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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律意识的意义范文1
关键词法律意识;权利义务;证据;医疗纠纷
随着法制社会的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不断增强;同时,经济水平的发展使得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此外,在医疗服务中还存在这大量的缺陷和过失行为。各种原因使得医疗纠纷数量明显增多,由此而引发的医疗纠纷诉讼也大幅上升。我们在工作中研究发现,医务人员缺乏法律意识是目前医疗纠纷明显增多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1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缺失的具体原因
当前,依法治国,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普遍增强,而作为特定社会角色的院方,其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却滞后于他们的服务对象,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1角色定位滞后
随着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的到来,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观念已成为医院管理的基本模式。由于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就医过程中对医院整体服务,技术水平和医护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治疗,护理上患者不再言听计从,相反他们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医务人员不再是高高在上的服务者,而只是平等主体之间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一方。
同时,随着法制社会的推进,使得公平的理念发了改变,法律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实施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将本来应由患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规定由医方来承担,医方必须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败诉后果。法律的这一规定,使医患双方的证据责任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医务人员要彻底摆脱角色优越感,适应新形势下的角色定位。
1.2注重追求技术上、学术上的成果而忽略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医务人员片面追求医学知识的丰富及医学技术的创新而忽略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以及社会对医护人员角色的期盼。患者不仅要求医务人员受过专业训练,有很好的医术;更要求医务人员充分尊重自己的权力,履行医务人员应尽的法律义务。当前,有些医护人员不依法行医,不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当出现医疗差错、事故,缺乏慎独精神,不及时履行报告制度,而是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隐瞒态度。这样不但引起了医患纠纷,还影响了医院的声誉,更影响了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的正常发展。这些都与传统的医学教育体系缺乏法律知识学习有很大的关系。
1.3无论从在校学习还是继续教育方面,学习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机会太少
过去,我国的医学教育着重于医学知识、医疗技能方面的培训,而轻于医疗法律、医学伦理、医疗道德方面的教育,这种教育模式培养的医疗工作者在医疗学术方面是专家,但在医疗法律、医学伦理道德规范方面的知识是馈乏的。参加工作后,继续教育领域也未能及时填补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缺失。导致医师只注意考虑医学方面的治疗,却忽视了患者参与医疗决策的知情同意权,忽视了患者在经济上的承受能力,忽视了患者的隐私等等。当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损害结果时,又不能用法律知识去分析,往往强调是医学并发症或意外,以回避责任,造成医患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医患矛盾加大,甚至在一些地方还出现患方在医院聚众闹事,甚至攻击、伤害医务人员的现象。
1.4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淡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这虽然使患方获赔有了保障,但同时弱化了医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无责任,则无义务。只有医务人员注重了违法行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更好的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
2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具体措施
2.1创造医务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的机会
2.1.1建议在医学护理大、中院校增设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一课
这样,医务人员在就业前,就已系统的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了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能有效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避免产生纠纷。
2.1.2医院开展继续教育
自学和在实践中培训,这是当前最主要、最基本的学习方法,可以通过教学、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学习。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要积极创造条件,让各级医护人员参加学习。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增强医务人员学习兴趣。
