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急救常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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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急救常识

医疗急救常识范文1

[中图分类号]R197.32[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11(c)-132-02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和对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要求的提高,医疗纠纷的发生率越来越高。妇科是医疗纠纷的好发科室之一[1],倍受社会舆论与同行的关注。本文旨在探讨妇科医疗纠纷的常见原因及防范措施。

1 常见原因

造成妇科医疗纠纷的原因主要有医方原因、患方原因、社会原因三方面。本文主要就医方原因进行探讨。

1.1 孕期用药不合理

妊娠期用药直接关系到下一代的身心健康,一些药物在非孕期妇女使用是安全的,而在孕期使用可能会影响胚胎的发育,导致流产机会的增加以及胎儿畸形[2]。所以,临床医师在对妊娠患者进行药物治疗时,应尽可能地使用毒副作用小的药品,以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安全和健康,避免因用药不合理所导致的医疗纠纷。另外一种情况是患者因其他疾病就诊,医生并未详细询问患者的月经史,就给患者使用孕期禁用药物,如果后来诊断患者在用药期间已怀孕,患者又有强烈的生育要求,就会引起医疗纠纷。

1.2 忽视循证医学

医生的临床经验很重要。因为经验丰富的医生可花费很少的时间、经费就能给患者诊断、治疗好疾病。但是,如果医生过分相信自己的经验,而不重视循证医学的证据,就有可能误诊、误治,引起医疗纠纷。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足以举证:一位老教授给一个手术前考虑为卵巢癌的年轻女性患者实施探查手术,手术中见腹腔中布满粟粒样种植灶,一个年轻的医生提议可能是盆腔结核,老教授凭临床经验坚信是卵巢癌,并为女性患者实施了卵巢癌根治术,而术后的病理证实是盆腔结核。假如老教授不过分相信自己的经验,手术中送冷冻病理检查,就能很快诊断出病情,年轻的患者也就不会被过度治疗而丧失了生育功能。

1.3 医生知识的陈旧

医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一些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案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如果医生的医学知识未能及时更新,可能会给患者施以错误的治疗,给患者造成伤害,导致医疗纠纷。比如,卵巢内胚窦瘤是一种恶性程度很高的卵巢肿瘤,以前的治疗是手术切除子宫及双附件,由于化疗技术的发展,现在大多数的卵巢内胚窦瘤可以通过化疗治愈,而不必切除子宫,如果医生不了解这个治疗的变化,给患者切除了子宫,导致患者丧失生育功能,必然会造成医疗纠纷。

1.4 忽视患者知情同意权

患者知情同意权被忽视的主要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性。由于现代医学专业性极强,未知领域太多,而患者获取医学专业知识的途径和能力有限,不可能得到与医方完全对称的信息[3]。比如,对于子宫肌瘤的治疗,必须结合患者的年龄、生育状况、肌瘤的大小、肌瘤的部位、对月经影响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治疗的方案可选择药物或手术治疗,手术治疗又可分为肌瘤剔除术或子宫切除术。对于同一个患者,治疗的方案并不是唯一的,而可能有几种选择。治疗前应向患者详细介绍各种治疗的适应证以及优、缺点,加强沟通,这样,医生与患者充分沟通后得出的治疗方案,患者比较容易接受。如果医生只介绍其中的一种治疗方法,而没有介绍其他的治疗方法,以后有可能导致医疗纠纷。

1.5 病案缺陷

病案是疾病诊断、治疗及转归全过程的客观记录。妇科病案缺陷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4,5]:①病程记录不够及时、准确,尤其是在病情变化较快时;②更改治疗方案时,没有记录和(或)没有分析更改的依据;③对手术前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异常情况未进行分析及相应处理;④手术记录不准确或有错误;⑤手术记录无主刀医生审核、签名;⑥三级医生查房记录不够完善;⑦医患交谈记录不完善,无患者签名;⑧缺失重要的辅助检查报告单。

