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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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范文1

第一条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行政。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依照国家、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农机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农业机械管理

第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实行登记管理。

固定式农业机械不实行登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农业机械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的各项具体工作,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初次申领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经国家农业机械产品主管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农业机械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农业机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条初次申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的,应当自购置之日起30日内,到农业机械所有人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农业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业机械购置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农业机械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农业机械进口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一条办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属于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5日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农机监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出具记载有接收申请材料目录和收文日期,以及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对已被告知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20日内提交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未领取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新购置的拖拉机,需要行驶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地或者购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并按有关规定行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列入依法须经认证的农业机械的产品目录而未经认证的;

(二)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的;

(三)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农业机械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农业机械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六条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悬挂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号牌应当悬挂在机前、机后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第十七条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拖拉机每1年检验1次;

(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每2年检验1次;

(三)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每3年检验1次。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已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农业机械的有关情况不符的,不予通过检验。

第十八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县、乡(镇)、村就近组织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标准进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不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给予技术指导,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变更、抵押、注销等登记: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用作抵押的;

(四)报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因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第二十一条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由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式样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的改装,应当经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批准,并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业机械改装点进行改装。

第二十三条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应当依法向其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改装点(项目)设立申请表;

(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二级以上,含本数);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的,应当出具记载有接收申请材料目录和收文日期,以及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未自被告知之日起20日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不得要求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受理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住所地的农机监理机构上报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报废期满的前2个月,通知拖拉机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拖拉机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原注册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公告该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第二十八条禁止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

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载物、载人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

(二)挂车、自卸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载物尺寸应当符合装载规定,禁止人、货混载。

第二十九条拖拉机、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发生故障需要牵引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载人,不得拖带全挂挂车;

(二)宽度不得大于牵引车的宽度;

(三)制动器失效的,应当采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第三章农业机械驾驶人与操作人管理

第三十条申请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证的,应当符合国家农业部门规定的驾驶条件。

申请人应当接受驾驶农业机械专业培训,并经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在5日内核发驾驶证;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证丢失或者损毁,农业机械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核发的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农机监理机构经与农业机械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

第三十二条拖拉机驾驶人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实习期内驾驶人可以按准驾机型单独驾驶,但不得申请增加准驾机型。

未取得驾驶证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的,不得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实行定期审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的驾驶证,实行每6年审验1次。

未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

第三十四条农业机械驾驶人、操作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时,应当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二)不得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的人驾驶;

(三)不得驾驶与驾驶证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四)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得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

(六)固定式农业机械操作人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安全操作生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对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人的驾驶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驾驶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十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凭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收缴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撤销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申请农业机械登记或者驾驶许可。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证。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收缴,暂扣该农业机械,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未经批准,擅自改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立农业机械改装点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拖拉机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仍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人的拖拉机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拖拉机、耕整机从事客运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拖拉机、耕整机至违法状态消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载物、载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载人数的;

(二)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的;

(三)载物尺寸不符合装载规定或者人、货混载的。

从事货运的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超过行驶证上核定载人数,挂车、自卸车厢内载人或者人、货混载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将其暂扣至违法状态消除。

拖拉机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暂扣拖拉机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证,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参加驾驶证定期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暂扣农业机械,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将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证的人驾驶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驾驶与驾驶证上核准的准驾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证。

有醉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一年内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驾驶证。

第四十五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款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暂扣的农业机械,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暂扣农业机械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农机监理机构通知并经公告3个月后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将该农业机械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农业机械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农机监理机构对被暂扣的农业机械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农机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业机械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不执行处罚决定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三)违法暂扣农业机械及其行驶证、驾驶证、号牌的;

(四)使用依法暂扣的农业机械的;

(五)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六),不公正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

(七)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农业机械登记手续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五章附则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范文2

关键词 农机;监理;检验;问题;建议;宁夏西吉

中图分类号 F3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4-0299-01

农机安全监理是农机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工作为负责农业机械牌证的发放、安全技术检验,农机驾驶人员的考核、安全教育、农业机械的事故处理等工作,而在这些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就是农业机械的安全检验。为此,对全县农机检审验工作进行了认真详实的调研。

1 农机监理基本情况

1.1 农机监理队伍情况

截至2015年底,西吉县农机监理站核定编制17人,实有职工17人,其中本科13人,专科3人,中专1人;高级职称7人,中级职称9人,技师1人;17人取得农业行政执法证件,19个乡(镇)交通(农机)管理站有17人取得农机监理员资格,是一支知识化、专业化、法制化的队伍。内设办公室、一站式业务大厅、安全执法检查队、事故勘察处理组、农机维修管理组等组(室),岗位设置合理,运行机制较为高效。