2.1.3定期考核,检测学习效果
考核不是目的,同样是学习的一种方法。要通过各种途径真正使医务人员做到知法、懂法,才能守法。
2.2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充分尊重法律赋予患者的各项权利
通过学习,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键是患方权利和医方义务。权力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患者权利主要有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平等的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保护隐私权、诉讼求偿权。医疗实践中,很多案例是医务人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而使院方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2.3 要有证据意识,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记录病例
证据,诉讼的核心。很多情况下,原被告双方的较量,实质是双方证据能力强弱的比较。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行为的记录。病历直接产生于医疗活动之中,是来自临床的第一手资料,是医疗行为的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具有完全的证明力。病历所表现出来的证据属性是对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基础,是处理医疗纠纷并依法确定医患双方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法定证据。因而为了确保病历的规范性制作,国务院及卫生部采取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对病历的制作和管理等技术性规范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病历书写规范》书写病历。
2.4加强管理,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
提高法律意识的意义范文2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创新举措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一)心理因素。(1)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缺失。在校大学生的生理和心理仍未完全成熟,致使其承受挫折的能力、适应社会的能力、人际交往的能力薄弱,极其想要要求他人和社会的认可,看待周围的事物喜欢持批判的、怀疑的眼光,随着独立自主意识的增强,从而想要极力摆脱来自外界的干涉和约束。与此同时,这一阶段的大学生由于缺乏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系统的认识能力,尚未确立完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就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以灌输为主的法律教育的效果。令一些心理脆弱的学生感到无所适从的是来自经济、学习、就业等众多压力的考验。随着心理压力的日益积累,一些学生的功利性、自我性、短期性、随意性等心理症状会交织在一起,从心理上客他们会对法律或制度产生抵触情绪。(2)经济压力。目前,大部分院校的学生是因家庭经济紧张而造成了家庭的困难的。困境的。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统计的数字表明,目前,贫困生在高等院校中所占的比例为20%,特困生所占的比例为8%。经济上的困难给这部分学生带来了较大的心理压力,来自边远贫困农村地区的学生更是如此。有的人家里父母不惜倾尽所有,甚至四处举债勉强凑足学费来让自己的孩子能够去上学,因此生活费肯定成问题了。(3)学校的重视程度不够。学校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着全校师生的态度。目前,不少高校中,现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缺乏力度和创新,缺少懂法的教育工作者,致使德育方法单一、内容滞后,往往是出现一个问题处理一个问题,仍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上,往往没有深入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导致针对性不强,直接影响德育的效果,因此也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社会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人们的社会价值观也在不断变化,一些大学生认为金钱是衡量人生价值的主要尺度,这样的思想价值观产生了严重扭曲,从而导致拜金主义思想膨胀,炫富思想严重。在《不平等的痛苦》一书中,英国流行病学专家理查德・威尔金森和凯特・皮克特曾经提到“炫富行为是一种身份焦虑,来自所谓的“社会评价威胁”,他们的尊严和自信完全基于他人的评价”。部分学生为了获得更多身份上的优越感,不得不通过提高自身来提升别人对自己的评价。来自外来文化的冲击,商品经济的辐射,社会舆论的负面影响,社会不良现象的传播等等,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部分学生产生了错误思想,有的学生甚至抵抗不了物质的诱惑而走上歧途。
(三)家庭因素。据专家分析,较之正常的家庭,有四种家庭的孩子更容易犯罪。第一,溺爱型家庭。父母的宠爱有加和处处迁就,使得本就是独生子女的孩子更是养成骄横任性、贪图享受、占有欲强等不良习性,如果遇到合适的环境和条件便会导致他们在人生轨道上出现偏差。第二,放任型家庭。有的学生性格之所以会自由散漫、我行我素,就是因为在放任型家庭中,一些家长认为教育孩子是学校和社会的事,和自己无关,因而没有尽到履行监护、教育的职责,对孩子放任自流。第三,失和型家庭。在失和的家庭中 ,不少父母把怨气撒在孩子身上,动辄打骂孩子,使得孩子感受不到温馨的家庭气氛,常常处于父母紧张的关系之间,常在这种矛盾与冲突中感到压抑和苦闷,最后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创新举措
(一)从高校角度出发,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高校作为大学生的主要活动场所,建设校园法治环境,是为大学生营造良好学习生活的前提条件,也是促使大学生形成法律意识的重要摇篮。
