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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范文1
一问
为何放开价格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看病难,是许多人的切身感受。究其原因,医疗服务领域供求矛盾特别是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与供给之间矛盾突出是最为重要的一点。目前,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俗称“民营医院”)在医疗卫生领域发展缓慢,规模偏小,服务数量在整个医疗服务市场中的比重较低,约占10%左右。
因此,2013年9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要求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促进多元化办医。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公立医疗机构都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已实行市场调节价,这次是进一步放开了非营利性的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这项措施对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要的意义在于可以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加快进入医疗卫生领域,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推动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有助于缓解当前群众看病难的矛盾。进而有利于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助于其根据市场需求变化,细分市场,提供更多个性化和特色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
在社会资本更多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后,政府可以腾出更多资源投入基本医疗服务,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平。非公立医疗机构加速发展,有利于促进医疗市场的竞争,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深化改革,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
二问
价格如何确定
民营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后,其价格如何确定?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政府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根据自身特点提供更多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需求的医疗服务,其收费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按服务项目收费,可以按病种打包收费,也可以按服务人次等确定收费方式。
对民营医院的服务定价,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为便于群众辨识和监督,各地将集中公布仍由政府定价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都是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三问
会否竞相涨价
对于民营医院自定价格会不会加剧看病贵的担心,这位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市场占有率较低,在与公立医疗机构竞争中仍处于弱势地位。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后,由于在基本医疗服务上与公立医疗机构存在竞争,其基本医疗服务的价格会与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衔接,不会出现集中涨价局面。
医疗保险也将发挥费用控制的作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基本平稳,不增加患者负担。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个性化、特色化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将根据市场供求、支付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我们既要通过价格杠杆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也要通过制定规则规范其价格行为,防止滥用定价权,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各地将制定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规范,并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合理约束价格行为;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保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范文2
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满足参合农民的愿望,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作用及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功能,扩大受益面,引导参合农民有病早治,减少不必要的住院。
二、基本原则
1、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2、以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3、普通门诊统筹与慢性病门诊统筹同步推进,扩大门诊受益面。
4、对医疗机构实行“金额包干、超支不补”、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封顶”的方式,双向控制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力求基金平衡。
三、资金来源、用途及管理
新农合基金在提取风险金以后,按20%的比例用作门诊统筹资金。
门诊统筹资金只能用于参合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和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
门诊统筹资金由县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四、门诊费用的补偿与结算程序
参合门诊病人须持《合作医疗就诊证》(慢性病患者持《慢性病就诊证》)等有效证件在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普通门诊:由定点医疗机构当场为就诊病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在实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的乡镇,乡镇卫生院可以代表村卫生室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收费发票(或电脑打印的收费清单)”、“复式处方(结算联)”等材料向经办机构申报资金。
慢性病专科门诊:由病人自付全部医药费用,然后凭门诊收费发票或电脑费用清单或专用处方,携《慢性病就诊证》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五、门诊费用的补偿比例与额度
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乡镇卫生院(含一级医院)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20%,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25%,县医院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15%;乡镇卫生院(含一级医院)、县医院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10元,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8元。参合农民的年门诊补偿次数,户均不得超过8次。
