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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治意识案例范文1
原告:哈达,男,35岁,住呼和浩特市爱民路二五三医院宿舍100栋四号。
被告:解放军第二五三医院。
原告哈达系被告单位麻醉科主治医师,长期从事麻醉工作。在其给口腔病人做手术时,看到由于喉镜上没有麻醉配件,病人非常痛苦,因此设想把喉镜与麻醉系统联在一起。1988年1月,原告完成了“多功能喉镜”的构思,并于同年3月2日用草图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多功能喉镜”实用新型专利。1989年3月21日取得专利权,专利证书号为88203809.5.同年4月,原告与航天工业部青云仪器厂试制出五台样机。1991年初,原告欲将该专利转让给北京龙华医疗器械厂(下称龙华厂),被告得知后即派员去龙华厂,说明此项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权不归原告所有。龙华厂因此终止与原告达成的转让协议。1991年被告开会并下文令原告将专利证书交出,由被告进一步开发利用此项专利,否则,对原告立功、晋升级别不予申报。原告在此压力下,于同年4月19日函告国家专利局,其原申请的“多功能喉镜”,因属职务发明,经协商将该专利权转归被告所有,并填写了“权利转让登记请求书”、“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备案。同年10月17日,原告又致函国家专利局,申明前述行为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1992年5月,被告从龙华厂拿走原告的专利证书。原告遂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称:1988年3月2日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多功能喉镜”实用新型专利,1989年3月21日取得专利权。后被告以不予立功和晋升级别相胁迫,迫使我违背本意变更专利权属;1992年5月,被告又从龙华厂拿走我的专利证书,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侵权行为。请求法院确认“多功能喉镜”发明为非职务发明,并追究被告扣押专利证书的法律责任。
被告在答辩期间,以其与原告专利权属纠纷已经军队专利管理机关依法裁决,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理由提出本案管辖权异议。
被告答辩称:原告为麻醉医师,对麻醉器具的革新,属于本职工作,且“多功能喉镜”已列入本院1987—1991科研规划;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原告的发明与其从事的工作有关;原告在发明过程中借用了单位的“新喉镜、手柄、窥视片”等物品,被告还提供了科研经费553.8元及工作时间;原告于1991年4月致函国家专利局,称“多功能喉镜”专利属职务发明,并签署了《权利转让登记请求书》、《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说明原告本人也认为该项发明为职务发明,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专利管理机关不包括军队的专利管理机关。据此,裁定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提交的1987年12月所制订的“1987—1991医学科研规划项目表”及“1988年3月8日的科委会记录”,将原告发明的“硬膜外穿刺定位器”、“多功能喉镜”列入计划项目,但原告于1988年7月1日申请专利,1989年12月8日取得专利证书的“硬膜外穿刺自动阻力消失器”,是1988年5月更名为“硬膜外穿刺定位器”的,它不可能出现在更名前的1987年12月的“科研规划项目表”及1988年3月8日的“科委会”记录上,故被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缺乏真实性。1988年2月29日,原告以“新喉镜研制费”名义向被告借款300元,此属借款不是拨款,不能据此认定原告的发明使用了被告的科研经费。1989年10月16日,原告以“多功能喉镜申请费”及“专利的年、证、印费”名义向被告报销费用205元属实,但报销时间在该专利的申请日之后,故以上二项费用与“多功能喉镜”的发明无关。1988年2月2日,原告借被告新喉镜一付,手柄、窥视片各一件,作为构思发明草图的参考,并未用其做“多功能喉镜”的零部件,且已归还,不能认定为原告利用了被告的设备。
根据以上事实,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作为麻醉师,其本职工作是在病人手术前利用现有药物及器械为病人实施麻醉。其在长期的临床实践中发现普通喉镜在临床使用时的诸多不便,因此,产生了对普通喉镜的革新构思。“多功能喉镜”的发明,从构思开始到申请专利之前,被告从未对原告下达过此项科研任务,原告亦未利用过被告的设备和经费,且按时按量完成了本职工作。故原告为实用新型“多功能喉镜”的发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于1993年10月30日判决如下:
确认实用新型“多功能喉镜”发明为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多功能喉镜”的发明不是职务发明,不符合法律和事实,对专利权的归属适用法律不当。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工作人员职责》中规定,麻醉科医师有日常麻醉教学、科研的任务,故哈达改进麻醉器械,发明“多功能喉镜”是本职工作。哈达1988年2月29日所借“新喉镜研制费”300元是预支科研经费,最后凭单据报销。我院在哈达构思阶段报销了其购置零配件费用,借给了有关用具,以后还出了年费。一审判决对“多功能喉镜”技术特点与用途的描述存在缺陷。本案应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被上诉人哈达答辩称:①卫生部颁发《医院工作人员职责》所规定的麻醉医生职责,在一般情况下,只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不是义务性规范。医生在日常工作中不从事科研和教学,并不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本职工作是指必须做,不做即为失职,其发明不在本职工作范围。②借上诉人300元为申请专利之用;借用具只作绘图参考,是工具性利用,构不成主要利用。③一审判决对“多功能喉镜”专利技术特征描述与本案无关。