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意识不强的表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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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识不强的表现

法治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1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一、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容和现实意义

1、自觉守法意识

自觉守法是法治的重要标志和归宿,创制法律的直接目的也是法律的普遍服从。守法还是违法取决于大学生对法律的内心信服的程度,当他们有信奉法律的心理时,即使个人需要与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源自其心灵深处对法律至上权威的深切认同,内在地驱动着他们自觉地遵守法律。因此,培植当代大学生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把自觉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的规范性和自律性注入大学生的意识里,达到大学生自觉自愿服从法律、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目的。

2、严格执法意识

即严格适法和执行法律的意识。通过强调公正执法的重要性,培植起当代大学生积极捍卫法律权威和尊严的意识,使当代大学生能够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把法律当作唯一的是非标准和行为准则。

3、诉求法律保护意识

即各种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意识。西赛罗在《论法律》中说,罗马人自孩提时便受到如此教育:一个人要求助于正义,就去诉诸法律。因此,我们应该教导大学生摒弃避讼、厌讼、惧讼的心理,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参与诉讼,树立正义观念,主动追求正当的法律程序,保障法律权利的正确实现,通过参加诉讼活动,监督司法公正。

4、法律监督意识

依法行使监督权既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也是行使公民权利的表现,大学生注重自己的合法权益,坚持以权利为本位,实现个人的理想和抱负,就必须参与法治建设,发挥主人翁精神,依照宪法给予的公民权力,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充分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的宪法监督权利。在大学的法律意识培育中,我们应该把督法意识、守法意识与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结合起来,培养当代大学生的宪法至上观念和主人翁观念,使他们亲近法制、依赖法治,最终实现法律意识的飞跃,形成强有力的法治信仰。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由于有某些社会风气、传统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大学生法律素质方面存在如下缺失:

1、法律知识不足或对法律一知半解,没有正确的法律观念

当代大学生从中小学政治理论课中了解了一些法律基本概念,知道了一些比较贴近生活的法律规范,比如《宪法》、《义务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而对其他法律的了解不多。就其对法律的了解深度来说.他们也是一知半解,纯粹靠死记硬背,目的是为了应付考试,而不是掌握法律的理论和精神实质。要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按正确的法律意识去处理矛盾时,他们又表现出“知”“行”脱节,知法而不能守法、用法。

2、法律工具主义价值取向严重

在对法律的社会效用的理解上,绝大部分大学生把法律理解为对人的行为的约束,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社会使人臣服的工具或手段,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玩偶。现代社会的法治,也是国家尤其是司法机关用以严惩犯罪、制裁违法的有力手段。这种工具主义价值取向,使大学生们在内心深处认为他们的遵纪守法行为只是迫于国家和学校的强制,而偷偷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只要没有被学校或司法机关抓住证据就是与强制力对抗的“伟大胜利”。有了这种错误思想,在大学生的心理底层,形成了对正确的现代法律意识教化的潜意识抵制。

3、强调权利,忽视义务、责任

大学生一般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了一定的了解,尤其是对于经常遇到的权利内容已基本上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强烈要求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却消极回避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责任。经常把自己的人身自由权利、人格尊严权利、物质帮助权利、受教育权利、恋爱自由权利、参与社会活动权利等等放到了自己拥有的首要位置上,要求国家、社会、他人为其实现权利和自身价值提供条件并加以保障,而在行使权利、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却不考虑是否侵害了他人权利,是否对国家、社会造成危害,甚至根本不清楚自己应承担哪些法律义务,权利与义务发生了严重的偏差,责任心不强。

4、法律意识淡薄,崇尚权力,对法治没有信心

当代大学生由于过分追求书本知识,法律意识十分淡薄,没有法律的思维习惯,一切强调以自我为中心,追求个性和自我发展,看问题往往主观偏激,缺乏足够的明辨是非的能力,故常常发生因一时冲动而不计后果的现象,导致违法和犯罪行为的发生。相当一部分学生还从个别现象中得出了“权大于法”的结论,对法治缺乏信心,认为法治建设是政府的事情,因而那部分学生学习目的不明确,态度不端正,视读书为日后追求名利地位和享受的“阶梯”。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路径选择

