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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省和泰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7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政府主办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镇(区)参加政府主办的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政府主办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年满7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可享受高龄居民养老补贴。原已享受的高龄补贴人员,待遇不重复享受。已享受老年补贴的人员待遇不减,人数不再增加,70周岁后不转领高龄养老补贴。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养老待遇和个人缴费相挂钩的原则。坚持整体推进、广泛覆盖、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制定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和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等职责。
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镇(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宣传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镇(区)劳动保障服务所承担。
第七条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保障,每年按不低于上年所收取保险费总额的1%安排。上述经费不得在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保险费的筹集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建立统筹保险基金。
第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员到经办机构或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按年缴纳。
第十条居民个人每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以上年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最低不低于**%,最高不高于60%,缴费比例为20%。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未及时缴费的,允许按补缴时当期的缴费标准补缴。
第十二条低保家庭中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当年缴费标准50%的补贴,补贴费用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给予补助。补助纳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特殊群体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核发缴费证,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其他收入及利息。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及时结息。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的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泰州市行政区域内转入本市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全部转移。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以上的,方可在本市享受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跨泰州行政区域外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只转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本息。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缴纳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以上;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未享受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居民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正常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上年省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参保期间中断缴费且未补缴的,计发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参照年份,按其最后缴费年度减去中断缴费年数确定。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每超1年增发2元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条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从核准、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养老金,直至主体资格消失。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但未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条件的,在20**年12月31日前首次参保的,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的缴费年限;20**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保的,不得向前补缴,可以向后延长缴费,直至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条件,才可享受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条件时,因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愿补足(延长)或无力补足(延长)的,经本人申请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本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参保人员因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条件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本人缴纳保险费的本息余额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六条享受高龄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各统筹区内城乡居民户籍满15年以上,且实际长期居住在本地;
(二)年满70周岁;
(三)家庭子女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均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
(四)未享受各级政府主办的各种社会保障待遇和企事业单位发放相关生活待遇。
高龄居民养老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从核准、办理领取补贴待遇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待遇和高龄补贴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待遇和高龄补贴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
领取养老待遇和高龄补贴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指定的经办机构注销领取养老相关待遇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养老待遇水平应根据当地经济增长和物价指数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高龄居民养老补贴也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支付养老待遇时,如发生资金困难,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五章基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要求,定期汇报保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和保值增值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增值管理,应当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和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控制等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应积极开发有利于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计算机软件,制订科学、合理的操作流程,努力实现规范化管理。市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促进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应根据国家规定全部用于认购国家债券和银行定期存款,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经办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任何人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待遇。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本办法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政办〔20**〕71号)、《**市特殊群体参加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救助办法》(**政发〔20**〕65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范文2
该意见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12个档次,最低100元,最高2CCO元。同时还规定,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说,2013年全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总收入将近225CO亿元,支出约18400亿元,当期结余4CCO多亿元,当期收支没有缺口。
胡晓义还表示,对养老问题的预判和预测,是对远期负责的表现,“但是拿它来吓唬老百姓我觉得就不恰当了”。对于基本养老金投资运营方案出台,他表示尚无时间表。
参保范围 年满16岁城乡居民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对于农民工这样的城乡流动就业群体,应积极引导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既是使用农民工的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有利于这一群体将来获得更高水平的保障。
如何缴费 缴费共设12个档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IOO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没缴费档次,参保的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论在哪缴费,也无论是否问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 缴费满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白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摘自《法制晚报》回应 待遇标准由两方面组成
针对“新农保城居保只够老人零花钱”等问题,胡晓义表示,现在规定的待遇标准是由两方面组成,一方面是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按月领取,最低标准是中央统一规定的,每人每月55块钱,地方政府可以在这个基础上提高待遇标准。胡晓义表示,这一部分全部都是南国家财政出资,同家财政提供资金支付。第二部分待遇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在60岁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再加上政府的补贴和其他方面,比如村集体经济的补助,都进入到个人账户,然后在到达60岁以后,把所有储存额累计起来除以一个系数,作为每个月发放的标准。这一部分如果交的多,最后得到的待遇高,如果交的时问长显然得到的待遇也高。
此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两项制度合并统一后,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领取同样的养老金待遇,而应当理解为统一制度为每个人提供了同等的机会和权利。
据了解,增设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增加到12个档次,主要是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更多选择,这是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结果,同时也使多缴多得的机制更加明显。
意见规定,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地方政府应适当增加补贴金额;特别明确规定,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进一步强化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引导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
链接
职工居民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出台
徐博 康淼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范文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保障农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障权益有着重要作用.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及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运行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不足,通过对财政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支出结构以及中央与地方财政责任划分等不足之处进行研究,提出相关建议,以便不断完善,更好的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关键词:
养老保险;财政对策;社会和谐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自2014年2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以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全面建立.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财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断完善财政责任,更好的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实作用,促进整个社会公平、和谐、稳定的发展.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现状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如:财政在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方面,主要倾向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显得相对较小.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障的财政政策也是如此,地区差异化明显.