④《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对专利法的解释,前者不能超越后者创制的权利、义务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工作人员职责》中规定的麻醉科医师的职责是授权性规范,而不是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作为,若不作为即违反法定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麻醉师的本职工作是利用现有药物及器械在病人手术前为其实施麻醉。所以,在上诉人未给被上诉人下达科研任务的情况下,从事“多功能喉镜”的研究,是被上诉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另外,从“多功能喉镜”的专利权内容来看,其技术领域属机械设计,本质上与医疗业务无关。而医生的本职工作是以人体为对象,治病救人,医生没有发明医疗器械与生产医疗器械的义务。故被上诉人的发明不属本职工作。被上诉人在申请“多功能喉镜”专利前一天向上诉人借“新喉镜研制费”300元,系申请专利之用,是正常的借贷关系,并非拨款,不能以此证明被上诉人使用过上诉人的科研经费。1988年2月2日,被上诉人借上诉人的喉镜、手柄、窥视片是为绘图参考使用,构不成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上诉人提交的“1987—1991科研规划项目表”所列的被上诉人的另一项发明“硬膜外穿刺自动阻力消失器”,当时还未取名为“硬膜外穿刺定位器”,却出现在表中,并且把“多功能喉镜”也列入表中,又无明确科研安排。该科研规划项目表为复制件,经合议庭提示,上诉人拒不提供原件;被上诉人对该项目表亦不予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之规定,对此不予采信。1988年3月8日科委会记录,因在“多功能喉镜”专利申请日之后,与本案无关。综上,被上诉人发明实用新型“多功能喉镜”不是上诉人下达的科研任务,不属本职工作,也没有主要利用上诉人的物质条件,应确定为非职务发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4年4月4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多功能喉镜”究竟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树立法治意识案例范文2
随着人类文明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加之现代化媒体的日益发达,时刻挑战着政府机关的公关能力和执政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培养法治理念,加快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诚然,法治理念的养成绝非一日之功,需要长期不断的外化和内化。作为一名政法学校的毕业生,我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也是从学校开始。即使经过四年的学习,我对法律的认识也只是停留在法律的条文和书本的案例,“法治理念”对于我来说,也只是书本上的一个概念而已。
真正开始建立起法律思维和法治理念还是到进入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之后。无论民事、刑事还是行政案件,讲究的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侧,法院的一纸判决代表的是绝对的权威。久而久之,潜移默化中我开始用法律的思维去思考,习惯以法律的角度去评判。或许正是这样一种“职业病”让我在进入政府机关工作时,能够更快的以法治的思维和理念去执行手中的权力和责任。
由于传统人本思想的根深蒂固,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甚至领导未能较好地完成执政理念的转变,对法律一知半解,缺乏良好的法治意识,从而使得行政机关无法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就亲身经历来说,个人认为法治理念的养成还是需要一步一步的探索、积累和实践。
一是法律知识的不断积累。系统的法律知识储备,是树立法治理念的基础和前提。这不仅包括法律条文的学习,还包括法理的认识和研究。这其中,我认为法的理解的学习是十分重要而且必要的,它是准确理解、把握和运用法律规定的基础和前提。必要的法学者的传道授业解惑缺之不可。
树立法治意识案例范文3
论文关键词 企业法治文化 依法治企 经营管理
历经33年的改革开放,中国企业一方面经过市场经济的洗礼,愈加成熟,但另一方面,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经营环境更加复杂。从外部看,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面对接世界市场,企业既要与外国同行开展竞争,又要肩负起“走出去”的艰巨使命。从内部看,我国企业亦面临的挑战同样突出。近年来,随着企业精细化管理的逐步深入,企业在管理方面面临的挑战有所加大,而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既不能依法合规经营,又不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如何应对经营管理中的各种法律风险,构建完善的企业法治文化,使“依法治企”的观念内化了企业全体人员的群体思想和自觉行动在当今企业管理的全过程中已愈发凸显其重要性。
一、企业法治文化的内涵
企业法治文化是指渗透着法治精神和法治理想的制度、规范、意识、价值观、心理等文明形态的总和。企业法治文化以依法治理企业理念为精神内核,以国家法律规范和企业规章制度为载体,以民主立法、依法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和自觉守法为建设过程。
对于企业而言,企业的法治文化建设应当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心,围绕企业的发展目标、生产经营任务和不同阶段的中心工作,依法治理企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以国家法律规范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为载体,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等各项任务,服务于企业改革发展。企业还应当注意与本身具体情况相结合,遵循法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创新发展模式,从而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健康进行。
二、“依法治企”理念的含义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