1.2 农机安全监理基本情况

截至2015年底,全县农机总动力54.5万kW,拥有各类拖拉机1.35万台,其中纳入牌证管理拖拉机1.25万台,持证拖拉机驾驶员0.92万人,持证率73.1%;“六小”农机3.61万台套(其中微耕机900台、卷帘机276台、铡草机3.34万台、脱粒机703台、粉碎机906台),动力12.03万kW。农机从业人员达3.5万人,全县综合农机化作业水平49%,农业机械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1-2]。

2 农机检验情况

2.1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

2.1.1 年检情况。2014年,西吉县拖拉机拥有量12 493台,其中纳入牌证管理的为11 244台,安全技术检验9 063台,检验率为80.6%;2015年,西吉县拖拉机拥有量13 468台,其中纳入牌证管理的12 500台,安全技术检验6 986台,检验率为55.9%。

2.1.2 检验内容。主机检验内容:外观、发动机、机架及行走系、转向系、制动系、照明装置、信号装置、牵引装置等。挂车检验内容:整车、车厢、车架和悬挂、牵引架和转盘、行走装置、制动装置、信号装置、液压倾斜系统等。

2.1.3 检验方式。检测仪检测:对全县农机作业公司的大中型拖拉机实行检测线检测。2013年检验54台,2014年检验78台,2015年检验156台。检测线检测的拖拉机分别占年度拥有量的0.40%、0.58%和0.70%。由于移动式检测仪安装、调试不便,从安装到调试完成至少需2 h,而且部分检测事项、内容因本身程序原因无法完成。因此,乡村路程较远或车辆不集中的地方不适宜使用。人工检测:全县其他拖拉机均采用人工检测。每年组成2个检测审验小组,深入村组开展上门服务。主要通过手摸、耳听、眼看、实际上机查验等方式进行检测。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分别为6 786、9 009、6 908、7 513台。这些拖拉机主要在注册登记时初次检验,而且大部分为新购车辆。

2.2 涉及人身伤害的“六小农机”实地检验

2014年全县农机普查中登记“六小农机”拥有量36 151台(套),其中:微耕机908台、卷帘机276台、铡草机33 357台、脱粒机703台、粉碎机906台。由于县级农机监理站业务相当繁重,乡级仅有1名交通(农机)安全员从事宣传教育及乡(镇)农机其他工作。因此,“六小农机”实地检验制度几乎处于真空状态[3-4]。

2.3 作用与效果

农业机械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制度对提高其技术状态,降低农机事故发生率,提高农机使用者的经济效益,实现农机作业安全、低耗、优质、高效,乃至推动农机化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从全县农机安全检验情况看,定期开展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况得到大幅度提高,对保障农机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

2.4 当前农业机械安全检验现状

农业机械实行年度检验,采取边检验边维修、边传授技术,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传统检验主要靠耳听、眼看、手摸的方式,虽然检验速度快,但难以对动态状况做出标准的判断。检测线由于移动、安装、调试、运输等原因,检验速度慢,加之西吉县农机拥有量大,难以大范围实施。因此,全县有50%的驾驶员认为移动式检测线检验耗时,对农机检验的满意度和认可度不高。

3 存在的问题

3.1 执法监管薄弱

农业机械绝大部分用于季节性农田作业,点多面广,流动性大,经营季节性强,在农田、场院监管增加了农机监理执法难度。而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农机监理人员又没有执法权。

3.2 管理力量不足

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少,管理范围大、数量多,服务监管体系不完善,农机手侥幸心理严重,检查时停营,执法人员离开后继续违章作业,个别人也给农机监管工作设置阻挠,不积极配合接受教育培训。

(下转第301页)

(上接第299页)

3.3 监理手段落后

拖拉机年度检验是一项技术性很强、安全责任很重的工作,多年来一直延用“一看、二蹬、三听”的方式很不严肃、很不科学。移动式检测线安装调试费时费力,且自身问题多,工作效率低下,导致了农机驾驶人员对监理部门产生误解,监理工作难度大。

3.4 服务体系不完善

目前乡(镇)仅有的交通(农机)管理站为无编制的临时机构,人员不稳定、变化大,且每年只落实责任制和季节性宣传工作,农机监理工作只靠县农机监理站孤军作战,难以实现目的。

