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法治意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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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法治意识

如何提高法治意识范文1

关键词:浅谈;高职英语;提高;口译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3-0127-01

口译笔记在口译实践当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笔记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口译的结果与质量。但是现实当中与此矛盾的是,对口译初学者来说,初始的水平有限,若想在短时间之内记下所有的信息实在比登天还难,即使想记下句子的骨干主谓宾恐怕也不是那么容易做到,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去解决这个矛盾?本文从高职学生的实际出发,尝试探索一条适合高职英语专业学生的口译笔记教学道路。

一、高职学生学习口译课程的情况分析

(一)铺垫的笔译,听力课程已经开设一两个学期,但未成体系,且时间匆忙

高职英语专业学生学习口译课一般都是在第五个学期的时候,之前已经有一至两个学期的商务笔译和听力课程开设,各间学校具体的情况会略有不同。但是这些课程之间都没有形成体系,尤其是最重要的笔译和听力都较少学校能够做到之前的四个学期都有开设。而且这样的话,口译看来就只有一个学期的时间,而且是面临着毕业实习的现实问题,学生的心态较为浮躁,确实对口译课程的教学有不利之处。

(二)学生有一定的词汇量及句法基础,但仍然不足

到本阶段高职的英语专业学生已经基本掌握4000单词,一般的文章都可以应付,但是专业性的词汇仍然较为欠缺,

(三)学生的听力水平有一定基础,但是仍然对于文章式的听力会显得顾此失彼

二、口译笔记的作用与地位

口译笔记它就是能够让我们回忆起所听到的原文,从而帮助下一步的口译。

笔者经过多次的课堂教学试验,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笔记练习方法―听懂大意,记下动词,复述全文,口译全文。这种方法的基本原理很简单,因为一般英语/汉语句子主要的联结地方就是动词,不管它是及物动词还是不及物动词。只要记下动词,就能够抓住它的灵魂所在。当然,这一切必须要在先听懂全文大意的基础上,听不懂文章就指望靠笔记无疑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下面笔者以一段口译文章作范例来说明:

原文:

When you drive in the United States, it’s a good idea to have an international driver’s license if you are a foreigner and don’t have a state license. Each of the fifty states of the U.S. has its own traffic laws. Drivers are expected to know and understand the local laws even if they don’t live in a particular state. You can get information at a tourist information center when you cross the border into a different state.

第一步:听懂大意。

第二步:记下初学笔记(每一句的笔记都是竖写的方式,主要抓动词,也可以加句子里出现的重要名词)

第三步:就是要有逻辑性地根据刚才那些动词来复述全文。拿第一个动词“drive”来说,我们要看到这个词,马上想两个问题,问题1:谁drive? 问题2:在哪里drive? 其他的动词也以此类推,这样就可以复述出来第一句:When you drive in U.S., you should have an international drivers’ license if you don’t have state license. 虽然这样的复述未必能够100%复述出原文的意思,但是对于初学者来说,这样的入门方式让他们能够把握住最基本的意思,让他们有个成功感。初学者最重要的就是有成功感,而不是挫败感,享受不到成功的喜悦,也就无法有兴趣深入研究探讨。

第四步:复述全文:

*You can drive

*But you should have a international driver’s license when you don’t have state license

*Each state has different traffic laws

*Drivers are expected to understand the laws

*You can get information at tourism center when you cross the border.

