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的含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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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的含义

法律意识的含义范文1

关键词:生态宜居;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8-0114-02

城市是伴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发展起来的,是人类文明的主要组成部分,城市的发展承载着每一个居民的幸福和健康,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要求有了新的期待,对城市的“生态”和“宜居”也有了迫切需求,生态宜居城市就是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与人文关怀,更加注重居民的身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使每个居民的幸福感最大化。

一、生态宜居概念的提出

生态宜居城市是“生态城市”和“宜居城市”的统一。生态城市的概念最早是联合国在20世纪70年代“人与生物圈”计划中提出来的,主要是指一定区域人与自然和谐、持续发展的居住区,强调生产和生活方式的绿色低碳,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宜居城市的概念是在1996年召开的联合国第二次人居大会上首次提出的。主要是指人居环境良好,居民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得到较好满足,适宜人类生产和生活居住的城市。“生态城市”和“宜居城市”的结合点是以人为本,适宜人类居住,着眼于居民的长久幸福和子孙后代的健康成长与永续发展,惠及市民眼前利益及长远利益,是城市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总之,生态宜居城市就是生态环境良好,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人的各种需求得到较好满足,适宜人类生产生活居住的城市。

二、生态宜居城市的内涵要素

人们的各种需求决定了生态宜居城市的内涵要素。按照马斯洛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分别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各种需求之间有高低层次和先后顺序,每一个层次需要的满足决定了个体发展的程度。在现代语境下,人的需求简单说就是生存与发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人们不仅仅满足于吃饱穿暖,而是有了更高层次的需求,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城市的产生和发展都与人的各种需求的满足有着密切联系,人的各种需求决定和引导着城市的产生和发展,而城市的产生和发展也满足和创造了人的更高层次的需求。可见,城市的发展和人的需求之间是相互促进和相互影响的,我们的城市建设应该是以人为核心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决定了生态宜居城市的内涵要素。

综合国内外研究现状,生态宜居城市的基本内涵就是:尊重自然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建设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包含着经济、社会、文化、自然等方方面面得到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含义,人们对生活和工作的环境和条件都比较满意,愿意长期居住,按照生态学原理进行城市设计,建立高效、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聚居环境。“生态”实际上就内在地包含了生态产业、生态环境和生态文化三个方面的内容。在产业发展上形成以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构筑绿色环保的产业发展模式;在生态环境上注重绿色生态体系建设,包括山体、河流、林地、公园等的生态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市域空间开发秩序,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形成多层次、网络化的绿色城市空间;在生态文化上,注重生态理念的普及宣传,推行绿色低碳环保的交通出行方式以及低碳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宜居”的内涵要素包括舒适、安全、和谐的内容,北京大学景俞孔坚教授认为,“宜居城市,就是适合人们居住的城市,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就是说这个城市不仅要有新鲜的空气,洁净的水源,安全的步行空间,还应该是人性化的城市、充满和谐与人文关怀,让居住在这里的居民有归属感。”生态宜居城市不但要有舒适的居住环境,即服务功能完善的城市社区、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更应该有良好的人文社会环境,即良好的人际关系、健全的法治和社会福利以及公平正义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三、生态宜居城市的发展规律

生态宜居城市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有一系列的指标,都指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长远发展,着眼于自然生态的和谐与居民的福祉。生态宜居城市建设也应该围绕生态和宜居这两个方面进行探索实践。

(一)城市规划设计是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前提

规划是发展的先导,是对城市发展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统筹考量。建设生态宜居城市要充分考虑城市的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纳能力,把生态宜居的理念融入到城市规划设计当中,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人的需求与资源承载能力的关系。在城市规划中要注重以人为本、以人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必须遵循规划设计先行,以城市规划设计为前提,进行生态宜居城市建设。

(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是建设生态宜居型城市的基础

生态宜居城市建设首先要在全社会普及生态知识,增强生态意识,大力倡导节能环保,树立生态理念,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促进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生产方式,树立勤俭节约、绿色出行、理性消费的生态文明道德。倡导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价值观,使生态环保的理念深入人心,让城市的每一位居民都成为生态宜居城市建设的参与者和践行者。其次,要加大环境保护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机制,增加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完善应急机制,高度重视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另外,还要加强建成区与山地的绿化和河流的保护工作,建立覆盖全域的林业生态体系,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三)构建生态产业体系是建设生态宜居型城市的核心

