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宣传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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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宣传

母婴保健宣传范文1

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在全区妇女当中倡导科学保健、科学生活的理念,切实提高全区广大妇女的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区卫生局决定组织开展“关爱女性健康”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年3月5日-11日。

二、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系列活动,从关爱妇女儿童健康、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协调各方,多措并举,引导妇女儿童自觉参加专项健康知识教育,倡导社会各界关注妇女儿童健康,促进妇幼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以实际行动“关注妇女民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三、活动内容

1、集中宣传。3月5日上午9:30,在李村维客广场联通公司对面进行大型宣传咨询活动,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都要组织3-5人的宣传队伍到维客广场开展宣传、咨询及医疗服务活动。自备桌椅、桌布、血压计、听诊器、宣传横幅等。

责任单位:区妇幼保健所、辖区内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专题讲座。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本单位采取悬挂宣传画、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普及母婴保健知识。结合今年开展的“关爱生命、呵护健康”的主题,宣传妇女各期保健、孕产妇保健、婚前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项目等有关知识,进一步提高妇女儿童保健意识与自我保健能力。

责任单位:区妇幼保健所、辖区内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惠民服务。在宣传周期间,各机构要结合实际,通过免收挂号费、诊查费等形式开展义诊服务,或组织为困难妇女免费体检等,切实利民惠民。

责任单位:区妇幼保健所、辖区内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各医疗保健机构要精心策划,围绕活动主题,认真组织好宣传周活动。

母婴保健宣传范文2

今年我县的妇幼卫生工作是不同寻常的一年,根据年初卫生部、省卫生厅、项目专家对我县历年来就“降消”项目工作执行情况及妇幼卫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针对我县长期以来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而妇幼卫生服务工作又很难提高的严峻情况,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得到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降消”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对全县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切实将项目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推进全县妇幼卫生工作的服务能力,出台了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支持下,从规范各项妇幼保健常规业务管理工作着手,在做好常规妇幼保健业务管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各项妇幼保健工作规范和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加强全县妇幼保健业务管理工作。以“降消”项目为重点,加强全县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儿童系统管理,提高住院分娩率,普及新法接生,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努力完成省、州、县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全面推进全县妇幼保健工作的开展,现将一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全县妇幼保健工作开展情况

1、加强管理,规范业务

(1)根据年初卫生部、省卫生厅等各级领导、项目专家对我县“降消”项目工作及妇幼卫生工作的检查督导意见和全县的“降消”项目专题工作会议相关要求,加强对全县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规范管理,在做好常规妇幼保健业务管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各项妇幼保健工作规范和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加强全县妇幼卫生业务管理工作。

(3)根据考察学习到的经验,借鉴人家的先进做法结合工作实际,重新编制了全县妇幼卫生信息统计表、卡、册,对全县妇幼卫生基础数据进行月报管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妇幼卫生数据档案。

2、落实措施、加大项目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

4、2008年全县各项妇幼保健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8)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008年全县共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43人,死亡率为25.72‰。与上年相比下降了9.89个千分点(2007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35.61‰)。

(9)新生儿破伤风监测:年内无新生儿破伤风发生,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为0‰;无出生缺陷儿。

(12)、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维西县2008年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按省、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防治艾滋病相关成员单位领导为成员的《2008年维西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并按“实施方案”要求因地制宜的紧紧围绕所有孕妇、产妇及婚前保健人群等目标人群,开展了如下工作:

①健康教育工作

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咨询活动。配合“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艾滋病日”等节日,开展围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各种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发放各种宣传册、画报、宣传单等资料,通过县、乡各助产服务单位分放到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手中,向孕产妇传递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信息。

②提供自愿咨询与检测服务

——县妇幼保健院为婚前保健的男女双方免费提供有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进行危险行为评估;介绍并建议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在充分告知和保密的原则下,填写《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同意书》后提供检测服务。对检验结果为阴性或阳性者均要进行检测后咨询,进行有效的避孕指导。