第五步:口译全文:

*当你在美国驾车而没有美国的驾照时,你应该有国际驾照;

*美国每个州都有不同的交通法规

*驾驶者应该熟悉这些法规

*这些交通法规的信息可以在你穿越州境时候在当地的旅游中心获取。

这个入门的方法能够让初学者们体会到口译笔记的用处并且有效地进行口译笔记的活动,无论是英译中还是中译英。但是它的缺点也是有的,例如在一些景点导游词的翻译,由于里面的形容词偏多,几乎没有动词的情况下,这种笔记方法就会显得无能为力。

总而言之,这样的方法适合初学口译的学习者,并且能够享受到口译的成功的喜悦感,从而使学习者愿意深入研究探讨口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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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五五”普法目标的确定

“五五”是在“四五”普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它必然是对“四五”普法的传承和延伸。“五五”普法目标的确立要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一致,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江苏、法治政府的目标相衔接。因此,“五五”普法的目标的确立,既要实事求是,又要向新的层次攀升,体现新的高度的要求。“五五”普法要有新的目标,但新的目标不能定的过高。根据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我们认为“五五”普法目标应该确立这样一个目标:即在公民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的基础上,着力培养法治观念和法治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价值观和良好法治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五五”普法目标的确定应当区分不同层次,对不同层次的人员提出不同的要求,在总目标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如对领导干部与对一般干部群众的要求要有所不同,城市与农村的要求应当有所不同,经济社会发展较发达地区与相对落后地区的要求应有所不同。我们要在提高全民崇尚法治意识这一总体目标的指引下,对领导干部、城镇居民、农民群众、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校青少年以及外来流动人口分别提出具体的普法目标任务。

(二)关于“五五”普法的侧重点。

抓重点、促全面,是一种很好的工作方法。“四五”普法对重点普法对象和重点普法内容作了要求。实施过程中,我们针对重点对象、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五五”普法规划,仍然要突出重点普法对象,明确重点普法内容,狠抓重点工作的落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五五”普法取得积极的和突出的成效。

⒈继续抓好重点对象的普法。

推动依法治国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关键。通过年的普法,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得到增强,法律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推进国家法治化管理的自觉性并不十分强、十分高,尤其是在当前纷繁复杂的环境下,能够做到依法执政,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很高的法律水准是很难胜任的。近年来,许多违反可持续发展要求,不按科学规律办事,随意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十分严重,其对法治的破坏及其的恶劣影响,多少年都难以消除。因此,“五五”普法仍然应把领导干部作为普法的重点,只是普法的目标侧重点不是放在提高法律意识,而是放在增强其法治观念、法律素养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自觉性和实际能力上。

农村普法和流动人口普法是我区普法工作的薄弱点。“五五”普法应当将农村普法流动人口普法作为重点和突破口来抓。最近我们下基层作了一些调查,虽然我们武进在经济上属于较发达地区,但从目前了解情况来看,我区农村的普法仍然处于“靠天吃饭”的自发状态。大多数村民和外来务工人员接受法律知识主要是从广播、电视、报纸等途径获得的。因此,加强农村和农民群众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教育十分必要,必须采取措施大力加强。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后备力量。因此青少年应当作为普法的重点并要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企业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因此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法教育应仍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重点。

⒉扎实抓好重点普法内容的学习培训。主要是针对各个不同重点对象有针对性确定普法的重点内容。如对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主要是进行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强化其法律至上和依法行政意识。

⒊分解落实“五五”普法的重点工作。主要是将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按年度进行分解,并根据具体实际,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确定普法的重点工作,按照动员、实施、总结等步骤,层层推进,抓好落实。

(三)关于“五五”普法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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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大环境下,大学生群体法律素质的提升显得特别重要。为真实了解高校师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笔者在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农业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财经大学、山东建筑大学、山东理工大学、青岛大学、济南大学、聊城大学等20所高校进行问卷调查,设计并发放《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调查问卷》3 000份,回收2 640份,有效率100%。希望本次调研结果能够为更好地探索如何提升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提供第一手资料。

一、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

(一)法律知识略显不足

调查显示(表1),在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研中,大学生对《义务教育法》(73.30%)和《教育法》(60.53%)的熟识度相对较高,只有51.21%的学生了解《高等教育法》,39.58%的学生了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但整体的认识水平仅仅停留在名称和部分内容上。