1、制总体规划,从制度上保障法律意识的培养连续实效

法律意识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教育系统工程。首先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从学校教育全局出发制定学校法制教育发展纲要,并用严格的制度强力贯彻实施,保证各级各类学校在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体制与教学计划上的连续性与升华性。目前,由于我国学校法制教育缺乏一种统揽全局的、有制度保障的法制教育模式,小学、中学与大学的法制教育内容上没有连贯性,许多地方甚至还存在着肤浅、重复的可能,无法调动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这些弊端是造成我国当代青少年整体的法律知识不足、法律意识薄弱,判断违法与犯罪的能力不强的最主要的原因,我们应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国家教委的领导下,利用全国法制教育资源,重新审视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目标,确立以现代法律意识教育为主线的政治理论课改革方案,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小学、中学与大学由浅入深、由表及里、与其思想行为特征相吻合的整体推进方案,从制度上保障我国法律素质教育稳步发展。

2.课内课外相结合

学校的法制教育离不开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和法律文化,尤其是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与固化,需要良好的法治运行的社会基础和社会文化背景。最好的法律意识教化理论、最先进的法律意识教育手段,如果没有现实社会依法办事、司法公正和法律公平观念的支撑,也只是纸上谈兵,对大学生的意识产生不了多大的影响。如果我们“闭门造车”,只是学校进行法律意识的培植,而忽略整个社会对人的意识的作用,也不可能促成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自主升华和稳定。学校的法制教育与国家的法治文明建设唇齿相依。

我国己经在立法科学化、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与公正等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社会法治化程度越来越高,法治环境越来越好,优秀的法律文化逐步形成。在法律意识培植的外部环境上,取得了良好的成就。但是,对于大学生群体来说,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普遍不高,我们应该利用广泛的社会资源,把大量的外部信息不断地输入大学生的头脑中,促使大学生不断被社会优良的正确的现代法律意识“同化”,“顺应”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

3.法律意识培植与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互动

我国要培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人才,必须下大力气提高当代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政治素养,建立大学生法律意识培植与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互动模式。具体的措施是:开展专题、专业的政治与法律融合的综合教育活动(如专题报告会);开展法律与社会理想、道德、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紧密结合的专题讲座,即开展人生理想与法律理想、社会秩序正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融合与升华的教育;还可以采取演讲比赛、主题讨论、辩论会、班会等灵活多样的意识培植方式。通过形式多样的互动性教学,及时地把已经升华为法律基本内容的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方针政策等内容传授给学生,把权利本位、自由正义、道德升华以及程序救济等法律精神实质注入大学生的心灵深处,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升华其人生理想,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这样做既使法律意识的培植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又能使思想政治理论更具有时代性和实践性,并为政治理论课寻找法律上的依据,不仅保障了我党的政治指导思想进法制教育课堂,而且合理利用了课时和教学资源,防止重复教学,从而增强教育合力,共同提高“两课”教学的时效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法治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2

[关键词] 农村 基层法治队伍 建设

[中图分类号] D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10-0023-0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高素质的法治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国家整个法治化进程。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基层,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城乡二元结构问题;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等,这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大量存在于基层,急需用法治手段来化解基层矛盾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因此,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必须以基层为基本载体,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尤为重要。

1 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1.1 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需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的重要推手是有一支战斗力强的法治队伍。当前,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基层法治建设仍是薄弱环节。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要实现这些要求,就要以高素质的法治人才队伍作保障。

