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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保护法范文1
【关键词】 中波广播电台 电磁辐射 环境
中波广播电台现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必须的信息传播载体之一,但是它在为人们服务并传播消息的同时,它本身的辐射能量又对周围的环境和人造成了很严重的影响和危害,并导致电磁波污染。
一、中波广播电台的概述
中波的波长范围一般是>100
二、电磁辐射
2.1电磁辐射简介
电子辐射的产生是由于电场和磁场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电磁在发射时发生泄露,就叫电磁辐射。电磁辐射可以分为人为的电磁辐射以及自然电磁辐射,电磁辐射的强度和波度也决定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因此,电磁辐射的强度也分为弱电磁辐射和强电磁辐射,弱电磁辐射的频率要比强电磁辐射的频率高,所涉及的跨度较强。而对于人为的电磁辐射来说,则要分成很多种类,如高压类、医学类、通信发射类等。
2.2电磁辐射的影响
1.电磁辐射对人产生的影响。1、易患白血病。从医学的角度来说,当人长期处身于电磁辐射巨大的环境中,会使人类本身的血液发生病变,造成白血病的发生。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儿童患白血病,也说明电磁辐射对环境的影响越来越重要。2、视觉下降。眼睛是人的五官中对电磁辐射最敏感的器官,在过高的电磁辐射环境下,会对眼睛造成损害,影响视觉。3、影响心血管系统的正常运行。如果人长期处于过高的电磁辐射环境下,则会产生失眠、心悸等情况出现。
2.电磁辐射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电子辐射可以直接对通信、电子设备造成干扰,影响正常的使用,还会使附近的导线产生电磁骚扰,并从这些导线经由设备的电源线附加到设备中。电磁辐射的潜在危险就是它会对飞机的指示造成干扰,从而影响飞机在行飞过程中的飞行,还会引起石油天然气泄漏,造成环境影响以及人为伤害。
2.3对电磁辐射的限定
对电磁辐射的限定值最早是由苏联和美国的学者分别提出来的,我国在20世纪出就分别制定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电磁辐射规定》以及《辐射环境保护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等,用来对电磁辐射的标准进行界定,以避免对人类和环境造成过度的损害。
三、如何解决电磁辐射所带来的影响
1、广播电台相关人员以及环境保护人员要积极落实并严格执行国家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总局18号令《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环境防护规定》等条例,加强对电磁辐射污染的控制和管理,并对新扩建的电磁设备以及市中心的广播电台进行严格控制、申报、环境评价等,以此来更好的加强电磁辐射的污染问题。
2、进行电磁辐射污染防控检测。可以在解决电磁辐射污染的问题上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利用电磁辐射检测器对各个省市进行电磁辐射污染调查,并城乡结合开展电磁辐射污染源以及城区电磁污染的检测,以污染重区为中心,掌握环境电磁的辐射容量,为环境提供更合理的依据。
3、对中波广播电台进行合理布局,减少污染。在城市发展进程加快的今天,中波广播电台的设立开始走向城市中心,加大了环境的污染,因此,相关部门可以制定管理条例,禁止中波广播电台的建立在人口的稠密区以及市中心,或者是机场等相关区域。因此,应该科学合理地进行通讯规划,对重点污染源要集中迁移,避免环境污染的扩大化。
4、加强宣称力度,提高防范意识。人们对于环境污染的认识仅仅局限在几个方面,而对于电磁辐射的危害性了解并不够,因此,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提高民众对于电磁辐射的了解以及造成的损害,并让社会全体积极广泛的进行参与和监督,而调动各个企业和部门的积极性,有效改善生活环境。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波广播电台的电磁辐射是一定存在的,它也属于环境污染的类型。因此,只要我们采取科学合理的防护措施就能得到较好的解决,并促进中波广播电台的和谐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黄恒,王东,张金帆等.中波广播电台的电磁辐射环境影响分析[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36(4).
