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农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农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

农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文1

[关键词]外来务工人员 社会保险 维权意识 城乡二元结构体制

一、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不强

笔者调查发现一个情况,尽管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不高,甚至其收入大多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但是他们对自己的“工作、收入、生活满意度”还是比较认可的(依据我国2009年国家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相关调查资料统计:约12%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满意,80%左右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认为还可以,仅有8%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表示不满意)。结合这份调查报告笔者个人判断认为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这种满意度的主要依据是相对于农村收入水平太低来决定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出来打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自身的经济收入,并且外来务工人员“平均年龄小、文化程度低”,这两个条件就限制了他们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加之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是城市边缘化的身份,并且其收入及自身思想观念让他们常常因为“怕花钱、嫌麻烦”等原因,而对雇主“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等一系列行为往往听之任之、忍耐克制。这就是导致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十分淡薄且参保意愿不强的主要原因。

2.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

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此已经可以完全明确“享受社会保险是包括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内的所有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存在严重缺陷,包括“法律法规过于陈旧、立法级别较低、法律化程度低、覆盖面小”等等缺陷,并且由于一些社会保险立法相关工作严重滞后导致当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工作状态,总之,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立法已经不再能够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得实际需要。此外,执法力度弱也是不可忽略的一个方面,在实际工作时,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执行监督机构与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纠缠不清,严重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拖欠保险金行为、非法挪用与挤占保险金行为”等方面的制裁。

二、解决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1.着力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

笔者个人认为在社会保险问题中政府无疑是起主导作用的,因此提高参保人员的维权意识和参保意愿首先就是要依靠政府加大相应的宣传与教育力度来实施培养的,在以往政府实施的“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帮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提高就业能力、自身素质,最终提升其收入,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应该在“就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进行“法律常识讲座”,这是由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与缺乏法律意识”,“就业技能培训”能够提升其收入,“法律常识讲座”则是在提升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收入的基础上同时让他们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意识到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是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的权益,以往大多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政府通过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法律知识讲座能够最大层面的去为其普及相关知识,增强他们的劳动保险维权意识。

2.健全政策法规,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

笔者认为要解决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也就是转变我国社会保险立法滞后的现状,真正做到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利益受到侵害时,我国相关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对此,笔者个人结合个人工作经验认为我国应该具备“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法”,对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应该有着明确且完善的法律条文,包括“从法律上明确阐明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重要性”“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在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制定统一规范的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范围”等等方面,此外,还应该对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各种具体社会保险险种(如工伤、医疗、养老等)进行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完善的法律法规背景下让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能否的道有效地保护。在执行发面需要执法机关不受外部任何因素的干扰而变化且适当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同时让侵犯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3.深化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

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国有着一个专有名词“农民工”,这个尴尬的称谓让这个在特殊历史时期所特有的群体一直徘徊在城市的边缘。笔者认为只有真正让他们在城市里拥有城镇户籍、固定合法的住所、稳定可靠的生活保障,他们才能真正摆脱这一尴尬称谓与感受,他们的身份转变才能真正和职业相一致,他们的社会保险问题才能真正有保障。我国一直在实施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改革,只有当改革继续深化下去,当逐步实行统一的居民身份管理办法和户籍制度,我国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才能真正依靠政策争取个人的身份与各种福利待遇与城镇居民一致。此外,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应该积极的去关注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权益相关问题纷争,通过加强监督对外来务工人员及相关用工单位的管理来维持规范的就业市场。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加大监察力度,认真规范的监察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社会保险办理情况,最大程度的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尤其是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行业进行重点监察,例如:建筑、餐饮,畅通劳动监察投诉与举报渠道,真正及时、严格处理投诉问题,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伴随城市振兴而崛起的建设新军――关于沈阳农民工队伍状况的调查与思考[J].中国职工教育,2008,(09).

农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文2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主要障碍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生力军,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同时农民工想要真正融入城市还面临了诸多困境。怎样才能使农民工融入城市安居乐业,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市民化的难题?