1.2 进一步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力量最薄弱的也是基层,创新点和突破点也在基层。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是从源头上把好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出关口的重大举措。规范性文件质量高不高、决策是否科学科学、执法是否规范、行政争议和量有无增减都与基层法治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密切相关。因此,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是当前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1.3 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近年来,随着我国基层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全民法制意识、参政意识不断增强,这对经济领域的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必须从组织保障入手,进一步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努力构建新时期法治政府,逐步形成公正高效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严谨规范的行政执法行为、高效便捷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坚强有力的政府法治干部队伍,为基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生幸福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4 加强基层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解决法治队伍自身素质不高的需要。目前,我国基层法治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还有待提高。法治队伍人数还不足,法律科班出身的工作人员还不够,缺乏专业的基层法律知识。在基层工作还存在了解民意不深、大局观念不强的现象;还存在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的现象;甚至还有司法不公,办案不廉,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影响了人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损害了党的形象,因此需要大力提高基层法治队伍的能力和素质。

2 现阶段基层法治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基层法治队伍建设也取得了诸多成绩,例如积极培养法治人才,加大法治培训的力度等。同时也应当看到,现阶段我国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与当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和总体目标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与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为:

2.1 基层立法队伍建设有待提高。现阶段,基层专门立法人才缺乏现象严重。我国目前基层从事立法专门工作的人员编制较少, 学历水平偏低,基层立法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也不太合理,特别是缺乏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因此,立法观念和立法质量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2.2 基层执法队伍工作人员法治素养不高、 执法水平低。现阶段我国基层行政执法队伍整体水平仍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 对依法执法、 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执法认识欠缺,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都需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在有些执法部门还存在 “临时工” 执法乱象。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 违法不究、 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还存在, 甚至还出现暴力执法、 趋利执法、钓鱼执法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政府形象。

2.3 基层司法系统队伍人力不足、素质不高的问题仍存在。现阶段,在我国很多基层法院和检察院,人员不足现象严重,人才结构不合理。很多优秀法律人才不愿意到基层工作。很多大学生已经招考入职就直接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由于缺乏工作经验和阅历,常常对对审判和办案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其次,基层司法队伍的人员复杂,有的工作人员甚至没有专业知识、有时出现外行领导内行的现象。

2.4 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还有待提高。现阶段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职业素质十分关键。大部分的法律服务队伍都能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甚至发挥他们在参政议政和社会公益等多方面作用。 但基层的法律服务队伍整体业务素质还不够高,执业水平较高的律师人才也较为缺乏。

3 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的对策建议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中国,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法治社会,对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出了一些挑战,因此,我们要积极应对,多策并举切实提高基层法治队伍的素质。

3.1 不断增强基层法治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

法治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尤为重要,需要对党、国家、人民、法律的无限忠诚。高素质的法治队伍还必须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大旗,能够认同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着眼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工作布局,不断提高法治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认真践行。要把法治工作作为一项崇高的政治使命,把维护人民的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实做到公平正义,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大力提高法治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其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

3.2 不断提高基层法治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把加强法律学习形成机制,做到定期培训普及法治知识,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牢记脑海,切实做到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同时,法治队伍具有职业特殊性,必须经过严格的职业化训练,从事法治工作的人员无论是专业的思维、语言,还是知识都要求体现专业化,以符合国家对于法治队伍提出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得要求。那么,这就要求我们在法治工作队伍的的培养过程中,要做好理论教育与法律实践之间的有效结合。学校内的法学专业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门槛,最终目标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特别是要根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需求设计培养方案,培养更多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才。只有高素质、高水平的法治队伍,是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的前提保障。

3.3 不断加大基层法治队伍的培养力度

法治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3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途径

“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目标的确立,使中国步入了法制现代化的快车道。任何一项伟大事业的背后,必然存在着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确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选择和积极着手实施的问题,而首先是个理性思考、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新思维的问题。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其法律意识的状况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具体来说,与其他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相比较,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层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层次性,指的是由于大学生所处的年级、专业的不同,从而具有不同水平的法律意识,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第二,矛盾性。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大学生一方面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非常关心,表现出要求加快和完善法制建设的迫切心情和强烈愿望,也认识到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有时有部分同学对我国的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的法治表示怀疑和不信任。第三,不平衡性。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大学生的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律意识;在具体的部门法里,大学生的民法意识、经济法意识、刑法意识、婚姻法意识、继承法意识等普遍高于行政法意识;大学生的实体法意识普遍高于诉讼法意识。第四,不成熟性。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使得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内容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法律认知偏差