2001年 12月 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 法学理论称之为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加重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加大了医疗机构应对诉讼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规范、详细书写病历就显得极为重要,也是医生的基础工作。因为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病历记录, 是应对举证责任倒置最有力的证据之一[6]。

2 防范措施

为了避免、减少医疗纠纷,减科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的损失,同时尽力保护患者的健康权益,使其损害和风险降到最低,从而获得医疗活动中的医患双赢,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

2.1 加强医疗安全教育

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医务工作者防范医疗风险的意识。

2.2 孕期合理用药

1979年美国FDA根据药物对人体所具有的不同危险性将药物分为5类[7]:A级:最安全,在人类进行过病例对照实验研究,证明对胎儿无不良影响。B级:动物实验及人类实验未证实对胎儿有害;或动物实验有不良反应,但人类尚无对照实验研究。C级:尚无很好的动物实验及人类的实验研究;或已发现对动物有不良反应,但在人类尚无资料说明问题。D级:已证明对胎儿有危险,但对孕妇利大于弊又必须使用的。X级:已证明对胎儿有严重危险,禁止妊娠期使用的。妊娠期推荐使用A、B级,慎用C级,不用或尽量避免使用D级,禁用X级。医生应熟悉常用药物属于哪一级药物,对于不常用的药物,应仔细查阅药物说明书后再考虑是否选用。

2.3 重视循证医学

医生的临床经验固然重要,但绝不能完全凭经验实施医疗活动。医生在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必须重视证据。妇科肿瘤仅依据病史、体格检查和影像学检查往往还不能确诊,需要术中或术后病理检查方能确诊。病理要等到手术后3~5 d才有结果,而手术范围在手术中就必须确定,因此,笔者认为,手术中应勤送冷冻病理检查,因为冷冻病理结果比医生的经验更可靠,法律诉讼上的举证效应更强。治疗方案的确定也必须有据可循,最好是参照权威机构的最新诊治指南。

2.4 及时更新专业知识

作为一名医生,必须有活到老学到老的思想准备。医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更新自己的知识:①阅读专业杂志、新版的教科书、新版的专业参考书;②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③外出进修学习。医院应该督促并帮助医生不断更新知识,可采取下列措施:①定期进行专业知识考核;②定期进行专业知识竞赛; ③多开展院内学术讲座;④鼓励医生外出进修学习;⑤基层医疗单位可以聘请上级单位专家担任顾问,定期查房及进行学术讲座。

2.5 重视患者的知情权

医务人员必须增强服务意识,更新服务观念,重视患者的知情权,加强医患沟通。医务人员应该把自己的诊疗计划、治疗的进展、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并发症及时地告诉患者及其家属。对于费用较高的检查及药品,应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后方可应用。当疾病的诊治方案有多种选择时,医生应详细介绍各种方案的优缺点,然后提出合理的建议,与患者及时沟通,同意后方可实施。

2.6 提高病案质量

病案书写应规范,记录要完整、及时、客观、真实、符合逻辑。不能有缺漏,与患者的重要谈话应有患者或亲属的签字。加强科室病案质量控制,保证不合格的病案不出科。院级质控人员应随机抽查病案并进行详细的检查,对好的病案予以奖励,对于差的病案予以惩罚。提高病案质量,不仅可以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而且可以在出现医疗纠纷时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寿森,王小万. 198起三甲综合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投诉的调查分析[J].实用预防医学, 2006,13(5):1372-1373.

[2]雷兵团.妊娠期的合理用药[J].江苏药学与临床研究, 2006,14(1):51-52.

[3]何韵, 江东华. 重视知情同意过程 防范医疗纠纷[J].现代医院,2006,6(10):96-97.

[4]陈雯桦,石穗梅.从病案质量缺陷谈医疗纠纷的防范[J].中国病案,2006,6(8):10-11.

[5]李佩琴.医疗辅助检查缺陷与医疗纠纷的关系[J].中国病案,2005,6(4):27-28.