(二)从社会角度出发,优化社会环境、加强社会舆论的影响。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优化社会环境,发挥社会正确的导向作用,因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为此,我们的社会应该树立正确的社会评价体系。我们的媒体也应该多提倡个人的正当努力,而不是投机取巧。正是因为现代传媒会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形成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所以各种新闻媒体在进行有关方面的报道时更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而不能蓄意炒作,捏造事实。只有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时,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才会自觉形成。
(三)从家庭角度出发,强化大学生的责任意识。子女人生的第一任老师就是其父母,因此父母的个人素质、文化素养和品质对塑造子女的良好人格至关重要。父母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的对法律的遵守和维护会在无形中影响孩子,对孩子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很大的帮助。因此,家长在注重自己的言谈举止、提高自己的素质修养的同时,还要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另外,为了培养大学生健全的性格和心态,家长应注重与子女间的平等交流、相互沟通,尊重子女的人格。就大学生个人而言,要养成自觉学习法律的习惯,强化道德自律,培养人文精神。大学生只有自觉主动的学习现代法律意识,才可能对法产生信任,才可能对法产生信仰,才可能把法根植于内心。
三、结语
综上所述,多方面的综合因素导致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实行综合治理,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新格局。因此,适应大学生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家庭和社会的力量,我们通过把高校、家庭以及社会方面的共同努力汇聚成一种合力来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和谐发展。这样的格局,对预防大学生盗窃行为的发生,保障大学生健康成长是极为有利的。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各方面的因素汇聚成一种合力来融化坚冰,必将出现一个健康向上、生动活泼的大学生新风貌。
提高法律意识的意义范文3
如何进一步探索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与科学学科教学的整合,提升实验教学的效率,是当前教育技术发展和教学改革发展关注的话题之一。我们之所以选择这一课题,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
一方面,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于课堂教学,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①优化认识主体的认识思维。现代教学技术能直观、形象、生动地表现动态的过程,从而更好地拓宽学生的思维,帮助学生充分感知和深入理解教学内容。②优化认识主体的认识动力。现代教育技术具有多样性、新颖性、艺术性、趣味性等特点,既能有效地调动学生的智力因素,又能产生由学习情绪、兴趣、动机、意志等非智力因素带来的综合效应,从而优化学生的认识动力,促进其学习。③优化认识主体的认识进程。现代教育技术参与教学过程,能优化课堂教学结构,引导学生的认识沿着“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路线前进,增强其认识动力和能力,从而大大缩短学生对知识理解、消化和掌握的时间。
另一方面,现代教育技术与科学学科整合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①普遍认为画面越精彩越好,声音越多样越好,从而导致了现代教育技术实效性不足。②多媒体的设计遵循设计者的教学思维,所以交互性较差。③所有的课堂教学都用,导致现代教育技术的切入点有偏差。
基于此,我们选择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提升实验教学效率的实践研究”这一课题进行研究,旨在探索现代教育技术与科学学科教学的整合,探讨提高小学科学实验教学效率的策略及方法。
提高科学实验教学效率的策略
实验不是表面上的热热闹闹,而是要尽可能地引导学生深层次地参与,积极推进学生的认知构建。因此,在实验教学中,我们坚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来提高实验教学的效率。
1.预则立――设计是提高实验教学效率的前提
首先,把握实验的总轮廓,制定教学目标。在教学设计时,找准需要运用多媒体弥补、完善的内容。同时,深入研究信息技术的特点,确定使用信息技术的内容、方式、时间及地点,把信息技术用在该用的地方。例如,三年级的“温度计”中运用动画课件模拟液体柱的运动过程,就是将学生容易忽略的液体柱上升、下降的现象放大、减慢。
其次,明确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后检测实验教学效果的内容。例如,在“杠杆的研究”教学中,我们用几分钟的时间播放了“杠杆”的Flas,引导学生明确“杠杆为什么省力、费力、既不省力又不费力”的意义。教学实践表明,大部分学生在分析日常工具是否省力时,会有意识地找支点、动力点和阻力点,这样就减少了出错的次数,节约了教师讲评的时间。
再次,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提升实验教学效率的基本教学方法是四个模块、八个环节(如上页表1)。
2.情境生――“六化”是提高实验教学效率的基础
课题组通过一系列研究,发现可以从六个方面(即“六化”)把现代教育技术和实验内容结合起来,提高实验教学的效率。
(1)化无为有
把教材上根本没有办法用实验探究、演示的内容,转换成多媒体的模拟实验,帮助学生运用视觉、听觉观察、理解实验过程。
【案例1】“山脉的变化”教学片段(如上页表2)。
(2)化有为无
正确的实验操作、迅速读取合理的实验结果是实验教学有效性的重要保障。怎样在有限的课堂教学时段内,既能充分展示实验器材的结构、原理、使用方法等,又能给学生充足的时间进行实际操作?多媒体的运用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案例2】运用多媒体提升实验操作测试复习的有效性(如上页表3)。
(3)化静为动