1.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支持的总体状况据统计,2014年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8423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263万人.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7620亿元,比上年增长11.7%.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3326亿元,比上年增长177%.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5310亿元,比上年增长11.6%.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1800亿元.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010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57万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数14313万人.全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310亿元,比上年增长12.6%.基金支出1571亿元,比上年增长16.5%.结合以上统计数据和表1、图1可知:在财政支持上主要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在基金收入与支出、财政的补助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远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受益程度比较低,这是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要求的.
1.2财政支持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由于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地区对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差异,因此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养老保障的财政支持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据相关资料显示:2015年各省(区、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在缴费档次、财政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等方面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中有16个省份在国家设立档次基础上向上增设缴费档次、19个省份在国家补贴标准上增加缴费补贴、20个省份结合实际建立可操作的长缴多得机制、28个省份在国家70元标准上适当提高,而这些省份大都位于东部沿海或经济发达地区.究其原因,主要从以下三点具体说明:第一,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从而各地区的财政收支存在差异,这就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缺乏经济支撑,最终将会导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存在地区差异;第二,由于各地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差异以及政府在对不同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规模上存差异,从而使得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财政支持也存在明显的不同;第三,由于财政补贴的激励措施规定的不同,使得在选择相同缴费档次的情况下,财政补贴的多少也存在着地区差异.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财政政策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在国家财政快速增长的情况下,财政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如:财政支持力度相对较小、支出结构不合理、中央与地方财政责任划分不合理等问题.
2.1财政支持的力度相对较小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虽然国家在财政方面给与了大力的支持,但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能相适应,仍然较低.从表2中可以清楚看到:在2011-2014年城镇企业职工参保人数多于城乡居民参保人数的情况下,城镇企业职工的财政补助仍然多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财政补助占财政总支出也处于一个较低比重.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一判断:财政在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还有待提高.
2.2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由于二元城乡结构的存在,而且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支出项目上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明确,从而导致国家在养老保障财政支出结构上并不合理.国家的社保资金主要投向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事业中,而在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总量远低于城市.据统计,2013-2015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分别为18416.7、21752.4、25798.6亿元,而同期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分别为1453.7、1656.7、22304亿元,二者相差甚远.所以说财政在社会保障支出的结构上还存在缺陷.
2.3中央与地方财政责任划分不合理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责任不合理.从结构上来看,中央财政卫生事业费支出比重过低,虽然近年来中央财政支出比重有所提高,但是与中央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应承担的职能尚不相符,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从具体支出科目来看,就业与社会保障本应属于中央财政的职责,却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但在建立全面覆盖的养老保障制度过程中,仅仅依靠地方财政是远远不够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差别较大,从而各地补助差别也较大,这无疑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3.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对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关乎国计民生,对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建成完全小康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改革的过程中应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解决.
3.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应当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增加资金的投入,加大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确保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能够达到25%左右的目标,同时,还应完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确定合理的财政社会保障的比例.这样一来就可以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从而使得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持力度得以提高,并不是仅仅局限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而言之,财政支持力度应当根据当前经济的水平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予以适度增加.