[6]白莉.增强法律意识,规范书写病历[J].中国病案,2006,7(4):26-27.

医疗急救常识范文2

    付某某于2002年7月14日在徐州市某医院出生,出生后3天,就出现了呼吸暂停,经多方救治后康复。愈后,付某某以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为由起诉至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要求徐州市某医院赔偿经济损失6584.8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以对方应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为由拒不提起医疗事故鉴定。2004年3月11日,九里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徐州市某医院赔偿原告付某某医疗费4636.7元的一审结果。

    评析:

    该案双方当事人争议颇大的是作为医患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由谁来首先提起医疗事故鉴定。对此原、被告均有自己的意见:

    患者一方认为,在与医疗机构关系中,医疗机构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故应由医疗机构提起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机构一方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于作为患者一方的原告认为医疗机构向其提供的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已构成医疗事故,故应由患者一方提起医疗事故鉴定。

    笔者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应由医疗机构一方提起,理由如下:

    从法理上说,归责原则决定举证范围和举证分配。在以人身权作为客体的一般侵权,采用过错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即确定涉案双方是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要以主观过错来判断,有过错才有责任。过错原则是侵权归责的基本原则。具体构成要件有三:第一,损害后果,即损害后果的存在;第二,过错,即致害方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第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与致害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确定致害方的过错,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适用过错原则的侵权案件中,受害方必须就致害方所实施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要件,来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出现了一些如医疗事故、产品质量等侵权纠纷,而在此类案件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受害方,往往会因为各种客观原因,无法完成上述举证责任,从而导致了现实中的不公平,为了弥补受害方举证能力的不足,出现了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来补充过错原则,免除或倒置受害方的举证责任,完善归责原则在司法实践上的适用,以实现公平。

    因医疗行为而引起的侵权,就是适用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作为被诉方,必须举出证据证明以下两个内容:第一,向患者提供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主张的损害后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不存在医疗过借。两者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来分析,医疗事故鉴定是指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就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作出专业性的结论。从证据分配层面上分析,医疗事故鉴定的内容是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的举证责任的范围,综上分析,医疗机构应承担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的责任。在医疗机构拒绝提起,且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所主张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九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正确的。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

医疗急救常识范文3

[关键词] 阿德福韦酯;拉米夫定;抗病毒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

[中图分类号] R512.6+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1)12(b)-066-02

The safty reseach on the effect of adefovir dipivoxil and lamivudine to treat hepatitis B and liver cirrhosis patients at decompensation stage

LIU Xuling, YANG Linhong, LIU Changkai

The Forth People's Hospital in Datong City, Shanxi Province, Datong 037008,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observe the combination of adefovir dipivoxil and lamivudine to the patients with hepatitis B in decompensation of liver cirrhosis (LC), in order to get the data of safety and effects, so that the more effective and reliable therapy can be obtained. Methods: One hundred and twenty cases in the decompensation of LC with HBV-DNA were divided into two groups randomly. Under the same basic supporting therapy of diuretic and liver-protecting, one group was given the drug combination of adefovir dipivoxil and lamivudine, and the other was given lamivudine singly. In the 96 weeks of observation, got the data of hepatic function, renal function, bleeding-time and clotting-time, and HBV-DNA quantification of both groups. Results: For both, improvements could be seen in the hepatic function and bleeding-time and clotting-time, while the HBV-DNA quantification got lower. The group with drug combination performs was better than the other one with lamivudine in the aspects of hepatic biochemistry and survival rate, and there was difference (P

[Key words] Adefovir dipivoxil; Lamivudine; Anti-virus therapy; Decompensation of liver cirrhosis (LC)

