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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保和职工养老保险范文1
关键词:养老保险 前景 实情
我国建立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通过有效的合并城居保以及新农保,来确保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实行。以往,我国养老保险主要有四种类型,即新农保、职工保、城居保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随着城乡居民就业实情的可变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经不再适合时代的发展,因此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才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实况
1.城乡居民所获得的权利不一致。当前,我国的重点都放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双轨制”,从而显得十分不公平。但是,国家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所存在的问题还未引起高度重视,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水平悬殊的现象已经是不能够改变的事实。在农村,其经济都要远远落后于城镇,而且,农村很多的老人都需要依靠子女来供养。为此,国家一定要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2.进城务工群体养老保险的实情。目前,在城镇工作的人口中,占据一定比重的都是进城务工群体,虽然城镇的养老保险水平较高,但进城务工人员的保险意识差、保险水平低,甚至不愿意参加保险。在2012年,我国的农民工人数已经在3亿人左右,但,参保农民工的人数只占了六分之一,很多的农民工都没有参保。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城镇职工参保的要求比较高,一定要缴满15年保险费才能够得到相对的权利,而农民工的工资本身不高,并不具备完全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为此,很多农民工都会选择不参保。此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并不是很高,并不能完全去解决农民工的养老问题。
3.不同省市所采用的政策标准不一致。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言,主要是由个人养老金以及基础养老金组成,虽然我国明确规定了退休的年龄以及参保缴费的年限,但是,不同省市所采用的政策标准并不一致。比如,在北京,男性的退休年龄是60岁,而女性的退休年龄是55岁。而对于基金筹集的方式而言,在广东是由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以及社会捐赠组成的,在重庆,主要是由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以及个人缴费组成的,而在江苏,各市、地区的组成也不尽相同。可见,我国不同省份养老保险所采用的政策标准是不一致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进手段
在2014年年初,我国已经提出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积极呼吁各省推行该制度,原因在于以下三点。
1.能够更加确切的达到城乡养老保险方面平等的目的。根据《暂行办法》可知,无论是城乡居民养老还是职工养老都需要缴费满15年才能获得养老金,同时,职工养老保险水平普遍都很高,为此,当职工满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要求的时候,无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多久,都可以转入到职工养老保险中,并能够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从而能够促使参保人权益的最大化。而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而言,通过申请,能够转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进而能够防止职工因为缴费年限不够而对自身的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我国一定要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从而能够确保各种类别的人都能够享受养老保险所带来的权益。
2.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最大的受益者应当是农民工群体。以往,城居保和新农保是分开的,为此,并没有统一的政策对两者进行管理。当在农村参加了新农保后,如果想要迁移到其他地方,此时的权益就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农民工在养老保险环节存在一定的疑虑。当前,我国有效的统一城居保和新农保就是能够促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一定的保障。
3.政策标准一定要一致。在2014年初出台的《意见》中,已经明确了十五个省的政策标准,比如,养老金的待遇及条件、基金筹集来源等。同时,对于缴费标准较高的,地方政府应当合理的增加一定的补贴,而且,对于缴费高于500元的养老保险而言,政府所缴纳的补贴不应该少于60元每年,从而能够突显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缴纳保险费越多,所得到的补贴就越多的激励制度。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前景
1.确保基础养老金水平的科学合理。在实施了城居保以及新农保后,我国并没有及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标准,并规定了养老金的标准是55元每月。根据有关的调查可知,在2013年前,我国的低保平均标准主要是189元每月以及352元每月。虽然当前我国已经提高了对农村低保的补助金,但是,并没有调整农民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此,在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金保险制度后,明确要求了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并要求按照物价以及经济发展的实情及时做出调整。
2.增强领取养老保险的选择权。就《暂行办法》的要求来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及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满足退休条件后,能够办理两种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同时,为了体现社会的公平,我国要求男性的退休年龄是60周岁,而女性退休的年龄是50周岁,其中,女干部退休的年龄是55周岁。在实行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后,要求男女在60周岁后都能够获得一定的养老待遇。为此,我国一定要加大对多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调力度,从而能够避免社会矛盾的出现。
总而言之,我国一定重视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完善,通过完善保险制度,能够促使社会更加公平,并能够为广大参保人带来更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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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我区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统一规划实施保障,结合被征地农民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区别对待,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被征地农民保障三者衔接为一体,根据中央和省市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对参保城乡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区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凡户籍在本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十二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领。区政府根据省政府调整情况,结合我区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一是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二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选择缴费标准档次100元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缴费标准档次200元以上的每提高一档增加补贴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5元。三是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户,城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100元)。四是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在每人每年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五、建立个人账户
建立每个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区按此标准执行。
