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合并实施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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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合并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合并实施方案范文1

一、基本原则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相对统一,因地制宜;尽力保障,规范运行;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合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

二、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不得用于应由政府提供专项资金的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以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

三、基金类别

基金分两大类:

(一)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原则上保持在本县上年基金总额的10%。提取后,由省级财政代为管理,用于防范各地新农合运行中的基金支出风险。

(二)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的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个部分,其中,住院统筹基金占80%。

四、补偿模式

住院统筹结合门诊统筹模式:住院补偿+门诊统筹(慢性病补偿)。

五、住院补偿

(一)起付线。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立不同的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5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300元(县中医院200元);县外协议医疗机构500元,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600元,对五保户不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

(二)封顶线。住院补偿实际所得封顶为9万元,以每位参合农民年内实际获得住院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三)补偿比例。在乡镇级(或一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为80%,县级(或二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为75%,县外协议医疗机构1万元以下为60%,1万元以上为70%。

对异地居住或临时外出急诊的,只有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才可报销补偿,比例为1万元以下为60%,1万元以上70%;对在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或县外协议医疗机构就诊但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补偿比例1万元以下为50%,1万元以上为60%。

在计算参合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首先计算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再减去起付线金额后,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补偿。

(四)保底补偿。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实行保底补偿,补偿比例为40%(实际补偿比),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农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五)住院分娩补偿。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正常分娩每次补偿400元,手术产每次补偿6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执行住院补偿规定。

六、非住院补偿

(一)慢性病补偿

包括以下病种: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慢性病由县农合办负责组织认定。补偿时不设起付线,随用随报。实行就诊医疗机构即时补偿的原则。按60%的比例(名义补偿比)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2000元。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为:县医院、中医院和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县外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不予报销。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半年结报一次,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二)门诊统筹补偿

1、门诊统筹基金规模为本年度总基金的20%(含慢性病调剂基金),实行县级管理,分乡镇核算;门诊统筹补偿实行“比例补偿封顶”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分期支付、绩效考核”的方式支付门诊统筹金。

2、大力推行门诊统筹试点。在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规范的乡镇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试点乡镇由县卫生局确定,试点乡镇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乡镇医院(或一级医疗机构)、分院和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合格的标准化村卫生室。试点乡镇参合农民在所属乡镇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每次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为35%,当日补偿封顶为15元。

3、非试点乡镇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选在乡镇医院及管理较好的分院。

4、乡镇合管站要充分利用新农合计算机网络平台,做好门诊统筹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门诊统筹分村到户信息台账建立工作落实到位。

5、加强我县*年家庭账户资金的安全管理,规范用途。由参合农户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用完。

6、严格控制各门诊统筹试点医疗机构门诊次均费用上限,动态监控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人次。

(三)二次补偿

二次补偿不属于常态的补偿办法。将视我县年终资金结余情况,在精确测算的基础上,科学设计补偿方案和补偿比例,争取到年底时统筹资金结余(含上年结转资金)控制在当年筹资总额(不含上年结转资金)的15%(含10%的风险金)以内。如果预计年底统筹资金结余(含上年结转资金)超过当年筹资总额(不含上年结转资金)的25%时,将实施二次补偿。二次补偿只针对住院大额费用实行补偿。

七、其它补偿

1、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年版)》(以下简称《基本药品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在《基本药品目录》之外的用药费用占药费的比重,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超过以上比例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超过比例的目录外药费,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在拨付垫付基金款项中予以扣除并返还县新农合基金专户。

2、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相关规定。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按85%、1000元以上按75%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按70%、1000元以上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3、参合农民在县内日常生活和劳动生产中发生的意外伤害(除交通事故、酗酒、打架斗殴、中毒(自服)、自杀、自残、违法乱纪及特大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各种伤害外),若无他方责任,则应纳入相关补偿范围。意外伤害补偿应在所属乡镇、村公示10日以上,无异议,无举报,并经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意外伤害伤情调查核实工作由意外伤害发生地所在的乡镇合管站负责,泗城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伤情调查核实工作由经治医院合管站(办)负责。对县外意外伤害又无他方责任的,可视本年度年终基金结余情况,可予一定的人道救助。