在县外以及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慢性病应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半年或一年结报一次。按30%的比例(名义补偿比)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2000元。
六、门诊费用补偿范围
1、《*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年版)》内的药品费用。
2、注射费、清创缝合及外科换药费、针灸及拔火罐费用等常规治疗费用。
3、X线、心电图、B超、化验等常规检查费用(仅限于县乡两级医疗机构)。
慢性病专科门诊费用补偿范围不受上述第2、第3条限制。
七、门诊定点资格和医疗规范的管理
1、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管理。由医疗机构自愿申报、县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考核评估、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确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符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可优先考虑定点资格。同时由县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服务协议。
2、门诊医疗规范的管理。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须使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门诊登记本、门诊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门诊专用双联处方和专用三联收据(或发票)。得到补偿的门诊患者在门诊补偿登记表或专用处方上签名,并留下住址和联系电话号码。
八、门诊费用控制与支付方式
1、我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医药费用控制为:县医院70元,乡镇卫生院45元,村卫生室25元。
2、门诊费用支付方式,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PFP)的方式,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统筹费用,严禁定点医疗机构以分解处方的方式增加门诊人次、以开大处方的办法提高单次门诊费用。
3、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应安排专人承担本院门诊费用的结报服务工作。乡镇必须安排专职人员对村卫生室门诊费用的结报凭据进行初次审核和检查,并建立门诊费用补偿台帐。
九、门诊统筹的监督管理
1、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医院等级统一诊疗收费项目标准和药品价格。
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范文3
为优化城市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满足城市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皖政办〔2004〕66号),结合阜阳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积极鼓励、规范引导、公平竞争、做优做强”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培育市场、多元竞争的原则,进一步开放医疗市场;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总体目标。为社区居民提供综合性、连续性的健康服务;加强双向转诊制度建设;实行药品双向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减少药品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价格;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效率,增强政府公信力。
二、开放医疗服务市场
(一)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实际,科学配置医疗资源,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社会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联办等形式,投资兴办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具有专科特色和一定规模的医疗机构。鼓励兴办康复、中医、护理、老年病、精神病、传染病等医疗机构。
(二)按照阜阳市医疗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在需要设置医疗机构的区域落实建设配套用地,吸引社会资本兴办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有序竞争,在服务半径0.5公里以内不设置服务科目相同的医疗机构。
(三)民营医疗机构产权界定:
1.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
2.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核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产权界定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同。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5年后自愿继续保留非营利性性质的,其产权按以下方式界定:医疗机构资产小于或等于原始投入的,举办者(包括国有资产投入者)按原始投入比例所有;医疗机构资产大于原始投入的,原始投入部分按举办者(包括国有资产投入者)的原始投入比例所有;超过(增值)部分(包括受赠部分)属于医院法人所有。
3.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转让时的资产处置:5年内转让,其转让所得无论是否增值,均按举办者(包括国有资产投入者)的原始投入比例所有;5年后转让,如医疗机构资产小于或等于原始投入的,举办者(包括国有资产投入者)按原始投入比例所有;医疗机构的资产大于原始投入的,原始投入部分按举办者(包括国有资产投入者)的原始投入比例所有,增值部分(包括受赠部分)的40%归原始投入者按比例所有,60%原则上以捐赠的形式,纳入政府医疗卫生发展专项基金,用于发展公益性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
(四)根据《划拨用地目录》,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土地资产按下列方式处置:
1.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5年后自愿保留非营利性性质,且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其土地使用权仍可保留划拨,土地开发费(成本)部分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
2.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5年后不再保留非营利性性质,且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土地开发费(成本)部分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
3.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产权转让时,土地用途仍为医疗机构用地的,其划拨土地转让,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地资产处置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产权转让时,所得土地开发费(成本)部分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产权转让后,其医疗机构性质仍保留非营利性质的,土地按《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继续保留划拨;其医疗机构性质不再保留非营利性质的,土地应按规定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