4 对农机安全检验的建议

一是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应与燃油补贴挂钩,以提高检验率,并且对检验合格的大中型拖拉机补助300元/年,小型拖拉机补助150元/年。二是新购大中型拖拉机实行3年、小型拖拉机实行2 年为周期的检验制度。大中型拖拉机使用9年、小型拖拉机使用6年以上实行年度检验。大中型拖拉机使用15年、小型拖拉机使用10年以上强制报废。三是出台农机报废补贴政策。73.5 kW以上拖拉机报废补贴15 000元/台,50.0~73.5 kW拖拉机报废补贴10 000元/台,14.7~50.0 kW拖拉机报废补贴5 000元/台,14.7 kW以下拖拉机报废补贴2 000元/台。四是要针对农村面大量广、农机分散和流动作业的特点,经常组织农机执法人员深入农村道路、田间场院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要统筹兼顾,重点突出,严厉查处不参加检验的拖拉机。

5 参考文献

[1] 严中.当前农机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国农机监理,2014(5):29-31.

[2] 朱晗,孙慧伟.新形势下如何搞好农机检验工作[J].农业开发与装备,2009(4):33.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范文3

关键词:农机安全监理;农村经济发展;法制管理;交通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9-0147-1

1 农机安全生产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农业机械化必须为稳定增加社会农副产品有效供给和稳定增加农民收入两大战略目标服务,这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农机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全面调整,农业机械正越来越普遍地应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活动中,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离不开农业机械,粮食产量的提高需要农业机械,土地的规模经营需要先进的生产力和生产工具。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开拓就业大市场,转移大批劳动力,从事二三产业更需要发展农业机械化来解放生产力。农业新技术推广应用更离不开农业机械,农机安全监理则是保障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农业机械化在实施过程中,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安全因素的制约。因此,农业机械只有实现安全生产,才能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而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手段就是农机安全监理。

近几年来,我市农机监理部门加大了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加强了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使农机事故、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逐年下降,保证了农机安全生产,促进了农机化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机安全监理依照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实现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实施监督管理,使农业机械达到最佳技术状态,驾驶员达到最佳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农机事故,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以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二三产业的作用,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实现农民用农业机械致富奔小康的美好愿望。因此,切实有效地开展农机监理工作,不仅是农机化工作的需要,也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农民致富奔小康的需要。

2 农机安全监理是农机法制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统一全国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标准,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况,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国家农业部于1996年制定、下发了《农业机械安全技术运行条件》,《条件》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按国家《标准化法》的规定,属于技术法范围,是国家有关农机监理行政法规的重要补充。这体现了国家对农机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也对农机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依法管理农业机械已成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作为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的农机安全监理,理所当然地被摆到了农机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首先,通过农机安全监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各类农业机械核发牌证照,既能准确掌握农业机械的分布情况及农具配套情况,做到合理调节,又能遏制伪劣农机产品的使用和流通;通过对驾驶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和核发驾驶证、操作证,能及时了解机手技术水平和机械现状,做到心中有数。通过对各类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年度检验、审验,能促使操作人员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技术素质,搞好农具保养、维修,保持机械技术状态完好。这不仅能减少和避免农机事故,又能保证农业机械随时投入作业,不误农时,并有效地提高从事农田作业的经济效益。通过农业机械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经济性的安全检查,即能消除事故隐患,减少违章作业,降低农机事故,促进农机务农,更好地为农业服务,促进农业生产力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其次,通过农机安全监理,按照农业机械的生产、报废标准,对已淘汰的落后机械品种和达到报废的机械禁止使用和强制报废,促使农机经营者选择先进的农业机械,促进农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再次,通过农机监理依法对农用动力机械技术状态进行监督、检测、合理调修,使其达到最佳工作状态,降低油耗,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对达不到标准的,不准使用,这样不仅提高了农用动力机械的功率,降低油耗,而且也提高了农机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3 农机监理是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农业机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拖拉机和其他动力机械及其配套的用于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的各种作业机械。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是指直接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进行作业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是指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和安全检验、审验、考核、牌证管理以及纠正违章行为和处理农机事故等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道路行驶牌证的制作和核发等项工作,由省公安厅委托省农机管理局负责。

第六条农机监理人员在执法中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佩带标志,主动出示证件。

第二章农业机械安全管理

第七条拖拉机、收获机械、农用运输机械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竿主要农业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农业机械磅证统一由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制作,分级核发。