电磁辐射保护法范文2
关键词:移动通信基站;环境保护;环境问题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环保意识和水平的提高,公众对电磁辐射环境安全越来越关注,对移动通讯基站建设项目的投诉也变得较为频繁,如近期查处的涉诉基站多为未经省环保厅“环评”审批的违规建设项目。为进一步加强电磁辐射环境管理,保证我市辐射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环境问题逐步成为当前人们生活中的主要手段和控制因素。
一、存在问题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和移动通信网络覆盖的完善,移动基站辐射问题逐渐成为备受公众瞩目的焦点之一,在一些移动通信发展快速的区域尤为明显。电磁波影响,各种电力问题的出现成为当前社会发展和环境污染的主要手段。
二、电磁波及其分类
一般地,电磁辐射(Electro Magnetic Radiation)定义为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电磁辐射发生在无线电的各个频段:有甚低频到甚高频的无线电波,还有频率更高的红外线、可见光、紫外线、X射线、γ射线及宇宙射线等等。值得指出的是,人类自在地球上诞生以来,就一直处于各种形式的电磁辐射之中。如果不计现代社会中各种电磁发生源形成的电磁波,天然环境下地表面的电场场强在120v/m~150v/m,在靠近雷暴区域,可高达20KV/m。静态地磁场的磁通密度为0.03mT~0.07mT(毫特斯拉)。人类就是在这样的电磁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
三、电磁辐射限值
(一)SAR值
国际上,FCC、ICNIRP(国际非电离性照射保护委员会)、IEEE等机构先后制定了电磁辐射对人体影响的衡量技术标准,通常用SAR(Specific Absorption Rate,比吸收率)表示单位时间内单位质量的物质吸收的电磁辐射能量。根据国际电信联盟和国际卫生组织推荐的衡量手机辐射的技术标准SAR值的要求,GSM和窄带CDMA手机的电磁辐射必须在国际权威卫生组织认证的许可范围以内。
我国实施的《电磁辐射与防护》(GB8702-88)标准中,公众照射标准为:在1天24小时内,任意连续6分钟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应小于0.02W/kg;职业照射标准为:在1天24小时内,任意连续6分钟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二)电场强度和功率密度
我国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定义了微波频段电磁波卫生标准。在这个国标中,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
一级标准:安全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
二级标准: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不良反应的区域,在此区域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不许建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和疗养院等。
和其他国家的标准相比,我国的标准是比较严格的,欧洲大部分国家现在都是0.2mw/cm2,美国1982年颁布的标准是3mw/cm2,比我国要宽松75倍,足已证明我国政府在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方面是极其负责的,而且移动通信运营部门的整套设备以及技术参数也是按照国家标准严格控制的。
四、基站电磁辐射的强度
基站的通讯信号通过基站天线向外辐射。一个典型的移动基站由三组天线组成,每一组有三根,一根用于发射电磁信号,另二根用于接收手机发出的信号。基站天线的发射功率一般在20W~60W范围,这样的功率就相当于一个家用照明灯的功率。手机通讯系统主要是以增加基站的方式来扩容,而不是用增大发射功率的方法。
由此可以推论:移动通信基站密度越高,相应每个基站电磁辐射强度越低;GSM手机距离移动通信基站越近,GSM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对通话者电磁辐射当量越低、越安全。 所以,要降低手机和基站发射功率,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就是全社会从移动通信的发展大趋势出发,科学合理的规划建设基站,因为只有一个科学、合理布局的基站建设方案,才能满足广大的手机用户在较低发射电磁辐射的情况下,实现可靠的移动通信。
五、保护措施
在我国,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针对的是城市环保和工业污染防治。教学的环保工作同其经济发展战略一样,长期着重于城市和工业。基层的监管能力不够,规范条例的强制性不高使其在移动通信基站的成效有限。我国于1973年制定了第一个环保工作规划,1983年把环境保护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此后,各省市先后制定了针对城市的环保规划。(三)城乡环保投入的非均衡性 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环保投入应由政府承担。城市环境建设的费用在现有的财政及税收体系下,能获得一定保障。在教学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计划实施重点工程项目177项,总投资144.08亿元,城市的基础建设和污水、垃圾处理项目达67项,约80.58亿元,而明确说明为移动通信基站项目的仅4项,约8.29亿元。这表明移动通信基站环保所需资金相对于城市几乎毫无保障可言。 (四)城乡环保意识的非均衡性 环保意识,是指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发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上。首先,教育文化水平的差距既影响了移动通信基站居民对耕种方式、农业化学物品和乡镇企业发展思路的选择,也使他们对环境状况和环保规则的认知相对落后。其次,在经济和生活水平差异较大时,城市居民更关注生活环境质量,移动通信基站居民更关注经济发展。再次,人们普遍认为人口集中、工业聚集的城市是污染的主要地区,而移动通信基站具有自我净化的能力,因而将环保的重心放在了城市。 三、促进教学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的对策 教学的环境保护存在明显的“城乡二元化”现象,这就需要统筹城乡环境保护,为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一)建立健全移动通信基站环保制度 首先,要把城市和移动通信基站的环保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为使移动通信基站环境管理有法可依,就要建立涉及移动通信基站资源与环境保护、农产品生产安全和乡镇企业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
电磁辐射保护法范文3
1.输变电设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输变电设施造成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输变电设施产权人、管理人(污染者)因污染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或者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根据上述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分析如下:(一)环境污染行为。输变电设施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主要是指输变电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其产生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无线电干扰、可听噪音等存在超标,造成损害。(二)损害事实。输变电设施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事实是指受害人因接触或暴露于被污染的环境中所受到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它是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三)环境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不以污染者的过错为要件,所以因果关系就成为决定责任的基本条件。在输变电设施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就是要认定输变电设施是否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是否因污染导致受害人产生损害后果。