4、鼓励开展中医中药治疗。在县中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按乡镇级卫生院标准执行。

5、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住院可以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和医院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新农合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

6、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当日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

7、医药费用补偿在县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垫付方式。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在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病例进行审查和鉴定,对不符合病情诊疗需要的项目费用,由所在医疗机构承担,在拨付垫付基金款项中予以扣除。

八、有关说明

1、本方案从2009年1月1日起生效。

2、当各级财政和农民的筹资标准提高时,本方案中的补偿条款将及时更新和调整,并另文下发。

医疗机构合并实施方案范文2

一、项目目标

到全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8%;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产前五次检查覆盖率≥98%。

二、实施对象

具有灵石县农业户口,在我县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孕产妇。

三、实施时间

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四、职责

1、工作协调领导组:负责项目规划、工作方案的审定,协调指导项目开展,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县项目办的职责:负责起草项目实施方案,制定项目资金补助程序、审核报账资料,核定补助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医疗保健机构服务质量;按季度向省、市级项目办上报资金使用情况,调查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问题。

五、项目资金安排与使用原则

1、资金来源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两部分组成。县财政局安排一定经费,对贫困重症孕产妇给予补助。

2、使用原则

项目资金使用原则是补助孕期保健和住院分娩基本医疗费用,项目对象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规定的,并符合本项目确定的孕期保健和正常产、阴道助产基本服务项目的费用,按照本指导方案的有关规定实施补助。

六、项目内容

(一)农村孕产妇进行产前免费检查和产后免费访视。

为确保孕产妇分娩安全,进一步强化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质量,我县实行孕期免费保健服务(孕期5次检查)和产后免费访视(4次),包干费为150元,本费用从住院分娩补助项目中调整使用。

农村孕妇凭《灵石县孕产妇保健手册》,参加灵石县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持《灵石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服务手册》,在辖区内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免费享受孕期保健服务包规定的产前检查服务和产后访视包规定的产后访视服务。

(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制度。

农村孕妇,在孕期按照孕期保健服务包,行5次以上产前检查,持有记录完整的《灵石县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均可享受150元的补助款。

(三)实行住院分娩基本医疗服务限价

1、县内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实行住院分娩限价付费包干制。

三级乙等及二级甲等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产限价650元,阴道助产850元;二级乙等及一级甲等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产限价550元,阴道助产750元;二级丙等及一级乙等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产限价450元,实现乡级平产免费。

2、县内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分娩补助标准:新农合补助标准为正常产300元,剖宫产按标准比例报销;项目补助标准正常产、阴道助产、剖宫产均为15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支付。

3、多胎妊娠者,分娩时每增加一胎,定点医院可加收100元。

4、项目实施后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不再收取分娩住院期间正常新生儿处置费用。

5、对于贫困严重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的农村孕产妇,由县财政局每年安排2万元救助资金,用于专项补助。

(四)实行孕期保健服务卡、产后访视服务卡和住院分娩补助卡管理。

灵石县农业户口妇女怀孕后,先在村卫生室由村妇幼保健员登记,持身份证、户口本、合医证和1寸照片1张、在孕12周内到灵石县计生妇幼服务中心进行审核。领取《灵石县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发放《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服务手册》(内有申请表、服务卡、住院分娩补助卡等),并在《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申请表》加盖计生妇幼服务中心公章,审核认定时留存孕妇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合医证的复印件。同时做孕期首次检查。

(五)推行孕产妇孕期保健和住院分娩“一站式”结算和“直通车”报销制度。

1、农村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要核查其《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申请表》,严格按照孕期保健服务包项目进行产前检查,并填写《灵石县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粘贴当日各种辅助检查单于手册上,同时进行登记。孕妇本人确认检查项目后,在相应《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孕期保健服务卡》上签字。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收回《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孕期保健服务卡》报帐。

2、农村孕产妇办理住院手续时,定点医疗保健机构项目办要核查其《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申请表》和《灵石县孕产妇保健手册》。产妇分娩后在《灵石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上确认签字,医院收回其《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申请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灵石县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登记。同时各助产机构必须及时将分娩信息进行详细登记。