——以县医院为主,对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咨询,咨询内容包括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帮助评估危险行为;解释检测的意义和利弊及等待结果时的预防措施;介绍并建议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在充分告知和保密的原则下,填写《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同意书》,免费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孕产妇提供检测后咨询;为其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帮助其分析感染状况,由本人及其家属知情选择妊娠结局,填写《选择妊娠结局知情同意书》。并为决定终止妊娠的阳性孕产妇提供服务,给予有效的避孕指导。对选择继续妊娠者,加强孕期保健,动员其住院分娩。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的配偶接受相关的咨询和检测。

——2008年共收到上级分发下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试剂、药品17种191件,发放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试剂、药品17种191件,均按要求及时发放到各乡镇卫生院。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㈠各级党委政府对“降消”项目工作的领导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乡党委政府是乡村级卫生工作的直接领导管理部门,应将辖区内的“降消”项目工作与一切“惠农、惠民”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抓共管,切实加大宣传、发动全乡孕产妇住院分娩,确保母婴安全,努力降低两个死亡率。

㈡三级妇幼保健网的网底极度薄弱,由于缺乏村级妇幼保健女村医,导致使居住在农村的孕产妇保健服务难以开展,甚至是无开展.这是导致我县的孕产妇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难以控制的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

㈢县、乡、村对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宣传、发动工作力度不够深入,个别乡镇还存在孕产妇宣传发动的盲点和空白点。是导致孕产妇漏报、住院分娩空白的重要原因。

㈣社区健康教育活动力度亟待加强,目前社区的健康教育还不够深入,宣传面还不够广泛;应广泛发动社区群众,多部门协作,积极开展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全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开展,发动和引导社区居民树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的实施,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和方式,提高社区居民的自我保健能为和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保健意识,逐步提高社区居民利用健康保健技术服务的能力。以此促进社区各项卫生服务工作(包括医疗服务、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等)的全面开展。

㈤从全县妇幼卫生工作考核中可以看出,考核的结果普遍上升,但是离上级要求的工作指标相差还甚远,需要不懈的努力,不断加强工作力度,使全县妇幼卫生工作得以长足发展。

㈥乡卫生院对村医的管理力度,村医对妇幼保健工作的责任心有待进一步加强,通过近半年来加强了对乡、村级妇幼保健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力度,村医对妇幼卫生信息台帐的规范有所提高,但出生死亡漏报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这说明村医对辖区内孕产妇信息的掌握不透,问题还是在村级,有个别村医甚至将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台帐丢失。严重影响到全县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工作的完整性。

㈦各乡镇卫生院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乡本级对妇幼卫生工作的职责任务,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管理力度。应本着全面服务于本辖区所有服务对象的原则,认真研究,如何提高本辖区妇幼保健技术服务的对策,逐步提高本乡的妇幼保健技术服务能力,为切实保障本辖区妇女、儿童,这一社会弱势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优质服务。

(八)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局面难以打开。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强制婚检被取消,婚前人群HIV检测工作难度较大。

五、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㈠进一步加大县、乡、村各级政府对全县“降消”项目和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加大政府责任目标的执行力度,将孕产妇住院分娩宣传发动工作融入“三农、惠农”工作中,切实提高住院分娩率;

㈡加强县、乡、村三级防保网的建设,加强对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培训,强化对基层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拓展工作内容和范围,不断提高基层的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全面开展妇幼保健技术服务,加强两个系统管理,继续做好孕产妇住院分娩宣传发动工作,努力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两个死亡率。

㈢继续加强乡、村两级妇幼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加大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力度,建立健全妇幼保健网底职能,提高农村妇幼保健技术的服务能力。

㈣加大健康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健康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利用健康保健服务的能力,加强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努力降低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病率。

㈤加大《母婴保健法》的执法力度,开展婚前保健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加强做好PMTCT(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积极做好三级预防措施,提高婚前健康检查率,降低出生缺陷儿的发生率,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发放。

㈥对全县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管理,有计划的对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疾病及时矫治,治疗效果评价分析,加强儿童“四病”的防治、宣传,提倡母乳喂养。

母婴保健宣传范文3

 