(二)法律意识明显欠缺

调查(图表2)显示,“假如你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你是否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有60%左右的学生选择会通过维权维护自身权益,其中51.33%学生选择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诉,10.64%的学生选择向相关司法部门反映,同时也有38.03%的学生只会向周围同学倾诉或自认倒霉(27.12%),不采取任何行动(10.91%)。

(三)法律能力参差不齐

调查(表3)显示,学生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50.42%的学生不知道向什么部门反映情况,51.97%的同学对维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51.86%的同学对维权程序不明确;在使用过维权渠道的学生中,有25.04%的学生在反映情况后一直得不到相关部门的回复和解决。

二、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不足的原因

(一)传统文化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

首先,我国有着几千年的文化历史,传统的等级制、特权思想根深蒂固,自由和民主在普通人眼中很难实现,限制了人们追求平等的思想。其次,儒家的“仁义”思想、中庸的“礼德”思想、“以德服人”的人治理念已经深深地嵌入人们的头脑中,压抑了人们追求自由、平等、权利的意识,同时也阻碍了中国法制化进程。最后,中国传统的人治思想对法律移植产生冲突,虽然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打破了封建法律体系,建立了现代化法治体系,但是传统的人治思想和文化对人们的行为规范和法律理念仍起到不小影响,阻碍了现代化法治化建设的进程[1]。

(二)社会环境对高校学生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违法乱纪行为、执法不严现象、贪赃枉法事件层出不穷。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时代,大学生能够及时了解各种违法犯罪的现象,让同学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受到影响,致使大学生对法的感知、信任和敬畏降低,从而影响了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实效和同学们对法律的认可度。

(三)高校对法律知识的普及传播投入不足

通过调研,高校进行法律知识宣传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开设法律相关的基础课程;举行法律相关的科普知识讲座;举办法律相关的校园、社会实践活动;通过网络、广播、海报等进行宣传。

调查显示,76%的高校较为注重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科普和宣传,但有14%的高校仅通过开设法律课程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还有10%的高校没有相应的法律普及途径(见右图)。受学校对大学生法律知识传授的方法和途径所限,同学们很难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部分同学受眼界所限,没有把精力放在学习法律知识上,单纯地认为学习法律知识仅仅是为了应付考试,影响法律学习的效果和法律素养的培育。

(四)高校大学生自身重视程度不够

随着高校教育事业的不断推进,特别是扩招以来,部分学生个人素质有所下降,很多学生忽视法律教育,对提高法律素养认识不足。尤其是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同学们把主要精力放在外语、计算机和专业知识上,忽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认为法律知识仅仅是为了考试需要。这种思想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效果以及法律素养的培育。

三、提升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一)优化社会环境,提高社会法律意识

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也是涉及社会、家庭等各层面的系统工程,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广泛参与[2]。要大力宣传法律知识,让公众真正意识到当前社会是“法治社会”而非“人治社会”,进一步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完善对权力的监督监管和制约机制,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培养公民良好的法律情感。要对各类贪赃枉法、违法乱纪行为采取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发现一例处理一例,不给违法犯罪留下滋生的土壤。要打造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网络,使同学们潜移默化地接受法治熏陶,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二)浓厚校园法治文化氛围

为普及同学们的法律知识,让更多的同学深入了解法律和法治观念,高校应充分利用多个教育平台和各种新媒体手段,积极开展法律、法治宣传,真正让法治的理念深入人心。要通过组织开展各类专题讲座和主题报告会对法律知识进行普及。举办同学们感兴趣的法制栏目,让同学们在娱乐中接收法律知识。开展模拟法庭审判活动,指导学生成立各种法律协会、法律社?F,让同学们在实践中提高法律素养。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法律知识竞赛、法治话题讨论等活动,让同学们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治观念,使大学校园形成一种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逐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仰。

