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如何增强法治意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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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如何增强法治意识

大学生如何增强法治意识范文1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信仰;现状;培养

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法律信仰是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的有机统一体。大学生作为国家培养的高素质人才,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教育和培养,对推进和落实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有重要意义。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现状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是高校培养大学生法制观的主要课程。为了把握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现状,结合“基础课”法制教学内容,笔者从法律信仰的知、情、意方面对某学院非法律专业的300名学生进行了随机抽样问卷调查。通过分析发现:1、多数学生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总体对法律认知粗浅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和基础,是衡量大学生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的基本标准。在“你对我国法律体系的认知”情况的调查中,23%的人选择“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了解各部门法的立法目的和所调节的法律关系”,31%的被调查者选择“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了解各部门法的立法目的,但不了解具体部门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28%的同学选择“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不了解各部门法的立法目的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另有18%的同学认为自己“既不了解我国的法律体系,也不了解各部门法的立法目的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调查显示,当代大学生具有一定的法律认知基础,但对法律的认知总体粗浅和模糊。2、部分学生法律情感淡漠,缺乏对法律正义性和权威性的信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大学生只有从内心深处认同法律的精神,才会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在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上,有68%的学生认为“法律的公平正义只是相对的,法律是死的,而解释法律的人是活的。”有18%的被调查者认为“只要自己不违法不犯罪,法律与己无关。”在对法律权威性的调查中,有28%人认为“法律是有钱有权人的法律”,有42%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是“人治大于法治”;在对法律正义性的调查中,32%被调查者认为“中国的法官是吃了原告吃被告”,43%的大学生“对我国司法公信力持怀疑态度。”调查显示,部分大学生法律情感比较淡漠,对法律的正义性和权威性持怀疑态度。3、多数学生有一定的守法护法意识,但法律意志总体薄弱法律意志是法律信仰的最高层次。法律能够被信仰,不仅主体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认知和对法律价值的认同情感,更要有强烈的守法护法意识和品质。调查中发现,当代大学生有一定的守法护法意识。在问到“当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你会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时,有79%的被调查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11%的人认为“找关系自行解决,”另有11%选择“视情况而定,再选具体途径解决。”调查表明,当代大学生守法护法观念增强,多数有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但守法护法意志不坚定,特别是在守法护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知”和“行”分离现象。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1、历史因素:

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一个民族长期积淀下来的人文精神奠定了这个国家的治理模式和传统[2]。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长久的封建人治现象所构建的“权大于法”的法律文化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也制约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价值体系中,人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往往会出现“权大于法”的错误认识,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也影响着当代大学生的思维,使大学生对法律权威产生质疑而不信仰法律。

2、社会因素:

社会法制不健全当前我国法制体系不够健全,法治质量不高的现实状况也影响着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在立法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立法的过度膨胀使法律价值很难转化为主体价值所追求的目标。当代大学生学业繁重,对许多法律尤其是最新立法无暇顾及和消化吸收,容易产生冷漠情绪,也很难对法律形成信仰。在法律运行方面,当前我国各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也导致大学生对法律权威产生质疑,不利于其法律信仰的培养。

3、教育因素:

高校法制教育不力当前对我国非法律专业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课程主要是“基础课”,而“基础课”承担对大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教育任务。高校的“基础课”设置54学时,而法制观教育课时不足三分之一。而在近年来的实际教学中,笔者发现不少“基础课”教师在法律部分的教学存两大问题:一是教师授课时间不足导致授课速度过快。部分教师随意延长人生观和道德观授课时间,而把法制观教学内容的课时缩短,有个别教师仅6个学时就完成了法制观的全部教学内容。这样的教学速度导致的教学效果可想而知,在“你认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对你树立法律信仰有多大意义”的调查中,有42%的被调查者承认“授课老师法律部分上课速度过快,自己听得一知半解而觉得无聊。”二是教师培训缺失导致授课效果不佳。“基础课”教材从“05方案”实施以来,已经历经了三次修订,每次修订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内容愈来愈精,而高校针对历次修订版的新内容对教师组织培训的人数和次数却有限。许多教师在集体备课时坦言,法律部分理不清其中的脉络线索,更不知道如何组织教学。在实际的教学中往往有两类极端,一类是法学专业教师把“基础课”法律部分按照法学专业课程授课,拼命讲法理讲条文;另一类是非法学专业教师把法律部分授课时间压缩,甚至一笔带过,让学生课后自学,而对于公共课让学生自学就等于让学生不学而已。总而言之,无论是上述哪种类型,都不符合“基础课”对大学生法制观培养的目标,也不利于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

4、主体因素:

自身特点和认知错位法律信仰作为主体对象的心理信念,只有达到主体自身的认知和认同才能形成,而当代大学生特有的身心特点决定了大学生尚不能完全形成法律信仰的主观条件。首先,当代大学生思想活跃却不成熟,在面对法律问题和现象时容易冲动,意气用事。其次,大学生生活阅历不深,容易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而导致人生观错位。再次,部分大学生忽视自身法律素质的培养。当代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大,使得平时仅注重专业课而忽视公共课的学习,思想观念上对学校法制教育课的错位认知,影响着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也很难培养起他们对法律的信仰。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几点思考

1、树立法律权威,优化法治大环境

法律权威是大学生树立法律信仰的前提。首先,要提高立法质量。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而所遵守的法律本身又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3]其次,要推进依法执政。法律的权威不仅取决于法律内容的科学公正合理,也取决于执政党是否依法执政,法律能否得到严格和公正实施。再次,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的公信力直接影响到法律是否有权威和能否被人们所信仰。最后,要推进依法治校和依法治教进程,使大学生感受到法治教育是大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提升大学生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