面对许多概念,学生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例如,学生只会背诵“风化作用”的文字内容,遇到实际问题时却束手无策。而运用信息技术能活化教材,对实验事实进行更深入的分析;能结合科学方法解释实验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提取概念内涵。
【案例3】“山脉的变化”教学片段(如上页表4)。
(4)化动为静
许多实验只是让学生在短时间内进行亦步亦趋的机械操作,效果较差。而把这些实验转化为多媒体课件,能让学生在计算机上反复演练,建构新知。
【案例4】探究“杠杆的科学”(如表5)。
(5)化繁为简
山脉的变化是多种自然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课堂有限的时间内,既不可能让学生逐一探究,也不可能让教师一一介绍,但教师利用“山脉的变化”主题网站,能让学生在网络中自主获取知识。这样既能大大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也能让他们学会如何在网站中自主获取知识,解答自己的疑问。
【案例5】“山脉的变化”教学片段(如上页表6)。
(6)化简为繁
运用多媒体弥补教材的缺陷,在立足文本的基础上超越文本,使学生更丰富、更立体地把握文本。
【案例6】“食物中的营养”教学片段(如上页表7)。
3.存于心――运用是提高实验教学效率的保障
在教学中达到“六化之妙,存乎于心”的境界是提升实验教学效率的保障。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从“六化”入手,合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让课堂教学信息的呈现方式形象、直观、生动有趣,也使得课堂教学信息数量多、质量高;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创设学习情境,能充分调动学生的情感和学习积极性,使其主动投入到学习过程中,形成一种积极参与、主动获取知识的学习气氛。课题组的做法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总之,“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优势,提高实验教学的效率”是课题组始终不变的追求目标。通过三年的努力,课题组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研究与应用的经验,形成了现代教育技术支持下的小学科学实验教学方法。在接下来的研究中,课题组将进一步完善实验教学方法,从“六化”入手,寻找现代教育技术在实验教学中更多的切入点、提升点,并加以归纳。同时,也将进一步完善教学资源,形成实验教学资源库,以便于教师平时的教学及研究成果的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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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蔡铁权.科学实验教学与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提高法律意识的意义范文4
[关键词]外聘教师 队伍建设 法律问题
一、高职院校外聘教师的内涵界定
1.高职院校外聘教师的定义。关于外聘教师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是指为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满足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需求,由各院校从社会行业、企业聘请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职业技能,较好的理论水平、专业基础和讲授能力,从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的编制外教师。
2.高职院校外聘教师的特征。根据以上定义,高职院校外聘教师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具备双重能力。高等职业院校外聘教师必须同时具备较好的职业技能和良好的教学能力。也就是说外聘教师一是要具有较高的职业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是要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也就是常说的既能干又能讲。第二,接受编外管理。本文所提到的外聘教师接受编外管理,即他们来源于企事业单位,不占外聘高职院校教师的编制。第三,存在法律关系。外聘教师与高职院校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形成法律关系,外聘教师与高职院校各自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二、高职院校外聘教师队伍建设的法律问题
1.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在高职院校,外聘教师已经成为教师队伍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从我国现有法律上来看,《教师法》第七条列举了所有教师的权利,第八条列举了所有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二条对全体教师权利义务做了原则性规定。《职业教育法》共四十条,只有第三十六条提到了职业院校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兼职教师。在《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七条提到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从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聘用教师,应当依法签订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现有教育法、教师法仍然属于纲领性立法,仅有对所有教师权利义务的笼统规定或对建设外聘教师队伍的指导性规定,对外聘教师的任职资格、聘用条件、管理制度、权利义务、法律地位等法律规定仍然不够健全,存在缺失,对外聘教师的权利义务规定得并不明确。
从政策上来看,教育部以及有关部门未对外聘教师队伍建设给予足够重视,没有专门政策针对外聘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从经费投入上看,目前国家给教师的工资拨款仅限于编制内教师,外聘教师经费完全由院校解决,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优秀外聘教师的引进。