自1966年发现乙肝病毒(HBV)以来,乙型肝炎已成为世界上主要的公共健康问题之一。我国是乙肝大国,2006年我国HBV感染血清流行病调查显示,我国1~59岁人群的HBsAg感染率为7.18%[1]。肝硬化是乙肝病毒慢性感染最严重的远期后果,而肝硬化目前已成为我国居民位于前10位的致死疾病。因此乙型肝炎肝硬化的治疗就成为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及生存率的首要问题。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8年4月~2010年4月本院收治HBV-DNA阳性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120例作为研究对象,所有患者诊断符合2005年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的诊断标准[2]。其中年龄45~55岁,平均年龄50岁。所有患者均不伴有重度黄疸、上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所有患者,血清:ALT≥40 IU/L,HBV-DNA定量≥1×103 cop/ml。肾功能正常。并排除丙型肝炎病毒,丁型肝炎病毒等其他病毒重叠感染及肝癌。所有患者均无严重心、肾、糖尿病等慢性病。将患者随机平均分为联合用药组、单独用药组,其中联合用药组60例,男42例,女18例,29例伴有中等量腹腔积液,45例总胆红素≥34.3 μmol/L。单独用药组60例,男38例,女22例,25例伴有中等量腹腔积液,37例总胆红素≥34.3 μmol/L。两组患者的年龄、病程、肝功能等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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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治疗方法

两组均在接受谷胱甘肽、胸腺肽、促肝细胞生长素、新鲜血浆、人血白蛋白等常规保肝、支持、对症治疗的基础上,采用核苷(酸)类药物进行抗病毒治疗。联合用药组在一般基础治疗的基础上服用阿德福韦酯(代丁,天津药物研究院药物有限责任公司生产)10 mg/d,拉米夫定(贺普丁,葛兰素史克集团公司生产)100 mg/d。单独用药组在一般治疗的基础上服用拉米夫定100 mg/d,两组疗程均为96周,患者均知情同意使用。

1.3 观察项目及指标

①生化指标及HBV-DNA定量。治疗前常规作肝功能、肾功能、HBV-DNA定量及血凝系列检测,治疗开始后12、24、48、96周作肝功能、肾功能、HBV-DNA定量、凝血系列检查。了解肝功能、凝血系列改善情况,肾功能损害情况及HBV-DNA定量下降情况。②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7.0软件处理,计量资料采用u检验,率的比较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两组患者在治疗后第48周的肝功能各项指标、凝血功能均有改善,且联合用药组优于单独用药组(P

3 讨论

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在临床上治疗难度大,单纯的综合治疗很难获得持久的疗效。目前国内外专家一致认为抗病毒治疗是治疗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首选治疗方法。而干扰素治疗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可导致肝衰竭,属禁忌证[3],因此只能选择核苷(酸)类药物进行治疗。拉米夫定作为一种胞嘧啶核苷类似物能快速有效地抑制HBV复制,使患者体内的病毒载量下降,肝脏损害减轻,肝功能显著好转。但长期服用拉米夫定的过程中容易出现YMDD变异,导致病毒的耐药突变[4],乙肝病毒耐药突变可使患者病情反复,少数患者还可能出现病情恶化。阿德福韦酯是一种单磷酸腺苷的无环核苷类似物,其在细胞内转化为阿德福韦二磷酸盐,抑制HBV-DNA聚合酶的活性,从而起到抑制病毒复制的作用[5]。但其抗病毒作用较拉米夫定缓慢而持久,耐药发生率较低。两者的耐药位点不同,不具有交叉耐药性[6]。阿德福韦酯能有效抑制拉米夫定耐药变异的复制。因此两者联用能更有效提高抗病毒疗效,防止乙肝病毒基因变异,预防耐药发生。

本文资料显示,阿德福韦酯联合拉米夫定能快速有效地抑制HBVDNA复制,不易产生耐药性。治疗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疗效显著,患者的肝功能、凝血系列均得到明显改善,有效延缓了病情发展,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患者的生活质量,提高患者的存活率。且两者联合应用肾功能损害轻,无明显不良反应,因此长期应用是安全的。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们共和国卫生部.全国人民乙肝血清学流行病学调查结果[R].2008.

[2] 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感染病分会.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J].中华肝脏病杂志,2005,13(12):881-891.