2、培养法治思维,提升崇尚法律的情感

“法律从其规则到本质都必须契合人们的精神需求和人文关怀,科学公正地体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的平衡,才可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认同、依赖和信仰。”[4]法律思维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权利义务思维,权利是法律的内核。大学生如果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就产生不了对法律的需求和渴望,更谈不上对法律的认同和崇尚。因此,在高校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过程中,要注重通过向大学生传播现代法治精神,提高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激发大学生崇尚法律的情感。只有真正感悟了法律所体现的价值和精神,才能用法治思维方式去思索问题,并最终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3、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增强“基础课”法制教育实效性

“基础课”是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课程,但如前所析,普遍高校“基础课”学时有限,分给法制教育部分的授课时间是少而又少,而且针对新版教材的师资培训缺失。为有效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基础课”必须从以下方面入手来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首先,高校针对每次新版教材要加大对“基础课”教师的培训。若授课教师对新增的教学内容一知半解或理不清思路,则很难让学生亲近法律、认同法律和形成法律信仰。其次,教师在育人理念上要认清培养大学生法治观的重要性,保障“基础课”法制教育部分的授课时数。再次,教师要善于探索创新教学方式方法,增强“基础课”法制教育部分的趣味性和实效性,以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等。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

[2]刘端端•论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构建[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8):194.

[3]胡天生•大学生法律信仰探讨[J].当代青年研究,200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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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职业院校;法制教育;问题

大学生法制教育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培养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职业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职业院校在开展法制教育以及课程教学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尤其是教育内容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必须对当前职业学院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引起足够重视。

一、职业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1.法律课程形同虚设。

在大学生进入大学之前,法制知识的来源比较片面,学生只关注出现在应试考试中的知识,而对于其他的法制知识漠不关心。进入大学以后,这种知识的来源主要来自学校设置的政治公共课,政治公共课的设立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设置法律基础教程,把法制知识单独拿出来传授给学生;另一种方式是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先传授给学生相关的思想道德课程,然后在剩下的课时里传授法律知识,如果课时不够的话,往往会压缩掉法律课程,一句话带过。另外,讲课的教师基本上都是思想政治专业的老师,难以在法律问题上与学生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因此导致法律课程形同虚设,而学习本门课程的学生,大多数都是门外汉,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这样的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结合在一起,是造成我国大学中法制教育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

2.法制教育应用性不强。

一般而言,职业院校法制课程的教材都对我国法治建设方面的理论、法制思维、基本法律内涵作了详细的介绍和解读,这些对于大学生了解法制概念,引导学习建立法律思维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对于应用性强的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的介绍则较为乏力。事实上,三大实体法和三大程序法对比理论法学、宪法而言,在现代大学生的生活就业方面的影响更大。首先,大学生要通过学习三大实体法,深入学习和领会法律对生活中各个方面的制度安排、自身行为界限的厘定、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这样可以对大学生活和未来的工作生活安排形成法律指导思维;其次,大学生通过学习三大程序法,逐渐学会怎样正确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形成依法办事、尊重程序的良好习惯。但事实上当前的大学生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理论、忽略实际,这导致学生无法应用自身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去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职业院校做好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

1.强化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历经多年的高校教育改革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学历教育的偏重和对素质教育的忽略仍然没有大改观,职业院校的法制教育也是如此。在职业院校的法制教育,一般都是在大一课程中开设“法律基础理论”课程,但教学效果都差强人意。教师在讲授过程中通常也是照本宣科、生搬硬套,多数都是灌输式的完任务教学,不能很好地做到学生法制教育与实践的结合,很难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所以,职业院校必须清晰地认识到法制教育的根源,从根源入手,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树立与强化大学生的法制意识,让他们用法制精神去理解这个世界。

2.突出法制教育的实用性。

大学生的成长过程势必要受到自身条件和所处社会环境各方面的影响,这些都会对他们的学习生活、交友娱乐、考试考研、工作就业、恋爱结婚等各个方面构成压力,在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中极有可能遇到诸多不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学生如果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很有可能失去理智,从而采取非正常的极端手段进行报复,因为一时冲动而酿成无法挽回的大错。这充分说明当前大学生法治意识的淡薄,也暴露出大学生法制教育缺乏实用性的弊端,同时也说明了当前法制教育对于大学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并没有实质性的帮助。因此,职业院校的法制教育必须注重内容的实用性,让学生切身感受到法制教育有助于解决面临的纠纷和问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增强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改革法制教育方法。

对法制教育教学的方式进行优化,就是要从传统的“说教式”转变为“引导式”“参与式”“实践式”,让大学生能够切实走进法律世界,真正感受法律的强大约束力,切实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把握尺度,熟知“合法”和“违法”的区别。如在进行犯罪教育时,可采用大学生贩毒的资料引导学生去观察、分析,然后再结合案例用法律知识去判断案例中犯罪人所犯罪证,最后再结合实践反思、检查自己。如此,学生的体验才会更加深刻。如可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提出一些模拟或者真实的案例,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分析。在选择案例的过程中应尽可能选择一些大学生常常会出现的犯罪行为案例,以增强案例教学的说服力以及震撼力。还可采用实践教学法,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组织或者旁听一些关于行政、民事、刑事、经济等方面案件的审判活动,促使学生更加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形成自己的价值判断标准。

参考文献

[1]阴祥.转型期职业教育有效性的现状分析[J].职教通讯,2012(4).