构建生态产业体系,不断提高生态产业发展水平是生态宜居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就要坚持把循环经济理念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循环型农业体系、循环型城市体系,形成产业集聚发展、工农业复合共生的循环经济发展格局。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不仅要增加农业投入,还要积极引导近郊农民发展旅游观光农业,加大蔬菜、水果、花卉的培育和种植;此外,要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产业,运用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企业进行清洁生产,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生态宜居更需要有现代服务业提供便捷、高效、完善的社会化服务,金融、物流、养老等现代服务业是生态宜居城市建设必不可少的。

(四)综合民生服务是建设生态宜居型城市的重点

法律意识的含义范文2

【关键词】主位;述位;主位推进模式;翻译策略

1.引言

在实际的翻译过程中,尽管译者多从词、句的分析入手,但句子最终还是为了服务语篇,因此翻译研究所关注的更多应是语篇。早期的语篇翻译研究大多关注的是文学作品,主要包括诗歌、小说等,对非文学语篇的翻译研究则相对较少,尤其是对法律语篇翻译的分析更是尚未展开。本文主要基于国内外有关学者对主述位结构在语篇中的重要作用的论述,运用主述结构理论,通过分析中英文版《基本法》,对英汉法律语篇的内部结构进行比较,探讨主位推进模式在法律语篇翻译中的应用,希望能够为法律语篇,特别是其中复杂句式的英译,提供一些思路和方法。

2.主位,述位

2.1主位和述位

主位(Theme)和述位(Rheme)的概念最初是由布拉格学派创始人马泰休斯(Mathesius)提出的。他提出这对概念的目的是为了研究句子中不同成分在语言交际中发挥的不同作用。他认为:位于句首的成分在交际过程中有着一种特殊的作用,即引出话题。他把这类表示话题的成分称为主位,把剩余的其它成分称为述位。他还指出,主位一般表示已知信息,述位一般表示新信息。韩礼德(Halliday)和系统功能学派的语言学家接受了布拉格学派有关主位、述位的切分理论,但在主位划分方面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在布拉格学派看来,主位是一个句子的话题,或者说是句子叙述的对象。Halliday则认为,主位不仅是一个句子的话题,其概念大于话题, 因为它既包含话题,也可以包含不表示话题的其它位于句首的成分。基于这个观点,Halliday提出了单项主位( simple Theme),复项主位(multiple Theme)的概念。

2.2 单项主位和复项主位

单项主位是指那些只包含概念成分而不包括人际成分和语篇成分的主位。

单项主位的表现形式有两种。第一种形式是名词词组,副词词组或介词短语如:

介词短语充当主位:During the period of vacancy(T)//, his or her duties shall be assumed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R).(摘自《基本法》)

第二种情形小句充当主位, 如If从句充当主位

If the Chief Executive does not accept a majority opinion of the Executive Council(R)/, he or she shall put the specific reasons on record(T).(摘自《基本法》)

单向主位和复项主位的根本区别是前者没有内部结构(internal structure),不可以进一步分析, 而后者则有内部结构,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语篇主位、人际主位和概念主位。当三种主位同时并存时,其出现顺序为:语篇主位-人际主位-概念主位。

复项主位中的语篇成分包括yes, no ,well, oh , now等“连续成分”,and yet, so, even if, however 等“结构成分”和therefore, in other words, as far as that is concerned 等“连接成分”

人际主位包括certainly, to be frank, broadly speaking等“情态成分”,一般疑问句中的“限定成分”和ladies and gentlemen 等“称呼成分”

概念主位指的是“主题”成分,它通常是复项主位的最后一个组成部分。

下面是个典型的例子,复项主位中含有上文中提到的各种成分:

Well but then Ann surely wouldn’t the best idea(T)// be to join the group?(R)

在这个例子中,从开头到idea为止是复项主位,其余部分是述位。在这个复项主位中, well, but 和then分别属于连续,结构,连接成分,它们都表示语篇意义;Ann,surely和wouldn’t 分别属于称呼,情态,限定成分,它们都表示人际意义;the best idea是主题成分,表示概念意义。

3.主位推进模式

每一个句子都有自己的主位结构。当一个句子独立存在时,它的主位和述位是确定的,是不再变化的。又因为独立存在,它的主位和述位又是孤立的,没有发展的。但是,当我们接触语篇时,就会发现,大多数的语篇都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小句组成,各个句子不仅从语法和语义上相互联系,而且前后句子的主位和主位、述位和述位、主位和述位之间都会发生某种联系和变化。这种联系和变化就叫推进(progression)。

