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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征地安置范文1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夏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四月四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安置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规范征用集体土地后农业人口的就业、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造成被征地单位的多余劳动力和不能就业人员(以下统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就业及生产、生活安置。
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制定安置方案,妥善安置需要就业农业人口的生产与生活。
第四条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由被征地单位通过开发荒地、调剂土地、发展农副业生产、举办乡(镇)村企业安排就业,也可以通过移居新开发区等途径自行安置。
移居新开发区的,按照土地开发及新开发区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被征地单位举办的乡(镇)村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在开业、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以优惠。
第五条 被征地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自行安置确有困难,且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以下简称农转非):
(一)被征地单位的土地全部被征用的;
(二)被征地单位土地被征用前,人均水浇地在333平方米(合0.5亩,下同)以上,固原地区在533平方米(合0.8亩,下同)以上,部分土地被征用后,人均水浇地在333平方米和533平方米以下的,分别以333平方米和533平方米养活一个农业人口的标准计算,剩余的农业人口可以农转非;
(三)被征地单位土地被征用前,人均水浇地在333平方米以下(固原地区在533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土地被征用后,其农转非人数,按照被征用的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计算。
被征地单位既有水浇地,又有川旱地、山旱地的,可以按2000平方米(合3亩)川旱地抵顶666.7平方米(合1亩,下同)水浇地,4000平方米(合6亩)山旱地抵顶666.7平方米水浇地进行折算。
第六条 被征地单位申请农转非指标的程序:
(一)被征地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审查;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核;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农转非指标只能用于在被征地村有常住户口和住房,且承包的土地被征用的农业人口。
第八条 农转非指标的使用程序:
(一)被征地单位拟定方案;
(二)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四)市、县人民政府委托所属土地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粮食部门审核;
(五)自治区公安厅审批;
(六)公安机关和粮食部门办理户、粮手续。
第九条 被征地单位农转非人员中劳动力的就业安置,按照自谋职业和乡(镇)、村自行安置为主,国家安置为辅的原则,多渠道解决。
第十条 被征地单位农转非人员中的劳动力,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按下列程序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四)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予以公证。
自谋职业并领取了安置补助费的,不得再提出安置要求。
第十一条 征地单位招工时,应当优先招收被征地单位农转非人员中符合招工条件的劳动力。
征地单位招工安置的,相应核减安置补助费;其他单位招工安置的,应当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该单位。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仍安置不完的农转非人员中符合招工条件的劳动力,纳入城镇劳动力资源,按照三结合就业方针安置就业。
第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农转非人员中不能就业的,按下列办法予以安置:
(一)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上的女性和五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以及因病、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实行养老金保险制度。实行养老金保险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提出名单,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征地单位按名单将相应安置补助费向所在市、县(区)保险公司一次性投保,由保险公司按月付给养老金。
(二)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的人员和十六周岁以上仍在校就学的学生,由被征地单位发给生活补助费,可以定期发给,也可以一次性发给。
生活补助费从安置补助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人员全部农转非的被征地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撤销其农业建制,并纳入城镇居民管理。
撤销农业建制的被征地单位原有的集体所有财产和所得的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区)、乡人民政府与有关被征地单位协商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私分或者挥霍浪费。未经征用的土地和宅基地全部收归国有。继续使用未经征用土地和宅基地的原农民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被征地单位的计税土地被征用后,其所负担的农业税由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后,予以减免;其所负担的定购粮任务,由市、县人民政府调整,总量不变。
第十六条 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农转非指标的,由公安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赔,可以并处非法占用款数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是指种植农作物和果树等林木,经常进行耕作的土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和当年休闲地。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单位,是指因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村(村民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建设用地征地安置范文2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强化建设用地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做好系统服务,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需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均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包括:前期管理、审批管理和后期管理。