第八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购置后应在两个月内向所有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报户,经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办理报户手续,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或准用证,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不能报户。

第九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买卖或所有权变更时,应当到所在地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十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封存、报废时,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手续,交回号牌、行驶证或准用证。

封存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继续使用、转让或买卖。

封存的农业机械需要启封时,应经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发给原号牌、行驶证或准用证,准予复驶或作业。

第十一条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接受农机监理扩构的年度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的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完好清晰;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换。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机容整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不得擅自拼装、改型或增途。

方向盘式拖拉机挂车必须安装气刹车油刹车装置。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应符合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技术要求。

(二)农用动力机械在拖带配套农机具时,必须按规定功率、转速匹配。

(三)农业机械在场院区作业或进行农副产品加工作业时应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内燃机排气管应安装防火罩,输电导线及用电设备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四)作业机械的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五)拖拉机不得从事客运。需要乘坐押运或装卸人员时,大中型拖拉机挂车不准超过3人,小型拖拉机挂车不准超过2人,并须有安全乘坐位置。

(六)履带式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讥、牵引或悬挂机具的轮式拖拉机,通过村、镇或危险地发时,应有人护送。

(七)喷施农药应有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第十五条严禁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的农业机械参加作业。

第十六条城市(不包括郊区乡、镇及公路养护道班)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拖拉机,使用拖拉机从事运输。

第三章驾驶和操作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驾驶和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状况经乡(镇)以上医院检查合格并符合驾驶或操作要求;

(三)具有或相当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必须接受上岗前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后,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方准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员的考核,按机动车驾驶员考核标准执行;其他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的考核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转籍或变更时,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驾抚或操作人员,应摈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规程驾驶或操作各类农业机械,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时,应携带驾驶证或操作证友行驶证或准用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逢驾驶证和操作证、行驶证和准用证以及号牌;

(三)不准终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和操作;

(四)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应与驾驶和操作证上准驾或准操作的机型相符;

(五)不准驾驶和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六)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七)饮酒后不准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

(八)在意有妨碍安全驾驶和操作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

(九)在驾驶和操作产业机械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习驾绘或操作人员应在教练员的指导下,按指定的路线、区域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实习驾驶或操作人员可按参考机型单独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第二十二条在部队取得《中国人民驾驶执照》的退伍军人,在地方从事拖拉机驾驶工作时,须经农机监理机构进行有关科目的复验,合格后发给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驾驶大中型拖拉机一年以上或小型拖拉机商年以上,方准申请增驾自走式或背负式联合收割机。

第四章违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和农机安全驾驶和操作规程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限期扣押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操作证或农业机械;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农机监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在国道、省道上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农机违章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作出。警告、50元以下罚款,由农机监理人员当场执行。

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赴扣押两个月以下驾驶迈或操作证;

(一)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或号牌字迹不清以及号牌丢失、损坏后不及时申请补换的;

(二)不携带驾驶证、操作证或行驶证、准用证进行驾驶和操作的;

(三)在田间、地头、场皖从事排灌、脱粒、扬场、农副产品加工、饲料加工等固定作业机组,无安全防护设施或没施不全的出及在场院区作业时内燃机排气管未安装防火罩的;

(四)拖拉机档泥板、牵引架、悬挂机具等非乘坐位置坐人、站人或驾驶室超员乘坐以及挂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五)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牵引和悬挂机具的轮式拖拉机通过村镇,无人护行的;

(六)对正在运转作业的机械进行清理杂物或排除故障的;

(七)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转籍、变更不按规定办理异动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农业机械驾驶和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i可以并处扣押四个月以下驾驶证和操作证;

(一)驾驶或操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的农业机械与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合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三)驾驶农业机械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四)驾驶和操作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农业机械的;

(五)饮酒后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的;

(六)学习驾驶或操作人员单独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第二十七条农业机械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扣押六个月以下驾驶证和操作证;情节严重的,处扣押六个月以上、十二个天以下驾驶证和操作证

(一)无驾驶或操作证的人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转借、涂改、伪造、冒领农业机械号牌、驾驶证、操作证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号牌、驾驶证、操作证;

(三)醉酒后驾驶和操作农业机械的;

(四)驾驶和操作封存或者报废的农业机械的;

(五)擅自拼装农业机械或改变原机械性能,提高农业机械转途或行驶速度的。

对非驾驶和操作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醉酒后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可以扣押机械。