语言学家 Danes指出:正是由于主位述位不断将新信息向前扩展和推进,话语的推动和展开才得以实现,语篇的衔接和连贯才得以完成。国内外许多语言学者,如黄衍、黄国文、Eggins、胡壮麟、徐盛桓、朱永生都对主位的推进模式做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很多成果。关于主位推进模式的种类,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Danes 提出五种模式,徐盛桓则提出了四种模式,而黄衍认为主位推进模式有七种之多。但最常见的是以下四种模式:

3.1主位同一型(也称平行型或放射型)

T1―R1

T2(=T1)―R2

Tn(=T1) ―Rn

3.2 述位同一型(也称集中型)

根据主位结构和信息结构的关系,通常情况下,主位传达已知信息,述位传达未知信息,因此述位比主位更具有交际动力(communicative dynamism) 。但在述位同一型的推进模式中,各小句的主位不同,述位相同,似乎是由主位来传递新信息。这个模式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的述位完全相同,另一类的述位不完全相同,但联系密切。该模式可用下图表示:

T1 - R1;

|

T2 - R2( = R1) ;

|

T3 - R3( = R1)

. . .

3.3 延续型(也称阶梯型)

在这个模式中,第一句的述位成为第二句的主位,主位又引起新的述位,如此延续下去,形成一条从未知信息到已知信息的信息链。这个推进模式类似于修辞上的顶针,能使句子结构整齐,语气贯通,能突出事物之间环环相扣的联系。该模式可用下图表示:

T1―R1

T2(=R1)―R2

Tn(Rn-1)―Rn

3.4 交叉型推进模式。

在这一模式中,第一小句的述位包含两个或以上的成分,而这些成分依次成为后面各小句的主位。该模式可用下图表示:

T2( = R,) - R2;

|

T1 - R1( = R,+ R,,…) ;

|

T3( = R,,) - R3

. . .

主位推进模式作为语篇结构的一个方面,是译者理解原文和构建译文时的重要参照。以下我们将详细分析这几种模式在法律语篇中的体现。

4.主位推进模式在《基本法》平行文本翻译中的应用

法律文本属于应用文体,应用文体的体式十分繁杂,其翻译原则也应兼容并包,严复的“信 ,达 ,雅 ,贴 ,重神似不重形似”,尤金・奈达的“等效翻译原则”,许渊冲的“扬长避短 ,发挥译文语言优势”的翻译原则等均可运用于应用文体的翻译。但是,法律条文又有其自身的特点,笔者通过阅读相关法律文书,试将法律法规翻译的特点归纳为:格式固定,语体庄重,措辞委婉,行文严谨。构比较复杂,句型变化及扩展样式较多,尤以无主句和排比句见长:这就给翻译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其实,我们不妨转向主述位推进模式,以一个全新的视角去重新审视。

4.1主位同一型模式在《基本法》平行文本翻译中的应用

通过分析《基本法》,我们不难发现,法律条例句子,句型结构单一,多用并列短语或并列谓语。根据这一特点, 我们可以将原文看成主位同一型模式。

例: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行政境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家和地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选自《基本法》)

这是《基本法》)对香港居民享有自由权利的描述.第一句中的主位 T1(香港居民) 后面是带有两个信息点的并列述位R1(有在香港特行政境徙的自由实)+R2(有移居其他家和地的自由);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二个长句,我们会发现,它与第一句相同的主语“香港居民”,由此看来,整个语篇中各小句的主位相同但述位各不相同,即语篇围绕“香港居民”这一主题展开信息,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阐释。

译文:

Hong Kong residents shall(T1)/ have freedom of movement with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freedom of emigration to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R1). They shall(T2)/ have freedom to travel and to enter or leave the Region(R2).

4.2延续型(也称阶梯型)模式在《基本法》平行文本翻译中的应用

纵然主位同一型模式在汉英法律条例翻译中占了很大的比例,但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其他模式也活跃其中。

例: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福利的利。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选自《基本法》)

这是《基本法》)对香港居民享有福利和权利的描述,是典型的延续型(也称阶梯型)模式 第一句的主位 T1(香港居民)后面跟着一个述位 R1(有依法享受社福利的利),属于第一级。而后分句的主位是由第一句话中的述位派生得来,是对 R1 的具体展开的新的主述位结构,即:

T1(香港居民)

R1(有依法享受社福利的利)

T2(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

R2(受法律保)

其中T2中的部分=R1

译文:

Hong Kong residents shall(T1)/ have the right to social welfare in accordance with law(R1). The welfare benefits and retirement security of the labour force shall(T2)/ be protected by law(R2).