按照**市、**区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专项整顿的通知》(长卫基妇发【2011】26号)的要求,我院组织了助产技术专项检查,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切实加强此项的领导和组织工作。2011年度计划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会15次,现已开展新生儿复苏、产后出血、孕产妇救助、母乳喂养等相关业务培训12次。增强了医务人员知识掌握能力和操作能力,对违反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建立完善了孕产妇急救**、高危妊娠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成立了妇产科急救专家组,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始终坚持整治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水平。

二、               我院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19人。其中计划生育人员7名,助产技术12名。自查中未发现超出考核项目内容开展相应技术服务行为。

三、               统一使用**市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相关医学文书表、卡、册,管理规范。加强了《出生医学证明》和《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经检查无违规签证情况,应控制错证率。

四、               我院禁止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我院进行了广泛的医务人员和居民宣传教育活动,自查中未发现上述行为。

五、               我院坚持“支持保护和促进母乳喂养的各项措施”禁止向孕产妇及其家属推销母乳代用品。自查中未发现在科室内张贴母乳代用品关高、发放有关宣传资料及展示、推销或代售母乳代用品的行为。

六、               1.2011年度住院分娩 646 例(其中剖宫产       524例)新生儿死亡 0例;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    例,梅毒检测   例;出生缺陷监测报告  3  例;

2. (全年2010.10.1-2011.9.30)新生儿疾病筛查 747 例;听力筛查   189 例;筛查率达93%以上。

七、               以高危妊娠的管理为重点,切实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我院深入贯彻市、区各级精神,加强了督查指导,采取四项措施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二是认真实施孕产妇规范管理;三是以高危筛查为抓手,把孕产妇高危筛查管理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切实落实每位孕产妇初筛评分和高危筛查。对高危孕产妇追踪报告、分级管理;四是引导高危孕产妇提前住院待产,使孕产妇高危管理关口前移,更好保障母婴安康。

八、               我院还向孕妇发放了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等妇幼卫生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并在科室及大厅、疗区张贴了母婴保健等宣传教育材料。

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1、         组织管理:我院存在医务人员缺乏,不够相对稳定,对全院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督导工作有待加强。

2、         孕产妇系统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存在管理面不足和资料不完善的问题。

3、         应进一步完善会诊、转诊和转院和抢救工作,注意妇幼、疾控报表资料的一致性。

4、         助产技术有关设备、药品配备有待完善。

5、         应加强《农村孕产妇救助项目》、《降消项目》、《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宣传教育工作。

6、         控制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率。

以上情况,以上院领导,医务科做好指导工作,做好下一年度的助产服务工作,保障母婴安全。

 

                                  **中山医院

母婴保健宣传范文4

上半年,社区妇幼保健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中心领导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以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为核心,开拓进取,加大了工作力度;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生殖健康为重点;以为儿童妇女健康服务为宗旨,优化服务模式,提高了社区妇幼保健的服务能力,降低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率,拓宽服务领域,使社区妇幼保健工作取得了进展,现总结如下:

一、妇幼保健管理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转变思想观念,创新管理体制,强化妇幼保健公共卫生职能,落实《两纲》中的奋斗目标,健全组织制度,明确职责,安排计划到位及时,措施得力,突出了妇幼保健特色服务。

2、信息资料管理工作。能够按照上级资料管理要求,规范表、卡、簿,书写工整,记录完整、详细,报表上报及时、准确真实,各种表、簿、卡、册正确使用率达到100%。

二、妇女儿童系统管理工作

1、妇女保健管理工作。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三版规范要求,在孕13周前为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开展孕早期生活方式、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督促孕妇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孕晚期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产妇分娩后出院一周内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指导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社区今年上半年孕产妇摸底建卡118人,住院分娩118人,住院分娩率达到100%,孕产妇系统管理101人,系统管理率达到85.6,产后访视105人,访视率89.1%,筛查出高危孕产妇53人,分别是妊娠风险评级“黄色”44人,“橙色”3人,“紫色”6人,已按规范要求转诊并填写《镇原县危重孕产妇转诊单》,专人专案管理,跟踪随访。