大学生如何增强法治意识范文3

论文摘要:本文对我国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鉴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提出了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指出此举是增强学生法制观念,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有利于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学生往往是在受到退学、开除、取消入学资格、取消毕业(学位)证书授予资格等直接影响到学生求学、就业等切身利益的处分之后,才会到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寻求权利救济。换言之,在我们现在的教育管理环境与教育文化背景下,学生不到万不得已,一般是不会主动提出权利救济的。而一旦学生提出权利救济时,又得不到实现。如,近来出现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及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重庆某学院“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这一系列案件,标志着高等学校开始走出象牙塔,接受法治的考验。大学生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淡薄,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因此,建立并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当前教育法治化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权利救济的含义及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1、权利救济的含义

高校学生的权利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二是受教育者作为学生享有的权利,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作为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当受教育者的权利被损害或侵害时,应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救济是对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矫正或改正。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权利救济有三种方式:一是私力救济,指由受害人本人或利益关系人直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进行反击和惩罚,在法治社会私力救济基本上被废除,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二是公助救济,也称“类法律方式的救济”,如针对民事纠纷的调解,由保持中立的第三入主持和调解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三是公力救济,也就是法律救济,如司法救济,通过诉讼的形式,由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其中,法律救济被认为是最有力量和最终的救济手段。高校学生适用的法律救济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形式,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

2、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

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当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学校管理行为的侵犯后,在教育领域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种是法律救济,法律救济又可分为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二是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向学校内特定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即学生申诉制度。

现实是:一方面,迄今为止我国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尚未设定法律救济程序,高校处分权没有可诉性。由于高校学生因学校管理不当提起的诉讼大部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而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内部行政行为明确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这为高校学生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障碍。近年来频繁不断的有关“受教育权”的诉讼案,就涉及到了高等学校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又以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争议为主要表现。在各种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中,认为“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几乎是所有原告的共同理由,而以讼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是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基本理由。这说明,日益增多的教育纠纷迫切需要可以凭借的纠纷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和疏通。虽然20世纪80年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90年代《行政复议法》的颁布,以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以及2005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教育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但这个貌似宏大的体系却忽视了高校学生不服学校行政处分的救济。学生在遭受学校开除、退学等处分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由于欠缺救济的制度保障,学生在受教育的过程中几乎无权利可言。

另一方面,学生申诉制度作为唯一的权利救济途径,也基本上是无章可循。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大学生在接受教学管理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教育法》只是简略地提及,旧的《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对学生的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新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尽管对建立学生的申诉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高校在具体落实中还没有进一步细化、完善。学生申诉有关制度建设的滞后,已经成为影响学生实现该项权利的主要问题。具体表现在:

(1)我国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诉讼上的申诉权利,都有明确的受理申诉的机关,而教育法的规定,只是将申诉这一由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具体化为一种非诉讼的学生申诉权利。有关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学校中至今缺乏甚至没有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申诉无门”的现象十分严重。

(2)教育法规定的申诉范围只限于“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从而难以充分保障学生多方面的合法权益,使大量的有关学生权利的纠纷不能合法地通过申诉渠道得到解决。

(3)缺乏甚至没有规范的可供选择的申诉形式,权利受到侵害的学生不知道如何主张和实现自己的申诉权利。

因此,为了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教育法治的进程,就必须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二、建立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必要性

1.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学生在违反纪律时,学校可以运用管理权对其进行处罚,甚至可以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将学生开除出校。对学校的行为,即使是违法或不当,学生也不能否认其效力或加以抵制,而只能事后通过各种救济途径加以解决。法律赋予学校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学校的教育管理预留了一定的伸展空间的同时,也常常被学校作为寻求其行为合法的依据。学校往往只重视自己的权力,而忽视受教育者的权利。学生慑于不能领取毕业证、学位证,或被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对学生的名誉及将来的就业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后果,往往不敢对抗学校的权力。我们必须承认在依法治校目标的实现过程中,民主思想、平等观念、权利意识、法治理念在高校管理中尚未完全培植与渗透;由于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生群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高校学生权益救济途径及其作用仍相当有限。

2.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增强学生法治观念,开展依法治校的重要途径

通过合法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强化学生的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的过程。法治化是高校管理的改革目标和努力方向。在传统的教育体制下,中国的高等教育是以公办为主、具有福利性质的教育,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基本上不交费或只交一部分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高等教育管理部门都比较漠视学生的权利,学生习惯循规蹈矩。久而久之,学生自身应有的权利被渐渐地忽视了,这种权利意识的淡薄,直接导致了学生走入复杂的社会后生存与竞争能力的不足。但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缴费上大学的前提下,高校学生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普遍提高,权利救济意识也得到了普遍增强。因此,高校学生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3.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是高校处分权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保障

迄今为止,我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中尚未设定司法救济程序。当受处分学生不服处分决定时,很少能申请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最典型的案例是“重庆某高校女学生怀孕被退学案”,该生在学校申诉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认为该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起诉。致使该生不能获得司法救济。其根本原因在于高校的内部纪律处分与学校给予的行政处罚界定不清,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学校对学生的处分不属行政处罚,不能使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在这样的情况下,其结果是学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高校处分权也不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使高校成为不受司法监督的特殊主体,学生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4.完善我国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立法规定

《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理结论要由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法律、法规虽规定学生有“申诉权”、“对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但由于仅两个法条对学生申诉制度作出的规定过于笼统、简约,所以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无论是开除学籍的处分或者是警告处分,学生不服处分除了能够提出申诉以外,别无它法。已经在其他管理领域广泛适用的行政复议制度、仲裁制度、调解制度等多元、复合的救济方式并没有在教育纠纷解决中被采用,反映出法律救济体系的严重缺陷。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一定的规定,但是,作为一部行政规章,它在解决涉及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受教育权法律纠纷中的作用是有限的。

三、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的可行性

1.教育部关于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的规定

从制度环境来看,我国已具备建立学生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为了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学校处分失实或失当的侵害,新的《学生管理规定》就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程序作了重要的改进。《规定》要求,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1)权利告知: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59条)

(2)机构设置: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第60条)

(3)人员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60条)

(4)受理范围: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第60条)

(5)申诉时效:

校内申诉: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第61条)

申诉复查: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第62条)行政申诉: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第63条)

申诉答复: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第63条)

(6)申诉期限: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64条)

2.关于建立学生听证制度的规定

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前应听取意见。它渊源于英美普通法上自然正义观念的听取两方面意见之法理。所谓听证指的是权力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给相对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并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听证制度原只适用于司法审判,后逐步推广应用于立法和行政领域。由于教育法的授权,使得本不是行政机关、不享有行政执法权的高校成为授权行政主体,高校与学生的部分法律关系成为准行政关系,因此听证制度在高校管理中的引入也就顺理成章。新的《学生管理规定》中“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之条款的设立,为在高校学生处分过程中引入听证制度提供了实施依据。