2.输变电设施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环境污染涉及到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环境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证明困难,受害人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取证的手段,要缺乏科学知识和资历的受害人负担所有的事实性因果关系的证明是不公平的,所以环境侵权纠纷中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如《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便将“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即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电力设施
环境污染法律风险防范根据上述分析,作为输变电设施产权人、管理人的电网企业要合理地规避输变电设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风险,应当注意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依法进行输变电设施建设电网建设项目必须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确保工程项目本身的合法性。由于输变电设施环境污染案件,经常以相邻权纠纷为案由进行诉讼,输变电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电力设施建设和用地的合法性。输变电设施建设者应注意办理电力设施用地手续及电力设施施工建设手续,具体包括土地预审、土地拆迁补偿、土地使用证和临时用地手续,依法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使用许可证等。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严格执行电网建设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要做好电网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制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并取得相关文件存档。在建设前,输变电设施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输变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同时投入生产。同时,输变电设施从规划、选址开始,应避免、预防工程建设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3.做好环境因子的检测分析在输变电设施运行过程中,输变电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做好输变电设施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无线电干扰、可听噪音等环境因子的监测分析。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了解和掌握输变电设施周边环境,做好环境因子监测点的设置,及时掌握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无线电干扰、可听噪音等环境因子的现状及其动态变化,有针对性的制定出科学的防护措施。对于超标的输变电设施,应及时予以整改。输变电设施环境因子的检测分析工作,有利于消除公众对输变电设施的疑虑。
4.做好电磁环境知识的普及目前公众普遍存在对电磁环境的认识误区,加之一些媒体不准确的误导,误认为输变电设施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对人体存在健康影响,导致在一些地方输变电设施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电网建设经常会遭到附近居民的强烈反对,电磁纠纷问题呈增多趋势,严重影响着电网的正常建设和运行管理。从电磁波的频率划分、电磁辐射的产生机理等分析,输变电设施工频电磁环境属于极低频,在其周围仅感应产生工频电磁场,并不产生电磁辐射。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经过长期对极低频电磁场的研究,得出明确结论,并不认为在输变电设施周围极低频场
电磁辐射保护法范文4
[关键词]环境监测
中图分类号:T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0-0323-01
一、环境监测的作用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是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依据,是污染治理、环境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是环境保护的“耳目”。环境保护离不开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以环境为对象,运用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技术手段,对其中的污染物及其有关的组成成分进行定性、定量和系统的综合分析,以探索研究环境质量的变化规律。
环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综合系统,人们只有获取大量的环境信息,了解污染物的产生过程和原因,掌握污染物的数量和变化规律,才能制定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管理目标,完善各类环境标准、规章制度,使环境管理逐步实现从定性管理到定量管理、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而这些定量化的环境信息,只有通过环境监测才能得到。
环境监测业务的主业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减排监测、重大环境专项调查与监测工作等。其工作的目标可以说是要实现“三个说得清”:即真正说得清污染源状况、说得清环境质量现状及其变化趋势、说得清潜在的环境风险。
要说清污染源,为环境环保工作控制污染源头、抓好污染防治,为执法监督等依法行政行为提供基础和依据,应提高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代表性,要在孤立的、单次的监测数据中找到排污规律,要依托污染源在线系统,准确核定在线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建立在线监控数据库并进行深入分析。
客观科学反映环境质量、说清环境质量问题,是科学评价环境管理工作的实际效果,实施各项环境决策的前提和基础,也体现环保工作保障人本民生的要求。
二、环境监测的目的
环境监测的目的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为环境管理、污染源控制、环境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