4.3述位同一型(也称集中型)模式在《基本法》平行文本中的无主语排比句翻译中的应用。

英汉主位推进模式中的一点不同,即英语重“形合”,要求结构完整,注重形式接应,严密规范,往往重复主语,或是借助于代词的照应来体现各句主位的衔接;而汉语则重“意合”,强调语义的连贯,汉语的段落围绕一个主题展开,句式多样,整句与散句交错,组成流水句,“流泻铺排,主谓难分,主从难辨,形散神聚,富有节奏”。(连淑能,1993:43)

其实,通读《基本法》,我们不难发现无主句并不少见。在汉语语境下,这并不会影响读者的理解;但英语中的无主句却很少。如果抓不住这一特点,就会影响文章的整体结构性和译文的质量。而这些所谓的“无主句”,在《基本法》中省略的主语大多相同---即法律。针对这一特点,我们就要善于利用被动语态,构成述位同一型模式,使译文句意完整。

例: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居民的生命。(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译文:

Arbitrary or unlawful search of the body of any resident or deprivation or restriction of the freedom of the person shall(T1)/ be prohibited(R1). Torture of any resident or arbitrary or unlawful deprivation of the life of any resident shall(T2)/be prohibited(R2).

这两句话在译文中都用了被动语态, 构成了典型的述位同一型模式,以符合英语的表达习惯。类似例子不胜枚举。

5.结束语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 随着中国加入 WTO和法律全球化, 翻译的主题是大量的外贸信函、法律文本、合同、公证等涉外法律文书,因此法律文本的翻译显得日益重要。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会发现:法律条例注重的是法律的本身,而非作者与读者的交流,因此法律条例的客观成分多,通常一段话就是围绕开头的一个主题展开,这样其主位往往是一致的或相似的,而述位是不断发展的,从而给读者就我国的某一方面法律法规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因此,法律条例主位同一型模式居多,其次是阶梯型模式和述位同一型。这是因为主述位的结构模式的选用与体裁有着紧密的联系。同时,法律文书属于应用文体,在应用文语篇中,句子应该在逻辑能够与上下文保持联系,它通常都是对上文某一部分的扩展,特别是对上文的述位展开描述,从而导致阶梯型模式的使用。

按照主述位推进模式探讨主位推进模式在《基本法》平行文本翻译中的应用,只是一种尝试,尽管会有一定的不足之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对《基本法》的主述位模式进行分析,有利于译者及时辨别语篇的主题和文章的组织结构, 力求给外国读者提供最易接受的译文。

参考文献:

[1] 胡壮麟,朱永生,张德禄.李战子,系统功能语言学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

[2] Halliday, M. A. K. 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M].London: Edward Arnold, 1994.

[3] Geoff Thompson. Introducing Functional Grammar [M].London: Edward Arnold, 2000.

[4] Danes. F. On Linguistic Analysis of Text Structure[J]. Folia Linguistics, 1970, (6): 72- 78.

[5] MATHESIUS, V. Functional Sentence Perspective [M].Prague: Academia,1939.

[6] BAKER, MONA. In Other Words: A Course Book on Translation[M]. London: Routledge, 1992.

[7] 于绍元.法律文书写作[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

[8] 张新红.汉语法律语篇的言语行为分析 [J].现代外语,2000(3).

[9] 李阳.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及其翻译[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8.

[10] 李红霞.目的论视域下的政论文英译策略研究―――以 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为例[J].外国语文,2010(5):85-87.

[11] 史丽萍.主位推进模式与汉英旅游语篇翻译[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2):132-133.

[12] 连淑能. 英汉对比研究[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

法律意识的含义范文3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法民文(1990)9号关于洪绍武、贺建玲债务担保一案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段君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借洪绍武人民币一千元,还款日期为同年十月三十日,贺建玲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了名。后双方为还款日期是公历十月三十日还是农历十月三十日发生争执,经双方协商将还款日期明确为农历十月三十日,对此,贺建玲在场亦未提出异议。鉴于这一行为只是明确原借据的还款日期,而未变更主体、内容和履行方式,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此案不适用我院经复(1988)4号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批复,贺建玲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意识的含义范文4

关键词:法律生活体验教学;含义;特征

学校作为对中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阵地,应把法律意识培养作为学校德育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科学规划不同年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具体内容,把法律意识教育渗透到以中学思想政治课教育教学为中心的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思想政治课法律课堂要立足于现实的法律生活,着眼于学生的发展需求,通过体验,构建中学生生命成长与法律生活世界有机联系起来的课程模块,以提高中学生法律素质,培养与时代相适应的法律意识。