2、儿童保健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三版规范要求,对辖区内0—6岁儿童进行规范管理,通过电话通知家长带幼儿来中心进行体格发育检查,血常规化验,检出贫血儿童15例,给家长给予指导,并及时转往上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治疗。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人数为1906人,系统管理人数1876,管理率达到98.4%,3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人数为876人,系统管理人数855,管理率达到97.6%。辖区半年出生儿童118人,建立新生儿健康档案118人,建档率达100%,新生儿访视106人,新生儿访视率89.8%。发放《母子健康手册》83本。加强高危儿童管理,辖区上半年出生低体重儿1例,巨大儿9例。做好“三网监测”及统计上报工作,今年前半年无出生缺陷及新生儿死亡,无双胎。

三、妇幼项目工作

1、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胎儿神经管缺陷项目。大力宣传国家惠民政策,指导备孕夫妇及时去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备孕妈妈免费发放叶酸,指导正确服用,跟踪随访服用情况。上半年为备孕妇发放叶酸共计117瓶。

2、儿童营养改善项目。项目专人管理,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网络、宣传板报、张贴宣传海报、悬挂横幅、面对面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社会宣传活动,使家长了解服用营养包对婴幼儿健康的好处,并能积极配合项目工作顺利开展。6月18日,举办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培训一次,社区全体职工参加,取得较好效果。营养包保存规范,台账清楚,报表上报及时。项目工作人员工作认真负责,经常电话通知家长按时领取营养包,每次领取时家长签字确认,食用期间,及时随访食用情况。上半年共发放营养包1871盒。

3.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传播项目工作。为落实和规范全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全覆盖和干预措施,提高城区广大人民群众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社区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为辖区孕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检测与咨询,对感染的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追踪负责制。上半年共检测孕妇22人,检测出乙肝阳性1例,已按方案要求转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复查并接受规范治疗。

四、宣传教育工作

社区今年加大妇幼宣传力度,宣传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健康教育工作。上半年社区共印制妇幼宣传彩页7种,合计4200页。发放宣传资料共计2000余份(页),制作宣传横幅2个,更换宣传栏2次。

五、存在问题

母婴保健宣传范文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十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四章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五章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章附则

母婴保健宣传范文6

流动人口孕产妇的保健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卫生健康水平的重要指标。流动人口本身的社会性比较复杂,大多数都属于弱势群体,而孕产妇又是他们中更为弱势的群体。现阶段城市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流动人口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提出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同时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纳入流入地孕产服保健范围的目标。因此,流动人口孕产妇的保健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

一、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的现状

(一)资料与方法

选择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在中心医院分娩的流动孕产妇 313 例;有稳定工作 60 例,无业或自谋职业253 例;生育一胎216 例,生育二胎 97 例。依据妊娠产次、建卡情况、产检情况及妊娠结局进行回顾性总结(注意:每个数字应与户籍地孕产妇比较)。

(二)现状分析

1.流动孕产妇孕早期初检率及孕早、中期项目检查率低于户籍地孕产妇。良好的产前检查能够有效地减少低出生体重和新生儿疾病的发生,而产检不足是围产儿死亡的独立危险因素。《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规定孕产妇应在孕早期进行初次产检,孕早期的检查要对孕产妇进行保健指导及孕期危险因素的筛查,发现高危孕妇。有研究表明,实施孕早期保健后围产儿死亡率、死胎死产率、新生儿死亡率及先天畸形发生率方面均有明显好转,死胎率下降明显。因此,孕早期检查对于安全、健康的分娩至关重要。

2.流动孕产服5次及以上产检率低于户籍孕产妇。《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规定孕期应当至少接受5次产前检查,其中孕早期至少1次,孕中期至少两次,孕晚期至少两次。曾小娥等对产前检查对母婴的影响显示,按时产前检查的妊娠妇女,其胎盘早期剥离、产后出血、低体重儿、新生儿颅内出血、新生儿吸入性肺炎、新生儿窒息等的发生率均低于无产前检查者,适量的产前检查对于避免或减轻孕期的异常情况有重大作用。产前超声检查可检出大部分的畸形,对胎儿预后判断,及对临床及早采取措施或出生后随访治疗提供重要信息。