2.学校管理层面存在的问题。第一,外聘教师合同管理有待完善。高职院校对专职教师采用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与企业相比,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合同的管理经验有待积累,常见的问题有:一是不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仅达成口头协议;二是没有区分好劳动、劳务、劳务派遣三类聘用合同,在实践中,有些高职院校对所有聘用合同实行“一刀切”管理,没有充分利用好各类合同的优势,没有针对不同情况、能力的外聘教师签订不同合同,有可能出现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甚至劳务派遣合同的情况,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用人成本过高,而且容易出现双重劳动关系,导致劳动合同纠纷的几率增大,全部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容易导致外聘教师队伍不够稳定。
第二,外聘教师享有的社会保险权有待保障。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少数高职院校或劳务派遣单位为降低成本拒绝或回避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外聘教师办理社会保险;二是按照国家现有法律与政策,社会保险关系具有唯一性,对于很多兼职外聘教师来说,他们不可能在两个单位同时参保。
对于第二种情况,值得讨论的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伤风险。工伤事故认定要看三点:工作原因、工作期间、工作场所,但是许多兼职外聘教师并未得到双重工伤保险的保障,如果在兼职单位出现事故,很可能无法得到工伤保险认定,容易产生纠纷。
除社会保险权外,签订劳动合同的外聘教师应享有的工会权、公积金等在很多高职院校都没有给予实现,在职称评定、工资调整机制、晋升发展等方面也无法满足外聘教师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聘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稳定。
第三,外聘教师实现职业培训的权利义务有待完善。外聘教师的来源主要包括其他院校教师、在校研究生、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后两种外聘教师往往缺乏教学经验。虽然他们可能有较好的理论基础,有些外聘教师还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较好的专业技能,但因为没有教育学基础,缺乏教学经验,不了解学生心理,不了解高职教育,有时很难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严重时会影响教学效果,也就是常说的能干不能讲。
根据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提高业务能力、接受教育教学培训是每个教师的权利,同时也是教师的义务,外聘教师也不例外。实践中,有时是学校忽略了外聘教师的培训,有时是外聘教师不愿意花时间接受学校安排的培训,教师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义务有待完善。
第四,外聘教师履行完成工作任务的义务有待加强。外聘教师的待遇除了按合同约定发给相应的课时津贴或工资外,一些福利待遇如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等都不完善,同时其受聘期间的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等各个方面也缺乏多样化的考核。这种激励与约束的双重弱化,使得外聘教师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压力和动力,难以保证高质量的课堂教学效果。大多数外聘教师在高职院校工作时,从心理上、情感上都没有归属感,难以形成较强的责任感。尤其很多外聘教师都有自己的主业,授课时间很难按照常规教学进行安排,而只能按他们的空余时间进行调整,教学管理起来就比较困难。稍有小事就停课,调课频率过高,打乱了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一定程度地影响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甚至危害到高职院校声誉。
三、关于高职院校外聘教师队伍建设的法律建议
1.完善教育法律制度,明确外聘教师有关规定。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颁布,十八年来,职业教育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职业教育法》在教师队伍建设尤其是外聘教师队伍建设方面显得相对陈旧与滞后,职业教育的立法工作亟须进一步完善。
外聘教师是职业教育非常重要的资源。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法律规定,明确外聘教师的资格认证、培训教育、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在《职业教育法》的修订中增加有关外聘教师的相关法律条文与规范,建立一套包括聘任、考核、福利、职务评定等制度在内的可操作的、有实效的外聘教师管理法律规定,把学校真正需要的能工巧匠招聘进来,从源头上保证外聘教师队伍的高质量。
2.完善税收法律制度,鼓励企业提供优秀师资。校企结合,是世界各国发展职业教育的必由之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不仅可以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解决设备紧缺、实训基地匮乏等问题,更重要的是,使企业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一元”,企业提供优秀人才担任实训教师,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从而彻底摆脱职业教育“纸上谈兵”的状态,大大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但从现有的法律来看,职业教育的顶层设计存在问题,一方面,没有在法律中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没有赋予企业在投入到职业教育后可以享有到的权利。对企业既没有利益的激励也没有责任的约束,是职业院校在进行校企合作时“一头热”的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不是单纯改革职业教育法,而是要对相关法律作整体修订。比如,必须对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真正建立起校企合作共同兴办职业教育的机制,鼓励企业提供优秀的员工担任职业教育的实训师资,提供一定实训岗位等,运用法律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推动企业乐于参与职业教育。