四、完善大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1.建立和健全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特殊的非诉讼权利救济制度,即学生维权的准司法程序制度。根据受理学生申诉的部门不同,可以把学生申诉制度分为行政申诉制度和校内申诉制度。学生或其监护人认为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了学生合法权益时,适用于校内申诉制度;学生或其监护人认为学校侵犯了学生合法权益或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时,则适用于行政申诉制度。

学校应成立专门的申诉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在组成方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对校方的各种处分认为有违法或不当并损及学生个人利益,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评议决定后不服,可向学校再次申请评议。评议决定作出后,除退学、开除学籍、勒令退学评议决定可提起行政诉讼外,其它各种评议均为终局性的评议决定,该决定一旦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建立和健全学生听证制度

听证程序的实质与要义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内在体现。作为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听证所蕴涵的公开、参与、民主等价值构成了程序法治的生命源。其对行政民主、法治、保障人权的作用愈来愈突出,听证自身所具有的独立于实体结果的程序价值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并在当代法治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前通过增设听证环节,给予学生申诉的机会,与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通过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给予学生申诉的机会相比,其维权效果更好,有利于避免事后矛盾的纠缠、积聚。理由是听证环节的设置,将确保校方在作出处分决定前能充分听取当事双方的陈述、申辩、质证,达到“兼听则明”、“惩前毖后”的双重效果。

大学生如何增强法治意识范文4

关键词:多元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374-02

核心价值观是国家和民族文化灵魂的表现,它为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提供了重要的精神支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智力支持。当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向现代转化的大的发展时期,也面临着转型时期出现的文化上的困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党的十召开以来,把原来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更加明了更加清晰地概括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不同的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了全面的诠释。其中的内容是: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推进中国化、大众化、时代化,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制,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在意识形态领域和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在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这是时展的要求,也是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基础。大学生作为对各种文化观念嬗变最为敏感的群体,更应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就目前而言,大学生核心价值观的建设问题也成为又一轮新的争论,在当今这个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时代,大学生如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在文化多元化的激流中勇往直前成为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崭新课题。

一、文化多元化产生的时代背景

(一)经济全球化推动文化多元化

放眼当今世界,政治多极化和新科技革命的发展,经济全球化掀起了时代浪潮,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文化的多元化成为了必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型,物质生活的丰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种文化思潮、思想观念的滋生和发展,使得人们原有的生活方式、文化观念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不同地区民族的文化相互激荡,相互融合形成一种多元的文化格局。这种多元化不仅表现在它的传播的多样化、范围的扩大化、内容的开放化和对异质文化的包容性,同时文化的交融也使得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念在全球蔓延,西方思想对当代大学生的价值观的追求起着相当大的作用,从而导致了当代大学生价值观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

(二)我国基本国情的影响

我国党的以来,一直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经济成分和经济主体的多样化、就业和分配的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多样性的社会存在决定了多样性的社会意识,意识形态领域的文化也随之多元化。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的多样化也使得文化呈现多样化。

(三)文化发展本身的影响

文化的发展需要继承,也需要创新。人类社会多元的政治经济产生了多元的思想文化,尤其是西方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博爱等各种思想正在惊人的速度在全球蔓延,形成了一种巨大的西方浪潮。我国的文化生态环境也正在遭受着同样的剧烈冲击。西方思想的有力传播为我国当代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挑战,也使得文化的多元成为时代不可逆转的趋势。

二、文化多元化对当代大学生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文化多元化为当代大学生成长带来的机遇

1.文化的多元化丰富了大学生价值观教育的内容

多元化的文化环境拓宽了大学生的视野,开阔了大学生的文化境界,有助于大学生进行中西方文化的比较和交流。当代大学生对价值观日益关注,对于认知领域和思想道德建设的敏感程度超过了任何一个时代。高校价值观的内容也随之不断的扩展和深化。这种多元化的文化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当代大学生对于当今世界的鉴别能力和理解能力。

2.文化的多元化有助于大学生的个性发展、全面发展

当代大学生是年轻的一代,是个性张扬的一代,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分析理论,人类具有自我实现的需要,人类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和爱好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价值和原则,实现自己的自我价值。在这个价值多元、文化多元的时代,大学生更加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和兴趣选择适合自己的文化,从而促进大学生个性的进一步完善和成长。

(二)文化的多样化为大学生带来的挑战

1.文化的多样化导致大学生信仰危机

文化的多样性在为大学生提供了各种信息之后,多元文化的冲突也使得大学生失去了方向与追求,面临着严重的信仰危机。在西方思想被不断地被引进之后,很多大学生在卷帙浩繁的思想中迷失了信仰,失去了正确的价值判断,同时不断的强调西方思想的优越性,很多大学生甚至对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质疑,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产生了怀疑,这种错误的价值观对于当代的大学生来说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思想。

2.文化的多样性导致大学生民族意识弱化

经济全球化推动着世界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国家观、民族文化和精神产生了重大的冲击。淡化了人们的民族意识和爱国主义观念。如在当代的大学生中间,很多人忽视了对中国传统节日的重视,转对西方的节日趋之若鹜,像圣诞节等。在对待民族荣誉方面,显得无关紧要,很大程度上缺乏一种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意识。多元化的文化空间使得大学生在吸收其精华的同时也受到其糟粕的影响,西方的商业性文化、功利性文化等观念都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大学生的价值观的导向和道德行为。

3.文化的多样性导致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盛行

多元文化的冲突使大学生集体主义价值观受到削弱,他们在摆脱依附性、从众性的同时却转向对个人利益的过分追求,整体观念淡化,甚至出现个人主义、本位主义、利己主义。有的大学生过分张扬个人价值,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个人意志相对立,表现出极端个人主义,有时甚至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这种个人主义盛行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地影响了当代大学生的核心价值观的建构,同时也与我党提出的集体主义的理念相悖,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大学生价值观的确立,那么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社会文化大发展更是无从谈起了。