一、法律生活体验教学的含义

1.体验及体验教学的含义

在教育类的《大辞典》上这样写道:“体验、体察,在实践中认识事物。”而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体验”的解释是“通过实践来认识周围的事物;亲身经历”。

站在哲学的立场上,历史上伽达默尔、海德格尔、狄尔泰等生命哲学家对体验阐述较多、研究较为深入。如,伽达默尔曾经认为“如果某物不仅被经历过,而且这种经历还获得一种使自身具有继续存在价值的特征,那么这种东西就属于体验。”海德格尔也曾经认为,“体验是一种在场方式,即一种存在方式。体验把意念聚集于它的本质之中。”狄尔泰则认为体验是生命存在的一种方式,体验不是一种形式性的、外在的东西,而是一种内隐的、唯一的和生命、生存相关联的行为,是对生命和生活的感悟。

站在教育心理学的立场上,体验包括“人们在知识习得及行为变动过程中的心理感知、情绪体验及自省内化等心理活动。”教育界有些专家认为:“体验是以实践活动为基础,又是对实践活动中的感受、认知和经验的升华,这种升华是对感受的再感受,对认知的再认知,对经验的再经验。”所以体验是认识并感知外界和自己的一种方式,也是对生命主体性的彰显,洋溢着生命的色彩,体验引领体验者进入更高的境界,实现智慧的诞生和情感的充盈。

体验教学,也称为体验式教学。从哲学上看,体验式教学经历了一个“从实践到认识,再回归到实践”的过程,这个过程是真理的唯一来源,也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方法。体验式教学法是以促成学生的自主学习自动生成的一种教学方式,体验的本质是实践,能够引领学生通过体验来感悟人生,感受成败得失、是非善恶、酸甜苦辣,从而实现知、情、意、行的平衡发展。这与“灌输型”的教育有着本质的不同,昭示着学生的主体地位。

2.法律生活体验教学的含义

早期建构主义哲学家杜威认为,学习是基于真实世界(真实情景)中的真实体验。对生活的体验是个体对现实生活情况的主观感受。体验是人带有强烈感彩的对生命意义的感性把握。生活体验体现个体实际生存和精神生活的现状,同时也体现出个体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为每个人总是在指导下去体验生活,根据自己内心的尺度来做出价值判断和选择,同时一定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是在相应的生活体验下形成的。所以体验教学能够让学生回归生活,以一种真实的状态让思想教育充分融入生活,并以学生的感受、体验为基础,使学生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得到内化和强化。

笔者认为传统的法律意识培养是以法律知识为起点,漠视了中学生对法律现象的认知规律,以法律知识和法律法规取代了生命本身的内在运动。只有中学生的心灵对法律生活有所体验感受时,才能对其产生认同,才能真正建构中学生的法律意识。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只有以法律生活体验为逻辑前提和实践起点,才能使中学生对法律生活保持健康良好的、积极开放的态度,使其乐于过法律生活,逐步认同、信赖和崇敬法律。可见,法律生活体验是培养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桥梁。

二、法律生活体验教学的特征

法律生活体验教学是通过体验来连接中学生生命和法律生活世界的,这使得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将不同以往,这种教学方式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主体性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即把学生的学和教师的教统一起来,学生毫无疑问是主体。当然不是一般主体,而是教师指导下的主体。体验其实就是个体的自我与生命、外界碰撞的亲历过程与收获,也正是在这一亲历过程中明确、显现、创新着自我的生命。思想政治课中的法律生活体验教学则顺应了新课程改革的要求。思想政治课中的法律课堂教学不只是法律课程传递和执行的过程,更是课程开发的过程,是教师主体与学生主体、学生主体与学生主体交往与互动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学生是有着独立生命展示形态的完整的人,具有生命的独立性和发展的能动性。只有当学生能动地、自主地去体验知识经历,认识事物并获得自己的感悟,才算是获得了真正的体验,才能在此基础上进行自我建构。因此,法律生活体验教学不仅要强调课程的目标、内容与法律生活环境的适当性,还要在活动方式上以中学生主体体验为中心,关注中学生主体的感受以及价值取向,强调主体间的参与。