(1)根据环境质量标准评价环境质量。主要是通过提供环境质量现状数据,判断是否符合环境质量标准。也可以通过环境监测评价污染治理的实际效果;
(2)根据环境污染物的时空分布特点,追踪、寻找污染源,为实施监督管理、控制污染提供依据;
(3)收集环境本底值,积累长期监测资料,为研究环境容量、实施总量控制、目标管理、预测预报环境质量供科学数据;
(4)为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制定、修订环境法规、环境标准、环境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和服务;
(5)揭示新的环境问题,确定新的污染因素,为环境科学研究提供科学数据。
三、环境监测的分类
环境监测可按监测目的或监测介质对象分类,也可按专业部门分类。以下按监测目的分:
(1)监视性监测(常规监测或例行监测)
是指对指定的有关项目进行定期的、长时间的监测,以确定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状况,评价控制措施的效果,衡量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这是监测工作中量最大、面最广的工作。
监视性监测包括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污染物浓度、排放总量、污染趋势等)和环境质量监测(所在地区的空气、水质、噪声、固体废物等)。
(2)特定项目监测(特例监测或应急监测)
根据特定的目的可分为以下四种:污染事故监测、仲裁监测、考核验证监测和咨询服务监测。
(3)研究性监测(科研监测)
研究性监测是针对特定目的科学研究而进行的高层次的监测。例如环境本底的监测及研究;有毒有害物质对从业人员的影响研究;为监测工作本身服务的科研工作的监测,如统一方法以标准分析方法的研究,标准物质的研制等。这类研究往往要求多学科合作进行。
按监测对象分类可分为水质监测、空气监测、土壤监测、固体废物监测、生物与生态因子监测、噪声和振动监测、电磁辐射监测、放射性监测、热监测、光监测、卫生(病原体、病毒、寄生虫等)监测等。
四、环境监测的特点
(1)综合性 环境监测的综合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监测手段: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物理化学、生物化学及生物物理等一切可以表征环境质量的方法。监测对象:包括空气、水体(江、河、湖、海及地下水)、土壤、固体废物、生物等客体,只有对这些客体进行综合分析,才能确切描述环境质量状况。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处理、综合分析时,需涉及该地区的自然和社会各个方面情况,因此,必须综合考虑才能正确阐明数据的内涵。
(2)连续性 由于环境污染具有时空性等特点,因此,只有坚持长期测定,才能从大量的数据中揭示其变化规律,预测其变化趋势,数据越多,预测的准确度就越高。因此,监测网络、监测点位的选择一定要有科学性,而且一旦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得到确认,必须长期坚持监测。
(3)追踪性 环境监测包括监测目的的确定、监测计划的制定、采样、样品运送和保存、实验室测定到数据整理等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有联系的系统,任何一步差错都将影响最终数据的质量。特别是区域性的大型监测,由于参加人员众多、实验室和仪器的不同,必然会产生技术和管理水平上的不同。为使监测结果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并使数据具有可比性、代表性和完整性,需有一个量值追踪体系予以监督。
五、环境监测及监测仪器发展趋势
电磁辐射保护法范文5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突出污染减排这一中心任务,以饮用水源保护、重点流域专项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及放射源安全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超标排污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为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环境保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督查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查。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严格把关,杜绝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的环境违法建设项目,进一步规范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2.按照《松花江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加快市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确保按期投入运行。明确污水处理厂运行、环境监管责任人,并建立相关制度。污水排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必须达到相应排放标准。
3.加强垃圾填埋场建设和管理。生活垃圾填埋场今年年内开工建设,并且要对渗滤液进行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二)集中开展重点流域超标排污企业专项整治。
按照长春市《2009年春季治污减排专项监管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排污企业逐一登记,建立台帐。对私设暗管偷排偷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要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处罚,必要时采取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对已经完成整治任务的,仍要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着力打击“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关闭。严厉打击已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
(四)加强对重点放射源安全监管,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对重点放射源应用单位以及移动通信、电力等重点行业电磁辐射技术应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Ⅲ类以上放射源应用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Ⅲ类以上放射源应用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以及工作现场不符合要求的流动源使用单位、未履行环保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电磁辐射技术应用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要求,限期整改。
(五)保护和改善民生。