正如上文所述,依法治企理念是企业法治文化的精神内核,也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基本需要。因此,本文有必要在此详细探讨依法治企理念的含义。依法治企理念的基本含义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来治理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
当前企业在贯彻依法治企理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未能真正贯彻依法治企理念,重形式,轻实效
一些企业不能真正重视“依法治企”理念,开展普法工作只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非真正追求通过员工中普及法律知识,从而构建并提升全体员工的法治理念,培育本企业法律文化这一目标。这种现象的产生根源在于企业管理者以及员工对依法治企理念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意识到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企业面临着特殊而复杂的工作环境,各个工作环节都有可能产生各类法律风险,对于企业来说,要贯彻依法治企原则,必须充分认识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真正做到贯彻依法治企的理念、提升企业法治化建设水平。
(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团队建设薄弱
在企业建立初期,生存压力是首要问题,“人治”大于“法治”这一情况比较多见,企业在经营管理中不大重视法律事务管理,更不用说设置专职的法律事务管理团队。但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及规模后,企业管理就必须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从依靠个人的决断转而依靠制度建设、合规经营来谋求企业的永续发展。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要想切实落实“依法治企”,就必须要依靠法律事务管理团队的力量。就此而言,一支高效专业、有执行力和管控力的法律事务管理团队便成为企业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横向来看,我国企业目前的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力量仍相对薄弱。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律师制度是一项发展非常成熟的律师执业制度,私人律师、公司律师、政府律师在执业律师中的比例为7:1.5:1.5。
我国加入WTO已十年有余,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团队的建设也愈加重视,1997年,我国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其中便明文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这就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团队的建立提出了明确要求。
对于企业而言,实现“依法治企”,法律事务管理团队就必须要在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中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为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之中涉及法律的事务由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者企业法律顾问处理或参与处理就必须解决以下好三方面的问题:首先,要明确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团队在企业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其次,要明确企业律事务管理团队在企业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另外,还要明确企业律事务管理团队处理或参与企业中涉及法律事务的运作机制及流程。
只有建立成熟、专业的企业律事务管理团队,才能从制度上避免企业因没有遵循依法合规经营而导致的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企业法律部门以及企业法律顾问不仅可实现企业风险的事后控制,也是风险前端控制的组织及人力保障,堪称为企业内“看门人”。因此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一支优秀高效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团队是企业适应日益复杂的经营环境,管控各类法律风险的必然要求。
三、“依法治企”理念实现的路径选择
(一)树立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治企原则
随着依法治企原则日益受到我国企业重视,我国很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坚持贯彻法治经营以及依法治企原则,要求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并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了成功。
华为是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解决方案供应商,其在贯彻依法治企原则方面取得的成果极有借鉴意义。华为成立于1988年,成立之初的注册资金为2万元,然而自1992年至2001年,这十年之间,华为年销售额从1亿多元增长至255亿元,在华为公司迅速扩张过程中,企业规模的膨胀也对企业宏观战略的调整施加了压力。1996年,华为公司制定了《华为基本法》作为企业管理大纲,它摒弃了以企业领导者的人为意志覆盖企业管理的过去模式,改从企业的实际状况出发,根据企业自身的业务特点制订和执行科学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从而将企业组织和人的行为规范化,形成了一套决策科学化、流程标准化、考核系统化的管理模式,即“依法治企”模式。