3、农村孕产妇出院后,由乡村妇幼保健人员上门进行产后访视。在出院后5天内由乡镇妇幼员访视1次,以后每周由村级妇幼员访视3次,按产后访视服务包项目完成。认真填写《灵石县孕产妇保健手册》访视记录。产妇确认服务后,在相应《灵石县农村孕产妇产后访视服务卡》上签字。乡村妇幼保健人员收回《灵石县农村孕产妇产后访视服务卡》报帐。乡镇妇幼员把访视信息进行详细登记。

4、农村孕产妇孕期保健和住院分娩结算实行医疗保健机构“一站式”办公和“直通车”报销制度。

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和产后访视由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实行“直通车”补偿,孕期保健只收取《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孕期保健服务卡》,按月到县项目办报帐;孕产妇住院分娩,严格执行限价付费包干制,收取《灵石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按月到县项目办报帐,特需和自费项目由孕产妇自付;产后访视只收取《灵石县农村孕产妇产后访视服务卡》,按月到县项目办报帐。

5、出院结算时由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将住院总费用、新农合报销费用填入“灵石县农村孕产妇补助经费四联单”,直接兑付本项目补助经费,产妇本人或家属签名,并保留第一联,第二联与住院病历一并存档,第三联交县项目办保存,第四联交县合医办,原则上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

6、在县域外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当地项目办认定)住院分娩的孕产妇,由孕产妇先垫付住院费用。在分娩后三个月内可持相关资料(加盖县合医办公章的出院结算单复印件、费用清单、出院证、《出生医学证明》、《灵石县孕产妇保健手册》、身份证、户口本、“农村孕产妇补助经费四联单”),到县项目办办理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手续。为达到本地补助标准的,据实给予补助;超过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补助。

7、危重孕妇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确需转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时,须由转出单位填写转诊申请单,患者(家属)签字确认,审核后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在定点医院未享受住院分娩补助者,按县域外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的情况,领取项目补助款。

8、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助经费实行垫付制。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每月5-10日将农村孕产妇在本院住院分娩的名单和《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申请表》、农村孕产妇补助经费凭证第三联和第四联、《孕产妇保健手册》、《灵石县农村孕产妇孕期保健服务卡》、《灵石县农村孕产妇产后访视服务卡》和《灵石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到县项目办报账。县项目办,严格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孕期保健服务费、产后访视服务费和住院分娩补助费从支出账户中拨付给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

七、保障措施

(一)规范资金管理

县项目办在银行设立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独立账户,按时按规定向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拨付补助经费。项目管理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二)实行阳光管理

增加项目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县项目办公室要将实施方案、限价标准、项目服务包、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告,每月向社会公布一次项目补助情况。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对于举报线索,要认真调查处理,坚决禁止各种违规现象发生。要会同审计和纪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和审计。

县卫生局与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签订项目服务承诺书,同时制定项目考核细则,严格考核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服务包完成情况。

(三)确定定点医疗保健机构

灵石县内符合山西省卫生厅下发的《县级产科规范化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标准》,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公立医疗保健机构,可以申请定点机构。县项目办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名称,产科负责人,联系电话,引导孕妇到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

经过审核批准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明确公示基本服务项目,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为孕产妇提供温馨、优质、安全的孕产期服务。

坚决禁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开展产科业务。对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私自抬高收费标准、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环节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产科服务能力建设

县卫生局要不断强化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管理,严格贯彻山西省产科质量建设标准,规范产科服务,提高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服务能力;村级掌握孕期动态基本信息,乡级要负责高危孕产妇筛查,严格转诊指证,及时转送难产、高危孕产妇,为广大孕产妇安全住院分娩创造条件。严格掌握剖宫产和高危指征,控制各项费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剖宫产率控制在30%以下,中心乡镇卫生院控制在10%以下。产科严重并发症及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的比例﹤10%,严禁医疗机构扣减或变相扣减服务内容,严禁将规定免费服务内容变为产妇自费项目,严禁将正常产划为异常产。

(五)宣传工作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免费住院分娩相关政策,提高项目知晓率,为孕产妇住院分娩和项目运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管理与监督