4.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如改变土地用途,应重新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如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收回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三、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国家对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前3年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且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的,可申请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以及自制自用制剂的增值税;3年后,按照前3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含计税工资的纳税调整),通过单位申请,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后5年缴纳的上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通过单位申请,由同级财政给予减半补助。
(二)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民营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且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对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条件的,可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民营医疗机构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资格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三)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的民营医疗机构,可以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四)对承担政府公共卫生职责和完成政府指令性公共卫生任务的民营医疗机构,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
(五)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提升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流动和培训、职称评定、参与学术活动、参加学术组织和行业协会、科研课题招标,以及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医疗机构同等权利和待遇。
(六)民营医疗机构聘用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公办医疗机构分离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的事业单位职工,民营医疗机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其在民营医疗机构工作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
四、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市和区、县(市)民营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做到依法管理,违法必究。卫生、工商、药监、劳动保障、环保、质监、物价、民政、财政、税务、广电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结果。
(二)各类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要符合区域医疗机构定点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进行公示。对未达到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应当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满仍未通过校验的,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民营医疗机构的名称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核定。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由工商、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由民政部门办理非企业单位登记。
(四)民营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门核定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诊疗科目不得以“中心”设置;要严格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实行技术审批制度,严格技术准入。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诊疗科目,不得以科室租赁、承包和设备投放等形式开展营利性经营项目。
(五)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提高收费透明度。
(六)建立民营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民营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条件,依法严格民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实行民营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民营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及时调整、退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七)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明确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服务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范文4
关键词:基层医疗机构;绩效管理;研究
一、基层医疗机构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绩效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很多基层医疗机构由于绩效管理知识的缺乏,绩效管理被解读成单纯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这在员工间建立起了很浓重的物质色彩,员工只是为了获得利益才积极实施绩效管理,而绩效管理对员工也只是激励,并没有对他们进行约束,绩效管理在实施时惩罚也是较轻的,所以绩效管理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而只是激发了员工的功利心。
(二)绩效管理技术中存在的问题
1.绩效管理考核指标设计不科学、不合理,绩效管理没有发挥其真正作用
绩效管理中一个很重要的成分就是考核指标,所以考核指标的制定必须严谨再严谨,在指标的选择上要注重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的合理搭配。目前我国很多医疗机构采用的都是门诊量和均次门诊费等收入指标作为考核的标准,它们的目的分别是激发基层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给群众提供更多的看病机会、时间等,但是预想总是赶不上实际的,很多基层的医务人员为了达到卫生部门的考核标准,他们会让本来没有什么问题的病人去看病,还让那些病情比较严重的病人控制他们的医疗费用,这些行为都是损伤了群众的利益而满足了他们的利益,这明显是不利于人民群众的,也使得医疗机构的绩效管理背离了初衷。
2.绩效信息的不真实、不可靠、不全面、不及时造成了绩效考核的结果难以令人信服