此外,作为国有大型企业代表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其也十分重视依法治企理念的构建及法治文化的建设。2012年,中国石化专门制定了法治文化建设纲要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纲要,按照纲要的要求,中国石化要将企业法治文化有机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和企业发展战略,使企业法治文化发展成为中国石化的重要竞争力。当前,全球经济在欧债危机的阴影下岌岌可危,但中国石化依然保持较好的发展势头,在2012年中国500强企业中蝉联榜首。
从上述企业成功的例子可以看出,只有树立了依法治企原则作为企业运营中的指导原则,才能促使企业规章制度的形成与完善。只有实现企业管理的标准化和制度化,才能做到企业依照制度决策,遵循程序运营,最终达到法律与企业管理的高度融合,保证企业的顺利发展。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要实现依法治企,最重要的保障和基础就是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由此可见,只有首先建立健全依法治企的管理制度,才能将依法治企真正落到实处。
我国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庞杂而繁琐,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情况制定切换实际的规章制度,并将其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基础上,企业还应将制度规定的各项责任予以落实,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责任到位,各司其职,有规必依,违规必究。
从主体看,“依法治企”的落实,不仅仅是企业领导的责任,更需要全体企业员工的共同努力,只有保证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员工都严格依照法律和企业章程及其配套制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才能真正保证企业规章制度行之有效。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就是适用系统化的企业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的一个典型案例。作为在美国纽约上市的世界500强公司,中国石化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要求,遵循中国石化的法律、组织和管理形态,将传统的管理模式与现代国际惯例、法规相结合,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加强企业管理,使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成为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包容性很强的内部管理制度。中国石化的内控制度,不仅体现合规性原则,使得依法治企理念贯穿企业整个经营活动的始终,同时又使每一个员工既是内部控制的主体,又是内部各项制度实施与执行的被监督者,通过一系列的监管与控制,既确保企业“有法可依”,又使得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真正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依法治企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若要实现依法治企,企业首先要树立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治企原则,然后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并辅之以责任追究与监管控制措施,从企业的决策者、管理者到普通职工都应当重视依法合规处理企业在改革、改制等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涉法事务。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走依法治企之路是时展的必然要求,要想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就必须在树立法治意识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
推进企业法治文化建设是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推进企业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坚持依法治企原则,通过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强化员工对法治的内心信仰与敬畏,激发员工崇尚法律的热情,使“依法、合规、公平、诚信”得到全体员工的普遍认同和奉守,为实现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提供强大的法治文化支撑。
树立法治意识案例范文4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教学情境;生活化;常态化
【中图分类号】G6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009(2017)17-0048-02
【作者简介】庄荷娟,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锦绣小学(江苏常州,213161)教师,高级教师。
从2016年起,义务教育阶段《品德与生活》《思想品德》教材统一更名为《道德与法治》。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在2016年6月联合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中明确指出:义务教育阶段的法治教育以基础性的规则和法律常识为主,侧重法治意识、尊法守法习惯的养成。笔者认为,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教师要善于创设“常态化生活情境”,选择与学生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带领学生探究这些法律条文的意义与作用,引导学生感受全社会是如何遵守法律条文的。教学切口小,学生经验足,容易引起学生共鸣,可以使学生从小树立法治观念,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习惯。法治教育源于生活,指导法治,高于生活,回归生活。那么,教师应如何创设和利用常态化生活情境进行法治教育呢?