(一)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本方案规定,切实加强住院分娩补助资金的管理,设立专帐,认真审核相关报账资料,督促及时拨付住院分娩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积极配合县财政部门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省、市卫生、财政部门上报年度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申请拨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加强对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向社会公示具备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信息及住院分娩补助政策,督促医疗保健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标准要求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杜绝分解收费、变相收费。

(二)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办公室申报人数,及时拨付住院分娩补助,确保项目资金的正常运转,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力度,定期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保障项目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三)县物价部门要贯彻落实物价政策,核实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查处乱收费、不合理收费行动。

(四)县项目办和合管中心要切实履行兑付手续,按规定及时拨付补助经费。

(五)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要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制定工作制度、方案,明确经办人员,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妇幼保健工作要求严格控制剖宫产率和严格执行《山西省高危孕产妇转诊管理规范(暂行)》的有关规定。要设立公示栏,公示住院分娩补助服务内容和就医流程,并向农村孕产妇发放住院分娩补助有关政策宣传资料。

严格执行医疗助产操作程序和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不得漏、减基本服务项目,凡无故漏、减基本服务项目的,住院分娩补助由院方负担,对因此导致的医疗纠纷所造成的损失,将追究相关科室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助产机构资格。

医疗机构合并实施方案范文3

为了进一步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乌政办[2**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金。未及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从次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其中断缴费期间不计入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按规定补清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方可补记个人帐户和缴费年限,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三、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计算年度为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的,其医疗费用的计算日期为实际入院日期。

四、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一)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的;

(二)单位名称、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三)与职工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查询方式,并按月向用人单位出具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证明。

六、参保人员调离本市(包括出国定居)的,个人帐户余额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外地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转入本市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转入资金并入本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缴费年限合并累计计算。

七、参保人员参军入伍或进入中等专业以上院校学习,并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帐户存额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封存,再续保时,缴费年限合并累计计算。

八、参保人员在被判刑、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存额予以封存并继续计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个人帐户存额继续使用。

九、参保人员就医必须持本人的社会保险IC卡和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医疗帐户余额或现金支付;按规定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十、参保人员不得将本人的社会保险IC卡转借他人使用。转借IC卡致使医疗保险基金被冒领的,冻结该医疗保险卡使用期半年,并追回冒领金额。冻结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十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6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可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

医疗机构合并实施方案范文4

一、基本情况

梅家河乡总人口为18104人,其中农业人口17530人,非农业人口574人。行政村13个,每个村平均人口数为1393人。常年外出打工人员约在9000人左右,实际在家人口不到10000人。

(一)机构状况。

全乡中心村卫生室13家,村卫生室1家(边家岭村卫生室隶属肖家坪村),卫生所2家(清坪卫生所和谭家卫生所分别隶属肖家坪和三掌坪村),个体诊所3家(向守军诊所、付开甲诊所、学丰诊所分别隶属肖家坪、下里坪和郑家岭村)。村卫生室房屋由村委会提供的有10家,村医自建的有4家。

(二)人员状况

村级医疗机构人员合计37人,其中卫生所4人,村卫生室29人,个体诊所4人。满60周岁人员5人。村级医疗机构人员中有31人具备乡村医生资格,有6人无执业资质,没有一人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中大多是通过培训而取得乡村医生资格执业的。乡村医生中55岁以上的有9人,40岁以下的只有2人。

二、前期医改工作成效

(一)基本药物制度稳步实施

按照上级医改要求,我乡卫生院于2010年12月26日开始实行了目录内药品的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并统一按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于8月1日正式启动,全乡13个村卫生室在8月1号上午8时全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考虑存在目录外药品,给村卫生室三个月过渡期销售。要求过渡期按"零差率"销售,并按照药品中标目录由卫生院通过省采购平台统一计划进购。于11月1日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禁使用目录外药品。

(二)村卫生室资产清理已经完成。

从今年7月18日开始,由乡政府牵头,财政所、卫生院参与配合对全乡村卫生室进行资产清理,明晰村卫生室产权。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我乡村卫生室的管理先后经历了“农村卫协会管理模式”、“五统一管理模式”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管理模式”等,村卫生室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发挥,工作有了较大进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卫生室功能发挥不足