三、多元文化背景下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构

(一)更新教育理念

面对多元文化的挑战,作为教育者首先要确立全面多样化的教育理念。首先,要旗帜鲜明地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的理论作为社会主义的主流社会意识形态。历史的经验表明,“一个民族或国家如果失去统一的价值目标,就会陷入相对主义和由此而带来的行为非理性主义与分散主义的混乱不堪,是民族和民众丧失共同的理想、信念和精神凝聚力。”其次,要尊重大学生的个性差异和价值选择,在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流意识形态的同时对支流价值进行规范和引导,以宽阔的胸襟理性地对待文化的差异和多元,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用性和包容性,增强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二)丰富教育内容

对于当代大学生的教育要结合党的十报告的内容,及时宣讲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激发学生的爱国热忱。我们要充分利用各种教学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历史和现实,科技和人文等角度,深刻挖掘民族精神的宝贵资源,弘扬民族精神,培育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提高民族的凝聚力,将学生培养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主力军。

(三)优化教育环境

校园文化历来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载体。校园环境的建设主要是通过一种特殊的文化环境来实现课堂以外的教育目的的教育效果。其中,校园环境的建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统领,通过完善的制度,健康向上的集体活动来营造一种文明有序的文化活动氛围。其次,是要注重优化校园外部环境,保持校园的纯洁性和学术性。坚决杜绝各种不利于学生发展的思想和活动流入校园。最后,校园文化建设还要注重加强校园网络环境的优化。加强校园网络管理,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大力宣传主流价值观,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更加的深入人心。

(四)发挥合力作用

大学生核心价值观的培养不仅关系着学校教育的发展,更要依托社会和家庭作为其主要的外部力量。在社会方面,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弘扬主旋律,树立典型。要依法加强对学校周围的文化娱乐等的管理,抵制各种有害文化对于大学生的侵蚀和影响。要把当代大学生的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和法制建设结合起来,使得大学生的价值观建设走向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在家庭方面,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家长要提高自身素质,采取科学的教育方式。为培养大学生的科学价值观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同时,大学生自身也要培养价值观意识,选择正确的价值取向,积极培养自己良好的价值观。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共同促进大学生核心价值观的确立。

参考文献:

[1].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09.

[2]林晓燕.多元文化视域下高校大学生价值观培养探究[J].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2).

[3]于海.价值观的多元化与道德教育的多层次[J].复旦教育论坛,2005,(3).

[4]池卫东.大学生道德价值观的现状与教育对策[J].教育探索,2008,(2).

大学生如何增强法治意识范文5

摘 要 在当今严峻的就业形势下,高等院校要为学生化解就业压力,必须大力开展人文素质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就业能力,目的在于全面培养学生,扩宽学生就业渠道,适应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高校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应以就业为导向,改革教学目标,不断加强职业规划教育和创业教育,开创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新局面。

关键词 素质教育 法律意识 择业与创业

一、人文素质教育与大学生择业概述

人文素质教育,正如唐世贵主编的《大学语文》序言中指出的:“大学语文课,是普通高校中面向文(汉语言文学专业除外)、理、工、农、医、财经、政法、外语、艺术、教育等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综合性人文素质教育课程。课程设置的目的是培养实用型创新人才。在21世纪知识经济到来的时代,为普通高校的大学生提供一个学习了解经典文类中所包含的中国古代语言文化常识的平台,由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来提高大学生的综合人文素质;通过增强其人文精神的培养,提高大学生欣赏美、审美、创美的人格力量。教学生如何做人,来实现人生价值。”全面推进人文素质教育,把人文素质教育融合于教学的全过程,伴随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的全过程,应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人文气氛、加强社会实践环节、扩宽人文教育路子、进行教育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及学生和法律意识的增强。

人文素质教育的提升,与大学生的择业具有密切的关系。因而,新的形势要求高校转变就业指导工作职能,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让学生提高就业竞争力。在择业过程中,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往往更受用人单位的欢迎,并在实际工作中能更快地适应岗位;相反,综合素质差的大学生,在激烈的就业竞争过程中处于劣势,不具备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也就是说,人文素质教育只有增强了大学生求学的能力、求职的能力、保职的能力和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才能为大学生提高社会适应性提供可能。

二、人文素质教育与大学生就业的关系分析

1.大学生就业现状与成因分析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越发显得突出与紧迫,出路何在?大学生就业难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政府方面,存在着人事、户籍等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地方;在企业方面,存在着买方市场苛求人才、性别歧视、学校歧视等现象;在市场方面,存在就业信息流通不畅、数字化信息平台不到位的现象;在高校方面,存在着专业设置不合理导致的结构性失业问题;在家庭方面,存在着大机关、铁饭碗等传统观念的束缚;在学生自身方面,存在着自我定位不清、就业观念淡薄等现象。然而,不论是国家宏观政策与体制的限制,还是就业市场的用人导向,核心因素还是在于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在于自身品格和人文素养的全面提升。因此,增强学生法律意识,以免学生在招聘中上当受骗,所以,必须大力推进人文素质教育已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时代的呼声①。

2.人文素质教育现状分析

为了实施素质教育,必须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改革专业建设与课程设置,创新人才培养方案,是避免结构性失业的重要举措。“结构性失业”是由于大学生所学专业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导致的,目前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一方面是因为新专业开设和招生数量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导致毕业时的“输出”障碍;另一方面是因为原有专业的课程体系单一,人才培养目标模式陈旧,不能满足用人单位对专业知识结构的要求。因此,必须把招生、专业、课程设置三者有机统一起来,才能从教育教学本身提高大学生的专业竞争力。首先,要把课堂教学改革纳入文化创新的组成部分,为学生创造发挥个性、自主学习的空间;其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必须以一定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根本动因,以提高学生应用能力、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为终极目标。最后,加大第二课堂建设,积极创造实践教学平台,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专业接轨。