第二十八条实习驾驶或操作人员在实习期间受违章处罚或发生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可延长实习期直至注销实习驾驶证和操作证。

第二十九条农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押驾驶证、操作证或农业机械的。应当出具农机监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扣押凭证,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农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条阻碍、拒绝农机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而未使用暴力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农机监理人员、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视情节轻重,由所有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范文5

关键词:农机安全监理;问题;措施

当前,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飞速,农民自主购买农业机械的热情不断高涨,农业机械又进入了新一轮的高速发展时期。我国的经济随着时代的进步日益昌盛,各领域不断发展,作为农业大国,农业在新时代形式下的转型与进步同样也需要科技的支持。农业在各个领域的不断创新,特别是在现代化的农业工作中,农机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因此农机监理的工作也越来越重要。农机安全能促进农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稳步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更大的贡献。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是对农民生命财产的保障。

一、农机监理工作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农机监理部门作为农机安全生产的执行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负责对登记后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根据用途、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对道路上行驶的联合收割机及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实行登记制度,合格后发放车牌号、行驶证,还应定期对拖拉机及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避免安全隐患的存在。拖拉机驾驶人员也应具有相应类别的合格证,可在考核合格后,发给合格证,农机监理部门还应定期对拖拉机驾驶证实施审验,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对那些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农业机械,发给检验合格证;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需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使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成为农村先进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的带头人和示范者,为改变农村落后面貌起到了推动作用。切实解决农机安全问题,这样才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发挥农机安全监理机制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可以体现国家对农机安全的重视,对使用农机的人民的重视,也使国家在农业发展计划化中,更能体现发展的全面性。在提高农机作业水平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化解纠纷,协调供需,在管理金额细条农机田间作业和跨区作业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理手段和监理装备落后,困扰着农机监理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装备建设是强化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按照国家《农机监理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农机监理部门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检测、事故勘察仪器以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在检测关上没有配置音像检测设备,检验人员还没有摆脱传统的靠肉眼凭经验的做法,在农机事故勘察设备上还得不到很好的完善,监理装备的不足和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机监理规范化建设和农机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体制不健全

农机监理是国家公共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农业机械安全的公共行政管理职能,是向农村提供农业机械公共安全服务责任的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规定,农C监理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农机监理员也应是国家公务员。但目前大部分都属事业单位和事业人员。

(三)农机手尽义务多,享受的权利少

各农机监理部门收费都有法律依据,并有明确的收费标准,但农机手只有缴费的义务,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权利,农机监理部门在处理监理与服务的关系问题上还未能及时跟上农机化工作的发展节拍。

(四)基础薄弱

一方面,一些农机手安全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违法载人、无牌行驶、脱离年检等违法行为现象严重。另一方面,由于对农业机械的设计制造、生产、销售、维修、使用和报废回收的各个环节监管不到位,机具状态差,潜藏着严重的农机事故隐患。

三、抓好新形势下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对策

(一)改善监理手段,加强监理装备建设

改善监理手段,加强监理装备建设是提高农机执法服务水平,保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必备条件。建议加大投资,县委、县政府应给予大力支持,追加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应有计划地配备安全技术检测、农机事故勘察处理、牌证网络化管理等技术装备,改变安全检测无设备局面,逐步形成“基地健全、设施齐备、手段科学、执法规范、保障有力”的农机安全监管体系。

(二)理顺机制

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建议对农机监理机构重新进行设置,将现有的农机监理机构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收费全部上缴国库,切断自身利益与业务工作的“脐带”,确保其履行肩负的职能和职责,促进执法的公平、公正;在业务与行政管理上实行垂直领导,切实改变目前有岗无人、有人不办事的现状。

(三)加强宣传教育

农机监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在农机手相对集中集市、乡(镇),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宣传教育,在集中的乡村学校,以举办安全教育讲座,播放农机安全知识录像等方式,教育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利用媒体,发放宣传材料,刷写永久生产标语等方式对农民朋友进行安全教育,使全社会了解农机安全监理的重要性。农机监理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联系,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加大自我宣传力度,引起政府对农机工作的高度重视,变部门行为为政府行为,为开创农机监理工作新局面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要把管理与服务紧密结合起来,以管理带服务,以服务促管理。一是增强服务功能。对来办理业务的机手,只要符合手续,必须立即办理,决不让机手跑第2 趟;对路途遥远、手续不全的,先发给证,待手续补办齐全后,再发给正式证件;二是增强服务效果。在办理农机监理的各项业务中,本着想为机手所想、急为机手所急的工作态度,开展送检下乡、送办理业务下乡等便民服务,直接体现出我们为机手服务的态度与热情;三是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适时地、适度地处理、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这样做,不但可以为农户提供方便,而且可以密切农机监理人员与广大农机手的关系,增进同广大机手的感情,有利于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范文6