国家《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使之能够为农民提供安全、方便的常见病诊治服务,并承担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任务。”然而,我乡现在的村卫生室大多把功能仅定位在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上,由于利益取向的偏移,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重大传染病的防治等公共卫生工作存在一定的缺漏。

(二)村卫生室布局不够合理

由于我乡地理条件的特殊性,个别村点多面广难于管理。如肖家坪村存在两室一卫生所一个体诊所。郑家岭村存在一室一个体诊所。下里坪存在一室一个体诊所。三掌坪存在一室一个卫生所。这样形成僧多粥少局面。

(三)财政投入和补偿不到位

按规定村级卫生室用房由村提供,但我乡目前有部分村难以落实,有的村虽然提供了,但都是些简陋偏僻的房屋,有的以家代室,有的面积不足。大多数村级卫生室缺少必备的医疗器械。在这方面村和卫生室也基本上是无力投入。由于财政投入和补偿不到位,村卫生室实施基药后不能以药养医,卫生室短期内收入下降,医务人员待遇很难维持。乡医队伍工作积极性下滑。对卫生发展十分不利。

(四)基本药物配送存在较大困难

我乡地处偏远,山大人稀,许多村卫生室与乡集镇距离太远,药品配送成本较高,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药品零利润销售导致配送费用难于支撑。配送不及时,村级卫生室更是无法及时配送到位,无法满足老百姓的及时需求。

(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一是村卫生室人才队伍断层。目前我乡村卫生室医务人员27人中执业助理医师资质以上的没有一人,整体年龄偏大,队伍老化,出现青黄不接、后继无人的局面。村级卫生人员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医疗水平较差,服务意识和风险意识不强,难以保证农村医疗卫生工作质量。二是少数中心村卫生室办公场所进集体办公场所不方便老百姓看病就医,我乡有4家(王家坡村、肖家坪村、三掌坪村、郑家岭村中心卫生室,其中王家坡村和郑家岭村中心卫生室在村委会有场所但目前未进驻。肖家坪村和三掌坪村没有集体场所)村卫生室暂未进驻村集体办公场所。

(六)卫生所生存困难

我乡现有卫生所2家,虽然卫生所不属本次改革范畴,但卫生所属卫生发展的历史产物,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推行,生存十分困难。

三、对策及建议

根据上级相关精神,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一)提高认识,明确思路

村卫生室作为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最基层组织,是农村疾病预防的第一道防线和基本医疗的首诊场所,承载着为广大农民提供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的重任。只有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才能稳定、持续地为广大农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确保农民享受初级卫生保健的权益。这有利于加强疫情监测与报告,共同预防和抵御重大传染病的流行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也更加有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广与发展。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应按“以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实村卫生室“村办院管”的管理体制,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设置原则,坚持依法执业的准入制度,坚持以公共卫生服务和初级卫生保健为主的服务职能。利用一定的时间调整布局、规范建设、依法管理,逐步建立起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卫生服务体系,努力实现“产权明晰、职责明确、运转规范、独立核算、依法执业、管理有序”的目标。

(二)科学设置,明确方向

村卫生室的设置原则上是“一村一室”,全部进驻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等集体场所,使村卫生室覆盖率实现100%。严禁在私人房屋内执业。就我乡的地理条件来说,对新调整合并、区域面积较大、服务半径较长、偏远农民就医不方便的行政村,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同意下可考虑增设一个村卫生室。青坪卫生所(所在地属肖家坪村)和谭家卫生所(所在地属肖三掌坪村)承担公共卫生职能作用、考虑到落实公共卫生均等化,建议实行一村两室。目前鲁刚诊所、梅昌福诊所、马宏军诊所分别合并到鲁家湾、尤家湾、谭家岭村卫生室。向守军和付开甲诊所因人员老化机构撤并已提交卫生局定夺)。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要鼓励村委会集体主体兴办的办医方向,强化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责任。村卫生室最好由村委会投资兴办,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全面、及时、有效地提供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爱国卫生运动技术指导等初级卫生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现一定的福利性和公益性。在以村委会集体兴办为主体的前提下,也可吸纳部分社会力量。