(三)加强高校法律教育的投入力度

大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主力军,他们的法治教育和法律素养状况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高校要充分意识到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将法治教育放到与德育、专业教育同样重要的地位,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和法律课程设置的投入力度。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教师队伍,加强对教师法律知识及法律素养的培训,努力给教师提供外出学习培训的机会,让老师们通过不断的学习培训,不断充电,使自己具备充足的法律知识,以便达到以身示范,依法执教、依法育人的目的。建立合法完善的激励、约束制度,完善优秀人才引进、奖励机制,投入更多的资金和设施,吸引更多优秀的教师加入到法律教育中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规范以辅导员为主的兼职法治教师,让辅导员在与同学们的交往中,充分了解学生学法、用法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

其次在课程设置上要大胆创新,增加法律知识相关课程。要想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仅仅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上所学的知识几乎是不可能的。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使同学们养成自觉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行为习惯,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以必要的法律知识的传授为中介,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高校应立足课堂,将公共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相结合,除了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外,可以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及学生学习兴趣的需要,开设多种多样的法律选修课,使法治教育更能体现学校的特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满足大学生的学习需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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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能动司法;司法能动主义;司法克制;司法职业化

[作者简介]蒋铁滔,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审判员,广西南宁530219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2-0063-04

一般认为,消极、被动、中立是对司法的基本定位,司法克制通常被认为是司法权运行的内在规律。然而,2009年,针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宁夏、河北、江苏等地调研时却明确提出了“能动司法”的理念。由此引发了关于我国能动司法的热烈讨论。迄今为止,“能动司法”一词在我国司法实践和司法理论研究中的使用已呈流行之势。然而,当前司法实务界与学术界对其理解却存在着较大的偏差,有学者甚至认为其使用不当可能会阻碍我国的法治进程。鉴于其对于我国的现行司法、未来司法具有深远的影响,故有必要对之进行一定的解读与探究。

一、“能动司法”的内涵

(一)能动司法的原有语义:美国司法能动主义。普遍认为,“能动司法”这一概念源于美国,被称之为司法能动或司法能动主义。《布莱克法律词典》的界定是:“司法能动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当司法机构发挥其司法能动性时,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而不是拘泥于旧有成文立法或先例以防止产生不合理的社会后果。”…根据上述界定,我们似乎可以确定,司法能动属于法院或者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如何能动地适用法律的问题。

然而,美国司法能动主义更主要体现在另一方面,即司法审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旦发现立法或行政部门的法律或法规明显违反宪法,则可以宣布该法律或法规违宪,从而使其无效,这便是司法审查。美国司法能动主义最早就发端于司法审查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立法和州立法进行审查的权力。起初,联邦最高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只是进行“实质上”的解释,即按照制宪者的立法原意来对宪法进行解释。但之后,尤其是在20世纪初至20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科技进步、社会变革等因素,美国社会矛盾日益增加,司法管辖案件的种类与范围日渐扩大,如果再按制宪者的立法原意进行宪法解释,显然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因为制宪者在制定宪法时,根本不可能考虑到未来的发展,而修改宪法又受到严格的程序限制,故只能通过司法审查进行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扩张性解释。而“立法性”司法能动理论主张解释宪法时,不应受制宪者立法意图的限制、更不强调必须遵循先例、为了司法判决倾向于减少程序上的障碍、喜欢作出更为广泛的裁定、主张一种广泛的司法救济权等等。

综上,美国司法能动主义主要表现在两个领域即“司法审查’’与“法律适用”,其实质就是“立法性”司法或“法官造法”。

(二)学者主张的“能动司法”。这主要是我国部分学者从司法方法的角度而主张的能动司法。他们认为,应当从与司法克制相对立的角度来理解和使用能动司法。该主张认为,在社会转型时期,司法者在遵循司法被动性的前提下辅之以司法能动性、正义的法律价值和理念,遵循法律原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正确地适用法律,在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行使裁判权,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引。该主张还认为,法官的司法能动性不仅要界定在体制和法律的权限之内,而且其具体的裁判行为还应具有合理性,做到合法与合理的统一。可以看出,这种主张吸收了美国司法能动主义中一些合理的能动思维因素,但却明显不同于美国司法能动主义,它仅指法内能动。