一、以常人为例,识生活常态
常人,指的是学生能经常见到的、熟悉的人,包括父母、老师、同学、亲戚、邻居等。
案例一:法律相伴一生,生活安全保障
师:以老师为例,我一生下来,就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爸爸妈妈依法抚养我,不能遗弃我。上学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伴相随。18周岁时,法律赋予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一名教师,我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了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保障和约束。退休后,我还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保护,直到生命的终结。听完这些,你有什么想说的吗?
生1:我们的一生都在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之下。
生2: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原来它的背后还有法律在起作用呢。
熟悉的人身上发生的事,能拉近学生与法治之间的距离,让生疏、冰冷的法律规范变得亲近而温暖,这更利于学生价值认同感的形成。
二、以常事为例,知法律常识
常事,指的是经常发生的事情,或者是大多数学生知道的事。
案例二: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师:2016年春节期间,常州游客陈先生在哈尔滨遭遇“天价鱼”的事情,你知道吗?(播放视频)看完后,你有什么感受?
生:老板太欺负人了,必须严惩。
师:这件事能够顺利解决靠的是什么?
生:饭店老板涉嫌价格欺诈,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他进行惩处。
师:是的,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解决问题不能靠武力,而应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该案例中,学生通过分析该事件的性质、处理方式和结果,不知不觉地在头脑中树立了依法维权意识和对违法行为的防范意识,了解了一些法律常识。日后,学生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此类事件,相信他们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三、以常景为例,明社会常理
常景指的是经常能看到的生活场景。这些熟悉的场景往往平静祥和,而场景的背后又是什么在维系着秩序呢?
案例三:依法办事有序,法律自在人心
师:中午,同学们在学校食堂吃了什么?学校提供的饭菜必须卫生、可口、营养,是哪项法律在约束食堂工作人员的行为呢?
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师:是的。其实最主要的目的还是――
生:让我们健康成长。
师:对。制定这样的法律,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益。为此,学校专门设立了总务处,对食堂的物品采购、食物烹饪、清洁消毒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办学至今,没有出过一例食品卫生事故。让我们为食堂工作人员鼓鼓掌吧!
以上教学,教师选取的案例极其普通。恰恰是这样的案例,恰如其分地显示了法律条文的意义与作用,体现了学校、社会、国家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视。
四、以常伦为例,懂人之常情
常伦,指的是家庭关系。在小学低年段,学生应对家庭关系有初步的认识。
案例四:亲情遭遇法律,守法互谅并举
师:有位同学最近很苦恼,妈妈经常偷偷看她的日记。如果你是当事人,你会怎么做?
生1:我觉得妈妈不尊重自己的孩子,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生2:直接跟妈妈讲,估计会吵起来,不讲吧,妈妈还会继续看日记。
师:遇到这种情况,老师告诉你应该怎么办:你妈妈在不经过你允许的情况下看你的日记,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你应该耐心地向她说明这个道理,让她改正就好。你千万不要为这件事对你妈妈不礼貌,甚至横加指责,因为父母总是爱自己的子女的。另外,也许你的表现有些异常,但你又不跟妈妈及时沟通。那么,怎么改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避免发生类似不愉快的事情呢?我给你或通过你给更多的同学提出如下建议:告诉妈妈私下看自己的日记是不对的,同时遇到问题要及时告知父母,免得他们担心……
家庭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会严重伤害亲情。因此,在正确认识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如何有效解决,需要方法和艺术。互相尊重、互相体谅、换位思考等方法,能有效维护家庭关系,让家中既有法理,又有情理。