(二)被依法征收农村耕地,被征地后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全区人均耕地0.143亩/人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按户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土地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按全村(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具体由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被确认为被征地对象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金80元。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存款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一)参保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纳参保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体、退休、退职待遇的城乡居民,在办理待遇享受核准手续的次月起可以按月享受规定的养老金待遇。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体、退休、退职待遇的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不需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指在同村或同社区居住的:儿子、儿媳、未婚女儿、招婿上门的女儿和入赘的女婿,不包括嫁出去的女儿)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标准不低于补缴时的当年最低缴费标准。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九、基金监督
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内对村或社区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管理服务
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应建立参保档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镇(街)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城乡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村(社区)经办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已参加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待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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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选择100-200元缴费档次的占87.65%,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占9.53%,选择1000元及以上档次的仅占0.47%,其他几个缴费档次的比例占2.35%,表明参保人员更多地选择低档次缴费,参保缴费意愿不强。安县2011-2013年三年城乡居保待遇发放人数分别为5.44万人、5.75万人、6.74万人,待遇领取人员逐年增加,参保人员结构呈现老龄化趋势。近三年,全县城乡居保养老金发放总额分别为3656.66万元、3957.44万元、4697.51万元;人/月平均养老金水平逐年提高,分别为56.02元、57.36元、58.08元。
二、分析安县城乡居保财政补贴的情况
由于参保缴费人员大多选择低档次缴费,2013年参保补贴金额不高,仅为544.55万元。国家对中西部享受城乡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55元/月全额拨付基础养老金,我省从2014年起对年满60岁人员额外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月,因此地方财政没有相应的财政负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过5年的运行,制度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逐步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障水平低。由于大多数人员选择投保低缴费档次,造成个人账户存储额普遍偏低,造成养老保障水平不高。按照100元/年缴费档次计算,缴费满15年后,每月可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仅约15元。而目前没有建立起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与缴费档次挂钩的合理调整机制,不能有效激励参保人员选择更高档次缴费的积极性,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化,养老金事实上是在不断地“缩水”之中,不仅难以吸引老百姓参保,更难以真正起到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作用。二是政策缺乏合理性与公平性。国家已连续10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而城乡居保从2010年至2013年基础养老金一直没有调整,2014年虽然调整增加了5元/月,但是和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幅度没法比,甚至不如城乡低保的调整幅度。再者,同为女性,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就可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而参加城乡居保的,要年满60周岁才能领取养老待遇,不够公平。
三、为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不断完善和健康发展,笔者提出以下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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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并会同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监察、残联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第七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八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政府对100-8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进行补贴,对900-2000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0元进行补贴。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第九条 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不属于上述四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条 自治区确定的缴费补贴资金和政府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增设缴费档次的,所需缴费补贴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构成如下: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
(三)村集体、社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资助的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四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六条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出资建立。自治区在中央确定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确定我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高于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承担,自治区与县(市)按8∶2比例承担。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和全区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第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一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当地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未达规定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可以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缴费到达经办机构账户的次月起发放。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并按人均不低于4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对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经办机构可以从丧葬补助金中直接扣减。丧葬补助金由自治区按人均400元标准给予补助,超过自治区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承担。丧葬补助金补助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迁入地,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跨自治区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本办法继续缴费或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参保人员,按以下方法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老农保每缴费1年计算为1年缴费年限,累计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本办法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老农保养老金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发放。