[3] 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和感染学分会.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J].实用肝脏病杂志,2006,9(1):18-19.

[4] 马亦林,万漠彬,王豪,等.2004年拉米夫定临床应用专家共识[J].中华肝脏病杂志,2004,12(7):425-428.

[5] 于乐成,万漠彬,陈成伟.美国肝病学会慢性乙型肝炎实践指南(2007)精要[J].肝脏,2007,12(6):58-77.

[6] 沈龙,彭晋.阿德福韦酯与拉米夫定治疗乙型肝炎有关资料比较[J].实用肝脏病杂志,2005,8(2):56-57.

医疗急救常识范文4

(一)积极深入做好全市宣传教育活动。

国际减灾日当日上午,市地震局、卫生局联合在市第一人民医院设置宣传咨询台,展出地震知识和卫生急救等50多块宣传展板,向过往群众、医护人员及前来就诊的患者发放地震小常识、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疾病、疫情防控等有关宣传材料50000余份,接受群众的咨询,120急救中心人员介绍了家庭急救常识。省地震局震防处、灾协,市疾控中心及120急救中心也参加了宣传。

同时,为确保医院安全,吸取汶川大地震惨痛的教训,根据合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合肥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针对各类医疗卫生建筑物的建成时间、建筑物结构型式、建筑物的用途及竣工验收等等,特别是对建筑物抗震设防烈度、建筑物使用的损耗程度进行重点排查。

为积极营造宣传氛围,扩大宣传面,让更多的人学习防灾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的技能,作为“六个一”系列宣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地震局精心制作的20余块地震科普宣传展板正在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和市急救中心等五家单位,进行为期一月的巡展。

(二)指导各县区及群测群防信息站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为了做好今年的国际减灾日宣传活动,贯彻省地震局、省卫生厅、省灾协《关于开展20__年国际减灾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皖震发〔20__〕225号)的精神,我局就对各县区国际减灾日宣传活动进行了部署,并印发了宣传活动方案。国际减灾日期间,各县区紧扣“减少灾害风险,确保医院安全”主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取得了很好的宣传效果。

国际减灾日当天,庐阳区科技局、区卫生部门和县桥街道在市府广场开展了以“减少灾害风险,确保医院安全――降低灾害风险,保护医院设施,拯救人民生命”为主题的大型宣传活动。区科技局的工作人员和县桥街道的人员现场给前来咨询的群众分发了《地震小常识》、《地震来了怎么办》等宣传资料数千份和解答群众的咨询数百余次,区属医院的同志们为群众现场演练地震防护和救护知识,通过这次大型的宣传活动让市民认识到我国的地震区域分布和有关地震的科普常识,提高了人们对地震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

长丰、肥西、肥东等县地震部门联合卫生、防疫、疾控等部门通过大型广场宣传咨询活动,布置彩虹门、氢气球,设置宣传咨询台,摆放地震知识宣传展板。向过住群众散发《地震小常识》、《地震基本知识》、《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汇编》、《村镇住房抗震基本知识》、《市民安全常识》等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群众的咨询等方式,积极开展国际减灾日宣传活动。

蜀山、包河、瑶海等区,以及高新、经开和新站等开发区在各镇、街、园区制作并悬挂“国际减灾日”标语横幅,突出“减少灾害风险,确保医院安全”的主题;制作地震科普知识宣传展板,在各镇、街、园区组织巡展;在社居(村)委主要街道设立宣传台,发放科普知识手册,提供咨询等

医疗急救常识范文5

关键词:急救知识;公众;推广

随着当前我国社会不断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生活习惯和生活节奏被明显改变,突发性的意外与伤害事件层出不穷,因此,如何在第一时间对受害者进行科学有效的救助、最大限度的降低意外伤害所造成的致伤致残率、大幅度的提高被救助者的抢救成功率,不仅仅是医疗救护人员的工作职责,更是事发现场的"目击者"、"亲历者"所应当履行的社会义务。