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现象,主要是对现行法律制度内容的了解和把握程度。法律认知是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前提,影响和决定着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形成。大学生的法律认知是建立在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之上的。由于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经常表现出对一些我们常说的法律词语的不理解或是理解不准确。

(二)法律情感淡薄

在法制现代化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过程中,作为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的大学生来说,这些方面的情感就比较缺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正义感不强。大学生对法的民主基础尚未有明确的意识,仍然秉持一种作为统治工具的传统意义上的或者说专制统治下的法律观,对法律正义性的信赖不足;大部分大学生不了解现行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对其公平和正义性也不甚理解,也就很难有法律的情感产生。其次,法律信任感较差。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够跟上市场经济建立的步伐,致使存在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使得大学生片面的观察这样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表现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大学生觉得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惩恶扬善,因而对法律的信任感也就比较差。

(三)法律信仰缺失

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却令人担忧,部分大学生并未形成一定意义上的法律信仰。具体来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乏主要表现在:首先,法律规范的信仰失落。当前大学生对法律规范的信仰日渐失落,主要表现在有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更有甚者对合法效力的法律予以蔑视、践踏,公然以身试法,最终造成害人害己、令人扼腕的后果。其次,社会秩序的信仰缺失。大学生缺乏一定的对社会秩序的信仰,或者简单的过分夸大或者否认良好法律秩序的存在,进而也就很难将之转化为自觉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一)树立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

传统的教育模式没有把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作为其目标的理念,这直接影响到教学的方方面面。因此,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必须首先转变教育理念,树立全新的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的教育理念。教育机构要树立注重法律意识培养的新教学理念,即转变教学观念,摒弃过去那种只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只传输给学生法律知识的旧理念,而重新树立一种注重知识的输送更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新教学理念。  (二)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

合理设置大学生法律课程,是指基于对国家的教育方针、高等院校培养人才的模式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而合理安排相关的大学生法律课程。通过问卷调查和收集学生的反馈信息了解到,现在一些大学的法制教育供需矛盾很尖锐。一方面,学生希望学校开设系列法学选修课或法学辅修课,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接受法制教育机会,满足他们学法的需求。另一方面,原来学校还有一门法律基础课,能够对学生进行相对系统的法制教育,而随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程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远远不能满足学生求知的欲望。

(三)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社会生活紧密相关,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一定要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让他们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是很有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教学中,要运用多种教学形式,大胆探索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式。首先,案例教学要贯穿始终。案例分析一定要透彻,不能只讲出法院的判决结果和法律条文就行了,重要的是要引导学生思考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以及法律思想和法律精神所在。其次,讨论式教学应该经常运用。尤其是要留一些问题给学生课后讨论,这样会促进学生积极去思考问题和探讨问题,经他们激烈讨论过的问题会给他们留下深刻印象。再次,开放式教学也不可缺少。开放式教学就是教师事先不给学生留特定问题,让学生自己去寻找与法学有关的问题,而后到讲台上去讲。这样做一方面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锻炼了学生的口才,提高了学生的表达能力。此外,利用多媒体等电化教学手段、请法学专家、学者、知名律师搞讲座等也很重要。

(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

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法制保障。健全法律运行机制,要求立法民主化和科学化,执法程序化和公正化,守法自觉化,法律监督制度化。其次,加强权力道德建设,惩治腐败,为培养和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再次,社会、家庭、学校三位一体,有机配合,形成强化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合力。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氛围;家庭要加强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为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提供适宜的土壤;学校要发挥法律意识养成教育的主渠道作用,采取措施提高教育效果。

(五)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法治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4