(三)老农保参保人员不属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予以清退,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最终实现自治区级统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将新农保、老农保、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稽核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等有关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委会每年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第九章 经办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乡镇(街道)要有专人负责,村(社区)协管员原则上由村(社区)干部兼任。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自治区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工作,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统一规划、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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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一、国内研究现状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必要性研究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缓解不断加剧的养老压力、促进制度公平、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颜令帅等,2012)。[1]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呈自我封闭并缺乏协调性的残缺体系,转移衔接机制尚未形成(吴君槐,2011),[2]特别是在项目设置、指导思想、项目的具体设立(包括选择模式、覆盖对象、缴费标准、支付水平)方面(刘苓玲,2008)。[3]这种城乡断裂的保障状况,一方面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侵蚀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社会保障资金大量涌向城市,广大农民无缘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影响农村的发展和稳定(黄英君、郑军,2010);[4]另一方面,影响了劳动力流动,特别是跨区域就业群体的流动,造成人为的不公(何文炯,2010)。[5]而近年来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农村居民的相对地位进一步弱化,反映了农村居民生活风险的累积。因此,检讨目前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缺失,寻求实现城乡社会保障转移接续的模式和路径,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樊小钢,2004)。[6]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方案及路径研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将走向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必然趋势。潘怀明,谢娟娟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的对接提出了见解,认为包含平行对接和纵向对接两个方面的含义。他们认为平行对接就是城乡分制的相同项目的制度对接问题,即指在同一统筹范围内,城乡分别实行的相同社会保险制度(项目)之间在资金筹集、账户转移、待遇给付以及管理等方面转接、对接直至统一的过程(潘怀明、谢娟娟,2011)。[7]
至于如何实现转移接续,徐旭提出了衔接的两种方案,一是两个养老保险制度的双向衔接转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时,将参加城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及其利息(不含企业缴费划转部分),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当地相对应的新农保缴费标准(档次)折算成缴费年限,时间序列自后往前折算,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同时应按新农保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新农保待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将参加新农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全部的本息总额,并按当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时间序列自后往前折算,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按照城保的规定重新建立个人账户,同时按城保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城保待遇;二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计发算法,这需要用城保的统筹养老金的算法替换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算法(徐旭,2011)。[8]何文炯则提出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后的模式:国民年金制度(制度 A)+个人账户式养老保险制度(制度 B),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保障基本生活的国民基础养老保险制度(或国民年金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工薪劳动者强制缴纳,其他人员自愿缴纳,可以自由转移(何文炯,2010)。[9]
3.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障碍性因素
利益冲突影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现行制度之下,缺乏一个利益协调机制,从而导致地区之间的利益矛盾(何文炯,2010)。各地市财政“分灶吃饭”,独立核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数额并由各自地方政府最终承担养老金的发放义务,再加之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一致以及统筹账户基金的不能“自由流动”,导致各地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设置户籍等种种门槛,并引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所需支付的养老保险金额相比要高,为避免支付较高水平养老金,部分地区出于“地方利益保护”动机也设置了种种限制以减少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
二、国外研究现状
依据萨缪尔森的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定义,社会养老保险可以界定为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因为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受保人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是这些费用相比此后所能享有的收益来说是要小的多,这也就表明养老保险制度在经济上排他是可能的。另外,在竞争性方面,只要受保人满足年龄及缴费等方面的法定条件,就可享受到养老保险的收益,一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并不会减少其他人的参与,而且受保人的受益水平是根据缴费水平等来确定,并不会因为参加的人多了收益就会受到影响,每个受保人无法调节社会养老保险的参加数量和质量,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养老保险具有非竞争性。因而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的公共服务,实现其均等化提供是对公共服务的公共性程度提出的要求,即覆盖社会所有成员都能够享有基本均等的公共服务,从而保证社会的公平。也就是说,城市和农村具有同样的资格享受均等化的公共服务,这也是城乡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根本缘由所在。
罗尔斯在他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中阐述了自己的公平观,提出了两个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原则与差别原则。机会公平原则要求国家设计一种保障公平的制度,以使人们不因某种特权而得益或受害,不因社会分工所形成的社会地位不同而变得高贵或卑贱,不因先天素质或后天能力的差异而导致富有或贫穷。社会保障正是国家所设计的一种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保障公平基本制度。在养老保障领域,其公平性就表现为:无论城市的公民还是农村的公民都应该平等享受同样水平的养老保障,不应出现城乡差距。
参考文献:
[1]颜令帅,吴忠,向甜,职韵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探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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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苓玲.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城乡衔接理论与政策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4]黄英君,郑军.我国二元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反思与重构:基于城乡统筹的视角分析[J].保险研究,2010(4).
[5]何文炯.劳动力自由流动与社会保险一体化[J].中国社会保障,2010(12).
[6]樊小钢.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模式探讨[J].浙江社会科学,2004(4).
[7]潘怀明,谢娟娟.贵阳市社会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的平行对接问题研究[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1(4).
[8]徐旭.各种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之探讨[J].中国劳动,2011(11).
[9]何文炯.劳动力自由流动与社会保险一体化[J].中国社会保障,2010(12).