3.人文素质教育在教学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法律意识的增强

为保证人文素质教育的贯彻执行,必须构建人文素质教育目标体系、人文素质教育工作体系、人文素质教育的法律意识的保障体系、职业教育考核评价体系等为组成内容的综合素质教育体系。人文素质教育目标体系:在人文素质教育工作中,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工作思路,必须,设计制定“练过硬专业技能、具有多种爱好、取得双证书”的人才工程培养计划。

三、人文素质教育与大学生择业的要求

现代教育理论中,高等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培养适应未来社会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因此,综合素质教育一直以来就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方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与行动世界宣言》明确指出:为便于毕业生就业,培养学生的创业技能应当成为高等教育主要关心的问题;毕业生将不仅仅是求职者,而应首先成为工作岗位的创造者,高等学校要成为“创业者的熔炉”。创业教育也是一种素质教育,以创新性和创造性为基础,强调培养学生自主创业的能力和素质。传统的就业指导工作是以填补目前现有的就业岗位为目的,而创业教育以创造性就业和创造新的工作岗位为目的。就业指导工作与创业教育的结合将成为拓展大学生素质教育的新领域,也将成为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一条新途径。在就业指导中开展创业教育,不仅可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更能提高学生自谋职业的能力,为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提供了新的出路。

1.社会发展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

职业发展要求大学生提高专业素质。专业素质包括基础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素质。基础文化素质体现在大学生的创新和创造能力、学习和探索能力、适应环境的能力;专业技术素质体现在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合理,动手能力强,能够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要求。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传统产业改造和大量新兴产业迅猛发展,新型职业和交叉职业层出不穷。社会职业的发展变化使专业对口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职业变动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行业特征不像过去那么鲜明,岗位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更新周期变短,复合程度提高。职业的发展需要大学生提高自己的具有法律意识的专业素质。

社会发展要求大学生提高职业道德素质。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和专业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社会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上的每一位从业人员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才能胜任其所从事的工作。大学时代是学生向职业工作者转变的重要时期。大学生即将步入社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生力军。社会的快速发展要求当代大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认清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和择业取向,正确认识社会现实需求,热爱本职工作,履行职业义务的法律意识。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大学生具有良好的社会综合素质。现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由于买方市场的形成,消费者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愈来愈大。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市场规范,强化为顾客服务的理念,重视产品的人文内涵。这使得用人单位在聘用员工时掌握的标准从单纯注重专业变为注重社会综合素质。社会综合素质包括交际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协调沟通能力等等。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社团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对于培养其社会综合素质有着重要的作用。

2.拓宽就业信息渠道,提高就业服务和增强法律意识性

在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法治社会,就业信息服务体系是指大学生获取就业信息、顺利实现就业的关键平台。目前,多数高校都是通过组织定期招聘会来实现用人单位与学生的对接,尽管也建立了就业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了就业信息数字化手段,但在就业信息的更新、网络服务平台维护方面存在不足。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使网络信息服务成为实现就业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在现代社会中,就业不仅取决于大学生的知识、能力、综合素质、社会经济、社会需求等因素,而且也取决于个体所获取就业信息的量与质,以及个体收集、处理、使用就业信息的能力。”因此,高校必须完善就业信息服务体系,创新信息手段,拓展信息渠道,整合信息资源,形成信息、教育、管理、指导“四位一体”的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就业信息与大学生的快速对接,提高求职就业效率。

人文素质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的目的和任务是统一的。素质教育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人才,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更好地帮助受教育者自我发展。高校在大学阶段所进行的素质教育,是通过科学的教育方法,实现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大学生自我发展需要。因而,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应成为大学全面开展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以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为己任,向社会提供高素质的人才,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帮助学生更好地实现职业选择。

注释:

①攀枝花学院重点教改项目:教学内容的研究与实践.项目编号:JJ0818.

参考文献:

[1]唐世贵.大学语文.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9.

[2]姚书志.积极探索划转院校"三位一体"的大学生就业新机制.中国高等教育.2009:3-4.

大学生如何增强法治意识范文6

关键词:大学生;婚恋政策;高校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1:DF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2)06—0059—04

在校大学生婚恋是一个十分敏感而棘手的问题。鉴于该问题本身的私密性,以及其影响的深远性和关涉的广延性,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一贯保持谨慎、从严的态度,甚至不惜以牺牲大学生的婚恋权为代价来保障其受教育权的更好实现。自恢复高考以来,我国教育规章在大学生婚恋政策上进行过多次调整,总体上呈现出由严到宽、由紧到松的动态过程。但如何完整解读这一变化过程,尽量减少和有效化解学生婚恋权与受教育权之间的矛盾冲突,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自主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论争的热点。本文拟就此做一粗浅探讨,以期对在校大学生婚恋行为的教育管理有所助益。

一、大学生婚恋政策的历史回眸

大学生正步入成人期,且已进入适婚年龄。因此,大学生恋爱、结婚的自由应该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实际上,在大学生恋爱问题上,自恢复高考以来我国教育规章从未明令禁止过。但是作为教育规章的延伸——高校校规在不同时期则有过不同政策。在恢复高考的头几年,由于学生来源和构成的复杂性等原因,各高校大多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高等教育逐步步入正轨之后,随着教育规章对大学生结婚政策的逐步从严,许多高校不仅明令禁止大学生结婚,而且明令禁止大学生恋爱,有的甚至比教育部相关规定更为严厉。这种状况直到1998年高校扩招后才逐步松动。2005年9月,教育部取消大学生结婚禁令,这时各高校也才完全取消了对大学生婚恋的限制。可见,我国大学生恋爱政策与大学生结婚政策一样经历了由紧到松、由严到宽的动态过程,只是前者由各高校根据本校情况规定,后者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1.从1977年至1983年——适度禁止期。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历史时期。由于因停止多年的高考招生制度刚刚恢复,许多“老三届”学生得以重返校园,在校大学生年龄跨度从十几岁到三、四十岁,不少高校出现了“父子同学”、“母子同学”现象。有鉴于此,当时国家在大学生婚恋政策上采取区别对待原则,实行“双轨制”,即对未婚年轻学生严格禁止,对大龄及已婚学生适度宽松。例如,1978年12月教育部颁布的我国首部大学生学籍管理文件一《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学生在学习期间,要提倡晚婚。二十五岁以下的不准结婚,擅自结婚者,一律退学;二十六岁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方能结婚”。1979年8月,也就是上述规定实施半年后,教育部又出台了“补充通知”,进一步严格了大学生结婚政策。1981年2月,教育部专门颁布了《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结婚规定的通知》,提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一般应是未婚者,如果有的学生要求在学习期间结婚,则应先办理退学手续。但年龄在三十岁以上结婚的和已经结婚的,可继续留校学习。”通观上述规章,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在大学生婚恋问题上都采取区别对待原则,实行“制”,只是约束条件一个比一个苛刻。