一、制度困境

(一)、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困境

首先,我国的户籍制度是以户口等级和管理而实施的一套社会管理制度,而其独到之处就在于讲中国的公民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人口,严格限制其流动性。这事实上也无意识的将公民划分为城里人和乡下人,潜意中埋下了伏笔。其次我国的户籍制度是阻碍农民工进入城市的措施。除了现行的户籍政策外,一些城市政府还采取城市就业保护政策等措施,无形中就加大了农民工市民化的困难。再次,这种城乡的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强化了农村与城市的分割,增加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

(二)、不平等的就业制度

平等的就业制度不仅指市场准入上劳动者平等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还指平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工资报酬,劳动保护条件,社会保险,休息休假,节假日补贴等权利。还包括劳动者平等获得公共资源和社会服务的权利。i 我国的《劳动法》就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歧视。可见劳动就业制度的根基就在于公平。我国的就业歧视仍然普遍存在,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不规范,劳动强度大工时长、劳动环境恶劣等等。究其原因就在于不平等的就业制度。

(三)、社会保障制度困境

首先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大多数农民工的居所主要集居在“城中村”、居民或单位闲置房及建筑工地等城市角落。居住的类型以租赁房屋或员工宿舍和工棚为主。居住环境恶劣。其次,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参保比例不高。我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从 2001 年的 1987.4 亿元增加到 2010 年的 9081 亿元,十年增加近4.6 倍。ii可见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正在逐步发展。但是总体来说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比重还是不高,据统计2001~2010 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大体维持在 10%~12%左右,而 2006 年美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 18.6%,法国为 42.4%,德国为 46.5%,英国为 35.9%,日本为 33.9%。iii可见我们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并不算多。其次国家的社会保障投入重城市,轻农村。再加上本来国家投入的比重就不高,使得农民工可以获得社会保障少之又少。

(四)、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困境

根据比较优势理论来说。同一个人不可能在生产两种物品中都有比较优势,因为一种物品的机会成本是另一种物品机会成本的倒数,如果一个人一种物品的机会成本较高,那么,他另一种物品的机会成本必然较低,比较优势反映了相对机会成本iv。农民在进行选择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还是非农业生产活动时,都根据自己的特点来进行选择。土地流转承包权就促使了农业与非农业的社会分工。由于我国农业发展进程缓慢,农民收入不高,所以多数农民进入城市务工。留在农村的也都是老人和小孩,大量土地就荒芜下来。土地不被承包利用就大大浪费了国家资源。但现阶段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组织的缺乏,流转信息的不畅通。客户想要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很难掌握可靠而有有效的信息。再加上农民自身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在遇到纠纷时也无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对策分析

(一)、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

第一,消除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建立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工进城不因户籍制度的限制带来的权利的不平等。使农民工的居住地与户籍制度相统一。使那些在城市安家落户的农民工真正成为一名“城里人”。

第二,国家要有逐步地、有条件地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落户标准,把有稳定职业和相对固定劳动关系的新生代农民工及其家属转变为城镇居民;降低城市准入门栏,取消户籍的种种限制,实行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

第三,完善与户籍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使用的有关户籍的法律法规还在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与现实情况早已大相径庭。国家应尽快将其纳入国家的法制规范。

(二)、建立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农民工城镇定居

第一,推行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农民工作为城市的新兴群体,在城市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为其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其住房消费能力的难题,为农民工安居城市提供经济支持,使农民工享受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二,建设农民工宿舍。建设农民工宿舍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还可以给予建设农民工宿舍的企业一定的优惠措施。农民工宿舍的建设要根据农民工的入住情况,政府出资的多少,农民工实际的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的考量。

第三,发挥用工单位的作用,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当用工单位可以无偿提供或是通过廉价租赁等方式来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也可以向外来务工者每月提供必要的的住房租金补贴,减轻农民工的住房压力。