一、企业员工遵纪守法有利于保证自身健康成长

法纪是成就的护栏。每一名职场成功人士在自己内心深处都有法纪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严于律己成就了他们的事业,实现了自身的价值。不管在什么地方,都要在规矩下做事情,这样才能做好做成事。

1、无规矩不成方圆

在职场中,责任和法纪无处不在,我们只有维护好法纪,行使好自己的职责,才能有一番成就。时时处处要负起责任,要遵纪守法,哪怕工作再不起眼,职业再普通,这种法纪和责任都自始至终贯穿着工作的全过程。企业员工对国家法律法规与企业规章制度熟悉明确,并能够不计个人小利按照规矩完成各项任务,国家大局利益就能得到实现。我们企业就是要培训合格的员工,保证企业沿着中央党委所指引的道路前进。这才是企业制定规矩的目的所在,也是企业领导管理的高明所在。

2、守规矩成为员工前途的指挥棒

员工必须去适应公司的环境与规矩,而不是公司为员工改变自己的环境和规矩。一个高效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在这样的企业里循规蹈矩服从权威是深入人心的。服从上级指令遵守业内法纪,是普通的基层员工迈向成功的第一步。绝大多数管理人员都是从基层干起,从普通员工做起的。只有先懂得遵从法纪,才有可能向更高层次迈进。企业是一个规制与遵从的系统,企业员工只有首先做一名出色的遵从者才会成为一名优秀的指挥者、管理者。

3、遵纪守法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价值

“谦受益,满招损”,一个人越是感叹自己怀才不遇,越是容易阻断展现自己才能的机会,这样的员工不是能力不强,而是眼高手低,其实他们还不如那些才能不如自己,但肯于循规蹈矩服从领导命令的人。对于员工来说,要在法纪的约束下,让自己的个性灵活地融入到公司的法纪中,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自觉完成任务,最大限度的发挥人生价值。一个人要想在职场上能够获得发展、获得成功,永远立于不败之的地位,唯有遵守法纪,在一点一滴中恪守行为准则。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可能充分展露个人的灵感和创造力。老板永远喜欢听话、遵守法纪、干事有头脑的人。

二、员工遵纪守法有助于保障企业持续发展

每一名员工如果都能做到遵纪守法,企业就会在依法合规的轨迹上运行,就一定能承担起社会赋予的责任,这样的企业也就会做大做强。

1、遵纪守法增强企业战斗力

一个企业想要正常进行生产运营,需要靠严明的法纪、严厉的执法来保证。企业中竞争是残酷的,只有严格的法纪才能使员工更好地适应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因此,对企业中的每一名员工来说,遵纪守法是最基本的要求,是做好工作的基础。企业如果缺乏法纪就难以产生强大的生产力。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个团队、一个企业要想成为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集体,企业的每名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纪,谁也不能凌驾于法纪之上。

2、违法乱纪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主动遵纪守法就是主动承担其责任。员工如果能做到遵纪守法,就一定能承担起社会赋予的责任,有这样员工的企业也就会做大做强;如果企业员工缺乏遵纪守法意识,片面追求眼前效益,必将造成企业更大的损失。企业员工遵纪守法也就是为企业负起自己的责任,这样也会给自己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如果一名员工能够忠于自己的公司,对工作高度负责,并且具备强烈的法纪意识,那么他就很可能成为成功人士,也可以成为公司里炙手可热的关键人物。知规矩守法纪的员工会赢得周围人的信赖并将会被委以重任。

3、遵纪守法护企业生命之树常青

违反内业规则,不遵守国家法规,企业终将走向消亡。三鹿作为一个失败的中国企业,告诫着我们,质量是品质的保证,只有良好的质量才能够在人们心中留下企业的美好形象,给企业带来利益。具有三百多年历史的北京同仁堂,就以“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的自律意识得到了国内外赞誉,并注重遵守法纪与产品的品质传承创新确保了同仁堂金字招牌的长盛不衰。遵纪守法即能让企业按照既定的制度自转,又能保证企业在法治社会的轨道上良性公转,是打造百年老店的长寿秘笈之一。