1 我国公众急救知识普及培训的现状

当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水准与健康水平都有了极大的提高,但突发性的身体疾患、交通事故、以及意外事件严重的威胁着人们的生命与健康安全。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居民所能够参与的相关急救培训活动非常之少,民众普遍缺乏急救知识,难以达到对突发性事件中的患者或伤员进行急救的水平,为提高我国公民整体健康水平与危难救助意识,对公众进行急救知识的普及培训已成为我国医疗卫生机构所亟需解决的紧要问题。

大量医学统计调查发现,如果在心跳停止4min内实施急救,抢救成功率为90%以上,而在心跳停止10min后才开始实施急救,抢救成功的可能性仅为1%。

急救强调的是时间,而通常情况下救护车接到求救信息到抵达现场平均耗时10min以上,这正是心跳停止实施抢救的黄金时间,但多数"第一目击者"无法开展急救措施。

相关资料显示,在美国,国民CPR (CARDIO PULMONARY RESUSCITATION 心脏复苏术) 的公众培训率是25%,西雅图等城市培训率超过30%;而北京2007年的一项问卷式调查表明市民中通过各种形式接受过急救知识普及教育的比例占12.9%,接受过CPR培训的占5.7%,能够独立实施基础生命支持的仅占0.2%,仅就此数据来看,我国的急救培训工作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可喜的是,目前我国的公众急救知识普及培训已经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重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些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团体与人群积极的投身其中,在社会公众当中开展着形式多样的急救知识普及培训工作。对于公众急救知识普及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生理常识、不同方式急救的技术要领、人体肌肉与骨骼构造和解剖知识、对心脑血管疾病突发的患者进行心肺复苏、一般性外伤止血、包扎方法、患者运送、伤员转移等。上述内容简单易懂,便于操作,可以在公众中得到广泛的实践应用。

除了以社区为单位进行讲座式培训外,我们还应根据不同人群、不同环境、不同状况以校园为单位、以特殊工种为单位、以个别行业为单位,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培训及专题练习。

2 我国公众急救知识普及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2.1普通民众对急救知识的了解与运用知之甚少 普通民众对急救知识重视程度不够,他们只是简单的认为对患者和伤员的救治仅仅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事情,与自己毫无关系,并且认为急救技术相对复杂,难以掌握,即使自己施以援手也难以保证患者或伤员的生命就一定能够得到挽救,一旦施救失败,那么自己就会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2.2缺乏完善的急救普及培训体系 目前在我国,公众基本都是依靠医疗机构走入社区进行普及式培训才能够了解到一些基本的急救常识,但是由于情况所限,公众很少有机会进行模拟演练与急救器材的操作,因此公众所获取的急救知识的途径非常有限,每个人所拥有的急救技术与能力参差不齐,即使多人合作也难以完成整个的急救流程。此外,我国尚未对医疗急救培训机构制订出统一的行业管理规则,现存的急救培训大多属于公益性质,商业价值不大,而不具有利润的商业活动是很难得到企业机构的重视的,所以,如果要想使企业参与到具有公益性质的急救培训工作当中来,我们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2.3急救内容吸引力不足 目前公众所接触的急救类培训一般以心肺复苏、骨折固定、创口止血等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内容为主,缺少涉及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性急救内容[1]。如果将急救知识作为一项普及性的工作来做,那么就必须要对公众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培训内容务求与实际生活息息相关。

3 加强公众急救知识普及和培训的对策

3.1首先,在公众中普遍推广和宣传急救知识的学习与应用,转变传统思想观念,结合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在公众中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串联可以利用的各种社会力量进行急救知识普及培训工作,增强公众对急救知识的掌握与运用[2]。

3.2树立起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 树立起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使公众主动救助患者、伤员成为社会主流;制定出相应的行政法规、法律条文对急救进行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的双重制约,尽可能的保护施救者的利益,同时为获救者与施救者提供保护。