(三)、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工参保比例

第一,从法律层面来确保农民工社会保障。我们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全体公民有平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但是目前的情况还相差甚远,农民工的权利还时常得不到保障。因此国家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为农民工获得同等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改革不合理的制度结构。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投入的过少,远远的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就造成了参保者的压力,社会保障的水平也无法提高。政府应该大力增加财政投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第三,面对参保率不高的情况还需要加大参保的重要性宣传。加大参保的宣传,使得农民工了解到参保是与他们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了解到参保的重要性,都踊跃主动参保。但同时也要监督企业落实保障责任。

(四)、改革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弱化土地的保障

第一,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缺失,致使获取信息的难度增大,流转程序不规范和交易成本高等因素。因此政府应该鼓励此类社会组织的发展,为农民提供咨询、融资和农地流转相关信息等各项服务。

第二,针对农民法律意识薄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不规范,导致纠纷不断。政府应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规范的流转合同登记制度。保护农民的利益。

第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对于一部分基本上已经在城市扎根落脚的农民工而言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使农民不再依赖土地作为其最后的生活保障功能,实现农民真正意义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

(五)、促进完善就业政策,构建平等的就业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就业政策,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城市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低,并不具备必要的城市就业技能,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和就业技能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对他们进行综合知识和就业技能的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造血功能”因此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各种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素质,缩小农民工与市民的各方面差距。v

第二,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的依法保护和完善农民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水平适宜的提高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针对目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不规范的情况,应加强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情况。

注释:

i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农民工市民化:制度创新与顶层政策设计[M].中国发展出版社,2011:176.

ii 《中国财政统计年鉴 2009》及财政部公布的《2009、2010 年全国财政收支情况》,http:// /zhengwuxinxi/caizhengshuju/.)

iii高培勇.“十二五”时期的中国财政支出结构改革[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0(11);中国的数据来源于《中国财政统计年鉴.2009》。)

iv (美)N.格里高利.曼昆(N. Gregory Mankiw).经济学原理[M].上册,梁小民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 53.

v王厚俊,等.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问题[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

【参考文献】

[1]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查报告[R].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2729.

[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农民工市民化:制度创新与顶层政策设计[M].中国发展出版社,2011:176.

[3]简新华,黄锟.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民工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97.

[4]《中国财政统计年鉴 2009》及财政部公布的《2009、2010 年全国财政收支情况》[EB/OL].http:// /zhengwuxinxi/caizhengshuju/.

[5]高培勇.“十二五”时期的中国财政支出结构改革[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0(11);中国的数据来源于《中国财政统计年鉴.2009》。)

[6]李立新.应该尽快将农民工保障问题纳入政府视野[EB/OL].

http:///protect/shou.asp?id=89050

农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范文3

关键词:新农村;合作医疗;对策。

一、引言新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凡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具有该镇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不论性别、年龄、职业都可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农业户口的认定以户口簿为准。自2003年实施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至2012年河南省先后6次调整和完善新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补偿封顶线由2011年的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有效缓解了农民群众的看病就医困难,广大农民病有所医的愿望初步实现。但是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应该引起注意并解决。

二、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实施以来,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使千万农民的看病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决,但还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在补偿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实际补偿偏低或不予补偿。

虽然河南省对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投入很大,无论是在资金还是在人力物力等方面都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但却远远不够,农民实际享受的补偿比例仍达不到预期。一般而言,农民看病花了上千元,真正拿到手中的补偿却太少,农民自己承担的费用还是偏重。虽然有合理的报销单,但由于赔付机构的原因,出现赔偿金支付不及时、少赔甚至不予赔偿等现象。河南省农村人口众多,信息闭塞,许多农民法律意识缺失,因此很多农民实际赔偿金少于应有水平时,尤其是由于青年和中年人外出务工而留下的老人儿童,利益更是很难得到保障。ll(二)操作违规现象普遍。

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管机制,河南省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一些偏远的乡、县级医疗单位等推行过程 出现不规范操作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部分定点医院或医生在对病人诊治时,普遍存在开大药方,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现象,这一现象在乡镇级医院较为普遍。