2.从1983年至2005年——严格禁止期。随着高等教育渐入正轨,老三届大龄学生及已婚学生已经淡出校园,加之计划经济时代追求效率的理念和高校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日益倡行,学生权益更加被弱化甚至漠视,属于私权的学生结婚权受到严格限制。其标志是1983年1月教育部关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出台。该《办法》规定:“在校学生一般应是未婚者。学生如果在学习期间擅自结婚,则应办退学手续;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该《办法》与此前颁发的相关规定最大的不同在于,取消了区别对待原则,所有学生在结婚上一视同仁,一律严格禁止。如若结婚,必先退学,而且不得复学。1990年,原国家教委再次修订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这条禁令比1983年的相关规定更为果断、决绝。这一时期,各高校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纷纷将以上禁令赫然印在校规中,严禁在校大学生结婚和恋爱。

3.从2005年至今——完全容许期。本世纪初,随着学生权利意识的提高、依法治教理念的确立以及高考条件的放宽,原有的禁止在校学生结婚的教育规章遭遇法律效力和学生权利诉求的双重拷问。在此背景下,教育部于2005年3月颁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内容。2007年8月,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对容许大学生结婚的后续问题提出了原则性意见。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彻底清除了在校大学生结婚的制度障碍,奠定了在校大学生婚姻教育管理的人本化、法制化基础。随即,各高校也适时改变了以往对大学生恋爱、结婚、生育权的否定态度,纷纷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新的内部管理规定,取消了与法律相悖的条款,为在校大学生自主行使恋爱、结婚、生育权提供了法制保障。

二、大学生婚恋政策的内涵解读

婚恋是人独特的情感表达方式,它一方面表现为人的两性关系的生物性,另一方面又受社会的控制和制约。这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生命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命的生产(通过劳动),或他人生命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恢复高考制度30多年来,我国教育规章在大学生婚恋政策上由禁止变为容许,不仅是对大学生自然属性的尊重,同时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社会历史文化内涵。

1.公权与私权的归位。婚恋家庭是学生作为公民充分行使私权的舞台。在这个私密的舞台上,道德教化理应是首席导演。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法律才可以以公共秩序守护人的角色介入其中。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在校大学生婚恋这个私密领域却被纳入了教育规章的管制范围,教育主管部门希望通过规范化的治理谋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这种初衷当然不错,但是用教育规章来约束在校大学生婚恋问题,其本身的合法性又从何而来?而且,从效益对比的角度来看,在婚恋这种私权领域,道德教化的作用要远大于硬性管理,运用行政手段过多干涉只能事倍功半。其实,从现实的角度看,教育主管部门既管不过来,也管不好。这一点,已经被诸多事实反复证明。新《规定》对在校大学生婚恋既不禁止也不提倡,体现了教育主管部门对大学生的充分信任,也说明我们的教育管理不再固守“要么是,要么否”的一边倒模式,在婚恋这种公权力不必插手的私密领域,给大学生留出自由选择的空间,让他们依法行使私权。这样,公权与私权才得以各归其位,各尽其能。

2.管理与服务的协同。众所周知,高校与学生之间具有多层法律关系:从公法的角度,高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高校依法对学生实施自主管理;从私法的角度,高校与学生之间又存在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二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过去,教育主管部门奉行管理本位主义。强调自身的管理功能,习惯于将学生作为管理的对立面和简单的管理手段的承受者。其制订在校大学生婚恋制度的出发点,不在于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而是防止学生因行使婚恋权而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这虽然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但从根本上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即学生作为独立人格的学习者和一般社会公民在学校教育生活中的正常需求;忽视了学校作为公共秩序守护人,除了通过各种手段来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之外,还应该通过提供优质的服务来激发学生成才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新《规定》在充分尊重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强化了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取消大学生婚恋禁令,这是站在科学、宏观的层面,对高校与学生关系及高校职能的完整解读。其意旨在于,高校不仅应该加强自主管理,还必须强化自身的服务职能,实现管理与服务在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上的协同一致。这不仅有利于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依法调整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确保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3.他律与自律的合奏。根据运行过程,权利可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现实权利。其中,法定权利相对于现实权利来说又属于应然的范畴。对大学生婚恋权的解禁,只是赋予大学生法定的婚恋权,并不能当然地转化为现实婚恋权。法定婚恋权要转化为现实婚恋权,还必须依赖某些法律事实。换言之,已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大学生要依法结婚,必须考虑自己是否具备了相应的物质条件,必须斟酌自己是否能承受恋爱、事业和家庭带来的各种压力。因此,我们说,赋予大学生婚恋权绝不是鼓励其婚恋,而是给予那些具备成熟条件的学生以婚恋的可能性。因为,婚恋和学习客观上是存在矛盾冲突的,这种矛盾冲突在时间、经济、精力等诸多方面都可能存在,绝大多数大学生难以妥善解决。也正因如此,以往教育规章才硬性规定大学生不得擅自婚恋,企图通过外界的强制力从源头上帮助大学生化解这种矛盾冲突。新《规定》取消大学生婚恋限制,将婚恋的自还给了学生,虽说客观上杜绝了高校硬性干预大学生婚恋的可能性,同时也减轻了高校在大学生婚恋管理上的责任和义务。今后,高校在大学生婚恋问题上虽然难以完全脱离干系,但更多的是寄望于大学生自己对制度的遵从、他人的尊重和自身的珍爱。只有自律与他律完美结合,才可能取得理想效果,这是大学生婚恋禁令被取消的题中应有之义。