(三)加大投入力度,完善设备

建议财政部门要根据每年的卫生具体项目确定财政预算,并加大各级财政对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的投入。在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集中财力解决农村卫生工作的难点和重点。一是加快硬件建设。应突出加强村卫生室的设施设备建设,确保业务用房布局合理,必备设备基本齐全,积极创建“甲级卫生室”。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设备购置。二是加强人才投入。要尽快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在农村长期服务。三是进一步调整“新农合”政策,让农民获得方便、优质、价廉的卫生服务。

(四)加强队伍建设、规范管理

按照《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要强化对乡村医生队伍的培训和考核,广泛传递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使其掌握重点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及健康教育等卫生知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和完善优惠政策,吸引医学类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室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整合人力资源。全乡乡医打通使用。将部分个体人员分流到村卫生室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严格按照县卫生局关于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强化村卫生室管理和业务指导。坚持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的“机构、人员、业务、药品、财务”实行“五统一”管理,即对村卫生室统一规划布局,对乡村医生统一资格准入,对村卫生室业务统一规范管理,对村卫生室药品实行统一招标采购、代购配发和统一使用管理、对村卫生室财务统一建立账目。严格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医疗机构合并实施方案范文5

为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基金运行效益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7号)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合医发〔〕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新农合基金增长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我市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偿方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基金筹集标准

经调整,全省新农合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3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08元,省、地、县(市)三级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92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O元。五保户、低保户和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资助。

二、统筹模式和基金分配

全市实行“住院统筹(含住院分娩)+门诊统筹(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统筹补偿模式。

筹集的新农合基金由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组成,其中住院统筹基金占80%(人均184元),门诊统筹基金占18%(人均41.5元),风险基金占2%(人均4.5元)。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人均25元标准分配,特慢病统筹基金按人均15元标准分配,大病筛查基金按人均1.5元标准分配。

三、补偿标准

(一)住院统筹补偿

1、补偿起付线:津市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津市以外常德市以内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常德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本省省级和常德市以外、本省以外不分级别医疗机构7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重复计算起付线,其他医疗机构只计算一次最高级别医院的起付线。

2、补偿比例:津市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津市市以外常德市以内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5%,常德市三级、本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60%,常德市以外、本省以外不分级别医疗机构45%。

3、补偿封顶线:补偿封顶限额按年度计算,累计补偿不得超过10万元。胎儿可随母参合,出生后享受当年的补偿政策。对跨年度住院治疗的连续参合患者,其医疗费用按不同年度的补偿政策给予报销,上年度或下年度中断参合的患者,可按参合年度的补偿政策对当年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4、特殊项目补偿:

中医药补偿:在定点中医医疗机构采用中药(含经省药监部门批准的院内制剂)和中医外治(含中医针灸、推拿、刮痧、药浴等)诊疗项目治疗的参合患者,中医药诊疗项目在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比西医诊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多5个百分点。

住院分娩补偿: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除由财政降消项目基金补偿外,新农合基金实行包干补偿。平产一级医院补偿300元,二、三级医院补偿550元;符合剖宫产指征的剖宫产一级医院补偿1100元,二、三级医院补偿1200元;不符合剖宫产指征的剖宫产按平产方法补偿;病理性产科按普通疾病住院补偿方法补偿;分娩双胎两种补偿各增加150元。

特检特治项目补偿:大型特殊检查项目(如CT、核磁共振、彩超、各类造影、减影等),各类国产无法替代的进口特殊手术耗材等,津市内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90%纳入补偿范围,津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按60%纳入补偿范围。

意外伤害补偿: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及符合《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情况,新农合不予补偿。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按保内费用的30%进行补偿,年封顶线省级和常德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2000元以内,其他医疗机构控制在8000元以内。

困难人员的补偿:农村五保户、低保户、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费用补偿按《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加强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见》(卫合医发〔2007〕3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五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力度的通知》(卫合医发〔〕10号)及《关于推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关爱行动的意见》(常发〔〕18号)等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晚期血吸虫病人补偿:对晚血病人实行双重补偿,即晚期血吸虫病人内、外科住院治疗除享受国家医疗费用补助之外,剔除已享受补偿费用后剩余部分按30%的比例享受新农合补偿。