3.2优化财政的支出结构对于农村养老保障的水平严重滞后于城市,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应当合理调整现行的财政支持政策,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不断缩小城乡社会保险的差距,明确各级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责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的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改变社保财政支出的城市偏向,提高农村社会保险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在保证城镇企业职工享有合理的养老保障水平的前提下,还应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事业的支持力度.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也会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3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责任由于各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中央与地方应当明确各自的财政支持责任.从财政支出上来看,中央财政相对于地方财政较宽裕,应当承担较大的比重,地方财政起辅助作用.对于欠发达地区,应当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比如: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并取消或放宽对落后地区提供配套资金的要求.这就要求在具体的政策实施过程中不仅要促进养老保险区域化的公平,中央财政也要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Z].人社部,2015G5G18.
[2]邓大松,丁怡.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视域下的财政支出结构研究[J].理论与改革,2014,(03):72G76.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范文4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保基础养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养老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覆盖的是有工作单位的城镇职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居保)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覆盖的是16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虽然都是属于社会保险,但是不论是参保人员范围和缴费办法,以及待遇都是不一样的,相差甚远,主要是以下几个区别,
第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缴费,必须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属于自愿参保。
第二,城镇职工是按月缴费,以本人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是按照比例缴费的,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居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是按照固定的数额缴费的,由国家补贴和个人缴费结合。
第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根据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社会平均工资计算退休金;居民养老保险是根据缴费总额加政府补贴,国家补贴计算。
第四,领取年龄不同,城镇职工男60、女工50、女干部55周岁领取,居民养老保险不论男女都是60周岁领取。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范文5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按照市委市政府城乡统筹的规划,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全覆盖,逐步解决城乡所有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18号)、《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政发[]15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发[]144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按照统筹城乡的原则,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第三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保。城乡居民不得重复参加政府主办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城乡居保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养老待遇和个人缴费相挂钩的方式,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办法。
第五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市区(不含区)按本办法执行。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城乡居保的统筹地区原则上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城乡居保工作,在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到年底,全面推行城乡居保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民政、残联、人口和计生等部门要配合做好贫困家庭、残疾人和弱势群体的参保工作,落实好扶助政策;公安部门要负责组织提供户籍、人口统计数据和确定户籍性质;统计部门要按照城乡居民规定的口径提供统计数据;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工作。
第八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充分履行职责,确保城乡居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保的统计分析、业务培训和监督与指导等工作,各县(市、区)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保的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项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保的组织宣传和扩面征缴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居保经办能力建设,明确经办机构,充实经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开展城乡居保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统筹地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在城乡居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十条城乡居保的参保缴费由参保人员到经办机构或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以货币形式按年缴纳。
第十一条城乡居保个人每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或按制度规定探索行之有效的其它缴费方式。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根据省政府调整政策,我市将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十二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区政府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风景区管委会、管委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第十三条对本市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核发缴费证,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
(三)其他收入及利息。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及时结息。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只转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本息。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同时具备年满60周岁、足额缴费的条件,经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未缴费而直接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的人员,其符合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条件的子女应按规定参保缴费。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时,己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三条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各地原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支出。今后根据省政府调整政策,我市将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城乡居保养老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指定的经办机构注销领取养老相关待遇的关系。
第五章制度衔接
第二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省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和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府发[]114号)文件执行。本办法实施时,市区(不含区)已年满60周岁,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参保但未达到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可按本办法领取基础养老金,直至享受到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待遇时为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市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府发[]195号)及其贯彻细则和修改后扩大到60周岁已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仍按原标准、原范围和原人员享受养老补贴,不重复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市政府关于印发《市贯彻<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发[]9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府办发〔〕138号)、《市市区70周岁以上“三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府发[]195号)规定的各项政策与本办法归并,如不一致的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地要建立健全城乡居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根据《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财规〔〕24号)己开设城乡居保(原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的地区,基金纳入城乡居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单独计息;未单独开设城乡居保基金财政专户的地区,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城乡居保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增值管理,应当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居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控制等制度。每年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按要求编制和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全省统一的城乡居保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开展有利于城乡居保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制订科学、合理的操作流程,努力实现规范化管理。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级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城乡居保信息化建设,促进规范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范文6