前期管理要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基本做到“三参与”,即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参与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审查。
审批管理,建设项目用地立项后,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局申请用地,核定用地面积、签订征地协议书、落实劳动力安置方案和建设资金,按土地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后期管理,做好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情况检查和验收,对征而未用的土地收取土地荒芜费;批准后两年未用土地的,收回上地使用权;擅自改变用途或未经批准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区、县土地管理局报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局负责重点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各区、县土地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建设项目批后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前期管理是全程管理的基础,努力做到超前到位,主动配合,系统服务,作到合理利用土地,充分体现建设用地的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
第六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需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其报批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时,均应对建设项目用地列专章评述,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时,应征求市土地管理局意见。
第七条 建设用地评述的内容和要求。
一、选址方案要有选择性,对方案进行评述、说明拟定方案在节约和充分利用土地方面的有利条件。
二、对项目用地数量、土地利用系数,建筑密度,建筑面积率,绿化面积,厂区道路,厂前区等应该说明确定的依据。
第三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 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是依法进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核心工作,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为国家建设征地做好服务,依法协调好部门间关系,合理安置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审核内容:
1. 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经过批准的项目;
2. 建设项目用地数量是否符合计划控制指标;
3. 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有无选址红线图、平面设计图和规划条件:
4. 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农田保护区;
5. 建设项目用地区域环保评估;
6. 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7. 建设项目是否未批先占地或用其他手段非法占地;
8. 建设项目用地类别,特别对非耕地的认定;
9. 建设项目征地的补偿安置、农转非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10. 建设用地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 市土地管理局经对上述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征地地块踏查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征地事务管理处会同区、县土地管理局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签定征地协议书,并按市有关规定,落实补偿安置方案后,上报市土地局,市土地局对上述材料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对征地中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严格按《土地管理法》和《实施细则》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抬高或压低,以保证被征地集体组织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因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安置应按有关政策规定,本着谁占地谁安置的原则(也可以多渠道,多途径),妥善安置。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区(县)征地事务管理部门处理征地事务工作,办理补偿安置、农转非等具体工作。处理建设用地和验地钉桩划界拨地之后,由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批划拨土地,向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四章 建设项目用地的后期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后期管理是全程管理的保证。建设用地单位从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开始进行跟踪管理至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监督土地使用情况,及时处理、解决用地中出现的问题。跟踪管理重点内容是:(1)是否按用地计划使用土地;(2)是否按批准的用地用途使用土地;(3)有无少批多占和移址用地问题;(4)有无荒芜土地的问题;(5)划拨的土地有无转让、出租、抵押的问题。对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地查处。对擅自异地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查处,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建设单位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仍未进行建设造成土地荒芜的,由市、区(县)土地管理局按照同类土地年产值的五倍征收土地荒芜费。如不按期缴纳土地荒芜费,给予适当罚款,直至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撤销,建设项目停建或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对擅自改变批准用途的建设用地,及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后期跟踪管理检查工作,根据市、区(县)土地管理局的分工,对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土地管理局。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的检查验收:
一、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检查建设用地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情况、面积、界址,用地性质和土地利用情况。
二、检查验收合格后,核发《土地使用证》。
三、检查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要写明情况,区别对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建设用地征地安置范文3
一、工程概况
德靖铁路由田德铁路德保站引出,经都安、大道至靖西。新建德靖线德保站(不含)至靖西站(含)(DK0+000~DK40+560),全长44公里,桥隧比40%。正线长度39.8964km,站线长度8.43km。路基总长22.053km,占全线的54.3%。投资估算总额13.78亿元,工期2年。
二、建设用地情况
全线用地面积133.4177公顷,其中德保61.7161公顷,靖西71.7016公顷,农用地135.54公顷。德靖铁路建设用地进展情况如下:
(1)德保县。①征地完成情况:全段完成永久性征地1121.831亩。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3828.85万元。其中水田465.805亩,旱地477.367亩,建设用地3.763亩,收回其他国有土地35.83亩,荒地88.306亩,已交地占100.5%。②拆迁完成情况:全县需拆迁233户33837.84m2,累计拆迁房屋154户18564.41m2,拆迁占54.86%。③使用临时用地情况:计划包干使用231.531亩,实际使用临时用地848.963亩,超出政府包干数量611.942亩。④办理安置回建地情况:目前,办理安置回建地120.368亩,还有大龙村、个立屯未办好回建地安置等问题。⑤支付地上附着物情况:支付征收集体土地附着物2794591.93元。其中支付青苗、鱼苗、果树(苗)2451291.93元;坟墓842座343300元。
(2)靖西县。①征地完成情况:全县计划用地1075.524亩,现场丈量交付使用1049.653亩,其中水田559.013亩,旱地402.366亩,养殖水面2.267亩,林地13.425亩,牧草地29.518亩,建设用地9.136亩,未利用地33.928亩。②使用临时用地情况:计划包干使用298.7亩,全县实际办理使用临时用地483.165亩,超出政府包干数量208.695亩。中铁二十五局办理208.695亩,已复垦159.985亩,未复垦30.710亩,不需复垦18亩。③拆迁完成情况:全县需拆迁49户7577.32m2.累计拆迁29户3049.49m2,拆迁占40.24%。目前,还有20户4527.83m2尚未拆迁。④补偿地上附作物情况:全县目前补偿其他地上附作物251.034亩,补偿零星果树苗木3017棵。
建设用地静态验收开展
(一)指导思想
德靖铁路建设用地静态验收工作以《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路用地图绘制管理办法》和《南宁铁路局档案管理办法》等规范、标准和文件为依据,对德靖铁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内、外业进行静态检查验收。检查组全体人员以“积极热情、认真负责、尽职尽责”的态度进行验收,以提前发现、认真整改、符合规定为主旨开展各项工作,努力确保验收工作顺利通过国家对德靖铁路建设用地验收,使德靖铁路能按期完成并投入使用。
(二)验收范围和检查方式
(1)内业资料检查:验收组成员分别到了田德铁路建设指挥部驻德保办公室、德保县铁路办、靖西县高铁办三个单位。主要以核对的检查方式进行,对照铁道部158号文件内业检查的七项要求进行对照检查验收,查阅了竣工交验文件、核对了征地拆迁协议书、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清册、付款凭证、勘测定界及项目竣工用地平面图等图件数据资料。
(2)外业现状检查:验收组成员从德靖铁路DK0+000开始往大里程方向逐项验收至DK40+600的线路。主要以目测、尺量、锤击等感观检查方式,对沿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线路里程、行政区划界限及各种标志进行验收,检查并核实了用地及路基排水系统图与建设用地实际、路基附属设施等情况。
(三)存在问题
(1)内业资料检查存在的问题
①尚缺中铁二十五局绘制的德靖铁路竣工平面图、缺中铁二十五局编制填报的德靖铁路《铁路用地地界桩表》。现场实地没有埋设铁路用地界桩、地界桩制作和地界桩埋设没有明确施工单位。②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资料中,一是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虽已于2011年1月31日以田德公司名义向百色市人民政府发函,并提供了相关资料,但至今未批;二是因中铁二十五局绘制的竣工用地平面图不能满足土地登记要求,尚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德保靖西两县地方政府虽已完成2009至2011年征地拆迁验工计价三方签章确认工作,但尚未得到自治区铁司和田德公司审核确认盖章;2012年征地拆迁尚未经过验工计价,虽已装订成册,但有漏页、缺章、倒装情况,审查审核工作没有开展,需要整改。
(2)外业检查存在的问题
德保县:①目前,德靖铁路德保段安保区范围内还有房屋79户15273.43m2未拆迁,其中:未拆迁房屋中有71户13261.68m2已签订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还有8户2011.75m2未签订协议未领取补偿款。②城关镇坡堂村大龙屯30户拆迁回建安置地征收未落实。由于该屯群众意见不统一,非拆迁户群众提出无理要求,致使拆迁户回建地还没有落实,拆迁户群众对回建地的诉求反映很强烈,造成村里群众不配合政府对回建地土地的征收工作。③德靖铁路(德保段)临时用地租用地已经到期,还有596.066亩因资金缺口较大无法复垦。由于目前德靖征地经费没有按自治区桂征发【2010】52号文件全部到位,临时用地无法复垦,当地群众反映强烈。如果没有及时协调解决,有可能发生集体上访现象。④由于征地拆迁经费严重不足,安保区范围内需要拆迁79户15273.43m2的房屋无法拆除。将影响德靖铁路竣工交验和开通运营。⑤德靖铁路(德保段)资金缺口较大。2013年计划需要资金2424.20万元,用于支付8户房屋拆迁补偿费、保护区范围内房屋拆迁人工机械拆迁费、缴纳耕地占用税、各拆迁点回建地“三通一平”及基础建设费、临时用地复垦费等。德保县已在2012年11月1日向上级政府部门提出征地拆迁预算计划报告书,但现在尚未拨付和落实。
靖西县:①目前,德靖铁路(靖西段)安保区范围内还有房屋20户4527.83m2未拆迁,影响竣工校验。②部分征地工作未完成。特别是靖西至龙邦二级公路改移140多亩用地和靖西车站两条农村道路改移25多亩用地征地工作未丈量补偿,施工无法进行,影响靖西车站站场施工。③靖西车站室外给排水1.6公里长10亩临时用地未丈量补偿到位,施工队伍无法进场施工,影响整个车站用水和按期竣工交验。④德靖铁路(靖西段)资金缺口较大。2013年计划需要资金1338.3万元,用于支付靖西至龙邦二级路改移征地、靖西车站两条农村道路改移征地、室外给排水征地、20户房屋拆迁人工机械台班拆迁费、保护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费、缴纳耕地占用税、各拆迁点回建地“三通一平”及基础建设费、临时用地复垦费等。靖西县已在2012年11月2日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征地拆迁预算计划报告书,但现在尚未拨付和落实。
(四)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验收组将根据德靖铁路建设用地遗留问题整改情况,继续进行复查验收。要求建设指挥部督促地方政府和施工单位未达到验收条件的问题,尽快完成并组织验收,最终达到国家要求。
建设用地征地安置范文4
[关键词]创新 征地管理 保障 发展用地
[中图分类号] DF459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7-7-1
1背景