农村儿童特殊疾病救治: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救治范围在原有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和动脉导管未闭三个病种的基础上,增加先天性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四个病种。其中原有三个病种的救治费用由新农合全额承担,新增四个病种由新农合补助救治费用的80%,20%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农村儿童急性淋巴性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两个病种经市合管办审批、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实行单病种费用定额包干,其中新农合补助医疗费用的70%。将0-6岁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纳入住院统筹报销范围。

(二)门诊统筹补偿

1、扩大和规范可报销范围: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整体要求,建立一般诊疗费补偿机制。已实施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费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统一收费标准为10元/人,其中8元由新农合按每次均门诊给予补助,患者自付2元。将国家规定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报销范围。严禁将政策规定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卫生有关费用、计划生育费用等列入新农合基金支出范围。

2、普通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按保内费用的50%给予补偿,在市直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按保内费用的20%给予补偿。市直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年补偿封顶线按家庭参合人数×20元的标准实行家庭封顶,定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个人年补偿封顶线为200元。

3、特殊慢性病补偿:特殊慢性疾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按可报费用的70%进行补偿,补偿总额不超过年控制封顶线。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病种及其年控制封顶线分别为:慢性血吸虫病120元;肺结核病、Ⅱ型糖尿病、心脏病(心功能达Ⅲ级的风心病、肺心病、冠心病等)、类风湿关节炎(丧失劳动力)、系统性硬化病、特发性炎症性肌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肝炎后肝硬化腹水、甲亢、慢性肾小球肾炎均为500元;Ⅰ型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800元;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及抗癌中药治疗2000元,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反应口服用药10000元;尿毒症血液透析治疗每次定额补助240元(腹膜透析治疗补助标准参照血液透析治疗补助标准执行)。

4、特殊项目补偿:动物咬伤接种狂犬疫苗的参合患者每人次定额补偿150元;患有各类严重生殖道炎症并发中、重度宫颈糜烂,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利普刀治疗的参合患者,每人次定额补助50元;在定点中医医疗机构进行中医敷贴门诊治疗的参合患者,每人次定额补偿30元。

5、重大疾病筛查:结合本市大病发病情况,按人均1.5元的标准设立大病筛查基金,由市卫生局指定具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农村重大疾病的筛查。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卫生局制定。

五、就诊和结算办法

(一)就诊程序

参合患者凭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在本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到津市以外定点医院住院的须经市二级医院转诊、合管办审批,因外出务工或急诊到津市以外定点医院住院的,须在入院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合管办电话申报。凡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或未及时进行电话申报而擅自到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其补偿比例在同级医疗机构的基础上下调10个百分点。

(二)结算办法

参合患者在市范围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出院当日“即付即补”方式补偿结算。在本市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病人先支付全部医药费用,然后凭出院证明、住院医药费电脑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医疗证、身份证等资料每周三到市合管办申请审核补偿。

医疗机构合并实施方案范文6

2006年叶县被定为新农合工作试点县,时任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的牛春阳被选定为叶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抓新农合工作。当时,由于办公人员不足,交通工具缺乏,许多工作都要他亲自去做,从一开始的基线调查,到接下来的方案制定、政策宣传、筹集资金、基金监管,他付出了常人难以想像的辛劳。

做好宣传全面开展筹资

新农合是一项新生事物,一开始许多人还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持反对态度。因此在筹资过程中,做好宣传是工作中的重点。根据当地的情况,牛主任亲自制定了一套工作机制:“一个坚持,五个注重”。

“一个坚持”即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在县、区卫生局及合管办负责人会议上,牛主任强调,筹资过程中一定要尊重群众的意愿,不强求、不摊派。要耐心地做好宣传工作。

“五个注重”,一是注重宣传内容的针对性。要让群众明白新农合对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意义。二是注重宣传形式的多样性。采取广播、电视、标语口号、发放宣传资料和明白书等形式,使新农合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三是注重宣传工作中的细致性。宣传工作不走过场,不走形式,采取县领导包乡、乡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党员干部包户的形式,向群众面对面宣传。四是注重宣传的准确性。规定宣传人员在工作中要实事求是,不随意夸大新农合的补偿标准,不做超出政策的许诺。五是注重宣传时间的连续性,除了在筹资期间搞好政策集中宣传,在运行中还要采取大额补助送到家和住院大额补助实例公示制度。合管办领导要经常到群众中去了解听取参合农民的意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取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为新农合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努力工作,换来可喜回报。2006年当年,全县就有16.08万户、54.5万人参合,共筹集资金2452.27万元,参合率达到了78%。共支付补偿金1243.49万元,达到万元封顶的就有44人,参合农民收益率达到60%。