2.亲历性

它包括:表象层面的亲历和心理层面的亲历。表象层面的亲历中,主体会通过实际行动去亲身经历生活,如模拟参与某个角色、体验真实的生活等;心理层面的亲历,是指主体通过表层的亲历在心理上产生感悟和意识。体验是主体亲历的,“体验必须是体验者自身的事,是体验者从自己的需要、已有认知、价值取向、曾经的经历等完整的‘自我’去感受、去理解、去建构,从而生成自己对事物的特别的领悟和感觉。”法律生活体验教学需要学生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中与他们的生活、学科、社会等密切关联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究,最后得出自己也认同的结论,因为“体验的内容——情感、态度、价值、信念和技能、技巧等隐性知识经验隐含于生活世界的具体情境和人的直接经验之中且难于言传。”每个人自己的精神世界,都是他独一无二的自主创造的结果,不会简单地复制外界对他的影响或者别人的意见,必须亲自经过理解、体验,才能形成自己内化的精神世界。法律生活体验教学整个过程都需要学生亲身参与和经历,从表层的亲历到心理层面的亲历,需要他们自己在体验中概括总结,产生感悟和意识。

3.意会性

意会是主体对事物的一种潜意识的、情感性的理解和把握状态。意会性即潜隐性、不可言传性。体验式教学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一般情况下主动参与的活动,通常以个体为单位进行的一种由内向外的活动,可以说,体验的实质是人的主观内省活动。它是个体自身独特的感受。对其他个体而言,有些是可以用言语表达的,而有些只能意会不能言传。法律生活体验教学不仅需要人脑内部的感悟活动,更需要通过探究性和师生、生生互动性的实践活动,来体验法律意识的生成过程。因此,在法律生活体验教学中,中学生只有依靠自己的感官和心灵去直接感受和深入把握外显的法律现象或者法律生活情境,才会自然而然意会出法律情感、法律态度等隐性东西。

因此,法律生活体验教学,是指中学生在法律课堂中通过体验这个中介,亲身介入法律生活体验实践活动,在体验过程中对法律生活现象真切感受和理解基础上,积极提升中学生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建构法律意识,提升法律素质的教学过程。只有改变以法律知识培养为起点的中学生法律意识培养观,而以法律生活体验取而代之,才能让作为体验者的中学生领悟法律精神。也只有重视法律生活体验教学,中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滋生法律心理,生成法律观念,树立法律信仰,才能使之逐步建立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M].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78.

[2]马丁·海德格尔.林中路[M]孙兴周,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191.

[3]谢树平,李宏亮,胡文瑞.新编思想政治(品德)教学论[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05.

[4]陈小容.中学生道德价值取向与生活体验的调查分析[J].上海:教育科研,2006(08).

法律意识的含义范文5

关键词: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培养

全球化生物-心理-社会医疗模式的来临及循证医学的发展带来了医疗服务观的改变,医疗行为从传统的“以疾病为中心”向“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模式转化,使医患双方传统的“被动式”医疗服务关系逐步发展为“参与式”医疗服务关系;因而在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方不再享有绝对的权利,而在类似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案的选择上,患者享有一定程度的参与权。这就在客观上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不仅要充分理解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要保证患者对整个医疗过程的充分知情和积极参与;不仅要改变传统的医患双方不对等的权利义务观念,而且要对现行的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着理性的认识,在医患纠纷发生时,自觉地运用多种方式解决纠纷。早在2006年,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上就已经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医疗服务面临的挑战之一,就是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增加;而造成医患纠纷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当前,面对医患纠纷数量逐年上升的现实背景,客观上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既关系到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问题,也关系到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能否充分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因此,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任重道远。

一、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现状

“法律意识”主要是指人们对于现行法律及有关法律现象的心理态度、观点及情感的总称。[1]作为社会意识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法律意识主要体现在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评价,对现行法律的法理内涵、功能、作用的理解,对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某种社会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等。长久以来,受传统“以疾病为中心”医疗观念的影响,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过程中主要考虑如何更好地解决患者的病痛问题,更多地注重诊疗过程中的知识与技术,而忽视了潜在的法律问题。相对于整个社会中法治氛围的不断浓厚、患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敏感性及法律意识却显得滞后不足,缺乏合理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的意识,对诊疗过程中所可能引发的医患纠纷相关因素缺乏必要的认识,比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具有法律证据意义的医疗文书存在不规范书写或不及时完成书写,对病程记录存在记录不全、不使用规范医学术语、虚假记录,对手术风险及患者知情的告知不详尽、敷衍了事及“患者及家属签字即可”存在不规范操作、瞒报、漏报传染病,对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泄露患者隐私,对患者及家属态度冷漠等等问题,这些都已成为医疗卫生行业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2]