关键词:农机监理工作;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S2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1-0141-1

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现代化农业的不断普及,农业机械已经成为农场现代化改革过程中的最强有力的助推器。但是对农业机械的监管、维修、检验等环节却是跟不上农村机械的发展需求,导致农业机械事故频有发生,使得农业机械的监管工作面临巨大的挑战,本文将对农机的监管工作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策。

1 农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

农机监管工作是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法律和相应的行政法规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负责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以及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实行登记制度,发放号牌、行驶证,对登记后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根据用途、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拖拉机驾驶人员考核合格后发给相应类别的驾驶证,定期对拖拉机驾驶证实施审验。农机监管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有了性能先进的农机,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才能取得长足的进步,农民才能得到更多的实惠,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解放繁重的体力劳动。同样的,有了对农机的安全、公正、及时的监管工作,才能保证农业机械的性能得到最大的发挥,才能让农机驾驶人员的技术和人身安全得到最大的保障,同时,也更加规范农村农业机械的运营、检验、报废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从而促进农民、农村、农机的和谐发展,可见,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

2 当前农机监管过程中的问题分析

2.1 当前农业机械监管的执行主体地位不明确

农机监管工作人员目前尚未有正式的着装权、上路检察权,现在农机的上路管理普遍还是由交通警察负责,但是农业机械不同于一般的汽车、客车,有着本身的特殊性,因为农机在道路上的时间是非常少的,多数都是在农田中作业,在路上的时间一般是去作业田的过程,应该对农机监管人员的具体职责和权利进行明确,完善相应的法规和制度,让农机监管工作有法可依,这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2 农业机械的监管所需的费用不到位

虽然我国政府近年来对农村、农民和农业的投入不断加大,给与农民更多的实惠,但是对农业机械监管这一方面的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农机安全的宣传教育、农机的检验、检测,农机的统一化管理等等相应的经费开支,不到位。而且对农机监管所需要的设备、仪器,农机监管人员的待遇、福利都达不到当前经济发展的水平,农机安全教育是农机监管工作的头等大事,只要通过宣传,让农机驾驶员和广大农民认识到农机安全的重要性,才会主动的配合、积极的相应农机的监管工作,否则只会造成农机监管工作的效率低下,农民躲避农机监管的情况发生。

2.3 农机监管机构不规范,农机监管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

当前县级单位及以下的农机监管机构,性质不够明确,地位不确定,没有统一的管理规格和编制,且农机监管人员普遍都是当地人员,学历低,没有专业的管理知识,素质较为低下,缺乏农机监管的大局观和必要的管理才能。另外,广大的农机驾驶员也是普遍素质不高,法制观念单薄,导致对农机的监管、年审、检验等工作很难进行,这些农机驾驶员有时会刻意躲避,不配合监管人员的年审、检测等工作。

3 农机监管工作有效改进的对策探讨

3.1 完善相应的法制和法规,确立农机监管机构的合法地位

完善相应的农机监管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让农机监管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真正从政策层面把农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确定下来,同时,要确立农机监管机构的执行主体地位,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限,不能搞模棱两可的说法,要建立起一个权力与责任相统一、义务与权利相协调的高效、廉洁、可靠的农机监管队伍,既要赋予农机监管工作人员一定的权利,又要让他们肩负相应的义务,让他们为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农民群众安全生产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3.2 不断提升农机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为人民服务的决心

鉴于当前农机监管人员的学历较低,素质较差,缺乏较强的法律意识和管理知识,且为人民服务的热情度不高,因此要不断的提升农机监管人员的服务意识、法律意识和个人素质。可以从提高农机管理人员的待遇着手,辅以宣传教育,提升他们的思想境界,如果有条件,争取让农机监管人员进行第二次教育,提升学历水平和法律意识。农机监管人员要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上,树立以民为本,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要为农机手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主动走村入户,开展送检送审,积极帮助机手解决困难和问题。通过农机监理人员的服务,增进农机监管人员与广大农机驾驶员的感情,促进新形势下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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