3.完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保障外聘教师社保权益。我国现有社会保险制度只允许一个人有一个社会保险账户,不允许一人多户存在,这当然有降低社会保险负担、方便社会保险管理的优势。但就工伤问题而言,兼职、外聘劳动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容易产生纠纷,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利。笔者认为:允许兼职外聘人员建立社会保险统一账户,通过技术处理,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头缴纳社保费用,给予兼职行为合理的社会保险权。这样既可以给予外聘人员经济激励,又可以提高外聘用人的规范化,进一步吸引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人士投身职业教育,加快高职院校教师队伍的建设。
4.完善聘用合同依法管理,建设激励约束双重机制。第一,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清楚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避免纠纷的出现与诉讼的发生。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管理外聘教师,保护外聘教师社会保险、工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包括评价外聘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教育教学能力等。实施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侧重于诊断外聘教师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果评价侧重于外聘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和教学工作胜任度的考核,以作为对外聘教师奖惩和继聘的重要依据。第三,建立健全培训培养机制。培训培养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方法技巧、教育心理学知识、学校教学工作管理制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教学目标等。培训方法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班、讲座、教研室活动、专兼职教师结对等形式。以此不断提高外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第四,建立健全解聘退出机制。签订外聘教师聘用合同时,可以根据外聘教师的意愿和不同表现合理约定聘用期限。高职院校解聘教师的条件,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的情形来行使。当然,两者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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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律意识的意义范文5
恶意申请公示催告问题的存在,暴露出我国目前的公示催告法律规定仍存在较大欠缺和不足。本文拟从公示催告程序存在的不足以及如何防范恶意公示催告等方面谈几点粗浅看法。
1 关于公示催告的现行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公示催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票据法》及最高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等中,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二是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三种,其他情形不能申请,比如票据已经背书转让的。
三是申请公示催告的地点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四是公示催告期间内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如没人申报,期满后根据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并公告,宣告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
五是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2 恶意公示催告的表现形式及发生原因
总结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例,基本程序是:
1、为非法取得票据项下款项,或者基于暂时占有资金的目的,恶意申请人独自或串通出票人,在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之后,又以票据丢失、被骗等理由伪报票据丧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法院无法知晓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的事实,因此对于申请人是否为符合法律要求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无法核实,只能受理其申请,并予以立案。
2、之后,法院通过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但因大部分单位并没有及时查阅核对法院公告信息的习惯和条件,或者由于公告地点和方式的原因无法知晓公示催告信息,导致真正的权利人无法在公示催告期限内及时申报权利。
3、待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法院便依恶意申请人申请做出除权判决,申请人便持法院判决向付款银行领取款项。最后,当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后向银行请求付款时,才发现其票据已被公示催告过且票款已经被领走。
分析恶意公示催告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当前企业融资困难,部分企业企图通过公示催告,变相获取资金。加之民间票据买卖活动猖獗,为恶意公示催告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法院的实质审查义务并要求提供担保,公告的方式也存在局限,导致恶意公示催告的成功率较高。