五、以常例为例,悟行动常法
常例,指常规或旧例。当遇到棘手的问题时,如情法两难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一些常规、旧例,借别人的智慧解决自己的问题。
案例五:情与法两难全,学古人有妙招
2015年全国I卷高考作文题选自一个真实事件:2015年5月9日,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吴昌华 通讯员冯晶晶)“我要举报,我爸爸总是在高速上开车时接电话,家里人多次劝说无效,只有跟你们说了……”“湖北高速交警”官方微博突然收到一l来自小陈的私信……小陈遇到的,其实是一个情与法的两难问题。她陷入了“亲亲相隐”和“大义灭亲”之间的艰难抉择。情与法如何抉择?小陈最终选择了“大义灭亲”。这次两难问题的争论,是一次思想观念的碰撞与涤荡,也是一次法治教育。
该案例中出现了一个情法两难的困境,教师可根据学生的选择,判断学生的道德水平,并在学生出现道德失衡时,引导学生了解更高层次的道德判断形式,从而让学生的法治观念向更高水平发展。
树立法治意识案例范文5
论文关键词 法科学生 宪法心理 宪法理论 宪法信仰
宪法学是我国高校法科学生所修的主干课程之一。作为基础性的理论课程,其开设于法科学生接触法学知识的大一学期。宪法学在整个专业知识体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在宪法学教学中,随着理论学习的深入,法科学生会形成自身对宪法的情感、认知甚至是一种内心的信仰,而这都与宪法意识相关。在宪法学教学中,宪法意识归属于心理、观念层面的内在专业素养,并未引起教师和学生的足够重视,法科学生整体的宪法意识较为薄弱。从法学教学本身的要求而言,法科学生具备法律意识是教学目标之一,在宪法学教学中树立法科学生的宪法意识更是应有之义。对于将来致力于我国法治发展的法科学生来说,该群体宪法意识的培育彰显了法治建设的深层意义。
一、 法科学生宪法意识问题的缘起
针对法科学生的宪法意识问题,笔者在教学中以是否系统学习过宪法为标准,划分为低年级及高年级学生的调查对象,就该群体对宪法的态度、评价等反映宪法意识的问题展开调查。在高年级组中,对于“是否有兴趣关注宪法”,20%的学生认为“没有兴趣关注,学习刑法民法更为实用”;对于“是否完整读过宪法”,近70%的学生没有完整阅读过宪法,仅有10%的学生完整阅读过;在“宪法是否和我们自身有紧密联系”的问题中,60%以上的学生认为没多大关系。高年级学生是接受过宪法的系统学习,对主要部门法有较为全面、深入了解的群体。从数据显示看,高年级学生认可宪法的重要性,但实际上却对宪法没有过多了解,也未将自身与宪法进行紧密联系。无论是作为普通公民还是将来的“法律人”,高年级学生都应当意识到自己在宪法关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表明即使经过系统法学知识教育的学生,宪法意识仍旧薄弱。
在低年级组中,针对“宪法是否和我们自身有紧密联系”一问,近50%的学生认为没有密切联系;在“获取宪法知识的途径”的问题中,90%以上的学生都提及高中时期政治课程的学习是主要途径之一;对于“是否有兴趣学习宪法”,20%的学生表示没有兴趣。由于低年级学生尚未接受过专业的宪法学教学,未能从宪法“基本人权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的精神中体会到与宪法的关系。高中政治理论影响着该群体对宪法的认识,低年级学生也因此具备一定的宪法意识。
二、宪法意识不同层次对于法科学生的阶段意义
在宪法意识的内在结构中,分为宪法心理、宪法理论及宪法信仰等由低到高的若干层次。在宪法意识培育过程中,各层次的宪法意识在不同阶段影响着法科学生对宪法认识深浅、情感态度乃至内心信仰的形成和发展。
(一)宪法心理影响研究视角和研究态度
在宪法意识范畴内,宪法心理是宪法意识的初级层次。宪法心理,是对宪法现象的不系统的、直观的、具体的感性认识。法科学生通过高中政治理论的学习,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宪法意识——宪法心理。该时期奠定的宪法心理基础,对法科学生在宪法学教学中的学习将产生一定影响,最为显著的是研究视角和研究态度。一方面,法科学生在此前形成的宪法心理主要依附于政治理论,进入到法学专业领域后容易产生研究视角的混淆或偏差。法学与政治学存在学科上的本质差异,基于政治理论形成的宪法心理导致的研究视角偏差,间接影响到法科学生对宪法的态度及对宪法的研究方式。另一方面,宪法心理是一种直观、感性认识,其中不乏主体对宪法的初始态度和感受。前期对宪法形成的态度和感受多为个体的感性认识,往往以“先入为主”的方式影响着法科学生钻研宪法的兴趣。
(二)宪法理论关涉法学知识体系的合理搭建
宪法理论,是相较于宪法心理较高层次的宪法意识,即一种对宪法整体、系统的理性认识。当法科学生从宪法常识的感性认识上升到对宪法的理性认识,其宪法意识即从宪法心理层次发展到宪法理论的较高层次。宪法学之所以开设于各具体部门法课程之前,归因于宪法在众多部门法中的母法地位。法科学生在大学时期搭建的法学知识体系是一个添砖加瓦的过程,宪法为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框架和法学精神的最终归宿。在部门法学习中,多数的法科学生存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现象,不擅长对法律之间进行联系与比较,其中包括部门法与宪法之间的联系。“宪法学教学所养成的意识,是帮助学生厘清现代庞大法学学科体系的钥匙。”具备宪法理论层次的宪法意识,法科学生才能在各部门法学习中找到宪法的影子,既有部门法对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制度设计,也有对宪法精神的体现。法科学生搭建的法学知识体系将会是一个具内在逻辑联系的有机整体。