要继续对排放超标的采暖洗浴锅炉进行治理,取缔和撤并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1吨以下取暖小锅炉;打击餐饮业燃煤污染反弹,重点区域和环境敏感区餐饮业安装油烟净化器;加强生产噪声、建筑噪声、生活噪声、交通噪声管理,创造安静生活环境;要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改善农村环境。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5日至5月15日)确定整治的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动员部署工作。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16日至10月20日)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十五小”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三)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1月5日)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环境监管长效管理的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和各相关部门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制度,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市政府将把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作为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二)强化部门联动。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明确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配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在金融信贷、流通、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形成综合治理的局面。
市环境保护局作为牵头部门,负责总体工作的落实和与各部门的协调,分阶段对工作重点进行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对排污单位和业户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市发展和改革局要按照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严厉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负责清理国家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清理无法落实节能减排指标的建设项目。
市经济局要严格落实生产能力淘汰政策措施。清理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提请市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市监察局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法排污企业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察;对违法排污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和负责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市司法局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的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市建设局要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建设进度,确保污水处理厂按期完成和垃圾处理厂按期开工;要加强供水设施管理,控制饮用水污染,确保水质安全。对小型采暖锅炉尤其是排放烟尘超标的采暖锅炉,加大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力度;负责对居民楼用途变更进行查处更正;负责控制有污染投诉隐患建设项目的审批。水源地管理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地标划定工作,对水源地边界设置界标和警示标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大对“两高一资”企业的审查力度,对应予取缔的小规模造纸等“十五小”企业和应予关停的“新五小”企业坚决不予注册。负责执行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和被关停企业营业执照的吊销工作,对无照经营企业依法取缔。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市经济局、市农电有限公司要监督各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全力配合环保部门依法对超标排污企业、违法排污企业实施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市宣传部门要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从正面报导守法企业,从反面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尤其是对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要跟踪报导,不仅要报导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还要对违法排污企业的负责人曝光。
市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噪声和社会噪声的管理,防止噪声扰民,全力配合清理整顿环境违法案件工作,对出现抗拒执法的行为进行及时严肃处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清理居民区内噪声扰民及配货站等经营场所、露天烧烤,拆除废弃的取暖及餐饮业烟囱。
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清理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
各乡(镇)、街环保机构及畜牧兽医局要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治理整顿,对规模以下的养殖场超标排污进行规范管理。
市卫生局要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的管理,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对违法排污单位未办理卫生许可的坚决清理,直至取缔。
市金融部门要严把绿色信贷审核关,对环境违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予发放贷款。
(三)落实责任追究。对无视环保法规,恶意排污,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不依法履行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管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干扰环保执法,致使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进行“双追究”,即在追究违法排污企业责任的同时,监察部门要对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达到查处一家、震慑一方、影响一片的效果,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电磁辐射保护法范文6
关键词:环保标准;企业经济效益
中图分类号:F27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一、我国环境标准出现的背景及发展的必要性