1.国家层面的制度探索与发展我国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探索与发展经历了政策空白期与政策制定期两个阶段
1951年至2001年,我国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处于政策空白阶段。1951年2月26日我国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我国养老保险事业进入了起步阶段,《条例》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养老保险。1991年6月26日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所制定的养老保障政策,没有将农民工纳入到养老保障的受惠范围。国务院在1991年7月25日,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四章中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保险福利及其他待遇做出规定,其中就养老保障的享有也做出了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但并不完整。2001年,我国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政策进入制定和逐步完善的阶段,同时,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养老保险只能够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允许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的统筹账户基金是无法进行转移的,这些原因直接影响了农民工的参加养老保险的热情,农民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到养老保障带来的便利。同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单位缴费,转入地因为需要承担将来为转入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责任,所以,长期支付的资金方面压力较大。2006年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中提出:“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意见》针对所面临的农民工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就农民工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新要求。2009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的特点,按照低保险费率、广泛面覆盖、能衔接和可转移的要求,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针对现阶段农民工的收入方面普遍较低的特点,在单位缴费方面,在之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水平上,降低了八个百分点,其比例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二;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农民工可以在个人缴费4%-8%直接进行合理的选择,同时,为了最大限度的扩大养老保险的制度覆盖范围,并将农民工业纳入其中,实施了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的策略。2009年12月28日,为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九条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做出了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暂行办法》为全国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2014年7月1日针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提供了办理接续手续的办法,我国正式施行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为不满15年保险缴费年限的农业转移人口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一定的便利,由于施行时间还不长,实际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检验。
2.地方层面的制度探索与发展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转移接续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让农业转移人口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社会保障权益,各地也进行了探索,形成了不同的养老保障转移接续的模式为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2001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条例》,北京市《暂行办法》体现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重视,同时企业缴费基数偏低,减轻企业对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负担。但北京市《暂行办法》中也存在问题: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只能转移个人账户基金,不能转移统筹账户的基金,一方面加重了转入地发放农民工养老保障金的负担,另一方面也打击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障的积极性。
二、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起步较晚,进度较缓虽然相继出台了许多针对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在执行过程存在障碍和偏差,政策的实际实施效果不乐观。[2]目前,我国国家层面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包括《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前两项政策的保险覆盖范围仅为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对于解决进城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问题的缺乏针对性,虽然《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将保险覆盖范围扩展到了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但是也没有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提出解决方案。从现实情况看,农业转移人口对于养老保险有着强烈的需求。但目前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不容乐观,面临诸多问题,如同城缴费时间门槛过高、转移接续难、农民工保险意思薄弱等问题,其中转移接续困难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分析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是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根本原因。
建国初期为了赶超实现经济上的目标,我国实行的战略是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城市,相应也就形成了城乡二元体制。长期以来,二元经济体制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二元体制下形成的二元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拉大了城乡差距。由此产生城乡相互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使得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障制度接续困难。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市,因为缺乏社保接续机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所带来的相应地福利。
2.我国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缺乏内在统一性,养老保险区域统筹与农业转移人口跨区域流动之间存在矛盾。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几个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军人养老保险等,同时每个部分内部根据不同的缴费比例、资金统筹方式等进行细化。我国养老保险主要是以区域统筹的方式,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主要停留在县市级,省级统筹较少,各地在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基数以及管理体制存在差别,由于农业转移人口具有流动频繁的特点,导致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
3.我国现行的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
[4]由于农业转移人口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市,从事不同类型的工作,因此所参加的养老保险险种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现在还缺乏全国性互联网参保信息管理系统,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只能依靠人力,同时,由于不同地区所采取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地采用不同的转接程序使得相应的办理手续变得复杂和困难,影响转移接续工作的进展。
三、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现路径
1.落实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改革城乡二元户籍模式。
农业转移人口在参加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过程中存在障碍,其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农业转移人口不具备城镇户籍,农业转移人口被排除在城镇养老保障体系之外。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第九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各地需要加快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管理模式,将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2.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
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单位和农业转移人口的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标准、基金管理、基金调剂等内容在内的整个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管理方式。[5]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的待遇支付标准,同时实现养老保险业务由国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进行管理。同时,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3.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