3.流动与户籍孕产妇产前保健利用的影响因素。流动孕产妇仍然是城市孕产妇保健服务的关键人群,有资料显示,文化程度低、经产妇、经济收入低、无保险、计划外生育等会对流动孕产妇产检情况产生影响。因此,城市产前保健服务要根据人群的不同特点提供普惠性、可及性的项目或措施,从而促进城市孕产妇、特别是流动孕产妇的保健服务利用率。

二、流动人口孕产妇产前检查保健率低的影响因素

(一)家庭经济收入低是制约流动孕产妇接受孕期保健服务的重要因素

多数流动产妇主要来自中国经济不发达地市,家庭月收入低,多数产妇妊娠后不工作,这些构成了制约其接受孕期保健服务的因素。其不在正规医院机构做产前检查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因素。经济收入低造成了对身体健康的重视程度降低,特别是生殖健康问题。因此,需要政府支持降低贫困流动人口孕产妇就医的准入门槛,设立贫困流动人口孕产妇特殊服务窗口,以解决经济收入低的流动孕产妇孕期保健的服务需求。

(二)文化教育程度低和保健意识淡漠也是影响流动孕产妇接受孕期保健服务的主要因素

调查结果显示,绝大多数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权利意识淡薄,权利意识因受教育水平不同而差异明显,文化程度高者权利意识较高。因此,有针对性地进行生殖健康宣传,成为生殖健康促进的重要手段。开发一些通俗易懂的培训教材和宣传材料,对流动人口进行知识宣传普及,使流动孕产妇有意识地主动接受孕期保健服务。

(三)医疗机构服务的因素制约了流动孕产妇接受孕期保健服务

调查结果显示,正规产检医院的服务水平并不是影响流动孕产妇接受孕期保健服务的主要因素,而候诊时间、收费问题占较高的不满意比例。因此,应改善现有的医疗管理体制,在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以适应不同层次流动孕产妇的孕期保健需求。

(四)私人诊所提供不健全的产前检查项目加大了流动孕产妇孕期保健管理难度

基本的孕期产前检查是保障母婴安全的重要措施,私人诊所不但基本的检查项目不健全,而具备的检查项目中大多数项目检查率很低,这加大了流动孕产妇孕期保健管理难度,使流动孕产服整个孕期安全存在极大隐患。因此,规范私人诊所的诊疗常规是保障孕期安全、降低不良妊娠结局的有力手段。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严格审批行医诊所的准入门槛,提高私人诊所的综合服务水平,保障流动孕产妇整个孕期的安全,进一步降低围产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

(五)计划外生育影响了流动孕产妇接受孕期保健服务

计划外妊娠导致的多胎生育一方面使流动产妇家庭生活水平降低,另一方面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制裁措施,一些孕产妇不愿意到正规医疗保健机构孕检、分娩,躲避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庞大的流动人口队伍成为中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如何对流动人口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以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质量已成为当前的首要任务之一。

三、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大力提高人口文化素质,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的健康宣传

由于经济因素、文化程度等原因,流动人口自我保健意识差。针对这些因素,建议采用简历孕妇课堂、编制母婴保健手册等各种形式,选用最适宜的宣传教育内容,采用最适当的宣传教育方式,宣传母婴保健知识,使人们懂得产前保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知道孕早期建卡及系统管理是及时预防和处理高危因素、降低难产因素的有效方法。

(二)政府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鼓励外来人口参与生育保险,降低生育保险费用。制定最基本的孕期保健项目,简化产前检查程序。依据政府财力,逐步增加无偿母婴保健服务范围,促使弱势群体享有基本生育健康服务,促进基本生育健康服务利用的公平性。

(三)将外来人口纳入暂住低管理,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改革以户籍为主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

社区医院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怀孕妇女及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强化社区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把外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四)加强医务人员的素质培养

加强社区妇幼保健系统建设,对基层妇幼保健医务人员进行规范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提高社区医务工作者的收入待遇,稳定基层医疗队伍,提高工作积极性。

(五)政府增加投入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