综上,学者主张的能动司法,其实质就是要求法官在办案时不能机械、呆板地司法,而应当要通过司法衡平、法律实质推理、价值衡量等能动的法律方法来处理纠纷,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我国法院倡导的能动司法。对此,曾有人进行过界定,即“在当代中国语境中,所谓能动司法,大致是指,法官不应仅仅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不顾后果地刻板适用法律;在尚处于形成进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制内,法官可以并应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的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这种界定,基本涵盖了学者所主张的能动司法的内涵,但并未凸显其核心内涵。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认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指出,我国能动司法有三个显著特征:“服务型司法”、“主动型司法”、“高效型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能动司法是要在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能,严格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司法的前提下,根据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有效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根据上述论断,我国法院倡导的“能动司法”的核心在于人民法院如何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换言之,人民法院基于服务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需求,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和延伸司法功能。因此,我国法院倡导的能动司法与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存在着本质区别,同时又基本涵盖学者主张的能动司法的内涵,强调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在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中拓展与延伸而非“立法性”扩张,故与“司法克制”基本不是同一位阶上的概念。从这个角度讲,笔者认为,将能动司法表述为“积极司法”、“主动司法”具有同等意义。

二、我国法院倡导能动司法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分析

(一)我国法院倡导能动司法的必要性

一是政治需求。在我国政治体制中,人民法院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机关,是人民民主的工具,我国法院司法必须要贯彻和落实“三个至上”,必须要体现政治性、法律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基于这种特有的政治需求,我国法院的司法工作在政治姿态上不能是冷漠、消极、被动,而应当是热情、积极、主动。

二是社会需求。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由于社会变革导致社会生活主体的利益高度分化,社会关系日趋复杂,造成各种矛盾冲突;同时,全球性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考验。基于当前的社会形势,我国法院的

司法工作需要发挥能动性。

三是司法需求。我国法院经过十几年的司法改革,虽然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因偏重于职业化、制度化,引起广大民众的诉讼不便、诉讼成本增加等问题。再者,我国司法中还存在诸多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司法不严等问题,从而严重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廉洁、高效。新时期民众对司法过高期待,而我国法院却未能提供充分司法供给。基于民众的司法需求,我国法院应当能动司法。

(二)我国法院倡导能动司法的合理性

一是融合了司法的政治性与人民性。在我国,司法权是一种至关重要的执政权,司法必然要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服务。我国法院“能动司法”的核心内涵、表现形式有机融合了司法的政治性与人民性。

二是注重司法的社会效果。法治的推行,须依靠民众的参与,对法治化水平不高的我国来说,要提高民众法治参与意识最直接的途径之一,莫过于通过关注某个或某类案件的具体审判,来刺激民众对法治的关注。因此,法官裁判案件,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要注重社会效果。目前,我国法院的能动司法就是要求司法必须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强调衡平司法。衡平司法,就是要强调司法中实现法、理、情的有机融合。过去十余年的司法改革,强调规则之治、制度化,却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很多当事人对规则不熟悉、不理解,致使诉讼权利难以充分实现。因此,能动司法就是强调法官在适法过程中,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四是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需求亦日趋多元化,这就需要借助多元化方式而非唯一的裁判方式,而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实践中的确取得不错社会效果。比如,在判决执行率普遍不高的情形下,强调调解与执行对接,就非常有价值,因为调解结案以后,自动履行率往往会很高,随之,案件执行率亦会提高。

三、我国法院能动司法的未来之路

(一)我国法院应不应当提倡能动司法

笔者认为,能动司法值不值得提倡,应当从利弊两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再予取舍。

对利的方面,首先,我国法院倡导的能动司法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有着本质区别,它有自己的核心内涵,同时又涵盖了学者主张的能动司法的基本内涵,其倡导的必要性、合理性凸显。其次,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积极、主动司法的传统,我国大多数民众也希望法院能够主动司法,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最后,我国的法治之路,有其自己的特点,并非一定要按照西方国家的发展模式走。