绩效管理主要有考核指标、绩效信息、结果奖惩三大部分组成,其中绩效信息对绩效考核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结果奖惩都是根据绩效信息来的。目前,我国基层医疗机构获取绩效信息主要有由考核对象提供和考核主体搜寻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显而易见是不能够保证绩效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的,很多医务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就会谎报绩效信息,还有一些医务人员在上报考核信息时会选择性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这样一来医疗机构所获得的绩效信息就是不完整的,所得出的考核结果也只是片面的,所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的结果也是不令人信服的,无论是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还是医疗机构内部的医务人员都对考核结果存在着异议。
(三)绩效管理体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医疗机构的绩效管理体制机制依据考核主体和考核方式的不同分为绩效管制体制和绩效治理机制两种。从不同的考核主体和考核方式出发,所选择的绩效管理体制机制也就不同,对于卫生部门来说,选择的是绩效管理体制;对于医疗保险机构来说,选择的是绩效治理机制。绩效治理机制的考核方式是付费制度,奖惩方式是以“结余归己”的激励机制和“超支自负”的约束机制奖惩基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绩效管制体制的考核方式是行政检查和行政评估,奖惩方式是以财政分配和工资分配为手段奖惩基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果医疗卫生机构受到政府的管制,则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绩效管制体制;如果政府只是购买并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则使用绩效治理机制。但是对于我国的大部分医疗机构来说,因为都是被政府购买了,并进行监督和管理,所以都是两种绩效管理体制机制结合使用的,但是由于这两种绩效管理体制机制都与市场治理的制度和行政管制不符合,所以两种绩效管理方式都没有真正发挥他们自己的优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该根据自身发展的方向来选择绩效管理体制机制。
二、强化基层医疗机构绩效管理的方法
(一)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制度,激发出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1.医务人员没有建立起正确的绩效管理意识
绩效管理不仅要激发医务人员获取利益的思想,同时还要激发他们不断学习来提升自身实力,从而提升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能力。除了奖金之外,医疗机构还需要将职称的评定和升职等都加入到绩效管理之中,激发医务人员不断学习的动力,同时,医疗机构还需加强自身文化的建设,结合绩效奖励,激发出医务人员构建机构文化的思想,以此不断加强医疗机构的绩效管理。
2.医疗机构没有协调好激励如约束之间的关系
绩效管理除了激励作用之外还应起到约束作用,医疗机构要衡量好激励与约束的配比,如果激励因素过大就会加重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但如果约束因素过强就会使得看病虽然不“贵”但很“难”。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了体现其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公益性,必须把握好激励与约束的尺度,要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所以积极性与公益性都同样重要。
3.医疗机构对于奖惩不够明确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医疗机构都变质了,很多医务人员为了谋取私利会给病人开“搭车药”、过渡检查等,这无疑增加了病员的就医成本,与政府提倡的缓解“看病贵”问题背道而驰,所以医疗机构应对此类行为加强管理,对这类医务人员给予惩罚。除此之外,医院机构应紧绷防范“医疗安全”这根弦,对于发生的医疗事故,就算这起事故群众不知道也要给予和事故有关医务人员严重的惩罚,而不是为了医院的名誉而把这件事情压下去,从而强化绩效管理的重要性。
(二)提升绩效管理技术,获取最真实、可靠的绩效信息
1.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网络共享平台来获取绩效信息。医疗机构通过网络将每天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的全部信息记录在网络上,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该系统及时的获取全面的绩效信息,同时也保障了绩效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医疗机构需要使用分级医疗体系对医院的病人进行全程的跟踪服务。分级医疗体系包括分级医疗服务体系和医疗信息平台,考核主体可以通过医疗信息平台跟踪病人的病情,详细记录病人开的药物和药物的价格,规范医院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而医疗服务平台则详细记录了医务人员对于病人治疗的效果信息等,从病人的病情来体现医务人员的工作服务态度,分级医疗体系不仅能帮助医疗机构建立有序的就医环境,还要严格要求医务人员的工作,同时为医疗机构的绩效管理提高准确、可靠的绩效信息。
(三)选择正确的绩效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管理
根据国家制定的发展目标和多次的实践认为治理型市场化体制机制更加适合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管理,所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了实现绩效管理的公益性、积极性等应该选择绩效治理机制,绩效治理机制能够提升医疗机构的医疗绩效。通过对国外成功的绩效管理例子的研究,治理型市场化机制与绩效管理机制的结合是最适合于医疗机构的发展的,因为这样的绩效管理模式保证了考核主体的中立的立场,保障了绩效考核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同时这样的绩效管理模式就算是在绩效信息不全面、真实,考核结果不准确的情况下也能够为病人提供优良的服务。
三、结语
基层医疗机构如果想要在维护公益性的同时激发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绩效管理。首先,医疗机构必须对绩效管理制度进行深入的改革,绩效管理在起激励作用的同时还必须对医务人员进行严格的约束;其次,医疗机构必须制订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同时建立医疗服务信息网络平台,保障绩效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全面性;最后,医疗机构应该采用治理型市场化体制机制和绩效治理机制的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的医疗绩效。
参考文献:
[1]薛晓东.鞍山公立医院绩效管理体系设计研究[D].辽宁科技大学,2014.
[2]朱敏.农村乡镇卫生机构绩效管理方案研究[D].南京医科大学,2014.
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范文5
关键词:商业医疗保险;道德风险;防范
一、商业医疗保险的特殊性
相对于一般的保险产品而言,商业医疗保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表现为保险服务过程涉及到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三方。投保人(被保险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而获得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医疗机构进行补偿,医疗机构则通过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而获得保险人的补偿。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处于同一个医疗服务和保险运行系统当中。一方面,保险人、医疗机构均以保障被保险人(病人)的医疗需求为社会目标;另一方面,又要维持各自的生存与发展,以利润(或价值)最大化为内在的经济目标,产生相互利益制约。商业医疗保险独特的市场关系,使得保险人除与被保险人关系紧密外,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也非常紧密。