由于2006年新农合运行良好,群众看到了好处,尝到了甜头,参合的积极性大大提高。2007年度的筹资工作仅10天时间就超额完成了任务。参合农民17.7万户、64.3万人,参合率达到了89.3%,比2006年高出14个百分点。当年,全县用于大额住院补助的资金就达2095.93万元,小额门诊补助610.16万元,共支付补偿金2706.09万元。达到万元封顶的180人,参合农民收益率达到55.6%。

叶县洪庄杨乡张集村的村支书,因病住院,花了1000多元医疗费,县农合得知情况后,主动帮其办理了补偿手续,将400多元的补偿金送到了他的手里。拿到补偿金时,他激动地握着工作人员的手说:“我明年还要参加新农合,新农合好!没想到农民住院也能报销医疗费,还这么及时,我原来还想着是搞形式呢!”

该县任店镇的李金柱,从小失去父亲,和母亲相依为命,年纪轻轻不幸又患上了肾病,3万多元的治疗费用,对这个经济拮据的农家来说无疑是个天文数字,一家人为这笔钱愁肠百结。幸好,李金柱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手术后得到了10000元的医疗补偿。拿到补偿金时,李金柱的母亲非要给经办人员跪下,并拿出200元钱让工作人员吃饭,在遭到婉拒后,又到街上买了几个大西瓜悄悄地放在了办公室的门口……

目前,2008年的筹资工作已经结束,参合农民69,84万人,参合率达到了98%,有的村镇已经达到了100%。

做好监管 确保群众得到实惠

牛春阳主任常讲,要保证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健康发展,取信于民,核心是管好合作医疗基金,要有严格的基金管理制度。在基金监管上,他要求认真做到“三好”。

一是用好新农合基金。要科学合理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最大限度发挥基金效益,合理制定实施方案,让百姓充分受益。去年8月,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根据支出状况,在认真分析、科学预算的基础上,针对新农合基金沉淀较多,农民受益相对较低问题,采取得力措施,根据河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管理的通知》精神,按规定比例增加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降低县、乡住院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由原来的100元降为50元,县妇幼保健院由原来的300元降为100元,县中医院住院起付线降低100元,使用规定的中药报销比例提高10%;扩大报销范围,把无第三者责任赔偿的意外伤害纳入报销范围:单次住院总费用达到或超过3万元,实行最高1万元定补制度。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减少了统筹基金沉淀,提高了基金使用率,参合农民得到了更多实惠。

二是管好新农合基金。严把资金使用操作程序,做到财政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收支分开、管用分开、封闭运行,确保基金安全。

三是管好定点医疗机构。严把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关,制定严格的验收标准和评分办法,逐一验收,年终考核,对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对条件不完善的村所进行合并。县合管办经常派人不定期对经办机构进行巡查监管,遏制和防范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合作医疗基金,随意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服务好参合农民,使参合农民享受到质优、价廉、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做好服务精简补偿手续

在建立服务机制方面,采取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补助和经办机构当即审核补助的办法,保证补助资金能够及时兑现。参合农民在本县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先由参合农民个人垫支,出院时可直接报销;经批准县外住院的参合农民,出院后到县合管办审核补助,及时兑现。

在全县推行“一卡通”就诊制度,县内打破区域界限,各乡镇就医统一起付线,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可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同时,合管办还定期对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优质服务技能培训,并出台了便民服务守则,要求工作人员对前来办理手续的参合农民,态度要和蔼亲切,做到来有应声、走有送声,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不以任何理由刁难群众。只要手续齐全,当即办理,手续不齐的,要在明白卡上注明,保证第二次办理完毕。牛主任在会议上经常强调,要带着感情才能做好新农合工作,在工作中要学会换位思考,要体谅前来办理补偿手续的农民的心情,尽量简化手续,原则上要方便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