从弊的方面,我们必须正视,我国法院倡导的能动司法至今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规则体系,其外延表现亦没有明确、清晰的界定,再加上以往传统的司法理念、法官的人为性、政策考量等因素影响,在实践中,如果没有合理地引导与规制确有可能造成部分法官在司法时不知能动或不敢能动甚至盲动,从而影响到法治进程。

综合利弊,新时期我国法院应不应当提倡能动司法,笔者持肯定态度,关键是未来如何正确、合理地能动司法,如何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如何遏制能动司法的消极影响,防止能动司法变成司法盲动。

(二)我国法院应当如何能动司法

笔者认为,应当围绕能动司法未来可能出现的弊端而展开研究。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要遵循一定的基本规则。没有规则制约的能动司法,必然会导致司法盲动。笔者认为,应当要遵循以下基本规则:第一,须以党和国家的根本政策为价值取向,不能超越现行的宪法和法律,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司法权,不能搞立法性司法。第二,须由最高法院统一部署,地方各级法院遵照最高法院的要求有序实施,并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和指导,不能任由个别法院或个别法官任意而行。第三,须围绕司法审判这一中心工作而展开。审判工作才是法院的本质工作,法院其他相关工作须为审判工作服务。第四,要求法院整体能动,但并不意味不重视法官个体能动,须有机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第五,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充分发挥智商、情商与法商的作用,选择最恰当的办法和时机、运用正确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非过分强调法官自由裁量和法律解释。第六,要求法律的统一适用,法官适用法律时,须统一司法尺度,规范裁判标准,禁止法官个案造法活动。

其次,要坚守固有的司法克制。从严格意义上讲,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的专门活动,与立法和行政相比,其运作具有被动、中立、法定和终局的鲜明特征。鉴于此,司法权在运行中往往采取一种自我克制的立场。笔者认为,这是司法裁判权启动后司法机关必须坚守的立场。如此,这是否意味着我国法院提倡的能动司法与司法克制相悖?笔者认为,两者并不相悖,关键在于如何准确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第一,从目的层面看,两者并不相悖。两者都是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法院能动司法必须要坚守司法中固有的克制,比如:要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得对当事人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擅自处分;法院不得以维护当地经济秩序为由而主动“上门”寻找纠纷解决,等等。然而,法官在坚守司法中固有的克制时,又不能机械地消极、被动、中立,要注意把握分寸;否则,可能会间接损害到当事人的权益。比如,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较强,对诉讼规则有所了解,而对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较弱,对诉讼规则根本就不懂;或双方当事人都不懂诉讼规则、诉讼能力都很差,等等。碰到这些情况,若法官还是消极、被动,不对当事人进行合理性释明,无疑会影响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法官在坚守固有的消极、被动、中立的裁判立场时,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

如何提高法治意识范文5

县经济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

各乡镇、县各部委办局领导班子成员;

县各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述法内容

(一)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开展工作意识到位情况;

(二)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情况;

(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依法进行的情况。有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策意见,造成决策失误,形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依法开展行政工作情况。乡镇(场)、县级机关行政部门班子成员,研究决策形成的文件有无被撤销、责令修改或停止执行;分管工作有无造成行政败诉案件、复议被撤销变更案件,有无造成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有无执法人员被确认为不作为、乱作为。行政首长、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参加质证情况;

(五)司法机关公平正义的情况。司法为民绩效如何;分工的司法工作,有无确认为司法不公正、不作为、不文明,甚至违法的人和事;

(六)个人遵章守法的情况。

三、述法程序

(一)形成述法报告。述法对象在个人述职报告中,要围绕规定的述法内容,总结一年来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情况。述职述法报告要实事求是,内容全面具体,既充分肯定成绩,又找出存在的差距,还要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