目前全球正在倡导建立以人为本、注重环境保护、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的新型社会关系,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广泛认同在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基础上,要尊重自然及其内在的规律包括生态规律,在此基础上实现经济及社会的共同发展。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物质财富和生态之间的平衡,对各种环境要素规定并颁发的一系列标准的总称,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的技术依据,也是企业开展生产经营的环境技术标准,从其分类来看有水环境标准、大气环境标准、移动源排放标准、固废污染控制标准、放射性与电磁辐射标准以及其他标准等,涵盖了汽车、电子、化工、医药、机械等各个生产行业。
环境标准的产生其原因从根本上说是源自我国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以及由此而对经济建设产生的阻碍所致。我国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实行改革开放后,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快速增长,连续多年保持10%以上的增速,其成果举世瞩目。但这期间的经济增长方式以粗放型的发展模式为主,是以破坏我国的环境、高度污染为代价,我国的城市周边环境的人为污染事件频繁发生,环境污染产生出诸多严重的后果。
因此,我国在1979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是我国的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的综合性立法。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环保总局以及现在的环境保护部都制定并颁布了大量的有关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及资源的有关标准。到目前为止,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的环境标准就有900多项,这其中还并不包含地方环保机构制定的相关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可以看出我国越来越重视环境标准的立法工作,对环境标准的执行、管理更加严格和规范。因此,企业在开展生产时环保标准是必须考虑的内容。在经济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环境保护标准已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企业经济效益已经形成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关系。
二、环保标准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推动作用
1.促使企业改善劳动环境及条件,是实现经济效益的前提
目前随着社会技术的普遍进步,对于生产环境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环境保护涉及到企业生产的各个领域,生产的不断扩大使得施工作业环境和生活环境不断恶化,影响到生产员工的身体健康及人们生活环境的质量。
企业重视环境保护,依据环保标准提供的质量标准及技术指标,通过增加对环保设施及技术设备等的投资、提高环保管理水平、改善劳动条件、优化作业环境能够有效地进行施工作业环境控制,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符合环保标准的规定及要求,将生产所产生的污染降到最低限度,能够有利于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满足职工对工作环境的要求,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从长期观点看有利于推动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2.有利于提升企业环保形象,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环境保护已经越来越被世界各国所重视,在一些先进国家现已倡导“清洁生产”,在生产一定的商品满足人们需要的同时注意保护环境,不以牺牲环境作为社会发展进步的代价。环境保护目前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保护标准通过一定的技术指标,促使企业提高技术标准,采用新的技术、设备、工艺进行生产,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及设备,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从而有效的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只有按照标准进行生产组织才能生产处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参与提高产品及公司的环保形象,获得优秀的市场竞争力,甚至在国际市场上形成核心竞争力,才能够突破一些国家的绿色壁垒,提高企业产品的环保形象及质量,获得更好地产品知名度和更广的市场占有率,从而为企业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及长期稳定发展打下基础。
3.促使企业以最小的付出得到最大的经济效益
环境标准为企业提供一种新的管理框架,企业通过按照环保标准建立一套新的管理体系和制度体系,能够提高企业内部管理,促进企业节能降耗、节约资源做出责献。
企业按照环保标准进行生产组织,就需要采用更为先进的技术及管理方式,在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工艺的设计、原材料及生产设备的选择、废物的回收利用等方面实现节约,生产环境污染小甚至无污染的产品,采用绿色无污染的工艺和材料,选用回收利用率高、材料使用率高、环保的设备开展生产活动,在生产及包装废物的回收利用等方面,实现最少化、回收利用化,通过相关数据发现已经进行过环保标准认证的企业一般都能节约10%-20%的能源。
三、环保标准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制约与保护
环保标准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抑制作用主要体现在环保标准要求企业必须采取规定的技术手段、设备、工艺、材料等进行生产组织,因此需要企业先期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增加了企业的负担,通过环保标准判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背环保标准,是否是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等,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生产建设还要符合环境质量标准,禁止不符合规定的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从短期利益看,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及经济效益的实现及增长,但从长远看,是企业赢得长期稳定的基础,是无法简单的用短期经济指标来判定的。
而且,环境保护标准通过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生产环保行为,将推动企业采取系统的措施控制产品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从而避免了企业因违反环保法规而产生的处罚、淘汰等不良后果,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
四、小结
良好的环境是人们赖以生产和发展的基础,因此人类不应该以破坏自然为代价获得经济的发展,以损害自身的健康求得社会的进步,那将无异于饮鸩止渴。环保标准的制定及实施不仅不会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相反会促进企业得到更多的经济效益,并最终真正的造福于人类。
参考文献:
[1]张坤民.中国环保事业60年[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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