡品质”进行关照。其实,人的组成部分无非是身、心、精神(西方称为灵魂)三部分,这样,“死亡品质”就可以诠释为面临死亡时人的身体层面、心理层面、精神层面都能得到很好关照,“尊严、安宁”地死亡。具体包括身体免受伤害的痛苦;去除心理恐惧、悲叹、绝望等负面状态;精神(灵魂)上能够得到慰藉,且有安身立命之感。“死亡品质”的本质内涵其实就是“尊严死亡”,用傅伟勋教授的话就是:“死得像个样子、无苦无乐、心平气和。”①
在我们国家,关照“死亡品质”还要基于我国民众死亡品质世界倒数的现实。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目前60岁以上老龄人口为1.78亿,另外每年还在递增250万肿瘤患者,针对这些生命就要走向终期的民众,我们强调的依然是伤害性的过度医疗救治,致使临终患者“身、心、灵”得不到良好照护。2010年,新加坡连氏基金会和英国经济学人智库采用共同研究提出的评价临终护理水平、反映临终患者死亡品质的量表对我们国家进行测试,结果反映出我国民众的死亡品质指数位于世界40个主要国家中倒数第4位,由此可见我国民众死亡品质低下的程度。因此关注国民死亡品质及其实现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一、“死亡品质”提出的哲学意蕴
哲学是对世界和现存事物现象的终极追思,是人类具有体认、反思、实践智慧的体现。“死亡品质”的提出在哲学视域审视下具有诸多积极意蕴。
第一,死亡品质的提出揭示了生命品质包纳的应有维度。把生命维度简单理解为“生存、活着”,这是狭隘理解生命的表现,它不但无形中“缩短”了生命的实然长度,也很容易导致活在当下、急功近利的生活观的产生。其实“生和死”是生命的两个终极端点,对生命的理解理应包括“生和死”,在追求生命品质实现的过程中,既要看重生活品质,也要看重死亡品质,这样才是对生命品质维度的全面揭示。这在中外大哲学家的生命观思维里可以清晰地看到,他们几乎都认为死亡理应包纳在生命之中。赫拉克利特有“在我们身上,生与死、梦与醒、老与少,都始终是同一的东西”②。庄子有“死生存亡之一体者”③。死有时被看作比生还有意义,如苏格拉底认为“欲求一死,有甚于生”④。老子也认为“不失其所者久,死而不亡者寿”⑤。更有甚者把死看作是生命的全部,海德格尔就有“人是向死存在”的论断。因此可以说,在对待生死问题时,不但要看重生、生活品质,更要看重死、追求死亡品质的实现,“生死俱善”才是对生命品质包纳维度的全面理解,用荀子的话就是:“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终始俱善,人道毕矣。”⑥
生命与尊严范文6
生命是一个伟大的奇迹,过去的我们无论经历过多少悲哀、落寞,只要我们依然拥有尊严,这就是我们坚强拼搏的理由。
每一个人都有尊严,不论是国家的元首还是路边的乞丐,他们都有着人格平等的理由,那就是尊严,我们可以没有文化,可以没有金钱,可以没有权利,但一定不能没有的是尊严。尊严,它应得到的解释是什么?面子?虚荣心?不,不是,尊严,它是一种生命的超脱,是一种灵魂的逾越,是一种超越普通人生观的价值观。我们每个人的灵魂里都刻有这个词,只是我们不善剖析自己,但它仍然不无时无刻的提醒我们,让我们铭记尊严的至高无上。
民族亦如此,一个伟大、勇敢而又骄傲的民族,她宁可面对任何战争的挑战,也决不愿放下尊严而获得卑贱的繁荣。
中华民族五千年,有过盛世繁华,有过心酸血泪,在叛国贼的手中,我们的民族默默的承受着一个又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写下了一段耻辱的历史;但不服输,不甘屈辱的中华儿女,他们拿起手中的刀枪,为了民族的尊严,他们宁可放弃生命。革命战士,在狱中敌人的威逼利诱下写下“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呵,给你自由!’我渴望自由,但也深知人的身躯哪能由狗洞子爬出,我只能期待着,哪一天,地下的火沸腾,把这活棺材和我一起烧掉,我应该在烈火和热血中得到永生。”的不朽诗篇,他表现了一个堂堂正正的战士应有的气概,不仅是为了?I卫自己的尊严,更是在?I卫一个民族的尊严。正是有了千千万万个视死如归的革命战士,才有了中华民族的独立与解放,正是有了许许多多奋不顾身的科技人员,才有了炎黄子孙在世人面前的尊严与骄傲。中华民族正是有了这样的气魄与胆量,正是有了这样的智慧与谋略才诠释了一个优秀的民族是怎样从不堪的历史走向辉煌,怎样把尊严打上中国的烙印。
我们不能失去尊严,我们的民族更不能失去尊严。不论我们是多么穷困潦倒,还是怀才不遇,我们还有无价的财富,生命与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