三、员工遵纪守法有益于保持社会和谐安宁

奉献社会是企业员工更高一层的职业追求的体现,然而要奉献社会首先就要遵守社会的规章与法则。从工作的方方面面,到生活的细枝末节,法纪的触角已经延伸到了所有领域。

1、遵纪守法实现社会法治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必须具有很强的法制意识,有必备的法律知识,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认真执行各项法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法律的权威不仅仅建立在执法者的严明执法上,更体现在所有人对法律的尊重上。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使越来越多的人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果人人都能象苏格拉底那样生命去追随自己心中神圣的法律,那么,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就真正建立起来了。

2、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

在21世纪,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作为社会人,尤其是作为国有大型企业的员工,要善于自我约束懂得依法维权,还应该在社会公共秩序受到破坏、国家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见义勇为,挺身而出,坚决地与之进行斗争。在当前的社会情况下,这个道德要求具有特殊重要现实意义,有些地区对见义勇为的人给予奖赏并且用法律的形式把它规定下来了。

3、遵纪守法控制社会纠纷与争端

法治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5

自党的以来,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法制建设特别是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依法行政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政府依法行政的状况不断改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立法力度,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国家颁布了许多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在行政机关外部实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群众监督、司法监督;在行政机关内部,实行审计、监察等专门机关监督、上级对下级监督;不少地方还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制度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开始从不同角度对行政执法予以监督。然而,我们在肯定行政法制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不可否认,在现阶段的依法行政活动中还存在着许许多多缺陷和不足,这些问题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立法的不规范和不完善依法行政的前提和依据是要有健全和完善的行政法律体系。(二)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首先,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行政执法机关设置不完善。其次,行政执法机构之间权限不明,职责不清。 (三)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控制,否则就会被滥用。 (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低、数量少法律需要有人去实施、去操作,而依法行政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日趋专业化、复杂化,因此对执法人员的要求很高,不仅要具有较强的专业基础知识,而且要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我国执法人员的数量少,而行政执法范围广、数量大,任务繁重,这也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数量和质量。 (五)依法行政的保障制度不健全授权不充分是保障不力的重要表现,也是导致权责不对称的重要因素。依法行政的成本应该由国家来解决,不能由行政机关自行解决。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以上依法行政中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制度、历史、文化及社会原因。具体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过去由于用人体制上的原因,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非从社会储备的优秀人才中选拔而出,而是通过各种渠道分配或调动过来。而法律是成系统、成体系的博大精深的知识,仅仅依靠短期的突击培训是难以吸收、消化和具体操作的。这样,自身素质的不足,加上客观上学习深度的不够,造成了执法主体“依法”行政的先天残缺,暴露出了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不足。

2、“人治”思想因素。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封建专制意识浓厚,官本位思想、官贵民轻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都是法治的大敌。

3、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因素。对一些违法的行政行为,有的领导怕影响单位的“形象”、“政绩”,不支持有关监督部门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并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在认识上存在偏差,加之在执法机制上不够完善,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未及时移送,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

4、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力度不够,上下迎合的多,打不开情面。(二)是外部监督大都流于形式,媒体监督没有放开。(三)是能够对执法人员起直接监督作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享有的权利、司法救济方式以及投诉渠道不甚了解,不会运用法律武器,也不敢投诉。四是一些涉及行政执法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大多数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起草的,容易出现强化部门权力和弱化监督制约机制的倾向。

5、对政府法制机构作用认识不够。有的认为法制机构可有可无,设与不设不会影响工作大局,不愿在法制机构建设上下功夫,花力气。

6、部分群众法制观念不强,自我意识极度膨胀。

部分群众的文化水平偏低,民主法制观念不强,甚至藐视法律制度,严重影响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三、对策与建议