4.理想与现实的共生。教育规章禁止大学生婚恋,其目的无非是希望大学生珍惜花样年华,努力向学,以便今后更好地成就事业、造福社会。无论从国家资源的有限性、大学机会的稀缺性还是青春年华的短暂性考虑,我们都不怀疑其出发点的正确性。但制度是现实的衍生物,制度的设计既要反映客观现实,更要超越客观现实、促进未来发展。禁止大学生结婚的治理理想,必须根源于大学生婚恋的客观现实,又要有利于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过去,这一规定之所以未引起社会广泛的质疑,原因大致有三:一是人们权利意识的欠缺;二是绝大多数大学生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三是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但当教育部取消了高考年龄和婚姻状况的限制后,到达甚至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在校学生已经占到了一定比例。同时,因家庭经济资助或自身勤工俭学、自主创业等渠道,涌现出了具备结婚经济条件的学生。而且随着法治的倡行,人们的权利意识明显增强。也就是说,原先限制大学生婚姻权实现的条件,已经被一些学生逐一打破。加之婚恋并不与学习构成必然的对立关系,只要处理得当还可以激荡事业辉煌,历史上类似的例子比比皆是。因此,新《规定》对在校大学生婚恋既不禁止也不提倡,这样的制度设计是既基于现实、又高于现实的,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和谐统一。

三、大学生婚恋政策的理性应对

教育规章在大学生婚恋政策上由禁止到容许,无疑是社会法治日臻完善的表征。但这一政策变迁,确实给高校带来了新的管理问题,给大学生正确处理人生观、价值观问题带来了全新挑战。如果这些新的问题和挑战得不到妥善解决,导致大学生因享受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而荒废学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显然有悖于修订这一政策的初衷。因此,如何理性面对、科学回应这一政策变迁,使其取得预期的效果,是学生、学校、家庭及政府都必须认真思考的课题。

1.学生的应对。由于容许婚恋这个政策的人本性特征和婚恋行为的私密性特质,大学生自身的态度和行为是这一政策得以良性运行的决定因素。大学生作为这一政策的调整对象,一是要准确解读政策。教育部把婚恋的决定权还给大学生,遵从的是法治精神和立法原则,并非提倡和鼓励大学生婚恋。而且,婚恋限制被取消后,高校这道监管门槛也随之取消,高校在大学生婚恋上可实施的作为大大减少,婚恋与否取决于大学生自己。大学生要透过政策的字面内容,领会其深刻内涵,学会利弊自度、进退自裁。如果享受权利,必须仔细权衡能否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以免将自己置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误人误己。二是要理性审视自身。法律赋予的权利只有在权利主体具备行使这一权利的成熟条件时,才能转化为事实权利。对于绝大多数大学生而言,虽然婚恋政策发生了变化,但自身条件并未发生变化,并不具备婚恋的客观条件。在婚恋自由的政策背景下,更应该冷静自处,切不可一时冲动,更不可盲目从众,造成终生遗憾。三是要科学规划人生。权利是可以处分的,行使和放弃都是处分权利的方式。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由于使命所在、青春难再,大学阶段应该放弃行使婚恋权,牢固树立“学业在先,恋爱在后,婚姻在远”的思想观念。近年来,在校大学生婚育现象虽然不多见,但恋爱、同居现象比较普遍,甚至在学生中流行着大学不恋爱就不完整的错误思想,显然是对婚恋自由的曲解和误读。四是要举止文明适度。我们说,婚恋是个人的私事,其含义不仅在于婚恋不应受制于他人,更在于婚恋不该影响他人。特别是高校这样的公共场所,大学生不论婚恋与否都应该自觉维护校园文明,切不可举止失度、有碍观瞻,影响他人的学习生活。目前,高校校园中随处可见恋爱中的“动物美”,这无疑是对爱情的亵渎和校园文明的污染。

2.学校的应对。“不提倡也不反对”,是目前高校回应在校学生婚恋问题的典型态度。这种模棱两可的表述,表明高校在学生婚恋问题上的困惑与无奈,但与其身份是极不相称的,于学生而言则容易产生误导和暗示。作为教育管理者,高校在学生婚恋问题上理当态度鲜明、恪尽职守,切不可消极回避。首先要转变观念。婚恋权象受教育权一样,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学生的基本权利。高校理应怀抱平和、信任的态度,既要相信法律的科学性,更要相信学生的理智感,不必视其为洪水猛兽,过多的担心害怕。其次要调整角色。大学生大都超过18周岁,已经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高校必须从大包大揽的思维模式和传统方式中解放出来,主动为自己减负,将应该由社会承担的责任还给社会,应该由学生承担的责任还给学生。否则,既难取得理想的教育管理效果,也容易招致非议,甚至触犯法律。其三要完善管理。教育部取消大学生婚恋禁令,并未约束高校依法行驶职权。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环境,是高校神圣的职责。如若学生违反,无论婚恋与否,高校都有责任和义务严肃处理。尤其是非婚同居、不文明恋爱问题,理当纳入校园文明的管理范畴,按照相关规章从严处理,绝不能听之任之。其四要优化服务。容许在校大学生婚恋后,不可避免地派生出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如生育问题、孩子户籍问题、婚产假问题、住房问题等,高校要结合新的形势和自身实际,加强法制教育,注重思想引导,拓展服务职能,尽量减少甚至避免在校大学生婚恋合法化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学生成长成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