3.3调整急救知识的内容 调整急救知识的内容,以公众最为需要的内容为主,以医疗保健知识为辅,密切联系生活,注重平时保健。培训方式也应不拘一格因人施教,对学员以年龄、学历、工作等条件进行有效的划分,制定通俗易懂、易于操作的急救手册逐人发放。在培训过程中做好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做好实例讲解与急救规范流程、现场演示与练习的结合。

总之,公众急救知识的普及培训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全社会的支持,只有展开一场全民性质的整体运动,才能最终获得急救知识普及培训工作的胜利。

参考文献:

医疗急救常识范文6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的事发现场和转送医院途中的急救医疗。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公安、消防、交通、民政、通讯、航运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六条*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中心急救站、急救站和基层急救站组成。

*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职责是:

(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检查、督促各级急救站执行本条例;

(二)设立“120”呼救专线电话,24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急救信息,“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应保存3个月以上(含3个月)。

(三)组织开展急诊医学的科研和社会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四)建立、健全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各级急救站的管理制度,保证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正常运作;

定为三级医院的部、省、市属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和部队医院、企业综合性职工医院的急诊科为中心急救站;定为二级医院的区、县级市属综合性医院、中医院和企业综合性职工医院的急诊室为急救站。其职责是:

(一)接受呼救,救治急诊伤病员;

(二)服从*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社会急救医疗任务;

(三)开展急诊医学的科研、教学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的卫生院为基层急救站,其职责是:

(一)救治急诊伤病员,对需要上一级医院救治的应及时联系转送;

(二)宣传急救常识。

第七条各级急救站应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配置社会急救医疗药械、设备和医务人员,并按规定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器械、设备的维修、保养。

第八条各级急救站应建立和执行急诊医师、护士上岗前培训教育制度。独立上岗值班的急诊医师、护士必须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第九条各级急救站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发现伤病员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或涉嫌违法犯罪时,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对需要安全保护(监护)的伤病员,由公安部门负责保护(监护)。

第十条有救护车的急救站应建立救护车使用管理制度,实行专车专用,保证一线救护车24小时正常运行。在接到呼救信息后,日间5分钟、夜间10分钟内派出救护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一线救护车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一条中心急救站和急救站应成立“社会急救医疗队”,实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含节假日)。

第十二条*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各级急救站应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保管、备查工作。

第十三条医疗单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医务人员在任何场所发现急、危、重伤病员均应主动救援。

第十四条任何人发现需要救援的伤病员,应向“120”呼救专线电话或附近急救站呼救。

第十五条社会各部门、单位和个人接到呼救信息时应给予援助,其运输工具有承担运送伤病员的责任。

行驶中的汽车、轮船等运输工具的驾驶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拒载呼救的伤病员。

第十六条电信部门必须保证“120”呼救专线电话通畅,并及时向*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提供所需的技术和资料。

第十七条救护车在执行急救任务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给予方便。

第十八条各交通站场、游泳场馆、游览胜地和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专业性和群众性的救护组织,并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配置急救药械。

第十九条报刊、影视、广播等宣传媒介,应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全民急救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设立市、区、县级市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和更新社会急救医疗的车辆、器械、通讯设备等。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社会急救医疗事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长。

第二十一条接受急救医疗的伤病员或其所在单位,必须按规定缴交急救医疗费用。

无法证明其身份和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伤病员,其急救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和华侨、港澳同胞捐助社会急救医疗事业。

第二十二条鼓励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急救、急诊工作。对专职从事急救、急诊工作满15年以上的人员给予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克扣、挪用、贪污社会急救医疗经费的;

(二)中心急救站、急救站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

(三)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借故推诿急诊伤病员的;

(四)擅自动用社会急救医疗的一线救护车、药械和设备执行非急救任务的;

(五)不按规定维修保养救护车及车上装备的;

(六)不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救护车的;

(七)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有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接受急救医疗的伤病员或其所在单位借故不按规定缴交急救医疗费用,逾期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接诊医院可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侮辱殴打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毁坏急救医疗设备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