在保险公司没有介入之前,医患矛盾可谓由来已久。在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相联系的情况下,由于利益的驱动,医生给患者开大处方、小病大医的情况司空见惯。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医生和病人在医疗过程中处于不同的信息层面上。病人对医疗诊断和治疗,与医生相比显然知之甚少,而医疗是人命关天的大事,病人不可能冒生命危险对医生的诊断治疗方案提出质疑。从表面上看病人可以自由选择医生、医院以及医疗处理方案。而事实上,病人在就诊时往往只能任医生摆布。另一方面,医生既是患者的顾问又是医疗服务提供者,这种双重角色是一个矛盾。医生不可能完全从患者利益出发提供治疗方案,医生在决定提供哪种治疗方案上存在经济利益。当病人缺乏医疗知识时,医生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利用其特殊身份,创造医疗服务的额外需求。
医疗保险的介入,改变了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关系,切断了医患双方直接的经济联系,大大化解了两者之间的矛盾。患者不太在乎医疗费用的多少,医院也没有了财路变窄的危机,患者和医院都皆大欢喜。可事实上矛盾并没有消失,而是将大部分转移到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介入使得医疗服务双方的直接经济关系消失或退居次要地位,而保险人和医疗机构、被保险人的经济关系上升到了主导地位。此时保险公司作为医疗卫生领域的外行,作为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第三方,不仅要控制医疗机构的过度服务行为,而且还要面对众多的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后滥用医疗服务的现实,以及医患双方合谋骗取保险赔偿的可能。所以,保险公司介入医疗保险领域,表面上是解决了医患双方的矛盾,而事实上只是把原来的双方交易关系演变成了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医疗机构的三方关系,这只是矛盾存在的另一种形式而已。
二、商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可以分为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事前道德风险是指投保后,被保险人受伤或生病之前,他们可能会以一种更为危险的方式生活。例如,被保险人将更有可能抽烟,或者继续保持更易患病或受伤的生活方式。当然这种道德风险在医疗保险领域并不是特别明显,毕竟人的身体(或生命)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一个理性的人是不会因为投保而不在乎自己的健康的,因此,本文将事前道德风险忽略不计。事后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患病或受伤以后,对医疗服务的过度利用。事后道德风险在医疗保险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服务付费方式下的医疗保险意味着投保人患病时基本不承担医疗费用。结果,在不需要特别关注成本的情况下,投保人倾向于要求更多的医疗服务,使得医疗费用极度膨胀。
来自被保险人的事后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1)医疗服务消费的选择性问题。一般来说,疾病发生之后,使患者恢复健康的治疗方案可以有多种选择,这要取决于医生的偏好和患者个人的意愿,就患者个人而言,当然都希望在医疗保险的赔付限额之内享受尽可能多的医疗服务,而且我国有不少投保人有“如果缴了费,用不完赔付额度就吃亏”的想法。所以被保险人往往放弃“便宜”的治疗方案而选择“昂贵”的治疗方案。事实上,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并非越贵越好。这种形式的道德风险对于医疗费用的影响非常大。(2)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行为。在商业医疗保险领域,保险欺诈率一直居高不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假门诊、假住院来骗取保险公司的赔付,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在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在理赔的时候不易得到医疗机构的配合,取证调查困难,难以制止被保险人骗取保险赔付的行为。
(二)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
来自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表现为医疗机构的“过度供给”行为,也就是“小病大医”和“开大处方”等随意加大医疗费用的行为。从经济利益驱动分析,医疗机构和保险人的目标是不一致的。在传统的按实际服务收费制度下,医疗机构的收入与它提供服务的多少成正比,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医疗机构自然愿意提供更多、更昂贵的医疗服务。很显然,这和保险人控制被保险人过多的滥用医疗花费的目标是不一致的。来自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设计有关,也就是医疗服务的费用不是由被保险人直接支付,而是由保险人来买单。从心理上来讲,患者(被保险人)和医生在交易过程中的感受都是“免费的”。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看,在保险赔付额度范围之内,接受医疗服务都是免费的;从医疗机构的角度来看,在被保险人出现过度消费的同时,医生及其所在医疗机构都能够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在这样的机制下,被保险人的过度消费和医疗机构的过度供给都是一种必然。在“第三方支付”制度下,医生事实上既是被保险人的人,也是保险人的人,在这复杂的三角的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人根本无法全面掌握被保险人的健康信息和医疗机构的医疗信息,加上医疗服务的特殊性,保险人很难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过度供给行为。
三、商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防范
(一)投保人道德风险的防范
遏制投保人道德风险较为有效的方式是建立医疗服务费用的共付制。当参保者分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后,相应也加强了其医疗费用成本意识,促使其关注医疗费用,合理有效地使用医疗服务。而且,参保者对医疗服务的理性消费客观上也形成了一种对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制约机制。具体操作上可采用免赔条款、共保条款和保单限额等方法。通过医疗服务费用的共付制将风险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进行合理分担,可以有效降低投保人产生道德风险的程度。
(二)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防范
目前,医疗费用的控制已经是世界性的难题,而在所有导致医疗费用上涨的因素中,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因素。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从付费的时间上来看,可分为预付制和后付制。虽然预付制可以降低医疗服务机构的道德风险,但也有不足。另外保险公司通过对医疗机构提供给病人的医疗服务的审查,可以减少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加对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全过程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医疗服务机构道德风险的产生。