贵州省作为我国西部地区的矿产资源大省、国家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基地,西南地区的陆路交通枢纽,近年来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推进,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文件的出台,掀起了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 施的建设,为贵州经济腾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由于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东部,地形以山地和丘陵为主,地形破碎,人均耕地少,宜农土地后备资源紧缺,人地矛盾突出。
在征地工作面临时间紧、任务重、密度大的形势下,如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实现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省土地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2现行征地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2.1建设用地大幅增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紧缺
随着经济的腾飞,贵州掀起了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建设项目如“井喷”般迅速增长。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同时,如何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求,成为了摆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2.2现行的征地程序复杂,审批周期较长
在现行征地制度下,项目用地审批牵涉的政府部门较广,所需的材料多,审查周期长,审批效率低。一方面,项目需由发改部门立项,并办理林业、环保、社保等手续,用地报件时由国土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建设项目用地还需对规划调整组织专家论证,对征地进行公告、听证、登记等,工作涉及的范围广,程序复杂,周期长。
2.3现行征地补标准过低、安置方式单一
针对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补偿标准偏低和安置方式单一是一种共识,对补偿标准的批评集中在以被征地平均产值倍数来计算补偿标准的方式上[1]。实践证明,按这种标准计算的征地补偿费用,使失地农民因土地征用所遭受的各种损失很难得到合理或等价的补偿,其中存在明显的缺陷。[2]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土地原有用途的产值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的基础,低估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其它功能,也没有反映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同时,这种征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也导致了“同地不同价”,引发了各种争议[3]。二是当前执行的土地年产值标准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缺乏社会的参与和监督,且相对滞后,不能很好地体现出土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其自身价值的变化。三是现有的补偿主要以货币安置为主。由于征地补偿安置费为数不多,农民拿到手的钱,只能解决眼前的生活问题,加上失地农民缺乏非农就业技能等原因,在就业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3征地管理工作的创新与实践
3.1加快规范推进低丘缓坡的开发利用工作,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向山要地,是贵州省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然选择,是资源省情逼出来的。通过向山要地,最先显现也是最直接的成果,就是优化了建设用地结构,保护了耕地资源;其次是可以拓展用地指标的新空间,缓解用地指标紧张的压力,保障建设项目尽快落地实施;三是项目用地多为荒山和坡地,建设占耕较少,对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群众较容易接受,基本消除了征地矛盾。
3.2简化用地报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
通过实践和总结,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建设用地报批资料提出了简化和改进意见,对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由原来的33项简化为21项,以达到简化手续,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目的。
3.3拓宽征地安置途径,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结合当前征地工作形势,积极探索农民入股、社保、留地、招工、移民等安置办法,更多地考虑被征地农民今后生存和生活的所难、所急、所虑、所需,使被征地农户长远生计有保障。建立起“经济补偿、生产就业、社会保障”三位一体的补偿安置模式,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得到保障。
4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和城市的扩张,对土地的需求激增,现行的征地制度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改革势在必行。
4.1严格征地管理,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
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关键是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一要严格执行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遵循严格保护和合理、节约用地原则的前提下,认真执行 “两公告一登记”工作,严格征地程序;同时要认真执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保证农民对征地工作的知情权。二要严格控制用地指标和征地范围。首先要盘活现有存量土地。其次要严格控制用地指标。再次,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控制征地范围。三要改进征地工作方法,切实做好征地中的群众工作。
4.2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虽然国家已对报件材料进行简化,由原来的35件减少到10件,但这只是形式上的减少,将相关审查权下放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建议取消对林业、环保、水利等其他政府行政部门资料的审查,明确各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审批时限,缩短报件周期。
4.3应鼓励探索研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新途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会不断增大,可供开垦的耕地后备资源又越来越少,而我国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只要能够达到确保粮食安全的根本目的,国家应积极鼓励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探索,并在探索成功的基础上,给予政策支持。
参考文献
[1]刘向南,曲福田.土地征用制度改革问题综述[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5卷(4期):P27.