三是现行法律仅规定利害关系人的撤销权,对恶意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和相应处罚并无明文规定,加之申请公示催告的费用较低,导致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成本较低。
3 法律完善及防范建议
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人之所以能够得逞,与现行公示催告程序存在两个严重漏洞有重要关系:
一是法院公示催告期限规定过短,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目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公告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0日,对具体期限并未明确。实践中,为尽快结案,大部分法院均规定公告期为60日。而汇票的到期日则相对较长,一般为6个月,结果是公示催告程序往往在汇票到期日前结束。从经济角度考虑,为避免利息损失,大多数最后持票人往往是在汇票到期日时才请求付款。而只有在此时,最后持票人往往才知道汇票被公示催告的情况,但为时已晚,此时票款可能已经被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领走。正是因为公示催告期与汇票期限存在的时间差,才导致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人能够得逞。
二是申请人的申请付款日与汇票到期日不能紧密衔接。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汇票到期与否,只要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并公告,申请人即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这一规定实际上等于确认通过法院判决可以变更票据权利的内容,这违背了票据的基本原则。另外,在汇票到期日之前请求付款,意味着出票人蒙受了到期日与支付日之间的利息损失,而申请人居然可以凭借公示催告程序谋求到了这一期间的利息利益,显然与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不符。
为解决恶意公示催告案件频发的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公示催告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
1、延长公示催告期,将公示催告期与汇票到期日紧密联系起来。除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下限不得少于60日以外,还应增加规定:“如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时汇票尚未到期的,公示催告期延长至汇票到期日后一定期限”。由于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无论是否看到公告,在票据到期时总要提示付款,这样就可以发现其票据被公示催告,就可以到法院申报权利。因此时公示催告期间尚未届满,恶意申请人的非法企图就不可能得逞。
2、把付款请求日与票据到期日挂钩。规定即使法院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做出除权判决,也必须在判决中明确规定:申请人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后,才可以持该判决请求付款。这样一来符合除权判决不变更原票据权利的性质,二来保证利害关系人能够在票据到期日之前票款尚未被领走之时申报权利,从而彻底消除不法分子利用公示催告程序诈骗的可能。
3、建立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时应提供担保的制度。如此一来,一旦出现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情形,可以确保真正权利人利益不受损,也能够有效的降低不法分子实施恶意公示催告的动力。
4、加强法院实质审查力度,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其是否为票据最后合法持有人进行重点审查。实施多样化的公告方式,建立法院与银行的衔接系统,完善全国性票据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的网络公告平台。
提高法律意识的意义范文6
关键词:探矿工程;效率;质量;效益;地矿事业;发展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作为物质基础的矿产资源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人们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也变得越来越强烈。然而,由于主客观方面因素的种种制约,我国探矿工程发展中存在着诸多的安全隐患。为促进我国矿山地质探矿工程的进一步发展,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与措施有效解决当前矿山地质探矿工程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为探矿工程的安全施工保驾护航。
1 概述我国探矿工程的内涵及其发展情况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地快速迈进,国家发展对能源资源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加大,这就需要国家地质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转变观念,大力引进新技术和新的理论来推动我国地质探矿工程的发展,为国家富强和经济快速发展提供助力,同时也为我国的资源开发与有效保护提供重要保障。众所周知,地质探矿工程是一门极为有效的工程类学科,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技术方法,通过这项技术能够直接探测地质中的隐伏矿体或者某些特定地质的深度、形态、结构以及储量等方面的实物资料,主要包括钻探工程、坑探工程以及探矿机械等等。近年来,全国探矿工程队伍人数众多,工作强度较大,而且探矿工程主要参与铁道、公路、水利、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基础工程与隧道工程建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们的生活需求。通过地质探矿工程的实施与发展能够较好地攻克技术难题,更好地探明地质深部的矿产资源,进而不断地开发出新的矿产资源,对于治理某些地质灾害和开采钻井工程都具有较为重要的积极意义。