在医疗机构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上,笔者认为最为根本的问题在于借鉴国外的经验,改变我国目前的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建立和发展管理型医疗保险模式。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是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目前采用的经营模式。所谓买单式医疗保险就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后被保险人到医疗服务提供者那里接受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提供者按照提供的医疗服务收费,被保险人付费后用付费凭据到保险公司那里报销索赔,保险公司间接地按照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进行付费。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导致医疗服务和保险服务是两个独立的过程,保险公司作为支付医疗费用的第三方,仅仅参与了保险服务,没有介入医疗服务,导致道德风险的控制无法得到医疗机构的配合。因此,现有的买单式医疗保险模式是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控制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管理型医疗是把医疗服务的提供与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资金的供给结合起来的一种系统,通过保险公司参股医院或投资医院及医疗费用包干模式将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形成利益共同体,就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被保险人被动受制于医院、医院与被保险人合谋的道德风险。管理型医疗保险是一种集医疗服务提供和经费管理为一体的医疗保险模式,具体做法是将投保人交纳给保险公司的保费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给医院,然后由医院完全承担被保险人的健康风险,医疗费用超支的部分由医院自己承担,赢余归医院所有,从而达到控制医疗费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飞,商业医疗保险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服务透明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医疗服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政府举办的医院、厂矿企业医院、民营医院、中外合资合作医院,均应按照本管理办法公示医疗服务信息(以下简称信息公示)。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个体诊所的信息公示参照执行。
第三条信息公示应按照简单易行、客观公正、谁准入谁公示的原则进行,注重社会效益,确保信息公示公信力。
第二章公示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信息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工作量信息、医疗费用信息、医疗质量信息等。
基本信息: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法人、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
工作量信息:门诊人次、急诊人次、出院人次、住院手术例数等。
医疗费用信息:门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出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住院床日费用、单病种费用信息等。
医疗质量信息: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入出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等。
第五条各级医疗机构应积极推行病例管理方法。卫生行政部门在实行工作量、医疗质量、医疗费用等信息公示的同时,逐步将信息公示的范围扩大到医院管理单项和综合评价、医学领先学科建设、科技成果奖励情况及重大医疗事件等其他信息。
第三章公示方式及内容
第六条信息公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卫生行政部门门户网站
(二)新闻媒体(报刊、电视、电台)
(三)其他公示方式
医疗服务信息由卫生行政部门排名后,由同级政府纠风办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在政府纠风办网站上每季度或每半年一次,我局将和市政府纠风办联合在南昌日报上每季度一次医疗服务信息;同时,我局将通过南昌卫生信息网()向社会全面的医疗服务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信息公示应按照医院等级、规模和类别,实行分级分类公示制度,保证公示结果的可比性。我局负责所辖二级以上医院的医疗服务信息,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发证权限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表格见附件二)。
第八条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费用排序公示制度,我局对同类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人、门诊病人平均医疗费用最低的3名和最高的前3名进行排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及样式见附件三)。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以多种方式,定期、定向采集医疗服务信息,各医疗机构应密切配合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必须认真填写《南昌市医疗服务信息公示表》(附件四),上报的材料须经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各有关单位必须在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有关表格报送至市卫生局医政妇幼保健处。对延期不报或表格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我局将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年终对各单位考核评价中。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有关医疗机构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各单位必须密切配合行政部门进行相关数据的核对,对所有上报数据的相关表格应当进行分类存档以备查。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在确认医疗服务信息结果后,经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审签后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五章公示期限
第十二条市级医疗服务信息每季度公示一次,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每季度或半年公示一次。
第十三条信息公示期限根据公示方式确定。网上公示最短期限为6个月,最长期限不限;在新闻媒体公示的期限一般为一次性公示或短期性公示。
第六章公示职责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建立联络员制度,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医疗服务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信息公示情况要在信息公示后一周内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须同时上报纸质表格(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文档。
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卫生部要求,每月十日前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上月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工作报表》(见附件六),包括半年汇总和全年汇总表。
第十五条信息公示按照以下分工组织实施:
(一)医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采集、核准医疗
服务信息,拟定公示文稿,建议公示方式等,负责将采集的医疗服务信息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服务信息的网上。
第十六条对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纠风办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信息公示后发现有不当或错误信息的,应当由责任部门及时更正或撤消。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