(二)组织述职述法。述法的形式原则上口头述法。参加的对象与参加述职述廉的人员相同。

(三)实施民主测评。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法后,以无记名填表方式进行民意测评,参加测评的对象与听取述法报告的对象相同。

(四)反馈述法情况。述法、民主测评后,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将民主测评情况汇总,汇总的情况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反馈给各级党委(党组)和班子成员。

(五)述法结果运用。述法和测评情况将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并按有关规定分别存入个人档案。

四、述法时间

科级党政领导干部述法工作与述职同时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

五、述法的组织领导

如何提高法治意识范文6

1、立足法制教育课堂,提高法制教育的渗透性

高校法律课是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实施法制教育的主要途经。法制教育必须立足课堂,搞好搞活课堂教学。目前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对教学内容、课时等都投入不够,这必定影响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程度。另外,法律意识的自觉养成和法律技能的娴熟掌握,不是通过学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所能及的,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应贯穿于整个学习期间,不能断线,并且在不同年级要有不同的任务和重点。对此,要结合各高校的学校类别、就读专业、社会环境等特点,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律课程、选修课程等,作为高校法律意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开设的各种法律课要有针对性,不仅具有传授法律知识的功能,而且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这就要求教师贴近学生的思想实际,了解学生的思想特点,有针对性地强化法制教育。在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中,要注意运用多种模式,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

2、开展丰富的法制教育实践活动,激发学生主观能动性

法制教育的应用性、实践性很强,因此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实践推动理论的学习,只有如此才能够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同时法制教育也是“认同”规范、“接受”规范和“消化”规范的教育,是培养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体现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依靠传统的枯燥的无味的“课堂说教”事实上很难奏效,较适宜的是让学生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感受为什么要遵守及如何遵守这些规范。因此,高校进行法制教育,仅仅依靠传统的单一教学方法是行不通的,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因此,除了日常的法制教育课外,还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法制教育实践活动,比如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组织大学生进行法律知识宣传、组织模拟法庭活动、参观考察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等,也可以让大学生旁听真实案件的开庭审理,让大学生在真实的庭审中更直观地接受法制教育。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形式能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兴趣和热情,也能增加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

3、营造健康校园的法治氛围,创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

大学生每天生活在校园环境之中,校园法治教育环境如何,对他们法律素质的形成和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缺乏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一方面会强化学生对法的负面认识,另一方面又将直接消解正面教育的效果。因此,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对于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有着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教育环境,必须加强高校的学风和校风建设,在全校形成一个大学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校规、校纪是法律的一个重要体现。很难想象在一所纪律松弛的学校里毕业的大学生会成为一个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严守纪律、法律的高素质人才。因此,高校应该制订必要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并坚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这样的学风校风环境对大学生无疑是一种示范、一种教化、一种熏陶,一种强大的潜移默化。还要加强对校内外环境的综合治理。[1]高校应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保证学校周边拥有一个健康的环境。形成一个课内、课外、校内、校外相结合的良好法治环境。同时,学校的报纸栏、广播、电视、网络是学校主要的宣传和传播媒体,通过文字、声频、视频等形式,经常地、形象化地影响学生生活。还有,法制讲座、法制宣传教育专题影片、案例展览、以及法律知识竞赛活动,这些都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载体。

4、完善法制教育评估体系,提高法制教育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制教育评价体系有利于全面、公正、客观地评价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并通过评价结果使大学生更好的认识自己的不足,从而提高自己。所以我们应该改变以往只注重考试分数的法制教育评估机制,确定新的法制教育评估标准。即采用理论考试与实践能力相结合的考核方法的评估体系。这样既可以激励学生学习理论知识,又能够促进学生注重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以消极态度对待,甚至用报复的手段来讨回公道,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

5、加强法制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法制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