(三)宪法信仰关乎“法律人”对法治进程的推动
宪法信仰是宪法意识内在结构的最高层次,宪法信仰的树立成为宪法意识培育的终极目标。当前促进宪法实施,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是我国法治工作中的要务之一,国家宪法日及宪法宣誓制度的设立也表明了培育国民宪法意识、树立国家权力行使人员宪法信仰的必要性。多数的法科学生是未来的“法律人”,终究参与到立法、执法、司法领域及法学研究领域,作用于我国法治建设进程。法科学生的宪法意识培育,将关系到今后各领域“法律人”宪法信仰的有无。尤其是作为国家权力载体的公职人员,树立对宪法的信仰,时刻将宪法精神铭刻于心,才能够从意识层面运用权力监督的思维适时调整自己行为,以身作则。具有宪法信仰的“法律人”甚至是“宪法人”作为法治建设中的标杆,为社会尊崇宪法、促进宪法实施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法科学生宪法意识培育的现实困境
公民宪法意识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科学生宪法意识的培育也必然经历从观念萌芽、认知发展直至信仰坚定的过程。在法科学生培育宪法意识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困境。
(一)研究视角偏差和兴趣欠缺
在教学实践中,笔者注意到大多数的初学者对宪法的感受及态度容易局限于此前形成的宪法心理,并存在将宪法学教学等同为政治理论“二次学习”的认识误区,造成研究视角的偏差,对宪法深入研究的兴趣不明显。不可否认宪法学与政治因素的交织,然而初学者宪法意识处于萌芽到发展阶段,其宪法意识在进一步学习宪法的过程中从感性认识的宪法心理发展为理性的宪法理论认知尤为关键。由于法科学生在中学时期大多是对宪法常识性问题的简单理解,形成了掺杂一些不规则认识的宪法心理。从法科学生宪法意识培育的专业性出发,亟需在初学者原有的宪法心理基础上打破局限,摆正法学视角进入到专业领域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思考。
(二)功利化倾向导致宪法理论薄弱
其一,宪法现实运行制度与宪法理论地位的差距。宪法至上的精神和理论始终是宪法学教学中向法科学生授课的重心,但在实践中我国宪法实施制度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宪法司法化问题尚在探究。法的运行是法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我国宪法未能在司法中直接适用,缺乏丰富、直观的司法案例以供研究,法科学生主要从国外案例及我国的宪法事例中获得对宪法的深度思考。基于功利因素的考虑,法科学生认为宪法在实践中欠缺实用性,对宪法少有深入研究的动力,宪法理论薄弱。
其二,司法考试体系中宪法知识考核比重低。司法资格考试历来是衡量法科学生法学知识功底和法律运用技能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从现行司法考试设置的考核结构看,宪法与法理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法律职业道德等共同构成司法考试第一卷的考核内容,宪法知识考核比重小,分值低,侧重于现行规定的考核。由此,法科生对宪法的学习方式功利化,仅凭记忆背诵,并未深化对宪法理论的认知。
(三)树立“法律人”宪法信仰的教学目标不明确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更多具有宪法信仰的人参与其中。高校的法学教育对法科学生的培养除了要求其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与运用的能力,还应把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情怀、法律信仰作为一项教育目标明确,其中包括宪法信仰的树立。“在当下中国,我们应大力培养精神,培养具有精神的“宪法人”,在法学院中的宪法教学中更是义不容辞。”宪法信仰的树立是一个较长的过程,无法在宪法学教学的短期内完成,客观因素的限制性、宪法意识培育的长期性及内在素养的隐形性致使宪法学教学中对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宪法学教学正是为“法律人”宪法信仰这个最高层次的宪法意识最终形成奠定基础。
树立法治意识案例范文6
1.1深化经济法治意识与经济法律信仰