1、加强行政法制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另一方面,要作好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不但知道法律,更要熟悉和掌握法制,增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性文件的不规范,带来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危害是极大的,不仅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声誉和形象,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因此,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要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树立现代意识,更新“立法”观念。二是从实际出发,科学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工作。四是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五是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抓紧建立健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体制。

3、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科学地制定出一个量化标准,确定政府法制机构的人员配备、领导职数设置、经费保障与当地干部总数、财政收入的比例,使各级地方政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与当地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相适应,才能为依法行政构建坚实的组织基础。

4、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是靠人来维持的,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法律的落实就是一句空话,因此,要推进依法行政,就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5、转变政府职能,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

政府职能转换的内容和目的,应由单纯的直接干涉过渡到间接引导与服务,由命令与服从的等级关系过渡到权力与权力的均衡关系,由官本位、权力本位过渡到民本位、权利本位。政府的重要职能应体现在“集中精力搞好宏观经济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减少对经济事务的行政性审批”等方面。

6、完善工作制度,预防化解社会矛盾。

法治意识不强的表现范文6

【关键词】人口与计生;基层工作;依法行政

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长期以来,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和色彩,工作方式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条例调整,基本上形成以行政制约、“人治”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制建设滞后。计划生育工作往往带有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多,提供服务少;要求群众尽义务多,考虑群众的权益少;考虑政府行驶的权利多,而考虑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少。

一、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及集体在开展社会活动中做出各种实际行为的准则。人口与计生工作作为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的一部分,不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还关系着国家兴衰和民族强盛。特别是基层人口与计生工作,面对的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与芸芸众生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应享受的权利和义务都体现在计生工作人员手中。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是新形势下,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强化人民服务的宗旨,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关键之所在。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

一是必须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不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依法办事,既可以强化依法管理又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

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部分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比较淡薄

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在其职权所辖范围内,之所以拥有执法权是其法定职位所规定的,因此其执法行为必须应当依据法律 来开展,但是,在部分基层单位,由于领导法制意识不强,对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往往不是依法,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因此也就将法律赋予的“职权”演变为“个人权利”,导致行政侵权,违反程序执法,甚至腐败等一系列现象发生。

(二)“自费执法”现象仍有存在

由于受市场经济所引发一些腐朽思想冲击,在计生队伍中也有少数人往往因利益的驱动,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加之乡镇财政供给严重不足,个别乡镇将政策外超生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罚款作为给计生机构的日常经费、职工福利资金的来源或补贴,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

(三)违反程序执法时有发生

法律的执行要求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所规定的一整套程序和步骤来进行,而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由于长期以来就存在这样一些认识偏差:计划生育是国策,怎么搞都有理;计生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若按照法定程序办事,计生对象早逃之夭夭,消弱了工作办度等等,这些错误认识使少数部分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不依法定程序,甚至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未背离执法目的,但程序不到位同样是违法。

(四)职权异化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权是一种职权,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特权。其职权异化的表现有:一是以“人情”作为执法的尺度。二是权钱交易。三是滥用权力。

三、解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之对策

(一)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对法治实践有重大影响。当今社会强调“法律统治”、“以法治国”,崇尚法治,政府同公民一样必须受法律的支配,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律规定。因此要克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人治”等问题,必须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二)切实加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计生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与未能很好贯彻这一精神有关,比如“自费执法”、违反程序执法就是没有贯彻“有法必依”,而以“人情”为执法的尺度则是对“执法必严”的违背。因此,必须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切实加强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克服其以“人情”为执法尺度等错误做法。

(三)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虽然我们的行政执行法监督体系在不断完善,但监督不力的情况却还存在,不仅其他行政部门如此,计生行政部门也是同样存在。要克服计生行政执法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健全和完善计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除了依靠整个国家行政监督机制的完善外,笔者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健全和完善计生系统内部监督机制,一是完善计生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以上级部门对下级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为主的模式,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下级行政执法在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档案管理是否规范。

参考文献

[1] 江亦曼.计划生育依法行政[EB/OL].中国人口信息网,200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