2.部分人员采用非正常手段获得合作医疗补偿。

3.个别政府l丁作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利用手中职权以权谋私,甚至无视农民递交的合理的报销单,私通非定点医疗机构榨取钱财,或是收受定点医疗机构的贿赂,在监管中不闻不问,无视农民利益。

(三)医疗赔付过程和手续繁琐。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程序和新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程序都很繁琐,这就为农民索赔造成很多不便,特别在一些交通不便或边远的农村地区,有的村庄离报帐中心和信用社很远,来往车费和其他花销给农民带来很大负担。在一些医院就医可以报销的部分,甚至需要到距乡政府几里地的地方进行赔付。如果是外地就医的,则更为麻烦,而在治疗过程中转院的,不但转院需经层层环节,进行赔付时更需要专门的证明和手续,非常不便。

三、对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策略性建议。

基于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在具体分析后,我们可以分别从政府、医疗机构和农民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有针对性地进行解决,以确保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保障农民利益。

(一)政府方面。

1.制定使用与河南省实际情形相符合的地方性法规,从法律的高度上确立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位,以确保该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时,及时深入了解和分析各地区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和意见,吸收合理的要求和建议,根据各地实际,不断补充和完善政策制度。[21必要时可采取一些措施,保护特殊人群,如制定专门政策,保障留守儿童和老人权益。 '

2.合理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各地要在分析、总结合作医疗制度和基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测算,着力解决医疗制度补偿线过高、封顶线较低的问题,科学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力争在不影响制度发展的情况下尽量维护农民权益。同时,补偿方案要统筹兼顾,邻县之间差别不宜过大。

3.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实行定期监察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进行内部批评甚至公开批评,严厉处置医疗机构的不规范服务。同时,针对监管难度大,农民人口多的现状,可以建立特定的举报渠道,专门接受农民的举报和处理农民权益受损问题。必要时,可以实行一定的奖励措施,鼓励农民站出来说话。真正把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严厉处置违法违规操作,维护群众利益。

4.加大宣传力度,使用多种宣传手段。针对信息闭塞、目前的宣传效果不理想状况,可以在农闲时流动下乡宣传,还可以采取一些特殊手段,如通过豫剧下乡或地方戏表演,趁机宣传;或是以政府名义牵头,在乡下举办一些文‘ 化娱乐节目,以知识竞赛的方式鼓励农民学习。另外,河南省虽然信息不畅,但手机的普及率较高,政府可以通过发送公益信息,进行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这些措施可以使农民真正意识到合作医疗的好处,提高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还可以使人们对医疗制度有一个透彻地认识,还能有效防止在赔偿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现象的发生,使这项制度更好地造福人民。

(二)医疗机构方面。

1.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不断完善相关功能,确保相关数据和基本信息传输畅通。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要建 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本省县市级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接;[31统一参合就诊卡,实现全省“一卡通”,进一步方便参合人员就诊和补偿。

2.完善转诊办法。方便农民就医。建立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后,南于省内信息相连,整个参合人员患病在本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参合人员到本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诊和结算手续,对转往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的参合人员尽量实行电子转诊,参合人员凭信息系统的转诊信息到转入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41并根据这些信息进行赔付,简化程序。

3.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医院的服务。特别是乡镇级的医疗机构要注重医务人员的素质,以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水平,完善医务人员的奖惩制度,杜绝各种侵害农民利益的事件发生,维护农民利益。

(三)农民方面。

在参与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同时,广大农民应提高认识水平,多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特别是留守儿童和老人,更应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运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农民在享受利益之外,应积极参与并监督政府和医疗机构行使权利,多提合理实用的建议,使合作医疗制度更好更长久地为农民服务。

参考文献:

【1】昊焕,聂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河南省乡镇卫生院发展问题研究IJ1.中国农村医学杂志,2010(1):70—72.

【21 石美玲。论和谐新农村视角下的河南省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IJ1.科技信 g-,2008(3):10一l2.

【3】 罗 佳。商丘市朱关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调查报告fJl_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