实现依法治国,有赖于全体社会成员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培植。作为法学专业学生,其具有的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状况将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经济法学科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的主要法律形式的一门学科,因此,其是能够培养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经济法治意识和经济法律信仰的一个基本专业课程。通过经济法的学习,可以使学生形成社会公共利益本位、宏观调控权法定、实质公平等法治意识,还可以使学生通过经济法律来维护消费者权利、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法律信仰。
1.2培养经济法律思维
现代社会中法律职业群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等基本上是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些法律人才具有其共同的独特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经济法律思维则是法律思维在经济法领域中的体现,与国家和市场关系密切相关。由于法律思维本质特征在于规范性,因此,经济法律思维主要包括宏观调控规范化、市场规制规范化、市场竞争规范化等法律思维方式。而通过经济法的学习对于培养与训练法学专业学生的经济法律思维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处理经济法律事务时经济法律思维的形成。
1.3形成操作经济法律的能力
法律操作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胜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学教育效果的表现。一般而言,法律操作能力主要包括案件分析与判断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与辩护能力等,这些能力的形成既有赖于法学课堂教学的训练,也需要课外社会实践的锻炼。①通过经济法学习,使学生形成经济法律操作能力,如能够正确处理经济社会中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反垄断案件、产品质量纠纷案件、税收征纳案件等,以推动社会经济的规范发展。
2经济法教材体例存在的问题
2.1与经济发展需求的不相一致
为了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在经济法教育教学中,必须树立和贯穿创新理念,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当前,有许多经济法教材的体例仍然定位于以培养理论型法律人才为主,以学术知识为主。目前在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专业使用的经济法教材种类繁多,有的学校也经常更换使用的教材。从整体法学本科专业经济法教材使用的状况来看,这些教材往往理论性较强。很多学生反映虽然学习了目前使用的经济法教材,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运用得却并不多,有时只是偶尔应用所学的理论知识,甚至还有一部分学生反映关于经济法教材中的知识自己在实际生活中从未运用过,只有极少数的学生认为在分析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方面能够经常运用经济法教材中的内容。
2.2滞后于司法考试的变革
随着2008年司法部允许高校在读的大三学生报名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法学专业的本科教育越来越重视与司法考试紧密联系起来。民法、刑法等其他法学学科的教育都或早或迟地开始与司法考试紧密衔接起来,在教材体例、教学方法等方面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变革和探索。关于经济法教材体例,也应该与时俱进,与在校学生司法考试需求相结合,与司法考试内容相衔接。
2.3欠缺一定的案例和习题
经济法学界中一些学者认为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学习经济法知识就是应该学习经济法的理论,并尽量掌握一定的深度,而忽视了不仅应该让学生学会基础理论知识,还应学会如何将理论知识应用到生活实践中,以分析问题并最终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偏见导致了现在许多经济法教材的体例侧重于讲述纯理论知识,没有一点相关案例分析,课后几乎也没有习题巩固。
3经济法教材体例优化的路径
(1)在介绍每章节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之前,可以设置本章节的概述、重点难点提示以及知识结构图。概述应做到语言精练,是作为一个总的指导思想能够让学生方便理解后面要学习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重点难点的提示主要是方便学生能够做到轻重有度,也便于教师对于重点难点内容的详细讲解和阐述;知识结构图应能够一目了然,呈现出所学具体经济法律制度所涉及的知识点之间逻辑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