二、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思维能力不足

法律思维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行业思维方式,一般指运用法律的逻辑、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当前,医务人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意识尚未养成,不具备运用法律思维判断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一方面,表现为对纠纷隐患的认识不足,在临床工作中违反诊疗操作规范、病例不规范书写、侵犯患者隐私权等现象普遍存在,直接或间接导致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表现为自身的证据意识不足,在临床工作中面对患者及家属的各种提问,告知病情及提醒重要细节问题时往往没有形成完整的记录,对病历中关键信息书写错误等情况时有发生,在发生纠纷时往往无法证明自己的告知行为,对后续的纠纷解决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医学生法律教育不足

长期以来,高等医学院校“重医轻法”的现象一直存在,当前,大多数医学院校只注重培养医学生的医疗技能,而忽视了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现有课程也只单一的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且往往作为公共课开设,课时较少,对医学课程任务繁重的医学生来说,也就显得无足轻重了,甚至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过关,没有真正意义上对法律含义及内容进行理解与掌握。因此,造成这些医学生毕业后进入医疗行业从事医疗活动时,缺乏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医患纠纷的法律意识。

(三)医务人员法律知识考核及培训不足

面对当前医患纠纷的复杂形势,医疗机构内部在注重临床质量与科研任务之外,未将依法执业所需的相关法律知识实质性地纳入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范围中,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活动也往往流于形式,缺乏与法院等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知识学习与交流互动,严重阻碍了医疗质量的提升及医患纠纷的风险防控。

三、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是现实的必要需求

(一)是防范医患纠纷的需要

200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009年医改方案”)中明确指出:要切实提高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能力,加强落实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普及工作,全面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努力营造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法制环境。当前,随着医患纠纷数量逐步增多,医务人员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医疗法律法规,面对医患纠纷时,将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不能通过自身法律意识的增强来防范医患纠纷的发生。因此,为避免在医患纠纷及处理中出现盲目性,医务人员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树立自身“法律至上”的观念,十分必要。

(二)是培养高素质卫生人才的需要

2009年医改方案提出要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制订和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加强高层次科研、医疗、卫生管理等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明确规范医疗机构各级管理者的任职条件,逐步形成一支专业化、层级化、职业化的医疗机构管理团队。因此,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是契合新医改方案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医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科学性、服务性很强的学科。医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患者的生命健康,医务人员不仅应具备高超的诊疗水平,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不按照诊疗操作规范进行诊疗活动,将很容易引发医患纠纷。尤其是在当前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现实情况下,医务人员确有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依法行医,成为技术高超、素质全面的卫生人才,以利于救死扶伤、为患者的生命健康服务。[3]

(三)是加强依法执业、保障医疗安全的需要

党的十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当前,医疗机构经历了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现已经进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为保障医疗安全,更好地为患者服务,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树立法治观念,认真学习卫生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依法执业意识。

四、培养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几点建议

(一)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强化证据意识

法律思维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行业思维方式,一般指运用法律的逻辑、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为有效防范医患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活动过程中应当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按照法律逻辑来分析、解决问题。一方面,强化对纠纷隐患的重点防范意识,严格按临床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规范病历书写,保护患者的隐私,强化与患者的充分沟通,建立可靠的医患信任关系。另一方面,强化自身证据意识,加强对法律中有关证据知识的学习,努力培养自身在临床工作中识别潜在证据的能力,必要时对于患者沟通时的关键信息进行录音,以保证各种记录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为日后发生纠纷时预留证据资料。[4]

(二)加大对医学生法律知识教育的力度

医学院校应当针对现有医患纠纷的特点,增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时及授课人员,邀请医患纠纷方面的法律专家定期对医学生进行医疗法律法规讲座,努力提高医学生的法律信仰,逐步使医学生认识法律的重要性及实用性,从而丰富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强化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真正理解和掌握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为以后进入医疗行业从事诊疗活动奠定基础。

(三)加强对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考核力度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务人员的定期考核测评中加大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考核,形成级别管理,使不同级别、不同年资的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素养。结合医疗活动实际情况及医患纠纷发生特点,积极开展卫生法律知识培训、竞赛、演讲等多元化的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并将培训、竞赛等结果纳入医务人员职业考评、晋升考评的评价范围。同时,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医患纠纷案件的庭审观摩,提高医务人员依法执业、防范医患纠纷的能力。

五、结语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人类关于健康要求的不断提高,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通过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达到迅速、真实的解决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与弊端的良好效果,通过加强医学生的法制教育来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医疗卫生人才,达到有效防范医患纠纷发生的良好效果,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切实可行的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医患纠纷的发生率,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刘博,先德强.从法律意识的层次结构看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培养[J].法制与社会,2008(1):296.

[2]王瑾.加强卫生法制教育[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0,16(5):313-315.

[3]徐玉梅,刘宪亮.加强医务人员法制教育的思考[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2,22(8):47-48.