2 我国探矿工程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但是,目前我国探矿工程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地质探矿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缺乏科学有效地探矿方式以及探矿选址不当所造成的严重危害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无法保证探矿工程的质量、提高探矿工程的效率,而且会影响并降低探矿工程的效益,不利于我国地矿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2.1 缺乏科学合理的探矿方式,地质探矿技术落后
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期,地质探矿工程起步较晚,近些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地质探矿技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缺乏科学合理的探矿方式,地质探矿技术相对落后。目前,在我国的地质探矿过程中,诸多企业工作人员无法根据不同的地质结构情况选用科学有效地探矿方法,很多情况下都是凭借以往的探矿经验开展工作,这势必会给探矿工程埋下安全隐患,尤其是造成探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现阶段所采用的探矿方法主要有物探法、槽探法、坑探法和钻探法四种,对于存在老窿硐较多的一些矿区,落后的探矿技术和探矿方式的不当选用严重威胁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同时会影响探矿工程后期各阶段任务活动的开展。
2.2 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
地质探矿不仅要求作业人员需要具备专业探矿理论知识,熟悉探矿工艺流程和工作技能,更需要有专业化的技术人员进行辅助,以应对突发的地质探矿危险。目前,我国探矿作业队伍的专业性比较欠缺,探矿技术还有待探索和研究,技能水平相对较低,尤其是缺乏高端专业的技术作业人员,还有就是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当在地质复杂和环境恶劣的地区开展探矿作业活动时,薄弱的安全意识很容易造成重大的探矿安全事故,妨碍探矿工程的稳步推进。
2.3 地质探矿的地点选择不当
地质探矿是一项系统工程,科学合理的探矿地址有利于探矿工程后续工作的开展,如果探矿地址选择不当不仅会影响工程的开展,更可能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虽然我国矿产资源比较丰富,但是矿山附近的地质情况和环境因素比较复杂,有些矿山是由许多小型矿山构成,有些矿山附近存在较大的河流湖泊,还有些矿山存在于深山老林中,探矿工作的开展会受到野兽毒蛇的影响。这些状况的存在都要求在开展地质探矿工作时要选择科学合理的探矿地址,综合考虑矿山所在位置、地层构造以及周围环境等因素,做出科学合理判断,保证探矿工程顺利和安全。
3 提高探矿工程的效率、质量与效益的对策与措施研究
为了提高探矿工程的效率,保障工程开展的质量和安全,创造最大化的经济效益,下面将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和措施,以便推动我国地矿事业的现代化建设和更快更好地发展。
3.1 选择科学合理的探矿方式和探矿地点
基于对矿山结构和地质环境的全面考察,选择科学合理的探矿方式和探矿地点对于保证地质探矿工程的安全顺利进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探矿地点的选择和探矿方式的选择存在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作用,在进行矿山地质探矿时,不同的地质矿山规模、矿产种类与矿脉走向以及周围地层的结构,都会影响到探矿方式和探矿地点的选择,同时矿山开采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也要考虑在内,只有对诸多影响因素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不断地论证地质探矿方案的可实施性,才能够最终确定科学合理、行之有效以及环保的探矿方式,从而确保探矿工程的有效性,提高探矿工程的质量、效率和效益。
3.2 强化探矿工程中的安全管理
关注安全是地质探矿工程顺利进行的首要问题,在地质探矿工作过程中,需要加强制度管理力度,加强对全体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安全第一的行为准则和思想理念,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的训练和考核,采取必备的安全防护措施,积极发现安全隐患并予以改善,创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制定规范的作业程序,通过对作业人员技能水平的提升来进一步提高探矿工程作业质量和安全系数,强化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并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制度,确保地质探矿工程的安全开展。
3.3 明确工程各方责任,重视其他力量在探矿工程中的作用
矿山地质探矿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积极参,同时又具有自身特殊性,为了保证探矿工程充分发挥利国利民的作用,需要明确地质探矿工程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来约束探矿工程各方的职责,起到良好的主导作用,从而保证探矿工程的顺利安全开展,避免一些不良问题的出现。同时,需要根据当地矿山具体情况运用法律制度对工程实施作业情况进行监督和规范,严格落实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同时在探矿工程实施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在保证探矿工程质量、效率和效益协调发展的情况下,推动我国地矿事业的不断发展。
4 结束语
地质探矿工程是开发和利用矿产资源的一项关键性技术,其实施与发展需要相应主客观环境的支持,对探矿工作以及其他各项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有效解决我国探矿工程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须采取选择科学合理的探矿方式和探矿地点、强化探矿工程中的安全管理、明确工程各方责任,重视其他力量在探矿工程中的作用等一系列卓有成效的解决对策与措施,以促进我国矿山地质探矿工程的进一步发展,从而为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李常茂.提高探矿工程的效率、质量和效益,推进地矿事业更快地发展[J].西部探矿工程,199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