城乡居保和职工养老保险范文6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养老保险;保险关系转接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3-0089-02
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9月底,全国城乡居民两项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达到4.49亿人,加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计覆盖人数超过7亿人,这标志着覆盖中国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建立。随着中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维护各类社会保险人员的保险权益,保障参保人的合法利益,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2009年末国务院出台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的暂行办法,而参加其他社会保险参保人的保险关系如何进行转接并未明确,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实现全覆盖,尽早明确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政策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就如何实现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序衔接进行一些探讨。
一、明确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办法的意义
明确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办法可以有效维护参保人员的保险权益,保障其合法利益,避免保险关系发生中断,使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能够有序衔接,办理退休手续时参保年限得以累计,退休待遇不受影响,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开、公正、公平,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透明、均等化、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各类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交流,解决人才流动的后顾之忧,营造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和社会环境,为构建创新型社会和创新型的国家保驾护航;有利于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利于推进中国户籍制度改革,为公民在就业、户籍等方面实现自由流动创造条件;可以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保险转接工作提供政策和法律依据,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为参保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实现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有序转接的条件
第一,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养老保险体系,现阶段中国已明确了建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军人养老保险制度、征(失)地农民保险制度、新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几大制度有的已经全面落实,有的正在试点推行,有的政策正在逐步出台,各项制度正在不断得到完善。第二,将包括公务员、企业(含国有垄断行业)职工、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及无固定职业的各类人员全部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管理,打破社会保险对身份、职业、年龄、户籍、区域的限制,依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金保金卡”工程,为每个公民建立唯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发放一张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第三,在全国各级社会保障经办系统专门设立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机构,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的人员提供便利和优质的服务,提高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的效率。第四,将社保基金从实现省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国统筹管理,避免在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时保险资金出现频繁转移,影响社保基金的使用和利用效率,要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提升社保基金保值增殖的能力和空间。中国已建立了覆盖全国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涵盖中央、省、市、县(区)、乡(街道)、村(社区)全国城乡的社会保险各级经办机构正在不断充实和完善,统筹考虑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政策和转接办法的具体条件已经具备。
三、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的具体措施
(一)个人养老保险参保关系的转接办法
参保人在参加国家开设的任一类别的社会养老保险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参保人的个人身份证信息为参保人建立个人基本社会保障号,个人身份证号码也是参保人唯一的社会保障号。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标准制度,统筹考虑其他各类社会保险办法,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消除各地区、各行业之间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差异,允许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比例,鼓励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多标准、多层次和统一的补充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1.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何转接。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因工作单位变更或户籍迁移时,如保险关系转移发生在同一社保统筹区间属于本区转接的,可以到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后至新参保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参保人的个人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不发生转移,保险资金不进行划转;如保险关系转移前后不在同一社保统筹区域跨区转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为参保人办理保险关系转接手续外还要对参保人的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保险资金依据规定进行跨区划转,对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可以不转出,对超出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可以划入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当参保人员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时,企业养老保险与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接办法可以待全国实施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作出具体规定,转接办法可以参照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方法制定,逐步打破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对年龄、身份、区域的限制规定,简化办理养老保险参保关系转接的手续。
2.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何转接。《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对军人在服役期间参加社会保险和退役之后社会保险关系转接的具体政策,对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的转移接续办法作出了调整和规范。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预算安排。对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的范围作了划定,明确对转业到企业工作和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在军人退役时一次算清,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除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仍给予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对2012年7月1日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养老保险办法按原有“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执行。对军人退役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办法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规定办理。
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何转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中断缴费,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可保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暂停缴费,直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中断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可以暂时停止企保缴费,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保留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被政府征收土地时,应终止保险关系,退还参保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含财政补贴),纳入征(失)地养老保险。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如企业保险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符合办理企业保险退休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含财政补贴)可以全部转入企业保险,抵算应缴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累计合并计算参保年限,办理企业退休手续;参保人企业保险累计不足十五年,不符合办理企业保险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可以选择延长缴费至缴足十五年办理企业退休手续,也可以将企业保险缴费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保险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缴费年限,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手续。
4.参加征(失)地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如何转接。农村居民在被政府征收土地后,全部参加征(失)地养老保险,用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金设立征(失)地养老保障基金。对未超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将其获得的征地补偿金按企业保险历年缴费基数和金额向前折算成企业保险参保年限,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折算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年限累计不超过十五年,折算后征地补偿金有余额的可以一次性退还,也可以抵扣以后年度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对超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可以直接发放征(失)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发放标准可以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十五年的退休待遇执行;对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农村居民可以给予一次性征地补偿金,不进入征(失)地养老保障体系。
(二)个人社会养老保险退休保险关系的转接办法
退休保险关系的转接相对较简单,当退休人员户籍和居住地迁移时,退休人员只要至原发放退休金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退休保险关系转接证明到迁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即可,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仍可以由转出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其他涉及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可委托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如退休人员待遇生存验证、退休人员的免费体检、文化娱乐工作等。退休保险关系转移最重要的是做好对退休人员保险关系转接后的服务,要逐步结束退休制度多头管理、碎片化现象严重的现状,对全国目前执行的多种保险退休制度进行并轨,建立“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合国情、顺民意”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整合老龄工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部门、军队退休人员管理部门和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管理、目标职能明确的养老保险退休管理机构,完善退休老年人员管理机制,分类指导开展退休人员管理工作,鼓励动员全社会参与建立各类老年社会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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