建设用地征地安置范文5
第二条 凡经广州市规划局批准,划拨在本市八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须动迁房屋的,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用地拆迁房屋,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动迁,如人力不足的,可委托经广州市城乡建委批准的具有承担拆迁业务资格的单位动迁,并签定《房屋动迁授权委托书》。接受单位不得将动迁任务再行分包或委托。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广州市城乡建委批准,不得承担动迁任务。
第四条 建设用地的动迁工作必须在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简称市房屋局)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负责动迁的单位,应向市房管局提交动迁工作方案,申领《动迁工作证》。
第五条 担负运迁工作的人员,须接受市房管局的动迁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动迁工作证》。动迁人员在现场工作须携带《动迁工作证》。否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有关动迁事宜。
第六条 动迁人员应按《动迁工作证》规定期限、地点完成动迁任务,期满应将《动迁工作证》缴回发证机关。如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动迁任务的,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验审或延期手续。
第七条 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对持有《动迁工作证》的人员应予接待,并按国家有关征地拆迁房屋补偿、人员安置的规定协商搬迁事宜,不得拒绝洽谈。
第八条 建设用地单位与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协商达成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共同签订书面协议。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须经市房管局鉴证,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书和临迁回迁安置协议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方能生效。
第九条 建设用地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市房管局会同广州市征用土地办公室除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或吊销《动迁工作证》,直接停发《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建设用地单位如遇被拆迁单位或个人拒绝征地或拒不洽谈搬迁、补偿安置事宜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处理,或向广州市房管局房屋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被拆迁单位或个人不得刁难、谩骂、殴打动迁工作人员,违者,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公布实施前,建设用地单位尚未或正在动迁工作的,应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房管局补办领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有关《房屋授权委托书》、《动迁工作证》、《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书》,《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临迁回迁安置协议书》和《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统一由市房管局印制。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建设用地征地安置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二、用地审批权限
第四条下列建设用地,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一)市、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广州、深圳、汕头、湛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征收土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的,或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四)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在广州、深圳市超过20公顷,在其他地级市超过5公顷)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下列建设用地,依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在广州、深圳市20公顷以下、在其他地级市5公顷以下。
(三)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划拨手续。
(四)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六条下列建设用地,依法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含本数)以下。
(二)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划拨手续。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三、用地审核内容
第八条建设用地审查,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对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提出审核意见。
(二)建设用地的选址是否符合合理用地和集约用地的原则。
(三)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方案是否落实可行,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四)具体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了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五)项目的初步设计是否经合法批复。
(六)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七)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式是否合理合法。
(八)土地权属、位置、范围、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有关计算征地补偿的基础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九)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床。
(十)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十一)具体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环保、规划、消防等)的手续是否齐备。
(十二)涉及占用林地的,是否已经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中涉及园地的,是否有县(市、区)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十三)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已依法处理。
(十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按规定举行过听证程序;对被征地群众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合法要求,当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予以采纳。
(十五)有关费用准备情况的说明。
(*)用地涉及的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第九条建设用地审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项所列内容由用地所在地的市或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提出审查结论意见。上述内容的审查结论性意见应在上报的用地请示中明确。
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并在用地报批时一并提出意见。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地上报用地材料的审核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监管制度,及时通报存在问题。对明显存在质量问题的报件,应退回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进行复核。对出现多次退件或重复出现同一类问题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受理其建设用地报件。
四、用地报批程序
第十条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订有关用地方案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及土地权属单位的代表做细致的土地调查工作,确保有关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可靠。
下列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由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下列办法核定:
(一)用地面积严格按《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规程》的技术规定划定用地范围,树立界桩后量算。
(二)地类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依据核定并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斑图显示的地类一致。如现状调查时的地类与图斑显示的地类不相符,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
(三)土地权属以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为依据核定;土地现状调查中发现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应先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裁决,并经法定程序确认权属。
(四)用于计算征地补偿标准的土地年产值,以同一区域同类土地镇一级统计数据予以核定;如镇级无统计,则采用县级的统计数据。
地类调查结果涉及占用林地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涉及园地的,应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审批分为分批次报批和单独选址报批两种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圈内),为实施城市、集镇、村庄规划而占用土地的,按分批次的方式上报。一个批次用地可以一块或多块土地同时打捆上报。圈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分批次建设用地应提交具体规划用途说明和具体建设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在本地区当年各项用地计划指标内严格控制每年度用地报批批次。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圈外)的土地,或同时跨圈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和范围内土地,按单独选址方式报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独立工矿用地,落实具体建设项目,按单独选址方式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分批次报批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如下:
(一)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城市或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或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确定用地的范围和数量后,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制作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
(二)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涉及农用地转用时需要,下同)、《征收土地方案》(涉及征地时需要,下同)、《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占用耕地时需要,下同),并同时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一并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涉及征收土地的,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举行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听证会,听证会材料应随用地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三)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上述说明书、方案和审查意见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附报如下资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三圈图”);
3.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权属证书;
4.补充耕地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下同);
5.征地补偿费预存款到位的证明;
6.上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政府审核后上报。
第十三条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程序:
(一)建设用地单位持以下材料向用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1.用地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3.所涉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
4.用地预审意见;
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6.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用地申请及有关材料审查后,拟订《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应附草签的出让合同和地价评估报告)(以下称“一书四方案”),并同时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一并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涉及征收土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举行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听证会,听证会材料应随用地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三)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用地申请由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附报如下附件:
1.“一书四方案”;
2.有关图件资料:包括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权属证书、补充耕地位置图;
3.用地预审报告;
4.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5.有关部门的意见;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是否压覆重要矿床报告;
7.征地补偿费预存款到位的证明。
(四)需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第十四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审查应当实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集中开会审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具体供地方案时,需要局部调整已经批准的供地方案所确定的用地范围或用地位置的,如符合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涉及用地数量增加和多占用农用地的,可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有关调整方案报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用地报批材料要求
第*条上报建设用地材料应逐步标准化和表格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用地申请表(原件)采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标准表格,由用地单位负责填报。如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相关部门的审核内容的,用地单位应持该表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该部门在表中相应的栏目填写意见和加盖公章。
(二)“一书四方案”(原件)采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标准文本格式,所需填报的内容要求填写完整、准确。
(三)有关图件: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原件):由具有勘界、测量技术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进行制作,其勘测定界图采用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的1∶2000或1∶1000、1∶500地形图。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以及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由具有勘界能力的甲级测绘技术资质的单位制作。在勘界图上,用红线准确标出用地范围界线,标明界点坐标并骑界加盖上勘界测绘单位和用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同时要注明勘界成图时间。
2.土地利用现状图:采用1∶10000最新近的整幅标准面积量算图。图斑显示的地类要清楚、准确。用地范围、位置用红线标出,并注明制图时间及加盖公章。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成果已备案的,只需提供用地所在位置的局部复印件(单独选址报批用地时提交)。用地位置范围用红线在图上标出。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三圈图”):可采用经缩小的复印件(批次用地时提交)。用地位置范围用红线在图上标出。
5.补充耕地位置范围图:采用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斑图复印件,标明所补充耕地的位置、范围,并注明制图时间。
6.调整规划方案(原件):依法可以在用地报批时将调整规划方案一并上报批准的,应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明调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
第十七条用地报批件所附文字表格和图件应列目录并按规定的顺序装订整齐。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向省报送请示文件和有关附件一式两份。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向省报送请示文件和有关附件一式四份。
第十八条用地请示的格式应当规范,请示的内容表述应准确和齐全,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落实农用地转用和耕地占用指标;
(二)用地的位置、面积、地类、权属是否清楚、准确;
(三)耕地占补平衡是否落实,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四)征地补偿安置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五)征地方案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否能保持需要安置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按规定举行过听证程序,被征地群众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合法要求是否已为当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采纳;
(六)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措施是否可以有效落实;
(七)需要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有关费用是否已经筹措到位。
第十九条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所涉及的请示和批复行为,均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文,但应注明“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行文。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建设用地报件,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公文行文规范的;
(二)请示的内容表述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列明的各项报批要求的。
六、时限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应实行服务承诺制,并对内部各办事机构办理审查业务作出明确时限要求。
第二十二条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用地申请之日起,于20个工作日内对用地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收到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或审批。
收到各级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行文上报或批准。
批复建设用地之前需落实缴纳有关规费的,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核或审批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缴费通知,督促有关方面在限期内办理完毕有关缴费的手费,并在收到缴费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发出用地批复。
第二十四条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建设用地报件后,如需补报有关用地附件或对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下级土地行政部门提出。下级土地行政部门需要补报的附件或补充说明的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报,在限期内不补报又无正当理由的,报件予以退回。
第二十五条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和批后实施情况备案制度。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级土地行政部门应在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分批次批准使用的土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列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