法律意识的含义范文6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教学研究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我国现阶段大力提倡的一个发展方向,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体现,对社会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同社会、国家有密切的联系,所以针对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改革势在必行,是增强毕业生社会竞争力的基础,目前大部分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模式以普及为主,学校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较低,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学生普及法律知识,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教育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的要去,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在普及的基础上进行培养法制观念和素养,不断提升人才素质。

1 现阶段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现状

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是培养学生成为一个知法懂法用法的社会主义人才,提升学生法律素养,同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大学生的犯罪率,目前的法制教育主要针对学生进行思想方面的教育,过于注重思想教育忽视了习惯和实践教育,我们应该明确,法制教育的最终目的,而过于注重思想教育无法实现知识到能力以及思维的转变,无法满足新时期的社会要求。

1.1 缺乏对法制教育的准确认识

法制教育作为高职院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教育目标,而大部分的高职院校仅仅是将法制教育作为德育教育的一部分,这是缺乏对法制教育的正确认识的体现,要明确思想素质是重要的,这仅仅只是学习法律的基础,德育教育不能涵盖法制教育,这样起不到法制教育应有的目的。目前的高职院校中,对学生的就业过于关注,忽视德育教育,更加忽视了法制教育的开展,弱化甚至是完全略去法制教育的存在。这种片面单一的法制教育的理解很难保证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水平的提升,同时在师资力量上很匮乏,导致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开展状况堪忧。

1.2 法制教育重心偏移

现阶段的法制教育将重心放在法律的普及上,而不是法律意识的培养上,这种落后的法制教育重心是目前法制教育水平得不到提升的根本所在。随着国家和社会对人才要求的不断提升,对学生的法律素养有了很高的要求,而法律意识又是法律素养的基础,只有培养足够的法律意识才能使法律素养得到提升。这是法制教育的终极目标,同样也是我国法制教育努力的方向。大部分高职院校法制教育以课堂为学生灌输法律知识为主,缺乏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这很难将知识转变成能力,从而提升法律素养。繁重的课程内容让学生对法律知识失去了兴趣,同时课程设置的针对性较差,教学内容缺乏重点,缺乏实际的教学意义。

1.3 缺乏完善的法制教育体系

完善的法制教育体系是法制教育的基础,现阶段的法制教育体系还有待完善,尤其是针对法制教育的教学方式、教学目的等方面,虽然说学生就业对法律知识没有严格的要求,但是要明确法制社会中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应该从基础的教育中心到教学方式上都有严格的规定,课程内容丰富,教学方式方法完善,学生应用实践能力强,有一定的法律思维。

2 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改进方向

2.1 明确法制教育重要性,认识和了解法制教育

高职院校是重要的社会人才培养基地,旨在培养全面发展的综合人才,法律素养是法制社会的基础,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学生今后适应社会、不断提升个人素质的基础,学生的法律意识对学生今后的发展有着深渊的影响,高职院校一定要深刻认识到这一点,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升高职院校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将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的教学任务,从而提升高职院校的法制教学水平。同时要结合当代社会需求和国家政策的改变,转变传统的法制教育观念,深入分析法制教育的深刻含义,围绕培养学生法制意识为核心进行法制教育研究,让学生在学校培养出一定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为社会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

2.2 将培养法律意识作为法制教育的根本

要明确法律素养是法制社会的有力保障,只有知法懂法用法的人,才能促进法制社会的不断发展,大学生是一个特使群体,他们具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同时也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就很容易走向犯罪,这也是大学生犯罪率高的重要原因,所以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要摆脱知识灌输,而是法律意识的培养,让学生有一定能力和意识进行犯罪行为的判定,降低学生不如犯罪道路的同时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发展做贡献。

2.3 教学模式改革创新

要不断完善教学模式的改革创新,摒弃传统的教学理念。在实际中要增强法律知识的针对性和专业性,结合学生所学专业在法律基础知识的基础上进行专业法律知识教育,提升法律的实用性以及学生的主动性。其次,在课程设置上要突出课程的重点和创新,教学内容新颖有趣,同时要符合实际,这样学生才能更好的参与到课堂中去,提升课堂效率。改变教学方式方法,注重案例分析和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例如,进行犯罪现场模拟、犯罪心理分析等,通过学生参与其中,更好帮助学生培养法律意识。

3 总结

法制教育在高职院校的教育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我们要明确现阶段法制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将学生培养同社会、国家联系到一起,培养具有法律素养的全能型人才,培养知法懂法用法的优秀毕业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